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的尊严(精选5篇)
保护儿童的尊严 第1篇
一、通过耐心的训练, 让孩子学会生活“自理”
生活自理, 简单的说就是自我服务, 自己照顾自己, 它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生活技能, 是一个人能有尊严地活着的前提。生活自理能力的形成, 有助于培养智障学生的责任感、自信心以及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 对智障学生今后的生活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智障孩子反映迟钝, 思维迟缓, 因此, 训练时应寓教于乐, 重视实践。如通过谈话“我是好孩子”、“我长大了”、“我学会了……”等活动, 利用提问、讨论等形式, 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干好一些事情, 为自己会干力所能及的事情感到高兴。再如在语文、常识课中, 帮助学生充分理解作品内涵, 通过作品中角色的行为, 使学生受到感染、教育。我把一些生活自理技巧编成儿歌、歌曲以及设计成饶有趣味的情节等, 让他们在游戏、娱乐中学习本领。如在教智障学生学习如何系鞋带时, 可以结合歌曲《系鞋带》来进行:两个好朋友, 见面握握手, 钻进大洞口, 用力拉耳朵, 变成蝴蝶走。智障学生在歌曲的愉悦里, 轻松自主地学习系鞋带的方法。
二、培养孩子适合生存的兴趣爱好, 为其“自立”奠定基础
众所周知, 先天愚型儿舟舟, 智力只相当于四五岁儿童水平, 但他成为了世界知名的指挥家。可见, 培养智障孩子兴趣爱好, 提高他们的“自立”能力, 何等重要!因此, 我们学校针对本校学生的特点, 开设了自立课程。首先, 我们对学生进行康复训练。如语言康复、动作康复、感知康复、游戏康复等, 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开设如艺术畅想、泥工、撕纸等课程, 培养孩子的审美、创美能力, 挖掘学生潜力;其次, 帮助学生建立对人性的理解, 形成道德的认识、判断和行为, 重点教学生如何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规范服从;之后, 进一步培养学生基本的劳动技能, 完成基本社会化的过程, 以便使他们走出校门的时候成为一个真正能被社会接纳的人。
“每个人都是单一翅膀的天使, 唯有彼此拥抱, 才能飞翔!”让我们送给孩子“自理”、“自立”的双翼, 使缺陷的生命赢得尊严, 在同一片蓝天下展翅飞翔!
保护儿童的尊严 第2篇
授课人:杨明辉
教学内容: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第8课第2节 课 型:新授课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目标:①初步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②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3、知识目标: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了解人格尊严的内容,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教学难点: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从而增强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能力。
教学方法:指导阅读法、归纳法、讨论法。课前准备:
1、制作多媒体课件;
2、指导学生课前观察发现生活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事例,并能做简要分析。
同学们,刚才我们通过学习课文了解了许多维护人格尊严的知识,现在,我就请同学们来担任小法官,来审理判断下列案例,要求能说明这种现象侵犯了哪些权利,你建议该怎么处理。
1、教师发放案例卡。
2、指名学生判断,师生评价明确。
四、联系生活实际,学会维护人格尊严
那么,我们在生活中有没有类似现象呢?现在请学生讲述自己维护人格尊严的事例或现象,并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五、课文小结
1、指名说说自己懂得了哪些知识,掌握了哪些维权方法,受到了什么教育?
2、将课文内容归纳成歌诀,进行记背。
六、作业设计
爱——撑起尊严的保护伞 第3篇
小彬来自四川农村,父母在这打工已经一年多了,收入低微,家里还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妹妹需要照顾。为了生计,他们日夜忙碌奔波,很少过问孩子的事情。小彬虽然比较聪明,喜欢在教师面前表现自己,但行为习惯较差,十分懒散,虚荣心强。
二、案例描述
某天,冰洁同学慌慌张张地跑进办公室,声音哽咽地说同学们交的科学资料费不见了。笔者边往教师跑边安慰冰洁,心想什么人能在众目睽睽之下完成“作案”呢?
