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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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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范文(精选6篇)

法律顾问律师 第1篇

HR工具箱-职位模版

律师/法律顾问

本范例仅供参考,请酌情修改后再使用

岗位职责

1、负责从事法律合同的撰写和审核等工作;

2、负责处理内部或外部有关法律事务;

3、负责起草或审核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

4、负责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5、负责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工作;

6、负责协助完成公司架构重组和上市;

7、负责对诉讼或跟公司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

任职资格

1、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或经济法等相关专业,有律师资格者优先;

2、精通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3、熟悉企业合资、收购、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等相关法律问题;

4、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

5、具有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思维严谨、做事认真、能承受很强的工作压力。

法律顾问律师 第2篇

(2000 年 3 月 26 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



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

2 公民;



3 法人;



4 其他组织。

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

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



⑴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

⑵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

⑶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⑷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



⑸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



⑴国籍及居住地;



⑵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

⑶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

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颐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i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i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

⑴咨询 :

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

⑻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报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价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 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报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

服务质量。

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 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 及时归卷备查。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律师 第3篇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 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 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 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 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合格后,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 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 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 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 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专指公司法人) 、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 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 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接受供职单位委托, 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 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 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 不得收取报酬。另外, 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 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 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 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 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 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 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收取代理费。

3.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 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 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 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 上文已经论述, 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 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 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 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 兼职律师1万多人, 公职律师6800多人, 公司律师23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律师党员7.4万多人。 (1) 可见, 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 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 历经十余年, 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 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 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 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 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 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 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 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 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 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 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 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 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 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 数量多, 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 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 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 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 在具体决策时, 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独立性较差。

(二)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 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 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 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 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 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 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 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 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 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 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 与案件无关, 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仅对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做了界定。而司法实践中, 律师的种类很多, 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本文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例, 明确界定概念, 分析各自优缺点,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构建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键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 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法律顾问律师 第4篇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过去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

(《人民日报》)

全国新农合参合人口达8.02亿

卫生部网站消息,2013年上半年,全国新农合总体运行平稳。截至6月底,全国参合人口8.02亿,参合率达99%。上半年,参合农民累计受益8.6亿人次,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16.2%。

(《京华时报》)

2030年中国城市人口将超10亿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撰写的《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届时,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城市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将达到75%。联合国副秘书长、开发计划署署长海伦·克拉克在发布会上说:“中国正在以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实现城镇化。”

(《北京青年报》)

逝者捐献器官占比超两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透露,自2010年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占所有移植器官的比例,已由之前的几乎为零,提高到目前的2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60年代,目前年均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器官移植患者的一年生存率和五年生存率等指标居国际领先水平。

(《京华时报》) 神州瞭望

一个被美国隐瞒了48年的秘密

1953年4月12日8时左右,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飞行员蒋道平驾驶着米格-15战斗机,和战友的12架战斗机编队升空,任务是保护水丰发电站和鸭绿江大桥的安全。当机群飞到北镇、云山、龟城附近上空时,与8架美军战机相遇,随即展开激战。

战况异常激烈。蒋道平发现4架敌机往碧潼方向飞去,当即驾单机追去。在距离600米处,他向敌僚机开炮,但未击中,遂又向敌长机开炮,三炮齐发,23毫米炮弹呼啸而去,敌机中弹。但敌长机飞行员重新拉起机头,左拐右转企图逃跑。蒋道平利用速度优势,一拉杆追了上去,对准敌机又是一阵猛打。只见敌长机挣扎了几下,就拖着滚滚浓烟落向黄海。

当时,蒋道平并不知道自己击落的就是美国空军“三料王牌”飞行员麦克·康奈尔。康奈尔在飞机坠海前跳伞逃生,被美国海上航空救护队救起。

在此之前,美军“双料王牌”飞行员戴维斯和费席尔分别被志愿军空军击落丧命和俘获,打破了美军的空中神话,美国空军在世界上颜面尽失。这次,美国不惜采取一切手段隐瞒了麦克·康奈尔被击落的真相。

美军把击落敌方5架飞机的飞行员称为“王牌”飞行员,击落10架以上的称为“双料王牌”飞行员,击落15架以上的称为“三料王牌”飞行员。在朝鲜战争中,美国空军仅有两名“三料王牌”飞行员。

1953年4月24日,康奈尔驾驶战机重返战场。6月1日,美国空军为鼓舞士气,把康奈尔送回国内,进行宣传。通过包装,一个被志愿军击落的“落难王牌”被宣传成为家喻户晓的英雄。总统接见,新闻媒体对他的宣传铺天盖地,为其建立荣誉馆、出版传记,好莱坞还为他拍摄了彩色故事片《麦克·康奈尔传记》。

