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修改演讲稿(精选6篇)
二次修改演讲稿 第1篇
党徽在我心中
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老师们,同学们:
下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党徽在我心中》6年前,当我在热切的期盼中成为了一名共产党员,我便把一枚小小的党徽藏进了自己的心中——党徽上镰刀折射出太阳的光芒,金锤震动着山川河江,镰锤交相支撑在这片血染的大地上挺立起民族的脊梁!
小小的党徽啊,铭刻着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当镰刀铁锤交响的那一刻,阴云密布的神州大地顿时响遍了革命的风雷。自从1921年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历尽艰辛坎坷,用执着和坚毅、鲜血和生命开创了一个新的中国。抖落一百年的贫穷、战乱和屈辱,新生的中华民族,再次以昂扬的姿态,屹立在世界的东方。我看到了猎猎红旗下大庆石油城拔地而起,南京长江大桥架通南北,原子弹、氢弹成功爆炸,人造地球卫星奏响的《东方红》响彻寰宇……从旧中国走过来的人,饮水思源,又怎能不由衷地唱一首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1978年,南海岸边春潮涌动,一位老人坚定地说:“要实事求是,要开放改革。”“中国如果不发展生产力,不改善人民生活,那终将是死路一条。”这是从南方都市吹过来的一股春风,它吹开了紧缩的眉头,吹开了早晨的迷雾,从此,中国共产党引领着全国人民踏上了改
1革开放的伟大航程。从十二大到十八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理论推动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总书记中国梦的引领下,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迈进。我看到了滚滚春潮中美丽的城市和乡村,林立的厂房和大厦,看到了奥运梦圆,世博竞灿,神九飞天,蛟龙探海......豪情满怀的中国人,正昂首阔步走进新时代。
小小的党徽啊承载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远去足音凝重,再创辉煌更撼心!”有人说,19世纪是英国人的世纪,20世纪是美国人的世纪,而21世纪,就是我们中国人的世纪。虽然中国经过几十年来的艰苦建设,已取得了“乘长风,破万里浪”的迅猛发展。但我们不要忘记,我们仍然是个发展中国家,还有许许多多地方有待完善和发展,要想国家富强,就必须继续努力;而希望,就寄予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作为新世纪年轻的党员干部,我们更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仅把党徽戴在胸前,更要记在心中,才能肩负起党和祖国人民的重托,重塑这东方巨龙的雄姿。
党徽在我心中,就是让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忠实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忠诚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自觉投身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伟大领袖毛主席曾经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从共产主义先驱李大钊先生在风雨如磐中,将共产主义信仰的明
灯燃起,到刘胡兰“生的伟大,死的光荣”,为共产主义信仰奉献出自己年轻的生命;从人民的好干部焦裕禄为人民谋幸福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到“种下的树苗,树立的是道德标杆”的杨善洲,“为人民谋幸福”这盏共产主义信仰的明灯照亮了多少共产党员的赤子之心 于是,我理解了夏明翰“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从容与坚决;理解了徐特立“救亡曾断指,入党在危时”的崇高信念;也理解了孔繁森“青山处处埋忠骨,一腔热血撒高原”的豪迈誓言。
正是这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他们牢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誓言,洒播温暖,惠及四方;正是这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他们实践“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精神,披荆斩棘,一往无前,才在老百姓的心中铸起了共产党这座不朽的丰碑。
数十载历史征程,刻划了无数赤胆忠魂的光辉形象;数十载沧桑巨变,记载着无数革命先烈的丰功伟业;数十载薪火相传,共产主义事业由理想付诸实践,由曲折走向光明;数十载不懈追求,中国人民由奴隶变成主人,由贫穷奔向小康。黯淡与辉煌、幻灭与再生,永恒的悲怆与不朽的豪情,贯穿于这一清晰的脉络。这便是我们的党坚韧求索的历程,这便是我们的党员干部孜孜不倦的追求!在这艰苦卓绝的奋斗中,始终闪烁着美丽的品格与气度,回应着时代和人民的期待,在岁月流转中历久弥新。(红字这部分可以要也可以不要,反正也接得上,看你的喜好了,喜欢就留着不喜欢就删掉吧)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始终牢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做到平常时刻能够看得出来,关
键时刻能够站得出来,危难时刻能够豁得出来。让英雄的精神、奉献的精神得以传承,前赴后继,生生不息。
党徽在我心中,就是我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教师,把为党的教育事业争光添彩当作无上的荣光,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一种实现理想的热烈情感,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这是生命潜能的充分迸发,是脚踏实地的不懈追求。我愿将青春和热血奉献给太阳底下最美好的事业,怀着这种追求,捧着这颗恒心,带着这股力量,我将不断向着新的目标破浪前进。
