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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政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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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政策范文(精选12篇)

安全政策 第1篇

一、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现状

与传统的商业安全相比,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安全呈出现不同的特点, 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用户病毒感染呈上升趋势

“2007年, 我国网络病毒感染率为91.4%, 为历年来最高。多次感染病毒的比率为54%, 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在不同的时期, 出现不同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络病毒, 继2006年5至6月份相继出现针对银行的木马病毒和进行网络敲诈活动的“敲诈者”病毒以后, 到2006年11月, 我国又连续出现了“熊猫烧香”、“仇英”、“艾妮”等盗取网上用户账号、密码的病毒。病毒制造、传播者利用病毒木马技术进行网络盗窃、诈骗活动, 通过网络贩卖病毒、木马, 教授病毒编制技术和网络攻击技术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活动明显增多, 电子商务网络犯罪呈公开化、大众化趋势。

2.网络病毒传播的途径发生变化

以往病毒传播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目前, 通过移动存储介质传播的比例明显上升, 从2006年的23%上升到2007年的40%。”存储介质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网络病毒感染率上升的主要原因。由于U盘等各种类型的移动存储介质的广泛使用, 病毒、木马通过Autorunini文件自动调用执行U盘中的病毒、木马等程序, 然后感染用户的计算机系统, 进而感染其他U盘。与往年相比, 2007年通过网络下载或浏览感染病毒的比例在下降。但是, 从网络监测和用户求救的情况看, 大量的网络犯罪通过“挂马”方式来实现。“挂马”是指在网页中嵌入恶意代码, 当存在安全漏洞的用户访问这些网页时, 木马会侵入用户系统, 然后盗取用户敏感信息或者进行攻击、破坏。这种通过浏览页面方式进行攻击的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用户难于发现。因此, 潜在的危害性更大。

3.旧病毒继续存在, 新病毒不断出现

2007年我国存在的十大病毒中, 2006年已经存在的“木马代理”病毒仍然蝉联了2007年的最流行病毒。这表明木马具有强大的生存能力。这种病毒可以从指定的网址下载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软件, 还可以通过网络和移动存储介质传播, 当系统接入互联网, 可能会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到指定的信箱或者网页中。十大病毒与盗取密码有关的病毒还有“网游大盗”、“艾妮”、“熊猫烧香”、“梅勒斯”、“QQ木马”和“传奇木马”, 它们都具有窃取用户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的功能。“德芙”和“灰鸽子”具有后门的功能, 感染此种病毒的系统可以被黑客远程控制。Small是在2007年四月份出现的木马, 它可以从设定的国外网站下载木马, 木马会自动收集用户系统的信息上传到指定的网站。

4.网络病毒对电子商务造成的损失不断加大

调查结果显示, 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数据受损或丢失、系统使用受限、网络无法使用、密码被盗对电子商务造成严重的破坏后果。“2007年密码被盗占调查总数的14.24%, 比2006年增长了1个百分点。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利用蠕虫的传播能力和多种传播渠道帮助木马传播, 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重大损失。”继“熊猫烧香”之后, 复合型病毒大量出现, 如:仇英、艾妮等病毒。同时, 网上贩卖病毒、木马和僵尸网络的活动不断增多, 利用病毒、木马技术传播垃圾邮件和进行网络攻击、破坏的事件呈上升趋势。

5.病毒本土化趋势更加明显

很多病毒主要是针对国内一些应用程序专门制作的, 如每一款网络游戏和网络银行病毒都与相应的网络游戏和网络银行现行的程序相适应。由于病毒编制者广泛采用加壳技术, 病毒变种速度快, 网上甚至出现病毒制作工具, 可以根据需求直接制作生成新病毒。

二、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增加的主要原因

我国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存在问题, 既有网络技术原因, 也有安全防范意识原因, 我们认为, 我国电子商务之所以网络安全问题不断增加,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犯罪成本太低

众所周知, 人们之所以不敢犯罪, 很重要的原因是犯罪成本太高。目前电子商务病毒只所以成上升趋势, 就是因为传播电子商务病毒成本很低。以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为例, 它造成了我国几十万台计算机染毒, 直接和间接损失以亿元计, 而首犯在取得14万元经济利益的同时, 最后只“处四年有期徒刑”。由于该罪犯有攻击其他计算机的能力, 已经有公司希望在其刑期服满之后, 高薪聘请他加盟。如此犯罪成本, 使很多青年人对电子商务网络犯罪跃跃欲试。与此同时, 由于因特网是一个世界网络体系, 使网络病毒传播带有世界性特征, 控制传播网络病毒却很难。即罪犯遍布世界各地, 而中国的网络执法人员只能在中国境内行使执法权, 这就为世界各地传播网络病毒犯罪留下了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间。同时, 也给抓住罪犯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犯罪成本低加上制裁难度大, 使一些原来无犯意的网络“高手”, 也想通过传播网络病毒这一犯罪途径一显“身手”。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落后

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方面差距很大, 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的信息安全研究落后。目前才进入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研究的起步阶段, 与西方国家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二是国内开发研制的防火墙、安全路由器、安全网关、黑客入侵检测、系统脆弱性扫描等软件, 产品的完善性、规范化、实用性还存在许多不足。三是在系统安全协议的研究方面差距更大。四是建立创新性安全理论和系列算法方面仍存在巨大的差距。五是操作系统中的安全缺陷相当多, 使入侵者有不少空子可钻。六是通信线路易遭物理破坏, 易被搭线窃听, 无线通信易遭截获、监听。七是我国还缺乏自己的操作系统, 缺乏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操作标准, 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密码算法和协议标准。八是我国对发达国家信息设备和信息技术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 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缺乏必要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改造。尤其是系统安全和安全协议更是如此。“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密钥芯片都留有一个后门, 只要美方愿意, 随时可以启动。美国出口到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系统也只有C2级, 是美国国防部规定的8个安全级别之中的倒数第三级。”

3.人们对电子商务安全防范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由于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 大多数人对互联网还处于认知的“初级阶段”。很多人对在网上侵占他人利益, 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是犯罪都不清楚。更谈不上要将这些行为人定为罪犯。正是在这一思想基础上, 人们对传播电子商务安全犯罪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表现为, 是否犯罪界定不明, 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已有的法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不适应。由于国家对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界定不清, 对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自然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因特网是一个才刚刚兴起的新生事物, 很多网络法规没有建立, 使网络执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网络执法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它不仅体现在建立的时间短, 人数少, 还体现在队伍的素质比较低, 跟不上花样翻新的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要求。

三、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措施

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仅需要人们提高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意识, 加强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制度建设, 而且还需要技术上不断更新和完善, 为此, 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教育, 强化公共信息安全意识。

所谓的信息安全意识, 是指人们在上网活动中, 对危害以及保证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发现影响网络安全行为的敏锐性, 维护网络安全的主动性。强化上网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就是要让上网人员认识到, 网络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正常而高效运转的基础, 是保障企业、公民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前提, 从而牢固树立网上交易, 安全第一的思想。为此, 一是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普及电子商务安全知识, 增强网民电子商务安全意识。二是要积极组织各种专题讲座和培训班, 培养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安全管理人才, 确保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和主动性。三是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研究, 明确安全责任, 增强网络活动的责任心。

2.采用多重网络技术, 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目前, 主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系统、物理隔离、VPN (虚拟专用网络) 等。防火墙是实现内部网与外部网安全代理和入侵隔离的常规技术。使用防火墙, 一方面是防止来自Internet的攻击。另一方面是防止内部非授权用户从内部其他网段对服务器的攻击。电子商务内外网与互联网之间要设置防火墙。网管人员要经常到有关网站上下载最新的补丁程序, 以便进行网络维护, 同时经常扫描整个内部网络, 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更改, 做到有备无患。企业上网必须实行内外网划分和内外网的物理隔离。要运用VPN新技术, 为使用者提了一种通过公用网络, 安全地对企业网络进行远程访问, 同时又能保证企业的系统安全。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服务器 (如Web服务器、E MAIL服务器) 的安全。

3.运用密码技术, 强化通信安全。

应围绕数字证书应用, 为电子政府信息网络中各种业务应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和不可否认性保证。在业务系统中建立有效的信任管理机制、授权控制机制和严密的责任机制。目前要加强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工作。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敏感数据进行数据加密处理, 并且在数据传输中采用加密传输, 以防止攻击者窃密。电子商务信息交换中的各种信息, 必需通过身份认证来确认其合法性, 然后确定这个用户的个人数据和特定权限。“在涉及多个对等实体间的交互认证时, 应采用基于PKI技术, 借助第三方 (CA) 颁发的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来确认彼此身份。”为了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的安全, 我国安全产品的应用应建立在国内自主研发的产品基础上, 国外的先进技术可以参考, 但不能完全照搬。政府应该鼓励和扶植一批企业加快数字安全技术的研究, 以提高我国信息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安全建设。

4.加强技术管理, 切实做到使用安全。

为此, 一是要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网络共享资源的使用。在内部子网中, 一般不要轻易开放共享目录, 对有经常交换信息需求的用户, 在共享时必须加上必要的口令认证机制, 即只有通过口令的认证才允许访问数据。二是对涉及秘密信息的用户主机, 使用者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做到尽量少开放一些不常用的网络服务。并对服务器中的数据库进行安全备份。三是切实保证媒体安全。包括媒体数据的安全及媒体本身的安全。要防止系统信息在空间的扩散。因为“计算机系统通过电磁辐射的截取距离可以达到几百甚至上千米。”为了防止系统中的信息在空间上的扩散, 应在物理上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减少或干扰扩散出去的空间信号。这样做, 对确保企业电子商务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5.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电子商务管理。

常言道,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即使采用最先进的安全技术, 如果不对人员的权限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 照样可能造成损失。电子商务运行安全管理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安全教育。组织建设是指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应建立以公安机关为核心, 以电子商务应用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为重点, 以电子商务系统管理员为基础, 以保护电子商务系统安全为目标的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体系。要抓好电子商务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电子商务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 其基本职责包括:保障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为了更有效地制止电子商务安全犯罪, 必须加强“网上警察”队伍建设, 公安部门应吸纳一大批高级信息安全人才, 充实到网上警察队伍中去, 提高网上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侦察能力与追踪水平, 以适应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的需要。要制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按时收集安全记录, 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 并向安全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要加强对内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 严格电子商务操作人员的职责, 加强密码、口令和授权的管理, 及时更换有关密码、口令, 重视软件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加强对磁盘文件和U盘的发放和保管, 禁止在企业网上使用非法软件等。

6.健全法律, 严格执法。

法律是减少电子商务犯罪的最有力手段。我国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 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 尽快制定和颁布《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库振兴法》《信息网络安全法》《电子凭证 (票据) 法》《网上知识产权法》等一系列法律, 使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废除和摆脱传统的简单化的安全机制和粗放式的安全管理方法, 使网络控制、信息控制、信息资源管理和防止泄密有法可依, 并得到技术上的支撑。健全电子商务安全标准认证和质量检测机制, 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有关电子商务安全条例规定, 并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法规体系, 规范和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

[注]本文系2008年河南省软科学课题, 课题号:082400420280

参考文献

[1]新浪科技.2008.04.22.

