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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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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范文第1篇

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tionalE Factoring) 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 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 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 信调查服务等。

 (一)银行偿付费的问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开证开始,银行就须承担通知、审单、承兑等一系列的责任,为买卖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当银行提供这些服务之后,究竟应该由谁偿付银行的这匹费用呢?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买卖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都认为应由对支付。而笔者则认为,银行偿付费一般应由买方承担。以下就从三个角度阐述笔者的观点: (1)目的说。开立信用证的原意是因为卖方并不满足于买方具有付款的能力和意愿而坚持由银行开证的方式来消除任何买方不能履行付款的可能性。银行通过信用证向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承诺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可得到其付款。所以买方申请银行开证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作为卖方的代理行事,是买方应卖方的要求或授权而安排的一种付款的方式,从根本上说,是买方为拓展同际贸易所付出的一种商业成本。 (2)约因说。买方承担开证费用是因为买方要替卖方提供银行承担责任方面的约因。所谓约因,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所以,约因也叫对价或对待给付,一方要对接受条件进行某项行为、担负某项债务,放弃某项权利或蒙受某种损失等等的另一方作出补偿。 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信用证发生关系,信用证以出口商为受益人而开出的信用证,其性质如同要约。开证行凭受益人通过银行交来单据表面核对后应对其付款,不能以无付款能力、买方押金不足等理由而表示对信用证不再负责。要银行作出以上行为,必须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所谓的“约因”。上面已经分析到,信用证是买方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根据开证申请书这一合同订立的另一契约,那么前一合同中的买方交纳的开证保证金也同时成了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契约的约因。关于约因的第三者承担问题,许多国家都是承认的,美国和英国的信托制度均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

(3)合同说。根据国际惯例,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依据买卖合同中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约定,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来结算货款。买卖合同规定有信用证条款时,买方负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种类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义务。买方作为货物合同的付款人及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要求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合同,申请办理开证1。开证申请构成开证申请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银行在决定是否接受之前,还要考虑其自身利益,对申请人的信誉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要求缴付全部或部分押金,在多大限度内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如果银行接受买方的此项请求,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开证申请书成为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开证申请书既是对开证行的委托书,也是与开证行签订的付款代理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开证行只是付款代理人,而申请人则是付款人。一般来说,申请人要向开证行交付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及其金融机构的保函,在提单前要在开证行备足开证金额的资金;提单后应立即向开证行支付因其资金不足而由开证行垫付的款项。

实践中,多数开证合同中都明确了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偿付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所作的付款。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开证行获得偿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同权利,如果开证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法院一般将其视为默示条款而仍然支持开证行的合同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条第(3)项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开证人(指开信用证或其他人)在正常兑付汇票或支付命令后,有权要求就信用证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取得即时补偿。

以上已经从三个角度对同一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故买方应支付银行偿付费是无疑的。至于开证申请人偿付开证行的具体时间,《统一惯例》未作具体规定。美国的一般作法是:允许当事人先约定请求偿付的具体时间。多数开证申请书格式中规定开证申请人应在不迟于汇票到期前一个营业日进行偿付。由于这种偿付发生在开证行实际支付受益人之前,因此与其说是偿付,不如说是预付。开证行要求预付的这种合同权利既适用于远期汇票也适用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到期日是确定的;而在即期汇票的情况下,开证行通常知道即期汇票何时提示,况且开证行有合理时间去审核单据,开证行拒受单据可在收到单据后第三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任何时候作出。因此,对即期汇票的付款可以推迟一到两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银行在买方已向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且依照银行规定办妥各项手续(如缴纳开证押金和手续费)后,就及时开出信用证。

当然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信用证有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严格按国际惯例,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境内的费用诸如开证费、修改费等由申请人支付,而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费用均由受益人支付。 (二)审证与改证问题