同志们,九十三的风风雨雨,九十三年的坎坷荆棘,在党徽的照耀下,我们在探索中找到了闪光的目标,我们在追求中铸造出新的辉煌。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现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永远跟党走才是中国人民的惟一的正确选择!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让我们高举五星红旗,高唱红色凯歌,在鲜红的党旗指引下,在闪亮的党徽照耀下,以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为北辰,做好迎接大转型大时代的准备,抱定劲缨在手,定缚苍龙的决心。万众一心,披荆斩棘,在急流中勇进,在逆境中崛起。在中国共产党这艘飞船上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二次修改演讲稿 第2篇
娜迪耶·卡哈刚是二年级(8)班的一名乐于助人的优秀学生。她的国语水平非常好。上一年级时,班里有些维吾尔族学生国语水平很差,连基本的日常交流都成了问题。语言问题影响了同学们的正常学习和交流,娜迪耶发现后,每天利用课间和他们聊天,帮助他们练习国语口语。在她的影响下班里其他国语水平好的同学也都主动帮助学习困难的同学,形成了互助学习的良好班风。经过一学年的努力,全班同学的国语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郑俊文是二年级(5)班的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她平时对自己的要求特别严格,不仅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生活自理,而且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被选为班长之后,更是处处当模范、起表率。同学们遇到了困难,他会热心地去帮忙。在他的表率下,班级形成了奋发向上、互帮互学的良好氛围。在学校,他还担任学校国旗班升旗手,虽然他的年龄小,但是责任心强,每天早上都能做到按时升旗,下午按时降旗并长期坚持,出色完成国旗班布置的各项的任务,保证了学校每天向国旗献礼活动的正常展开。
杨思贤是三年级(1)班一名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的好学生。从2016年起,每个周末她都会到社区做义工。2016春节乌市下了一场大雪,因正值新春佳节,很多商铺没有开门,造成积雪无人清理,她带领社区的小伙伴们来到广州南街清扫商铺门口的积雪,方便行人出行。她还经常带领社区的小伙伴来到阿不都许库尔家,陪他聊天、给他吹奏葫芦丝,给这个双腿残疾的维吾尔族小男孩带来了快乐。她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赢得了师生们的共同赞誉,成为大家学习的楷模。
王尚涵是二年级(2)班的超级热心人,几乎班里每位同学都得到了他的帮助。有同学不会做题,他就会主动去耐心讲解;有同学做操动作不熟,他主动示范,一遍遍地帮助同学纠正动作;有同学忘带学具,他赶忙将自己的学具分享出去。每当上体育课时,他总是积极帮助老师搬器材,整好队列,是老师得力的小助手。他以能帮助他人而倍感自豪,在他的影响带动下,二(2)班形成了团结互助的良好班风。
齐殿桓是二年级(1)班的一名热心助人的好学生,在学校他是老师的好帮手,同学的好伙伴。他有一颗真诚的心,总是热心的帮助周边的小伙伴,对于身边的后进生总是能主动友好的为他们提供帮助,尤其是对待班里的维吾尔族小朋友木哈买提.麦合木提,他经常教他学国语,并成为了好朋友。在齐殿桓同学的不断帮助下,木哈买提从一个不会说国语的孩子逐渐能和班里同学正常交流了,学习成绩也有了很大进。他的行为感染着同学们,是民族团结一家亲的好榜样。
茹合萨娜·艾孜木是二年级(1)班一名乐于助人的好姑娘。班里有一位维吾尔族小姑娘,因为语言不通,家里条件差,在学习上和生活上遇到了困难。作为班长的她,经常主动利用午休时间和课余时间为这位同学补习功课。上学期期末,这位同学因为离家远而无法按时到校时,她又主动和爸爸妈妈商量把这位同学带到自己家中帮助她复习功课,迎接期末考试。她助人为乐的感人事迹深深感动着身边的老师和同学们。
李树强是四年级(3)班的一名懂事、乖巧、讨人喜欢的学生。老师说,他是个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同学们说,他是个活泼开朗,乐于助人的同学,爸爸说他是个意志坚强,独立性很强的孩子。从一年级起,懂得心疼父母的他就自己乘公交车去上学,放学回家,不论严冬,还是酷暑,风雨无阻,一直坚持到现在,从来都没有迟到过。他不仅好学还是老师的小帮手,积极帮助老师做许多力所能及的事。
胡浩杰是八年级(1)班一名积极向上,自强自立,品学兼优的好孩子。他从小知道体谅父母,经常帮助父母做家务。胡浩杰的奶奶和弟弟身体都不太好,靠父母的辛勤劳动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每到周末或节假日胡浩杰就会主动和父亲一起去较远一点的市场去摆摊卖服装,即便这样,胡浩杰的学习却一样也没有落下,他懂得学习对于他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他充分利用在学校的课余时间勤奋学习,不懂就向老师请教,他的目标是要考上理想的高中。
二次修改演讲稿 第3篇
一、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 二次获酬权的法律规定解读
二次获酬权这个新概念在《第二稿》中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中。第十七条中规定,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为制片人,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等在首次交付权利获得报酬后, 就不再分享视听作品后续使用的利益。而从二稿中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视听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制片者, 而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享有署名权这种“精神权利”和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的“经济权利” (1) , 除此之外, 还允许主要表演者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这样一来, 导演、编剧、原作作者等其他创作方取得报酬的权利就合法化了, 当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也就是制片者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首次发行后, 制片者再授权他人二次使用时获得的报酬,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主要表演者也有权从后续使用中分配收益、再次获酬。这几类参与创作的人从视听作品再次使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称为“二次获酬权”。