[2]湖北日报 (第一版) .2007.09.24.

环境健康安全政策 第2篇

环境健康安全政策

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减少工作场所上发生伤病的风险,确保员工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及生活空间,特制定本政策。本公司总经理洪常青先生承诺实行持续改善,为本公司员工和社区建立一个安全、健康、对环保问题负责的工作场所。

本公司愿意:

1.制订持续改善策略,鞭策本公司在安全和环境方面取得良好表现。

2.循序渐进的遵行所有相关规章标准。将环境健康安全标准作为本公司各种设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务求减少风险,尽力营造出一个无事故的工作场所。

3.委派为健康安全管理代表,负责管理这些政策目标,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4.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将污染程度降至最低。

5.厂区及宿舍区的建筑物须符合安全标准,地面不得裂缝或不平整。

6.公司需配备足够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走火通道,消防疏散图和应急灯等),做好消防器材日常检查工作,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评审。公司每年安排消防和疏散演习,让员工了解如何使用灭火器材。

7.工场内电掣,开关,电线、机器设备等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电工应定期检查,若有损坏须及时修好。

8.工场内必须有足够的通风设施,确保空气流通,员工配备防护用品。

10.厂区和宿舍区内禁止脏、乱现象。

11.对饮用水每年进行测试,保证达到国家饮用标准。

12.保证工厂不会排放污水、废气而污染环境。

13.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14.接受员工监督,坚持与员工对话,治理好本公司有关环境健康安全问题。

15.所有与厂有来往之供应商、合作伙伴请自动遵守此政策。

总经理:洪常青

食品安全政策解读 第3篇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農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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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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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電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黄慧德选编)

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政策体系研究 第4篇

1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生态环境是当今国际安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迄今为止,生态环境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含义,我们从以下两方面解释生态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影响:(1)恶劣的生态环境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生态环境的破坏、粮食等自然资源的严重紧缺极易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更为严重的是贫穷国家越来越多难民的产生,容易导致国家的动荡不安。海洋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中最为重要的链条之一,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来说,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客观自然环境变化或人类各种经济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甚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失衡,进而导致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给整个人类生存和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从全球视角看,伴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活动日益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海洋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1]。例如,以前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现在通过数据得知,人类已经把海洋渔业推到了灭绝的边缘[2]。从相关数据分析得出,在全世界范围内,25%~30%的渔业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的过度捕捞,还有40%的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或者全面捕捞[3]。从近两年相关资料中得知,人类每年从海洋中捕捞的包括鱼类资源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多达8 000多万t[4]。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过度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人口急剧增加并且逐渐向海岸带集中,经济发展模式单一,加之政府对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越来越脆弱,生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这已成为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1 海洋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海洋生物是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生物资源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人类长期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各种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致使早在19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现象。到目前为止,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最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海洋生物资源的衰竭主要表现在部分或大部分珍稀海洋生物物种种类逐年减少,甚至灭绝,过度捕捞导致优质鱼类资源量大幅度下降,鱼汛期逐渐缩短甚至有的海域已经形不成鱼汛,到了“无鱼无渔”的程度。另外,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以及海岸工程、滩涂围垦等破坏性活动占据了海洋生物原本的生存环境,导致了其群落结构异常,最终使得海洋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许多国家珍稀或者已经濒危灭绝的海洋野生生物灭绝。同时,在破坏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富营养化海洋垃圾也大大增加了诱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的几率。所有这些人为的破坏活动都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海岸线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的状态。

1.2 海洋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海洋生态安全不仅受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也直接影响到海洋生态安全。从海洋污染物的构成看,海洋污染主要来源于陆上点源污染、陆上非点源污染和海上排污3种。其中,世界上约80%的海洋污染来源于陆地,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活动[5]。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0亿t陆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海洋[6]。这些污染物中富含大量的营养盐和有机物,投入海洋后,使得水域迅速富营养化,大量的原生动物、浮游植物等在短时间内大量繁殖,最终引起严重的赤潮现象。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四大海域均先后出现了赤潮,而且发生赤潮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也在迅速增加。另外,人类非主动的行为往往也对海洋生态系统带来意外的危害,如海洋运输过程中的石油污染,主要是石油燃料的泄漏和油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极为严重的。由以上可知,种种海洋污染已逐步演变为海洋灾害,对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在内的海洋生物系统以及整个海洋生态安全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害,反之也阻碍了我国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

1.3 外来海洋物种的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对一个自然生态系统而言,原本没有这个物种存在,那些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进来的,在自然生态系统中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种种群,并且改变或严重威胁到原本物种多样性的那部分外来物种[7]。国际自然保护协会称,物种入侵问题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8]。海洋外来生物的入侵对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致命的后果,外来海洋生物物种的入侵是引起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最大原因[9]。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养殖业和海洋运输的发展,沿海各地的海洋外来入侵物种数量也大大增加,对外来海洋生物物种的盲目引进和压舱水的排放是目前国内海洋物种入侵最主要的渠道。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外来入侵物种已经占国内入侵物种的12.5%[10],大量的海洋生物物种的入侵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了海洋中原本的土著物种,对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都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11]。据研究,海洋外来物种的入侵后果可能比海上石油泄漏的后果更为严重[12]。因为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外来物种入侵途径多样、传播速度快,海洋生物繁殖力大。由于我国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相关政策不够完善,还很难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对这些外来的海洋入侵物种进行控制和消除。

2 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到重点渔场、河口港湾整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止海洋生物入侵和生态环境监测等各个环节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3],但是仍未能有效地遏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从客观上讲,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中仍存在着固有问题和缺陷。

2.1 海洋生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散型海洋生态安全管理模式,各涉海主管部门大多以行业管理机构为基础而划分区域,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有很多个,如何在实际的政策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划分彼此的职责,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海洋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到海洋生态保护的实际效果。因此,加强我国各海洋生态保护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建立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2.2 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的缺陷

纵观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是针对或者侧重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各条文规定难免顾此失彼,缺乏全局性和整体性,与我们当前提倡的现代海洋综合管理的理念不相符。《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针对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然而,这部法律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所应该具备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没有得到系统、具体的规定,无法真正起到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基本法的作用。例如,在沿海滩涂保护方面,迄今仍未制定一部法律能够有效的制止人们因地方利益而乱占滩涂等行为,大规模的滩涂围垦、填海造陆和其他围海工程仍在继续,我国现有的滨海湿地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红森林、珊瑚礁等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程度更为严重。除此之外,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制度设计虽然在法律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然而在实践中却未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过度捕捞以鱼类为主的海洋生物,渔业资源日益衰竭;近海渔业资源朝着小型化、低龄化、低质化方向发展。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实施过程中管理措施的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政策的顺利进行。

2.3 相关财政投入不足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在实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海洋生态保护政策的顺利实施并达到实际效果。然而,我国目前在保护和治理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相关治理费用投入偏弱,因此难以遏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趋势。前期资金投入不足及后续资金的短缺,经常造成相关科技人员“有钱干、没钱换”的心态,在海洋生态科技研究和创新道路上缺乏长远的奋斗目标,造成了科技资源的潜在性流失,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科技成果的形成和应用[14]。另外,我国尚未制定完善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也未区分并设立专门的生态税[15],与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完善。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了其他相关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佳,所有这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政策缺陷都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保护政策体系实施的效率。

2.4 海洋倾废问题严重

随着我国大批港口和城市的兴建、海洋运输和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以及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倾废成本及躲避陆地倾废的处罚,大量的向海洋倾倒各类废弃物,海洋倾废压力不断增加[16]。我国颁布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在实施期间,虽然利用海洋空间资源处理废弃物为港口、航道建设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然而,我国目前设立的海洋倾废区大多数离海岸较近,这些倾废区容载量的增加严重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除此之外,海水养殖业的发展也引发了新的海洋环境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高,大量残饵和养殖动物排泄物等也给养殖水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压力。总之,这些海洋垃圾中大多为不可分解物质,大量的投入海洋中,不仅影响了海洋原本的外貌,影响海洋旅游业的海洋经济产业的发展,也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对海洋生态安全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危害。

3 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政策体系的构建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物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基于对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和问题,为了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使海洋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从各方面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体系,这是实施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基础。下面就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体系提几点对策建议。

3.1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由于近年来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想要达到海洋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平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强调对各种海洋生物及其本身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完善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

3.1.1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及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一种以生态系统管理为原则的综合的预防性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工具[17]。它能够更好的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恢复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与结构,最终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社会服务价值[18]。我国目前不仅要完善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保护效果,而且应该进一步建立一批国家级、地方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是针对珍稀和濒危灭绝的物种建立典型海洋自然生态系统。加大财政投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浅海滩涂、内海、海洋岛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建成一批相当数量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逐步形成海洋自然保护区网,为保护国家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提供重要的条件。

除了海洋自然保护区之外,我国许多海湾、河口和外海海域由于地理位置、地形特点、资源优势等原因,使其在沿海发展战略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这样的海域通过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定特别的管理规定,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对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综合管理,统一协调,统筹安排。

3.1.2 加强海洋开发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使用。首先,要以维持海洋生物的再生能力为前提,从严规定对珍稀及濒危物种的捕捞,尽量延缓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下降过程;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等直接威胁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捕捞方法,摒弃传统的以纯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捕捞模式,意识到这种捕捞模式会对海洋生物多样化及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19]。其次,相关学者指出,降低生境复杂性的机械捕捞方法会改变相关海洋生物的物种组成、丰度、多样性和生产力[20]。因此,在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活动中,应提倡科学养殖、生态养殖,尽可能增加养殖种类,减少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再者,应该加大惩罚制度来规范在海洋开发活动中的污染行为,做到防止污染与生态保护并重,将污染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危害降到最低,确保海洋生态保护政策的顺利实施。

3.1.3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是以生态系统为原则的海洋综合管理的核心目标,其中包括物种、基因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监督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在某一区域内各相关部门之间应事先划分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相互信任合作关系,建立生物多样性的协调管理机制,依据事先的分工协定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最终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体制。除此之外,在信息化管理时代,要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进行分析,进一步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从而强化海洋生态监控区的建设和管理。

3.1.4 防治海洋外来物种入侵

我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海洋利益,尽可能地降低外来物种带来的入侵风险,首先就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防止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种的专项法规或条例,因此,尽快制定《外来物种入侵管理条例》,具体细化引进外来物种的手续审批程序,健全防止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系,确立外来物种引入风险评估制度,重视对引进海洋生物的监测、科研及公众宣传教育,建立外来海洋生物有效管理机制。此外,要加大引进、检疫、船舶压舱水排放等方面的措施,尤其是船舶压舱水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严格制定有关船舶水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管理,减少外来物种的入侵。

在防治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工作中,各海事部门与海洋、环保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加强监测,及早地发现外来物种入侵形势,建立及时的通报制度和迅速响应系统,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消除和控制外来海洋生物入侵[21]。