由于信用证一般是由买方开出的,基本上能体现其意志,故信用证的修改通常会发生在卖方审证之后。审证是卖方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货款能否安全迅速收回。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后,一般都会进行细致的审核。 凡是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内容原则上都应要求修改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信用证上必然包含有一些买卖合同中没有的内容。所以审证的依据应当是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的实际情况。三者应结合进行考虑。同时,审证时要住的要点也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政治上考虑,来证内容有无违反一国政策法令规定地方,如有发现,必须要求改证。第二,从经济上考虑,来证有无影响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卖方费用开支地方。前者如信用证的种类不符合要求、金额不足、漏掉有效期、缺少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等;后者如未列明选港费用、银行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卖方负担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应根据双方原来的约定或国际惯例要求对方改证。第三,从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有无卖方办不到的地方。例如写错公司名称,要求提供品质分析证书而非检验证书,规定的装运期无法办到,要求提供的特殊单据不能接受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也应要求对方该改证,尤其要注意“陷阱”条款。

除了卖方有审证的义务外,通知行也要对信用证的真伪负责。它经过核对印鉴密押证实有关信用证是真实的,才将其交给受益人;反之,“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行可以暂不通知信用证。“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他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第7条b款)。因此,当卖方收到通知行转来国外所开的信用证时: (一)如果证上注明“印押相符”或类似语句时,即来证内容完全符合卖方要求。卖方即可据此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备货、发货和交单议付的义务;

(二)如果证上注明“印押不符”、“印押尚待证实”或其他类似语句时,则只能备货而不能发运,以免遭受损失,必须等收到通知行的进一步通知,证实了有关信用证的真实性,才能发货和交单议付。具体来说,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与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地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若买方不修改信用证,就意味着买方未遵守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的程度采取救济措施,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或表示接受信用证,但保留对不符信用证索赔的权利;

2、如果信用证系对买卖双方合同进行添加,即明确合同未规定的事项,那么,买方是否违约取决于该添加是否构成补充空缺原则中的适当条款2。如果该添加属于适当条款,即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所明确的事项是合理的,公平的且与买卖合同不矛盾,则买方不构成违约,卖方的异议不能成立;如该添加不符合适当条款的标准,则买方构成违约;

(三)但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四)相反,如果卖方对开证行开立的与买卖合同不符或有添加的信用证未提出异议并装运了货物,又向银行提示了单据要求银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此时,人们常说卖方接受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因为在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我们认为信用证被通知到受益人,受益人没有提出异议并按信用证的要求备货、准备单据时,即形成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标志。但在法律上,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了协议,变更的内容即为信用证对买卖合同修改或添加的部分。 总之,买方负有修改信用证的义务。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自己欲改证,双方都必须经过协商,对信用证包含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才据此修改信用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要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如要增加信用证的结算金额,还要追加开证担保。 (三)装运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装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货物有否装运、何时装运、如何装运等等问题均直接牵涉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货物的装运方式与装运时间(装运期)成为制造买卖双方纠纷的两大热点。

1、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在此主要指是否分批装运。关于分批装运,《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h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过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第41条又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上面几条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下列几层意思: 第一,只要信用证中未规定禁止分运,均应理解为准许分运,但实际上分运与否,由受益人自行掌握。

第二,一张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只要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运输路线,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虽然运输单据有两套以上,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三,如果信用证中定死货物分若干期装运,例如“1995年7月至9月每月100公吨”,则受益人必须分期分批按时按量发货,不能中断,如其中有任何一批未能按时装出,则信用证对该期(批)及以后各期(批)均失去效力。这一规定比较严格,受益人应特别注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也作了约定,但不尽相同。其中第73条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一买方宣告公司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按照该条款,对于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对其中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有三种处理情况:宣布该批货物无效;宣告该批及以后货物无效;宣布全部合同货物无效。 由上可见,同样是关于分批装运,《UCP500》与《公约》的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根据《UCP500》,其意即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则理解为可以;而《公约》中对此无约定,而按国外合同法,如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如果发生了合同与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而卖方分批装运时,一方面他可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另一方面他却造成了违约。可见,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特点,如卖方发生类似违约,前面几批他仍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来说,买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宣布前面几批也无效,卖方仍要负违约责任。当《公约》与《UCP500》的规定在相关问题上时,就容易出现对卖方的同一行为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如信用证下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却是违约。面对这种情形,作为制定游戏规则的立法者,应加强这两者的磨合;而作为遵守游戏规则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个灰色地带,尽量选用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故熟悉《公约》与《UCP500》,对国际贸易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是很有好处的。 另分批付款同样面临分批装运方面的难题,故应对策略上是相同的。

