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产业范文(精选11篇)
版权产业 第1篇
关键词:版权密集型产业,中美,比较,建议
在美国, 版权产业是美国“最大、最有活力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产业之一, 成为其经济增长的动因和国民经济的支柱”, 为美国经济增长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对比美国, 我国版权密集型产业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近年来发展较快, 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 但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一、中美版权密集型产业:追赶者与领跑者
总体上看, 美国版权密集型产业远远领先于世界各国, 相比而言, 我国版权密集型产业还只能是奋力追赶者的角色。
(一) 从发展势头看, 中美版权密集型产业并驾齐驱
美国版权密集型产业集中于与创造和生产版权保护作品紧密相关的产业, 即集中于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分类中的核心版权产业, 如报纸、期刊、书籍出版、软件、影视、广播电视等行业。
美国的版权产业自1977年确立以来, 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 增长速度远超美国同期经济增长率。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 1977~2001年的25年里, 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年均增长率达到7.01%。其中, 1977~1997年的11年间, 核心版权产业净产值年均增长率为6.3%, 是同期经济增长率的2.3倍 (同期美国年均经济增长率为2.7%) 。1997年至2001年的4年间, 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年均增长率高达9.38%, 2001~2007年的6年间, 平均增长率则达到了8.91%, 这说明在1997~2007年的10年间, 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始终保持着近9%的高速增长, 对美国经济增长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
随着我国现代版权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 以及国家促进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我国版权密集型产业连续多年发展势头良好, 发展速度较快。如我国软件产业产值2001年为750亿元, 经过十年发展, 到2010年即达到1.3万多亿元, 据预测2013年可望首次超过3万亿元, 年均增速达到40%以上。版权相关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006年为6.4%, 2009年稳步提高至6.55%, 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 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占当年GDP比重增长较快, 2004年是2%, 2006年是3.06%, 到2009年达到3.50%。版权相关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及占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也在持续增长。其中, 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2004年为300.90万人, 占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为2.71%, 至2009年, 核心版权产业就业人数达到506.23万人, 占比达到4.03%。
(二) 从国际竞争力看, 中美版权密集型产业高低悬殊
美国版权产业发达, 尤其是其版权密集型产业, 国际竞争力强大, 一直是美国对外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之一, 可谓世界最为发达。从1996年开始, 美国版权产品首次超过汽车、农业与航天业等其他传统产业, 成为美国最大宗的出口产品, 其中核心版权产业1996年的出口额已达601.8亿美元, 2009年达到1291亿美元, 增长了一倍以上, 即使是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强烈冲击的大背景下, 版权产业仍然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 在复苏乏力的美国经济中可谓“一枝独秀”。
与美国相比, 我国版权产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 竞争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2009年几个重要的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即版权密集型产业———录音产业、电影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和非软件出版产业 (包括书报刊) 的海外销售额就达到1291亿美元, 其版权密集型产业的海外销售额自1996年以来就一直明显高于美国其他主要传统行业, 如飞机、农产品、食品、汽车以及药品等。从2011年中美版权贸易出口品种及数量对比来看 (见表2) , 除电子出版物和电视节目外, 美国版权密集型产业对我国出口的品种和数量都明显高于我国对美出口, 尤其是录像制品、软件和电影, 美国对我国大量出口, 而我国对美出口数量为零, 这凸显了我国这几类产业发展显著落后于美国, 亟需提高产业竞争力。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2》数据整理。
(三) 从经济贡献看, 中美版权密集型产业相差甚远
从版权产业主要指标来看, 我国版权密集型产业的经济贡献远逊于美国 (见表3) 。
就行业增加值而言, 2009年美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5626.7亿美元, 而我国为22297.98亿人民币, 相当于美国的1/4还不到。美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全美GDP的比重为11.07%, 而我国这一比重为6.55%。从就业方面看, 美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就业人数为1081.48万人, 我国为991.40万人。其就业人数占全美就业人数的比重为8.27%, 我国这一比重为7.89%。
二、美国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主要经验做法
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科技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如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资深成员奥林·哈奇 (Orrin Hatch) 断言, “知识产权与创新是美国竞争力和就业的基石”。美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巩固和继续提升美国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意义, 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发展世界上最发达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其主要经验做法如下:
(一) 布局长远,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战略部署
美国之所以能够发展起发达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与美国长期注重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密不可分。美国早在1979年就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 美国既发布《美国创新战略》之后, 又提出“21世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政府日益重视从战略角度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主动参与和积极部署。目前美国在国内积极推动第四产业革命, 即知识产权产业革命, 借助知识产权使本已具有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美国农业、工业、服务业进一步提升为知识产权高度密集的行业, 以便巩固其竞争优势, 获得技术进步给农业、工业、服务业带来的庞大的综合收益。
(二) 法为基石, 构建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法治是美国国家体制的重要基石, 围绕落实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 形成了十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依靠立法明晰职务发明的归属权, 极大激发创新活力。1980年的《技术革新法》明确规定了由美国联邦政府经费支持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研究单位所有, 联邦政府保留对科技成果的优先使用权。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避免科技与产业脱节, 美国制定了《联邦技术转移法》, 设立专门的机构———国家技术移转中心, 明确其职责, 促进研发成果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为便于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 提高审查效率和知识产权质量, 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系列举措, 优化审查程序, 鼓励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更多地参与到专利审查程序, 促进审查效率和知识产权质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力主高强度的保护水平和执法标准, 并借助其国际贸易优势地位, 极力将其标准推行至世界各国。
(三) 效率为上, 建立协调一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上, 美国建立起较为科学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避免了管理职权分属不同部门带来的机构重叠、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有利于知识产权与产业紧密结合。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上, 美国积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资源分散的问题, 构建协调一致一体化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于2009年设置了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 负责监督和协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国土安全部、司法部等多个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并设立了3000万美元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的工作。2010年美国政府又公布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将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所有领域涵盖无遗。
(四) 营造环境, 积极出台相关政策
美国政府密切关注科技和经济前沿发展动向, 对重点技术领域、重点行业予以积极指导和扶持。如:对于绿色技术相关专利审查, 美国实施了加速审查项目, 加快美国对绿色技术的开发和部署。近期, 美国政府还调整了国内生产总值 (GDP) 统计方式, 将研发投入和娱乐、文学及艺术原创支出等纳入统计范畴。新的GDP统计方式将极大地促进企业、政府等社会组织加强对科技研发的投入, 刺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另外, 美国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政策紧密结合, 利用贸易优势强化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效力, 在其主导积极推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TPP) 磋商中, 力主“确保强劲的知识产权保护”, 极力建立以其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三、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在形成技术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借力知识产权, 逐步形成产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是我国突破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弱化和资源约束日益突出约束, 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实现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和激励本国创新, 在全球占据未来科技经济制高点的战略选择。为此, 借鉴美国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经验, 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 深化认识, 从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战略意义
我国在2008年始提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各级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对于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维护国家发展主权和市场竞争主导权的战略意义认识还不够深刻。我国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从战略高度层面认识其地位和意义, 从国家层面整合各种资源, 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促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通过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逐步形成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 适应需要, 修订、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紧跟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趋势, 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加快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制度进程,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 应通过《专利法》、《职务发明条例》的修订, 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属于发明者所有, 同时规定更具有竞争性的职务发明奖励措施, 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热情, 并严格专利标准, 突出其创造性, 以引导专利发展方向由数量规模增长转向质量效益提高;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 完善不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的科技体制机制, 以法律形式明确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所产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促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三) 营造良好氛围, 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政策更紧密衔接
开展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状况研究, 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提供决策建议;系统开展产业层面的知识产权规划与管理, 针对不同产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知识产权布局情况, 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对于具有战略性地位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设立专项发展基金, 或者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实施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 加强投资后知识产权成果数量、质量及实现效益的检查评估;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产业竞争力提高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业强基专项行动等相结合, 把知识产权成果的数量、质量、实施率及产业化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加快构建基于产业层面的知识产权助推创新体系,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 政府积极推动引导, 产学研紧密结合, 促进创新要素向重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 有力支撑工业转型升级。
(四) 能力为基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将知识产权质量和知识产权实施和转让数量、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情况等纳入相关企业考核和评价体系, 积极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选择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能力培育和提升试点, 推广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增强企业获取、运用知识产权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时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注重获取应用价值大、具备实现经济价值条件和易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开展行业预警分析和态势发布, 提升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应急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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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 第2篇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沈仁干
