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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座稿201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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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座稿201(精选5篇)

法制讲座稿201 第1篇

青春与法伴你行-----2010年湟中一中法制讲座

清华大学支教老师:何乐迪

各位同学大家好。法律素质在现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场合。作为一名中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素质是走入社会的前提。所以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些中学生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今天的讲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如何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第二是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应该注意那些细节问题。

PPT2 在讲座开始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某个周末,某小区内,三位初中生在小区的绿化广场上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到地上,重重地摔了下去。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急救车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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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两个思考题: ① 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② 如果甲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PPT4-5 分析:首先,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乙的健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他要承担系列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照顾乙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乙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了伤残,甲还要承担乙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甲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乙为重伤,甲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PPT6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简要地了解一下什么是“法”。有没有同学知道法字的繁体怎么写?它左边是三点水,右上角是廌,是传说中能够分辨是非曲直的一种独角兽,而下面是一个回去的去字。依据《说文解字》的解释,法,刑也。也就是说,法就是刑。平之如水,从水,也就是依它的三点水旁;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这只独角兽可以驱除邪恶。对于法律就是刑法的概念,这是古代的理解。在刚才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刑的领域,还有很多民事的范畴,可以说,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有法,而法也有不同的形式。不管是限制犯罪的刑法、规制人与人关系和交易公平的民法、处理国家机构和人民关系的行政法还是调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经济法,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PPT7 不管我们处于哪一种法律关系中,都要求我们要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只有成为有法律素质的人,才能适用法律处理自己和周围的纠纷、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做有法律素质的人,还要求我们在适当的时间和情况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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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

我首先想告诉大家的是:

1、什么样的人才算有法律素质?

同样的我也举几个例子。以前有个叫马加爵的人,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他在云南大学读书的时候杀了4个室友后逃逸,三个月后被逮捕判处死刑。当年逮捕他的通缉令贴满了全国的大街小巷,记得我当时还在读高中,我们学校门口就贴了很多他的通缉令。我要说的第二个人叫郑筱萸,当时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局长,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他在职时,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批准了多种假药的各生产,造成使用药品的多人死亡,07因受贿被判死刑。最后一个人人叫陈良宇,时任上海市委书记,涉及违规使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08年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所有,我认为有法律素质的人,并不是指他懂得多少法律知识。我国到前年9月为止,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229部国家法律、679部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856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000部行政规章,数以万计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以,我们如果以一个人懂得多少法律知识来衡量这个人的法律素质有多高,那是错误的。有些人甚至能背很多法律条文,但他也可能会犯杀人、贪污等一些罪行。那么什么样的人才算是具有法律素质呢?我认为:他应该知道对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处理事务的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来办理。要明白以法律为准则,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在法律的范围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懂很多法律,但当你不懂得某方面法律法规时,你要知道求助于律师或去查找这方面的知识。因此,我认为: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是一个心中有法的人。只要人人心中有法,法制社会才有希望建立起来。

接下来,大家可能要问,我为什么要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

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究竟有什么好处呢?对我们青少年来讲至少有二个好处:一可以保证你有一个更大的个人发展空间,二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益保障。何谓更大的发展空间呢?这里给大家具几个例子。几年前我听说过一个案件:有个学生,他很勤奋,学习成绩也很好,他是从乡下考入一所省重点高中的尖子班。但天有不测风云,在读到高二时,却还经常遭到班上几个同学的侮辱,甚至殴打。就在他无法忍耐的情况下,有天下晚自习后,这个学生就到社会上邀集几人,把曾欺负他中的一个同学杀了。结果是这个本来还有一年就极有可能上所好大学有个好前程的学生变为了一个杀人犯,要在监狱里呆上半辈子以上了,那他还有一个广阔的个人发展空间吗?

