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精选8篇)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1篇
职工享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2篇
源:巴中在线 自国家今年初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二胎话题就一直是朋友圈中的热点。那么二胎和一胎相比,生育保险有没有什么变动呢?能报多少钱呢?这是很多准备生二胎的妈妈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但社保问题实在是有些繁琐难懂。那么,生育保险能支付多少津贴呢?
领取二胎待遇分两种情况 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因头胎没有报销,产假为98天,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凡是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
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另一种情况是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在正常享受二胎待遇的同时,扣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即只能领取3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两个孩子的)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你对生育保险了解多少? 除此之外,生育保险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它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不同,其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其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因为个人不缴费,所以职工的工资条里面是没有生育保险扣款这一项的。生育保险能支付多少津贴?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歇产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产假具体天数计发。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并不是说生育医疗费用花多少就能报多少,生育保险对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的是定额和限额报销的办法。如果参保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等价格较高的特殊服务,那么高出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就要由个人自付了。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范围主要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按实报销。妇检、彩色b超、黑白b超、血常规、尿常规、挂号费等妊娠检查项目,在不超过600元/例的情况下按实报销,超出部分由生育职工自行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可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妊娠检查费。另外,参保人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才能享受这些待遇。温馨提示
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要注意的是: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5、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3篇
我于2005年结婚, 2008年生下一残疾婴儿。为此, 我想再生一胎。请问, 第一胎生育病残儿后要求再生育, 如何办理手续?
读者严某
严某同志: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4篇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自2010年以来飞速增长,年均增幅高达近36%,截至2015年,市场规模已达到2410亿元。重大疾病保险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重大疾病保险的常见模式为:当投保人被诊断为事先约定的一系列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时,将会获得一笔一次性的补偿款。此类保险通常是寿险的附加产品,易于设计和销售,因而备受青睐。然而,重大疾病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狭窄,仅包含预先定义的少数几种病症,如特定种类的癌症等。波士顿咨询公司认为,其结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投保人需要接受长期治疗,此类保险无法为之提供持续的费用补偿。想要获得此类保障,消费者必须购买更纯粹的报销型医疗保险,无论被诊断为哪种疾病,均可获得相应的保障与赔付。
据了解,中国报销型商业保险的市场规模目前还很小。尽管中国各大寿险公司纷纷推出重大疾病保险,但提供报销型医疗保险的为数甚少。毋庸置疑,中国寿险市场的盈利性远远胜过医疗保险市场。
但是,想要在方兴未艾的中国报销型医疗保险市场占得先机,该报告指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吸引潜在的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客户来购买他们的产品,以及在产品运营过程中实现盈利。波士顿咨询公司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培养或强化六大关键能力,分别是高级客户细分、差异化主张和产品设计、渠道开发和拓展、高效理赔和运营管理、构建医院和医疗保健服务商网络以及健康管理。
