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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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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精选6篇)

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第1篇

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股东人姓名: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股东人姓名: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投资人为合作办园,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和宗旨

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合作开办幼儿园,特制订本合同。投资办园,教育投国,让更多的幼儿有更好的教育,成为身心健康,胸怀全球的现代幼儿,经营幼儿园。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地址:

1、幼儿园全称:

2、地址:

第二条:幼儿园合作年限

合作期限:自2012年月日起开始合作至停转办学或转制或合作人一致决定解散为止。

第三条:双方出资金额、时间及股份所占比例

甲方:壹佰伍拾万元整(人民币)股份所占比例:50%

乙方:壹佰伍拾万元整(人民币)股份所占比例:50%

1、幼儿园所有收入必须存入幼儿园账户中,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枚签章。所有支出须经园长、董事长签名同意方可生效。

2、各股东出资时间:第一次甲乙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后2日内双方各自出资贰拾万元整,剩余金额在双方协商出资时间2日内到帐。

3、如投资超出300万,双方按照各自股份比例追加投资。

第四条:利润分配分担方法

1、幼儿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照股份比例进行。

2、按学期进行利润换算和分配,每学期净利润的80%双方分配;20%用于资金积累及幼儿园发展或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条:会计及账册保管

1、幼儿园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记录、换算、存档。

2、每学期的会计报表和账册应臵于幼儿园财务部,供股东人查阅,每位股东均有权了解幼儿园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章: 幼儿园事务

第六条:股东会是幼儿园最高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权利职责:

1、有权了解办园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决策。

2、对股东向其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做出决策。

3、对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4、审批幼儿园的财务预算、决策、利润、分配和弥补方案。

5、园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学期开一次,由园长提出工作报告,决议下学期的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由园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前1-5天前通知股东,未到会的按弃权处理,股东会议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股东签名。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董事长是股东会执行代表为最高领导人,园长为第二领导人,其它非执行董事成员不参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由出任法人代表,出任董事长。

第九条:董事会职权

1、制定、执行、修改幼儿园发展规划。

2、审定幼儿园财务预算及决算。

3、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制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4、决定园长、财务人员的任免。

5、决定园长工资及待遇。

第十条:董事会的权限

1、董事长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会的最高领导人,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如持不同意见并相持不下,最后由董事长决定,其他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必须坚持合法、公平、合理,有利幼儿园的发展,充分听取股东或董事意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原则。董事长在闭会期间之决定是生效的,不得随意更改,如要更改,须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2、代表幼儿园处理较大的事务和对外事务。

3、代表幼儿园疏通上级各部门的关系。

4、董事长必须尽职尽责,忠于全体股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推脱工作并带头领导大家发展事业,做好领头人。

5、幼儿园内外非固定单项开支2000元以上的,必须先请示董事长批准方可实施,财务部所有付出单每个月底应交董事长签字方能报帐。

第十一条:其他事情按幼儿园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其他

第十二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股东在合作期不得退股。

1、股东人死亡,由死亡股东人的继承人继承该股份的,可以由该继承人作为新股东人而加入,否则,按退股处理。

2、股东人丧失偿责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幼儿园的全部财产份额,严重影响幼儿园运作的前提下,按退股处理。

第十三条:退股人可分配的财产份额是现有财产减去所有债务,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但不包括商誉或其他形资产。

第十四条:股东申请,并经股东会同意,按不低于其实际财产份额的底价可以转让或拍卖财产份额,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股东会议以外的人士购买,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和民事责任。第十五条:禁止事项

1、挪用幼儿园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动,利用职务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收入,构成贪污的行为。

2、在幼儿园同一镇范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同办同档次的幼儿园。

3、严禁用幼儿园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利用职务未经董事长同意利用学生或家长代销产品的。违反上述条款,由董事长对该名人员处以人民币1仟至2万元罚金。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解散和清算

1、幼儿园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本协议约定办园期届满。

②股东人退股或死亡,其余股东人不愿意继续办园的。

③因国家政策变化不让办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④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2、幼儿园解散后,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清算。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双方合作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必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五万元。

第十八条: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处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可以申请主管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幼儿园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以上协议双方已认真审阅,并经双方一致认可通过。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2012年月日

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第2篇

立协议双方:

甲方:福娃幼儿园园长陈益慧(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海燕(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原则:合作办学,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负盈亏。