又比如说,前年我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实习的时候亲自接触的一个案子。两个年轻人,一个18岁、一个19岁一块儿在网吧上网。因为在网吧里走路的时候与另外一个上网的人有一点小摩擦,结果对方纠集了一大帮社会混混来找麻烦。两个年轻在还手的时候用刀把对方捅成了重伤。他们是怀揣恶意一定要伤害别人吗?不是,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他们因为防卫过当要在牢里呆上3-10年的时间。当他们出来的时候已经年近三十,但别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时候,他们还得重头开始。

第二,一个具有法律素质的人一定可以享受到法制社会里给你带来的更多的社会保障。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点的是:法律并不会完全保护一个好人,但它不会放过十恶不赥的恶人。因此,我们在走向法制社会的今天,当你或你的家人受到侵害或伤害时,你们应该首先想到的是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在清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时候接手过一个案子:一群农民工工程结束以后,老板没有结清工钱,就一直拖着。拖了大半年时间,三番五次的要就是不给。最后我们联系包工头、联系劳动部门,最后和解了。现在许多人有个误区,谈到法律就以为要打官司,许多劳动方面的纠纷完全可实行不用花钱的仲裁,或是通过你的优势进行谈判。

最后一个例子离我又更近一点,但是是一个反面的例子。我同一个高中的师兄,比我早两年考上清华的化学系。本科毕业保送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利用实验室的资源为一个企业打工。后来企业会越不肯付工资。他不甘心就这样被人骗了,但是又不敢告诉实验室的老师,怕学习对他进行处分,左右为难时只能找援助中心私下处理这件事。最终的结果当然不会很好。试想如果他心中有法会招来这哑巴亏吗?如果他在合法的框架内工作,就不会在遭受损失时无处申诉,也没有人能为他提供足够的全力保障。你有优良的学识、聪明的脑子,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取自己的成果,何必走弯路呢?这就是由于不按法律规则办事而断送自己的发展前途。

对于这些种种现象,作为我们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有保护好自己的意识,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当然你要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第二个问题:

二、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作为中学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2至18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那我们首先来看看宪法中的基本常识:在宪法中涉及青少年最多的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受教育权等等„„

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服兵役和纳税、赡养父母等等„„

这是宪法里对于公民权利义务比较笼统的规定,那落实到具体的法规上,首先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青少年行为的约束内容。

(二)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可以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规定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又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规定有以上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不管你的行为到达哪一个层次,都有法律进行管制。那最好的躲避方法,也就是不要实施这些行为了。

我们是青少年,在法律上也有专门为青少年制定的规定。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刑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那么有没有哪位同学能够清楚的说出来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的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也就是他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也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和爆炸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信在座的各位90%以上应该都已经年满14周岁,所以你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当然大家还知道正当防卫这个词语,什么叫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犯罪的以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你未成年,你教唆一个和你一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也要承担从重处罚的责任。三思而后行,是每位同学都要记在心里的话。

除了要了解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外,我们还要需要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民法上也有责任年纪的概念。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同学们现在多数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说了很多的法律规定,可能有些空虚,现在我在这里想讨论一下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这种情况在我们学校也在出现,学生宿舍、老师办公室频繁失窃,去年的模拟法庭活动之后,仍然有校园窃案出现。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以为自己可以领导别人,想当老大,实际上不过是在虚度光阴。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大家有的就是自己的时间、自己的青春。如何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大好光阴,正确对待社会和人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在学校能学到一技之长,进而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才,值得在座的每一个人认真思考。不少中学生,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就在于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满义气、暴力等不该有的思想,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最终导致双方聚集多人在一起相互斗殴,有的进行寻衅滋事,有的为了个人享乐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从而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校园风气,他们的行为在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纵观他们犯罪的过程,主要是人际交往过程发生毛病,所以,最后我再和大家探讨一些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的话题,望能给各位带来一点点收获。

一、中学生人际交往及机制

交往对于任何现实的社会来说,如同吃饭、睡觉一样,无时无刻不在伴随着你。一个人可以不与他人交往而独立生存于世的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你们在座的各位同学有哪个说不与他人交往的?

