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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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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1篇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2篇

一、告诫制度:轻微家暴可以要求公安发告诫令

受害者遭受轻微家庭暴力,可以立刻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令》。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告诫令》对施暴者有非常好的震慑威力,预防家庭暴力效果非常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是有一定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循环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还配套规定了回访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代为申请,法院颁发,公安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简单。受害者只要证明遭遇了家暴,或者面临了家暴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受暴妇女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受暴妇女都同时受到经济控制,可能同时处于人身危险和经济困难的状态中。结合这一常见现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迅速做出裁定,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将会承担严重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颁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强制报告制度:特殊人员对家暴有强制报告义务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这一类人群在遭遇家暴之后很难自我保护和获得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

特殊单位和机构的人员对这一类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意味着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抵制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的家暴行为也将会日益减少。

四、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无限”人的特殊保护

在众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无限人”,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同住一个屋檐下,施暴者甚至可能会在回家之后实施更为严重的报复行为。而由于这种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之中,公权力很难对这种发生极为隐蔽的暴力行为进行干涉和介入。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

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当“无限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受害者有安置和庇护的法定职责。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之前,公安机关面对受害者的求助,往往是以“家务事”为由推诿,导致很多受害者没有及时得到救助和庇护,最终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推行,对于那些饱受家暴摧残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来得正是时候。

五、监护撤销制度:撤销权利,仍承担义务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三者相对而言较为弱势,非常容易成为被家暴的对象。而对施暴者往往可能是他们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人具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权,可以持续地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为了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广度和深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3篇

同世界接轨,与快乐同行 前言:

繁忙的工作与紧张的日程安排,是否让您失去了许多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孩子日渐成长而与您的沟通是否越来越少?您是否想让您和您的家人共享工作的成就和艰辛?

“国际家庭日”是每年的5月15日。1989年

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1993年纽约特别会议提出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祝福所有的大家、小家都幸福美满。同时在07年5月15日到来之际,野羚羊外展机构推出了大型家庭(集体)系列体验活动――

“让企业融入家庭!我们是真正的快乐家族!”

在员工家庭日中我们为您设计了利用宝贵的假日与家人共享自然、亲情互动的美好时光。一草一木都是自然教育的良好材料,每个游戏都是相互沟通的美妙载体!

野羚羊外展机构将为您献上最火热的心;更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同时野羚羊的专家们还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量体裁衣将会献给您最适合的,最贴您心的方案

详情如下:

一、活动目标

1、让企业融入家庭;

2、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对企业的认同感;

3、宣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4、宣传公司的品牌或者新品的推出等。

二、活动地点:

1、天目湖野羚羊外展基地、南京、苏州、扬州等

2、公司内或者当地某个公园

3、风景优美的地方,如:青岛的海边,海南、桂林等

三、活动人员:全体员工及家属;员工代表及家属等

四、活动时间:半天、一天、一天一夜、两天一夜、两天2夜等

五、活动方案:野羚羊为您提供个性化方案设计。附:简案三个 一)、大战三国:大型团队方案

一次全情投入的精彩体验,一次“改写”历史的绝好机遇 主要分为:群雄逐鹿和赤壁大战两个部分。

在“群雄逐鹿”阶段中,学员分成三个小队相互竞争,在该阶段结束时,三队学员按照比赛成绩,形成三大“军事集团”,即“曹操”、“刘备”、“孙权”三大“军事集团”。 在“赤壁大战”阶段,“三大集团”的“军队”相互攻击,产生最终的王者。

该项目完全在山清水秀、景色怡人、空气清新、人迹较少的自然环境中进行。 二)、亲近自然、绿野仙踪中型团队方案

是不是已很久没有闻到真正的花香?你是不是已经换了无数颜色绚丽的电脑桌面风景图,而很久没有看到真正的带着露水的绿芽了?很久没有闻到带着泥土清香的新鲜空气、没有感受灿烂的阳光了吧?春天已经来到,桃红柳绿,你的心窗打没打开?来吧,亲近自然,放飞心情,今天,你是真正的绿野仙踪

项目设置:破冰、寻宝大挑战(追踪、趣味闯关)、战利品展示、颁奖等 三)、重拾童贞,与孩子共欢乐小孩子多的家庭型团队

每个人内心深处都还有几分的童贞,或许是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社会压力等等不允许我们表现出来。今天,我们给您一个机会,让您找回童年的那份天真。和孩子们一起在大自然的天地中尽情的玩耍吧。让我们过一个与众不同的家庭盛会!

