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东风汽车公司文件 东风司发„2006‟5号 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公司(单位): 现将《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风汽车公司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公司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设备设施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事故控制、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和目标管理等综合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企业)、十堰管理部、襄樊管理部、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筹备组、东风(十堰)实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公司各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通过采取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建设企业安全文化等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须的条件;
(二)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落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管理所必须的经费;
(七)定期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汇报,分析安全形势,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八)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及时准确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向正职负责。第七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分级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单位的党群部门,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利用职能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逐步建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和安全生产理念。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正职在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报年度工作时,应包含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电视台、报社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十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有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战略规划及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与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和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指导意见。
(四)负责对公司死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安委会办公室(下称:管理部)设在公司管理部,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事务,落实安委会的决议和规定。公司各单位设立安委会,统一协调、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归口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组织公司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职工伤亡事故结案批复;
(六)负责组织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安全性预评价及“三同时”工作;
(八)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落实“三同步”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投资规划,负责安全技术措施投资项目方案审定、实施情况监控和项目竣工验收。
(三)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与保健费用标准,审核年度费用预算计划,严格控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并实施规范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职业卫生和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落实年度特种设备检验、防雷检测、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雷电灾害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七)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厂内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场安全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八)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和上报安全生产的相关材料。
(十)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布置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四章 安全生产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规划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战略规划、事业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投资规划等,规划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投资、培训、队伍建设、管理体系等。公司各单位在认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分解到各年度安全生产事业计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战略规划、事业计划由公司管理部负责编制,在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后,纳入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由公司管理部组织分解与落实。公司各单位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报公司安委会审核后纳入本单位整体战略规划,并认真分解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规划编制中长期安全生产事业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事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落实和实现安全生产事业计划。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投资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发展和布局,依据安全生产的战略规划和事业计划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公司各单位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投资渠道和足够的资金投资额度来保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有效性,不断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必须设定具体的目标值,各类安全生产计划要围绕安全生产规划来展开,定期进行目标诊断,并采取措施适时调整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保证各项目标按期实现。公司管理部对各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检查、督导和考核制度。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职工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统筹实施。第二十二条 对新入厂职工、转岗职工或离开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受教育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管理部组织进行培训,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安全知识合格证;中层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危险)作业人员等由公司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岗位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组织复训。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二十五条 实施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部门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登记台帐,并对教育培训质量负责。公司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紧密结合汽车生产经营的实际与特点,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保证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第六章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责任目标信息、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安全法规信息、安全技术信息、职业病信息、职业卫生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与公司管理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道,公司各单位要及时向公司管理部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公司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安排等必须抄报公司管理部。公司管理部定期通报国家、行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5日前必须上报上月的《事故统计月报表》(样表见附表1); 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年度报表》(见附表2)及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事业计划及安全生产滚动发展规划。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部及时总结、研究和分析安全生产信息并进行发布,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等。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瞒报、谎报和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第七章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自行投资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具有配套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生产,其项目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关内容或篇章,并经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第三十三条 需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第八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采购的设备、设施、器具、物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设备、设施在正式使用前,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监测和验收,确认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负责引进或采购的部门必须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约中明确规定所引进的技术和设备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器具和物品。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及时落实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以保证其安全可靠。