2、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所以出口合同中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详述)。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的单证不符。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a款)。“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同条C款),亦即前后共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关于最迟交单日期,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凡是信用证中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按规定日期办;如信用证中没有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则最迟不得超过实际装运日期后2l天。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如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距交货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运货物且应作好全套接结汇单据的准备工作,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交付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根据上述条款,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有效期,且有效期必须是从装运期起算,以作为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最后到期日。若有的来证中只规定了到期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不符合《UCP500》第43条“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的要求,其有效性存在重大疑问,必须要求对方改证。至于有效期的长短,应考虑到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时间,出具一整套单据凭证的时间,议付行审单议付的时间,以便卖方在此期间办理制单、结汇等手续。按惯例,信用证最后有效期一般应晚于最后装运期15天到30天。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都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来证规定“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期后第15天”。作为卖方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必须将合同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结合一起考虑。信用证的有效期何时截止,卖方要从最迟的交货日去考虑。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要求议付、承兑或付款。卖方交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要留有充裕的时间制单及到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卖方在交单时仍要把交单时间与装运日结合起来,即不能晚于装运日2l天。有时来证规定最后交货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交货期限,则称为“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做到在这一天之前的一周或更早的时间里装运,可以接受,否则应要求对方改证,以免发货后做单改单的时间太过短促,影响议付;又或者在信用证到期日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但规定了装运货物的一段时间,根据英美国家的惯例,买方应当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以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最晚应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提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的是装运的具体日期,而不是一段时间,买方应当在该日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对卖方而言,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指信用证开到的时间,即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经授权的开立信用证的书面通知的时间,而不是指申请开立的时间。也就是说,买方对银行在传递信用证过程中的延误负责。

另外,《UCP500》第44条c款还规定,如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此项规定还适用于最迟装运日期。《UCP500》第17条中又规定,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营业中断期间的信用证,将不再对其负责。

由上可见,“三期”问题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装运期不仅是解决装运问题的一个关键,也是解决许多有关信用证问题的关键。因此把握好装运期、交单期与有效期这三期的关系,对于买卖双方都很有好处:

首先是装运期直接影响卖方安排生产的时间。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仅仅是卖方发货的必要条件而非备货的必要条件,如果卖方想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才安排生产,可以采取将装运期的起算时间与信用证到达时间挂钩的策略。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将信用证开到的时间(不是开立的时间),同时将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到的时间挂钩,如将装运期约定为:信用证到达出口商后XX天内装船,等等。如此约定后,即使信用证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而卖方又想继续完成该交易,由于装运期与信用证挂钩,则信用证晚到,装货期也就相应顺延了。反之亦然,买方开立了信用证也不能保证卖方按时发货装船,若买方希望卖方能事先备好货物,收到信用证后能迅速发货,他在申请开证的时候,可以要求开证行先向卖方发出一个开证的预先通知书,其中列明信用证的部分主要条款;受益人收到这样的通知书时,可以先着手备货,但不能发货,必须等收到信用证时,才能发货、交单和收款3。

二是信用证有效期是买方解除合同进行索赔的关键点:l、首先要以信用证的有效期届满,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无法取得货款的时间作为声明合同无效,要求赔偿的时间上的分界点。

2、对方根本违反合同是我方宣告合同无效,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前提。对方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之前多次告知我方未能装船,要求变更船期;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准备好合同规定的货源,导致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该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以上三个方面,仅仅是笔者在研究一个实际案例中发掘出来的几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事实上,信用证问题很复杂,不是一篇短文就能解决的。笔者希望以己之“砖”引大家之“玉”,共同继续探讨信用证的话题。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各国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的解释不同而引起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的矛盾而拟订的惯例。此惯例1930年拟订,经过多次的修订,1993年再次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该惯例现已被世界各国银行普遍采用。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拟订的,旨在发展国际贸易与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该公约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国际经济合同纠纷时引用得最为广泛。