二、具体实施办法

1、乙方支付七万五千元(75000)合作补偿金给甲方以取得福娃幼儿园50%股份。

2、合作期间,每个学期幼儿园总收入除去正常的办园投入和办园经费外,双方各占盈利50%。每学期结算一次。

三、责任问题:合作期间,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各占五成。

四、人、财务管理,主要是幼儿园教师聘请,人员使用,教育收费,财务管理等由双方协商至双方无意见时方可实施。

五、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在幼儿园上班,共同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2年月日

慧:

1、三份合同包括(两户房东的和一楼饺子店,都要写进去)

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第3篇

会议现场,刘北剑副主席代表中国健美协会,张维建总裁代表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中国健美协会将在未来携手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动全国健身健美运动的开展。

作为中国健身器材行业的领先品牌,中国奥委会健身及按摩器材供应商,舒华自创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中国最广大人群提供专业的健身产品和科学健身理念,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如今,舒华已发展成为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品牌运作为一体的规模化、多元化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分别在福建晋江、泉州台商投资区、河南商丘以及天津西青共拥有四个生产基地,目前已开发包括家用健身器材、商用健身器材、室外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馆等产品,积极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幼儿园投资合作协议 第4篇

当前,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正在有效推进,本文一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美式BITs负面清单的内涵与实施特征,另一方面也探讨了中国应对中美BITs谈判的策略,并建议在中美BITs谈判中适当将技术标准等准入限制移出负面清单,同时将对外资企业设立企业和新建项目的核准制度予以整合。

一、美式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内涵

(一)国民待遇的核心在于内外资企业在任何环节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并不等同于“法无禁止即可行”

根据美国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设立、并购、扩大、运营、转让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与不低于本国国民享有的待遇。通俗地说,就是指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和“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概念并不一致。只有在我国已经对内资企业实施“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才能够和“法无禁止即可行”基本挂钩。

(二)负面清单是指立足于国内法,对外资企业行为采取有别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的所有管理措施

各国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时,出于经济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因素,普遍对外资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董事会成员等方面设置一定的例外措施,简称“负面清单”。一般而言,负面清单的大部分条款均基于国内现有法律规范制定,但也包括诸如“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对外资采取非国民待遇”的灵活性条款。

(三)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概念并不等同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概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指出,要在核准环节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这里的“负面清单”,强调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并不是指外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因此,这里的“负面清单”和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虽然用词一致,但内涵并不相同。即便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某个行业对外资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只要其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仍需政府核准,则仍属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范畴。

(四)负面清单是一个全面涵盖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限制的清单,而非仅仅是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清单

在BITs2012年范本中,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管董事会四项条款的例外条款,而这四项条款几乎涵盖了外资企业的一切行为,因此针对外资企业任何行为所采取的区别于本国企业的各种管理和限制,均应列入负面清单范畴。这种管理和限制可以是针对某些行业的准入限制,也可以是在高管人选、采购本土产品比例等业绩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是针对个别行业的特殊限制,也可以是针对全行业外资企业某些行为的一般性限制。从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实际签订的各类协定文本看,负面清单中既有针对具体产业准入限制、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有针对所有行业所设置的本地劳动力比例、差异化许可程序等条款。此外,负面清单的相当一部分条款并不直接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予以限制,而是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传统文化习俗等“特殊情况”下赋予签约国不遵守国民待遇等四项原则的权利,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

二、目前亚太区美式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特征

目前亚太区域采用美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日益增多,除美国参与的BITs和FTA均采用此管理模式外,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所签署的BITs和FTA也多采取这种模式。本文基于三个有代表性的BITs和FTA——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韩澳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对目前亚太区域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具体条款特征予以总结。

(一)较少对具体行业的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1.对工业领域(不包括国防工业)的外资企业,除极少数特殊行业外,均全面给予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上述三个代表性的BITs和FTA仅仅将极少数工业行业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乌BITs中,乌拉圭在负面清单中并未列入任何具体工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在美韩FTA和韩澳FTA中,韩国在工业领域仅仅将生物制品、电力、天然气、印刷四个行业列入负面清单范畴;在美国所签署的绝大部分FTA和BITs中,美国仅将核能、矿产这两个制造业领域列入负面清单。