维修、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各单位在组织节假日设备检修或重大项目检修时,必须落实检修项目安全责任制,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备集中检修期间,要认真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协调和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以及有高温、高振动、高噪声以及高污染等场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安全检查、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防雷减灾设施(备)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定期检验,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设备隐患,保证特种设备、防雷减灾设施(备)安全运行。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防雷减灾设施(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采购、安装、维修保养等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入公司内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进行严格把关。第四十一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厂区道路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九章 职业防护和职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依据国家对职业防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防护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严禁将职工的防护用品费用、保健费用挪为他用或减少开支。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安全资质验证,采取措施,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教育、监督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存在有毒作业、粉尘作业、高温作业、重体力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实施检测和职业危害分级。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为体检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发现新增职业病例时,在20日之内上报公司管理部。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认真分析,不断加大职业卫生设施技改的投资力度,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第十章 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第四十九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品名、规格、数量、容器包装等准确合格。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准购证、准运证,凭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领用、使用和废弃处理的管理。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对生产、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确定重大危险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第五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明确其危险物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对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直接管理人员、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敷衍、隐瞒或其他借口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规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结合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特种设备、电气设备、防雷、防火、危险化学品、防暑降温等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第五十八条 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的人员。重大隐患排除后,经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监督其进行整改。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受检单必须落实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第六十条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下统称:《办法》)。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确保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公司的有效落实。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报公司管理部备案。第六十二条 公司管理部负责组织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落实情况的检查、专业监查、专项监查、有针对性的安全抽查、不事先通知的监查等,并将监查结果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同时进行督导和考核。第十二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一)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以有效组织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
(二)公司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所在的相关场所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按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四)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每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注意与上一级和下一级的预案衔接,各司其责,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快速响应能力。第六十四条 在公司内发生各类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伤员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规定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下述规定时限内报告公司管理部:
(一)重伤事故、多人(3人及以上)受伤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在8小时以内报告;
(二)死亡事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有公司职工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其他重大事故立即报告。第六十五条 公司管理部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重大中毒等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向公司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并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公司各单位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管理部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或直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追究和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第六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上报事故档案资料。对于事故原因或责任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或者结案的,事故单位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事故结案批复后10日内,将事故档案资料上报公司管理部。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七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种类包括:
(一)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奖励: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现金)奖励。
(二)对单位进行的处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等。
(三)对个人进行的惩罚:警告、罚款、减薪、停职、降级、辞退。第七十一条 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且不应损害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颁发荣誉证书的同时,给予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一)全面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且连续三年实现工伤事故逐年下降的;
(二)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或安全技术成果,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重大事故隐患技术攻关上,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排除重大险情,或者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有功,避免公司遭受重大事故损失的;
(五)获得政府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荣誉称号的;
(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使用或非法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三)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或经常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信息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于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度综合评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死亡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的;
(三)重伤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未对重大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和未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的;
(五)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七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警告、罚款、减薪、停职、降级、辞退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领导;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违犯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工作指令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雷电灾害事故、中毒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单位(部门)领导。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罚金直接从责任单位应付工资中开支,不得挂帐或从其他渠道列支。否则,视为违犯财经纪律。第七十七条 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公司处罚的单位,从下文之日起30日内将罚金交公司计划财务部。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项目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五、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安全监督 第3篇