3.2 海洋生态恢复政策

为了使我国海洋生态形势朝着良性化方向发展,保护现有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大范围的恢复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与生产能力是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总体思想。海洋生态系统有其固有的恢复能力,只要控制措施发挥得当,海洋生态功能和生产力是可以得到恢复的,其中,对海洋过度开发利用的控制是关键。通过综合治理,把对海洋生态利用控制在可承载的范围内,制定专门的海洋生态恢复政策管辖海域的生态恢复能力。

3.2.1 构建海洋生态恢复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海洋生态恢复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海洋生态安全评价,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评价各类海洋活动中重大的、整体性的、影响全局的战略性活动。二是海洋生态风险评价,主要针对海洋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及不确定因素,如石油泄漏等,对在特定区域内发生的海洋事故或灾害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这些影响的后果可能直接导致海洋生态机构的损伤或异常,从而使生态系统退化日益严重。三是海洋生态影响评价,针对不同的人类活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海洋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分析。四是海洋生态系统承载力评价,主要分析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海洋环境条件下,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接受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破坏性的海洋活动的最大承受能力,这个承受能力又是一个极限值。总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一项复杂的评价体系,为海洋生态安全的保护和恢复都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应该成立一支具有资质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队伍,其中主要包括生态学家、环境学家、社会学家及法学家等。

3.2.2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各行政区之间的公平性为前提,同时考虑经济最优原则,明确海洋环境的责任界定,全面推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22]。首先,应在国家、区域和产业三方面结合的基础上逐渐推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设立专款专项的海洋生态恢复基金。针对不同海域环境不同的生态补偿需求,确定重点领域重点突破,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技术导则,全面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总体框架。其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损害海洋生态者按照相应的规定征收海洋生态补偿费用,根据不同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海洋生态补偿费用的具体条例,其中对有关海洋生态补偿费的原则、对象、费率以及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都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23]。

3.2.3 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监测海洋生态恢复

随着海洋生态恢复过程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欧美海洋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布了一系列先进的科学理论、监测评价技术方案等,并成功地将其运用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实践中[24]。我国应积极开发研究针对海洋领域的“3S”技术(GIS,RS,GPS),使其成为现代海洋生态恢复监测的主要手段。卫星遥感技术(RS)在海洋污染方面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以其迅速、同步与大面积测量的特点对油污染、热污染、浊度等的监测尤为突出,这就为大范围的海洋污染、恢复的监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全球定位系统(GPS)是专门针对小范围的具体的海洋环境退化及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方法。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后期针对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获得的数据进行动态的、全面的存储及高效的处理,并与网络实时连接,建立海洋生态安全相关的规范化的数据库,极大地满足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空间数据的共享,避免了传统手段下对海洋生态恢复过程监测中造成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保证了海洋生态恢复监测过程的高效、顺利的开展[25]。

3.2.4 加大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和恢复力度

对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应该积极采取人工措施因地制宜地发挥大自然本身的力量,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在短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重要功能的初步恢复。生态修复要与环境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在全面减轻生态压力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要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态修复科技含量,重视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在生态修复中的作用;建立生态修复科学论证制度,修复计划申报审批、修复过程监理制度,确保生态修复的措施合理可行。

3.3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保护海洋生态安全上的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指出,各国应该首先明确本国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义务,相互借鉴学习他国经验,进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目前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灭绝的海洋物种的海洋生态环境。

3.3.1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领域的双边及多边合作

在国际视角下,首先要明确全球海洋生态保护的优先领域,积极争取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外资金援助项目,形成养护、研究和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其次,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海洋保护区”等生态标准及其其他实际“生态系统方法”的规则,制定完善的政策,积极参与全球环境评价、珊瑚礁保护监测等计划。要高度关注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为我国开展国内立法、维护权益争取更大国家支持和空间。借助国际经验,组织地方参与区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发起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综合管理项目。

3.3.2 积极参与国际上关于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科学研究

为了实现我国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科学技术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首先要不断加强海洋生态国际行动的参与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全球前沿的海洋生态保护研究,追踪国际生态保护科技动态,不断扩大与有关国家在海洋保护方面的科研合作。其次,要加快进度建立和完善有关国家海洋生态科技合作的经费支持和项目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国际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组织体系。

3.4 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体系

为了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想。在海洋领域中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所涉及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在处理两者关系时,要将海洋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建立合理的海洋生态机构,通过合理的、计划性的海洋开发活动,逐步解决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带来的海洋生态问题,缓解沿海地区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保证海洋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其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4.1 逐渐形成海洋生态经济管理体系

首先必须树立海洋生态经济系统观念,积极谋求在经济合理、生态平衡的条件下,生态与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经济活动也只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进行,才能保证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海洋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具备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整体,需要从生态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宏观管理,将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统筹考虑,形成与传统管理不同的海洋生态经济管理。目前,我国海洋管理是在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对此,必须从区域的角度出发,构建区域海洋生态经济管理体系。与此相对应,设立区域海域管理机关,对海域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统一承担责任。

3.4.2 利用经济方法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

海洋生态保护政策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美国相关部门就把财政援助摆在保障海洋生态保护政策顺利实施的首位,我国应通过财政支付转移,给予海洋生态保护的一种无偿援助,积极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政策的实施。另外,还需通过征收排污费和海洋生态税等经济方法和经济手段来影响和调节社会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促进海洋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3.4.3 拓展海洋生态经济建设的投资渠道

由于海洋生态经济建设投资规模大,效益滞后,投资者直接经济效益小的原因,政府必须成为主要投资者。政府的投资领域包括海洋生态环境观测和监测、海洋生态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海洋生态技术研究和开发、海洋生态恢复示范项目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公园建设等。海洋生态经济建设仍需拓展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等投入,做到投资渠道多元化。

3.5 构建完善海洋生态安全政府管理体系

除了在横向维度上加强海洋生态安全本身的体系建设外,海洋生态安全政府管理体系的完善也尤为重要,完善的管理、执法体制及法律制度是各项政策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在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理机构模式逐渐向综合型转变的同时,加强海洋执法体制建设,完善海洋生态安全基本法的建立,以此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政策体系顺利实施。

3.5.1 完善海洋生态安全管理和执法体制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并且,方案提出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在这项改革涉海机构之后,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在面对要处理的海洋生态安全方面的事务时应该尽快明确本部门在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中的分工和职责,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安全综合职能管理机构,为我国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机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我国的海上执法效率,强化海洋生态安全管理力度。另外,我国现有海上执法体制已经不能有效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也无法应对新时期海上各种突发状况,因此,重组后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这不仅避免长期以来涉海事务多头执法的现象,而且提高海上执法的有效性,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3.5.2 加强完善海洋生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制定专门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其中不仅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条例、处理海洋生态问题的措施,更应该包含对于海洋生态安全理念的诠释,使公民更好的深入了解法律制定的重要性[26]。其次,修订、健全与海洋生态安全保障基本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海岸带管理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以及防灾减灾法等[27]。同时,通过立法建立一个专门管理海洋生态安全事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与其他机构在海洋管理上的关系,在法律中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辖海域与权限,改变我国海洋执法薄弱的现状。

3.5.3 加强公民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意识教育

采取合理、积极的方式对沿海地区居民、涉海各单位和员工加大海洋生态安全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使广大居民从根本上树立起海洋环境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强烈意识,并将这种意识变成广大民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自觉行为。另外,在培养公众自觉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要对于破坏海洋生态安全的人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和经济上的适度惩罚,这也是教育的一种途径。

4 结束语

SGS安全政策 第5篇

公司安全政策.doc内 容 公司安全政策„„„„„„„„„„„„„„„„„„„ 2

1、简介„„„„„„„„„„„„„„„„„„„„„„„ 3

2、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 4

3、各部门安全职责„„„„„„„„„„„„„„„„„„ 10

4、安全培训与教育„„„„„„„„„„„„„„„„„„ 12

5、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

6、职业病防治„„„„„„„„„„„„„„„„„„„„ 26

7、火灾及灭火„„„„„„„„„„„„„„„„„„„„ 31

8、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34

9、违反安全制度处罚条例,及安全奖励制度„„„„„„„ 36 安全政策 „..有限公司认为员工和顾客的安全永远是最重要的。„„提供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加强生产安全和提高劳动保护,用以保证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并确切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将提供科学的和完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为员工在任何时候都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职业健康意识、防火防灾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并将这样的意识、理念以及与安全有关的法令、法规贯彻到研发、设计、生产、检验、售后服务等各个领域,最终达到并超过ISO14000和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认证体系)的要求。总经理: 日期: 第一章简介 1目的本手册旨在明确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职责、安全制度、安全培训等,以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员工的人身安全。2.0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各员工,以及临时来公司的顾客、供货商、分包商和参观者。3.0相关文件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员工培训程序。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 2.1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2.2 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安全管理委员会主席。2.3 安全管理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安全管理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委员会秘书:公司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图及成员名单见附页。安全管理委员会还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是安全生产小组、消防小组及灾害事故紧急处理小组。2.4 安全责任制本公司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各部门高层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安全事务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经理为本部门/车间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主管在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安全工作,是所辖区域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各岗位员工(包括职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5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5.1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2.5.1.1制定安全政策,协调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5.1.2解决公司安全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 2.5.1.3每年年初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安全工作情况,及明确公司安全目标;

2.5.1.4制定、批准和监督与公司安全有关的预算、投资; 2.5.1.5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发现潜在的不安全点,并解决安全工作的实际问题; 2.5.1.6在遇到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灾难性事故时组织和指挥救灾工作; 2.5.1.7通过会议、培训及指导等提高全体员工的自身安全意识。2.5.2总经理安全职责 2.5.2.1全面贯彻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5.2.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5.2.3提出公司安全目标及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投入; 2.5.2.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2.5及时组织妥善解决部门提出的隐患; 2.5.2.6报告并组织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2.5.3安全主任安全职责 2.5.3.1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制度的落实; 2.5.3.2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安全目标,监督各

部门实施过程并给予协助; 2.5.3.3规划、组织开展公司内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2.5.3.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经常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意见,预防事故发生。对于重大隐患,立即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总经理报告; 2.5.3.5负责公司内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组织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5.3.6指导部门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2.5.3.7搞好职业病和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 2.5.3.8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善; 2.5.3.9对新入厂的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必要时由安全主任制订专用的安全操作规程; 2.5.3.10负责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 2.5.3.11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部门和个人,及对公司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2.5.3.12搞好公司与政府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部门间的关系。2.5.4部门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2.5.4.1建立部门安全责任制,督促本部门有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5.4.2落实“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5.4.3调查本部门安全工作状况,确定、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2.5.4.4参加本部门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注:办公室部门同层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2.5.5.部门/车间经理/主管安全职责 2.5.5.1贯彻公司“安全第一”的安全原则,认真落实“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5.5.2全面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调查/检查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状况,及时发现、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与上司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联系; 2.5.5.3组织编写安全防范措施和有关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有关措施和规程; 2.5.5.4组织开展部门/车间安全培训,评估培训效果,使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适应本岗位安全要求; 2.5.5.5分析本部门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5.5.6指导、支持部门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2.5.5.7爱护辖区内的安全、消防设施,不挪用、不堵塞、不随意处理,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以确保其正常备用; 2.5.5.8负责本部门/车间事故管理。对轻微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发生较严重事故后,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现场急救,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注:办公室部门同层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2.5.6部门安全员职责 2.5.6.1全面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5.6.2认真开展部门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考核; 2.5.6.3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部门管理人员和公司安全主任报告及提出建议; 2.5.6.4定期对部门员工进行考评,如实向部门管理人员报告,便于管理人员做好员工绩效考核; 2.5.6.5参与部门事故调查和处理,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2.5.6.6积极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与活动,并向员工传达有关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2.5.6.7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素质;搜集安全信息,参与安全员内部交流; 2.5.7班组长安全职责 2.5.7.1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5.7.2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班组、岗位教育、培训,经常检查规程、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2.5.7.3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良好的安全、卫生环境。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5.7.4指导、督促员工搞好个人防护; 2.5.7.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遇有不安全问题,在未排除之前或责任未分清前不交接; 2.5.7.6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组织全班组员工认真分析,吸

