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选6篇)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在来京十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交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在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未持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不完备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办,并予以登记。在补办期间,应当通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七条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条《婚育证》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的注册。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通知其原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第九条 外地来京育龄人员应当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有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领取避孕药具;无用人单位的,凭《婚育证》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条 外地来京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定期到现居住地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单位和雇主支付;无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暂付,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育龄妇女的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对在京怀孕、生育的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对无生育规划证(生育证)的,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将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注册、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生育规划证明(生育证)怀孕的外地来京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证明;逾期仍无证明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暂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待终止妊娠后发还。
第十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超计划生育的,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婚育证》,按照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处以罚款。并可提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八条 对在户籍地超计划生育的外地来京人员及其配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婚育证》;对已经取得本市《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吊销其《婚育证》,并提请有关制发证照机关按规定吊销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限期离京。
第十九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向外地来京人员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划生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2篇
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已为非京籍员工增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籍人员提供);
《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非京籍员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色小本);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身份证;
5、津贴申领一方的社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注意:(1)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原件,且原件上需加盖相应签发部门的公章。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3篇
本次调查的目的, 旨在探索现阶段北京打工子弟小学教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并就如何为外来打工人员子女提供良好的义务教育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北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调研对象与方法
(一) 调研对象
北京某打工子弟学校的学生、教师及教辅人员。
(二) 调研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文献全面的、准确地掌握来京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现状。
2.访谈法。通过与师生面对面地交谈来客观地了解学校的教育现状, 为了保证访谈的针对性, 本次采取严格的结构式访谈, 事先拟定访谈提纲, 列出所有想要了解的问题。
3.实地观察法。进入学校实地了解观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情况和在校生活现状, 参与到学生与老师的互动之中, 并通过帮助老师一起授课的方式以局内人的视角对打工子弟学校课堂进行观察。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分析
(一)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
1.北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须持“八证”。北京市丰台区要求打工子弟入学需持“八证”, 即家长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原籍地政府开具孩子无人看管证明、住房租赁合同、家长务工证明、防疫证和转学证。
目前, 在各方舆论呼吁下, 其中的暂住证制度逐渐变成了居住证制度, 持证的流动人口可凭证享受到子女教育和医疗等一系列市民待遇。即便如此, 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学方面仍面临较大的困难, 根据北京最新的暂住证办理办法, 要办理暂住证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住房居委会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房产证复印件和暂住人员身份证原件等。另外, 合同租住人员除须提供以上五个资料外还须提供合同原件。这样一来就给贫困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家长务工证明也给外来打工人员子女上学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在建筑、搬运等行业打工, 而有的务工人员所在打工单位无法为学校提供家长务工证明。
2.大部分打工子弟被公立学校拒之门外, 只能就读于打工子弟学校。北京外来打工子女大部分只能进入打工子弟学校读书, 公立学校以各种的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公立小学, 一旦有大量打工子弟进入, 当地的北京家长就会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孩子转到其他学校, 北京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不能和打工子弟一起念书, 会被带坏而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北京家长的强烈反对也是大部分公立学校不收打工子弟的重要原因之一。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融入北京较为困难, 进入公立学校也越来越难。
(二) 打工子弟学校生存艰难
1.非正规打工子弟学校办学场地难以保障, 经常因开发而被拆除。北京共有30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 但是通过政府审批的仅有60余所, 其余的学校属于“非法”, 且地处偏远。随着城市的发展, 这些“非法”的学校经常因为土地开发而被拆除, 这样孩子就要到更偏僻的地方上学, 或者辍学。
2.非正规打工子弟学校资金运转艰难。由于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享受不到财政拨款, 学校办学经费紧张。为了保证正常教学, 就不得不要求学生额外缴纳学费, 对于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的农民工家庭来说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很多农民工子弟因为学费问题在北京读不起书。即使上学也极其不稳定, 一旦父母的工作出现变故就要马上退学。由于缺少资金, 打工子弟学校的基础设施不完善, 不能给学生提供良好的体育设施和健身器械, 大部分学校没有机房, 不能上计算机课, 就算有的打工子弟学校有机房, 机房里的电脑已经不能使用, 形同虚设。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也给打工子弟学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给老师的工资太少留不住人, 给教师的工资太多了学校又负担不起。