安全管理是石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关系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的整体形象, 是企业振兴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石油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在油田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原材料和产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有导致严重伤亡、中毒的危险, 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危害大, 后果严重, 石油生产具有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 如有一处失控或出现问题, 就会引起连锁事故。石油生产设备大型化、立体化、集团化。管道纵横贯通, 一旦发生火灾, 扑救难度大。火源、电源、热源交织使用作为动力能源, 这些动力能源如果因设备缺陷、设备不当、管理不善等情况, 便可直接成为火灾爆炸事故的引发源。油井分布范围广, 并且区域偏远, 这给采油作业和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果安全管理稍有差池, 发生安全事故后治理的难度比较大, 造成的损失也将难以估量。油井开采作业深处地下, 并且作业人员对井下复杂的状况不能做出及时地判断。发生事故后很难处理, 因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几年来, 石油开发企业各类生产事故有上升趋势, 这说明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的地方。例如, 在生产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三违”现象;设备设施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等。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早在50年代, 国家领导人就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职能部门和干部职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部门管安全, 安全工作与己关系不大。至于其它部门和人员只是协助而已。诸如特种设备的检测、安装、审验和人员的操作等管理, 均认为是安全部门的事;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 在整改时, 无论大小和类别, 均认为由安全部门来负责, 这使安全部门成了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角色, 失去了监管的职责。更有甚者, 个别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接受安全检查时, 当问及安全情况时, 回答是:这些事是安全员负责的, 我不清楚。这些同志没有理解管什么事就必须管这件事的安全的精神。这样, “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原则在执行中变成了“工作由我主管, 安全由你负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特点
部分石油开发企业根据国家、上级的要求设定安全管理目标, 逐年进行管理目标的递进, 逐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彼得德鲁克管理学大师在1954年, 首次提出了“目标管理”的概念。即组织成员实现“自我控制”, 对工作目标的确定进行参与, 使管理从压制性改变为自我控制, 使员工受到激励, 工作目标得以完成。[1]
安全目标管理, 是指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至每个职工, 从上到下到围绕企业安全生产总目标, 层层展开各自的目标, 确定行动方针, 安排安全工作进度, 制定实施有效组织措施, 并对安全成果严格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和方向, 是激励企业全体员工积极性的精神支柱。它由总目标、分目标和子目标构成网络, 自上而下, 层层分解,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并层层提出实现各自目标的保证措施。通过组织、技术、激励及控制等手段, 落实保证措施, 完成各层次目标, 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进而保证安全总目标的实现。[2]
安全目标管理实施中的要点:要赋予安全部门一定的职权, 能保证对各职能部门实施安全目标监督检查功能和作用。要求各职能部门对自身安全工作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自觉地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密切配合与协调。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制,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以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动员人人参与管理;要有每个人的责任目标, 一级抓一级, 层层落实, 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施。
在实施中还要加强正面引导, 健全完善HSE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基层探索实施HSE激励、HSE积分考核等制度, 规范员工HSE行为。严格量化考核, 细化HSE考核量化指标, 对于出现重复性事故或“低老坏”问题的, 加大考核惩戒力度;将HSE考核与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安全总监和科长业绩考核挂钩, 提高考核实效。严肃责任追究, 参照事故问责办法, 制定完善相关问责制度,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处分问责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把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与安全评比等结合起来, 形成奖优罚劣, 争优创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在实施中, 信息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对所取得的绩效进行适时的自我评价以及对所设定的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都必须基于有效的信息反馈。因此, 每个参与者都应该获得他们为考核自己的绩效所需的信息。而且, 信息不仅要传递给他的上级, 还要传递给有关参与者本人。目标管理的信息反馈主要表现在目标的制定和依据目标与实际绩效进行评价这两个方面。此外, 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管理的影响也必须考虑, 这要求对目标要进行动态调整, 以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为了取得管理绩效, 必须为每一个参与者提供有效的考核和评价信息。
三、安全监督问题的提出
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强调的是各层级根据年度目标进行的自我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发现, 如果不在过程中进行监督, 就会得到一种不期望的结果, 在过程中更多的是进行业务的指导和进程的控制, 如果不能分阶段的进行监控和纠偏, 很难实现总目标的实现。
传统的监督体系是层级管理, 一级管理一级, 对业务进行指导和指引, 保证安全管理的上下一致性, 使得集体的管理水平得到共同提升, 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服务与监督合二为一, 安全管理部门既承担着很大部分的服务职能, 又要实施监督。自己监管自己, 难免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于同一体系内, 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三是依赖文件监督, 公文旅行, 逐级下发文件, 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 执行起来却流于形式。
上级对下级工作的进展一般实行安全检查的形式进行。安全检查就是查事故隐患, 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检查的结果或者是安全的, 或者是不安全的, 不能说隐患相对较少的, 整体工作就是好的, 就相当安全了。因为只要有一个隐患酿成事故, 造成的后果不是设备毁坏, 就是人员伤亡, 或者两者兼有。目前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虽然种类较多, 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检查者虽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也查出了存在的隐患, 但被检查者对查出的问题敷衍塞责, 不认真整改, 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另一方面是个别被检查者善作表面文章, 结果是金玉其外, 败絮其中, 使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 造成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更重要的是, 一些被检查者没有正确地理解安全检查的实质与内涵, 只是想通过某次安全检查来达到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座次排名, 从而忽略了日常的安全管理。在安全检查前突击自查自改, 在部分干部职工中形成了抓安全就是抓检查, 重视检查就是重视安全的错误观念。结果造成了部分安全检查的形式主义。使得安全管理目标不能真正的得到实现, 尤其是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四、异体监督的应用
在安全监督的层级管理不能满足监督的需要, 引进了异体监督的模式。HSE异体监督模式是目前国际石油勘探开发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安全监管模式, 即安全监督员实行职业化, 并由上级机关派出, 代表上级安全部门对施工作业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根据这一概念, 异体监督有四层含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组织机构内, 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系;被监督者应该履行在某一领域的应尽义务;监督是一项活动的过程, 而不是某一时期或某一终点的检查。HSE异体监督模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近年来,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部分企业引入这一科学的监管模式用于HSE管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1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安全监督从安全管理中独立出来, 在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分类型、分步骤完善安全监督机制。实施安全监督、安全管理两条线。自上而下实施异体监督, 关键环节管理实施作业安全许可制度, 逐步完善安全约束机制, 使安全管理真正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3]
例如胜利采油厂安全环保监督站组建于2004年4月, 是油田首批实行安全管理与分离的试点单位。监督站直接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对采油厂生产作业场所、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等实施异体监督。监督站运行采取“监督、评价、指导、服务”一体化模式。监督站与被监督单位在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采取“专业监督”与“巡回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方式。编制《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运行大表》,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构建安全信息沟通渠道:一是把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主管业务科室, 由业务科室组织本系统举一反三落实整改;二是反馈给三、四级单位, 按照制度标准和业务科室的要求, 严查细找, 不留死角;三是反馈给承包领导和承包科室, 督促指导落实实施方案, 消除事故隐患, 从而形成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把存在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五、异体监督与层级监督的比较
异体监督虽然克服了传统的层级监督的自我监督的模式, 但也存在的先天的不足, 石油开发点多面广, 生产活动复杂, 不可能对所有工作进行监督, 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安全文化的建设仍然不能离开基层的安全管理人员, 需要将层级管理和异体监督结合起来进行实施。基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仍然由基层管理人员进行, 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自我管理, 异体监督注重于对安全目标的全局性的把握, 更注重于对目标实现的纠偏, 对安全管理目标的一种考核提供依据, 而不是完全根据基层管理人员的自我评价来进行考核。
安全监督是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种管理工具, 不能代替目标管理, 是对目标实现的进程进行监督和结果认定。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管理的实践[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薛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J]西部探矿工程, 2011年第7期.