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2.5.7.7对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先进个人要及时表扬。注:办公室部门同层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2.5.8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2.5.8.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投诉任何违章现象,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5.8.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安全整洁,维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且不随便动用他人负责的机械设备; 2.5.8.3上班前对工作环境及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使用有故障的设备、工具; 2.5.8.4积极参加公司及本部门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及时处理或上报不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2.5.8.5正确配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5.8.6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有妨害安全的问题尽量在本班解决,否则必须交接清楚;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违返安全法规和国家标准的错误决定或行为提出批评,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职责 3.1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3.1.1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员工的上岗、转正、定级、评奖、晋升的考核条件中。在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中,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3.1.2做好各类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调离; 3.1.3做好新入厂人员的身体检查工作,分派工作时注意禁忌症和女工特殊保护; 3.1.4执行劳动法,做好劳逸结合,休假休息; 3.1.5按规定做好因工负伤员工的医务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3.2.技术和质量检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3.2.1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工艺工装设计时,以及试制试验新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标准和规定; 3.2.2在检验产品质量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做出技术鉴定; 3.2.3参与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厂规、标准等的制订; 3.2.4协助有关部门提供安全技术信息和资料,审查和采纳安全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3.2.5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与考核,推广安全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 3.2.6参加伤亡事故的分析调查,从技术方面提出意见或作出合理化分析,帮助确定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3.3财务、采购部门安全职责 3.3.1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专款专用; 3.3.2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支出、购买和供应发放;

计算机:信息安全迎政策春风 第6篇

2、智慧城市服务细分领域存在机会。

日前,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人大二次审议,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完善了安全任务清单。

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陆、海、空、之后的第五大主权领域空间,此次国家安全战略新增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信息安全行业国家战略地位凸显,后续相关立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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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近期蚂蚁金服集团、阿里巴巴集团与新浪微博共同启动了“互联网+城市服务”战略,联合为各地政府提供“智慧城市”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政府可以通过接入“城市服务”平台,更加高效、便捷的为老百姓提供公共服务。

此次支付宝推出的智慧城市服务是继微信推出城市服务后,又一家互联网巨头切入智慧城市服务领域。与具有强大平台整合能力的BAT相比,国内A股上市公司在全领域的智慧城市服务及运营方面优势并不明显,但在智慧城市服务的细分领域中,如智能交通、智慧出行、智慧医疗等方面A股上市公司有其独有的竞争优势。例如智能交通厂商通过智能交通项目切入具体城市,通过项目建设及运营进行卡位,通过数据运营来进行C端流量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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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政策的制定方法 第7篇

关键词:信息安全政策,服务器安全政策,安全管理程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 医院信息安全政策的重要性

信息安全政策对于医院来说其作用近似于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规。信息安全政策规定了信息系统用户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并要求强制执行,从而可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有效地保护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资源。信息安全政策强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人员因素的管理,而人员因素是整个信息安全机制中最重要的因素。据统计,绝大部分安全事故的产生是因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应有的安全技能造成的[1]。信息安全政策规定了每个信息系统用户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人在信息安全防护中的主导作用。

2 如何确定信息安全政策的控制级别

信息安全政策的控制级别取决于综合考虑三类人员的需求。信息安全政策对信息系统的普通用户来说,可能颇感约束,如果这种约束过严,用户会试图寻找绕过安全控制的方法或干脆不执行。IT管理人员负有贯彻和实施安全政策的责任,他们关心安全政策中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容易操作,如果执行起来很复杂很繁琐,他们同样会抵制。第三类人员是医院的管理者,他们关心安全政策对数据保护起到的作用有多大,经济上花费多不多。由此看来,信息安全政策的控制级别不宜过严,实施起来不宜太过复杂繁琐,且经济实用。

3 应有一个规范的安全政策制定程序

所有信息安全政策的制定都应遵循一个规范的程序。这个程序应规定由谁来起草政策,由谁来审查政策草案,应规定批准政策和执行政策的程序,其中不宜包括详细的执行计划和一些频繁改变的环境因素[2]。

下面是有关制定信息安全政策的一些建议:政策制定小组中需有一位医院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位可强制政策被执行的管理人员,一位懂法律的人员,一些信息系统用户群的代表,和一些长于书写政策条款的人员。政策制定小组的大小取决于政策的影响范围,小范围的政策可只需一人或两人来制定,大范围的政策需要5至10人。最好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如用户和系统支撑人员)正在制定什么新政策,并向他们解释为什么要制定,并允许他们有1至2个星期的时间来发表评论和意见。同时要做到一年一次或两次重新评估和修订政策,从而保证政策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4 信息安全政策中应说明的内容

每个信息安全政策都应说明制定的理由和适用的对象,并定义用户应遵守的职责以及违反它将受什么惩处。信息安全政策应至少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政策用途、政策适用对象或范围、政策内容和强制措施[2]。达到安全是一个团队共同参与和每位相关成员合力支持的结果,信息系统的用户必须阅读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所有安全政策条文,并签名保证已明白其中的内容并遵守其中的规定。

今以服务器安全政策为例,说明信息安全政策宜有的大致框架。

政策用途:制定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医院信息系统内部的所有服务器建立基本的安全配置向导,预防非授权访问医院信息系统内的信息。

政策适用对象或范围:适用于医院信息系统内部网络中的所有服务器设备。

政策内容:

(1) 由信息安全专家小组提供服务器的安全配置指南。

(2) 服务器所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3) 最新的安全补丁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安装到系统上。

(4) 尽量避免使用系统之间的信任关系,否则会导致较大的安全风险。

(5) 用户权限的分配应遵守最低权限准则,即只授予执行该作业所需的最低权限。以Windows Server2003操作系统为例,本地服务(LocalService)帐号的权限是最小的,可用它对网络资源进行匿名访问。而那些需要经过身份验证的网络访问可使用网络服务(NetworkService)帐号。如果网络服务帐号的权限不够时,可依次使用以下较高权限的帐号:唯一用户帐号、本地系统帐号、本地管理员帐号和域管理员帐号。

(6) 特权帐号的远程访问最好基于安全的通信协议(如:SSH、IPSec或SSL)。

(7) 服务器应放置在有物理安全控制的环境中,如该处的人员进出需登记,室内有录像监控等。

(8) 服务器的以下信息须登记并存档:硬件配置、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版本、服务器安放地点、服务器管理员联系方式、服务器备份信息保管人联系方式等。

(9) 所有与安全相关的事件必须有日记,这些日记在线保存至少1个星期,日增加备份和每星期的完全备份应保留至少1个月,每月的完全备份应保留至少2年。

(10) 与安全相关的事故应及时向信息安全小组报告。安全相关的事故包括:端口扫描,特权帐号的多次登录失败,不明程序的运行等。

(11) 安全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规定对安全日记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证据应报给有关的技术支撑人员,要认定是否为安全事故,如认定是安全事故,则应追查事故原因和责任[2]。

强制措施:任何人如果违反规定,并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甚至开除或解聘。

5 医院信息安全政策的结构

医院信息安全政策的结构由医院的规模和管理目标决定,可以是只包含一个大的安全政策,但最好由几个小的安全政策组成,以便政策的执行和修订。比如一些政策适用于任何部门,而另一些政策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对医院起关键作用的政策有:计算机资源使用政策、远程访问政策、信息保护政策、边界安全政策、主机和设备的基本安全政策。规模大的医院还可制定单独的服务器安全政策、安全检查政策、口令政策、防病毒政策、无线通信政策和电子邮件政策等。

6安全管理程序是强制执行安全政策的机制

安全管理程序是执行安全政策的机制[3]。通常安全政策着重定义什么需要保护和哪些安全规则必须遵守,而安全管理程序则详细列出怎样保护或怎样执行政策。例如口令政策会列出口令的组成规则、保护口令的规则和每隔多久需改变口令。而口令管理程序会列出建立新口令、分发口令和确保口令按要求改变的一系列具体的安全控制方法和步骤。

安全管理程序和安全政策同样重要,他们不一定一一对应。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最重要的一个安全管理程序,每个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都应拥有,它定义的内容包括:怎样处理入侵攻击,计算机安全事件响应组(CSIRT)成员应负的责任范围,记录和跟踪什么信息,什么时候需向谁通报什么安全问题,怎样进行跟踪和分析事故原因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虽不可能列出所有安全事故的具体响应措施,但可针对一些典型的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来制定,如:网络端口扫描、拒绝服务攻击、主机被入侵、不正确的使用计算机资源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参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快速有效地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Marilyn Greenstein,Ph.D.Electronic Commerce Security,Risk Management,and Control.McGraw-Hill Irwin

[2]http://www.sans.org/resources/policies/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理论初探 第8篇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对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事故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形成企业自觉增加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事故的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与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急需解决的深层次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研究始于2004年以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首次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三项经济政策,之后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对于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遏制伤亡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提高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上述实践与探索没有形成理论体系并进一步深化。本文及后续文章笔者将从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理论、实践和应用、实施效果以及进一步完善方向等进行介绍。

1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一般理论

安全生产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生产三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2]。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安全生产状况改善而制定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实质是安全投资和政策导引,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经济保障和政策支持。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学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内经济政策制定、表述形式、论证实践以及政策体系内部相互关系、结构配套等问题的应用性学科。

1.1 财政政策的一般理论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实质是政府用来促进经济发展而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间接手段。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包括财政预算政策、税收政策、公债政策、政府购买支出政策与政府转移支付政策等。

1.2 税收政策的一般理论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控制并降低事故发生的需求,实行煤层气抽采利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以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增值税先征后退、设备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免征资源税、安全费用在成本中提取等一系列优惠税收调节措施,对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发挥了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广义上讲,税收政策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积极的税收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和适应性的特征[2]。

1.3 保险的一般理论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保险以其风险管理为平台,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为应对发展环境的变化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自身演进发展进程中通过经营战略调整等方式而显现出来的功能[3]。

2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内涵与特点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是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保险等经济手段,来调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实现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促进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为目标的政策手段。

各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看似孤立、零散的,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各政策之间则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层次性和整体性[4]。

根据各政策的时间顺序以及政策内容的相关性,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构成分为树型、链型和环型[4]三种结构模式。