18世纪初出现的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利益的现代版权制度,既是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言论、出版自由,要求民主、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也是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维护个人私有财产,反对封建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现代版权制度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文化与经济的发展,也正在推动发展中国家文化与经济的发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版权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显著。
版权产业,指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产业的主要组成行业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印刷、发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包括激光唱盘、视盘)的出版、复制、发行;电影、电视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包括有线与卫星播放);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的演出;广告的设计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艺术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时装的设计、展览与制作;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的制作和销售;信息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数码通信与信息高速公路等。
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统计,200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产值为12540亿美元,占当年全国GDP的12%,而1999年则为6779亿美元,占当年全国GDP的7.33%,三年之中提高了4.67个百分点;从业人员1147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8.41%,而1999年则为43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3.24%,三年之中提高了5.17%;对外销售和出口收入为892.6亿美元,比1999年的 796.5亿美元提高了12%。
瑞典司法部特别顾问、著名国际版权专家亨利·奥尔森先生1994年11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泰国政府联合举办的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研讨会上发表了《版权在文化与经济方面的重要性》的论文。该文指出,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许多国家对版权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进行了调查。调 1 查结果表明,版权产业的产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至5%。1992年英国版权业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3.6%,版权产业雇佣的职工达80万人。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依德里斯博士作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副总干事沙依德·阿里坎先生所著的《知识产权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社会经济利益》一书,比较系统、简明地介绍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用具体的数据列举了这些国家的图书出版业、唱片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等版权产业为本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以印度为例,1996年印度的版权产业产值占当年全国GDP的5.06%,计算机软件出口从1992—1993年度的22500万美元增长到了1998—1999年度的26500万美元,成为世界上计算机软件出口大国。
在中国,版权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被人们认识,但作为无形产权的版权可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没有进行过版权产业产值的调查与统计,版权产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多大比例很难确定。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GDP为116694亿元(约合14060亿美元),其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业为1546亿元,计算机软件销售与服务为1633亿元,广告收入为1079亿元,三项共计4258亿元,占全国GDP的 3.65%。如果将广播、电视、电影、音乐、戏曲、工艺美术、信息网络等产业都统计在内,估计整个版权产业的产值将超过全国GDP的6%。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我国,版权产业对促进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开始为人们所认识,版权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与挑战。
形势好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府高度重视版权保护,版权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版权法律制度,提高了保护水平,强化了执法手段。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对其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著作权法对版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将“三步检验法”变成了明确的法律条文。
(二)广大公众物质生活水平与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对文化产品与服务 的需求增大,版权市场潜力很大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年为5160元,2003年为8427元,与1997年比较增长了6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年为2090元,2003年为2622元,与1997年比较增长了25.5%;2003年,对全国0.982‰的人口进行抽样调查,在6岁和6岁以上的1182247人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为64875人,占5.5%,而2000年人口普查时,6岁和6岁以上的人约116230万人,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为4571万人,占3.9%,三年提高了1.6%。城镇居民国内旅游人均支出1997年为600元,2003年为685元,与1997年比较增长了14%;农村居民国内旅游人均支出1997年为146元,2003年为200元,与1997年比较增长了37%。全国每一万人中,1997年仅有8.11部电话,而2003年为42.16部,为1997年的4.2倍;1997年仅有1.07部移动电话,而2003年为21.02部,为1997年的18.65倍。人民生活水平与教育程度提高了,但文化产品与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公众的需求。以电影为例,2003年我国的电影制片厂仅生产了140部故事片、53部科教片、6部纪录片、2部美术片;再以音像制品为例,2003年共生产了各种激光视盘14616种,35353.23万张,各种唱盘和录音制品13608种,22013万盘(盒)。
(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队伍素质提高,队伍扩大,大量优秀作品不断涌现
中国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人数以千万计。据有关部门统计,仅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11个专业文艺家协会会员将近7万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将近7000人,加上省和地市一级的文艺家协会会员和作家协会会员,共计200多万人。2001年,全国长篇小说出版超过500部,新排上演剧目近5200部,其中一半以上是新创作并首次上演;生产电视剧近9000部(集),歌曲近10万首。2003年,全国共出版图书19万多种,其中约60%是首次出版;出版期刊9074种,报纸2119种。
(四)文化体制改革,出现了一批版权产业的示范地区和企业 1.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领域从网络卡通、网络游戏,逐步扩大到互动娱乐传媒乃至上下游产业,建立了中国最大的互动娱乐产品运营体系。截止2003年12月底,自主研发和代理运营的产品共达十数款之多,累计注册用户超过17000万人次,最高同时在线用户人数超过120万人,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50%。2004年盛大各项增长率都保持在三位数:全年网络游戏业务的营收达到1.54亿美元,较2003年度增长105.4%;2004年全年周边及广告业务营收达到1100万美元,2003年度其他收入为150万美元,增长633%;2004年全年净营收达到1.57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117%;2004年全年运营利润达到6170万美元,较2003年度2580万美元增长139%。
2.福建省德化县
福建省德化县是一个人口只有30.4万的山区小县,由于加强了对陶瓷作品的版权保护,去年陶瓷行业总产值58.78亿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92.7亿元的62.4%),出口48.3亿元,税收1.93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4.7798亿元的40.38%),陶瓷生产企业增加到1100多家。在这一数字背后,版权保护机制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几年来德化县共登记各类工艺美术作品1000多件,调解纠纷19起,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3.外语教育研究出版社
成立于1979年的外语教育研究出版社,通过良好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目前,外研社共出版30多个语种的图书,品种达到3000多种,全社现有员工近1300人,2003年新出版图书670种,实现销售码洋11亿,利润1.8亿元,全社总资产6.25亿元,净资产3.65亿元。
4.湖南三辰卡通集团
湖南三辰卡通集团自主开发的动漫作品《蓝猫淘气3000问》目前已完成1200集,在两岸三地1017家电视台播出,每天累计播出蓝猫卡通片长达500小时,创作的一系列动画形象成为华语地区最有影响的卡通形象之一。三辰公司在蓝猫卡通片的基础上,以版权授权为基础,组织衍生产品的开发,形成以版权作品为核心的音像、图书、服装、玩具、食品等14类6000多种产品组成的版权产业链,年销售额已达20多亿。
5.大连市
大连市以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基地为目标,通过加强管理,推动创新,加大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实现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快速发展。2004年,大连软件园入园企业突破200家,成为中国国内外资企业比例最高、日资企业最多、最具国际化特色的软件园区;截至年底,大连软件园累计投资约40亿元,实现软件销售收入31亿元,出口创汇1.2亿美元。大连全市实现软件销售收入70亿元(占大连1900亿元GDP的3.68%)。预计2005年全市软件产值将达100亿元,出口3亿美元。
(五)良好的国际环境
继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1993年加入《唱片公约》之后,2001年12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在我国生效。至此,我国成为了国际版权大家庭的一员,与国际条约其他成员在共同认可的规则下进行着广泛的文化、教育、科学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行着各种作品版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贸易活动。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总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广大公众的版权意识仍然淡薄,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其版权产业的观念及对版权产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与提高。
第二,为侵犯版权者提供保护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部门和地区仍然存在,严重妨碍版权法律的实施和影响版权产业的发展。
第三,外国版权产品与服务的大量流入,特别是盗版制品的走私入境,严重阻碍了我国音像、软件等版权产业的发展。
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产业将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克服困难,谋求更大的发展,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版权产业 第3篇
【关键词】原创者;内容平台;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平衡
【作者单位】罗向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激励创新、保护产权做出了明确具体的部署,给版权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创新离不开对产权的恰当保护,版权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创新性内容的扶植、培育及维护。十三五期间,我们应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权,强化尊重原创、遵守法律和促进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的意识,塑造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氛围。
一、版权产业发展现状
近两年来,“IP”热潮方兴未艾,中国版权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46287.81亿人民币,占全国GDP的7.28%,其中软件、新闻出版、设计、广告和广播电视等核心版权产业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对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贡献较高。互联网内容产业迎来升级腾飞的重要时期,以网络视频、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和网络游戏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成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核心战略资源。目前,互联网内容产业已达千亿级规模,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硬件等新技术的推动下迎来新一轮腾飞浪潮[1]。
版权产业的发展及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勃兴,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近年来,国家重视版权交易体系的建设,陆续批准建立了“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12家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贸易基地。2015年10月,国家还推动设立了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进一步加强了版权资源共享机制。国家版权局举办了5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支持中国版权协会举办福州海峡版权创意产业精品博览会;支持广东省东莞市举办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等重要版权展会,版权贸易进一步活跃。
各地政府对版权产业更加重视,将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各地经济文化发展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加以推动实施,版权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广州、厦门和张家港等城市成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浙江中国轻纺城、景德镇国际陶瓷艺术中心等18家文创园区成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商务印书馆、北京出版集团等56家公司成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著作权人和相关企业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2015年,全国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大幅增长,总量达到164万件。其中,作品登记134.8万件,软件登记29.2万件,质权登记60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8.7亿元[2]。这些数据反映了权利人和相关企业加大版权保护、版权运用和版权管理,以及以版权为核心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
二、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版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却日渐突出。某些领域不公平的版权转让和交易惯例、普遍而广泛存在的免费使用和屡禁不绝的盗版行为已经成为版权产业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制掣。其外部表现是版权相关纠纷持续增加,使用者的版权意识较弱,因盗版造成的损失令相关企业不堪重负。
1.从版权内容平台或提供者来看,侵权和盗版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2015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80% 以上,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90%以上[3];朝阳区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上的数据与此近似。这反映了著作权纠纷,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多发状况。更多的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资源不足和赔偿数额低,并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成为权利人难言之痛。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先生曾经指出:“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不仅侵害了作者的权益,损害了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所有具有专有版权的媒体的权益,也使得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陷入了令人担忧的状态。”
2.一般受众尊重版权,为享用作品付费的意识和习惯尚未养成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主任储学军指出:“版权主体缺乏维权意识,侵权者缺乏法律观念,受众缺乏付费习惯。”“三缺乏”的问题困扰着媒体和原创者。从实践看,缺乏版权意识和付费习惯的,不仅是一般的受众,许多法律从业者、法律新媒体也不主动遵守版权规则,缺乏获得版权授权并支付费用的意识和机制。部分法律专业人士与专业媒体的做法,进一步真实地反映了使用者欠缺版权意识,免费使用的习惯根深蒂固。