项目:大战象虎鼠、白雪公主与七个小矮人、救鱼行动、合作寻宝、环保大行动

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4篇

近几天,我们全体同学阅读了国家领导人对于乌鲁木齐“5.22”事件作出的批示,以及一些关注此事件人士的文章,这些文章使我们看清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凶残面目,深刻认识到了暴力恐怖案件对全区发展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近几年来,暴力恐怖分子尤其的活跃,乌鲁木齐“7.5”事件、和田“7.18”事件、喀什“7.30”事件、昆明“3.01”事件,最近的乌鲁木齐“4.30”事件,而就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发生了乌鲁木齐“5.22”事件,这桩桩件件哪一件不是让那些无辜的人死在了暴力恐怖主义者的无情丑恶嘴脸下,试问他们有什么错?这所有的悲剧都是那些暴力恐怖分子一手造成的!

暴力恐怖犯罪,是反社会、反人类的严重犯罪。在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旨在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恐怖氛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妄想破坏祖国统一,企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以铁的事实揭示了它的反动本质和丑恶嘴脸。人民拥护的,恰恰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所仇恨的;人民向往的,恰恰是他们所不希望看到的。面对新疆日益发展变化的大好局势,这一小撮民族败类显得更加恐慌,不择手段地要去破坏它。

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一点私欲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全然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为人民服务的,谁是想损害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看在眼中,记在心里。美好的生活来之不易,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正是深刻认识到了“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和险恶用心,才能不信谣、不盲从,在关键时刻坚定地站在反暴力、反分裂的第一线,维护人民政权,维护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通过这些反暴力恐怖的文章我们还了解到,大家口中所说的“维吾尔族人都是恐怖分子”一说并不成立,不是说每一个维吾尔族人都是暴力恐怖分子,他们之中也有很多像我们一样痛恨那些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我们安定生活的暴力恐怖分子,并且也有人深受其害!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名族,56支花,56个兄弟姐妹是一家”这首歌很好的反映了我国的民族大家庭的现状,我们不能一竿子打死所有人,我们应该团结一心、一致对外,将那些企图破坏我们安定生活的不法分子打压下去。

我们作为受高等教育的当代大学生,更应该立场坚定、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积极为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民族关系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5篇

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认真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就,为进一步加强平安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力度,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反家庭暴力”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以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为重点,为家庭和睦畅通调解、咨询、帮助等服务渠道,建立起管理有序、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农村。

二、主要目标任务

至今年年底,全面推开创建活动。要达到:村民对家庭暴力及处理方法知晓率为100%,反家庭暴力组织建立率为100%,家庭暴力介入率为80%,最大限度的减少家庭暴力、直至完全消除。

三、创建内容

1、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普法活动。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形成浓厚的反家庭暴力氛围,提高农村居民防范和自觉抵制家庭暴力意识,掌握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

2、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活动。农村和通过设立投诉箱、开设农村热线、调解信息员等途径了解家庭暴力的情况,建立协调组织,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调解工作要以人为本,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对于家庭暴力情况严重,被施暴者致伤残的,要协同公安机关,视情况采取司法手段,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开展多项服务活动。为适应农村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心理的群众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服务窗口。借助农村志愿者的力量,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法律等帮助,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关爱,并依法惩治施暴者。

4、处理家庭暴力的基本程度是:获取信息登记造册平息纠纷根据纠纷情况作出处理。处理方法是:进行调解、进行庇护、报110处理、进行法律援助、法庭公开开庭谴责。

四、创建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计划。成立创建“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武装政法委员、副乡长李玉林任组长, 妇联主席马明任副组长,综治司法人员为成员。