2016年8月,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正式发布了一份小型研报《报销型医疗保险的困局、挑战和变革条件》,从报销型保险的困境、私立医院无法支持报销型保险、单病种保险的谬论、个险市场的高风险和整合医疗模式的困境等五个方面对目前报销型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作出了简要的分析。该报告指出,作为中国报销型产品市场大部分的企业企补产品,并没有太高的保障上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在价格战、对服务方监督机制缺乏的大环境下,只能被动理赔,能够提供价值保障的空间很小。
报销型医疗保险的困局
1、报销型医疗保险的现状
2015年中国健康险总保费达到了2411亿元,年增速达到52%,虽然中国健康险增速明显超过寿险和意外险,但这并不代表商业健康险发展带来了保障上的提升。
中国健康险市场最主要的产品有两类。一类是定额赔付类产品,主要是重疾险。根据Latitude Health的数据,这部分产品占健康险市场保费的53%左右。另一类是企业医保补充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企业企补产品,占市场的40%。剩下大约7%则是中高端医疗险。
虽然企补产品和中高端医疗险都属于报销型产品,但前者并不能从实际意义上提供有价值的保障。企业企补产品属于小额+相对高频的产品,其发展现状的特征有三点。第一,这类产品的保障非常有限,保额通常在2~3万上下,这样的保障对用户来说补充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企补产品没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产品雷同非常明显,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战非常严重,靠低价争抢客户非常明显,再加上对医疗服务方缺乏控制,只是被动理赔,企补产品的利润空间极小。在这样的价格战背景下,企补产品没有太大的保障提升空间。
第二,虽然用户在日常门诊上可以获得报销,也就是相对高频的接触,但事实上这种高频的医疗需求并不是用户对医疗风险担忧的核心点。高频日常医疗服务并不对用户构成灾难性威胁,在医保保障下一大部分可以覆盖,这也正是医保广覆盖的特征。对用户来说没有太大的财务风险和忧虑,因此价值不大。
第三,由于产品保障有限,这类企补产品无法保障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这类产品的用户大部分情况下和仅拥有医保保障的用户在获得的服务上是一样的,在公立医院就诊,服务体验并没有得到提升。虽然有部分升级产品覆盖了公立医院VIP服务,但由于产品的价格战问题和保障局限,大部分产品设置了严格的VIP门诊天花板,通常是每次就诊赔付金额300元左右,并不能给真正想去VIP部门就诊的用户提供实际保障。
总结来看,作为中国报销型产品市场大部分的企业企补产品,并没有太高的保障上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在价格战、对服务方监督机制缺乏的大环境下,只能被动理赔,能够提供价值保障的空间很小。
在我们今年进行的对1012名有效个人用户的调研中,51%用户认为企业现在提供的以企补产品为主的团体商业保险并不满意,表示“没什么用”、“作用有限”或“保险公司服务不好”。而用户在最希望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上,明显表现出对报销型中高端医疗险的需求,而对医保补充产品的需求并没有那么高。参与调研的用户有85%购买了个人商业保险,61%的用户还有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商业保险,超过半数的家庭收入在10万到30万之间。
而在目前的报销型产品市场上,只有剩下的7%左右是真正能够提供较高价值保障的报销型产品。这一市场目前只有大约几十亿元,大部分是保费较高的高端医疗险,这部分产品从外籍人士起家,现在逐渐扩展到本土富裕人群,但由于价格因素和就医网络偏重国际医疗网络以及昂贵私立医院,在消费者中的可承受能力非常有限,企业也无法为员工大幅增加预算来购买这类产品,因此发展有很大瓶颈,难以成为市场主流,未来也没有办法成为健康险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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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普适性强,真正能让中国市场上的广大用户获得除了医保之外的医疗保障的产品还没有真正出现,目前的报销型市场难以成为真正满足用户需求的主力。
2、真正的保障型产品远未开场的原因
中国能够支撑有报销型健康险发展的土壤还很薄弱。中国的医保方向是普适性,先保证广度,再考虑深度。这种广覆盖的原则下,商业保险可能生存的空间就是在医保无法覆盖的地方提供额外保障,以及提供体制内医疗服务所无法提供的差异化服务。在这种土壤下,商业化运作本身就是补充的形式,但目前缺乏推动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动力——税收上的优惠。比方说,中国其实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主,他们游离在医保外或给自己缴纳医保的水平很低,不能保障他们和其家庭的医疗风险。但税收方面优惠的土壤还不具备,因此很难给这些人动力去购买补充保险。 因此,缺乏良好的土壤给予购买者动力,保障型的健康险很难真正发展起来。
第二,中国的健康险的团险市场还很薄弱,缺乏推动力。团险比个险容易控制风险以及防范逆选择,一个成熟的团险市场意味着需要成熟的渠道和专业的销售人员去销售产品。这种渠道相比电话、银保、个人代理人、网络等手段更为专业,可以销售更为复杂的产品(如全方位保障产品),而不是目前中国市场上出售的大部分简单局限的产品。正因为中国缺乏成熟保障产品的根基,而且对企业端购买保险作为福利的支持土壤也很弱,所以整体才没有出现成熟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以至于整体健康险的大方向仍然往风险较高的个险在发展。