(一)调查过程
1.征询意见。笔者让同学们就此事在沟通本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及处理意见,上完课后再留下来配合调查,学生们很爽快地答应了。笔者带着沉重的心情回到办公室,琢磨着该怎么处理这件事。终于下课了,笔者让大家谈谈对偷窃一事的看法——发动群众的力量给偷窃者讲道理;也让他知道我们对此事不可容忍,查不出结果是不会罢休的;更让他明白老师和同学们愿意给他改过的机会。接着,笔者摆出要查案小事一桩的架势,让同学们抬头看后面墙上的那个东西,同学们喊道:“监控!”其实那个只是个红外防盗器,没有摄像功能。笔者顺水推舟,说:“正是,它还正对着冰洁的位置,只要去校长室一查,就知道了,可我不想将此事弄得人人皆知,我要给这位同学自己认错的机会,在午间带着钱来找我。知错能改者依然是个好学生。”然后大家松了一口气,感觉事情已经解决了。
2.步步紧逼。笔者等了一个中午,毫无收获,离上课只有10分钟了,笔者又以温和的言语说教了一番,以让同学写是否愿意再给他点时间来找借口打持久战,但是依然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第二节课后,笔者接着游说:“我到校长室说明了情况,原来这‘监控’是没有摄像功能的,领导们建议我报案。你们认为还有办法吗?”“报案,验指纹。”一个同学叫道。笔者对冰洁说:“冰洁,不要碰那个口袋的拉链,如果还没有人承认,你的书包将被带到瑞安收集指纹取证。大家有意见吗?”学生齐声说没意见。冰洁说:“幸好拉链到现在还没碰过。”
笔者实在身心俱疲,打电话请同事为此事出主意,他一语点中要害:“他不想让任何人知道他是小偷,包括你这个班主任。”一番思考过后,笔者说:“现在是最后的机会,我想那位同学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了,我也不勉强他马上向我承认,但他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做出表示,不管现在剩多少钱,把它放在箱子里,以表示已经认错。”笔者把教室布置成密室,拉好窗帘,关上门,放一张桌子在最隐蔽的角落,上面再放一个捐款箱。同学们到外面排队,每个人依次进教室呆上15秒。答案揭晓的时间到了,笔者打开捐款箱摸到了五块钱。“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为这位同学敢于跨出认错的第一步感到欣慰,我愿意再给他一些时间,将其余的钱补上(放在老师的抽屉里)。同时也为大家这么耐心地等他认错感到骄傲,不希望你们就这件事继续谈论,希望你们能彻底原谅这位同学。”同学们报以热烈的掌声。
3.以静制动。等了三天,没有任何动静,笔者打算以静制动。一个星期过去了,一天班长向笔者汇报有3位同学在午自习缺席,他们就是可疑人物,笔者没有立即采取措施,以免打草惊蛇;第二天,他们又不在,笔者亲自到周围游戏厅去找,终于在一家游戏厅将他们逮个正着。他们一路低着头走到学校,笔者对他们每天有多少钱,怎么花的进行调查。前两位都说他们每天只有1元的零花钱,打游戏的钱都是小彬付的,还说今天小彬身上有40块钱,口供一致。笔者处理好那两个同学,把重点对象小彬领到操场的一个角落。经过一番询问,他眼眶红了,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二)乘胜追击
1.换位思考,敞开心扉。偷窃案是告破了。可更棘手的问题还在后头——该怎样帮助他彻底改掉这一陋习呢?笔者先对他的不诚实狠狠地批评教育,他哭了。此时,马上要上课了,笔者将他带到教室,向同学们说明,因为他逃课去打游戏,而且认错态度很差,所以下午先上行为规范课。偷窃行为没有被揭穿,他哆嗦的手和颤抖的心稍稍平静了一点,但还在抽泣。笔者问了几个问题:“如果你是我,你会怎样处理这样的学生,你还愿意给这样一个不知悔改的人机会吗,你会歧视他吗?”他说:“我会在全校公开,然后开除他,老师给了很多机会,他没有承认错误,反而认为老师很宽容,也未必查出结果,这样的人谁都看不起。”笔者又追问道:“如果你现在被开除,你的前途会怎样?”他开始冷静地去思考自己的行为,说自己很可能自暴自弃,最后走上盗窃的不归路;然后问我能否再给他一次机会。笔者让他回想老师是多么给他面子,顾及他的尊严,为他掩饰,并告诉他,这样的行为一旦被别人知道一定会招来鄙夷的目光,也许一辈子也无法挺直腰杆做人。让他知道,这样的一次行为还不算最可怕,最可怕的是看不见这种行为带来的可怕结局。
2.家校联合,消除诱因。我们聊了很久,才发现他偷窃的行为已经不止一次。笔者告诉他这个陋习需要他父母的配合才能改掉,他怕他爸知道会打死他,笔者向他解释道:“没有一个父母不爱孩子的,虽然他们知道此事后会很悲痛很气愤,但他们依然爱你,他们管教你,因为他们是你的父母。老师叫他们来是帮你,不是来打你的。”他点点头。果然,他爸听说了此事后暴怒。等他慢慢平静下来,笔者跟他协商是否可以每天给孩子2元的零花钱,够孩子买个面包和水,如果孩子不再偷东西,也不再打游戏,是否可以每个月给他10元奖励,买点他想要的东西。他爸同意了笔者的提议,而且表示在家里会更好地看管他。
3.真诚帮助,诚信感化。谈好之后,他写了对此事的反思,并保证以后再也不偷东西,不玩游戏,会好好学习,如果做不到便自动退学。此时他态度很好,决心很大,笔者也向他保证:如果他能做到,没有别人会知道此事。还特地给他调了位置和乐于助人的班长一起坐,说是让班长监督他,实则为了在学习上帮助他,在行为上影响他。课堂上,笔者常关注他,常带一些糖果、小饼干作为惊喜发给发言积极的同学、优胜的小组等,是为了让他明白通过自己努力得来的东西特别香甜。虽然他的成绩一般,但笔者让他当英语课代表,以示鼓励,也是方便自己关照他。
有一天,他在沟通本上写道:“老师,我今天跑到办公室送抄写本的时候,突然听到科学老师和数学老师问起偷窃案破了没,我一退三步站在了门外,你很得意的说‘破了’,他们问到底是谁的时候,你连说好几句‘保密’,吓得我一身冷汗,看你坚决不说,这才敢进去。老师,请相信我,我会像你一样信守承诺,不再做丢脸的事了,为了自己的面子,也为了你肯保护我的面子。”真诚的关怀及信守承诺终于敲开学生良知的大门,为他撑起了尊严的保护伞,他才有了重新做个好孩子的勇气和信心。
三、案例反思
(一)以爱为基点
班主任的工作要以爱为基点,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而不是暴跳如雷;要想办法挽救,而不是草率了事;要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而不是担心他会成为包袱。他为什么这么做,他有什么感受,我们应该怎样去帮助他,他最需要什么,怎样让他相信我的诚意……
(二)撑起尊严的保护伞
为什么让学生承认错误这么难呢?因为他害怕学校的处分,父母的责打,更害怕他人鄙夷的眼神。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一旦被揭穿,便会颜面扫地,也许一辈子也无法挺直腰杆做人。邹韬奋先生说过:“自尊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乃堕落之源。”因此,自尊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所以,教师必须为他破损的尊严撑伞,保护它,期待它的复原。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处理学生的问题,爱是“通行证”,爱没有国别,爱没有国界。爱是最让人难以琢磨的,因为它没有套用的模式,也没有可以代入的公式,在处理不同的问题时,爱有它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不管爱如何变形,真正的爱是发自内心的,它可以融化“铁石心肠”,可以挽救“迷途羔羊”。