1954年8月24日,康奈尔在试飞F-86H喷气式战斗机时,因飞机发生液压故障,跳伞时离地面太近而坠地身亡。

1953年11月1日,《人民日报》以《一个空军英雄的成长——记志愿军飞行员蒋道平》为题,对蒋道平作了专题报道。遗憾的是,由于美军的隐瞒,当时人们无从知晓蒋道平击落美军“三料王牌”飞行员康奈尔的事迹。

蒋道平,1930年5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嘉山县的一个农民家庭,1946年6月参加人民解放军,194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先后参加了鲁南、莱芜、孟良崮、淮海、渡江、解放杭州等战役及浙江剿匪,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职务也由班长、副排长、排长升到参谋。1950年8月,正在浙江参加剿匪的蒋道平被挑选到航校学习飞行。1952年6月,蒋道平所在部队奉命赴朝作战。7个月时间,蒋道平驾驶米格-15飞机升空参战7次,8次开炮,先后击落F-86飞机5架,击伤两架。F-86飞机是美国当时最先进的战斗机,而蒋道平是击落、击伤这种战斗机最多的飞行员,被称为“空中神炮手”。1953年10月1日,蒋道平参加了国庆4周年志愿军北京观礼团,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的接见。

1957年,美国空军上校詹姆斯·T·史蒂华撰写了《空中威力——朝鲜战争中的决定力量》一书,吹嘘美国空军的救援行动如何迅速高效。此后,美国出版的《米格走廊——朝鲜上空的格斗》《朝鲜空战》等许多有关朝鲜空战的书和故事片《麦克·康奈尔传记》,都把营救康奈尔作为范例来炫耀,无意中暴露了康奈尔曾被击落的事实。

经过多方考证,那场空战的秘密终于水落石出。200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给蒋道平发去了嘉奖函。历史终于真相大白,志愿军空军的史册又载入了精彩的一页。

1983年,蒋道平在空军第四军副军长的岗位上离休。2010年5月20日,蒋道平不幸病逝,享年80岁。(人民网) 史海钩沉

林洙:从未离开梁思成

世人只知梁思成和林徽因的故事,即便知道林洙,也多半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原来梁思成还有续弦!林洙的出现似乎破坏了人们想象中的纯美爱情。可关于别人的爱情,你又了解多少?

林洙生于1928年,福建福州人。她的父亲是铁道部的工程师,未婚夫程应铨是清华大学建筑系的老师。林父想让女儿考清华大学,给同乡林徽因写了一封信,恳请她帮助女儿进入先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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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到清华,林洙20岁,扎着头巾,穿着裙子,露出细长的小腿。因为先修班那一年没有开办,林徽因决定每周二、五下午亲自辅导她。因为当时林徽因的身体已经不好,课只能断断续续进行,直至完全停止。在林洙眼里,林徽因“是我一生中所见识过最有风度的女子”。

林洙第一次见梁思成,是在建筑系的楼道里。这位比她年长27岁的长者扬了扬眉毛,说:“这么漂亮的姑娘,一定是林小姐。”林洙不好意思地笑了。那时的她,还不知道之后自己会被命运安排与梁思成纠葛在一起。

到清华不久,林洙与未婚夫完婚。她没上建筑系,而是学了档案学。1955年,林徽因去世。1958年,林洙和程应铨离婚。1959年,作为清华大学建筑系资料馆的管理员,林洙负责为梁思成整理资料。闲暇时,他们经常聊天。林洙总是做些小菜,送给梁思成的岳母吃。两人的爱情无声无息地到来,没有海誓山盟,没有花前月下,他们只是决定今后在一起。1962年,林洙和梁思成结婚。

当时,许多人不看好他们的婚姻,说林洙有野心。梁思成的长女反对这桩婚事,发动叔伯、姑母们联合给父亲写信劝阻。林洙惶惶不可终日。梁思成坦然处之,他宽慰她,鼓励她,承担了所有人的责难。

“文革”中,年逾六旬的梁思成作为“反动学术权威”,经常被拉出去批斗,肺气肿一天比一天严重,有时呼吸都困难。林洙照顾丈夫之余,还要用每月62元的工资养活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林徽因的母亲。个中艰辛,外人难以想象。

1972年,梁思成去世。当年林洙44岁,没有再嫁,此后的岁月就是整理梁思成留下的材料。时过境迁,有人问她这么多年来得到了什么,林洙的回答非常坦然:“他给了我快乐。”