3、在执行这类合同时,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以及可能出现的索赔。我国的出口合同多以CFRT和CIF条件成交。

4、在客户要求远期付款的情形下,如果要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可以选择做保理(factor-ing)。在做保理时,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将全部单据无追索权地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索要货款。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可获得款项。即使进口商今后因无力付款,或无理拒付,也不影响出口商的收汇。

5、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一般是按银行提供的标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买方对银行的开证指示,如申请人、受益人、信用证的期限、银行凭以付款的单据,等等。这些内容将出现在以后开立的信用证中,构成信用证的主要内容。(2)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的抵押权利、手续费以及银行的免责事由等。

6、根据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规定,买方应按补充空缺原则(gap-filling rules)确定适当条款开立信用证。主要考虑:(1)各方当事人的意图;(2)合同的性质与目的;(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4)合理性。具体说,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信用证的种类,但由于可撤消信用证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保障(a good security),所以应当推定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必须开立不可撤消信用证。这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下简称UCP500)第6条的思想 是相符的。

单证员考试范文第2篇

这几日逛论坛,发现有很多新手不知道如何开始着手单证。最近比较闲,闲来无事,分享个人的一些经验。仅仅个人的一些经验肯定会有一些不足,欢迎大家做补充。

以宁波口岸为例:

一,货物差不多好的时候,根据合同做托书(分自拉自报以及代拉代报待会会说明),跟货代确认船期。这时候要提前安排商检,因为商检最少要三天的时间。

确定好船期后,1)如果是散货,货代会传真进仓单过来,根据进仓单上的地址寄报关委托书和核销单,然后根据进仓单上的截数据日期做报关资料。注意:散货是自己安排运输公司货发港口的。另外如果是13号截数据,12号就一定要把货发掉。2)如果是整柜,问货代地址寄报关委托书及核销单,然后跟货代确认好装柜时间(发货时间同散货)并要司机的号码,在截ENS数据前做报关资料(合同,发票,装箱单),可以电子版的形式发给货代。

二,接着是确认提单,货代会联系你核对提单,仔细核对公司抬头,客户信息,箱数,毛重,体积等信息。如果有做L/C的还要根据L/C的要求做提单。

三,提单确认后,等开船三天左右向货代要提单的COPY件,这时候如果要做产地证的,FORM A,FORM F的,就可以做了。主要是FORM A,FORM F等涉及船名航次以及开船日期,所以等copy件到手在做也不迟。

四,货代会发给你费用确认单,确认完费用后,告知对方贵司的发票抬头以及寄单地址。对方会安排寄发票过来。

五,把发票给财务,确认付款后可传水单给货代并让其安排寄单。一般货代钱到账后会马上安排寄单的。

六,看开船日差不多一个月左右核销单就会有了,这时候催核销单,空运的要两个月左右才能退回来。一般核销单的有效期是三个月,所以三个月前催回一般都没事。

好了,简单的一单单证就这样完成了。希望对于初学者会有帮忙。

之前提到传托书的时候涉及自拉自报以及代拉代报,在这里说明一下。一般如果是散货的话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代拉代报就是全部由指定货代订舱以及报关拖柜,上面的流程适合代拉代报,以及自己货代出货的情况。

现在讲自拉自报,如果是整柜又是指定货代的话,托书要传给指定货代,并在上面注明。自拉自报为指定货代帮忙订舱,自己货代报关以及拖柜。这时报关数据就要给自己的货代。另外要提前给自己货代舱单数据或者直接给指定货代。自拉自报跟代拉代报唯一的区别就是托书要传给指定货代让其订舱,提单要跟指定货代核对,相对应的正本提单也要向指定货代要。而预录单和核销单则要向自己的货代要。