3.从创作者的权益看,某些不公平交易惯例侵蚀、挫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
近几年来,谋求版权内容上的优势地位,成为各大内容平台以及内容生产企业最重要的战略。他们加大对版权资源的购买和囤积力度,以全面控制版权、开发衍生版权为目标,在与原创作者的版权转让或许可当中,往往采取买断版权、买尽所有权项、限制创作者就同类题材再创作甚至限制创作者精神权利的方式,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作者不尽公平。当前,这种版权转让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特定领域的惯例,对原创者形成挟制,严重挫伤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版权源头环节普遍存在的权利买断、对原创者限制过多而回馈过少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和激励优秀原创作者,不利于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点在音乐原创领域已有明显的反应;在文学、动漫和编剧等领域产生的不良影响,也已集中凸显。
三、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版权保护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在新的产业态势下,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版权产业以前所未有的热度和速度发展时,我们尤其要冷静思考,从可持续发展、谋求长远事业的角度去思考版权保护的目的与方向,去设计版权保护的机制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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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产业的发展要注重各方利益平衡
版权产业发展中涉及多方的利益,从大的链条看,涉及权利人、内容平台和使用者。他们是版权产业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设立版权、发展版权产业的目的,是促进原创、促进传播和使用,最终促进社会文化发展。因此,在版权产业的利益分配当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平衡三方的权益,使版权产业及文化发展的链条不至于畸形或断裂,来保证实现文化繁荣与发展的目标。
我们还要平衡好原创者与权利人、内容平台与服务平台、使用者集团与分散的个体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厘清社会文化发展的长期目标走向。目前来看,版权产业还存在着轻原创者、重权利人,轻个体使用者、重团体使用者,轻服务平台、重内容平台的现象。在当前的语境下,版权是一项兼具文化属性、经济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权利,在设计版权制度时,我们应综合考虑三个属性,避免经济和资本决定论。
2.版权保护要借助技术的力量
版权是与技术相生相克的权利。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版权的扩展,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对版权的盗窃和侵犯。版权与技术有天然的联系,在互联网条件下,我们要提升版权治理水平,技术方法和机制越来越重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慈珂司长提到,网络版权问题比重越来越大,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并通过网络提供版权公共服务,这些问题都得通过网络技术来解决[4]。目前,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开发了版权保护技术系统,对自有版权作品使用开展追踪监测。但各平台之间的标准各异,版权权利信息和保护系统不兼容,对于全方位的版权保护还难以统筹。
与天然具有技术优势的平台相比,政府版权执法与监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相关行业协会的技术手段还相当缺乏,在版权监控、追查侵权和版权管理方面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应当考虑采取灵活的机制,借鉴平台技术优势,促进合作,充分整合运用社会网络技术资源,改善网络版权保护手段,提高网络版权保护水平。
3.激励原创要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原创者及其原创作品是版权产业的源头及核心资源,缺乏对原创者保护和激励的版权产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原创者团体也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处在金字塔基础层级的原创者们,是顶端少数著名原创者的来源和支撑。但正是这些基础层级的原创者们,权利容易受到忽视、侵犯甚至剥夺。他们多数处在创作的成长期,谈判能力很弱,在版权产业中没有发言权和议价权。另外,由于版权内容平台有不断整合集中的趋势,版权内容越来越多地聚集在少数具有优势地位的平台上。即便是知名的、作品广受欢迎的创作者,未来个人的谈判能力也很难与平台抗衡。在这样的情形下,创作者们应当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去强化谈判的能力,积极争取获得与创作者们的贡献相当的回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创者的代表和联盟,应当积极推动创作者们维护权益。要恰当、充分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制度设计者需要全面考量,原创作者们达成统一共识,集体管理组织自身也需要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4.优化版权环境要提高互联网“原住民”的版权意识
出生于20世纪90年代及以后的新生代,是互联网的“原住民”,是互联网环境下文化创意产业主要的消费者和使用受众,未来几年将成长为主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他们的版权意识如何,对于未来版权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国家正在实施在中小学校推广知识产权普法的政策,版权产业应当抓住这个契机,在中小学生中加大普及版权知识的力度,培养版权意识强、创新意愿高的版权产业未来生力军。许多国家的文化、版权产业界都很重视在青少年当中普及版权知识,提高他们的版权意识。韩国政府和版权产业界通过开办著作权体验室、著作权研究学校、远程培训和上门培训等方式,增强青少年的版权意识。2013年至2015年,韩国青少年版权意识逐步提高,2013年其“著作权指数”为74.1分;2014年为76.4分;2015年为78.6分;2016年的目标是80分。他们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当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版权保护力度,激励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是版权产业的不懈追求,需要版权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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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慈珂.2014年着力提升版权治理能力[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4-01-02.
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与对策分析 第4篇
关键词:版权困境,动漫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立法
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 动漫出版产业的前景被国内外动漫界一致看好, 但美好的前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就目前而言, 中国动漫出版产业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而浙江、天津等多个城市的动漫产业基地, 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动漫出版产业的生产能力, 但依然不能完成中国动漫产业链的构建, 难以保障动漫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纵观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 不难发现, 制约着其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如品牌缺失、营销策略不当、专业人才难觅等等, 这些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对新事物发展所需条件不能满足、匹配所产生的矛盾, 因而往往被发现、被重视, 进而被不断克服和解决。而即便动漫正式由“亚文化”晋升为与文学、音乐等并列的文化形式, 动漫出版产业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依然被忽略、不被重视, 因此, 深陷在版权困境中的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总是不尽如人意。基于此不难发现, 要实现动漫出版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首要问题是解决其版权困境。
1 明显的版权困境
动漫, 是指包含漫画和动画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文化产品, 其通过图画、声音、语言、文字相结合的形式展示出来, 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进而受到人们的喜爱。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应用, 动漫出版产业已快速地从传统的二维平面作品的出版逐步走向三维立体作品的出版, 例如, 网络游戏角色到该游戏角色卡通公仔的出现, 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而版权保护则是伴随在这个发展过程之始终的。
就目前而言, 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力度相对于行业发展需要来说, 是远远不够的, 其版权困境已显得尤为明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市面上国产动漫作品影响力不足, 版权保护措施推行困难
各综合性的动漫产业基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 可即便我国国产动漫产品产量上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但是影响力上依然存在严重不足。近年来, 国产动漫除了《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动画举得较好的成绩外, 其他本土作品均因内容或技术上的问题湮没于历史的海洋。在此情境下, 人们很难对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版权保护予以足够的重视, 因为即便享有版权, 权利人也难以获得预期的、可观的利益, 维权之路所花时间和精力与回报也难以成正比。所以, 版权保护措施乃至法律法规并不能取得权利人的深度认同, 也难以被普遍应用于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中, 因此其推行困难。而本就不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一旦大量被虚置, 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就会不断突显出来, 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
1.2 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散乱, 版权界定不清晰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专业分工的细化, 使得动漫出版产业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主要影响两方面的内容。第一, 从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产生角度讲, 好的动漫作品通常是系列存在的, 而个人精力的有限性降低了其单独完成某系列作品的可能性, 大量动漫工作室的存在虽然解决了专业分工的问题, 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也使得著作权归属变得不确定。加之著作权合同管理制度的散乱, 通常不能合理地分配版权利益, 也就打击了动漫人才创作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整个动漫出版产业的发展。第二, 从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传播角度讲, 版权贸易专业化、多样化使得著作权合同被广泛运用, 可由于动漫出版产业的产业链不完整, 国内外版权内涵理解差异的存在, 也造成了合同内容简单且缺乏统一的规范, 进而使得版权界定不清晰、许可使用的范围不明确, 造成了动漫出版各链条企业之间的纠纷增多。
1.3 动漫出版审批制度滞后, 合法出版障碍重重
文化的传播总是需要一定媒介的, 动漫出版审批制度就是对传播媒介的控制, 以期达到动漫产业的发展得以丰富我国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之目的。但目前的动漫出版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一则使得许多民营企业虽掌握了大量的动漫出版资源, 却因企业资质审批的问题而无法进行合法出版, 可观数量的动漫作品在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过程中都遭遇到不能取得出版许可的困境。企业为获利, 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以“买卖书号、版号”等违背知识产权法律主旨的行为, 从而造成内容监管的混乱和不足的问题, 不利于动漫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二则使得引进外国动漫版权障碍重重, 助长了动漫盗版行为者的嚣张气焰。由于我国动漫市场上的作品, 深受观众喜爱的有七成来自日本、欧美, 而动漫出版审批制度对引进外国作品的审批更为严格, 耗时更长, 往往引进作品的审批还在进行中, 市场上就已经出现盗版作品, 这就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利益, 不利于动漫出版产业依助于国际平台的发展。例如2013年1月, 腾讯斥巨资获得了日本集英社多部动漫名作电子版权的授权, 可是汉化组、贴吧、论坛、网盘在较长时间内依然会存在, 盗版漫画因为免费看, 依然难以被终结。腾讯要实现第一时间提供给观众或读者原汁原味的动漫作品, 由于动漫出版审批制度的存在, 依然困难重重, 必然也将使得这次合作的前景堪忧。
2 版权困境之成因
2.1 动漫版权立法上存在缺陷
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 主要可归类为美术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以著作权法的版权保护为主, 结合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手段, 对动漫作品及动漫出版产业的出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版权保护思想, 目前涉及动漫版权保护的法律缺乏系统性, 也缺乏对动漫出版产业这一新兴事物的针对性。一方面, 不能明确判定动漫作品的版权归属, 避免版权纠纷;另一方面, 不能确定侵权判定标准和赔偿依据及金额, 导致版权纠纷频繁, 继而突显出整个动漫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不足。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使得动漫版权立法不能满足动漫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定程度上甚至限制和阻碍其发展, 如《著作权法》中, 并不将平面的动漫形象转化为立体的动漫玩具的行为视为“复制”, 这是列举式立法在定义上的局限, 也说明立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动漫出版行业的发展需要。
2.2 动漫版权保护执行上存在缺陷
目前所采用的司法与行政执法并驾齐驱的版权保护模式, 执行效果欠佳。一则是, 在盗版猖獗的情况下, 侵犯版权败诉后所承担的赔偿金较少, 一般在一万元左右, 难超过五万元, 与侵权者可能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的可观性极不协调, 难以形成威慑。加之因侵犯版权行为承担刑事制裁的可能性较低, 概率较小, 难以对盗版者形成警戒, 最后也就使得版权保护执行力度不够, 本就不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二则是, 维权成本较高, 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高额的鉴定费, 赔偿金额执行得不到位, 往往使版权人难以享有维权的成就感并获得期待利益而不愿维权, 加之商标和专利分开管理的制度也造成了行政执行上的诸多不便, 人力、物力不能有效配置用于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长此以往, 动漫版权保护执行上的缺陷将不断扩大, 从而加剧了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
2.3 动漫版权保护意识不高
我国动漫出版产业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资金和人才的限制,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对版权保护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很少将版权保护问题纳入企业规划, 分配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事前预防的企业。薄弱的版权保护意识也使得动漫出版企业的优秀作品被盗版而诉不及, 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加之企业对版权规则、版权发展战略及版权运作机制的漠视, 对动漫出版产业链条各阶段版权的特点未能区分对待, 进而不能运用版权制度充分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最终因版权陷入企业发展的困境, 甚至于破产或重组。
3 应对版权困境之对策
在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前提下, 面对我国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 绝非只是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就能克服和解决的, 需配套以适当、完善的市场化运作。但是,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设计的版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体系, 却是解决此困难的基础。因此, 动漫出版产业应对版权困境, 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3.1 完善动漫版权保护的立法, 加强其系统性、针对性
既然动漫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 就需采用统一、系统的立法指导思想, 对现行的关于动漫出版产业的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让动漫版权的保护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以鼓励动漫出版产业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一方面, 关于动漫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侵权行为的判定需给出可参照、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把法律原本模糊的地带清晰化, 以解决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问题。另一方面, 给动漫出版产业一定的个性化版权保护, 以解决其版权难以取得、版权利益难以保障、版权侵权难以遏制等问题, 如提供更快捷的版权登记方式、扩大动漫作品“复制”的范围, 将动漫衍生产品的复制也纳入其中、限定数字化环境下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3.2 加强动漫版权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