那么,中学生通过日常的交往活动就会结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情感态度上的疏远紧密,经常听人说张三和李四关系好,我和他不怎么样,就是这种情况,交往的结果就会形成一个社会群体。为什么学习好的同学经常在一起呢?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群体,努力学习的群体。为什么偷偷地到网吧上网的总是那几个同学呢?我看也是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好上网的群体。为什么有的同学打架,有的同学就积极参加呢,而有的同学就不去参加呢?因为参加的同学在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群体,不愿参加的同学没有和他们形成一个群体。

二、不良个体交往与犯罪

不良群体常常和犯罪连接在一起。什么是不良个体呢?在犯罪学中,不良个体中能是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各种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越轨,从而个人与社会直接处于不和谐、不平衡,甚至对立的状态。如,学校要求中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而有这么一个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这个学生就异常、越轨;中学生不许打架、盗窃,有这样一个学生不为什么事,就要捅其他学生几下,或将他人物品顺走,这个学生难道不是异常、越轨吗?这样的人就是属于不良个体。不良个体在我们学生中往往表现为: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有人认为我好歹考不上大学,现在就这么混混好了。但是,同学们,我希望你们了解一个社会事实,那就是在社会有地位的、有修养的人不一定都是在校学习最优秀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一定要有理想,理想说大了有点空,从具体到每一个个体的人,就是要有正确的人生目标,这个目标包括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近期的目标对同学们而言,就是要遵守校级校规,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学到能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社会有用的本领。二是在知识内容上,对腐朽没落的负面文化信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你叫他谈个花边新闻,他眉飞色舞;你叫他说怎样好好学习本领,将来怎样建设国家,他不感兴趣。三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别人比他强,他心生嫉妒。四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五是在个性倾向上,表现出非分的物欲、占有欲等等。下面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1、有一个17岁的张某喜欢上网,在网吧结识王某。有一天,两人一起上网到很晚,王某就邀请张某住到他家里,晚上张某见家里大人不在家,就趁朋友睡着后将他的父母的金首饰、手机等东西悄悄偷走,然后拿到外面变卖现金后自己花用。这是什么情况?这就是我上面讲的不良个体第五种表现形式——非分的物欲,结果是怎么样呢?公安机关很容易就排查到是张某所偷,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被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并赔偿王某家的所有损失。非分所得不仅没有得到,而且还获得了牢狱之苦,更为自己今后的人生添上了一笔难以抹去的污点。这主要是过分占有欲和物欲产生的结果。

2、刘某今年16岁,江苏苏北某县人,跟随父亲到外地打工。在某中学借读。在学校期间,因一件小事和一个同学产生了矛盾,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刘某对该同学心生怨恨之心。一天,他从一个录像上看到放火行为,竟然心生歹念,也想学着录像中的行为去报复同学,于是就在一天晚上带上打火机等摸到同学家门口放起火来,后来因火情及时发现被扑灭没有得逞。这种行为就是缺乏自控力,结果怎么样?结果当然是犯罪,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这六年本来是应当在美丽的校园中与同学们一起度过的,就是因为缺乏自控能力而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因此,我们在座的中学生,要有交往的意识,但是切忌要注意,不要与不良个体去进行交往或者要少交往,在人际交往中要特别注重对自己控制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以下情况发生:

一是“义气”第一。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认为“江湖义气才够朋友”、“割头不换、两肋插刀才算友谊”。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入犯罪道路。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玩玩,同去的还有另外一个学生周某。在一个偏僻的弄堂里,他们看到迎面走来了三个中学生模样的人,这个社会青年于是就提出要敲诈三个学生钱,并要孙某和周某一同参与,周某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一边拒绝一边就离开了。而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喝令三个学生交出身上的钱物,三个学生不肯,他们就一人拿刀威胁,一人上前搜身,后来共抢到100元不到,得款后还大摇大摆到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了一顿饭,三个学生被抢后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在二人还在小饭店大吃大喝时就将二人抓获。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二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按照刑罚规定最低法定刑也要判处3年以上刑罚,也就是要坐3年以上牢。后来,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个真实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虽然发生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大多是青少年,大多是不讲原则、不讲是非的进行“讲义气”,对此,我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二是追求生活刺激。还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仍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件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这些情况大家一定要警惕。因为这种情况弄不好就要犯罪,就要坐牢。如果在座有的同学有这样的恶习,我劝你们赶快改正,不然到那时后悔就晚了。因为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不管是谁,只要触犯刑法规定,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比如说你有事没事向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或叫学生请吃顿饭,或叫学生买包烟给其抽,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所以,对照以上四种情形,希望同学们严格约束知己的言行,只有经常性地对自己进行约束,才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也才能使自己走好今后每一步。寻衅滋事是中学生经常出现的情况,我知道初中有学生到二小的门口去找那边学生的麻烦的。大家都觉得这是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就是问别人要个钱,如果出了问题还给别人就行了。殊不知,你在要钱的时候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即使你赔偿再多的物质也不可能抹杀你违法的行为。等你后悔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三是虚荣为先。一些学生追求名牌,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缺乏吃苦耐劳精神,热也不行,冷也不行,学校规定穿校服,他们就比鞋子、手机是不是名牌,或者谁的的名牌更好一些,追逐的是豪华生活,星级享受。下课后聚在一起,讨论的不是功课和难题,而是一个个脱口而出的名牌,“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已经成了老爷爷老奶奶口中不可思议的故事,“俭朴”这个词语也老老实实在新华字典中扎根。不相信?事实摆在眼前。据报道:一个父亲下岗的某职高学生,为了虚荣就与同学攀比,强迫其父母借钱为其买皮鞋、买西服。爱慕虚荣的后果是什么?跟你们讲一组数据就知道了。据某地区对近二年青少年犯罪调查的统计,在100名青少年犯罪中,因为爱慕虚荣、追求享受而进行偷窃、抢劫的等犯罪的有55人,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五。因此,如果在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是爱慕虚荣的不良个体,如果再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和鉴别能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对你们中学生来说,不良群体发生犯罪的主要有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关于寻衅滋事犯罪,我在前面已讲过,在这里不再重复了。关于聚众斗殴罪,我国《刑法》第292条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们“义气”,“帮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一点小事报私仇或都为了在某一区域打出威风,称王称霸,通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通常一般纠集三人以上,对对方不特定的人进行斗殴的,如果双方都有三人以上,相互都有斗殴故意的,双方都按聚众斗殴罪论处,一般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等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还要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最高刑可达死刑。本学期在高一年级发生的群殴事件,我希望当时人现在再认真反思一下。如果双方都有预谋,那是聚众斗殴;如果只有一方有预谋,那是故意伤害,不管是那一种,你有多少能力承担起你的能力。今天校规的处罚实际上是帮你规避了法律上的责任,那当你走出校园的时候你还能不能想现在这么幸运。当你走进监狱的那一刻,你脑子里会在想什么。如果不想坐在铁窗里想,那就从现在开始想吧。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希望在座的的每个学生都应吸取教训,尤其是曾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校纪校规的同学,是否应作出必要的反思呢?我想,每个同学都应从中吸取教训。

首先,广大同学应认真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既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要争做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对于一些腐朽思想和歪风邪气要自觉加以抵制,要远离一些低级庸俗的书刊与影视锐头,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可以这么讲,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如何,品德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也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因此,希望同学们在校期间能够服从学校管理,学习相关法律,培养高尚的情操,树立远大的理想,为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能主动多与家长进行沟通。你们正出于由少年到青年的关键成长时期,最容易产生感情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就需要取得父母理解,使他们了解你们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热情的关怀,获得心理安全感。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则是你们最直接的老师,在与父母的交流沟通中,一方面,可以与父母互相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有了父母的耐心诱导和言传身教,我们也能增强抵御外来恶习影响的能力。

最后我希望你们要多和学校老师加强联系。我相信每个老师都有这个共同想法。遇到困难和挫折,我希望你们及时找到老师进行倾诉,将自己的困惑和不解告诉老师,由于老师比你们年长,很多方面的事情也比你们经历的多,肯定能够对你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的教育,也一定能使你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与法制观,懂得自高、自爱、自重、自警。

今天的讲座主体内容就暂时到此,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欢迎大家来和我讨论。谢谢大家。

法制讲座稿201 第2篇

今天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观点。首先,讲一下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