林洙是学档案学出身,建筑学只是她的爱好,但是如今聊起和建筑有关的话题,她一张口就是一长串的专用名词,这和她在过去40年的时间里持续研究梁思成的学术成就是分不开的。40多年来,凭着不懈的努力,林洙先后参与编辑了《梁思成文集》、《梁思成建筑画集》、《梁思成全集》、《佛像的历史》、《中国古建筑图典》,撰写了《中国营造学社史略》、《梁思成、林徽因与我》等书。

如今,对于梁思成的研究已经到了收官的时候,林洙还在抓紧一分一秒的时间整理。糖尿病让她不能总待着,应该有一定的活动量,但是髌骨软化又限制了她的行动,因此她几乎不出门,顶多在院子里缓缓地散步。“我也到年纪了,85岁了,不可能再做下去了。”林洙说。

(《环球人物》) 名人婚姻

另一种慈善

什么是慈善?李连杰的慈善,陈光标的慈善,崔永元的慈善,李亚鹏、王菲的慈善,陈坤、韩红的慈善,刘汉的慈善,异彩纷呈,而真正让我对慈善的本质有点感觉的,却是一个17岁的藏族少年。

一次,我们一行6人去穿越西藏南迦巴瓦峰与加拉白垒峰之间的无人区,随队的有12个藏族背夫,其中有两个拿着大砍刀,在无路的地方生生开辟出路来。17岁的贡觉吐旦也是背夫中的一个。藏族背夫们各背两个大包,我们都挎一个小腰包。

一天早起后先来了一个两个多小时的急行军,来到一个陡峭的大坡前,大坡长度有近2000米,坡度有70度。这是考验人的耐力和体力的路段,每迈一步都需要力气。终于登顶了,我往下一看,一个山友落在了200米开外的后边,正在那里跟内心的恐惧搏斗,颤抖着迈不开步。

我看着他哆哆嗦嗦的样子,于心不忍,想下去接应他。一回头,贡觉吐旦就站在我旁边一起观看,我问:“贡觉,要不要下去接应他一下?”我期待的回答很简单,没想到,贡觉却抱着胳膊看着爬坡的山友说:“大家都是一条命,都是来锻炼的,他要想走出去,只能靠他自己的生命力。”

哼,不听我的话,还要给我上生命力的课!我心里不满,但是贡觉的淡定让我不禁思考。是的,在布满原始森林的大山里,在大自然的严峻环境里,任何财富、地位、权力都无足轻重,在这里只崇尚鲜活、顽强的生命力!

两个小时后,那个山友上来了。我为没有下去接应他而有点不自然。谁知道,他上来以后竟然是那样高兴,一个箭步冲向我,紧紧地抱住我,然后见到背夫抱背夫,那种狂喜,很有点他是宇宙之王的感觉。

看着这个山友的狂喜,我像被雷劈了一下僵在了那里。回过头来想想贡觉吐旦的话,不由得从心底对这个少年充满了敬意。

贡觉拒绝下去接应这个山友,传递着一种大善。首先,他的生活信条是自己的困难自己克服,自立立人,无依出人才。困难、压力不过是对你的一种磨砺。

其次,他还有着恭敬心,知道山友跑了这么远而来,是为了磨炼自己。他尊重山友,不一味去显示自以为是的爱,而断送了他人狂喜的机会。

还有,更为重要的是,贡觉吐旦一下子把生命力与生命的堆积物区分开来,无论你有多少财富、权力、地位、理论、经验等堆积物,较劲的地方就只看你的生命力。在城市文明的喧嚣中,我们自以为抓住了权力和财富,就可以为生命带来滋养。错!我们在追求堆积物的同时,却忽视或损害了那种原生的生命力。

(《商业时代》) 感悟人生

法律顾问律师 第5篇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意向书暨服务方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欲承担贵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为贵单位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水平、预防劳动及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清收和处置不良债权债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特此向贵单位提交本意向书和服务方案。

一、我所可为贵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

应贵单位要求和委托,我所可为贵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贵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提供法律依据;就贵单位经营方案、经营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

(二)草拟、修改、审核贵单位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和处理。

(四)代理贵单位积极追讨债权,出具有关律师函件,获取主张债权的有关证据。

(五)代理参加贵单位案件的仲裁、诉讼和执行。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专项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分析意见,阐明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并拟定出可供贵单位选择的方案,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资料。(七)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八)提供与贵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九)见证有关重大法律活动。

(十)进行专项法律讲座,协助贵单位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十一)贵单位所需的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二、我所为贵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我所对大型服务项目和顾问单位都采用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经办律师从事的重大项目服务,都提交相应法律业务部进行方案论证、疑难问题论证,以保障经办律师服务的质量。