单证员考试范文第3篇

原产地证、植检证、熏蒸证、码单、装箱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海运提单。

进口红木,还需办理物种进口许可证,濒危木材则需要办理濒危物种证,需国外提供CETES

海运提单收货人是贵司抬头,请提供换单委托书及提单背书

必须文件:加拿大的客户要提供:原产地证 植检证 熏蒸证,收货人要 提供码单、装箱单 商业发票 贸易合同 报关报检委托书 提单 等清关单据。

国外的质检证,载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生物或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原木如果有树皮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的方法等

属于濒危物种的需提供濒危物种证才能进口,原木不能带泥土,有的地方还规定不能带树片

单证员考试范文第4篇

实验6 制作全套议付单证

一、实验环境:ERP

二、实验目的

通过本实验课程,应能巩固在课堂上所学的书本知识,学会根据题目要求制作出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汇票等议付单据。

三、实验要求:在实验之前,我应对办理出口业务流程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预习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汇票的相关知识。这些知识涉及到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相关内容,提前复习或预习相关章节,才能顺利的完成议付单证的制作。

四、实验步骤:

1.进入“单证中心”,选择合同号,点画面下方的“添加单据”按钮,选择“投保单”后点

“确定”。

2.点击“投保单”,填写内容后点下方的“保存”按钮。红色的部分必须要填写完整。

3.点“检查单据”按钮,查看单据填写是否有误。若检查结果显示有错误,请重复步2。

4.进入“业务中心”,点标志“保险公司”的建筑物。

5.点画面下方的“保险’’项,选择合同号,点“投保”按钮,完成出口保险。如果需要看一下保险费用,可点“计算费用”按钮查看。有关保险费用的计算,请参考本说明“出口报价核算”中的“保险费核算”部分。

6.保险完成后,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到“单证中心”可看到这张单据,出口商不能对其做修改。

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商应按照外销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制作、备齐各种单据。由于在报检、保险、报关、出运阶段,出口商已完成部分单据的缮制和准备,剩下要准备的议付单据主要就是汇票和产地证了。

1.进入“单证中心”,选择合同号,点画面下方的“添加单据”按钮,选择“汇票”、“一般产地证”或“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后再点“确定”按钮。其中,产地证请根据外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来选。

2.点击“汇票”、“产地证”,填写内容后点下方的“保存”按钮。其中红色的部分必须要填写,不会填写的部分可点击加下划线的项目查看有关解释。

3. 点“检查单据”按钮,查看单据填写是否有误。若检查结果显示有错误,请重复步骤2。

1.进入“业务中心”,点标志“银行”的建筑物。

2.点画面下方的“交单”项,选择合同号。

3.输入银行编号、标题。

4.点“选择单据”,勾选应交的议付单据后点“确定”按钮。

5.输入说明内容,点“下一步”,完成向出口地银行的交单。

注:完成交单后,系统将根据不同的付款方式,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

6.到“单证中心”,可看到该合同项下的“交单”项已打勾

T/T方式的交单操作步骤:

1.进入“业务中心”,点标志“进口商”的建筑物。

2.点画面下方的"T/T方式交单”项,选择合同号。

3.输入标题,点“选择单据”,勾选应交的议付单据后点“确定”按钮。

4.输入说明内容,点“下一步”,完成向进口商的交单。

注:由于T/T方式的交单是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因而出口商除了要支出银行费用,还要支出快递费(DHL费用)。

5.到“单证中心”,可看到该合同项下的“交单”项已打勾。完成实验。

四、实验心得:

单证员考试范文第5篇

跟单员主要是指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以客户订单为依据,跟踪产品,跟踪服务运作流向的专职人员。(不能兼职,替代)所有围绕着订单去工作,对出货交期负责的人。 跟单员分为:业务跟单员,外贸跟单员,生产跟单员。

而国际贸易业务员是指以有形产品和加工劳务为主要贸易对象,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单笔售空、加工贸易为主要贸易手段,根据企业产品营销方案独立策划业务个案,执行、监督承揽业务、定制产品、办理进出口手续、分销作业等工作的人员。