3.师资队伍不稳定且流动性大。由于工资水平低, 学校又提供不了“三险一金”等福利待遇, 打工子弟学校教师的权益无法与正规学校的教师权益相提并论, 打工子弟学校招聘教师一直很难, 学历稍稍高一点的本科毕业生不愿意来打工子弟学校任教, 在职教师只要找到稍微好一点的工作就会跳槽, 师资队伍不稳定且流动性大。目前, 北京有30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 有6 000~7 000名教师, 他们在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和没有任何社保和医保的条件下, 默默地承担着北京地区十余万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工作, 他们的生存现状也很艰难, 令人担忧。
(三) 打工子弟小学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1.教师学历和素质偏低。通过访谈发现, 在打工子弟小学就职的教师中将近一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大学本科教育, 有的只上过十二年学, 还有的只上过九年学。而且有一半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没有受过专业技能训练, 这样的师资水平很难保证教学质量。教师不但在教授文化知识上无法胜任, 而且在孩子犯错误时也不懂得如何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往往是体罚代替了教育, 对学生的人格发展造成一定的伤害, 导致学生产生自卑感, 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是很大的。
2.教师数量配备不足, 教学任务量大, 跨年级跨科目授课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师生比过低, 教师工作压力很大, 再加上劳动报酬低, 多讲课也没有太多的钱可以赚, 教师根本不愿意讲太多的课, 讲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且授课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教师配备不足, 而且教师精力有限, 教学计划很难完成。
3.教师家庭负担较重, 对于精力牵扯较大, 难以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在访谈中了解到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师普遍家庭负担较重, 对于精力牵扯较大, 有一半以上的教师都已经成家并且有孩子, 上有老下有小, 还有20%的教师与家人两地分居, 大部分的工资都要寄给家里养活老人和孩子, 生活负担沉重, 生活的不安定和艰难, 使得教师不能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
4.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教学管理不规范, 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从访谈中发现很多打工子弟学校监督机制很不健全或者缺乏, 教师在备课等环节上也没有统一的要求。课程准备得好不好, 全在于教师们的责任感强不强, 学生们吸收得好不好, 全凭学生们自己的领悟力, 导致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5.学校只能提供基础科目的教学, 难以满足素质教育的需要。大部分打工子弟学校都只开设语文课、数学课和英语课等基础课程, 由于缺少教师, 诸如美术、手工和音乐等与素质教育相关的课程不能开设, 这显然是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全面发展, 或许很多孩子的天分被埋没了。
三、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 针对外来打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 政府应该放宽相应政策, 政府对于一些贫困支付不起学费的打工子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学费减免政策。同时规定公立学校都要按照一定的配额接收打工子弟, 对于接受打工子弟的公立学校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二) 针对打工子弟学校生存艰难问题
针对打工子弟学校生存艰难问题, 政府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政策, 另一方面要增加资金投入, 当地政府应该在资金和政策上对于打工子弟学校给予扶持, 使打工子弟学校能够健康发展, 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那些非正规的打工子弟学校, 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高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限期整改, 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后, 给予合法地位。当然打工子弟的建设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 政府显然不能面面具到, 还需要全社会各界力量的鼎力相助, 鼓励社会机构和组织伸出援手共同努力办好打工子弟学校, 使打工者在北京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使他们的子女在北京能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接受良好的教育, 将来能更好的回报社会。
(三) 针对打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
针对打工子弟小学义务教育质量不高问题, 应努力争取政府和会社各界的支持, 政府教育机构应该有计划从公立学校选派有经验的管理者和教师进行支教, 帮助培训师资, 帮助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如有可能区政府可以选派校长。对于教师的薪金和福利待遇问题, 国家应该推动打工子弟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平等化, 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师也应该享有“三险一金”等福利待遇, 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 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大学生毕业生和优秀人才加入到打工子弟学校的建设中。同时, 可以与在京大学建立良好的支教合作关系, 缓解教师紧缺的状况。
四、结束语
义务教育是促进我国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打工子弟上学问题上, 足以体现义务教育的局限性。每一个孩子, 不管他的户籍, 不管他的出身, 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都有同样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大家都应该重视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 这不但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 也是为国家培养后备人才, 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举措。本应接受教育的孩子如果流向社会, 长大后很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全因素。今天不建学校, 明天可能就要花更多的钱来建监狱。所以一定要重视打工子弟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造福每一个打工子弟, 造福每一个外来务工家庭, 造福整个社会。
摘要: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 打工子弟学校生存和建设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质量三个方面入手, 在深入调研北京市房山区某打工子弟学校个案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现阶段来京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并就如何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及如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外地来京人员生育险报销 第4篇
需要准备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社保卡;
2)准生证(原籍);准生证若被收回,可用原件,让办事处人员盖上红章)
3)身份证;
4)结婚证;
5)居委会居住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需在原籍办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5篇
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 身份证 2 暂住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 生育证(就是准生证)5 结婚证 男女双方单位开据的单位婚育生育情况证明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6篇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