最后,健康险在目前的医疗大环境里只能重产品,后端的服务很难真正跟上发挥作用。这背后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国的医院相对商业支付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并不存在需要从商业保险带客流的问题。即便是公立医院的VIP部门也已经非常拥挤,从高端医疗保险带量并不是他们首要的考虑。第二,中国公立体系内的医疗服务定价被严重低估,低服务费无法支撑医生的薪酬,因此整个体系转向从药品获利。这种定价长期已经在用户心中植根,用户愿意为药品付钱而不是服务,因此体制外以诊金为核心的服务模式还没有发展起来,缺乏这样体制外的医疗服务市场也导致商业保险没有找到真正能有效帮助其控制费用的服务方,而体制内的机构和商业保险无论信息还是服务上都是不通的,商业保险没有办法形成其影响力。
3、未来的报销型医疗险市场格局可能发生巨变
由此看来,分析报销型健康险市场潜力以及预测未来的核心要素是,不能从现在的情况去推断未来,也不能从目前企补产品的市场规模之大来推断未来的发展。企补市场因为保障能力有限,不能成为未来团险的主流,未来这一市场可能发生巨变,而导致这种巨变的是劳动力人口的下降以及年轻人群的医疗需求变化。
未来企业将面对一个竞争更为激烈的市场,而劳动人口在不断减少。中国从1979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之后导致一代出生人口减少,而这批1979年到2004年出生的独生子女恰是现在以及未来十年内工作的主力军,这批人的人口数量已经比1979年之前出生的人口大量减少,企业要争取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提升各方面的待遇以及工作发展空间。
第二,企业将面对的人才将有与60年代和70年代出生的人才完全不一样的需求。他们对工作生活平衡、职业发展、雇主对员工的尊重、企业文化、自身健康有更高的要求。这一点不仅体现在白领职员上,也体现在年轻一代的蓝领工人和一些低收入人群上。他们对牺牲健康换取报酬的意愿会很低。因此,企业将在工作环境环保、员工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以及员工健康、压力管理上投入更多才能让新一代的员工满意。
第三,企业将面对经济的不稳定以及经济危机风险。一些企业可能面临生死存亡,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以及需要更大发展的企业会发现他们面对一个挑战更大的市场,90年代伊始打开市场空白实现高速发展的历史将不复存在,企业将通过自身的人才储备以及适合市场的战略来获得成功,在这种情况下,用高福利吸引人才就会变得极为关键。
最后,当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员工福利的重要性,将推动市场形成羊群效应。因为当员工把标准化的福利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更换工作的时候也会将类似福利作为要求,这将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增加员工福利的投入。同时,由于年轻人群对就医体验、服务流程以及服务价值的要求,目前的低保障、无法提供价值服务的企业企补产品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高端医疗险又价格太高,不具备普适性。
因此市场会有机会让真正适合企业员工的中端产品出现并发展,而这一市场发展起来之前,报销型市场可能会经历一个发展困难,速度变慢,甚至萎缩的过程,在找到真正的产品需求点之后,才重新开始发展。
目前的私立医院发展根本无法支持报销型保险
中国目前的私立医疗体系并不能支持报销型保险的发展。在医院市场,虽然私立医院在数量上和公立医院接近1:1,但在就诊量上,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却是7:1。大部分私立医院技术和医资力量都较弱,真正有实力的不多。同时,在支付方式上,私立医院中的大部分走的是医保支付路线,在医保环境下的低服务费导致医院很难从服务上获得主要收入,以药养医的情况无法避免。在这样的收费体系下,要和商业保险匹配的可能性很小,没有办法以费用控制为核心去运营。因此,这些私立医院中的绝大部分无法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成为有价值的医疗服务网络。
在诊所市场,虽然中国的诊所85%是私立的,但平均每日服务量只有11人,是基础医疗板块中最低的,远低于社区卫生中心225人次的日均门诊量。在中国的19万家诊所中,除去牙科诊所和中医诊所,有一大部分是单科私人诊所,技术条件差,医师力量弱,市场公信力差,一直非常边缘化在发展。这样的诊所市场不可能与商业保险结合,成为其医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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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方的角度来看,能够为商业保险提供有价值的服务的私立医院和诊所都还没有成熟,价值型的门诊部虽然正在发展新建,但数量极少,不能撑起一个医疗网络。因此,目前远远缺乏私立医疗机构来作为商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
单病种保险的谬论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摊,通过一个风险可以被平均的池,将整体的风险降低。这一原则体现在医疗险、意外险等多种产品上。而自动选择一个风险集中的人群,如糖尿病患病者,运动人群,有违保险的本质,或者说更类似互联网时代的一种产品销售噱头,而不是提供保障、控制风险的有价值的保险方式,严格上讲,这类产品和赏月险之类的营销类产品类似,不能称为真正的保险。
以糖尿病为例,从道德风险上来看,越到后期、疾病风险越高的用户越有可能购买这类产品,糖尿病的发展是有时间性的,根据个人的病龄和疾病发展速度,每个人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而由于保险公司免体检,或者在一定保额的产品下免体检,根本不能事先筛查出这类风险。在这一层面上,糖尿病保险的设计人为集中了风险。