不管是动漫出版中的著作权合同管理, 还是动漫出版审批制度, 都属于动漫版权行政管理的范畴。国家有关机关及相关部门, 可以出具著作权合同的范本, 以期实现标准化运作, 也可以简化动漫出版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以实现版权认定和出版同步, 从而维护版权所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 利用技术手段, 如建立网络版权交易平台等, 为版权的有效转让、许可, 动漫作品的有效传播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而在打击盗版等动漫版权侵权行为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则应整合资源, 针对盗版猖獗的领域和环节, 制定长期性的打击计划, 呼吁全民参与检举和揭发盗版行为, 降低版权人的维权成本。此外, 通过全国性的动漫出版行业协会, 鼓励动漫出版企业不断创新、加强研发, 提供版权企业之间版权信息的更新与交流平台, 建立版权争端的非诉解决机制, 从而营造版权保护的良性环境, 遏制盗版等版权侵权行为。
3.3 提高出版企业动漫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动漫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或口号上, 而是要一方面深入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版权规则、国家的版权发展战略及版权运作机制。另一方面, 制定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版权保障的规章制度, 将版权保护问题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分配专业人员对著作权合同、企业享有版权的动漫作品进行管理, 建立版权侵权行为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程序化、标准化维权机制。如国内原创动漫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运营的“阿狸“形象, 能获得2012年度“亚洲区最佳新晋授权品牌”大奖, 就是该公司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而获得成功的力证。
4 结语
动漫出版产业作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 因版权保护问题而受到诸多限制。为了使其能够“又好又快”发展, 需要以理性的心态面对动漫出版产业所陷入的版权困境。进而由政府给予大力度的扶持和规范, 由企业加强动漫版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 挣脱出版权保护的困境, 以丰富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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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版权网版权知识7月底考试题目 第5篇
二 判断题(每个2分,共10分)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汇编权又称编辑权()中华版权网的定位为-----版权贸易的商业性网站,以传播行业信息为主要内容,同时做版权策划和版权产品邮购。()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也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表演权属于著作人身权()
三 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版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湘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发行权
三 问答题(每个10分,共50分)
1请简要回答中华版权网的意义和作用。
2简单介绍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具备的功能。
3什么是文化产业?文化产业范围中的核心层包括哪些?
4什么叫版权贸易?版权贸易有什么特点?
版权产业:助推美国经济30年 第6篇
在国内生产总额(GDP)中占据重要份额
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所发布的12份报告,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在其国内生产总额(GDP)中所占份额以及百分比见表1。
表1: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产值(单位:亿美元)以及占GDP的比重
为了更为直观形象地展现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趋势,笔者根据表1数据制作图1如下。
(图1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趋势图)
由以上表、图可知,以核心版权产业为主要部分的总体版权产业,在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额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无论是总产值,还是占GDP的百分比,基本上都呈现出强劲的上升趋势。实际上,在1977-2001年的24年间,美国GDP中版权产业部分的增速达到了7.0%,超过了其余经济部门(3.0%)和整体经济GDP同期年均增长率(3.2%)的两倍;美国总体版权产业合计增长率为4.10%,也大大高于其他经济部门同期增长率1.50%。即使是在美国经济大幅下滑的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依然“逆势而行”,其净产值依然保持着持续了1/4个世纪的递增态势。单就美国核心版权产业部分来看,在1977年到2001年的24年间平均每年增长7.01%。其中,从1977年到199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净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增长率为241%,年平均增长率为6.3%,是同期美国经济总增长率(2.7%)的2.3倍;而在1997-2001年的4年间,核心版权产业平均年增长率高达9.38%。
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美国电影发行协会总裁迈克·弗雷斯科恩就认为,对于美国经济的重要性来说,核心版权产业已经超过了其他的传统出口产业。毫无疑问,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经济的日益增长,由此而来地对娱乐性内容需求的更大增长,这一趋势将继续发展。
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就业机会主要是反映总体版权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的具体就业人数,以及各自所占全国当年各行业就业总人口的比例情况。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具体就业规模如表2所示。
以下图2亦是笔者根据表2制作,旨在形象直观地反映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占当年就业总人口比例的趋势。
(图21977、1987-2007年美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占当年就业总人口比例趋势图)
由上表、图我们发现,无论是核心版权产业,还是总体版权产业,都具有较强的容纳劳动力的能力,这与版权产业本身属于劳动相对密集型产业有很大关系。美国作为发达文化国家,其迅猛发展的文化产业不断为众多创意人才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仅就核心版权产业部分来看,据统计,在1977-2001年间,核心版权产业的职位每年平均增长4.93%,大大高于其他经济部分在同期达到的1.50%。其中,在1977-1996年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年均增长率(4.6%)几乎是总的就业年均增长率(1.6%)的3倍;从1997到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每年增加1.33%,比美国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1.05%)高出了27%。
美国娱乐软件协会总裁道格拉斯·洛温斯坦在谈到1996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就说:“随着美国版权产业在过去20年中的迅速发展,它们已经成了这个国家主要的雇主之一,为数百万美国人提供了生计。”前美国国会女议员,现美国出版商协会总裁帕特·施罗德在谈到1998年度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时也说:“应当记住,我们令人惊讶的版权产业……为350多万美国家庭带来了饭桌上的面包。几乎百分之三的就业队伍依赖我们的这些创造性产业而维持生计。而且,这一百分比将在新的世纪中急剧增长。”
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总体版权产业对外贸易具有复杂性,其进出口总额往往很难得到准确的统计。因此,人们一般主要通过对核心版权产业对外贸易额进行统计,以此管窥总体版权产业的对外贸易总体情况。早在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销售额和出口额就达到了601.8亿美元,居美国各行业的第一位,历史性地首次超过了汽车及配件(598亿美元)、农产品、航天业、计算机业(376.3亿美元)等行业,成为美国出口份额最大的经济部类。时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的杰克·瓦伦蒂也说:“知识产权是美国最有价值的出口物,也是全世界最需要的美国产品。”199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贸易总额为668.5亿美元,再次居各行业之首。到2001年的时候,对外贸易总额达到了889.7亿美元,超过了化学、合成品、汽车、设备和零件、航行器及其零件、农业等行业,仍然居于首位。甚至在美国经济顺势下滑时,版权产业依旧体现了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对外贸易额和出口额高达1108亿美元,继续领先化工产品、汽车、飞机、粮食、医药产品等主要经济部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中的软件业和电影业,这两种产业的出口尤为突出。就软件业出口情况来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国和出口国,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软件产业每年以12.5%的速度增长,几乎是美国国民经济增长率的2.5倍。计算机软件的出口也从1991年的196.5亿美元直增至2005年的791亿美元,年均增长10.46%,使美国在世界计算机软件市场上进一步巩固了其霸主地位。虽然,2002年的软件出口额为599.7亿美元,与2001年的607.4亿美元相比略有萎缩,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的主席Robert Holleyman将之归罪于猖獗的盗版,但是软件的国外销售始终创造着巨大的经济贡献。从电影业出口来看,美国电影业出口从1991年的70.2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84.5亿美元,年均增长7.15%。由此可见,美国的软件业和电影业出口在核心版权产业对外贸易份额中贡献卓越。也正是通过强势的版权对外贸易,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从其他国家攫取了大量的利润,很好地促进了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对外贸易也已经成为版权产业持续发展的强大支柱。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版权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动因,也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正如美国电影协会(MPAA)现任主席丹·格里克曼的评价:“版权产业是美国最有价值的一块资产,我们要不遗余力地保护我们创造性的成果。”
版权产业 第7篇
一、县域版权产业现状
版权又称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与专利权、商标权并称知识产权三大支柱。
由于版权产业还未引起社会公众足够的重视,县域普遍对于工艺美术、玩具、陶瓷、纺织品等新兴工业行业领域的版权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较弱,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曾经有一家县域纺织集团公司前期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一直被抄袭、仿造所困扰,后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申请专利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得到批准,而研发创新产品具有时效性,不能产生最大经济效益。近期,他们通过省版权登记平台申请了多个项目的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手续简单,时间短、效率高,一个多月取得了近100个作品的登记证书,内容涉及台布、毛巾等各种产品。自从有了版权登记证后,大家非常认可,在博览会评奖时还能优先评奖,确实带来了良好效益。
二、县域版权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许多作者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或者不太清楚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程序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许多企业产品知名度高,很大一部分原创作品被模仿,为了生存发展,他们就要自己去收集证据、去维权,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侵权盗版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目前,县域版权执法已经卓有成效,多次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专项行动,加大发行关口、重点区域、互联网络监管力度,确保了文化市场的平稳有序。但在肯定县域版权保护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前提下,还必须正确认识到,目前盗版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版权产业其核心资源智力成果的创造成本高,投入大,在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模仿和复制。
(三)版权执法亟待加强。
近年来,版权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一些问题。版权执法力量薄弱,两法衔接仍然有待加强。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日新月异,不断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对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执法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技术设备、技术人员。跨地区的版权执法合作还不够紧密等。而在当前版权维权举报工作中,存在着体制约束、机制缺乏、依据不足、条件薄弱、职能单一、认知度低等问题。
三、加强版权保护,推进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呼唤版权保护,现代企业需要版权保护,县级作为版权保护的“最后一公里”,是版权能否突破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建立版权服务体系。
要将版权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强化版权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增加版权公共服务队伍,健全执法机构、配强专业人员装备、在各镇街、园区和大型企业设立专门办公室等措施,规范版权公共服务行为,适时成立县级版权协会,代理作品版权登记,不断开发、扩充新的版权公共服务项目。围绕服务创业、促进创新,形成了版权工作的强大合力,通过建立版权服务体系,完善版权保护工作。
(二)政府引导创新,为版权管理提供坚强保障。
为了鼓励保护文化创新,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版权作品登记财政资助制度,每年评选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版权工作站,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建立优秀版权作品奖励制度。设立版权专项引导资金,实行版权登记全额资助和优秀作品及“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奖励制度。通过设立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版权登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创新发展。
(三)强化宣传教育,打击侵权盗版。
要将版权知识宣传普及作为常态性基础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版权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版权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激发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版权产业发展注入源头活水。要推动版权保护自律,鼓励、调动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引导支持权利人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手段,开展正当维权。文化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切实保护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四)加强版权登记工作。
版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但版权属于一种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无形资产,权利人无法以占有作为标志证明其权利拥有,也无法提供具体权利凭证。版权登记制度为权利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是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权的重要保障措施。为鼓励企业进行版权登记,着眼于搭建版权创造孵化平台应设立县版权登记服务中心,引导帮助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新并主动申报版权登记,免费提供版权登记服务、提供版权方面的咨询服务。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创新包括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而文化创新的成果主要表现为版权。
关键词:县域,文化创新,版权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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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存常.加强版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Z].山东省文化市场执法网,2016-05-23:http://sdwhzf.gotoip1.com/newsshow.asp?id=12508.