2.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限制集中于金融、运输、广播电视等行业。这三个BITs和FTA的负面清单均涉及大量的服务行业,其中金融、运输和通讯服务这三大领域在几乎所有国家的负面清单中都有涉及。在金融领域,三个BITs和FTA均在负面清单中单独设立一章条款予以明确签约方在金融领域的非国民待遇行为,涵盖业务范围、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在交通运输领域,各国基本上将国内航空运输、内河航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均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国要求只有“美国公民”才能从事美国国内航空运输服务,韩国要求从事韩国国内航运服务的企业必须为韩方控股,澳大利亚甚至要求从事涉澳国际航运服务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为澳大利亚公民,等等。在通讯服务领域,各国在电视广播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等领域均对外资实施持股比例、法人代表国籍等方面的限制,在部分领域甚至直接禁止外资进入。此外,教育、科技、房地产经纪甚至广告等领域也常常被列入负面清单之中。

3.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出发,部分国家对农业的外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直接关乎本国农民利益,因此在各项BITs和FTA中,相当一部分国家对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多持谨慎态度,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如韩国明确规定外国人不得参与大米种植业经营,而肉牛畜牧业则不得由外资控股;乌拉圭则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近海捕鱼业务,以保护本国渔民利益。

(二)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均有国内法作为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BITs和FTA中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措施必须立足于各国国内已经生效的相关法案。如美国之所以能够将原子能行业列入负面清单,禁止外资进入,其法律基础是《1954年原子能法》;韩国在运输、广播等领域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措施则是基于《航空法》、《客运服务法案》和《广播法》等法案。

(三)设置了大量的灵活性条款以赋予各国政府更多的政策实施空间

亚太区各FTA和BITs在大量减少对具体某一行业或某几个行业外资的准入限制的同时,为增强各国政府的权利设置了大量的灵活性条款,保留了某些情况下签约国政府不按照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待外资企业的权利。这些灵活性条款条目繁多,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实际上大大增强了各国政府在外资管理方面的权限。如韩美FTA、韩澳FTA均明确指出,即便韩国国内的《2007年外商投资促进法及执行方案》等法案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条款有冲突,韩国也完全可以基于这些法案进行外资管理;而当外资企业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获取国有资产产权、各种危险品生产、影响弱势群体利益等十数种情况下,韩国也有权利不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美国和乌拉圭也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设置了大量的类似条款。

三、我国目前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和美式BITs的差异

(一)从法律程序上看,我国目前仍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管理实施两套并行的管理模式

美国原则上对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资企业的特殊管理措施再用单独的法案予以规定,如美国对核能、输油管道建设等领域外资企业的限制措施,就散见于相关领域具体法案之中。

我国虽然近年来在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领域逐渐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标准,但在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等环节上仍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外资企业设立主要依据《三资企业法》,需要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核准;而内资企业设立则主要依据《企业法》,只需要由工商部门核准;外资企业的新建项目核准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而内资企业则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两者的核准部门、核准程序也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在电信、运输等具体行业领域,我国专门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实施单独管理。

(二)对外资的限制政策分散于各部门的各种规章,缺乏上位法律支撑

美国虽有着大量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但这些限制措施主要集中于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法案,如美国几乎所有的限制措施均来自《原子能法》、《公共土地法》等法案。

我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规定没有上升为法律,基本上属于各部门公布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暂行办法》、《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一系列具体行业行政法规中针对外资的限制条款。包括在医疗、高等教育等领域,虽然在准入环节并未明确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限制,但在人员职称认定、科研项目申报、各种资格认定等方面事实上并未给予民营和外资机构等同于国有机构的待遇。

(三)存在大量基于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原则的外资准入限制政策

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在技术水平、环保标准、耕地占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企业的约束原则上不应内外有别,因此我国基本采取运用国内相关标准、技术法规等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的做法,而几乎不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在准入环节设置具体的产品、生产工艺等准入门槛,可以称作“外松内紧”。

然而,我国目前相对倾向于由政府认定一些技术水平落后、环保效益差、占用耕地较多的代表性产品和生产工艺,并在外资准入环节对这些产品和工艺实施准入限制,但在企业经营中在环保、技术、资源节约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却相对不足,可以称作“外紧内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一批本应用国内法律法规予以约束的行为提前到了准入环节予以约束,使其准入环节透明度不高,管理效率也不高,且容易成为发达国家攻击我国实施非国民待遇的借口。