相比而言,同为定额赔付产品的重疾险虽然保的也是某一类小概率疾病,但购买的人群是风险分散的,而且无法预测小概率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可能性高低。但糖尿病产品不一样,同样是糖尿病患者,发展程度不一样,年龄、患病时间长短不一样,血糖控制效果不一样,这些都可以看出来,因此他们最后可能会出现并发症的概率是不一样的,而且在某一类人身上风险更高。市场上糖尿病产品的保障时间有1年、5年、10年、20年不等。由于糖尿病发展的渐进性,从常理上推断,初患者、血糖尚能控制的患者购买这类产品的意愿度会很低,治疗中体现出疾病发展较快、越到后期的患者才会更感受到并发症的可能性。糖尿病产品的设计(先排除有没有可能销售出去)人为集中了风险,只不过这种风险的体现出来所需的时间比一般的赔付型产品(看病后马上理赔)要长一些。
而针对运动人群的保险产品也将面临同样的错误。运动人群在外伤上的概率更高,如果为其定制保险产品,越是运动较多,有外伤史的人群越有动力投保,而在运动群体上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外科开支多,导致理赔率高。如果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和营销上专门针对这一类人群,将有可能集中风险,导致亏损。
个险市场的高风险
对于保险来说,个险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即便中国有增长中的高净值人群,而且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个险市场的逆风险极高,从目前中高端个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道德风险让这一市场的亏损风险极高。从美国的个险经验来看同样如此。同时,个险市场的需求虽然存在,但符合普适性又能够在目前中国的商业支付方对服务方缺乏控制能力的环境下,能够抵抗医疗滥用风险的产品很难生存。从我们的调研数据来看,在家庭年收入30万到60万的群体中,有一半用户表示每年在健康险上花费的意愿在1000到6000元之间。而家庭年收入在60万到100万的群体,40%愿意每年在健康险上花费6000元到15000元。再加上个人购买保险的心态与团险不同,也就是买了就要用足,更加容易造成医疗滥用。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如果要将服务网络拓展到公立医院普通门诊之外,涵盖公立医院VIP或者部分私立医院,这一价格在个险上很难支撑保险公司的运营。
同时,需求的意愿并不等于支付意愿。中国的中产阶级近年来负债率增高,实际可用于消费和风险防控的收入并不多,消费能力被挤压得非常厉害。而保险市场因为用户教育还很不成熟,对保险和保障的认知度不够,尤其是对未发生的风险防范的意识不成熟,这一市场的需求很难转化为支付和购买。
整合医疗模式的困境
商业保险无法对医疗服务方施加影响并进行医疗控费面临种种实际问题,比如,商业保险一直无法解决过度医疗、欺诈、不合理治疗造成的医疗浪费。现阶段商业保险的客户量较小,而服务方处于绝对的量的优势,无论是议价还是支付规则上,最终只能从用户的行为和风险管理上进行干预,没有办法影响到医疗服务方的行为。
因此,近年来不少商业保险公司选择了自己进入服务方,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踏出了收购医院这一步。一些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直接收购医院,试图在未来形成支付加服务的闭环。但这条路在中国面临行政瓶颈、医疗资源分散、资金要求高、整合难度大等困境,实行起来非常困难。
首要的挑战来自于收购本身。优质的服务方大部分都在体制内,而体制内好的服务方很难被收购。目前保险公司进入服务方大多瞄准收购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进入体制内医院的困难是多方面的。一是真正好的服务方太大而且从行政层面看是不太可能走出体制的,因此最有可能被民营资本收购的医院大都是二流医院,而且二三级城市的收购难度要低一些。但这些医疗机构的地理位置与商业保险的用户并不匹配。现阶段商业保险发展起来的仍然是一线城市市场,要在这些地区要进行服务方收购是非常困难的。
同时,收购医院极耗资金且需要长时间运营和管理革新才能让医院的服务获得价值提升,尤其是从体制内转轨过来的医院,面临人员安置、薪酬福利待遇、成本控制等多重难题,没有三到五年是无法完成改革并体现效果的。因此,保险公司即便具备雄厚资近收购这些医院,之后的管理和改革也会耗时耗力。
第二,整合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前提是群聚效应,也就是在某一个地区(比如凯撒医疗在加州)密集拥有医疗服务机构,这样才能在这一地区产生市场影响力,控制这一地区的医疗服务,并达到紧密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控费的效果。
但是,中国的各地差异性很大,收购医院的难度和所费金额也很不一样,如果紧盯大医院而进行全国撒网,最终得到的服务方将散落在各个地区,无法形成群聚效应,耗费大量资金和时间却没有办法将资源整合到一起。
此外,基于中国病人对规模的信任,大医院在吸引客流上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控制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服务体验并不是规模能够做到的,恰恰相反,规模越大的医院,行政管理的成本越高,在当下缺乏医疗分级服务的环境下,大医院没有办法提供很好的服务体验。因此,在这一点上,从收购大医院切入整合医疗并不符合保险公司控制费用、为会员提供更好医疗服务的定位。
第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提供可选择性是非常关键的,虽然可以在赔付比例和自付规则上引导用户前往某一些医疗机构,但提供开放式的医院网络作为灵活选择仍然是必要的。在中国这样地域差别很大且用户需求不一的市场里,封闭的操作模式并不可取,即便是凯撒医疗在加州拥有了很强的自有医院,其医疗网络仍然是开放式的,在其他地区也采取了紧密合作的模式。
因此,整合医疗的模式的实际操作会非常困难,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难以显示出规模效应。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中国的报销型医疗险虽然占据着目前健康险市场的很大一块,但实际产品中提供有价值保障的产品极少,市场还很不成熟,真正适合中产阶级需求并能够真正提供保障价值的产品还未真正出现,而个险市场因为其风险极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便有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存在,市场风险极高。