相对于第二稿, 《送审稿》对“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做出了一些修改以及更为细致的规定:1.从权利的主体范围来看, 送审稿对“署名权”和“分享利益的权利”主体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第二稿中规定的是“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而送审稿中规定享有“署名权”和“分享利益的权利”的主体则是“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去掉了二稿中“原作作者、摄影、作词、作曲”这四类作者, 即他们不再明确包含在视听作品的作者中, 并且增加了“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 即送审稿中留下来的有权请求“分享收益”的主体为“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和“主要表演者”。2.从著作权权利的归属来看, 第二稿直接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赋予了制片者, 而在《送审稿》中则是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归属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 当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由制片者享有。从后续的获酬来看, 《送审稿》中把“二次获酬权”定性为分享收益的权利而不是在“视听作品后续使用中的合理报酬”。
(二) 二次获酬权性质特征
“二次获酬权”实质上是一种“报酬权”, 相对于之前的“一锤子买卖”而言, 它具有后续的持久的效力。视听作品在后续的使用中产生的收益为制片人直接获得, 而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主要表演者等人则有权分享, 《送审稿》明确了二次获酬的主体范围, 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导演、表演者、编剧等人与制片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利益分享, 属于合同之债, 具有债权的性质。从法律关系来看, 制片者与后续使用的使用者之间的合意, 以及制片者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合意, 这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前者是外部法律关系, 后者是内部法律关系。
二、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 国际条约对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罗马公约》)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某种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唱片或者此类唱片的复制直接用于广播或者任何向公众的传播, 使用者则应当付一笔总的合理报酬给表演者, 或者唱片制作者, 或者给二者。如果有关各方之间没有协议, 国内法律可以提出分享这些报酬的条件。
之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以下简称“WPPT”) 第十五条“广播与向公众传播的报酬权”的规定与《罗马公约》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权基本相同, 即“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缔约各方可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 该一次性合理报酬应由表演者、或由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由二者向用户索取。缔约各方可制定国内立法, 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如未达成协议,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如何分配该一次性合理报酬所依据的条件作出规定”。
WPPT相对于《罗马公约》, 明确规定了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为权利人, 共同享有录音制品广播与向公众传播的报酬权, 权利的主张与分配办法由国内法规定;同时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无论对直接使用还是间接使用的情况, 以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录音制品, 都有权获得报酬, 这一规定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两个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权的使用规定, 只是有所保留, 也并未建立起关于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权的最低标准, 以至于各国在界定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权性质为专业权还是获酬权、权利归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共享或者一方独享等等上差异很大。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作者的权益保护, 一般将视听作品视为合作作品, 即制片人以及编剧等人都是视听作品的所有权人, 只是合作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制片者或者许可制片者使用。各国法律上规定了较复杂的“权利转让推定”的程序, 通过推进许可制度把作者的权利转让给制片人, 但又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作者的平等获酬权。如制片人在向各个权利人分配所获报酬时, 应设置合理的报酬基数, 不得通过合同随意减少此基数, 这种制度确保了制片人对作品的二次使用向作者、主要表演者支付报酬。