3个相对而言,肯定是业务员的工作相对复杂,含金量更高些,特别是高级国际贸易业务员。

单证员考试范文第6篇

【单证员】是做单据的工作岗位。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可以一手交货一手收款,比如货物出口美国,往往要在海上颠簸两个月才到,如果这时货价下跌老外不要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很闹心?上涨我们不想卖怎么办,老外是不是也会气的只想吐痰?为了保证跨国贸易的顺利实施,于是国际上的货物贸易就变成了单据交易,只要我们货物在港口装船,那么就可以拿提货的单据给老外,老外见了单据,也会吓得乖乖把大把大把的美元呈上请求我们收下。单证员的工作就是制作单据的,单据制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老外是不是会吓得乖乖把大把大把的美元呈上,所以这一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做好这一岗位的条件是懂单证知识,有良好的细心和条理性!

【报检员】是针对进出口货物向商检局申报的岗位。比如我们从英国进口牛肉,如果有疯牛病怎么办?国家会让你进?国家明文规定相关货物必须报检,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把货物的进出口时间、数量、商品名称、是否有疫情等情况向商检局汇报,请求商检局来检查。这项工作就是由报检员来做的。报检员报检的时候要用到单证员制作的相关外贸单据。做这一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持有报检员证书!没有这一证书什么都免谈,其次就是要懂单据,然后要有相当的协调能力。

【报关员】是就进出口货物情况向海关申报的岗位。海关是干什么呢?收税的,查你是不是走私的。交了税有了相应的必须证件你就可以摇摇晃晃、大明大亮进出口,否则就跟做贼似的,怕海关!因为一旦被海关查获,外贸公司就有可能倾家荡产。总而言之,报关员就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情况并配合海关爷们儿检验的人员。做好这一岗位第一要件是要有报关证,第二就是协调能力,第三就要懂外贸单证,因为它也用到单证员制作的单证!

【跟单员】是跟踪外贸合同执行进度的岗位。外销员和老外签了合同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走货不拿钱,搞个鸡飞蛋打,跟单员的任务就是监督、督促整个合同流程执行。做好跟单员需要懂单证、熟悉报关、报检基础、甚至明白点生产管理的知识,因此它是要求综合性很高的岗位,干这一岗位的条件就是知识综合,协调能力强,否则就称不上“总经理的小助理”了!

以上是这些岗位的小小分析,当然也不是这么简单。将来如何有针对性地学习呢,我们提出如下学习建议:

1、只要你进入外贸行业,单证知识就必须掌握,不管做什么岗位,这是基础。

2、如果英语好,除了懂单证外必须学外销员知识。如果有能力可以学一下跟单员,毕竟新进员工公司不大可能上来就让你做外销,因为对产品都有可能不熟悉,让你从做单证员或者跟单员着手对你来说是个很好的熟悉公司的过程!

3、对于外语一般的朋友,你还是好好琢磨做单证员、报检员、报关员或者跟单员吧。

“单证员” 在外向型企业大多是一个介于“业务员”和车间之间的人物,单证员不是业务员,他没有业务员“接单”的重压;他不是经理,没有生产任务的烦恼,在企业里几乎算不上是一个什么“官”,但是,“权力”却大得很。 如果你现在做了单证员,你就偷着乐吧。

跑计划、跑车间、跑银行、跑运输行、跑商检、跑保险、跑商会、打单子等等一系列工作,都是单证员分内的活,联络的人又都不是单证员的“顶头上司”,谁也“管”不了他不用看别人的脸色行事,反而,“别人”却要围着你转,这就是单证员自鸣得意的地方。

公司一切业务活动都是以“订单”为核心运作的,而单证员在里面起到“关键”作用。

拿破仑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当好单证员正是当一个“好老板”的开始,当你对合同、订单、生产、运输、结汇等一系列工作都了如指掌的时候,有谁还会说你不是当老板的“料”呢?没有当过业务员、没有当过单证员的“老板”是难以想象的,而单证员正是业务员的助理,他是“候补业务员”,真正的“老板”从单证员开始,此话一点都不虚构。