同时,目前市场上的报销型产品保障有限,产品设计有严重的缺陷,不能从目前市场的高增长和市场规模去推断报销型产品的未来,也不能因为部分需求的存在就忽略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因素,而去直接推断出报销型产品快速发展的潜力。报销型产品确实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发展所需的条件有三,一是专业的顾问式销售团队发展,二是支付方和服务方关系的扭转,三是以药养医大环境的进一步变革。在医疗环境的不确定情况下,目前的报销型产品的增长潜力很难持续,无法真正满足消费者的保障需求。在有价值的产品出现之前,市场增长的可持续性并不强。未来随着劳动力人口结构变化以及企业需求变化,市场格局可能会有极大变革,新的报销型产品可能才会是影响市场的主力。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5篇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第6篇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非报销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三、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女 第7篇
作为社保保险的一种,参保女职工要想报销生育保险,那么必须为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非法生育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优惠待遇的。另外,参保女职工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除此以外,要想报销女职工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必须提前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并且还要持续缴费达一年以上,当然,个别地方的规定是缴费达到10个月以上,具体还是以各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最后,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的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要想顺利报销,还需在生产之前让生育保险账户保持缴费的状态,切忌中途辞职,因为中途辞职公司就不会再帮助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进而直接导致生育保险失效,也就无法享受后期的种种优惠待遇了。
【温馨提示】: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大致有四个,即参保女职工必须为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且生育计划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另外,女职工要提前参加生育保险并且持续缴费到达规定期限,还要在生产之前保持持续缴费的状况,这四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否则都会直接影响女性依法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研究 第8篇
[关键词]“二胎”生育意愿;实证研究;育龄妇女;城乡比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1-0110-06
On the evaluation of “two-child” policy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fertility desi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JIN Ying-ai
(Law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tatistic of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in Qingdao cit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fertility desire and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The result shows that fertility willingnes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women tends to be convergent, and age, parenting attitu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rents and communication methods of family are the major factors to evaluate the“two-child”policy. The paper argues that to implement integrative fertility policy of urban and rural area is in line with the population situation of current China, which is helpful to population migration and flow. And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system based on family development and make good service for the key childbearing age crowd, such as elderly and low-income women.