版权产业 第8篇
新经济时代, 全球经济竞争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增加, 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本国支柱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 由于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高增长率, 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攀升, 逐渐引起了的国际关注越来越多。文化产业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重点支柱产业, 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 文化产业起步较慢, 虽然发展迅速, 但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近年来, 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把文化产业当作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植的产业, 制订了许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尽一切努力要把文化产业培养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
湖北省作为我国的文化大省理应跟随国家的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楚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北是楚文化的摇篮。荆楚文化源远流长, 积淀深厚, 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厚重的文化资源为湖北省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要把湖北的文化产业打造成湖北的重点支柱产业, 还需要我们实施一些具体的版权措施保护和充分利用湖北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
一、什么是文化产业
1947年, 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 (Theodor Adorno) 和霍克海默 (MaxHorkheimer) 首先提出“文化产业” (也译为文化工业) 的概念, 以展开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后来逐渐发展为今天普遍使用的中性概念: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 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于他们的文化价值。澳大利亚麦大卫·索斯比教授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 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最新定义, 文化产业为以遗产古迹、艺术创造表达形式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 具体包括出版印刷著作文献、文化遗产、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乐、音频媒体、视频媒体、社会文化活动、环境和自然、体育和游戏等十大类。
我国首次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 是2004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这也是国家几部委联合专项研究的成果。该文件首次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界定, 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6种: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文化传播服务,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国家统计局按照文化活动的内容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 其中文化服务包括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新闻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服务包括文化设备、用品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文化设备、用品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在国家统计局的文件中, 其编写说明将文化产业分类另分为核心文化产业 (如出版、影视、新闻等) 、外围文化产业 (文化休闲娱乐和网络文化等) 和相关文化产业 (文化设备、用品等) , 对我们了解文化产品的范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湖北文化产业的现状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 发展迅猛, 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湖北省文化建设呈现出了加速发展的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来, 湖北省着力打造文化精品, 发挥产业优势, 营造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文化产业又得到新的发展。湖北作为社科大省、报刊大省、出版大省、文学大省、戏剧大省、文博大省的优势日益明显。2007年, 湖北文化产业单位有近3万个, 从业人员55.7万人, 实现增加值368.3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27.4%, 约占全省同期GDP的4%。2008年第三季度, 湖北省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337.58亿元, 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2%, 比第三季度GDP增幅高8个百分点。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总量的4.28%, 文化产业经济总量持续扩大。
从以上数据来看, 湖北省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与沿海发达省市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从全国地区分布看, 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较快, 排名靠前的是广东、北京、山东、浙江、上海、江苏和福建等7省、市。而排名最后是西藏、青海、宁夏、海南、甘肃、贵州、新疆7省。从中部6省看, 湖南最高, 其次是河南, 湖北排在第三, 以后是安徽、江西、山西。同时湖北省的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担忧。
(一) 湖北省文化产业虽然已经初具规模, 但结构仍需调整
湖北省文化厅把湖北的文化产业分为“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核心层”包括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新闻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外围层”包括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网络文化服务, 其他文化服务;“相关层”包括文化设备、用品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文化设备、用品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从2008年第三季度湖北省文化产业分层情况看, 核心层增加值115亿元, 外围层80.16亿元, 相关层141.87亿元。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的比例为34.1%、23.7%、42.0%。“外围层”产业属性明显的行业所占份额偏低。
(二) 利用、挖掘文化资源不足
荆楚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渊源、博大精深和鲜明的地域特色, 都具有很值得开发的经济价值。目前, 湖北文化产业生产能力不足, 文化资源大量闲置, 文化活力没有充分发挥, 文化市场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实施版权具体措施的必要性
(一) 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为核心的产业
文化产业是提供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产业, 其中以版权产业为核心。
广义的文化产业, 是以人类思维和劳动创造产品的产业。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表现为:社会产生了版权保护的产品 (作品) 和版权保护制度以此来鼓励作者不断创造新的文化成果, 由此促进作品的创作与生产, 进而推动文化走向繁荣。因而可以说, 提高和增进文化遗传最重要的手段是版权保护、版权作品的生产和经营。
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部分版权产业, 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印刷、发行、工艺美术、文学艺术、网络传输、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库、电子音像出版、广告业、建筑设计等。狭义的文化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关系更为密切。不管是广义的文化产业, 还是狭义的文化产业, 都是以版权为核心的产业, 版权产业是我国实施版权战略的基础产业。版权产业的发展将极大地丰富文化产业的内涵, 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将会给版权产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者相辅相成, 互为动力、共同发展。
(二) 为文化创新力提供了激励机制
文化创新需要作者以及传播者付出大量精力和体力, 是智慧的结晶。作为理性经济人, 文化创新者不仅需要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而且更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但由于文化产品具备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文化创新具有外部性, 因此对于文化产品的消费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如果没有版权以及版权保护, 没有具体的版权战略, 那么文化创新者将得不到任何经济回报;不仅如此, 甚至有可能连成本都无法收回, 久而久之, 文化创新者的积极性必将遭受严重的挫伤, 文化创新者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会继而降低, 从而影响社会文化产品的生成, 并最终制约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三) 为文化产业的竞争提供了平台
从本质上看, 文化产品是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和易传递的特性。新经济时代, 不仅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也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上日程。英国政府的一份白皮书曾指出:竞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们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有价值的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资产, 而这些资产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了英国政府的重视。可见, 版权和文化产业将主导全球竞争。湖北省发展文化产业也要顺应全球竞争的大趋势, 实施版权措施, 尊重和保护版权。
四、实施具体的版权战略Kamil Idris 提出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发展基本模式
提出问题——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实现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诞生——经济得到推动和增长。由此可见, 我们必须实施具体切实有效的版权战略, 不断的解决问题, 实现创新, 才能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促进湖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 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 促进对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
对传统文化进行恰当的开发和利用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版权视野内, 正在对传统文化作品进行如火如荼的商业开发。例如, 将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标识、图形用于对该区域旅游业的宣传, 既能宣扬其民族文化和瑰丽的区域, 更能为该民族、该区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以土著部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其独特的魅力, “土著部落文化旅游”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实例。