(四)从实际效果上看,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往往要高于次国民待遇

虽然从法律法规条文上,我国仍对部分领域的外资企业从准入到经营的各个环节仍存在一些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外资企业往往给予超国民待遇而非次国民待遇。其原因在于:一是从宏观政策层面,我国本身就同时对外资企业给予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两种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目录,我国目前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在进出口商品许可方面也较内资企业更为便利;地方政府为推动GDP增长在土地、水、电、基础设施等领域对外资企业也出台大量的优惠政策。二是由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管理过多集中在准入环节,而对外资企业的环保、劳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仍然不足,外资企业只要通过了准入管理,其环保成本、劳工成本实际上是偏低的。综合来看,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事实上要高于次国民待遇。

四、美国在中美BITs谈判中可能对我国的要价

(一)要求我国改变现有的外资管理模式

美国整体上采取了内外资统一管理的模式,对于没有准入限制的外资企业设立的批准程序和内资企业基本一致,也没有单独对于外资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环节。与美国不同,我国在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等环节上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外资企业设立需要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核准,外资企业的新建项目的核准程序也不同于内资企业,等等。

从法律层面上看,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企业设立、新建项目核准等领域实施不同的标准可以被归入非国民待遇的范畴。因此,美方很可能以国民待遇为依据,要求我国取消商务部门对外资企业设立和新建项目的核准权力。

(二)要求我国取消在绝大部分产业领域对外资准入在法律层面上的限制措施

从美国近年来签署的多项FTA和BITs的进程看,美国对各谈判国在具体产业领域的限制持较为严厉的态度。在美国的压力下,绝大部分协定签署国均未针对制造业实施准入限制,对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准入限制也被大大压缩。

从过去的经验看,美方很可能以我国制造业竞争力较强以及国民待遇等多种理由,要求我国取消所有制造业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而在服务业领域,美方在电信、旅游、专业服务、科研服务等领域的立场可能会相对强硬,可能会要求我国全面取消各种法律层面纱功能的限制措施;在金融、运输、广播通讯等与国家安全关联度较高的部门,美方同样会要求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但谈判的空间相对较大。

(三)要求我国尽可能减少灵活性条款

由于美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国内法律体系对外资在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并不需要在准入环节要求市场竞争、经济安全等予以充分的保护,因此美国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较少使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对外资实施非国民待遇的灵活性条款。从美韩、美乌、美澳等自贸协定的谈判历程看,美方也倾向于要求其他参与国尽量减少设置相关的灵活性条款。

(四)不允许我国各省、市设定自己的特殊准入限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各州和联邦政府并非单纯的上下级关系,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州法规不能违反联邦宪法,但在具体条文上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美国自己的逻辑下,美国在其签署的BITs和FTA中,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实施立足于自身州情的对外资非国民待遇措施。

然而,我国和美国在法律制度上不同,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任何法规相抵触。因此,美方很可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我国设置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时必须有全国性法规为基础。

五、我国应对中美BITs谈判的策略

负面清单的问题表面上是一个谈判中的要价和博弈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和美国在负面清单上立场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国对于外资乃至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异,因此我国和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中的谈判涉及到我国整体的经济管理模式,其应对策略不仅仅是一个谈判博弈问题,而是涉及到我国整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设计问题。

(一)在涉及我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谈判议题中坚持“以我为主,渐进推进”的方针

美方可能对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质疑重点集中于对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项目核准等在法律层面上与内资企业的不一致性。然而,我国之所以在企业设立、项目审批等方面需要由商务部门进行核准,其原因既有长期针对内外资实施两套管理体系的历史惯性,也与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运营状况缺乏监管能力的客观情况有关。因此,虽然从中长期看我国统一内外资管理体系已是大势所趋,但这一改革的推行必须和国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同步进行,不宜过早推行。具体而言,在谈判中可适当同意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企业,适当取消在企业设立环节的商务部门核准环节。对于项目核准环节,由于涉及对项目技术水平、环保、用地等方面的多种评估,在短期内不能取消,但可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将内外资项目核准的流程予以统一。

(二)在具体行业的准入问题上谈判中,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实施原则,并设定自己的上下限

