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管理范文(精选6篇)
执法管理 第1篇
路政运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将提升交通综合执法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是成都世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依照国家交通部现行法律法规、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并运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辅助管理手段研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路政管理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路政管理工作水平。
传统的执法案件办公特点分析:
一、效率低
手工填写卷宗:一份完整卷宗需要,3小时左右完成,而且填写不规范,如出现错误,修
订装订时间更长。
人工签字盖章:手工卷宗送达时间长,部门流转不方便,领导审阅不方便,盖章时间长
二、风险高
法律法规风险:手工填写容易描述不准确,书写不规范甚至错误,图案制作粗糙,引用
法律法规不正确,甚至事后手工篡改,有的卷宗是盖章后空白页放到检查站如流失到社
会,风险很大,无法查询车辆历史信息,处罚不准确。
规范流程风险:人工处理没有流程点记录,如果没有在卷宗留下记录,很多重要信息将
无法保存由于卷宗是人工送达,由于时间,人员,签章各方面原因,很多卷宗走了非正
常流程,风险很高,无法关联视频,无指纹识别
三、管理难
查询统计分析难:数据没有上电脑,查询统计分析非常困难,难以通过数据对决策分析
做支持,手工报表效率低,不准确,执法人无法查询相关数据及法律法规。
存档管理难:纸质存档时间短,容易受温度,湿度火等风险,纸质存档查询不方便,只
能在档案室借阅,存档一般只有一份,重制很难,难以形成知识库。
通过运用世帆科技公司开发的公路路政运政执法管理系统的优势:
本系统主要分为三大模块:文书制作系统(客户端)、网络办案系统、手机APP和微信
文书制作系统(客户端):能在没有网络的环境下,也能方便的制作文书。离线客户端在无网络状态下也能制作案件,支持一键生成整套文书和文书一键打印
网络办案系统:登录网站后,对相关案件进行查询、审阅、签字、盖章处理。网络办案系统方便领导随时随地审阅案件和签字盖章,软件支持自定义执法文书模板,普通人员也可以对其进行模板版式与内容调整自主修改操作。
手机APP和微信:方便处理案件时候,快捷的查阅法律法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路产赔补偿标准、车辆运营信息查询,当事人和车牌号违法信息查询,查看路政通知和新闻,能及时接收案件的处理信息和处理情况。微信客户端与APP支持通知公告提醒和案卷审阅提醒、APP支持执法时法律法规的查看、可以随时查看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查询车辆违法记录、查询车辆注册登记等信息。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采用B/S模式设计架构,避免传统桌面软件安装的烦琐与升级维护升带来的麻烦,采用微软最新.NET技术与三层结构技术开发设计。具有:使用与维护方便,技术前沿,可升级性,可扩展性,智能化管理,特色功能包括:电子签名,文件传输,案件查询,即时通讯,视频会议等技术。可大大降低操作人员的书面处理时间,可长时间保存案件,和查询案件;基于互联网,大大降低传统办公系统的成本,提高了效率。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以公路数据库为基础,以省级路政主管部门为中心,面向路政管理领导、路政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内业务开展、对外政务公开的路政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公路其它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完成对公路路政的计算机辅助管理,实现辅助决策支持,努力实现公路路政管理跨越式发展。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可以直观的实现全省路政业务的网络化管理、各种路政信息的电子化储存,为实现全省公路路政的协同化、自动化办公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路政系统的建设可使社会公众或被执法对象进一步感到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便捷化,提高公路行业的公众形象,体现执政为民的思想。各县(区)路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连接地级市,进行路政业务管理,各地级市通过网络连接省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对提升公路路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力度、降低管理成本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执法管理 第2篇
为强力推进执法责任落实,保证大型勤务调度工作组织有序、运转协调,强化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促进执法成效监督检查考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日常检查、专项督察考评机制,切实维护勤务调度的权威性和执法指令的严肃性,以检查考评强化指挥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勤务指挥系统效能,不断提高街面执法日常管理水平,促进街面环境秩序根本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主要针对街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以全年各阶段执法工作安排的工作时间内的检查考评记实为主。
结合市区内街路(区域)繁华状况、管理难易程度、违章问题反弹频率,市局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路(区域)划分为重点街路(区域)、日常管控街路(区域)、规范疏导街路(区域)。根据街路(区域)的不同,承担不同的执法工作任务。具体为:
(一)重点整治街路(区域):以103条主干街路和党政机关、商业繁华区域、医疗机构、旅游景点、窗口地区等区域为主,加强管理。
执法人员在集中治理、清根清底、建立档案、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使每条街路(区域)动态违章苗头得到及时遏止,不形成对城市环境容貌和秩序的影响和妨害;静态违法违章第一时间得到制止、纠正,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得到查处,不形成“历史遗留问题”或积案,达到立面规范、平面整洁。市局对重点整治街路(区域)专项检查、专项验收、复检达标、持续巩固,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问题除按检查考评标准扣分外,所有案件列为督办案件限时整改,必须结案。通过强力推进,打造示范街路,创建精品区域。
(二)日常管控街路(区域):重点以二、三类街路(区域)为主,加强管理。
执法人员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牌匾、踏步等街路档案,通过加强巡视管控和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做到对每条街路(区域)动态、静态违法违章案件的有效管控,达到立面规范,动态性违法违章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市局对每条街路(区域)的静态性违法违章问题组织专项验收、复检达标,对动态性违法违章问题强化抽查考评,对检查发现的反复性问题督办整改,确保日常管控街路(区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三)规范疏导街路(区域):以三、四类街路和背街背巷为。
22)人行道路未按标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挖掘的行为的,每处扣2分
4、公安交通管理
(23)机动车占用人行道、防火通道、绿地设施停车的行为的,每台次扣1分;
5、工商行政管理