大家知道,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比较关注,为此引起的土地官司也就越来越多。那么当前农村为什么不断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呢?经我了解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在划分填发土地权属证书时有失误导致纠纷的发生。其主要表现有:

1、地名不统一。

一九八二年全国统一安排,进行土地改革,将集体土地划分到户承包。每块田、每块地、每座荒山都必须丈量划分,同时还要填写各种证书,发给承包农户,工作量很大,当时的村干部大分部文化知识很低,而那些土地地名很多,基本上是一个小地点有一个地名,有的字与真地名根本不相同。其次又有那些垮村的插花田插花地,两个村的农户对那块的地名称呼都不一致。

如某村与邻村的两家农户为争一块插花地的权属问题而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双方都执有县人民政府填发给的承包合同证书,而原告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的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

”。被告为这同一块地两个地名,最后输了官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申诉,至今还未了结。

2、亩数不准确。

这主要是那些耕地多、荒山多的。在丈量划分时,由于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不作具体丈量,产生纠纷后,具体丈量,其亩数比原来填的亩数多得多,而对方趁机坚持按证书里原所填的亩数确认给对方,这时给执证方变成了哑巴吃黄连。

3、四至界线不清。

四至界线不清与亩数不准确的原因基本相同,但比亩数不准确的更复杂,更难于确认。这也主要是因面积大,而且一般荒地都是草深路滑或徒坡难走,故丈量填证时,工作人员为减少麻烦,为了争取时间而只乱填一个界线名称,如东以沟为界,而那里又有三条小沟之多,到底是以哪条沟为界呢,又如南以小路为界,而哪里又有两条小路,是以哪条为界。发生纠纷后,双方为了证实这个界线,双方都有自己的证人,但都是各讲各有理。是真是假,给法官带来难予分清的困境。

4、证书里漏填时间,漏填签发人和无存根。

有的证书漏填时间,有的漏填签发人名字,有的又无存根。引起纠纷后才发现这些缺陷,由于存在这些缺陷,使该证书失去了其的法律效力,使该纠纷发生复杂化。其次是承包户自己保管不善,导致证书残缺、模糊。承包户领到证书后,不注重保管,有的证书已模糊无法辩认。有的被老鼠或虫咬烂残缺,无法辩认。

(二)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影响

1982年国家实行第三次土地改革,将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荒山全部划分到户承包,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经营户,就按当时该户所有人口按总面积的人均面积划给该户,并有国家政策规定“承包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人口生不补死不退,婚嫁不补不退。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也有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自1982年以来,即是划分耕地到户以来至今已有30年,在这30年中各承包户的人口有增减变化,而划给的田、地30年来没有变化。总之,是1983年之后出生的农民,一直没有分得田、地及荒山来承包,他一直只靠同共耕作他父母原分得的那一份田地维持他生活,还有他的妻子和他的子女呢?都和他同样一直没有田地。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也许会引来更多的土地侵权纠纷,也许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三)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耕地面积减少引起寸土必争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各地公路四通八达,特别近几年来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速铁路不断增多,还有各地厂房、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人们的住房等等也随之增多,就这些必然占用了部分土地。又另有一部分是自然灾害如滑坡河水冲走以及大电站库区淹没等等造成土地面积自然减少,耕地面积也就此减少。耕地面积减少了,人们就对土地面积更为重视,引起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的原因。

(四)土地被征用该地有价值了才引起官司

有部分承包户,划分得土地承包后,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有的长期外出打工,对自己所划分得肥沃的土地也就丢荒了,一直不理睬。因此,邻居的人见是丢荒可惜,而去开垦种植作物,原主人(承包者)明知了也不反对,任意他人耕种,有的一连种十几年、二十几年。现在该地被国家征用了,得了一笔补偿费,这块地现在就值钱了,这时原执有证书的承包者才起来争要这笔补偿费,而在该地开垦种植者也来要求共同分割青苗补偿费问题而引起纠纷。