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谈判的经验看,美国必定会要求我国除金融、国内运输、广播电视、国防等极少数产业外,取消绝大部分服务业和全部制造业在市场准入、业绩要求等方面的非国民待遇。对此,我国应针对不同行业进行区别对待:一是对于青霉素生产、色情、赌博等不涉及内外资差别待遇的微观产业部门,可考虑完全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予以管理,将其移出负面清单。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即便将这些领域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管理,政府仍然有权利基于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实施和内资企业的相同的准入限制,因此,完全不必要选择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在2014年7月3日的负面清单中就依据内外资统一待遇的原则,将色情、赌博等行业删除出了负面清单。二是对于钢铁、有色、化工等本土产业存在产能过剩的重工业,建议同样移出负面清单。然而,在具体的谈判策略上,不宜选择单边开放的策略,则应将上述领域作为筹码,要求美国在其国内金融、旅游、矿产、商贸等领域对我国企业的开放。三是对新能源、生物、3D打印等我国可能未来重点发展,目前并无对外资有关限制的新兴产业,应在原则上保留有关部门的核准权利,但不宜明确设置股比限制等限制措施。上述新兴产业是未来我国能否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位势的关键,对于新兴产业的外资,既不能采取过度保护政策导致企业“不思进取”,也要避免外资在市场中凭借其技术优势形成垄断,损害本土企业的发展。四是对于涉及民族特殊工艺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行业,应在深入调研具体行业特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国家的经验斟酌制订对外资行为的限制措施。不同的服务行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不同,因此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也应有较大区别,如在国防、民族工艺等领域,宜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在金融、教育等领域,则应适当限制外资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等等。

(三)在涉及符合中国国情相关问题上,应坚持争取设立相关灵活性条款

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经验看,美方在灵活性条款方面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让步空间。为此,我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仿效韩国的经验,在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公共利益、少数族群利益、不正当竞争、资源保护、文化传统保护等方面,力争设立大量的灵活性条款。

(四)为加快中美BITs谈判以及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监管,应加快实施我国国内对外资管理制度的改革

主要针对外资审核与监管,推进从以下几方面的制度改革:一要基于内外资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制定《外资企业法》,统一外资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目前对外资管理的根本法——《三资企业法》并未充分涉及安全审查、项目核准原则、地方自主设定外资准入限制等权限的问题,建议制定《外资企业法》,在原则性统一给予各类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同时,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部门以及地方设置外资准入限制中的权利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为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提供法理上的依据。二要明确针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内涵,避免各级政府过分扩充“负面清单”的内涵覆盖范围。我国目前对企业经营的核准管理除了企业设立核准、项目核准外,其他环节实际上是政府权力的“正面清单”问题,与非国民待遇相关的 “负面清单”并无关系。因此,建议明确规定“负面清单”的内涵,避免这一概念被滥用和误用。三要逐步将对外资企业设立企业和新建项目的核准制度予以整合。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准入管理有两道环节涉及非国民待遇:一是针对企业设立的核准,二是针对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建议逐步取消专门针对企业设立的核准工作,而将“负面清单”的重心转移到对外资企业新建项目的核准上。四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准入后监管。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管理模式的同时,必须强调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准入后监管,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实施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进入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加强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技术、劳工权益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反垄断,以避免外资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垄断国内市场,影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幼儿园加盟合作协议 第5篇

甲方:郑州鹤立中等专业学校

乙方: 法人签章:

一、加盟合作要求:

1、加盟合作对象:

(1)具备一定实力,有民事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2)有发展前景的幼儿园。

2、加盟合作硬件要求:

(1)办园建筑面积符合国家标准;

(2)园所符合国家办园标准;(3)具备合法办园资格;

(4)具备与办园规模相应的资金;(5)办园定位属本区域较实力园;

3、加盟合作软件要求:

(1)有良好的投资教育心态;

(2)在加盟合作区域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

(3)能够严格遵守教育道德和行业规范;

(4)接受鹤立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

(5)具有严格遵守合同的意识。

二、加盟合作政策:政策序号条件

招生(幼师专业,大中专)费用 1 未招生

交纳费用5000元/年2 每年招学生1名交纳费用4000元/年3 每年招学生2名交纳费用3000元/年4 每年招学生3名交纳费用xx元/年5篇二:幼儿园加盟合作协议