(24)街路上有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每处扣2分;每处无证商贩超过5个的扣4分;发现店外经营的每处扣2分
6、环境保护
(25)居民居住区内露天停车场、空车配货点的噪声扰民行为的,一处扣2分;(26)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商亭内出现原煤散烧行为的,一处扣1分;
(27)临街商家店外摆放或悬挂音箱、喇叭,以播放音乐、广告、电台广播等方式招揽噪声扰民行为,一处扣2分;
(28)基建工地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每处(次)扣4分。
7、残土拉运
(29)施工工地占用道路违章设置工棚、售房处等临时性建筑的,每处(次)扣4分。(30)拉运残土车辆苫盖不严的,每台(次)扣2分;轮胎夹带泥土的残土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街路的,每台(次)扣2分。
(31)拉运残土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每工地扣4分。检查发现工地出口起至运输沿线1000米内有残土撒落的,每个工地扣4分。
(32)施工工地场外堆料、加工作业的,每处(次)扣2分。
(33)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拉运残土工地的,市局每检查发现一处扣2分。
8、其他
(34)对其他城市管理方面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的,每处(件)次扣1分。▲街路(区域)执法成效考评加倍扣分项目:对下列违章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的,加倍扣分。(1)校园周边存在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商业宣传噪声扰民的,按照街路(区域)划分及考评标准加倍扣分。
(2)对违章拉运残土、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设、施工单位未进行处罚的,在责任单位当月街路(区域)执法成效检查考评总分中,每件(次)扣2分。
(3)无照商贩在规范疏导街路经营过程中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的,按照重点整治街路毁绿案件标准扣分。
(4)日常管控街路、规范疏导街路违章占道大排档一处超过4桌(含4桌)的,按照考核标准加倍扣分。▲街路(区域)执法成效考评一票否决项目:对下列违章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的,一票否决。(1)重点整治街路(区域)存在露天烧烤和违章设置的大排档的,取消责任单位该街路(区域)当次检查考评成绩。
(2)日常管控街路、规范疏导街路,在市局检查中发现有一条街路露天烧烤或违章设置的大排档超过5处(含5处)的,取消责任单位该街路(区域)当次检查考评成绩。
(3)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损毁树木、占挖绿地等破坏绿化违章问题的,取消责任单位当次街路(区域)执法成效考评总成绩。
(4)街路(区域)自发形成占道市场摊区、堵塞交通的,取消责任单位该街路(区域)当次检查考评成绩。
(5)辖区内开槽、拆迁施工工地拉运残土车辆沿街严重撒落超过100延长米的,取消责任单位当月街路(区域)执法成效考评总成绩。
其中,日常管控街路(区域)按照重点整治街路(区域)标准,每处(件)次减半扣分。规范疏导街路(区域)除无照商贩聚堆成片(街路无照商贩超过5处)的,扣1分,无照商贩在经营过程中乱扔乱弃垃圾、乱泼乱倒污水的,每处(次)扣1分外,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章问题,按照日常管控街路(区域)标准扣分。
(二)市局指令案件考评。包括群众信访举报案件、人大政协提案案件、各级领导交办案件、各有关部门(市长公开电话办、行风热线)转办案件、市局督办案件、媒体曝光案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
1、日常交办案件考评
责任单位对市局日常交办案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时限办结并反馈,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结、反馈的,每超期限一天,每件(次)扣1分。未按市局要求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同时确定时限重新办理。
2、督办案件考评
(1)市局督办案件责任单位未按时限结案的,日常执法督办案件每超期限一天扣1分,重点督办案件每超期限一天扣2分。
(2)责任单位反馈督办案件结案后,市局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办理的,日常执法督办案件每件次扣1分,重点督办案件每件次扣2分,同时确定时限重新办理。▲指令案件考评加倍扣分项目:
(1)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执法问题,在市局指令责任单位查处的同时,每一问题扣除责任单位4分。
(2)被市级领导批示转办的各类案件,在市局指令责任单位查处的同时,每一问题扣除责任单位8分。
▲指令案件考评一票否决项目:
(1)承办市局指令案件的责任单位,因案件久拖不决造成群众一月之内屡次上访(超过3次)或到北京上访的,取消责任单位当月指令案件考评成绩。
(2)承办市局指令案件的责任单位,因案件处理不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当月指令案件考评成绩。
(3)承办市局指令案件的责任单位,因采取不正当的查处措施(如私建罚款未拆除)造成案件遗留的,取消责任单位当月指令案件考评成绩。
(三)履行职责情况考评。其中包括指令案件执行情况、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执法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等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1)市局呼叫执法人员超过5分钟无应答的,视为脱岗。其中:带班局长脱岗的,扣10分;带班科长脱岗的,扣5分;执法(协管)人员脱岗的,扣3分。
市局安排的重点区域定岗执勤工作,检查时发现无正当理由脱岗的,按上述标准扣分。(2)各单位分指挥中心接到市局指令后,应迅速指派执法力量到达指定地点,严格查处违章行为。本辖区内一般性违章案件,执法人员应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砍伐树木、破坏公共设施、乱贴乱画、私建滥建、拆改房屋结构等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及其他突发事件,执法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市局下达的跨区增援指令,市区内的调动单位必须在60分钟内组织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执法局在紧急情况下增援和被增援时,由市局根据事态要求安排调动单位到达时间。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的,每件(次)扣5分;未实施勤务调动、未到达现场的,每件(次)扣10分。
(3)对市局转办、督办、指令案件及其他专项执法案件不认真办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拖延延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
(4)市局安排部署的各类执法工作报表、汇报、总结等项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报或迟报的,每件(次)扣2分。
(5)市局安排召开的各类业务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参加、未按职级参加的,每次扣2分。
▲履行职责考评加倍扣分项目:
(1)对市局检查发现的由于执法人员脱岗、漏岗、执法管控不到位以及责任单位组织不力等主观原因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章问题或出现重大执法失误的,每件(次)扣2分,直接冲减责任单位当月网格化管理执法成效综合考评成绩总分。
(2)市局检查发现的突出性重点、难点问题,以检查考评记实的形式明确标注并转发责任单位整改,再次检查发现同一违章案件仍未查处的,按照问题类型和考评标准加倍扣分。(3)当月内,群众举报街面执法工作同一点位、同一问题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按照街路(区域)划分、问题类型和考评标准加倍扣分。▲履行职责考评一票否决项目:
执法管理 第3篇
新《管理规定》特别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入门管理、年度考核和出口管理。尤其是在入门管理中, 将关口前移, 从入门前培训开始进行细致规范, 充分体现了从严把关的立法理念, 必将为有效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供可靠保障。
法律地位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此证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 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既是执法的资格证, 又是执法的身份证, 任何人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之前, 必须首先取得此证。未取得此证的, 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严把培训关
任何人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都应当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再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格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依法发放执法证件。新《管理规定》共使用了13个条文专门规范入门前培训和考试事项, 约占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 足见交通运输部对入门前培训和考试的重视程度。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培训:十八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品行良好, 遵纪守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免予培训的条件: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 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 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 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培训规划、大纲和教材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 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此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获得执法证件后,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 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把考试关
申请人参加完入门前培训后, 还要参加入门前考试。新《管理规定》对入门前考试作出了以下三方面的统一性规定:
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 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实行计算机联网考试是将来的必然发展趋势。
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考试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统一考试内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基础知识, 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 专业法律知识, 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 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3)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4) 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考试结束后,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严把考核关
对于经培训和考试获得执法证件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其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1)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 精通法律与业务, 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 风纪严明, 执法无差错; (2)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 执法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 遵章守纪, 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3)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 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具有一定职业操守, 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4)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 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 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畅通出口关
有进就应当有出, 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 还要畅通出口关, 理顺入口与出口之间的关系。新《管理规定》规定了暂扣证件和吊销证件两种出口方式, 其中, 暂扣证件只是暂时失去执法资格, 而吊销证件则是永久丧失执法资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 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因前述情形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 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 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 并引起国家赔偿,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情节严重的;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管理 第4篇
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肉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及违反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违法法规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起到了规范行业行政执法行为,对推动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痕迹化”管理在欧盟农产品监管和国内烟草等行业中早已实行,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2014年开始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痕迹化”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行业提出的“痕迹化”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杜绝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等行为的发生,做到了日常的监督检查有据可查,留有监管的执法痕迹,也是对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的一种认证,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者规避责任风险。笔者认为有必要与行政执法工作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进行商讨,此文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53