Key words:the fertility desire of the second child; empirical study;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the comparison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ountermeasures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使城乡内部人口分化日益加剧,给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1]。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实施以“一胎化”为主要特征的生育政策,使人口出生率完成了由高到低的转变,步入平均每对夫妇终身生育1.7~1.8个子女的低生育国家行列[2]。继2011年国家实施“双独二胎”生育政策之后,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各地从2014年3月份前后开始陆续开放“单独二孩”申请。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青岛市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平稳有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近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其中92万对获得批复,申请情况低于预期[3]。青岛市累计受理单独两孩生育申请30.726万例,办结29.744万例。根据摸底测算,青岛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家庭总数约为115726户,占全市家庭总数的4.2%,其中有生育愿望的家庭约为82296户,占符合政策家庭的69%。按生育意愿和符合政策人群年龄构成情况测算,预计今后几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口1.4万人左右[4]。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召开,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之后带来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变迁、老龄人口不断上升、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以及究竟人们是否选择生育二胎等问题,重新成为人们对当前生育政策关注的焦点。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将以人类行为和社会环境理论、差别生育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为支撑,以山东省青岛市20—49周岁的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以微观(社会人口学和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观(家庭经济条件和家庭关系)、宏观(社区服务和社会政策等)因素为比较维度,分析青岛市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评价以及生育意愿的一般现状,为政府顺利实施新的“二胎”生育方案提供实时依据。问卷调查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40份,回收率为88%,经过筛选,剔除信息不全等问卷,最终有效问卷为426份,有效率为90%。调查对象中,农村和城镇分别占32.9%(140名)和67.1%(286名)。年龄按20—29周岁、30—39周岁、40—49周岁分组,所占比例分别为54.5%(228名)、24.2%(名103)和20.4%(87名)。
本研究采用的量表主要有自我意识、性别观念、生活压力、生活满意度、养育子女看法、赡养负担、婚姻质量、家人沟通方式等。经检测,各分量的信度系数均达到0.60以上,表明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较好。运用社会研究软件(SPSS19.0)进行频次、百分率、平均值、标准偏差、Cronbachs α分析、t-test分析、ANOVA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
二、主要研究结果
(一)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城乡差异
本研究从生育数量、子女性别和生育时间三个客观维度, 即理想子女数、子女性别偏好、理想生育年龄(初育年龄、头胎和二胎的生育间隔),两个主观维度(生育目的、不打算生育理由)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描述, 并对城乡间的差异进行比较。
1.理想子女数
20世纪80年代,农村居民理想子女数以2~3个为主,落后地区则以三个以上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1~2个为主。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的理想子女数则多以两个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一个孩子为主[5]。本次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的平均值为 1.65(SD=0.68),选择理想子女数为二孩的各占53.2%和66.1%,选择生育一孩的各占33.8%和28.2%, 选择不生育和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总比例只占5.2%和2.8%。该调查结果显示了青岛市育龄妇女较高的二胎生育意愿,但总体上低于全国公民平均1.73的生育意愿。
2.理想初育年龄
根据37个示范市的工作评估报告得出,我国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超过23周岁,比过去有所推迟[6]。本次调查数据(见表2)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的理想初育年龄大致相同,大多数认为应该在25—29周岁之间。表明现代女性的晚生、优生意愿趋势越来越明显,晚育的途径并非是通过推迟结婚来实现,而是通过拉长初婚初育间隔实现。
3.理想生育间隔
山东省2013年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提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成为我国取消生育间隔的第19个省份。本次调查发现(见表3),在育龄妇女对“理想的头胎和二胎生育间隔”的回答中,占最大比例的各为“3~5年”(40.0%)和“2~3年”(33.1%)。可以看出,人们希望逐步取消生育间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生育时间。
4.子女性别偏好
纵观中国城乡居民的子女性别偏好特别是对男孩的偏好,正随时代更替有所减弱,且部分城市出现喜欢生女孩的现象。可见,“无后为大”“儿子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文化正逐渐失去其生存的社会基础。调查结果(见表4)中,78.9%和71.3%的农村和城镇调查对象认为“子女性别是男孩女孩无所谓”,不存在性别偏好的倾向,对于子女性别的选择日趋自然。
5.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
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的差异分析结果见表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功利性生育目的,63.9%的农村居民和70.7%的城镇居民一致认为,选择生育二胎的目的是因为“免于一个孩子太孤单”。对于孩子而言,有兄弟姐妹做伴,可以减少孩子的孤独,避免独生子女的过于自我的性格缺陷;对于父母而言,如果多个孩子,也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也会免于独生子女万一突发不幸的绝境。从表5中亦可见,调查对象不打算生育二胎考虑最多的是孩子出生后的养育费用和教育费用,而赡养父母压力作为第一理由的比例占的却最少。因此,社会要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解决年轻家庭的后顾之忧,分担家庭的抚育成本[7]。