幼儿园加盟合作协议

甲方:郑州鹤立中等专业学校

乙方: 法人签章:

一、加盟合作要求:

1、加盟合作对象:

(1)具备一定实力,有民事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2)有发展前景的幼儿园。

2、加盟合作硬件要求:

(1)办园建筑面积符合国家标准;

(2)园所符合国家办园标准;(3)具备合法办园资格;

(4)具备与办园规模相应的资金;(5)办园定位属本区域较实力园;

3、加盟合作软件要求:

(1)有良好的投资教育心态;

(2)在加盟合作区域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

(3)能够严格遵守教育道德和行业规范;(4)接受鹤立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

(5)具有严格遵守合同的意识。

二、加盟合作政策:

政策序号

条件

招生(幼师专业,大中专)

费用 1 未招生

交纳费用5000元/年 2 每年招学生1名

交纳费用4000元/年 3 每年招学生2名

交纳费用3000元/年 4 每年招学生3名

交纳费用xx元/年 5 每年招学生4名

交纳费用1000元/年 6 每年招学生5名

免收加盟费 7 每年招学生超过五名

免费加盟,另每超过1名奖励价值1000元的教材、玩具等

加盟单位,每推荐两名学生可以再委托培养一名学生,并计入每年的总招生数量当中,学习期满可返回推荐单位上班

三、加盟合作流程:

第一步:项目了解;第二步:对加盟单位验收;第三步:洽谈加盟事宜;第四步:签订合同、交纳加盟费用;第五步:甲方开始服务;第六步:学期末总结,进行资金返和奖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每两周对乙方开一次网络会议,每月集中培训一次,两个月去检查指导一次的义务

2、甲方有对加盟园所进行评价,并根据加盟合作政策进行资金返还及奖励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期满甲方有吸纳和辞退乙方加盟的权利

4、甲方有每个乡镇发展一家加盟单位的权利篇三:幼儿园加盟框架协议书

框架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共同签署。甲方:

住所地(地址): 邮编: 乙方

姓名: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地(地址):邮编:

鉴于: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同意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另定,由项目公司投资设立幼儿园。

本着尽快落实行动步骤和商业计划,实质性启动该合作项目的宗旨,达到互惠共赢的局面;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遵守执行:

1、合作项目概述:

1.1幼儿园项目:甲乙双方合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连锁

合作协议书为目的设立一家幼儿园,适合幼儿(1.5-6岁)。具体幼儿园名称将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制度和市场情况确定。1.2业务合作区域:省 市。

2、合作成立项目公司:

2.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期限为10年的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以货币方

式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占

有51%项目公司的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整),占有49 %项目公司股权。若注册资本不足以经营幼儿园,甲乙

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同比例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增加投入资金。甲方可

以采取(a)现金,及/或(b)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付教材/设备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幼儿园提供股东借款。2.2公司的筹建与支持

2.2.1项目公司由乙方负责筹建工作,甲方履行协助义务。

2.2.2筹建费用和人员:项目公司筹建费用由股东按投资比例出资承担,开办初期项目公司及幼儿园运营所必需的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和培训(除出

纳、会计外)。

2.3 项目公司注册地在 省 市。2.4项目公司管理机构:

2.4.1董事会席位为 3 席,甲方委派 2 席,乙方委派 1 席,由股东各方委

派并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2.4.2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在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章程中作

详尽约定。具体权限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定。

2.5 财务监督: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有权随时查核。

出纳、会计由甲方负责招聘。2.6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2.6.1甲方和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必须依

法和本协议约定操作,股东方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进行重

大变更或者股权变更实质性影响到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向以及运营团队 的稳定,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3、双方负责的事宜3.1甲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3.1.1负责开业培训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需的人员;

3.1.2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a)招聘项目公司及

幼儿园会计,(b)项目公司、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应

当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指定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关账务作

业流程;

3.1.3幼儿园经营模式咨询; 3.1.4幼儿园项目启动咨询; 3.1.5幼儿园选点咨询服务; 3.1.6幼儿园培训课程咨询; 3.1.7幼儿园招生活动咨询; 3.2乙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3.2.1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筹建事务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3.2.2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取得开展幼儿园项目的所有审批文件、并

取得相关资质和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或收费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办理幼儿园的登记手续;

3.2.3负责招募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须的人员,会计除外; 3.2.4日常经营管理(但3.1.2条规定除外);