[3]邹碧海钻井安全监督目标管理模式探索[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18期.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 海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现场检查;船舶管理
为提升我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改善海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原交通部于2001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简称《NSM规则》),并于2003年1月起对不同种类的船舶分时段、分批次实施。至2007年7月1日,我国沿海所有500总吨以上跨省航行的船舶均按照《NSM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NSM规则》的全面实施,改变航运公司传统的管理模式,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在促进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减少事故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从近几年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部分航运公司在规则实施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体系未得到有效落实,“两张皮”(即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文件和记录用于应付检查,实际操作并不参照文件执行)现象日益突出。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甚至是重大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场检查作为海事主管机关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其目的是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海事主管机关应通过对航运公司体系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公司和船舶发现并解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持续提高,更好地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
1 安全管理体系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定期审核,轻现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明确海事主管机关对航运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但目前海事主管机关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和代表船的审核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是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来判断体系文件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体系审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体系审核只是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覆盖性、对强制规定的符合性以及实现方针目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的审查以代表船为主,无法覆盖全部船舶。其次,体系审核的时间相对固定且间隔较长,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是连续的动态过程,单一的审核无法保证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处于有效状态。现场监管的缺失使部分航运公司船舶管理与体系运行严重脱节,甚至出现审核前临时聘用岸基管理人员,突击补充体系运行记录等情况。公司体系运行的“两张皮”现象十分严重。
(2)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以文件和记录为主,较少涉及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原因挖掘。近几年海事主管机关不断强化对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新修订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也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对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检查仍以体系文件和运行记录检查为主,较少从体系管理的角度,挖掘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于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一般要求船舶就事论事地对缺陷进行纠正。对船舶存在的事故险情或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侧重于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违法事实的客观证据,对于船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却很少要求船舶从体系管理的角度挖掘深层次原因,并全面系统地予以纠正。
(3)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不够系统,现场执法人员体系检查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海事主管机关大多从具有丰富船舶安检经验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和具有航海经验的船长、轮机长中抽调人员,经系统培训后担任体系审核员,而一线海事执法人员很少经过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培训,对规则和体系了解不深。体系检查知识的缺失使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管时无从下手甚至不敢检查,对于体系的检查也仅限于对相关证书的检查,很少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检查的不到位客观上助长“两张皮”现象的蔓延。
(4)监管理念存在误区,审核与检查缺少联动。目前,在部分检查人员中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既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是海事主管机关(或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系统审核后颁发的,那么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体系缺陷就成为对发证机关审核行为的“否定”。这种错误的认识制约现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妨碍现场检查人员与体系审核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事实上,现场检查应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操作来了解公司的管理体系是否在船上得到有效运行,为被检查船舶提供改善体系运行情况的机会,可以有效弥补体系存在的局限性,是对审核行为的有效补充。此外,在体系审核时,现场检查信息还可以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在船得到有效运行的直接证据,为体系审核提供材料支持。
2 安全管理体系现场监管改进建议
安全管理体系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如何督促航运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将《NSM规则》落实到实处,是海事主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在详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同时,也明确海事主管机关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海事主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打破思维定势,拓展监管手段,提高体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目前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以审核为主,现场监督检查局限于船舶安检以及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舶、被滞留船舶、黑名单船舶和发生重大违章行为船舶的跟踪跟踪管理的局面,海事主管机关应改变审核发证与现场监督相独立的局面,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并将对公司的监督与对船舶的检查结合起来,使公司和船舶无法为应付检查突击,有效杜绝“两张皮”现象,切实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2)加强全员培训,全面提高现场执法人员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技能。目前,现场海事执法人员中持有审核员证书或接受过系统的体系知识培训的比例不高。一线执法人员体系审核知识和应用技能的缺失是造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体系审核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力度,至少应在持有A类安检员证书的现场海事执法人员中普及体系审核员培训,全面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体系检查技能和水平,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管提供充足的人力基础。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管。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管是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有效补充。通过建立现场监管与审核发证信息的共享机制,可以使审核员在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时,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岸基和船舶管理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核工作。此外,在事故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中,一线海事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共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相关材料,从船舶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找出导致事故险情、违法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促使公司采取措施纠正缺陷,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率。
3 结 语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0〕287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
— 3 — 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所属企业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执行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二)指派或者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
(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监督资格证书;
(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和申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监督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监督资格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安全监督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
(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
(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预
— 7 — 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
(二)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
(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四)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
(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本企业安全总监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并对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 — 8 — 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当采取纠正、批评教育、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给予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人员在下达停工指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对安全监督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提出复议。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向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安全总监申请裁决。