(二)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总体评价
1.“二胎”生育政策认知度
调查结果(见表6)显示,城乡育龄妇女对国家“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均高于中间值3.00,说明现代妇女对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关心程度较高。“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的地区差异明显(t=-3.59,p<.001),农村居民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2.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总体评价
从调查数据(见表7)来看,调查对象对“您认为国家有必要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胎吗”这一问题的平均值均高于中间值1.50,认为国家很有必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且城乡之间差异并不显著,即城镇和农村地区之间由过去的“城乡二元”变为“城乡趋同”。
(三)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比较
1.个人特征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数据(见表8)表明,赞同全面“二胎”生育政策人群具有明显的年龄差异(F=3.99,p<.05)。即,4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明显比20—29周岁人群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较高年龄段的人群在心理上更成熟,在经济、时间、精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大多物质生活趋于稳定。而 20—29周岁的女性本来是生育释放能力最强的育龄妇女群体,但大多考虑生育对事业的影响。
在个人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调查对象的生活压力给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带来了显著差异(F=2.98,p<.01)。即,处于较低生活压力的育龄妇女更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基于生活成本压力比较大的人群会反对生育二胎。
2.家庭因素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1)家庭经济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9)显示,育龄妇女的职业(F=4.04,p<.001)、主观家庭收入水平(F=4.54,p<.01)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带来明显的差异。
职业女性在孕育子女期间如果没有强大的亲属支持网络,会通过中断工作来完成家庭与工作角色。教师职业的女性因生育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由于本身从事教育工作,比较认同两个孩子更能促进孩子健康发展的观念。
不同家庭经济水平的妇女的生育意愿呈中间低、两头高的趋势。一方面,人类对孩子健康和教育方面的投入回报显著,使得子女作为投资的价值增大。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利于推动劳动力增长,缓解经济条件较差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有能力应对不断上涨的育儿成本,能为“二胎”提供尽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成长环境。
(2)家庭结构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10)显示,在家庭因素中,养育子女看法(F=3.36,p<.01)和家人沟通方式(F=4.96,p<.01)不同,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看法也明显不同。具有较强的父母责任感和民主的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另外,现代的父母在对待子女的生育选择方面,已日益趋向民主, 子女在生育行为方面的选择受到来自父母的干预越来越少。
3.社会环境因素与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调查数据(见表11)显示,社会环境因素与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看法之间的差异不明显。这说明育龄妇女在选择是否生育“二胎”时主要根据个人及家庭事务来决定。另外,从表11中,也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目前的孕产休假制度、幼儿园数量、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现状的满意度偏低。
(四)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建立的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见表12)显示,个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变量联合解释支持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程度的影响力分别为22%、7%和1%,模型Ⅰ、Ⅱ、Ⅲ的拟合度较好,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只有年龄(β=0.23,p<.01)、家庭沟通方式(β=0.19,p<.05)两个变量,而个人因素中的学历、自我意识、性别观念以及家庭因素中的养育子女看法、养老负担,社区服务满意度、生育政策满意度等因素的影响力并不显著。
首先,越拥有良好家庭沟通方式的育龄妇女,越会支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将带来个人生活方式改变、经济成本增高、养育负担加重等问题。一些父母在催促子女生二胎的同时,没有考虑到子女的经济、精神压力。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需要通过采取自由、民主、平等的沟通方式,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才能做到互相理解、合理选择。如果沟通不当,二胎还有可能使家庭结构崩解[8]。
其次,年龄越大的育龄妇女,越赞成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年轻人社会阅历浅,受挫感也浅,经济基础还不牢固,所以还没有做生育二胎的准备。据统计,青岛市20—2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妇女的人口数量自2009年以来逐渐上升,从2016年开始又呈下滑趋势[9]。可以预见,即使普遍实行“单独二胎”生育政策,也不会出现人口出生率暴涨的现象。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以下三方面的结论:
1.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一般趋势及其差异
第一,城乡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基本一致,并与计划生育子女数为二孩的统计结果较接近。显示了育龄妇女较强烈的二胎生育意愿。
第二,调查对象多数认为“男孩女孩无所谓”,城乡育龄妇女选择二胎的理由基本一致,不存在性别偏好,子女性别选择对“二胎”意愿的提升作用不再明显。
第三,理想初育年龄为25—29周岁,理想生育间隔是2~3年。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一致,晚育已经成为城乡现代女性普遍认同的观念。