3.2.5处理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幼儿园董事会不时委托的其他事宜。

4、设立幼儿园 4.1经营及管理模式

4.1.1按照连锁经营商业模式,由甲方与乙方在 省 市合作设立项

目公司用来经营一所幼儿园,项目公司为幼儿园的举办者。

4.1.2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1名由幼儿园园长担任,1 名由幼儿园教师代表担任,3名由举办者代表担任(其中 2 名

由甲方委派,1 名由乙方担任),按照幼儿园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

4.1.3 幼儿园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并按幼儿园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

4.1.4幼儿园董事会、监事的相关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幼儿园章程中明确约定。4.2咨询费用:

4.2.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应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支付

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圆整)作为启动咨询费,该笔费

用乙方认可甲方不予退还。

4.2.2乙方应于(i)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即30日)内,向品牌公司(上

海金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作为5年(自幼儿园开学日起至第5学结束)

的品牌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以乙方所占项目公司比例支出),以便 项目公司的顺利成立。(ii)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项目公司,若在甲乙双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未能在签署本协议1年

内投资设立幼儿园或未能在1年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用来经营幼儿

园或未能签署连锁合作协议书的,品牌公司已经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予以退还。若1年内投资设立了幼儿园或1年内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用来经营幼儿园的,或者双方重新续签了框架协议书的,品牌使

用费不予退还。

4.2.3咨询管理费:自幼儿园开业起,提拨品牌使用咨询管理费。期限以

当月、当季、当学期、当年有营业收入即结算支付(不含伙食费、代收代付、交通费等..)。每年6%。

4.2.4乙方支付启动咨询费款项至甲方指定之账户: 4.2.5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款项至丙方指定之账户:

4.3(a)甲乙双方,(b)甲乙双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c)甲乙双方的关联方/关联机构,及(d)甲乙双方关联方/关联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幼儿园园长。幼儿园园长应当持有园长证(即“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符合国家及/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并经甲方统一培训后由项目公司董事会依据培训的结果书面通知聘任或解聘。

4.4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项目公司/幼儿园作为承租人及签约主体,如

甲方及/或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经签署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将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签约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幼儿园,由项目公司/幼儿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4.5 幼儿园的装修设计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项目公司/幼儿园不得擅自变更幼儿园装修设计。甲方有最终权指定幼儿园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装修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材料的种类、数量、品牌、供货商、采购量等,项目公司/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循甲方的相关指定。

4.6 幼儿园只能使用由甲方提供或甲方指定的设备、课程、教材、教具或标志物、衍生品等;项目公司/幼儿园不得、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未经甲方批准的设备、课程、教材、教具或标志物、衍生品等。

4.7 幼儿园市场推广所需之广告宣传制作物和vi(企业识别系统)的模板由甲

方提供,项目公司/幼儿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该模板,如对该模板的内容、格式进行任何增减、变更、修改,需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4.8项目公司/幼儿园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计划和要求全程参与幼儿园相

幼儿园合作协议书 第6篇

幼儿园合作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拓展幼儿园教育市场,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向乙方提供幼儿园办学场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主办学,幼儿园的办学宣传、招生、教育、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购置、日常管理、师生及财产安全等事宜均由乙方全面负责。

(2)由办学衍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人员工资、债权债务等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幼儿园经营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书面财务报表。

二、利益分成与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的幼儿园办学收益按四六分成,即甲方应得总收益的_______%,乙方应得总收益的_________%。如果经营亏本,则由乙方全面承担。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四、不可抗力。

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地震、水灾、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社会**、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能,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六、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乙方: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幼儿园合作协议书篇2

甲方:xx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xx区第二幼儿园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项目名称及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xx区第二幼儿园;

2、项目地址:山西省xx区

3、合作内容:

(1)甲方为乙方在山西省晋中市xx区域提供提升幼儿园经营管理项目、幼教衍伸教育项目(亲子课程、感统课程、游泳课程、蒙氏课程等)资源及服务,并授权乙方使用“乐优宝贝亲子早教”品牌。

(2)乙方负责提供教学所需的场地(包括现有幼儿园共3层计4900平米、培训楼(xx艺术体验馆)含地下室共6层,计4900平米)、硬件设备并根据需要增添教育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室、感统教具、游乐设施、蒙氏教具、演播厅设备、游泳池改造、教具等);