二、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观点

1、属于土地各种权属证书里原填写的地名不统一,亩数不准确,四至界线不清的,由当事人找政府部门重新更正确定,然后可再重新起诉。

2、属于土地证书里原漏填写时间、漏写签发人,漏盖章的即该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重新补填补盖章,并注明原因,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3、属于承包户对土地证书保管不善,导致鼠虫咬残缺、雨水淋湿模糊,无法辩认的,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即原发证机关更换、补填,确认其效力后,方能起诉。

4、属于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应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5、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引起的寸土之争的。如起诉人(原告)有证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不论面积多少都由法院立案受理。

6、属于历来丢荒,他人来开垦种植,被征用后才打起官司的,如起诉人确有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确有侵权行为的,由法院立案受理,一般是青苗补偿费应归种植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者所有。

抓住主要环节 办好法制讲座 第3篇

第一,加强领导,实现制度化。本届以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法制讲座工作,把举办法制讲座作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的必要手段,始终抓紧不放松,使这项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届初,常委会针对换届以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层次,制定了本届法制讲座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每一年的年初,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年度法制讲座的课题和主要内容,并将其列入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对这项工作,常委会主管主任亲自抓,具体承办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清,责任明,从确定课题到聘请主讲人,从落实讲课内容到会议的组织协调,各个工作环节环环相扣,工作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保证了法制讲座工作能够长期坚持,并有序地进行。

第二,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讲座题目和内容。在确定课题和拟定讲课内容方面,常委会坚持根据国家形势的发展和全市实际工作的需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政治理论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人大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文明实践的具体体现。常委会根据政治理论与宪法理论的结合点,确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这一课题。通过这次讲座,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理解,也加深了对国家政体的认识。二是学习、贯彻国家法律与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相结合。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常委会注意围绕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法制讲座工作。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为了深入地学习贯彻这部重要的法律,切实提高全市的地方立法质量,常委会聘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领导,作了题为《认真贯彻立法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讲座。讲座从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法规案审议程序和统一审议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对进一步做好全市地方立法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2004年常委会拟审议《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了丰富和储备财政预算方面知识,常委会举办了财政预算知识法制讲座。参加学习的同志感到非常及时,对做好工作很有帮助。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为了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前做好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常委会于本年的4月份举办了行政许可法讲座,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与深化认识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相结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常委会为全体机关干部和相关人员购买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有关材料,同时与市委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了宪法讲座,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系统地讲解了修宪的历程、基本原则、重大意义、主要修改内容和本次修宪的工作方针,使到会的全体人员进一步理解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宪法意识,增强了遵守、执行宪法的自觉性。2005年,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常委会又举办了这两部法律的法制讲座,全面、系统地讲解了公务员法和治安处罚法,对于全面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从提升讲座实效出发,科学安排讲座时间。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讲座时间,保证法制讲座的顺利进行,在时间安排上常委会做了一些探索,先后采取三种办法安排讲座的时间:一是在两次常委会之间安排法制讲座。这样安排虽然参会者精力集中,但由于有一半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驻会,加之他们工作任务较重,时间较分散,所以参会率不高。二是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把法制讲座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之后,这种时间安排在效果上显然要优于前一种做法。但是,由于法制讲座不是常委会会议的法定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干部请假的比较多,也影响了讲座的效果。三是把法制讲座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之前,这样安排讲座时间既有利于常委会委员集中安排工作,也避免了常委会后请假多的现象。本届以来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举办的,常委会委员出席率达到95%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四,聘请高层次、高水平的主讲人,保证讲座质量。为了保证讲座质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严格做好聘请主讲人工作,常委会聘请的主讲人都是法学专家、参与起草过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一是根据课题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领导作主讲人。本届人大常委会共举办法制讲座7次,其中5次聘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和室主任作主讲人,这些主讲人都不同程度地参与起草了相关的法律草案,熟知立法背景、原则、指导思想、法律主要内容以及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和把握的问题。他们既能从很宽泛的领域里提供立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也能从更深的层面上讲解法律的适用与操作问题。二是聘请法学专家作主讲人,从法理和实践上对法律作精辟的讲析。三是聘请富于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主讲人,以更快捷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方面法律知识,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奠定了专业法律知识基础。