厂里所谓的“核心机密”,其实也就是客户资料、专项技术。对于多数人都会“保密”,但是,对单证员不会。因为,单证员每天都在经手客户资料,公司里别人如果“跳槽”,老板耸耸肩,会说:“再招一个进来。”但对于单证员,老板不会说得那么“轻松”,因为单证员不仅掌握着宝贵的“客户资料”等公司“机密”,而且对于公司的整个运作“洞察一切”。

作为一个合格的单证员,他必须懂得英文;必须熟悉整个生产流程;必须头脑机敏。多数单证员同时也是经理的助手,是老板心目中的“能人”,是工人“崇拜”的偶像。别人看不懂的洋文单子,他却“熟能成诵”,并且把这些“弯弯道道”、费解的外语文件、英文报表处理得头头是道。

转自:HTTP://bbs.easybizchina.com

说句实话,单证员是一种“综合性”、“边缘性”较强的工作,除了需要有业务员的素质和人际交流的本领;还要熟悉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干练、活络,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工作尤其要细致耐心,对于信用证,哪怕是一个条文“理解”的错误,甚至几个字母的拼错,都可能给企业造成“灭顶之灾”。因而,单证员又是一个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的岗位,“痛”并快乐着。

作为单证员,一定是订单的执行者。因此,他必须下到车间去、下到仓库去,去催促订单的执行。同时,他又必须“浮”到上面来,与客户谈判,有时还要兼任“翻译”的差使,磋商关于合同“装效期”的修订,关于产品质量的需求等等。说到底,生产的进度、产品的质量,仍然掌握在车间里,因此,单证员必须耐心地同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以保证合同和信用证的顺利履行。

单证员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工作,从业务员接到单子的那一刻开始,单证员就开始忙碌了,一直忙到生产任务完成,货物装上了集装箱,他还不能喘口气。凌晨必须坐在集装箱卡车的副座上,将货物押送到码头仓库,再匆匆赶回来,到报关行、到保险公司、到贸促会等等,直到单据送达银行结汇为止。最后,等拿到了货款,他才算完成使命。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一个企业里,单证员这个岗位是弹性的、是能动性的、是管理性的。有的企业将“单证员”这个岗位设在业务科,有的企业将“单证员”设在经理室,有的企业设在储运科,也有的单位“单证员”既是“跑单员”,又是“总经理助理”,还扮演着“秘书”的角色,使得他们常常以“双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出现在客户面前。

做个快乐的单证员吧,虽然繁琐,虽然跑腿,照样乐翻天!!呵呵。。。

报关报检单证员三者的区别

报关员是在海关给企业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的的业务人员,分为两种:自理报关员和专业报关员,自理报关员企业派出的人员,只能给自己的企业办理业务;专业报关员是专业报关行的人员,可以代理所有企业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的的业务. 报检员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给企业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的的业务人员,分为两种:自理报检员和代理报检员,自理报检员企业派出的人员,只能给自己的企业办理业务;代理报检员是专业代理报检行的人员,可以代理所有企业办理 进出口相关手续的的业务.

报关员和报检员都要参加每年两次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注册才能从事该行业,相比较,报关员要比报检员难考一点。

单证员是在企业中缮制各种进出口单证的人员,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要比报关报检员高,没有限制性的考试,一般都是企业自己指定。

你想从事那个工作,我个人认为要看你的性格和工作的地点,外向性格的从事报关报检员比较好,内向性格的从事单证员比较好;内陆城市企业中单证员需求大一点,沿海城市报关报检员选择从业范围广一些。

单证员课程: 单证基础单证实务 贸易术语、出口合同、进出口运输与出口托运、进出口货运保险、进出口商品检验、我国的配额管理和进、出口许可制度、单证概论、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及单证、出口单证介绍、出口单证流转和操作、进口贸易的开证与审单、外汇与外汇管理、支付方式、、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介绍、电子数据交换(EDI)等。

实务操作: 汇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检单证、原产地证明书、包装单据及其他单据的填写和审核方法;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制单和审单办法、交单方式、结汇方法、单证档案管理;申请开立信用证及进口货物单据审核方法;有争议单据的处理原则、防止单证诈骗原则。

(七)单证员的前景如何?