2、各村要建立一支创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农村志愿者作用,加强创建工作的力度。使创建活动渗透到各农户,渗透到家庭。

3、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农村资源,调动一切可利用因素。发挥村级综治室作用,形成维护农村稳定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合力,通过给施暴者发信。走访有家庭暴力隐患重点户、依法处理施暴者三级干预手段,有效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4、建章立制,规范服务。建立家庭暴力投诉情况的台账,逐步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案件交办督查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查处典型案件,推动农村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反家庭暴力知识竞赛范文第6篇

( 一) 宪法的规定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来说, 宪法都是一国最重要的根本大法, 我国也不例外。1954 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在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中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就将保护妇女和家庭生活中的弱者的原则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

到1982 年, 我国的社会生活经历了重大的变化, 我们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对54 年宪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形成82 年宪法, 也是现行有效的宪法。82 年宪法通过第四十八、四十九两条法律条文对保护妇女和家庭生活中弱者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不仅再次强调男女平等, 同时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内容。

( 二) 婚姻法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开始着手制定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 以便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1950 年, 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就有“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这样的原则。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两章中也有更加具体、明确的禁止家庭成员间的不平等对待和虐待、遗弃等内容。

到1980 年, 经过长期的实践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 国家制定了新的婚姻法, 也是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在80 年婚姻法的规定中,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成为原则性规定并写进第一章总则当中。婚姻法作为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立法, 法律条文中做出这样的明确规定对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规范普通百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三) 其他部门法

我国在1991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12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角度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相比1991 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虽然也有“家庭保护”的规定, 但并未直接写明“家庭暴力”, 这也从侧面显示出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和立法水平的提高。

我国于1992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并于2005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这六个方面规定了妇女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利益,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写明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并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有义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同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2008 年,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结合了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通过八章内容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并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比较科学、周密的定义。这部指南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 但对于指导具体的审判工作有非常大的帮助, 为后来我国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类法律奠定了基础。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之处

2015 年8 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并将草案全文公布于全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草案于2015 年12 月通过, 并将于2016 年3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通过后的《反家庭暴力法》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试述之。

( 一) “家庭暴力”定义过窄

该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定义过于狭窄, 只涵盖了家庭暴力行为中很小的一部分行为, 将其他同样容易发生在家庭当中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 例如基于性关系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基于经济状况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基于情绪、心理状态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以及俗称的“冷暴力”等其他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行为。而法律只选取了最表面、最肤浅的定义, 使得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大大下降。

( 二) 缺乏配套措施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处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中设置有救助站, 但城市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暂时收留、帮助流浪及乞讨人员, 同时救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排、职责分配与设施配备也是围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展开的。如果由城市救助站来承担接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职责, 短时间内恐怕难以正常开展。对于农村来说, 没有救助站的地方则要重新设立救助站, 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时间、资金和人员, 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其进行授权。

该法第四章创设了一种新的法律文件格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章明确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由于这是新设的法律制度, 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对应的诉讼程序, 所以实际上《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制度需要等待《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 三) 过于笼统, 原则性大于实用性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共六章38 条, 对于这样一项关系到社会各个成员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的问题, 本法内容显得非常单薄。而其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 无法直接适用, 需要等待其他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无形中限制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强制力, 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人类的基因中原本就存在暴力行为的冲动, 而家庭暴力行为又是隐藏在家庭内部、不易被外人知悉的罪恶。家庭暴力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法律作为遏制、惩罚暴力的最后一道屏障, 也是唯一合法的形式, 需要我们慎重对待、科学利用, 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作用, 保障被害人权益。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身体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近年来, 许多国家纷纷对此立法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 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对此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在15年年底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 并将从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项巨大的进步, 但该法依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旨在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危害, 同时论述《反家庭暴力法》中不完善的地方, 希望对今后法律的修改有所帮助。

关键词:家庭,家庭暴力,防治,立法

参考文献

[1]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 (上) [J].环球法律评论, 2002.

[2] 于东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构建的思考[J].法学杂志, 200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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