第五,适当扩大参会范围,扩展讲座效用。为了能使法制讲座达到更好宣传效果,在组织法制讲座参会人员工作中,没有局限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地扩大了参会范围。比如在举办财政预算知识讲座时,参会人员扩大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主管财经的副主任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委员;在举办公务员法讲座时,参会人员扩大到市级现职领导、市直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举办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时,参会人员扩大到市公安系统部分干警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实践证明,适当扩大法制讲座的参会范围,对于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工作水平,乃至推动全市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制讲座主持稿 第4篇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创建和谐校园,让同学们自觉遵纪守法,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在各级领导关心下,今天,我们慕名请到了XXX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XXX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XXX做普法宣传员以来,在AA的多所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每一场讲座都精彩纷呈,受到了广大师生们的热烈欢迎!今天在百忙之中来给我们学校,下面就让我们用最最热烈的掌声有请XXX进行法制讲座!

感谢XXX精彩的讲座!

XXX的讲座通俗易懂、简单实用,解读了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精神大餐”。

希望同学们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争做守法小公民,始终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争做新世纪优秀少先队员”、“争做新世纪优秀学生”、“争做新世纪优秀江城市民”、“争做新世纪优秀家庭成员”。全体师生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和谐校园。

法制教育讲座稿 第5篇

----------刘岳华

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希望小学德育副校长,今天由我来这里进行法律宣传课程,希望对你们知法、学法、守法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今天的青少年学生既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者,和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因此,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法律素质,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进程,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化、观念多元化的态势日趋明显,尤其是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碰撞,由此带来的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向学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及心智等各方面并不成熟,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正在建构之中。因此,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设刻不容缓。同学们通过学法律、讲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也可以保护自己。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要有符合小学生认知规律,便于小学生的认识和了解。小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同学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让你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基础。让同学们学习法律是法制教育的首要工作。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学们在学校要遵守校规校纪,例如:在校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吸烟、喝酒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父母同样也会你们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则是约束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不管是在家或者是在学校,法律都无时不刻地陪伴在我们身边。首先,你们一生下来,法律便赋予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当你们步入少年时,依据《义务教育法》你们可以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你们步入成年时依据《婚姻家庭法》你们必须在符合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情况下才能登记结婚,且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和对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当你们步入老年时,法律又规定,你们的子女必须尽赡养你们的义务。法律将陪伴我们走完各自的人生,因此,我们必须要学好法律,从小树立法制观念。

在学习法律之后,同学们要做的就是弄懂法律,学而不懂则等于没有学。经常有人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下面我就给位同学讲一个真实的案例:严某,男,14周岁,为南京市某小学在校学生,平日在学校,严某就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又是高年级的学生,别的同学对他总是“礼让”三分,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一次他去学校周边的游戏厅打游戏机时,由于身上带的钱已经用完,却又很想继续打游戏,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五年级学生丁某索要游戏币,丁某惧怕严某对其动用武力,便毫不抵抗的将游戏币交给了严某,严某拿着“战利品”又去潇洒了起来。就这样,严某经常出入游戏室,每次游戏币用完,就向低年级的同学“借”。时间长了,严某便引起游戏室里的小混混张某、李某的注意。张某、李某见严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跟着他们混,严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在学校就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于是便答应了张某、李某。于是,严某每天一放学就到游戏室找张某、李某,同他们一起打游戏机,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等恶习。有一次,严某和张某、李某在打游戏机,李某发现身上的香烟抽完了,于是就让严某去买,可严某身上的钱全部用来买游戏币了,哪里还有钱啊,但严某心想:平日里都是李某、张某发香烟给自己抽要是不买又觉得不够义气。这时,严某想到可以像平日里向低年级同学索要游戏币那样索要钱去买烟,心里不禁暗暗自喜。接着,严某就去寻找索要的目标。这时,还是五年级的丁某出现在严某的视线里,严某很快地走到丁某面前,将其拖到了游戏厅的厕所里面,并对丁某进行了搜身,丁某依然没有反抗,严某在丁某的口袋里面摸了半天也没有发现现金,这让严某非常的失望。就在这时,丁某的手机由于收到了信息突然响了起来,这便给了严某新的启发,于是,严某便抢了丁某的手机,这下丁某反抗了,用手死死的拉住严某,严某为了尽快地摆脱丁某,便招来张某、李某二人对丁某一顿毒打。紧接着,严某将枪来的手机交给了张某、李某,于是二人便去就近的二手机回收市场将抢来的手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了,三人将这五百元用来买烟、喝酒、打游戏机挥霍一空。第二天,由于丁某父母的报案,警察来到学校将严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严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可严某却丝毫不知他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2008年4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严某因已到法定责任年龄14周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改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不懂法律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此案件深刻地反映出了学法、懂法的重要性,所以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更要理解和弄懂法律,否则,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的发生。

