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精选8篇)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第1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第2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xx]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研究 第3篇
一、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
现阶段, 在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在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一体化, 这也是诸多会计事务所最常见的问题, 所谓财务管理一体化, 实际上是指财务、业务、人事、技术之间的有效统一, 因此财务管理一体化的缺失会导致会计事务所分账核算、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乱象出现, 不利于会计实务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此外, 在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构建中, 会计人员也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据调查, 许多会计事务所的会计人员缺乏一定专业性, 没有足够的工作实践经验,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各类问题的把握也不够准确, 由此产生诸多财务问题, 例如资产的不合理利用、财务成本过高等, 都影响制约着事务所的发展。
二、如何推进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综上, 必须对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 从中发现了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事务所的发展。为了使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充分应用, 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事务所内部监督体系、设立清晰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从这几方面来实施。
( 一)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在构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应结合会计法, 对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完善, 这项措施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现代内部控制概念及方法, 有利于会计事务所综合执法能力的提高。其次, 会计事务所在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还应结合事务所长期发展规划, 从实际发展现状出发, 并尽可能地考虑可能出现各种状况。同时, 也应考虑财务预算方案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 在编制完合理有效的预算方案后, 要进行严格的评价审核, 因此, 会计事务所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考核体系, 传统的评价考核体系较为简单, 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会计事务所管理者应依据会计事务所的实际状况, 结合现代财务预算评价考核体系的新思想, 完善传统的评价考核体系, 使会计事务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和长期发展规划更具协调性, 确保会计事务所财务预算方案的准确合理性。除此之外, 会计事务所管理工作者还应提高自身的财务预算能力, 累积财务预算工作的经验, 提高会计事务所的资金使用效率, 确保收支合理, 提高会计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者应充分实现会计事务所现有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并和会计事务所长期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 及时向管理者反馈各种信息, 使管理者决策更加地科学合理。
( 二) 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健全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体系, 有利于财务工作者明确职责, 增强责任感, 改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下, 也有利于在会计事务所中树立财务管理的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使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能科学有效地行进。会计事务所管理者应结合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全面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体系。首先, 会计事务所应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对会计事务所较大的经济业务进行收入、费用、损益等, 进行监督报告, 有利于及时发现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及时完善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能树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 明确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减少管理工作中的人为失误。其次, 要满足会计事务所基本的资金需求, 筹资和投资对会计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有利于会计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规划。会计事务所的筹资和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 会计事务所应集中使用部分权利, 赋予部分管理工作者合理的资金使用权限, 及时提取资金, 不错失会计事务所筹资和投资的有利时机和发展机遇。会计事务所在资金使用权限的赋予时, 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评价, 防止资金的滥用缺失。
( 三) 设立清晰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会计事务所应依据会计事务所内部核算的要求和相关会计准则, 设立较为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实现财务核算的精细化管理, 只有将财务管理目标明确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 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提高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更加有效地将财务管理目标落实到会计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不仅要注重会计事务所财务成本的核算, 还要注重会计事务所财务信息的完善、各项收入费用的核算, 使会计事务所的财务核算体系更加精细化, 满足管理者在成本控制核算和财务管理各方面的需求。
三、结束语
综上, 笔者对我国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了研究, 从中不难看出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事务所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事务所各方面工作的共同完善。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 必须以事务所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划为基础, 并结合内部管理需要和市场经济现状, 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提高国有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促进其有效发展。
摘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能促进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目前, 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一步结合自身的财务管理现状, 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解决当前财务管理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现状,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抡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 2014 (26) :125-126.