德国立法的最初目的是切实保护作者和表演者的法律地位, 因此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规定作者和表演者享有平等获酬权, 即作者和表演者有权分享因作品二次使用而产生的报酬利益。此外又明确规定, 合同上对二次使用必须有相关解释条款, 并且表演者对视听作品享有不可放弃的获得平等报酬的权利。在德国, 视听作品被看作是合作作品, 著作权属于各创作者和制片者, 但是如果作者许可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改编为电影, 那么复制权和传播权等多项权利都授予了他人行使, 所以说作者的著作权一开始就被法定转让给了他人, 通常即为制片者。
相比较之下, 在法国更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来保证作者对于视听作品再次使用的获酬权利的实现。法国视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二次获酬的权利, 制片者需要对视听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向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此外, 法国还规定了合理报酬需要以收入为基数按比例计算, 通过以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式避免获酬费用标准的过高或者过低, 结合收入来确定获酬额更能实现分配的公平。并且为了防止一些不公平现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还另外规定了一些有助于实现合理报酬分配的条款。比利时、西班牙对于“二次获酬权”的规定相似, 同样承认作者享有制片人就二次使用的报酬权, 但并未赋予作者和主要表演者按收入比例获得报酬的权利, 都是粗略的规定为“相应报酬”。
(三)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关于“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视听作品视为是雇佣作品, 雇主也就是制片者是视听作品的所有权人, 导演、编剧等创作人员只能按照与制片人的合同规定获取报酬, 而其后再次获酬的权利则是通过已建立完善的工会制度以及劳工法律制度来进行保障。
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 视听作品属于雇佣作品, 而根据美国的版权法, 可以知道视听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雇主, 即为制片者所有。具体来看, 美国将视听作品的版权视为可以分割的权利, 分割成“出版权、舞台表演权、录音广播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 原作的作者可以授予他人将作品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的权利, 但是如果他人以后要制作续集等等, 那么原作作者另外享有从续集的收益中获取酬劳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分割为创作人后续的二次获酬奠定了法律基础。在美国, 除了知识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在调整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外, 利益双方的许多利益分配根据的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调整。此外, 美国的视听作品行业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后, 行业及其协会现在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会制度以及劳工法律制度来保障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 例如美国的编剧协会针对不同水平编剧设置了不同的最低稿酬标准, 以此来保障编剧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而在实践中, 编剧导演等等创作人也主要是根据合同以及工会制度获得合理的二次报酬。
三、二次获酬权制度的中国建构
(一) 权利内容的明确
明确“二次获酬权”的范围以及“一次获酬”与“二次获酬”的界限, 旨在明确在何种情况之下作者拥有二次获酬的权利。《第二稿》第十七条及三十六条中和《送审稿》第十九条及三十七条中对于二次获酬权的权利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后续利用”的起算点、“一次获酬”与“二次获酬”的界限以及权利使用的范围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二次获酬权的涵盖范围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后续在其他播放平台播放获得的利益 (如在不同的视频门户) ; (2) 后续在原视听作品基础上制作前传续集以及其中角色的相关商品所获得的利益。
(二) 收益分配
依照《送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 以及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 收益分享的数额和标准应先以制片者和权利主体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其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片者享有。但是《送审稿》只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收益分享权, 而对于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收益分享的方式和标准没有明确说明。
因此, 本文建议立法者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最低标准额, 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 作者与制片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决定具体的付酬额或者付酬比例。同时为保护投资方利益,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收益分享权应建立在作品已经开始盈利的情况下, 而在作品入不敷出的情况下, 权利主体不享有利益分享权。简言之, “二次报酬”的收益分配应先依照合同约定, 约定不符合法律最低标准规定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最低标准应当结合实践经验, 针对不同的作者, 通过更合理的经济方法确定, 如依照利润原则、比例原则, 以及比较不同权利主体对作品贡献划分适当比例的方法等。考虑到作者不同其创作成果不同, 对于作品的贡献也不同, 本文建议应以再次的收益额为计算基数, 根据视听作品性质以及作者的层次确定相应的最低获酬比例, 从而得出相应的最低标准额, 这样既能协调不同权利主体的权益, 又对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 为保证权利的实现, 建议视听作品的投入和收入情况应当向权利主体公开, 并接受权利主体的监督, 从而避免制片者和后续使用者之间的暗箱操作、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信息不对称等损害权利主体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 “二次获酬权”权利实现的保护