湖北省是楚文化的摇篮。目前, 全省有荆州、武汉、襄樊等5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有武当山、明显陵2处世界文化遗产。有楚城遗址5座, 楚文化遗址73处, 三国历史遗迹140多处, 20个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和365个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蕴藏丰富。我们要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 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文化品牌, 坚持走特色品牌战略。但传统文化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的传播, 可能导致对一国文化遗产的不适当利用, 这是不容忽视的。一旦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卖点”出现大量的仿制品或者渐渐淡化, 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并渐趋消失。因此在版权战略视野中, 像版权保护这样的有力工具在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化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 不断完善和发展版权信托制度
湖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 而许多文化资源版权所有者或传承人是民间艺术家, 他们没有专业的版权的知识, 也不懂如何把版权转化为经济利益。此时, 湖北省政府可以鼓励版权所有人进行各种版权的资本化运营, 比如选择版权信托。
版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版权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在从事具体信托业务时还会涉及第三人) 、投资人等主体。
其中, 版权人将作品版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负责具体的版权运营, 为版权人赚取运营收益, 同时获得版权人支付信托报酬。在版权的各种资本化运营模式中, 版权信托因其保护的范围比较全面赢得了广大版权人的欢迎, 而且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版权信托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 版权信托制度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更加确定化的权利义务关系, 版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法律地位从根本上为版权资本运营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保障。
版权信托很好的利用了各自的优势。版权所有人仅拥有版权, 却缺少把版权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能力;而受托人因其受过专业教育, 对版权制度了如指掌, 又拥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它可以将版权最大化的实现经济效益。这样既把版权转化成了真正的生产力, 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也相应实现了具有版权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职业价值。
(三) 文化企业加强版权自我保护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力军, 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有着举有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发展文化产业当然首先要依靠文化企业, 企业做大做强才能带动产业向前发展。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湖北省相继成立了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知音传媒集团、今古传奇报刊集团、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等9个大型文化集团。江通动画、百步亭国际传媒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迅速。但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 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 版权保护工作显得更加举步维艰。而文化产业若要有所发展, 就必须加强版权自我保护, 这就要求文化产业在盗版满天飞的大环境下, 仍然不断探索, 寻找一条柳暗花明的未来之路。
文化企业 (尤其音像、广播、软件、图书、报刊、电视、电影、网络等大众传媒经营单位) , 应当配备版权专职人员或设置版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或版权专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四:①收集版权产品市场动态, 负责查处侵权盗版活动;②督促履行合同义务和回笼版权收入;③审查版权合同草案, 提协议条款或修改意见;④建立独立系统的版权业务档案;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有关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反馈版权业务信息。
(四) 切实培养版权人才
近年来,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 版权所具有的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可以预见, 今后我国版权经营工作的努力方向将是职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版权产业与培养版权专业人才是分不开的, 版权资源的有效开发受到了版权人才严重匮乏的制约。湖北省文化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版权人才, 无法把湖北省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具体实际的经济利益。应尽快制订版权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应对当前版权产业扩大的急切需要和目前不尽人意的人才现状。
大学是培养版权人才的基地。目前湖北省的许多大学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比如建立法学院, 着力培育具有专业版权法律知识的优秀人才。版权人才的培养在高等教育中应与其他人才的培养相区别, 把版权人才培养设定为具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精英人才的培养。在办学方式、学位设置以及知识产权体系建立方面, 切实依据国内场发展的需求制定具体的办学方针。目前急缺的版权人才可以划分为学术专家型、司法审判型、中介服务型和行政管理型四种类型, 这四种都是复合型的版权精英人才。他们既懂法律又懂产业, 既懂市场又懂版权, 既懂多种语言又懂国际贸易。现实对版权人才提出了如此高的要求,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21世纪最需要的是人才, 谁拥有最优秀的人才谁就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因此, 文化产业的发展最离不开的就是版权精英人才的推动。
五、结语
“崇尚创新, 尊重版权”是版权文化的基本内涵。如今, 我们重视版权, 实施版权发展战略, 更要切实把握版权文化的基本内涵, 这样才能又好又快的促进湖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像工业和农业那样的重点支柱产业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但关键在于如何做, 如何把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本省的重点支柱产业。实施具体的版权措施只是我们要走的一小步, 往后还有许多路需要我们共同去探索, 去发现。对于像湖北省这样有着诸多文化资源的省市而言, 发展文化产业不仅仅有着经济上的意义, 更有着促进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影响力。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知识经济诞生以来, 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版权产业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核心产业, 使得发达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利用版权方面的优势获取利益。我国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战略。湖北省作为楚文化的发祥地之一, 荆楚文化源远流长, 积淀深厚, 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湖北省要想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就必须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 重视版权的发展和保护, 切实实施一些行之有效的版权具体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产业,现状,版权,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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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婉彬, 王锦贵.国内外版权产业研究发展[J].新世纪图书馆,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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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惠林.文化产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151.
版权产业 第9篇
一、盛大文学的核心竞争力与运营理念
在2010年的《每日经济新闻》对盛大文学CEO侯小强的专访中有这样一个问题, “盛大文学收购起点中文网后, 年年底又建立国内首家文学的版权运营中心, 这些是基于什么想法?”侯小强是这样回答的:“盛大文学不是一家文学网站, 而是一家彻头彻尾的版权公司。盛大文学这几年要做的是两件事:第一是把盛大文学变成一个版权生产基地。第二是做好版权的分销。盛大文学实施的是“全版权运营”理念, 对一部有商业价值的作品, 实现一次生产, 多次利用, 最大限度地发掘其商业价值。”[1]虽然只是短短的一小段话, 却包含了盛大文学版权产业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与运营理念。
1. 版权是核心竞争力
从侯小强的原话中我们看到了版权的运营乃是盛大文学的核心产业运营性质。为了走这条版权公司的路, 盛大文学采取了“维权运动”和建立版权生产基地这两大重要的发展战略。盛大文学的维权运动开始于2009年对百度提出诉讼, 2010年在上海法院正式立案。直至2011年5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认为, 百度公司侵犯了盛大文学网站上的《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作品的著作权。据此, 上海卢湾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受理费用人民币44500元。这种以诉讼为维权方式给中国版权之路带来示范的效应, 得到了很多作家、出版社的响应。“维权运动”也是盛大文学自己炒热自己的一种方式, 一方面维护版权的姿态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 另一方面盛大文学也进入了更多人的视野。此外, 当初陈天桥找到侯小强时候所说的第一句话是“文学, 要成为一条高速公路。”侯小强这样说道:“2010年, B2B会是盛大文学的重点运营项目。我们准备把中戏、北电编剧系当年毕业的学生签下来, 分成不同的组合, 有讲故事的, 有加边角料的, 有贡献想象力的, 请著名编剧为他们培训, 可以先给他们开工资, 将来变成工作室, 给分红。我们将把编剧这一块给抓起来, 打通从小说到影视的通道, 打造中国影视剧本基地。”版权生产基地的建立也预示着盛大文学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推出了更多在线的游戏, 动漫, 实体出版社。
2. 盛大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理念, 是版权运营的延伸, 也是版权资源的整合
这一理念所指的就是更好的版权分销, 也就是说对一部作品的商业价值进行最大程度的提升, 从出版到影视到游戏等多角度进行加工, 使版权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这也是盛大文学的未来, 集中于版权经营延伸和围绕版权形成的资源整合。首先, 盛大文学制作网络游戏已经不是新闻, 而是开始向影视剧方向扩展。其次, 近年盛大文学将目光转向云中书城和电子书的推广, 两者被看作是盛大文学未来发展最为重要的布局之一。由于网络文学盗版问题严重, 法律漏洞频现防不胜防, 依靠微支付实现盈利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 盛大文学通过实现云中书城与电子书阅读器Bambook无缝对接, 使用户可以通过Bambook在云城中搜寻到喜爱的书籍、看到书籍推荐或者进行书评互动, 同时享受海量的阅读资源, 形成其“书中淘宝商城”的价值链。[3]
二、盛大文学的商业运营模式
盛大文学的强大之处就在于他不仅仅拥有为我们所知的线上文学网站, 同时也拥有203家合作出版社, 4家出版策划公司, 可以说是有声出版领域和数字期刊领域最大的网站。
1. 线上业务
原创网、红袖添香网, 为盛大文学成为网络文学界的领跑者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后, 盛大文学又将榕树下、小说阅读网、言情小说吧和潇湘书院这4家网站收入旗下, 从而进一步拉开与其他电子阅读企业的差距。截止到2009年的第二季度盛大文学已经成功的占据了我国网络文学市场份额的80%以上。盛大文学的商业模式, 首先通过与作者签约, 将作者的作品发布于公共阅读区, 为网站的用户提供免费的试读。当作品的阅读量到达一定数值的时候, 该作者的作品会被划入Vip区。进入此区域的作品, 读者需要支付每一千字五分钱的浏览费用。之后, 网站再对此费用与作者进行分成。而这一部分的收入一直以来都是盛大文学的主要收入来源。据盛大文学的统计数据显示, 2008-2010年, 在线收费的营收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 从最初的3700多万元, 到2010年1亿多人民币。此外, 2010年盛大文学付费用户数达到110万, 2009年同期为50万, 同比增长115%。除此以外, 其线上业务还有提供给移动终端的无线阅读内容和网站广告等。