会计事务所的改制与干股制度 第4篇
早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工作要点》第三项工作“积极稳步地推进执业机构向合伙制转变”中明确提出未来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该推行合伙制。目前有的省、市已明确规定只审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转变为合伙制形式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主要有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可以看作是普通合伙的变型,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主要适用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组织形式。
不管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合伙制转型对于事务所吸引人才不失为一个好的机遇。
一、合伙制事务所治理结构与干股制度
1.合伙制事务所的治理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智力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企业”,而人才是任何企业发展的根本,缺乏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人才,将严重制约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显然,以“人合为主”的合伙制事务所要比以“资合为主”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对于新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会进一步增加合伙制事务所的人合优势,而且不会对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产生太大影响,从而更有利于执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和事务所规模的扩大。
正是由于人才在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必然以人力资源管理为核心,内部质量控制也可以落实到具体合伙人身上,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巨大压力,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将会更加认真、谨慎,保持执业过程中应有的独立性,减少了舞弊的可能性,不敢轻易损害公众的利益;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也比较灵活,更能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的特点,充分发挥和调动了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伙事务所不以出资额的多少作为个人分配的唯一依据,尤其对非合伙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贡献大小进行收益的分配,如果非合伙人仅仅是事务所的雇员,而不是所有者,只支薪而不分享剩余收益,他们会逐渐丧失对事务所的热情,工作效率下降,风险增加。正是为了合理追求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实行共享利益制度,让非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盈余分配,参与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合伙文化,大家都有成就感和主人翁精神,合伙所才有凝聚力。
而共享利益制度笔者认为民间所说的“干股”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2.干股与人才竞争优势
干股,又称“发起人股”或“递延股”或“红利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是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人才流失一直以来都是事务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可能是事务所让人没有归属感,很多从业人员只是将事务所当作一个跳板,一般在积累几年的工作经验后便跳槽到企事业单位中去,将事务所视为跳板的工作心态使事务所的人才维持工作显得更加艰难。
关于事务所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了,也进行了多方面探索。现在笔者基于事务所合伙制转型,提出干股这一制度,可能对吸引、留住人才有积极作用。
如上所述,事务所能推行干股制度并贯彻执行,应该能吸引优秀人才并能使之在事务所安心服务,从干股的概念和特点充分显示这一制度在人才方面的优势,“干股”奖励政策可以极大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使人才产生归属感,同时又保护了事务所和合伙人的利益。原合伙人除可用资本获得回报,另外,也可用才智获得回报,而非合伙人对事务所有突出贡献情况下,除正常的工资、奖金外,也获得了才智方面的回报和肯定,这样的制度一定能对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产生积极作用。
二、讨论和结论
人力资本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核心竞争要素,在合伙制转型期间,事务所能引入干股制度,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应该会增强竞争力。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将进一步推动会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中和宏睿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5篇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 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 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 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 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税务
第九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 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借用发票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10%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字。
第三章 费用承担
第十二条 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则。管理费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年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纳。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
第十三条 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费用承担原则。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微信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发票,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发票的具体要求由分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七条 合伙人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
第十八条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 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个人案源直接来源于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有。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⑴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一般以前台接待登记簿记载的来源为依据进行区分;⑵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源;⑶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案源;⑷其他非由律师个人获取的案源。
第二十一条 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第二十二条 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身上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律师有义务承办公共案源,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个人案源由收案律师优先选择是否代理,如不代理,可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 每个律师都是案源开拓者,每个律师也都要承办案件。事务所鼓励案件开拓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开据案源,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承办案件。鼓励按照专业方向承接案件,鼓励将非本人专长的业务提交案管中心转交专业律师代理。
第二十五条 授薪律师由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发放工资,并承担注册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房租水电费用,授薪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或委聘律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事务所聘请的授薪律师,事务所按照承办案件的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给予每件案件500-2000元办案奖金。授薪律师提供或者承办公共案源,并经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同意的,收益分成比例比其他律师降低10个百分点,该降低部分归事务所或委聘律师享有。
第二十六条 如无特别指明,本规定所述的收益分成比例仅适用于非授薪律师。
第五章 公共案源分配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入投入到公共案源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分配。
(1)收费金额3000元及以下的案件,收案律师20%,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20%;收费金额3000元—5万元的案件,收案律师30%,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15%;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收案律师40%,承办律师45%,事务所留成15%。以上金额和比例不实行超额累进算法。
(2)收案后仍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协调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收案律师增加5个百分点,承办律师减少5个百分点;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开庭等实质性办案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
(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50%;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承接案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承担件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
(3)公共顾问单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每个公共顾问单位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三十条 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
第三十一条 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 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含)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第6篇
日前,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即将走向规范化。
告别“灯下黑”局面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陈永宏用“灯下黑”来形容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现状,从事会计鉴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却解决不好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说出来都觉得不可思议。在他看来,这种现状实属无奈,体制原因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上的分散。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限制事务所发展的瓶颈。随着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收入分配问题导致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事务所股东之间发生纷争,阻碍了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甚至导致事务所解体、倒闭。”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郭志军告诉记者。
“《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郭志军说。
这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首个财务管理制度,
而在此前,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会计核算办法可供参照。
陈永宏告诉记者,此前,财政部曾先后于1994年及出台过两个版本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不过,这早已无法满足当前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需要。而且,会计核算办法与财务管理制度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务管理制度对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事务所应按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并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
同时,《办法》明确了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这对于目前分所过多过滥的现象将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 用,对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郭志军分析说。
转向更务实的财务管控
谈到《办法》出台引起的变化,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徐华用八个字来概括:更有针对性、更务实。
“《办法》引入了预算管理的理念,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控制与财务运营管理。”徐华认为,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7篇