1. 法律保护
《送审稿》中把“二次获酬权”定性为分享收益的权利而不是在“视听作品后续使用中的合理报酬”, 且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为试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虽然送审稿对二次获酬权进行了一定的细化, 但是作为权利人来说, 在权利实现的层面, 需要更为明确的权利规定, 即针对不同的权利主体, 将二次获酬权明确规定为具体的个体权利, 如导演分享收益权、编剧分享收益权等, 有了这样的明确规定, 当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才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来主张权利, 而不是一个概括性的包含各类权利主体的规定。
2. 协会支持
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 工会或行业协会是劳动者们寻求救济的平台, 在二次获酬权的权利实现层面, 各行业的协会支持也是权利主体们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美国的视听作品行业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后, 行业及其协会现在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会制度以及劳工法律制度来保障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 例如美国的编剧协会针对不同水平编剧设置了不同的最低稿酬标准, 以此来保障编剧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而在实践中, 编剧导演等等创作人也主要是根据合同以及工会制度来得到合理的再次获酬的。在我国, 行业协会虽然一直存在, 但其发挥的作用甚微。如中国电影导演协会, 其宗旨为团结电影工作者, 维护导演尊严, 保障导演权益等, 但是一直以来很少见到该协会为保障导演权益所采取的行动, 国内的导演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也很少转向协会来寻求帮助。由此可见, 建立有效的视听作品行业的工会制度以及劳工法律制度, 完善视听作品行业各工会组织如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者协会关于保障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十分必要。
(四) 诉讼时效
权利主体与制片方存在合约, 双方之间是债的关系, 权利主体拥有债权, 既然是债权请求权, 就应当使用诉讼时效制度, 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之时, 权利将消失, 权利主体不能再向制片者主张自己的收益分享权。诉讼时效开始之时应当是权利主体明知自己参与的视听作品正在被后续使用且制片者获得了纯收益的情况下开始计算, 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可以认定为一般的诉讼时效, 即2年。
(五) 权利保护期限
一项权利必须要加之以一定的保护期限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 同其一般的权利一样, “二次获酬权”也应当要有保护期限的设置。例如著作权中, 作者为公民的,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因此, 在确定二次获酬权的保护期限时, 可参照各类权利的保护期限来确定。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保护期限不能过长。
四、结论
现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还没有完成, 关于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建立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权利的归属、利益的分配等相关法律都没有制定完善, 权利人很难凭借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 在探索建立的过程中, 要汲取域外先进制度的优点, 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特殊性, 建立能够切实有效运行的本土化制度。
参考文献
[1]李雨峰.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J].法学论坛, 2008.02.
[2]宋海燕.论中国版权法修改稿中涉及试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J].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2 (4) :67.
[3]戴哲.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从) , 2013.06.
[4]刘书含.浅析电影业博弈中的“二次获酬权”[J].法制与社会, 2014 (01) .
[5]周园, 邓宏光.论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J].法商研究, 2013.03.
[6]左玉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述评[J].电子知识产权, 2012.07.
[7]吴小评.论视听作品的作者“二次获酬权”[J].学术交流, 2013.5.
[8]冯晓青, 罗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关权评析[J].法学杂志, 2014.10.
[9]孟松霞.二次获酬权问题研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改[J].法学研究, 2014.5 (中) .