为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而相继出台的煤矿维简费用政策、规范维简费用的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政策构成了树型结构模式,它体现了政策之间的原生与派生的关系[4,5],如图1所示。

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其核心宗旨是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各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制定与预防事故发生的机理过程是密不可分的,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各项政策依次构成了一个相互促进的链型结构模式,如图2所示。

国家为了促进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制定了煤炭安全费用政策,而为了解决其他高危行业相似的问题,又先后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费用政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政策,三项安全费用政策依次派生,同时施行。随后,又以三个办法为基础进行整合,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上述政策前后衔接,构成了的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环型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结构模式,如图3所示。

从层次角度,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4]。国家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促进安全生产的总体方针部署是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制定的原则为依据,是总政策。围绕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总体方针而在财政、税收等领域所制定的任务目标和准则是基本政策,而保险是经济政策应有之义[6]。为实现基本政策所规定的任务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是具体政策。政策内容由层级自上而下逐步多元化和具体化,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体系。

作为调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既具有一般公共政策的灵活性、综合性、层次性、关联性、开放性与延续性的基本特征,又具有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特征:

(1)是政府对经济间接的宏观调控。通过给市场经济主体一定的经济刺激,来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性,使其承担防止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

(2)通过加大事故的违法成本,利用税收、价格、保险等经济手段来促进企业将事故风险成本内部化。

(3)多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机制得以建立和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不仅涉及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时还与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委、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客观上把经济手段与行政监管更有效地结合起来。

(4)逐步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处理”全程化转变[7]。

3 我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分类

3.1 按事故防范机理分类

以在事故防范机理各阶段中的作用划分,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可分为事前投入、事中投入、事后投入。

事前投入指在事故发生前所进行的安全投入,能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安全投入积极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事中投入指事故发生中的安全费用。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他们的实施,可以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后投入指事故后的善后、赔偿、治疗、修复等费用。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使事故处理的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让企业感受到事故带来的社会压力和严重经济损失,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形成自觉增加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事故的机制。

3.2 按经济手段分类

经济手段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方法。目前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采用的经济手段可分为:财政手段、行政管理手段。

3.2.1 财政手段

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国债和财政补贴等手段。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税前列支;2009年进一步明确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从成本中提取,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企业购买优惠目录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煤层气抽采利用优惠政策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设备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地面抽采不征收资源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与实施,促进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推动了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对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8,9]。

国债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筹措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针对前些年煤矿安全投入欠账严重、瓦斯和水害非常突出的问题,从2001年起,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

财政补贴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国有企业或劳动者个人提供的一种资助。针对煤层气抽采成本高,煤层气发电上网困难以及煤层气基础设施和管网建设落后等问题,为了鼓励煤层气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国家出台了煤层气抽采利用优惠政策,执行财政补贴: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补贴0.25元,企业自用和商品煤层气销售(折纯)对煤层气开采企业每立方米财政补贴0.2元[11,12]。

3.2.2 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发布命令、指示、规定等形式干预经济生活的经济政策手段。制裁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对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中处罚包括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等。

4 结论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对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初步探讨了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

(1)分析了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一般理论和特点;(2)给出了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内涵,并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进行界定;(3)分析了构成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层次和不同模式;(4)结合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对其进行分类,为深入研究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措施并分析其效果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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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显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报告[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3]张金林.现代保险功能:一般理论与中国特色[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15-17ZHANG Jin-lin.The function of modern insurance:generaltheory an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J].Journal of Zhongnan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2004(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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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与路径选择 第9篇

关键词:粮食安全,政策变迁,路径选择

由于粮食产品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所决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粮食需求的大国特征,确保粮食安全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多重转型的逐渐深入[1],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已经深入到了我国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本文从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历史过程入手,并从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路径演绎出提高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效率的路径选择。

1 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历史过程及其表现

1.1 粮食安全政策的目标从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到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产业自身发展的转型

粮食安全关系到全体国民的生存,但长期以来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目标都是集中于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为工业提供廉价的原料和满足城市居民吃饭问题等方面,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农业自身发展则处于粮食安全政策目标的从属性地位。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目标的上述择定是农业生产水平低下粮食短缺的产物。自80年代中期我国粮食产量大幅度不断提高、尤其是自90年代彻底摆脱了粮食供给总量短缺约束后,农业自身发展和农民收入则成了实现粮食安全政策目标的基础。

1.2 粮食安全运行从计划化到市场化转型

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粮食安全之关键在于国内。国内生产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国内市场交换则是提高粮食安全政策效率的促进性因素。如果把我国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与经济运行体制结合在一起观察,我国粮食安全政策运行则表现为从计划化运行到市场化运行的转型。由于粮食安全政策运行表现为粮食购和销二个方面,所以,我国粮食安全政策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过程集中于粮食购销体制转型上。根据粮食购销体制,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市场化转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1)从1985--1993年的统购统销制度到定购统销与议购议销的“双轨”制度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流通制度的尝试阶段。(2)从1993--2000年“双轨”制度的回归阶段;(3)从2001年起的粮食购销市场化开始和完善的阶段。具体表现是:1985年把实行了几十年的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确保粮食安全供给政策修改为合同定购统一销售制度,订购外粮食实行市场议价自由销售;1992年在此基础上实行购销同价制度;1993年实行“保量放价”政策,即国家定购粮食保证数量中议价收购政策;1995年实行了以“省长负责制”确保各地区粮食安全为基础的国家粮食安全政策;1997—2000年实行了“四分开、一完善”政策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政策中,粮食安全政策运行中又出现了“双轨”制度。(4)2001年粮食主销售区开始的粮食购销市场化起,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供求平衡地区也先后进行购销市场化实践,到2004年彻底实现了粮食购销市场化任务。

1.3 粮食安全政策实现从行政性手段到经济手段的转型

为了实现国家的粮食安全,从1953年起我国就实行了通过行政手段控制粮食播种面积和计划收购的方式,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满足国家的粮食需求政策。这种行政手段从1979年起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向经济手段转型。1979年夏第一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就是我国粮食安全政策从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转型的开始。从1979—1992年曾经12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几乎每年提高一次价格。继1994年和1996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1997年我国政府又实行了按照保护价格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在2001-2003年试点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和粮食最低保护价政策,通过保障种粮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促进我国的粮食安全。

1.4 粮食安全政策从全部农产品到主要农产品以及从城市居民到全体国民的转型

由于农业生产水平所决定农产品供给水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把粮食和食品的混同和城市居民与农民在获得粮食的途径上的差异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粮食安全的范围一直都界定为全部农产品,把粮食安全的对象确定为城市居民。在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农产品供求关系中的供给约束日益软化后,对农产品与粮食关系的认识也逐渐明晰后,我国粮食安全的范围才逐渐地从全部农产品供给安全转型到粮食供给安全上来,粮食安全的对象也从城市居民转换到了全体国民范围。

1.5 粮食安全模式从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到提高土地资源生产率的转型

在不考虑对外进口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粮食安全程度决定于国内粮食供给规模。国内供给规模越大,粮食安全程度则越高。国内粮食供给规模决定于粮食种植面积和土地生产率的乘积。粮食生产率的高低受到制度、劳动、资本、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投入量的限制。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效率要依赖于生产技术水平。在一定的制度和生产技术水平下,劳动和资本投入的生产率都具有递减趋势。所以,粮食生产率提高的关键是农业技术进步。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的制度是固定的,农业技术进步的速度也是缓慢的。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途径是依靠不断扩大土地投入规模,增加粮食种植面积保证国家粮食供给安全。在土地资源约束日益强化、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支持下,从1992年政府明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战略以后,我国粮食安全模式就从依靠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转换到依靠提高土地生产率促进粮食供给安全的轨道上来了。

1.6 粮食安全政策的着力点从流通环节到生产环节的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粮食安全的视角放在粮食流通环节,以控制粮食流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控制粮食流通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政府曾经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和粮食储备等政策。流通政策对粮食安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用的程度十分有限。国家粮食储备系统无论如何健全和庞大,都不能解决长期的粮食安全问题,粮食市场控制措施可能损害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影响长期的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主要不是流通问题,而是生产问题[2]。所以,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开始把粮食安全的视角从粮食流通环节转向了生产环节的力度逐渐显现。1987年我国政府在粮食合同收购制度中实行了与平价化肥、柴油和预定资金挂钩的政策后1989年又提高了化肥的挂钩标准。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又实行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政策、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政策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是粮食安全基点放在生产环节的具体表现。

2 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路径辩识

2.1 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过程

从农业政策内部结构关系而言,粮食安全政策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粮食安全政策就是政府或者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目标或经济目标而对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或者手段的总和。因此,粮食安全政策的供给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与否的推动力量是政府,政府是粮食安全政策演变的决定性主体,提供粮食的农民只是国家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适从者。制度经济学的政府不能够决定一个制度将如何起作用,但它有权决定何种制度的存在[3]准确地刻画出了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中政府的主导性地位。家庭承包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促进了粮食丰收,逐渐克服了粮食供给约束后,政府就着手粮食流通与消费领域内的政策变迁;而粮食流通与消费领域内的政策变迁则反过来促进了粮食安全程度的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粮食安全政变迁与粮食安全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政府一直是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供给主体。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一直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过程。

2.2 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方向与国家整体经济体制演变方向一致

粮食安全政策目标的实现手段选择是与特定的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动用行政手段安排农业资源增加产量、采取统购统销政策垄断粮食流通以及定量分配等政府行为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这种行为选择是受当时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在经济运行体制市场化改革后,我国政府选择了粮食生产决策分散化、粮食流通市场化以及其他一系列经济手段保护粮食生产政策。所以,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过程一直是在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变迁背景下进行的,粮食安全政策变迁是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变迁的缩写。

2.3 经济利益调整和保护农民利益是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核心

传统政治学所认为的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政策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观点是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主流[4]。但政府政策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程度受社会性质的制约。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政策价值取向的普遍公共性。为了实现这种公共性政策价值取向,政策就要不断进行调整。粮食安全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是通过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不断地调整利益关系实现的。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过程中调整的利益关系,首先是在不减少城市群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多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增进农民利益。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再通过粮食购销同价方式调整城市群体的利益、实施粮食保护价格制度,维持粮食生产收益。可见,调整经济利益以及保护农民利益是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的核心。

2.4 粮食安政策变迁的过程是渐进的过程

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一直是我国农业政策目标的首要选择,不影响并能够促进国家的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政策变迁的标准。粮食安全涉及到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粮食再生产的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粮食生产是最根本的环节。稳定的粮食生产是粮食安全可靠的基础。所以,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过程是从粮食生产政策的变迁入手,通过促进粮食生产提高了粮食供给能力后,在进行粮食的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政策变迁,而不是采取了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同时进行的政策变迁过程。粮食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政策变迁一旦影响了粮食生产,这些领域内政策变迁过程就可能暂时延缓。此外,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变迁过程的渐进性还表现为从试点到推广等形式的渐进性方式。从粮食主销售区开始逐渐扩大到粮食产销平衡区和粮食主要产区的粮食购销市场化就是我国粮食安全政策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性变迁典型例证。