(一)会计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们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了以下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职业道德原则
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工作委派
我们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业务的难易程度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督导
为了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5.咨询
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我们都会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
我们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指导
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形式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
2.监督
监督同指导和复核两者有密切联系。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以下工作程序: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复核
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级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作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具体情况确定。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总体审计计划于具体审计计划;(2)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3)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此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第8篇
一、“营改增”主要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范畴
“营改增”试点工作范畴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构成。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鉴证与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本文研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与咨询服务。
(二) “营改增”的政策变化
“营改增”后, 增值税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与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构成了“一标准, 三低档”的增值税税制结构。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中,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其他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保持不变。本文研究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是6%的税率或是3%的征收率。
二、“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影响分析
(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1) 税负影响。“营改增”实行之后, 增值税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与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构成了“一标准, 三低档”的增值税税制结构。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这类服务型企业, 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 导致抵扣不充分。增值税的发票问题本质上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后, 企业税负是否加重, 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而“营改增”后, 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 “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 其主要成本构成中的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 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 而这些成本按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进行抵扣的, 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 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 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因此, 单从进项税抵扣不足角度来讲, 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在“营改增”后必然会增加。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 原应交营业税=当期营业额5%;而现行税制下的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营业额6%, 相比之下, “营改增”后, 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将增加1%。由此可见, 在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前提下, “营改增”加重了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负担。
(2) 应纳税款计算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前, 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的服务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所确定的收入总额为计税基数来计算应缴营业税, 而不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已收到账款或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实施后, 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提供鉴证与咨询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的, 这与税改前会计师事务所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同。可见, “营改增”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及应缴税金的具体计算。而且税改后, 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可能会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并退回原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以尽可能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如此一来必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税款数额的进一步变动。
(二)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符合该销售额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重比较大。那么“营改增”将如何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呢?根据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1000万元的审计收入, “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 (1000/ (1+3%) ×3%) , 而税改前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的营业税为50万元, “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减少了20.9万元 (50-29.1) , 由此可见,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利好的。
三、“营改增”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之策
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经历各种困境与挑战,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则是其无法规避的一个挑战, 税改不仅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 更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价格的制定及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因此在税改这一新形势下,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 积极应对, 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同时应抓住机遇, 拓展业务。
(一) 直面税改挑战, 借助行业协会力量以争取政策支持
作为鉴证与咨询业务专业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秉承执业操守, 直面税改问题, 严格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计算缴纳税款, 不偷税漏税, 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加强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 借助行业协会力量, 依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 真实反映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汇总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使其税负增减变动问题自上而下地得到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 依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具有金额小、比例轻的显著特征, 如果跟其他行业一样采取一刀切的税改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本文建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特点扩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范围, 或者在税改的基础上新增一档事务所适用的低档增值税率。
(二) 节税策略需要及时改变
1、预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 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税负的影响较大。会计师事务所要提前对自身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上游供应商的票据提供情况进行预测评估,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2、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供应商。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游供应商也属于此次试点工作的范畴, 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全面铺开后, 更多的供应商会被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 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进一步增加, 等到“营改增”在各行业全面实施后, 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可抵扣税额将有可能抵消“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造成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商品供应商与服务提供商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 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 来降低“营改增”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3、调整定价机制 (定价定策) 。
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而言, 可以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 来应对税改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 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 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定价”的空间, 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价格, 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被审计单位, 但被审计单位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 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之后, 会计师事务所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还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纳税角色分别分析。具体来说, “营改增”减轻了会计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但加重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加重主要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的特殊性, 使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相对较少。税改的初衷是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增税, 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但“营改增”使得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减反增, 有违税改的初衷。
摘要: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完善税收制度, 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按照建立现代型增值税模式, 我国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畴中, 本文详细探析了“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的影响, 并分析了税改前后事务所会计账务处理的变化, 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参考文献
[1]王者.探讨增值税转型对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外资, 2011, 08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