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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流程图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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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流程图(精选4篇)

居住证申领流程图 第1篇

吉林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

在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松原、白城、辽源、通化、白山、延边、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等市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员可以领取所在地的居住证了,因为《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吉林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居住时间计算以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时间,或者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

《办法》实施前试点地区制发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对于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但未进行居住登记的申领人,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核查,核查确认后,办理居住登记,登记后受理居住证申请。

二、吉林省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居住证的申领方式、办理时限和发放地点

申领人可以通过到派出所现场申请,也可以在“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上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有急需的群众,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提前领取居住证。

按照申领人要求,可以选择到市(州)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现场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收取证件。

全省居住证发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即日起,在长春、吉林、延边3个市(州)先期实施;第二步,7月底前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全面实施。

附: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255号

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代办人除提供委托人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计算的起始日以申请人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中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领居住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10日,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九)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七条 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 已领取居住证的居民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凭已领取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后,符合变更后的居住地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待遇规定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骗取、买卖、篡改、出租、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与居住证相关事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发现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居住证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等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首次领取、地址变更、签注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所需工本费和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居住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实际,对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居住证申领流程图 第2篇

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流程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校就业信息网“资料下载”中下载《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根据要求将个人信息和单位信息填写完整(加盖公章),然后把表格交学校就业办(行政楼205室)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

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上海居住证申领须知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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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九、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及网址1、64174577(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62338048(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咨询网址为

十二、其它事项

申领居住证须知(09-02) 第4篇

一、受理条件

有本科以上学历(无年龄限制,只要退休前1年)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具有高级职称),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开发目录所列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的国内人员。

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简历从读大学时 起,表格第3页申领人签章、公司或代表处盖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需验证)、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领到,则提供目前住所证明资料。◆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

8、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签订岗位协议书、派遣单位与员工的派遣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9、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10、近3个月中任何一个月的个调税单原件

11、婚姻状况

A、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 :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1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13、随员证:

A、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B、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学校就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C、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14、告知个人档案保管的具体地址及电话。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3、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收费情况:

1、验证费

2、服务费

居住证到期续办提供材料须知

居住证到期须提前两个月申请续办,如首次办理时材料无变化的提供以下材料,有变化的须提供变更材料复印件、原件

一、申领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简历从读大学时

起,表格第3页申领人签章、公司或代表处盖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距居住证有效期截止后的2个月以上有效期,如居住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2日,那么劳动合同的的有效期为2007年7月2日之后)。具有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

4、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签订岗协议书、派遣单位与员工的派遣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领到,则提供目前住所证明资料。◆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7、婚姻状况证明:如与首次申领时不同请提供相关的证明

A、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 :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8、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注明密码)和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如2008年7月到期,那么需要提供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的税单)的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证明

注:1)大专学历的税单在2008年4月前的税款要在20元以上(含20元)

2)如因失业提交不出税单、社保缴纳记录: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就职单位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XXXXX,由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处于失业状态,没有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现已在本公司工作,承诺等XXX居住证续办审核通过后立刻为其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特此承诺。XXX公司X年X月X日)。

9、随员证:

A、子女随员证:提供子女居住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学校就读证明。

B、配偶申报随员:配偶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果在首次申领居住证时没有申领随员证的,请按照随员证首次申领的办法提供资料。

二、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收费情况:

1、服务费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须知

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一、单位变更

1、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

2、通知联原件、复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提供岗位协议原件、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住所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在读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挂失申请。

七、工本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重新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八、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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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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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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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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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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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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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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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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