2.5 粮食安全政策变迁所面临的农业资源与环境约束不断强化

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在生产,生产的基础是用于粮食生产的农业资源存量与质量。能够用于粮食生产的农业资源存量越多、质量越高,国家粮食安全也越有保障。虽然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对粮食生产资源状况没有更为直接影响,但从粮食生产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变化的趋势看,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变迁所面临的粮食生产资源与环境约束在不断地硬化。能够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资源存量中,我国2300多个县中已经有近700个低于国际公认的安全警戒线,可以开发的后备资源按目前的土地递减速度很快就会被转用完;现有土地的质量在不断下降。来于农业内部和农业外部污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所生产出来的粮食产品质量[5]。土地数量递减和质量下降将影响粮食国内粮食供给能力;农业资源环境的恶化影响粮食质量。从国内的粮食需求看,我国人口规模的刚性所形成的粮食需求以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进入小康后对优质粮食需求的增加再不断地上升。可见,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变迁面临的农业资源与环境约束日益凸出。

3 我国粮食安全政策转型的路径选择

3.1 坚持粮食生产、流通的市场化路径

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粮食生产资源和流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我国粮食安全政策运行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中,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的生产与流通,但市场化趋向的转型实践表明:市场化并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程度的提高。所以,在我国整体经济运行市场化的环境下,粮食安全政策运行方式市场化是必然的选择,任何逆市场化实现粮食安全的方式都是低效率的短视行为。但在粮食安全政策运行方式市场化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粮食生产与流通市场化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市场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对于粮食生产的风险,市场可以利用覆盖地域宽广和地区之间的交换予以分散,但对于市场自身的风险,市场机制是无能为力的。市场只能解决生产出来的粮食在不同地区间交换以及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以及消费者间的流通和分配,而不能直接生产粮食[6]。所以,在我国粮食生产与流通市场化下,政府绝对不能够完全依赖市场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一是粮食流通市场化中政府要为市场化高效率运行创造基础条件;二是粮食生产市场化中,政府在什么条件下都不能影响粮食生产主体的生产决策权,政府为粮食生产提供稳定可靠的支持机制,不仅保证同一资源利用中的生产粮食的收入与生产非粮食收入的均等性,而且要杜绝在粮食安全受到威胁时想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在粮食安全时忘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的机会主义行为。

3.2 强化粮食生产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潜力与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早在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强农业后劲的号召。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要表现为粮食生产的现实能力和潜力。粮食生产能力的水平主要取决于粮食生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粮食单产能力。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多重转型以来,我国粮食生产资源存量对未来的粮食安全已经逐渐显现出了增强的约束。从世界主要谷物生产国家的比较看,尽管我国的粮食单产水平比较高达到5.19t/hm2,但与法国的7.50t/hm2、德国的7.00t/hm2和美国的6.82t/hm2等国家的单产水平比较,仍然有一定的差距[6]。粮食生产是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关键,而粮食生产的基础又在于粮食生产资源状况。根据我国粮食生产资源的现有状况及其变化的趋势,粮食生产资源的保护效果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的粮食生产潜力和综合生产力水平,并最终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程度。所以,为了提高我国粮食安全的程度,首先要继续严格推行严厉的粮食生产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制度体系,农田保护决不能够放松,这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根基。根据粮食生产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看,从制度上根治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是粮食生产资源保护中特别迫切的任务;其次是着力完善农业技术进步机制建设,促进粮食生产的技术进步,稳定提高粮食现有生产能力和可持续潜力。

3.3 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按照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粮食安全概念的修正“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买得到,又买得起所需要的粮食”理解,粮食安全包括了粮食生产和收入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买得到”是说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供给能力;“买得起”是说要增加收入,特别弱势群体收入,提高他们的粮食购买力。在我国目前的2.44亿农户中以种植粮食为主的农户有1.7亿户。这些农户收入主要依赖粮食生产。他们生产粮食收入预期不好,一定影响粮食生产。在经济决策市场化的体制下,农民生产粮食与否以及生产多少决定于生产粮食收入的比较。粮食生产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是:粮食生产数量多少---粮食生产的收入高低--粮食生产量的多少。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农民生产粮食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多宜性:可以生产粮食,也可以生产非粮食。影响这些资源生产粮食与否的关键要素是粮食收入水平及其预期。从1998年以来我国粮食播种面积逐年下降就粮食收入递减的产物。所以,要让农民自主地多生产粮食就要利用多种方法保护农民生产粮食的经济收益,通过经济收益的保护与提高促进农民多生产粮食,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在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户收入中有60%-70%都来于粮食收入的收入结构下,增加粮食产量不仅提高了粮食供给水平,也直接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低收入农民的粮食购买能力的提高,促进买得起粮食目标的实现。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收入水平是粮食安全概念的本身内涵,更是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不可偏废的一个主要内容。没有收入为基础的粮食安全是没有保证任何人都能够得到他们所必需粮食数量是不完整的粮食安全。保护粮食生产收入既是粮食安全固有的内涵,也是实现粮食安全的动力性基础。

3.4 完善粮食安全中的法制建设、促进粮食安全中区际公平

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以及政治独立的基础,是实现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实现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实际经验也证明,国内粮食供给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程度越低的国家,政府不仅越重视粮食安全问题,还通过专门的法律保障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虽然我国国内粮食供给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率在90%以上,但其中所存在的安全危机也是很明显的。这种危机不仅表现在粮食供给的数量上,更重要的表现粮食供给的质量上。在保证粮食数量安全中,虽然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等一些专门的法律制度,但从提高我国粮食安全供给的需要而言,还需要更多的农业立法;在粮食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无论是法规制定还是执行,都显得相当薄弱。完善粮食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构成的分级政府结构体系下,国家的粮食安全是通过地方政府本辖区内粮食安全的实现而得到保证的。虽然我国粮食安全政策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转型,但上述逻辑并改变。从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这种运行逻辑看,国家粮食安全中的区际公平问题还需要彻底、有效地解决。为了体现粮食安全中区际公平问题,中央政府对粮食主产区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促进粮食安全中的区际公平,如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对粮食重要产区予以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投入。但这种倾斜政策并没有有效地解决粮食安全中的区际不公平问题:不同区域内的农民为同一个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同样的粮食供给贡献,却因不同地区政府制定的直接补贴标准差异获得的粮食补贴并不同;在现行的直接补贴政策运行中,粮食主产区分担的粮食补贴资金负担大于粮食非主产区。同一国家内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为国家粮食安全承担着有大小差别的贡献,不仅形成了区域之间政府负担的不同,形成了粮食主产区粮食补贴资金利益外溢现象,也限制了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率大的粮食主要产区地方政府为本下辖区居民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公平性特征,完善粮食安全中的法制建设、促进粮食安全中区际公平是我国粮食安全政策转型中路径选择的重要方面[7]。

3.5 健全粮食安全储备机制,降低粮食安全储备成本

根据国际上粮食安全储备率比较我国粮食安全储备率,我国粮食安全储备率则长期的高额度地高出了国际粮食安全储备率水平。这种长期的高水平储备虽然提高了我国的粮食安全程度,但其代价是占用了十分有限的资源,降低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在健全粮食安全储备机制、降低粮食安全储备成本中,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要根据国家的粮食安全观念统一国内粮食储备体系,从国家整体上把粮食储备与粮食安全对应起来;其次是理顺国家粮食储备体系与国家粮食进出口体系之间制度上的关系,避免我国粮食储备中的丰年进口、歉年出口的“逆向操作”,保持合理的粮食进出口流向,保障粮食储备规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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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政策 第10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政策,完善政策

一、概述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由来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阶段, 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也已迈过温饱阶段。公众对食物的消费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之而来的食品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上层出不穷的食品种类, 刺激着人们的消费,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是“有啥吃啥”, 那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吃啥有啥”。但是, 我们在过嘴瘾的同时, 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 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 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来, 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最近几年, 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 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 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 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 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 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 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 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 消费信心下降, 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 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 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 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 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 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 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可见,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提高对外贸易食品的竞争力, 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必须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来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分析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发展缓慢, 主要侧重于工业卫生和疾病预防,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食品安全政策的进一步制定, 从总体角度来看, 在保证社会食品环境安全方面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 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 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 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 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 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 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市场不断发展, 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 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 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最后, 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 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 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 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差距, 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 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 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 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其次,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 如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又因为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 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 以至于某些在我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 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 我国为136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 而CAC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395、489和1176种。

再次, 对商家的处罚较轻。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 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 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 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 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 有时不惜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 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 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

最后,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 管理工作并不协调。我国政府有10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 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 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 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 这就给个别商家以可乘之机。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

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作用与不足,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

第一, 及时修订我国的《食品安全法》, 紧跟国际标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要加大对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 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 达到严肃惩戒的作用。同时, 对执法和管理主体的职责也要严格规定, 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 并对他们的渎职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改变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效力低、执行不力的现象。

第二,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首先建立高效统一的决策指挥系统, 在各级政府的带领下, 不断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 形成强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指挥系统;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做到权责分明, 指挥有力。其次是要建立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职能, 充分发挥其职责, 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 协调好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 并赋予其执法职能, 负责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 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 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 从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 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绿色”工程, 贯彻“绿色”理念, 积极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第四, 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监督, 形成由政府部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企业间监督的良好的监督循环系统, 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无处遁行。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是一项关系到民生的社会性问题, 应该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首先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的作用, 让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其次要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组织工作, 让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最后是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群众提供安全信息, 并积极鼓励群众进行举报, 加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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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系统的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逆境;政策制定;食品安全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方面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依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更多侧重于特定食品对人体的影响。学界则分别从食品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进行了定义,内容涵盖食品的卫生、质量、营养和可获得性,形成了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在安全和未来安全在内的几大分类。基于此认知,可以将食品安全的概念定义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论我国土家族民间法的特征/刘宗德

摘要:习惯法存在具有客观性,通过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对与社会关系调解中的作用的论证,探究习惯法在调控民族群体的生产、生活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习惯法尤其是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揭示习惯法存在的长期性及其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我国土家族地区的习惯法主要包括婚姻,继承,宗家方面。

关键词:民间法;特征

一、土家族民间法特征的概述

土家族民间法代表和维护土家族人民的利益,反映土家族人民特有的心理意识,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它对土家族的每个成员均产生强烈的熏陶和感染,本民族人对之深信不疑,矢志遵从,倍感亲切。它只在本民族内生效,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当然,土家族习惯法是土家族特有的心理、意思的反映,是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而逐步形成、发展的,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土家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

二、土家族人民间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较少的成文性

土家族也有自己的文字,但是,随着清朝的改土归流之后,土家族的文字因为其自身的不成熟性而慢慢的被汉字所代替。因为找不到汉字和土家族的文字的相互之间的翻译,所以原来部分以土家族文字形成的规则也就慢慢被淹没,这是土家族法大部分以习惯、惯例、族规家训、宗教教规、禁忌、道德规范形式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土家族主要聚聚在大山之中,生活得自然条件比较差,因而文化的发展就比较缓慢,很多人不识字,没有文化,因而,如果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以成文的方式出现,自然不利于真正的实施。而相比之下,以世世代代的口头传授更能够得到普及和实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依赖于习惯、惯例、族规家训、宗教教规、禁忌、道德规范。土家族习惯法大多是口头制定的,世代相传,少数乡规民约也是近代以来制定成文的,没有内在完整的体系,所包含的习惯、惯例、族规家训、禁忌、等既没有刑民之分,也无实体与程序之别。这也说明,土家族习惯法是千百年来自然形成或约定的,源于该民族人民生存发展自身的需要,不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因而没有制定法那样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有的保留在传说中,有的保存在歌谣中,有的反映在石刻碑文里。