(3)在合作期间,幼儿园的经营权由甲方行使;甲方指派出纳一名,乙方指派会计一名,负责幼儿园的财务事宜。

二、合作费用及利润分配

1、甲方以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为限投资合作该项目,占该项目30%的股份;乙方以现有幼儿园、xx艺术体验馆及附属设施作为出资合作该项目,占该项目70%的股份;

2、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对xx第二幼儿园的净收益进行分配,即甲方按净收益金额的30%提取,乙方按净收益金额的70%提取。

3、财务核算,双方指派的财务人员共同对该项目设置会计目录,并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月向甲乙双方出具财务报表;

4、本合同生效后,除幼儿园日常运营开支外,20xx年1月1日起购置的教学器材计入成本按财务制度摊销(不包括固定建筑物)20xx年1月1日前购置的教学器材及固定资产不计入核算成本,由乙方自行处理;

5、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于每年5月31日前分配前半年的利润,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配后半年的利润。

三、合作方式:

在培训楼(xx艺术体验馆)符合项目经营使用之前甲方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后至培训楼投入经营使用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乐优教育项目资源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xx优质幼教资源、项目课程体系、师资、招生简章等资料;项目课件资源;策划制作项目相关文件及宣传品;面授讲座、课程师资的招聘与培训;项目运作指导及团队组建培训)。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项目资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限在山西省晋中市xx区为履行本协议中的项目经营而使用;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资源泄漏给第三方;

3、合作期间届满,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及硬件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

4、本协议生效前,因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5、乙方保证其幼儿园的手续齐全,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保证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法定原因之外,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2、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该合作关系,均需按年向对方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以剩余合作期限计算);

3、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导致甲方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退回投资款并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或者纠纷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到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幼儿园合作协议书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经协商一致决定合作开办_______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利益特制订本协议。

一、办学的目的1.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探索新的连锁幼儿园教育模式和方法。

2.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办成一所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幼儿园,并以此幼儿园成功经验向其他幼儿园推广。

二、合作内容

1、双方共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伍拾万元(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乙方出资伍拾万元(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投资方式均为现金投资。

2、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3、合作期三年内,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处理自己股份;三年期限后如遇入伙、退伙、转让及其他情势变更的,须经双方或对方同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将出资全额转入甲方指定的独立的用于开设幼儿园的银行账户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同时甲方也应将出资全额转入该账户,作为该幼儿园项目的启动资金,待幼儿园注册成立之起___日内将剩余资金转入幼儿园账户。

2、甲方应本着双方利益妥善、合理的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不当使用,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双倍赔偿。

3、由甲方负责对幼儿园(选址即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88号原佳美有限公司)的项目改造,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

4、由甲方负责幼儿园筹备开设及后期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在幼儿园筹备开设和后期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重大难题和关系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由双方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幼儿园支出达____(含)元以上的及其他重大事项。

5、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该幼儿园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如发现有损害乙方利益行为的,乙方有权停止该行为,并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应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

6、在幼儿园日常运营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做出损害幼儿园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现,双方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经协商共同解决。

四、甲乙双方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承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及风险。每个学期开学_____内由幼儿园财务人员估算本学期的开支,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双方可按所占股份分配上学期利润,剩余资金交财务人员作园内日常运营用,包括偿还相关幼儿园债务。如遇幼儿园经营中资金短缺时,由财务人员提前两周通知,双方按所占股份在通知后约定时间内注入资金。

五、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委托受聘园长执行幼儿园的日常事务;委托受聘财务人员管理幼儿园的日常开支。

2、甲乙双方均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幼儿园经营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六、投资的转让及禁止事项

1、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甲乙双方依法转让其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严禁挪用幼儿园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动,利用职务在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收入,构成贪wu的行为。

4、严禁在以幼儿园为中心,直径3公里范围内,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办同档次的幼儿园。

5、严禁用幼儿园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严禁借用幼儿园名誉从事个人经营或做有损幼儿园名誉的事情。

七、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双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元。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

【幼儿园合作协议书】相关文章:

1.合作类协议书

2.合作公司协议书

3.合作共建协议书

4.合作的协议书

5.合作买车协议书

6.合作终止协议书

7.合作合同协议书

8.最标准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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