2. 线下业务
盛大文学2009年开始发展线下的出版业务, 目前旗下拥有图书补办策划公司三家, 分别是华文天下、中智博文和聚石文华。通过出版传统图书和电子图书来获取收益。2009年和2010年, 线下业务为盛大文学贡献了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价值, 其迅猛增长的态势, 使其在盛大文学中的地位与角色越发重要。营收额占盛大总应收额的两成升至四成。两年间出售书目超过2000万册。
三、盛大文学进军手机阅读平台, 撬动未来市场
1. 跨平台阅读和增值服务
未来的盛大文学将成为一个既是内容生产加工者的角色, 又是使用终端的一个角色, 从而吸引到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参与到平台建设中。因而, 对盛大文学而言, 产业链中的每个角色都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版权方面, 移动网络的构建与平台间的合作也颇为重要。在战略上, 盛大文学还与许多科技类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与旗下的云中书城建立合作发展的关系。
2. 中国手机阅读的未来市场
根据《2010—2011年度中国电子图书发展趋势报告》的数据显示, 近几年我国通过电子书的方式进行图书阅读的读者数量大幅增长, 达到约1亿人次, 预计未来的数量还会持续增长。因为通过手机进行阅读, 时间上可以自由掌握, 因而推广至今深受用户的喜爱。在分门别类的电子阅览器市场中, 手机阅读独占鳌头。如果说盛大文学在发展上对未来契机的把握是如此勇于尝试, 那么它所面临的发展上的问题也会比前人更多一些。
四、盛大文学所面临的问题
1. 版权问题, 仍是出版业的命门
其一, 盗版网站猖獗。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目前存在的盗版文学网站约有53万余家, 他们的年获利超过50亿元人民币。其二, 百度文库, 贴吧, 新浪爱问等此类搜索引擎式的共享平台对版权利益的侵害。“经过粗略的估算, 由于百度对盗版的纵容, 给我们带来的损失一年超过十亿。”在上任两年多的时间里, 侯小强已经多次抨击百度“不作为”。侯小强称为了不让不负责任的搜索引擎继续损害产业, 盛大文学将正式启动小说垂直搜索引擎——云中搜索的开发。虽然这或许可以改变一些现状, 但仍难以使得这样的局面得到改变。毕竟免费的午餐, 哪个消费者不稀罕呢。
2. 手机阅读, 盈利模式尚不明确
尽管手机阅读市场潜力依然十分巨大, 但各个产业链都看好未来的手机阅读市场, 激烈的竞争就此展开。移动、电信和联通我国运营商的三大巨头都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 迅速组建发展手机阅读产业, 移动更是在杭州设立基地, 向数字阅读行业进行探索与发展。但从目前来看, 各大运营商也面临着考验。目前, 对绝大多数手机用户来说, 手机阅读便意味着免费阅读, 要掏钱看付费的内容仍然并不普遍。调查显示, 不到10%的网络文学用户曾为阅读一些网络文学的内容而选择付费, 因此手机阅读如何盈利以及盈利模式的选择依然面临很多困难与挑战。
3. 作者字数付费模式, 文学水准下滑, 著名写手流失
这都源于网络文学的结算模式, 按写作字数进行结算的模式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写手不得不通过扩充无关内容来创收。因此, 网络文学是长篇连载的形式, 量非常的大而质量却很一般。成为一位职业的网络写手, 且写作内容是较为受欢迎的, 每月也必须要更新一万字左右的内容, 收入才可以达到万元以上。曾经创造无数出版界和电子阅读界神话的《鬼吹灯》的写手, 其几百万字的作品也仅是3-5年内产出的作品。此外, 盛大文学旗下头号网站起点中文网最优秀的作者之一的梦入神机宣布转会纵横中文网, 这一新闻也是对垄断80%中国网络文学市场的盛大文学一个警示。竞争的对手网站相继出现, 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得以暴露, 如果再不做出合理的转变, 只怕失去的不仅仅是写手, 更是消费者。盛大文学的崛起可以说是中国版的亚马逊, 但其运营模式又与亚马逊略有不同。如此独特的收费付费模式是否具有全球意义呢?相信无论是全版权理念的运营模式, 还是跨平台的合作, 都将进一步推动数字版权业的发展, 各媒体间的合作, 版权产业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和意义。此外, 只有当大家都注重版权的时候, 版权才会被善待。因此, 盛大这条全版权运营之路, 仍然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摘要:本文就盛大文学的迅速崛起这一现象浅析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新模式之一。通过分析盛大文学的核心竞争力、运营模式、未来发展和所面临的问题这四个方面, 从中梳理出盛大的版权发展的特有模式, 以及对未来数字版权业发展的一种启示。
关键词:版权产业,运营模式,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庄春晖:《盛大文学CEO侯小强:近几年将做好版权生产和分销》, 《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1月16日
[2]李立:《盛大文学对战百度文库称正版在此一役》, 艾瑞咨询网, http://news.iresearch.cn/0468/20101115/127758.shtml, 2010-11-15
[3]侯小强:《盛大文学侯小强:盗版仍是电子书最大威胁》新浪科技http://tech.sina.com.cn/i/2010-10-26/11304790607.sht-ml.2010-10-26
版权产业 第10篇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 我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已达6.5%, 对我我国就业的贡献达6.8%, 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今年逐步兴起的移移动互联网市场, 数字化环境对我国未来版权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影响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而运营商推广的诸多业务也都已经与网络版权治治理息息相关。
在本期专题采访过程中, 许多业内专家都对行业发展之快感叹不不已, “以移动互联网版权问题为例, 2008年其规模之小还不足于引起相相关部门的注意。而今年, 手机网民需求被3G引爆, 随即出现了大量侵侵犯版权及内容涉黄等问题, 目前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极大重视。”据了了解,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望在近期对手机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与以往网络版权问题不同, 由于我国具有手机普及率高于互联网网普及率的特征, 业内专家表示,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逐步普及, 盗版版内容正以更快地速度扩展到更广的网民范围中, “一方面是盗版内容的的高效能扩散, 另一方面是打击盗版的相应成本激增。”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部主席迪米特·甘特雪夫近日指出, 各国应从立法层面建立适合新形势发展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且, 可以看到, 已有一些国家的反盗版尝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悉, 新的瑞典版权法颁布以后, 其数字音乐市场在今年前9个月已增长了80%。
回到国内, 我国相关部门也已预见到了新的数字时代对以网络版权为代表的我国版权业所带来的长远影响。除了近期重拳整治问题网站、净化网络环境外, 被众多法律人士翘首期待的《侵权责任法 (草案) 》也已经历了三次审议, 有望在明年出台, 其中将特别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数字内容产业版权制度建设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 数字内容产业 产业结构 商业模式 版权制度
分类号 D913.4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of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Sun Mei, Pei Chengfa
Abstract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 current publishing industry has diverted from the control over the printed copy at printed age to that over digital content transmission, and copyright issues resulting from which will be more multitudinous. In this context, basing on the bigges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es and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usiness models related to the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and explores the property rights they involved. Finally, aiming at international and local copyright law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some suggestions have been put forward, to provide some support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Keywords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Industrial structure. Business model. Copyright system.
0 引言
随着信息产业的建设重心由通信网络基础服务转向内容基础服务,信息技术与文化内容交融汇合成了新的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据有关成果显示,美国内容产业在信息产业中的销售额比重接近50%,英国内容产业的产值仅次于金融业是第二大产业[1],日本的数字动漫产业已经成为继汽车产业之后的第二大支柱型产业[2]。有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世界的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产值高达220亿美元,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2]。2010年4月,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18~70周岁国民中,接触过数字化阅读方式的国民比例达24.6%,其中,分别有16.7%、14.9%、4.2%的国民通过网络、手机客户端和PDA、MP4、电子词典进行数字化阅读;有52.1%的读者表示能够接受付费下载阅读,91%的读者阅读电子书后就不会再购买此书的纸质版[3],说明数字产品和数字内容产业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但是当我们对目前的数字产品以及相应的数字出版机构进行研究时,发现今后制约或影响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应该是产权问题。为此,本文主要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产权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讨论。
1 数字内容产业结构
从逻辑关系的角度,或者是从产业结构的角度看,一般产业包括主体或者组织、产品、产业门类,以及要素关系,那么数字内容产业也必然涉及上述相关因素。从数字产品方面说,数字作品包括两类: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即数字化作品,这些传统作品包括电影电视、美术、文字等;二是数字式作品,创作之时就是以数字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游戏、数据库等。从门类方面说,内容产业属于信息产业之范畴。因此,早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内容产业”,1998年经合组织将其界定为:由主要生产内容的信息和娱乐业所提供的新型服务产业,包括出版和印刷、音乐和电影、广播和影视传播等产业部门[4]。再从要素关系方面说,数字内容产业要素中既包括产品生产者、产品营销者、产品管理者和产品服务者等,这些要素之间既有体制内的关系,又有传统体制外联盟关系等。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内容产业生态图
由图1可见,根据信息资源的生命周期:生产——传播——消费,我们认为数字内容产业链应该包括数字内容提供商或创造者(如作者和出版社),数字内容产品应用开发商(如方正、超星、数字电影公司等)、数字媒体(如移动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等)、数字内容销售平台(如门户网站、视频点播网站)、终端(如手机、电脑、数字电视生产商以及受众等)。
上游层面。产业链上负责数字内容及产品生产的企业群及个体,称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商,包括数字内容提供商和产品应用开发商。数字内容提供商包括记者、作者、编辑、音乐家、导演等,是产业核心,是知识产权的实际创造者。数字内容产品应用开发商,包括数据库制作公司、数字电影公司、计算机游戏生产商,承担着数字内容产品商业化开发应用的功能。
中游层面。数字内容服务提供商,分为两大类:网络销售平台和数字媒体。数字媒体,好比百货商场的建立者,涉及移动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等。数字内容销售平台,又涉及到数字内容分销商和数字内容集成商,包括门户网站、音乐网站、文学网站、视频点播网站等,类似于租用柜台的售货商。
下游企业群。即终端设备提供商,处于数字内容产业基本价值链的最下游。负责生产诸如笔记本,移动电话、电子阅读器等终端设备,用于接收即将消费的数字内容产品。
事实上,这三个层面的关系属于产业链的范畴。而技术、资金政策和人力资源与产业链结合构成数字内容产业生态链。