(二)较浓厚的乡土性

因为土家族主要聚集在鄂西北的大片龙村,因此,土家族的民族法孕育和根治于农村这块特定的土壤上,“一方水土,一方风情”,紧紧围绕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的日常事务、节日喜庆、人情往来进行;以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的行为模式规范人们做什么、如何做,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混杂。比如大年初一不许说不吉利的话,不许扫地,不许向房屋外泼水,以及不许吃米饭等等,这些乡规乡俗都带有强烈的土家乡土的特点。与制定法相比缺少理性、严谨、周密的科学色彩。

(三)较强的自发性

土家族的民族法是在土家族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共同行为模式。欠缺成文法规,无完整明确的条文体系。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不像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民间法的运行没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主要靠相关土体(农民)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靠的是一种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自发性的另外的一个方面就是土家族人在对待民族发的时候都是自发的遵守,人们跟多的是靠内在的道德,禁忌或者是恐惧来实施民族法的效力,较少的运用外在的强制。

(四)区域性

土家族习惯法紧扣乡土生产生活、婚丧嫁娶、人际关系,以符合当地传统的简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去引导人们做什么,怎么做,具有山区农业社会特有的乡土气息和感性色彩。土家族习惯法只适用于本民族地区或该民族的局部地区,超越本民族或该地区的范围,就失去其效力,不能约束其他民族和地区的成员。当然在土家族人中,相对不同区域的土家族其习惯法也略有不同,如清江流域土家族人和酉水流域土家族人的习惯法,相互之间也略有差异。以乡规民约为例来说,土家族村寨设定的乡规民约尽管名目繁多,内容多大同小异。乡规民约是以村寨为单位联合或单独制定的,超过它的地理和民族范围就失去效力。在武陵山区土家族人民有的一个村寨全为土家族,甚至大多是一个姓氏一个村寨,但也有很多是同一村寨有土家族居户,也有苗族、汉族居户。如果相邻两村,一个是土家族单一姓氏村寨,另一个是汉族村寨,就可以发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寨制定的乡规民约就带有浓厚的不同的民族色彩,在各民族村寨毗邻而居的地区,民族色彩就显得更为突出,村寨相距很近,各自的乡规民约迥然不同。

(五)集体性

形成少数民族习惯法集体性的原因,是因为土家族人世代居住在武陵山区,地处偏僻地带,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和生产手段往往落后,其经济活动要更多依赖集体。如在该民族习惯法中体现出来的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体于集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的社会秩序与安定,保障集体的统一与和谐。由于土家族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得个体成员不敢离开集体,也不愿离开集体,因而把开除村寨籍、族籍视为很重的习惯法处罚。民主性,土家族人的习惯法是全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主要是维护有利于本民族整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土家族习惯法具有民主性质,是一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社会规范。其民主性在各个家族首领的推选方面表现得很明显,家族首领由辈份较高、见多识广的男性担任,或凭自己的才能、威信自然形成,或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但均不得世袭。家族首领不脱离生产劳动,没有特权。土家族习惯法的实施,基本上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家族首领还是普通成员,都同样受到习惯法的保护,都必须遵守习惯法,若有违反,都要受到习惯法的制裁。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食品安全是整个国家社会正常发展的根本,没有安全的食物的保障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是具有毁灭性的影响的。且不提其他国家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产生的灾难性后果,只提及我国2008年奶粉污染事件便令人胆颤。该次奶粉事件的影响范围之大,程度之深在我国食品安全历史上颇为罕见,而三鹿集团也因此破产重组。但是自这之后我国又连续发生了许多次的食品安全问题,虽然政府的反应速度与力度正在逐渐加强,但是并没有让广大公民看见食品安全问题彻底解决的希望,似乎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常态。政策失灵的现象在食品安全领域是如此突出。

二、逆境的含义及政策失灵简析

1.德罗尔关于逆境中政策的涵义

所谓逆境,是指由不同原因造成的,难以消除的各种社会紧张状态,逆境既包括社会的各种紧张状态,也应包括不利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因素,例如生态因素、政策制定模式、国际环境以及对逆境本身的认识等。根据德罗尔关于逆境的涵义,逆境中的政策应该是指为了应对由不同原因造成的,难以消除的社会的各种紧张状态,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它社会团体运用合法化的权力,以正当的程序,制定能够应对逆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德罗尔认为,逆境有很多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简单逆境与复杂逆境、可以处理的逆境与难以驾驭的逆境、短期逆境与长期逆境或时代性逆境等多种类型。那么,根据德罗尔有关逆境的类型可以得出逆境中政策的类型:根据应对逆境的政策难易程度,可以将政策分为简单政策和复杂政策;根据可处理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战术性政策和战略性政策;根据造成逆境内外原因,可以将逆境中的政策分为应对政治系统内生的逆境的政策和政治系统外生的逆境的政策。德罗尔在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中提及,从概念上讲,危机特指一定时限、要求迅速做出决策的突发性事件乃至灾难。而逆境则可根据需要用各种词语进行界定和形容,它泛指在制定政策时所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严重困难,与上述危机不同。据此我们简单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种长期的逆境在不同的时期都会有爆发出不一样的代表性事件,而这种事件也正是政府在特定时限内所必须面对的危机。

2.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

政策决策实际上是各种特殊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和平衡过程,决策目标偏差、决策机制缺陷、决策信息缺失、决策方案失误和决策执行不力等都可能导致政策失灵。一般来说,造成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有:

(1)体制方面的限制。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均需要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的范围、手段、目的有很大的差别。政府干预的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并非总是高尚的,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内在效应”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谋求“内在效应”的可能性。政府部门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使之很容易被某些利益集团所“俘虏”,导致政府政策成为这些利益集团谋利的工具,这是政策失灵的重要根源。此外,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低效率以及干预体系的内耗,也会导致政策失灵。

(2)政策自身的缺陷。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涉及面很广,而且错综复杂。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对市场运行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尽管政府可以掌握大量的宏观经济信息,但由于决策所需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加之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种种人为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政府能够得到并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往往是一种不完全、存在偏差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且获取信息总是困难和需要成本的,因而许多政策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这就很容易导致政策因自身的缺陷而失灵。况且由于政府具有无上的权威,在现实中往往导致部分公务员或政府机构脱离实际和群众,只知道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缺乏准确判断市场运行状况、进行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把握干预力度的素质和能力,这也会使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而失灵。

(3)政策实施的低效。好的政策还需要有好的政策实施系统,受法制不健全、管理手段滞后、信息反馈不灵敏、体制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一些政策没有很好地实施,这也会导致政策失灵。如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项政策应该协调一致,然而受部门、地区利益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驱动,一些部门和地方对执行中央政策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此也会造成政策失灵。此外,公务员的受雇缺乏优胜劣汰机制,他们的薪金与其工作效率无关,没有压力和动力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使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偏离既定目标而失灵。

三、逆境政策理论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启示

1.改进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决策方式

改进中央政府的决策势在必行,这包括“对决策过程实行出色的管理,高级参谋为高层政治家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将智囊团的研究应用于实际的政策制定,以及建立非常有效的危机控制系统。”具体来说,第一,鼓励和建立智囊团。即直接效力于政府,就重大的政策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分析与构想的组织。这种组织多出现在美国,如兰德公司、哈德逊研究所等。成立专业的政策分析单位可以提供全面的观点与视角,确保多元信息的输入,增加了选择面,考虑到了长远的结果,增加了处理复杂性的能力。除了为高层出谋划策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发表研究成果来启发公众的政策争论,进而达到提高政策制定质量的目的。第二,建立起非常有效的危机控制系统。建立一套危机管理体制,包括组织决策和指挥系统、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物资准备和调度系统、人员培训和技术储备系统,并先行开展反危机的理论研究、经验学习和方案设计等。第三,保持公共政策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由于公共政策是调整公共社会关系的规范、准则,只有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贯性和规范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因为危机具有的不确定性,必然要求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在强调公共政策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应突出其灵活性。

2.临界质量原则与产出价值优先原则

德罗尔认为,政策若要取得效果,则必须达到一个适当的临界质量,足以对其对象产生预期的影响。这里的临界质量主要涉及一个范围,一个度的概念,比如资源投入的数量、决议涉及的范围、方案作用的时间跨度、使用政策手段的数量、政策方案设计的完备程度、政策干预的范围和力度等等,这个原则实际上反衬出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困境和复杂。

“政策制定的全过程,受到两套不同的价值支配,一套是产出价值,即政策对现实的影响方面的价值;另一套则是属于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形式价值,如公众参与、公开性以及考虑决议所影响的全体对象的同意”。“在社会呈现承平、稳定的顺境时,应给形式价值较大权重;而在逆境中,则要赋予产出价值较大权重,这就是逆境中应遵循的产出价值优先的政策原则”

安全政策 第12篇

关键词:中国石油安全,外交政策,态势

自从人类文明进入工业时代, 石油就被称作“黑金”、“能源中的能源”、现代工业的“血液”, 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国防等方面。在当前, 石油不仅象征财富, 更是战略物资, 具有政治特性, 能够产生神奇的政治效应, 影响国家的稳定与安全。正是基于石油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石油安全成为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考虑国家经济和国防安全所最先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就目前中国石油安全态势进行分析, 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相关外交政策提出建议。

一、中国石油安全的国际态势

1、全球油气资源的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 中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空间被挤压

几十年来的世界石油资源较量和斗争史, 以及未来世界石油资源格局的演变趋势表明, 世界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 特别是美、欧、俄等西方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将会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式, 甚至不惜通过战争来争夺和控制世界上具有稀缺性、战略性的油气资源。2003年3月的伊拉克战争尽管小布什政府给出了种种理由, 但是与1990年的海湾战争一样, 它无论如何都是一场与“石油”有关的战争。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并试图建立亲美的伊拉克新政权, 是为了达到多重战略目标, 其实质是为实现美国全球石油战略和全球霸权战略奠定基础。

可以预见的是, 多年来一直作为世界石油主要生产和出口地的中东、非洲、里海和俄罗斯远东地区, 必将成为未来世界石油资源争夺最为激烈的主战场。目前, 世界排名前二十的大石油公司垄断了全球已探明优质石油储量的八成以上, 这表明, 全球可供勘探开采的油气资源有利空间越来越小。中国在海外的石油资源产地大多分布在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地区。所有这些都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中国对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贡献不相称。