二次修改演讲稿 第4篇
然而,公司在重要数据上修改严重的痕迹却让投资者犯难:究竟是公司2010年市场占有率陡然下滑,还是第一份招股说明书里“水分”严重?此外,记者还发现,虽然公司一再标榜自己研发实力雄厚,但无论是研发人员数量还是研发经费占营收比重都屈指可数,不足为道,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幌子,实则骗税。而且,对于人居水处理设备行业这样一个技术密集型产业来说,公司丝毫不占优势。面对越来越多有实力的竞争者纷纷介入该市场,开能环保的蛋糕只怕会越来越小。
技术含量极低
开能环保在招股说明书里这样标榜自己:“国内率先提出了‘全屋净水’的人居用水理念,并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屋净水机、全屋软水机、商用净化饮水机、多路控制阀、复合材料压力容器等人居水处理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
人居水处理设备行业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行业,恐怕对很多投资者来说还是一头雾水,公司也坦承这是“一个新兴行业,还未能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知。”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瞿建国才有了尽情发挥“包装”的才能,虽然公司名称中拥有“环保”二字,让投资者听起来误以为公司身处环保行业,但事实上公司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制造企业,而且是一个技术含量并不高的制造商。
公司虽然一再宣称自己研发能力雄厚,并将“研发与创新”放在业务发展首位。但事实上,公司对研发的投入甚少。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2010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76.69万元、313.58万元和479.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2.51%和2.91%;同时,公司技术研发人员仅有36人,占员工总数的8%。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公司所谓的“专业的研发团队”,其稳定性并不高。如公司从事新产品研发设计的核心技术人员8人中就有3人任职时间距今不到4年,研发中心主任刁炳祥更是2010年8月才任该职。而未来研发人员的流失必将对公司竞争实力造成巨大影响。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里称其“2008年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但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高新企业的认定有明确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而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按开能环保的实际情况根本无法达标,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令人费解。
另一方面,自2008-2010年公司一直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率。这期间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1383.03万元、3067.54万元和4329.89万元,所得税分别缴纳了207.45万元、460.13万元和649.48万元。由于公司根本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所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名不符实”,而这三年公司本应缴纳的税款应为2195.12万元,公司通过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幌子逃税878万元。
市场份额突变
开能环保有关公司市场份额在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里出现较大悬殊也是市场所诟病的另一个问题。公司在2010年的招股说明书中曾称,2008年公司在全屋水处理设备领域居行业领导地位:其中全屋净水机销量为10500台,同期位列第二和第三的分别为滨特尔的5500台和德国水丽的3000台;全屋软水机为15500台,同期第二和第三分别为美国怡口的11500台和滨特尔的6000台。两项统计均遥遥领先,尤其在净水机领域,第二名滨特尔的销量仅为其1/2。
但在今年成功过会的招股书中,公司此前所展示出来“领先优势”已荡然无存。其中,全屋软水机市场份额跌至行业第三,占比16.8%;怡口、滨特尔则分别有21.1%和17.6%的市场份额。净水机市场份额为22.7%,同期滨特尔的市场份额增至21.4%。
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数据直观了解到企业在行业所处的地位。然而开能环保在这一重要数据上前后巨大的差异,令投资者无所适从:到底是公司2010年在该领域市场中的占有率突然下滑,还是其首份招股书的数据存在严重“水分”?