在产业链中,信息资源从作者到用户的流向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数字内容提供商可以直接与终端设备提供商合作进行内容内置发行给用户,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以手机报的形式展现给用户等;在生态链中,其他的企业群和组织构成产业链的生态支持群,包括技术、资金、政策和人力资源等四个方面,涉及软件开发企业、工程技术咨询企业、金融市场企业、政府等。
从上述描述不难看出,在不同的层面上都会涉及到一些产权问题,既有个体层面的问题,又有交叉的问题,诸如上游层面可单独涉及产品的著作权、制作权、数字化权等等,又如上游和中游层面就可能涉及到相关的网络传播权、延续权问题。中游层面单独又涉及授权企业的专有使用权、复制权等。上游和下游可产生相关的邻接权等。这样在产业链中的不同环节上的主体很可能产生产权纠纷,在生态链中,产业链中的主体同样有可能与生态要素主体之间产生产权纠纷,如技术提供企业与数字内容创作企业之间将会产生的软件使用或利用软件的产品制作权等。
2 数字内容产业商业模式
现行市场上存在的商业模式都是产业链上某一环节凭借其资源竞争优势竞相与数字内容创作者达成版权协议,获取最原始、最便捷的原创作品提供给消费者,弱化产业链上其他环节的生产发行活动,最终在数字内容产业的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位,获取最丰厚的产业收益。这样,在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参与产业价值分配的商业模式中,各参与者竞相争夺的目标也都集中到了版权获取上来,产生的商业纠纷核心也越来越集中到版权问题上来。
2.1 网络销售平台占主导的商业模式
以盛大文学为例,其竞争优势是强大的平台运营能力,应用了“全版权运营”[5]模式。这一数字内容集成商占主导的运营模式给作者和网站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也确实潜藏着一些侵权行为。一是第三方网站未经盛大文学许可私自转载链接文学作品,或者采用拍照、技术破解,甚至“打手团”打字等方式复制作品收录到自己网站,提供用户付费阅读甚至免费下载,如盛大文学起诉百度案;二是作品原创者在与盛大文学签约的同时,又授权于其它网站;三是网络销售平台未经出版社授权传播出售文学作品,如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网易案。1996年WCT第八条,WPPT第10条与第14条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相关说明[6],大致可归纳为: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享有专有权授权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提供,使公众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任何地点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盛大文学通过签约享有作品非排著作者的专有使用权,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第三方网站侵犯了盛大文学的作品专有使用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种侵权行为是原作者侵犯了授予第三方网站的专有使用权。第三种侵仅行为是网络销售平台商侵犯了出版社的版权和网络传播权。上述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应当要求停止侵害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数字内容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数字内容销售媒体占主导的商业模式侵权案具有侵权规模巨大、侵权取证困难、侵权界定模糊等特性[7],这给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再加上相关法制建设薄弱的原因,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都相对较轻,这自然造成权利人权利保护和有益公众阅读之间有些失衡。
2.2 数字运营商占主导的商业模式
以移动通信运营商占主导的手机阅读商业模式为例,如图2所示,其运作模式是:数字内容提供商通过直接接触、手机阅读门户网站、运营商的支撑提供商三种方式提交内容,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版权授予运营商,运营商利用互联技术及3G移动网络渠道[8],通过终端厂商或直接将内容推送给用户。
图2 移动通信运营商为主导的商业模式内容流
这一商业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运营商与原创作者、出版社的实力相差悬殊,导致了产业版权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的版权问题。由于运营商手中掌握推广权、分成权等,且有庞大的用户群积累和快捷的传播渠道,在产业活动和利益分配中占据垄断地位,而出版社的谈判话语权相比微乎其微,更为突出的是原创作者版权收购价格低,从运营商阅读基地显示的数据看到原创作者版权利益分成少得可怜。该模式下的又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手机版权纠纷频发问题,主要原因是版权授权难以明晰,版权人及授权人的权利难以保障。纸质文学作品涉及纸质出版权和数字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中又涉及到传统出版社的发行权、作者及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的延续权。尤其是授权路径复杂[9]、审核困难,经常导致“先授权再传播”变成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作品延续权。有关数字网络传播权,不少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合同时并未涉及,导致出版社将其数字版权出售出去还未知。又如北京书生公司诉讼3G泡泡侵权案中,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运营商使用WAP手机上网的方式侵犯了书生公司基于作品内容的网络传播权。
2.3 数字内容产品应用开发商占主导的商业模式
该类商业模式,主要以谷歌、方正、同方、万方等为代表。尽管谷歌的市场定位是技术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方正、同方、万方等的定位是数字出版技术提供商和内容运营商,但是他们均以技术提供为主要模式,诸如方正利用CEB版式技术、Apabi DRM版权保护技术[10]等数字出版技术换取传统实体出版商、图书馆的内容,并提供推广代销。再以谷歌图书扫描为例,未经出版商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图书批量数字化或复制并上传至服务器,或提供新闻等数字内容链接供用户搜索。尽管谷歌最终和解协议设立了“图书版权登记处”,同意Google数字化图书的出版商和作者获得相应收入,不同意的会将其数字作品从服务器移除。这样显失公平的协议目前也只有部分地获得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大英图书馆的同意,但法国、德国等大多数欧洲国家则严厉反对。反对原因是和解协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以及反垄断法规[11]。此外,该协议相悖于IFLA给出的图书馆数字化无主作品法律框架,和解协议对无主作品未作任何规定,严重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综述各类型商业模式,将现在存在的重大版权问题归纳如下:作者签订合同授权出版社、网络销售平台提供商、运营商及终端设备生产商时,授权内容不明晰;由于授权路径复杂等原因,数字内容产品提供者的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延续权等难以保障;网络销售商、数字运营商在获取海量数字内容时获取原著作者授权难;第三方网站通过各种高技术手段盗版现象严重;原创作者、出版社往往相较于有强大优势的技术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缺乏话语权,分成少维权难。因此,行之有效的数字内容产业版权制度建设也显得越来越迫在眉睫。
3 数字内容环境下的版权制度建设
针对上述有关产业主体结构和商业模式内的种种版权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在鼓励数字资源的生产与传播的同时,还要确保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建立较为完善的版权制度,且能够确保产业链各参与方的利益获取和责任承担平衡。为此,提出以下版权制度建设之建议。
3.1 加强全民版权保护意识
一是版权人要有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明白数字环境下享有的权利。尤其是数字版权中,重要的是要清楚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核心是数字内容,在授权给出版社时,除了作品纸质发行权,还要对数字内容的网络传播权予以说明;二是用户要意识到网络创作内容提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而不应无意识地免费试用盗版作品,甚至随意复制传播。
3.2 开辟多元化的著作权授权模式
针对海量作品数字化过程中难以获取著作者一一授权的问题,为降低侵权风险,应该开辟多元化的授权渠道。
通过出版社等中介获取授权有以下几种方式:先取得出版社授权,再通过出版社的通知获取作者授权;有的仅与出版社协商以高额报酬获取出版社的全权代理,出版社后期与作者洽谈获取授权;绕过出版社与作者一一签约也是可行的,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取得了30万作者的传播权授权;当然也可以同时获取出版社和作者的授权。各种授权模式被市场证明是可行的,并在进一步完善中。
使用著作权“默示许可”,网络服务提供商绕过出版社等中介直接获取原创者版权许可,能够争得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且节省了交易成本,更是获得了数字内容使用免责权利。从权利所有者的角度,最早的授权要约模式作者在书中已包含了版权声明,使用者只要接受条件即享受声明中规定的权利。这种著作者没有事先限制使用即认为许可的做法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使用原作者作品的规定。从版权使用者的角度,Google设立的“图书著作权登记处”符合数字内容传播默示许可的理念,经公示催告后,作者若无申请禁止即获得原作者的默示使用许可,若禁止使用则将内容从网站页面删除。
有关无主作品的授权许可。无主作品的授权许可是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默示许可中截止日期前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弃权的规定,对于无主作品版权所有者权利保障有失公允。但如果在版权获取中对无主作品限制使用,保障了权利人的产权但不利于信息内容的广泛传播。为了在著作权人版权保障和信息传播两者间达到平衡,应该做出规定,要求使用者使用前在预定时间内尽可能查找版权所有人,经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人,才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该使用不表示反对,否则按著作权人要求支付报酬。若超过一定的时期,仍未明确作品著作权人,则认定无主作品属于公共利益,收成分配给数字化各利益相关方。或者可以从一个合适机构谈判获得使用无主作品的许可,以便以后著作权所有者获得相应费用,认可未被索取的费用平等分配给权利相关者。
3.3 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等集体甚至集体联盟,降低侵权风险,提高维权力度
为了提高维权力度,增强内容提供者的谈判话语权,应该鼓励成立力量强大的集体甚至集体联盟。鼓励单独维权向集体维权发展,由一方维权向各界发展,由国内维权向国际维权发展,集结更广泛的力量构建更有谈判力量的组织。如盛大文学在维权中,先后争取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众多作者和出版机构的支持和响应,最终促成了自身原创作品合法权益的维护。谷歌扫描案中,欧盟各国及美国联合中国等亚洲国家共同声讨谷歌。再如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倡先授权后使用这一准则[12],在运营商和内容提供者实力悬殊的运营商占主导的产业商业模式中尤其适用。集体管理机构凭借自身力量与数字内容使用者谈判、代理作者授权和维权,降低了版权侵权风险,也更有力量在为版权人维权时争取更大的利益。中国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条例,这一版权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在诸如中国移动手机阅读侵权案中为著作者维权等很多方面还很失力,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4 结语
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知识版权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尽管这些是世界范围内面临的问题,但确实需要完善相应的版权制度,无论是在对国际还是相关本土版权法的改革,其变革宗旨都应该是利于数字内容合理流通的同时,能确保产业链中各主体的利益均衡,确保满足社会需求和权利主体相关权利获得的法理上的均衡,从而使现行的数字内容产业的市场变得规范,商业模式变得合理。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形成良性发展的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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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向林芳.论DRM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以方正Apabi为例.高校图书馆工作,2011(6):85-87.
[ 11 ] 新浪科技.印度出版商和作者反对谷歌图书扫描和解协议[EB/OL].(2011-01-31)[2013-05-21].http://www.bianews.com/news/03/n-159903.html.
[12] 张洪波.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作者授权通道[J].传媒,2010(8):18-19.
孙 梅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山西太原,030006。
裴成发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山西太原,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