论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第4篇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 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 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 “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 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 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 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另外, 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 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 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同时, 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 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际领域看, 在国际人权法中, 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 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其中, 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 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国内看, 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 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 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 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 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 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随后, 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 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目前, 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 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 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也就是说, 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 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 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另外,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首先,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 这并不妥当,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其次, 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 在一些情况下,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 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最后, 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 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 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 如睡眠障碍 (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 属于精神病, 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 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 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 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 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 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正如前文所述, 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 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 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 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 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 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 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 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 理由如下:首先, 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 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 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 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 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 从世界范围看, 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 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 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 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因此, 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 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 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 在民事法律方面, 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 首先, 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 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其次,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 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 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 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 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做法应当改变, 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 首先, 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 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 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其次, 应适当介入公权力, 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 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 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 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 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再次, 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 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 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 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 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最后, 在确定监护人时, 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 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 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 在精神卫生方面, 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 以弥补法律空白。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另外, 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 其极易受到不法性侵犯, 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 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笔者认为, 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 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 正如前文所述, 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 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 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 如其不同意, 则不得强制, 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依靠社区 (城市街道、农村乡镇) 的力量, 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 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3.
[2]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 2004 (7) .
[3]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 2006 (7) .
[4]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5]贺秀风: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6) .
保护儿童的尊严 第5篇
广东公务员面试:2018广东省考面试即将开始,汕头中公教育为广大参加省考的考生准备了2018广东公务员面试热点:《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者尊严。省考期间,汕头中公教育将准备各类备考活动,请大家留意关注,踊跃参与。更多广东公务员考试信息,请随时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频道!
热点背景: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审议通过,5月1日起实施。自此,英雄烈士的尊严能够得到坚决地捍卫,让侮辱英烈的行为无处遁形。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娱乐的主体,都能够为自己发声,极大地活跃了自媒体空间,在积极倡导言论自由的背景下,很多人却错误理解了“自由”让自由变成了任性,变成了丝毫不用负责任的妄言、胡言。长期以来,英烈被侮辱的现象屡见不鲜,让但凡有爱国之心的人们都十分愤怒。
简单回顾过去就不难发现,英烈人物的故事被改编了很多版本。比如“黄继光舍身堵枪眼不符合物理常识”“黄继光是摔倒了才堵抢眼”“邱少云不可能在烈火中纹丝不动”“南京大屠杀30万太少”“刘胡兰被乡亲铡死”“雷锋是帮人太多累死的”“董存瑞是被炸药包上的双面胶粘住了”等等,除此之外,攀爬英烈雕像搞怪拍照,污损纪念设施,以图片、视频来恶搞英雄人物的行为比比皆是,凡此种种,不但不搞笑,还是极其恶俗的。为此,大力惩处此类行为的声音越来越大,网友、专家学者等也积极发声,千呼万唤始出来《英雄烈士保护法》终于来了!热点预测:
“南京大屠杀30万太少”“黄继光舍身堵枪眼不符合物理常识”等歪曲、丑化英烈的言论充斥网络,引发网民广泛热议。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审议通过,5月1日起实施。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能够打击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的行为,捍卫英烈的荣誉和尊严,让其精神能够代代相传,为中国梦的实现凝心聚力,为了保证顺利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还应积极落实,保证尽早取得实效。
长期以来,歪曲、丑化、侮辱英烈的事件层出不穷,从“黄继光舍身堵枪眼不符合物理常识”“南京大屠杀30万太少”等言论到攀爬英烈雕像夸张摆拍,穿日军军服合影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让英雄人物形象受损,扭曲青年一代价值观,削弱了民族气节,逐步丧失理想信念和内在的精神动力,影响极其恶劣。对于这种行为,广大网友多次发起声讨,甚至人肉,可见人们的愤怒之情,但是,此类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原因出在哪里?就是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致使违法成本过低,不用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借助这种做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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