第二节
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等施工现场,采取派驻监督方式实施安全监督。
前款所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危作业、关键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派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一)国家及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重点勘探开发项目;
(三)风险探井、深井及超深复杂井施工项目;
(四)特殊的、复杂的工艺井和高压、高产、高含硫井施工项目;
(五)海上石油建设(工程)项目;
(六)炼化装置大检修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属于同一所属企业的,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属于不同所属企业的,应当分别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不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荐或者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 — 10 — 监督任务和建设(工程)项目对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及时选派安全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被监督单位。
安全监督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监督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二)签订安全监督合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
(三)落实工作条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派出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前培训,落实派驻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交流与沟通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
(五)开展合规性评价。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评审安全监督人员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接受派驻监督任务后,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监督:
(一)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被监督项目所在地气候、环境、人文、地理条件和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HSE“两书一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配备、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二)编制监督方案。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督方案,经安全
— 11 — 监督机构审批后执行。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依据和记录等。
(三)开展现场监督。开工前,对项目开工验收进行监督;开工后,按审批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监督。
(四)提交监督资料。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和完成后,向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指令和监督工作报告等。项目完成后提交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改进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分包商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作业前危害分析、班组安全活动开展、风险控制与应急措施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
(三)检查施工组织、作业条件与环境、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危害告知等情况。
(四)旁站监督项目开工和特殊作业、关键操作、异常生产情况处理等危险施工,监督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督人员不代替工程监理、工程监督。
第三节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生产经营关键环节,采取巡回、旁站等方式实施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应当根据安全监督计划,按月度编制监督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对象、时间、次数、内容、人员和职责分工等。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员工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员工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
(一)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及被监督场所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生产性质、劳动组织等基本情况。
(二)制订监督方案,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批。
(三)按批准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四)记录、反馈监督信息。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被监督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 14 —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监督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资格评定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对严格履行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在保护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以及预防事故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
(四)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的;
(五)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监督合同,给安全监督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的;
(二)无故拒绝或者阻挠安全监督人员工作,影响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安全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海外生产建设与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东风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与环保管理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
废止说明
《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唐际蒙资源安环„2011‟126号)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办法。此办法为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依据,是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执法准绳。《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重点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安全监督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督的合法性、统一性、规范性,为强化公司系统执行力、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依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是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
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监督落实。
(二)安全目标。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监督逐级分解安全目标,监督各级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四)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不少于60次,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结案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监督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
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原则要求
(一)公司设立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和机构。
(三)各直管单位设立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必要时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条 各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项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参加审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各单位编制预案,组织演练;
(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公司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事故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
(八)监督再生资源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定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九)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直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十)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计划,监督各直管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直管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结案制”、“督办制”管理;
(十三)负责公司系统防汛管理工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监督直管单位工作票、操作票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公司系统交通、消防和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事故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
(八)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定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九)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十)会同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制定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计划,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结案制”、“督办制”管理;
(十三)负责本单位防汛和重大自然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单位交通、消防和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票、操作票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十九)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完成会议纪要并监督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网例会,剖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
第十八条 长期外委队伍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之前,要通过大唐国际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