答:据有关部门统计广东省国际商务单证人员需求量达20余万人,浙江省的国际商务单证人才缺口达15万人,上海市2010年国际商务单证员人才缺口将超过15万人,江苏省单证员需求达17万。

随着我国入世后外贸产业的蓬勃发展,2004年底我国贸易企业准入实施备案制,外贸业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这意味着目前集中在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大量业务届时将分散至各生产企业,由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国际贸易单证人员将会有较大需求。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5年内,我国具有外贸出口权企业的数量,将在现有18万家的基础上翻一倍;如果以平均每家需要10名专业人才的比例测算,我国外贸人才的需求高达180万人。据教育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每年我国高校经济类毕业生共13万左右,即使全部从事外贸工作,今后5年也仅能培养65万外贸人才,与180万的需求相差悬殊。 在国际贸易实施过程中,合同、定单、报关、报检、运输、仓储、银行、保险等各个环节,无一不是通过各种单据凭证来维持。因此,外贸企业对单证员的需求较大,据预测,未来5年,全国单证员缺口较大。由于单证员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外贸业务结汇的时效和成败,从业要求较高,而现有的从业人员中,持专业证书者不到10%。因此,具有单证员证书者成为就业市场上的“抢手货”,单证员的工资涨幅保持在年10%左右,有些公司更达20%。此外,国际贸易单证操作技能是每个从事外贸业务工作者必备的基本功,大学生进入外贸、外资企业从事外贸工作,一般都从单证操作员做起,因此,求职前最好先考张单证员证书。

个人认为单证员,应该是从业务员手里接下相关数据备各种数据资料到完全出货,到款到后核销等系列文件单据的处理. 一是业务员交给想关的数据,一份定单下来后,如果他为小心,可以自己另外做分数据,隐去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还要确认是什么的交易方式,若是FOB的话要客户提供货代信息,然后一起提供给单证员,以便他安排定舱等,如果是C AND F 或是CIF等的,让单证员自己去查找最合适的货代(当然很多时候,单证员就在这块荷包鼓鼓。这儿还会接触货代公司的货代员).接下来业务员的工作就是订紧货期(当然很多时候有些工厂也有跟单员的)

二.单证员有了相关信息,就可以做发票、箱单,联系货代订舱,准备报关单据(里面的环节有涉及到申请核销单,核销单口岸备案,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的买进等等), 如果涉及到商检,有可能也是单证员来做的,很多公司没有专门的报检员。

三货出后最好提供一个SHIPPING INFORMATION 给业务员,以便他提供给客户。

四看客户要求是不是申请产地证,等提单提供到后,准备客人的清关资料,然后根据业务员提供的客户地址,安排快递,或是由业务员自己投递。

五海运后差不多一个月要个客户要退单,然后网上递交,过后2个工作日差不多去外管局核销,然后交个财务做退税,不过应该同时要打专用的出口发票也是给财务退税用。

应该就是这个整理来说的,业务员只是负责跟客户联系洽谈,然后积极点的他会跟踪自己的货物进展,所以我不知道会什么很多工厂搞得一团糟,即使有单证员也还不知道怎么分工。郁闷。

当然对一个有很大规模的公司来说,他会有一个专业的报关员,报检员,核销员,单证员,但很多时候这个是对成本的一种损耗,于是一般就一个单证员处理这诸多的事情,其实单证员还是挺忙的。嘿嘿

一、常见的外贸单证有:

1、资金单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信用证

2、商业单据:商业发票、海关发票

3、货运单据: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多式运输单据、空运单等

4、保险单据

5、其他单证:商检单证、原产地证书、其他单据(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6、合同单据:合同、箱单、发票、申请核销单,核销单口岸备案,报关单、报关委托书)

二、单证员的工作就是操作这些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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