1 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现状
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是衡量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检疫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志。根据农业部、省市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对实施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的执法人员必须实行“痕迹化”管理,一律统一使用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的《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管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场户要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做到“痕迹化”管理。动物检疫记录“痕迹化”管理主要包括:定点屠宰检疫申报单、定点屠宰检疫值班日志、动物准宰通知书、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在具体实施执行中,记录单使用正确,填写规范。总体效果良好,但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突出问题。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来看,目前西安市正在全面实施“痕迹化”管理,大部分区、县都能够遵守规范填写,但日常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填写了监管记录,也指出了对管理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但在整改规定的期限内,管理相对人并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记录发出,没有收到回复;三是监管记录填写不完善、不规范;四是未及时对管理相对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是在产地、屠宰检疫记录日常填写使用时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引用的法律法规不恰当,甚至有些专业术语出现错误等现象;六是在监督检查中管理相对人已经明显违法而简单用监管记录代替简易程序,不具体进入执法程序实施处罚。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背离“痕迹化”管理的本意,使动物卫生监管工作陷入更大的责任风险之中。
3建议与措施
“痕迹化”管理记录不仅仅是日常的监督检查监管记录,还涵盖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屠宰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记录。根据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定期开展本辖区各项“痕迹化”记录的检查,及时纠正“痕迹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痕迹化”记录的检查及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以交流等形式时刻提高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意识、道德教育、责任心;四是学好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应用;五是规范各项监管记录填写,明确在何时应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熟练掌握执法程序,有的放矢做好“痕迹化”记录,使日常“痕迹化”记录管理真正成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用于监管的工作执法的“硬件”手段;六是采取会议培训、个别指导等形式,认真归纳整理,找出出错类别,逐一进行对照改进,统一规范填写。
4结语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动物卫生监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管“痕迹化”管理,痕迹化管理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对在督查中发现的动物卫生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进行如实记载,并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有效地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有效降低了责任风险,保障了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和区域性责任安全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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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 第5篇
一、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坚定信念、忠于祖国。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辨是非,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工作中不等不靠、不推诿、不拖拉。
(三)、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对被管理者说话和气,不歧视,不进行人身攻击,不利用工作之便优亲厚友,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用知识充实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五)、严守纪律、服从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六)、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处理好行业之间、领导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以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反对尔虞我诈。
(七)、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爱护集体财产,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关心集体事业发展。
(八)、清政廉明、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勤奋工作,维护人民利益,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九)、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自觉捍卫人民利益,弘扬正气,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遇难积极帮助。
(十)、争创一流、诚实守信。工作中勇于争先创一流业绩,高标准、高速度、高质量的完成各项任务,加强诚信建设,踏踏实实做人。