依据贵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我所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1、专职式:顾问律师长驻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定时式:顾问律师定时到甲方处理法律事务。

3、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顾问律师定期或不定期与贵单位联系人联系或据贵单位要求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及时为贵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贵单位法律顾问业务,我所具有相关的专业优势、团队工作经验,我们有能力和信心承担贵所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并希望能够获得贵单位的信任。

三、我所为完成上述工作事项,所作的承诺

(一)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尽职完成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围绕贵单位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力维护的贵单位权益。

(三)服从贵单位工作的整体安排及进度调整,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进程,并按阶段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四)服从贵单位协调,对同时为贵单位服务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予以配合。

(五)对贵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悉的信息,不用于委托事务之外的用途,并按要求保密。

(六)随时接受贵单位的咨询,及时答复。

(七)随时接受贵单位对律师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八)如贵单位对服务律师不满意,保障随时按贵单位要求予以调整,并保障顾问律师从事服务的时间。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工作要点 第6篇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作为律师执业重点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社会各界所病房普遍关注。

法律顾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应当仅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划分

法律顾问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大致为以下几种:

1、按聘用主体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按工作范围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用合同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请单位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按聘用期限的不同划分

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用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用方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请的,重新签订协议。这是一种较通行法律顾问形式。专项法律顾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聘用方签订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特征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其特征十分明显。1.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独立地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又不受聘用方的意志所制约。对于聘用方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应说服、劝阻或纠正,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聘或要求调换其它律师。2.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讲,双方即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委托服务关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问律师不是聘用方的成员,与聘用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领导和监督。因此,作为受聘方与聘用方发生法律关系的不是法律顾问个人,而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既可以与聘用方形成隶属关系,也可以与聘用方建立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

3、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应聘担任聘用方的法律顾问,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其服务范围是广泛的,其职责范围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等到提供法律服务。它既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聘用方的代理人,进行各种非诉讼活动。

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指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它是顾问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这是律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没有加以规定,但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总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当遵守勇于开拓创新、坚持法制、预防为主等的原则,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尽管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聘用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局面的意见,特别是为聘用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2、协助聘用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书、诉状、答辩状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用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

4、5、参与聘用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接受聘用方的委托,公共开支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6、7、8、协助聘用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协助聘用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为聘用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第二节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其应承担的义务有: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

第三节

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具一定的任职条件。其形式要件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其实质要件是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第一,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第一,依法执业原则。

第二,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第三,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原则。

第四,以管理为主原则。

2、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类型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也要随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就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律师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来帮助企业合法、高效的完成转变。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在法制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企业在商业活动跌权利义务也更多的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固定。而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草拟、修改、审查这些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书,使这更加严谨、更能保护企业的权益。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2)办理企业登记

(3)办理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对于企业在经济中不断遇到的各种纠纷,律师作为企事业法律顾问,应当重视预防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运用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只能在中充当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而不能在谈判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律师要做的工作必须全面而严谨:在谈判前,就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法律的角度谈判项目的可行性,经济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中,应与聘用方配合默契,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双方洽谈的内容草拟意向书,见证双方签约。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密切注意与企业有关的一切法律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等,以便于企业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现代企业大多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这说明企业的干部、职工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成败。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助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都依法进行。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企业的法务专员、法律秘书等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随着现代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都建立了法务工作机构并有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法务工作人员要进行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困难,对法务人员的要求也就会越来越高。所以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十)其他法律事务。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需要解决许多极其复杂的问题。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上述的法律事务以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如为小理国有企业的出售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度出具意见书等。

3、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5、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办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机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也可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任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按照依法、自主、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设置。

(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模式

(1)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2)其他企业视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1)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2)其重要地位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中得到体现。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

(1)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分类包括本企业和子企业的管理。

(2)承办法律业务职能。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3)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6、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简介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社会律师不能参加该协会。ACC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ACC的组织结构

ACC由企业法律顾问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负责。主要由5个部门组成:

第一,教育部

第二,资源部

第三,维权部

第四,会员部

第五,网络部

3、ACC年会

ACC年会每年一次,2004年年会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赴会参加。

二、律师担任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它们除了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外,也需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

律师担任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有利于这些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和开展对外关系。顾问律师帮助聘用方将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可以帮助其提高管理效率。在对外关系中,顾问律师则可以依法保护聘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些社会团体也将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时,可以通过日常的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制教育来预防对其将遇到的诸多问题。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权利义务与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相同。

二、律师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无论在工作、生产或日常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但自己又很难予以圆满解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聘请律师帮忙了。这里的公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由职业者等,当然还有其它任何一个公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应聘担任公民的法律顾问,可以为他们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使他们能够正常地从事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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