二次修改演讲稿 第5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修改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二○一一年 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送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专家和征信机构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现就修改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并非适用于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多方面的意见,修改稿将本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确定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以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根据多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修改稿删去了本条例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的规定。
二、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各方面意见认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涉及的信息主体不同,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的经验,在本条例中对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普遍认为,既要合理允许,以适应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构建起“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立法对个人信息应当重在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为此,修改稿以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制和监管为主要内容,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前置审批,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和使用的规则,以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侵害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回应社会对此问题的高度关切。
对于企业征信业务,普遍认为,立法可不作过多限制性规定,应重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开放透明。一是因为企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其信用状况关系其交易对方的利益,关系到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信用信息应作为社会公共信息;允许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为正当目的而使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在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相对封闭,企业征信业务发展缓慢,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的现实情况下,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更显必要。同时,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规范个人征信业务,对企业征信基本不作专门规定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为此,修改稿调整和简化了对企业征信业务的规定。如,考虑到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企业与其他一般信息服务类企业相比,并无须特别严加规范和监管的理由,修改稿规定,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可适用一般企业设立的规定,不须另行前置审批;明确企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提供,企业交易对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公布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等。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不属于企业信用信息,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本条例中可不另作规定。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稿还对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性质、功能作用、业务范围、适用规则等作了专章规定,既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又合理界定其业务范围,防止抑制征信市场竞争,影响征信行业的整体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与个人信用状况和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应当一次缴清;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文件、资料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三)合并、分立;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第十条 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构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依法申请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前款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一)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
(二)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
(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删除前,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授权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向他人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的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公布判决、裁定,信息主体提供,企业交易对方提供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擅自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及时予以答复。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以营利为目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照本条例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下列目的,并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
(一)审核信息主体的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及相关风险管理;
(二)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
(三)应信息主体的要求,代理其查询自身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按照成本价格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提供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使用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三)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五)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其上一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授权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或者泄露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征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
讲课教案二次修改(详细) 第6篇
田庄中学
武俊巧
一.导入新课:
利用多媒体展示莫顿·亨特的故事,导入新课。教师有感情的朗读一遍。
师:故事讲完了,同学们想一下,莫顿·亨特在面对这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时,是怎样做的?
(从故事中提取,意思对即可)
师:接下来同学们再思考一下,莫顿·亨特为什么能够这么冷静、这么有条理性的完成这件任务呢?
生:源于他小时候一段经历。(从故事当中寻找答案即可)
师:那么同学们想不想了解这是怎样的一个故事呢?(激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生:想。
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是怎样的一个故事。
(出示课件,告诉同学们本节课所学题目为:走一步,再走一步)(教师在黑板上写下本节课题)二.讲授新课:
师:首先,我们看一下作者简介。(课件展示,教师可以把重点内容大致读一遍。)
现在我们知道了,本篇文章的作者就是开头故事里的主人公:莫顿·亨特。
那么,下面就进入本节所学知识。
首先,一起来看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多媒体展示,教师朗读一遍)
了解了本节课的学习目标,接下来请同学们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大声的阅读本篇课文。阅读完了之后就停下来,老师有问题要考考大家。好吧?(好。)好了,开始读吧。
(学生开始阅读课文。等学生读完自动停下之后。)
师:好了,大部分同学都读完了。接下来老师要出几个问题考考大家。
首先,先出一个简单的问题:读一下本节课的字词。(出示本节课字词。)
谁想试一试?(找同学们回答。如若有不正确的及时纠正,并追问该生是否记住,然后在课件上面出示正确答案,全班一起读一遍)
师:看来同学们对本节课的字词掌握的不错,接下来老师再出一个稍微难一点的题目。同学们要仔细考虑了。(展示多媒体,向同学们提出问题:“谁能用一句话概述故事情节?”组织一下语言,然后举手告诉我。)
(学生思考时间,老师找同学们回答。回答过程中如果有不明白的同学,这时候老师可以给予适当的引导。)师:好了,看来同学们对以上问题都掌握的不错。通过阅读课文,这篇文章的体裁是什么呢?
(学生考虑。)
(如果学生知道本篇文章属于记叙文,那么就再追学生问记叙文的六要素是什么;如果学生不知道本篇文章的体裁,那么需要老师进行适当的引导,可以利用故事引导学生,并让学生明白记叙文的六要素。)
学生明白这些之后,立即对学生进行一次热身训练:用简洁的语言复述本文(要包含记叙文的六要素)生:(模拟回答)七月里一个闷热的日子,“我”和小伙伴去爬悬崖,“我”中途遇险,在父亲的指点下,成功脱险的故事。
师:同学们,如果要你听故事的话,你最希望听到的是故事的哪一部分呢?
(学生回答,目的是引出“我”成功脱险的环节,)
师:阅读本文“我”脱险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里“我”的心理变化也清晰可见。请同学们概述一下。
(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明白“我”脱险过程的心理变化可以分为:最初毫无信心,继而有了信心,随后信心大增,最后产生成就感四阶段。)()
三.巩固练习:
最后看一个小练习:你在生活中遇到过困难吗?你是如何解决的?给大家分享一下你的经验。(要根据记叙文六要素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