2、中国处在亚太新的能源消费增长中心, 面临着与周边石油消费大国之间的激烈竞争

近十年来, 亚太地区已成为仅次于北美洲的新的能源消费中心。北美洲作为世界第一大石油消费区, 其石油消费量在世界石油消费总量中所占比重在1989—1999年下降了0.2%, 而此间亚太地区的石油消费量却由19.9%增加到26.9%, 猛增了7个百分点, 成为世界石油消费第一增长大户。特别是中国、印度等国日益成为亚太地区新的能源消费中心, 其快速增长的经济以及独特地缘政治经济联系将不可避免地使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美、日等传统消费大国之间在世界石油市场上展开激烈的竞争。

3、全球石油供应链中断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国际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难以避免

世界石油供应链是否连续而完整、油价的波动能否被有效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这是未来各国石油安全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石油消费大国所严重关切和担忧的问题。有关专家研究认为, 从目前情况看, 国际石油供求态势大体平衡, 除非受到重大国际政治博弈、地缘战略调整而偏离正常运行轨道, 在未来二三十年内, 全球石油供应链应该不会出现大的问题。然而, 全球石油供应链能够连续和完整是一回事, 能否在此基础上实现价格的合理波动又是一回事。虽然发生石油危机的几率很小, 但是由于政治因素, 特别是战争因素会使世界石油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使人们预测油价走势的难度增强, 动摇石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 进而影响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变化, 使世界石油市场产生无序化。世界石油价格的波动, 不仅将严重影响诸如航空和运输等对石油依赖程度较大的行业, 而且将使整个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受到重大影响。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将使广大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亚洲一些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国家 (包括中国) 经济增长受到重大打击。

4、“中国石油威胁论”使中国参与全球油气资源的竞争受到少数国家的误解

近年来, 中国能源进口量不断增加, 这种增加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势头及其对世界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是相一致的, 也是一国工业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然而, 某些国家对中国日益增长的石油进口量和海外油气资源开发行为表示“有所忧虑”, 甚至公开挤压中国的海外资源开发空间。近年来, 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屡屡受挫。2002年12月中国石油集团收购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部分股权“搁浅”一事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中国石油集团应俄方有关部门邀请, 原定于2002年12月18日参加俄斯拉夫石油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开招标;然而, 就在招标的前一天, 俄国家杜马投票对1993年私有化条例做出补充, 把“在私有化过程中不允许国有股份超过25%的公司参与私有化”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中国石油只得宣布退出竞标。另外一个实例是:2003年5月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先后提出申请, 欲购买英国天然气集团在哈萨克斯坦里海北部油田的股份, 都由于现有股东“行使”优先收购权而先后“惜败”。

尽管是多种因素导致了这些事件的发生, 但“中国石油威胁论”的夸大其词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论调, 对中国开拓海外石油资源近而建立石油资源保障体系极为不利。

二、中国石油安全的国内态势

中国作为石油消费大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 石油需求量大, 石油资源量有限, 石油储备不足, 抵御风险的能力差, 在未来世界石油格局中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1、国内油气资源不足, 供需矛盾突出, 抵御风险能力差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石油消费迅速增长, 远远超过石油产量的增长, 供需矛盾凸现。我国石油资源不足, 人均石油探明可采储量仅为世界人均平均值的1/10, 且几乎没有战略储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石油消费平均年增长率约为5.77%, 而石油年生产增长率仅为1.7%, 预计未来20—30年, 石油消费增长率也将达到2.0%—3.0%, 而同期生产增长不足1.0%, 到2030年超过一半的石油将不得不依赖进口。

2、我国没有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的有效手段, 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存在风险

随着我国进口石油量的持续增加, 世界石油价格的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石油价格大幅上涨, 对我国的直接影响表现为降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和国内物价的上涨, 间接影响表现为出口面临着下降危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影响国际油价的有效手段, 在国际石油市场的价格博弈中常常处于被动承受的境地。我国石油的进口量占世界石油贸易总量的6%, 但在影响石油定价的权重上却不到0.1%。同时, 我国除了原有的燃料油期货市场外, 原油期货市场刚刚筹建, 国内缺乏利用期货套期保值规避国际原油价格风险的手段, 原油价格暴涨及暴跌, 都有可能对我国的经济构成直接的冲击。

3、我国石油行业体制和机制不完善, 国家石油公司的国际市场经验尚不足

我国目前的石油行业缺乏统一健全的管理和监督主体, 监管职能分散, 因此对石油工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缺乏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石油法规体系不健全, 政策不配套;市场体系尚不完善, 缺乏有效竞争;调控机制不够灵敏, 对市场运作和企业行为缺乏规范、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在公司规模和融资能力、开发水平、管理经验特别是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运作经验等方面与美欧的跨国石油公司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中国相关外交政策分析

1、相关外交政策要为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在1993年初, 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 两个市场发展我国石油工业”的战略方针, 重点可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外交努力, 直接促成合作。主要是做好驻在国和所在地区统治集团、政府等掌握该国经济命脉的实权人物的工作, 通过高层互动和外交层面努力, 争取在能源领域里直接促成大、中型的合作项目。二是做好调研, 给我国大型石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从外交角度为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大型石油企业在进行有关能源合作的重大决策时提出可操性建议, 协助他们进入市场, 打开局面, 同时协助他们提高风险意识, 妥善处理好在合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是提供有效信息, 为我国石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信息、咨询和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2、重视发展与重要能源产出国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合作

在我国石油公司财力与技术在国际上仍处于劣势的情况下, 我国与重要能源产出国和地区保持良好关系对我实施“走出去”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1) 在中东地区, 我国要保持与阿拉伯国家的长期传统的友好关系, 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与中东特殊国家的关系。伊朗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 但它被美国视为“无赖国家”, 同美国关系紧张, 受到美国的制裁, 处境困难, 反美情绪强烈。当然, 伊朗在内外政策也确有偏激的一面, 在发展核武器方面一直受到世界关注。伊朗看重我国地位, 政治上希望得到我国支持, 经济上愿与我国开展合作。对于其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 反对外国干涉和无理制裁的立场, 我国应同情和支持, 并积极开展与这些国家包括石油在内的经贸合作, 但同时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鉴于中美关系的重要性, 我国与伊朗发展关系应注意在国际法规和公认准则范围内进行, 避免授人以柄或与美国正面碰撞;要注意与其偏激政策拉开距离, 防止被其利用;同时对来自美国的无理指责和过分要求应据理力争, 不轻易妥协。

(2) 中国与里海、中亚国家关系方面。我国与这些油气丰富的国家有着地缘上的便利, 双方在历史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且经济互补, 政治关系发展也良好。中亚国家石油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力图建立不经过俄罗斯或伊朗领土, 直接将该地区石油资源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的石油运输通道。为此, 我国在今后要进一步推进与该地区的全面合作, 加强外交与经济往来, 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这一平台, 努力使该组织成为促进成员国间政治、安全、经贸、能源等全面合作的机构, 并积极开展油气合作, 修建直通中国的油气管道。

3、积极开展与其他石油消费大国的战略合作

我国与其他石油消费大国之间虽然在石油资源上存在着竞争关系, 但同时在维护国际石油市场稳定和保持石油低价位方面, 又有着诸多共同利益。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我国与西方大国之间有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

(1) 在中美关系方面, 由于两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 美国历届政府都一直把中国作为潜在对手, 一方面交好, 一方面遏制, 同时还经常拿“台湾问题”来要挟我们。但在“9·11”事件后, 由于美国在全球反恐等问题上需要中国的合作, 在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回暖方面也需要借助中国的力量, 这有利于两国展开全面的合作, 其中就包括我国可以积极利用美国的资金、技术以及吸取美国跨国石油公司的管理经验为中国所用。

(2) 在中欧关系方面, 中国和欧洲虽然相距遥远, 但却同处于地球的核心地带欧亚大陆并各踞东西两端, 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关联。中欧双方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虽然不同, 但除了在人权、贸易等方面有一些分歧之外, 双边关系中少有对抗性因素, 双方并无直接的根本的利害冲突, 在很多国际问题上却有不少相同或接近的看法, 在不少全球性事务上有着共同利益, 而且都对石油有极大的需求, 并在国际石油市场稳定和保持石油低价位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 可以说双方关系总体发展良好并日趋成熟, 已经步入全面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 在未来双方可以求同存异, 进一步加强政治对话, 协调能源安全战略合作, 建立能源安全磋商机制和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其重大战略意义不言自明。

(3) 在中日关系方面, 两国要通过扩大善意的接触与理性的交往, 防止错误的历史观影响中日关系。就能源安全问题而言, 中日两国都是石油消费大国, 日本一次性能源的80%依靠进口, 对海上通道, 特别是对马六甲海峡的依赖严重。为了保障本国的能源安全, 日本政府对印度洋及中亚国家投入巨大资金, 而中亚地区政治的长期不稳定性, 又往往使日本在中亚的投资效果事倍功半。而中国目前已经启动的西气东输工程, 这将对日本提供了一条最安全、最便捷和最节省资金的能源进口线路。我国应在西气东输工程中更多地吸引日本投资, 使日本与中国在能源安全方面产生更多的共同利益, 并在共同的能源纽带中建立信任和更为实质的外交合作, 这不仅对东北亚, 而且对中亚的和平与稳定, 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4) 在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方面, 我国要加强与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对话与合作, 既要保障我国海上石油运输的安全, 也要在“搁置争议”的同时, 积极稳妥地参与南中国海的油气开发。

4、积极开展与国际能源组织的战略合作

我国还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国际及地区性能源合作组织及能源合作会议, 在全球范围内主动寻求有关能源的对话与合作。当前, 在处理好与产油国关系的同时, 我国应该考虑积极加入西方国家的“石油俱乐部”, 即国际能源机构的战略, 这样通过对国际能源机构章程的执行和成员国资格的逐步兑现, 我国将可以一举多得:一是将不得不建立起符合国际能源机构规定的战略石油储备, 这样在发生石油供应紧急情况时, 可以减少对国家政治经济的冲击;二是加入“石油俱乐部”之后, 可以获得和分享能源市场情报和信息, 更好地为我国的石油安全战略服务;三是通过与国际能源机构国家的合作, 学习它们在能源开发、能源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经验。

5、加强海军力量建设, 为能源利益保驾护航

目前中国扩大国际能源市场的步伐在不断加快, 而维护中国已获取的国际能源利益的军事自卫手段却严重滞后。从近代资本主义强国的发展和更迭历程来看, 没有强大的、现代化的海军保障的国家海外利益, 随时都有被其他海上军事强国掠夺的可能。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 无论全球化或一体化发展到什么程度, 军事手段都是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后的手段。因此, 我国如果无法建立优势的军事力量, 就不能梦想在美国军事霸权下, 始终拥有石油供应和运输安全。世界海权理论创始人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曾经断言, 海上航线是一国实力和战略的最重要因素, 确保己方航线安全同时切断敌方航线的能力是一国武装力量的根本, 也是海上强国的重要标志。美国成功“倒萨”, 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上最重要产油区的控制, 加强了对海湾地区石油资源和海上石油运输通道的控制。我国进口石油以海运为主, 目前主要是通过南中国海—印度洋—中东之间的海运完成, 其中霍尔木兹海峡、马六甲海峡是我国从中东和非洲进口石油的必经之地。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海军力量的建设以保护石油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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