2.育龄妇女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认知、评价的特征及其城乡差异
第一,广大城乡居民基本了解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表现出支持的态度,且育龄妇女的赞同度明显高于男性。如果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将满足大多数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
第二,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因素分析结果来看,从事教师职业的育龄妇女和主观认为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上等水平的育龄妇女,40—49周岁比20—29周岁的更认为国家应该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同时,具有较强父母责任感和民主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相反,生活压力大的人群表现的却没有那么积极。
第三,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以自主选择为主,社区与政府环境因素没有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结果带来明显的差异。说明人们在面临生育选择时,会更关注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所以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现实距离。
3.城乡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的影响因素
第一,年龄是决定认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重要因素。育龄妇女的年龄越大,越容易接受“多子多福”等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 生育二孩的态度就比较明显。
第二,积极的养育子女态度对支持“二胎”生育政策具有正向作用。具有较强的家庭价值认同感的父母,更注重养育孩子过程的乐趣,强调子女数量在家庭完整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对策建议
1.社会层面
第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设立计划生育社会公益基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城镇无业、下岗居民,独生子女伤亡和大病等特困家庭,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应给予生活、教育、就医、养老、陪护等方面的援助,引导公众自觉调节生育行为、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借助社会化力量,支持社会服务组织进行专业干预。自实施“二胎”生育政策以来,家庭矛盾、离婚纠纷频发,所以全社会要形成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新常态机制,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因二胎生育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合力,支持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施心理干预方面的专项社会关爱行动。
2.政府层面
第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好医疗保健服务应对。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较强二胎生育意愿的孕产妇年龄集中于30周岁以上。山东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青岛市单独二孩申请的妇女大部分是高龄产妇[10]。因此,政府要建立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机构要推出与二胎相关的服务,对有强烈生育意愿的高龄妇女进行重点监测,并增加免费服务项目,以保障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将计生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服务均等化建设之中。政府应将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农村社区,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并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交流与合作,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构建城乡社区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共同提高的城乡社区和谐发展新格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育龄妇女的生育、生产、生活需求。
第三,提升“养、教、护”三位一体的生育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并立足基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宗旨。通过围绕服务社会全人口、生命全过程、生育全周期,在妇幼保健、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配置上采取相应配套保障措施,实行以奖代补、以非货币化的福利服务代替单一的经济补助的办法,以及时为广大育龄群众送去更多、更好、更贴心的公共服务,来应对人口波动带来的影响。
第四,制定有利于农村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根据此次调查结果,贫困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意愿。所以主观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下层”的育龄群体存在较强烈的生育动机。因此,要特别关注农村低收入“二胎”生育计划家庭, 要协助解决这部分困难家庭孕育者的生活照料问题,制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
第五,建立以性别平等为导向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机制。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对生育二胎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政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其中与生育二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新问题,按照法制化和人性化的方式予以解决,特别是要以性别平等为导向,完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育儿的责任,解除育龄妇女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第六,实行“从罚到奖”的计划生育奖扶制度改革。政府应完善立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亡残子女家庭的权益,将终身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父母纳入到奖励范围,在住房、养老、医疗、乘车等公共服务上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关爱和优惠照顾,从单纯的“处罚多生”逐渐过渡到“惩奖并重”的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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