同学们在学习、了解法律之后,更应该清楚地认识法律的作用和严厉性,所以同学们今后不管是在家、在学校、还是踏上社会就更应该严格地恪守自己的行为,作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闯一个红灯、打一场架、拿同学一支铅笔,这些行为看似是小事,可却能够充分反映出一个人道德品质的恶劣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人之初,性本善”,这句古语在座的各位同学应该都不陌生。一个人生下来,他的品质本来是善良的,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外界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控制力的薄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有可能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在这里,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陈某,男,17周岁,南京市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大溜东村。陈某从小就特别贪玩,不思学习,经常逃课,还有吸烟等恶习。陈某在中桥中学就读期间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学校严厉批评,然而其不思悔改,于2006年3月20日,在网吧与新闸中学在校生丁某因抢电脑上网而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引起了网吧秩序混乱,和财务的严重损失。当天下午,因为陈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纠结本校十余名同学,来到新闸中学寻仇。下午放学后,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冲进新闸中学,正好撞见正往校门口走的丁某,丁某见陈某是来找自己寻仇的,转身就跑,可学校的范围毕竟有限,丁某在学校操场被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围住群殴,学校老师当即报警,十余名学生闻风而逃。第二天,八卦洲派出所民警来到学校将陈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讯问,陈某供认了违法的事实,且交代了其余参与斗殴的人员。派出所对陈某进行了教育,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学校给予陈某严重警告处分。事后,陈某的父母赔偿了丁某的医药费,陈某和丁某的父母同时也对网吧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据了解八卦洲派出所已经不止一次的在中桥中学和新闸中学开展了法律知识讲座,相信陈某对此行为的性质也是有所了解,可陈某仍然目无法纪,大打出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这正是因为陈某平时养成的恶习和自制力差所导致的。这件事并没有让方陈某吸取教训、痛改前非。2006年9月,陈某初中毕业进入南京市机电技工学校学习。2007年4月3日中午,陈某与殷某在学校与同学汪某为争用水池上的自来水龙头而发生争执。陈某、殷某对汪某进行殴打,导致其脸上出血,汪某扬言要报仇。半小时后,陈某与殷某又在公交车站遇见了汪某,便随便找了个理由又将汪某一顿毒打。晚上,汪某实在气不过,便纠集4名小混混找到陈某和殷某在校外合租的宿舍对其实施报复。在打斗中,陈某因为势单力孤便随手抽出床下的一把砍刀将汪某砍伤,其余4名小混混见状立即逃跑,陈某、殷某也逃之夭夭。只剩下受伤的汪某一人躺在地上。几分钟后,迈皋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出动警力到达现场,将受伤的汪某送到医院救治,并组织警力将陈某、殷某抓获。经审讯,陈某、殷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5月9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现正在我们八卦洲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陈某长期受到歪风邪气的影响,屡次触犯法律,如果他今后仍不悔改,法律必然会给他更加严厉的惩罚。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触犯法律,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此案例希望同学们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遵守法律。

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同时也要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同学们,在加强防范来自别人对你的侵害的同时,大家也要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自己约束好自己,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社会上的小混混们。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希望所有同学们通过此次的法制教育都能够认清违法犯罪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最后祝愿同学们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2016年上期

荣华乡过街希望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稿

------------刘岳华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最后还是祝大家学习愉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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