二、执法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七要”
一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三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态度和蔼;
四要持政上岗、科学执法、依法行政;
五要严格程序、定性准确、处罚合法;
六要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挚诚服务;
七要风纪严整、团结友爱、坚持原则。
“十不准”
1、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2、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3、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贪污、挪用公款、罚款;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6、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7、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8、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9、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九条禁酒令”
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4、严禁酒后开车;
5、严禁到发案单位,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6、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场所饮酒;
7、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8、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饮酒;
9、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三、执勤制度
1、执法队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
2、上岗前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两证一章”(即工作证、执法证、胸章)和行政执法文书、票据等,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3、执勤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执法,做到“三讲究”(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程序、讲究违章证据、讲究处罚依据);“四坚持”(坚持依法执法、坚持严格执法、坚持秉公执法、坚持文明执法);“四在先”(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章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五公开”(公开办案人员、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职责、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下岗后文书归档,换着便装。
6、遵章守纪、坚持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7、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列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8、按规定领取、保管、填写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
9、暂扣实物当天上交,现场收缴的罚没现金两日内上交,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10、爱护交通工具和各项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四、队容风纪规定
(一)、着装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保持队容严整。
1、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领花。
2、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按规定戴帽。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帽徽置于正中位置。
3、着制服时,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和围围巾。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领带,原则上应着配发的衬衣。
4、着夏装应统一戴作训帽,着春(秋)、冬装时,应统一戴大沿帽。7至9月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戴帽。
5、按季节统一更换制服:
(1)春秋装:3月至5月,10月至11月
(2)夏季装:6月至10月
(3)冬季装:11月至3月
具体时间由市局通知统一换装。
6、着制服时,只准着黑色、棕色皮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超过三厘米,女队员不超过五厘米。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7、着制服时,不得背或挎包。
8、执法队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徽章标志、专用工具等,严禁将制服、徽章等装备赠送或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9、因公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应将所配发的制服、徽章标志等装备及执法证件退回。
10、执法人员非工作、执勤时间,原则上不得着制式服装。
(二)、仪容
1、执法人员头发要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2、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染指甲、不准纹身。
3、执法人员只准佩带统一配发的胸章、挂牌,不准佩带其它徽章。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看书报,不准袖手、叉腰或手插口袋、不得搭肩挽臂、不准用帽子当扇子。
2、执法人员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子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3、办公时,不准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站立、落坐姿态良好,举止严肃。
4、参加集会时,必须队列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5、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声誉。不得猬集街头,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儿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6、两人以上着装外出时,原则上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7、执法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8、执法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执法管理 第6篇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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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