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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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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的应收账款(租金)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预支价金、信用担保、账务催收、账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有可能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融资渠道;保理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可以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与保理的结合,潜力无限。

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近年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异军突起,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国有四大银行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占比相较于商业保理公司分别为59.2%及46.2%,是保理纠纷发生的重要领域。所谓银行保理业务,是指债权人以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根据有无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前者系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出于规避买方违约风险,部分银行采取有追索权保理模式。

然而,保理业务的迅速增长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给银行从事此类业务敲响了警钟,急需完善其合规制度。银行合规制度与其法律制度相辅而成,法律问题的暴露是合规制度未能发挥事前防范的表现,合规制度应当具有预警、防范与规范之功能。本文选择三类常见保理纠纷,分别是保理业务中的票据问题、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与保理管辖权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为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提供合规制度与法律实务管理的完善建议。

案例概述与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一:保理业务中的票据问题

根据2016年《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商业票据持票人胜诉率与票据无因性法律特性作为抗辩理由的胜诉率均居高不下。商业保理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有一定前景,原因在于保理公司通常处于持票人法律地位,其票据权利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依据。经典案例如最高院民二庭终审判决〔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以下简称“134号案例”)。

某医药公司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013年开具6张承兑汇票。付款人为某医药公司,收款人分别为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后因中信保理公司與上述两家收款人存在保理业务,分别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背书受让6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委托某银行北京三元支行收款,某医药公司拒绝付款,并出具退款理由。中信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医药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利息、诉讼费用。

在134号案例中,最高院关于保理业务中真实交易的认定,以保理业务关系作为基础关系。不同于传统商业交易之以货物或服务购买作为交易,保理服务是传统商业交易基础上的融资、催收等综合服务,以传统服务为基础。

二者共同点在于均以不同主体的信用为基础:票据以双方信用为基础,以保障票据快捷流通与安全交易;保理侧重审查买方信用,由于买方为提货方,卖方承担买方偿付不能风险,保理商需综合审查。在保证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保理公司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做出的票据行为(背书、质押、保证等)、票据权利等。在134号案例中,保理公司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据此向付款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由此,本案案由确认为票据纠纷,票据法律关系基础交易确认为保理。

在涉及买卖交易、保理业务与票据业务时,三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但以前者为基础。在公司法律部门应当对有关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如实体方面应收账款、交货时间或担保方式、程序方面管辖权约定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等,使之前后一致地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在法律关系链条中形成相对完整的信息对称机制。

案例二:有追索权保理的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与福建杭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公司”)、福州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榕民初字第1256号)。该案光大福州分行为保理银行,卖方为杭华公司,买方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安兴纸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福州分行与杭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银行提供2000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贸易公司、陈某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银行与贸易公司、陈某等三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与森发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五被告为杭华公司授信业务或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3年7月,银行与中福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福公司提供给森发包装公司23400万元股权质押给银行,为杭华公司“综合授信协议”中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发生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2012年7月银行与杭华公司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由杭华公司以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贸易融资,同时约定应收账款反转让、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2013年1~3月,杭华公司以对买方信达股份、建发纸业、安兴纸业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向原告提出国内保理业务,申请贸易融资贷款均为50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银行发放融资贷款。截至2014年7月,杭华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300多万元,利息165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第一,保理融资是卖方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同时银行要求卖方另行提供担保,具有借款及担保的法律特征,有追索权保理的主法律关系为金融借贷关系;第二,有追索权担保系银行受让卖方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银行代为管理并授权应收账款,在卖方未能清偿保理融资款之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于偿还主债权。与卖方内部形成信托关系而非转让关系,本质上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杭华公司向福州分行偿还保理预付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对中福公司持有森发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额度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经典意义在于本案系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典型模式,银行为卖方或供货方提供融资并要求有关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加之本项业务系有追索权保理。追索权、股权质押、自然人保证等作为较为全面的保障银行顺利开展保理业务的手段,能够相对有效地避免买方或其他担保方的违约风险。

案例三:保理中的管辖权问题

某银行武汉钢城支行(以下简称“钢城支行”)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纠纷中,普天公司与宏鑫公司签订“武汉君盛贸易项目采购框架合同”和“20万吨钢材供应链项目采购框架合同”,宏鑫公司对普天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钢城支行与普天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保理合同的债务人和依据保理合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是否必须合并审理、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而言,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即若案例中的银行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则银行可以根据保理协议将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原债权人,同时协议债权人归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及有关金融服务,使银行的财产状况恢复到保理业务开展之前。

关于保理法律关系中的必要共同诉讼。由于保理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依应收账为基础的,除提供保理服务金融机构外,还包括欠付费用的债务人与应收账款转让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诉讼标的系共同避免诉累、便利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实体法承担连带责任或享有连带债权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避免重复诉讼或者损害权利人的债权利益。对于保理行业而言不利于信息机制与信用系统的建立,在买方信用为核心的保理市场中,容易导致道德危机。

本案中的共同诉讼标的为应收账款,采购合同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保理合同是基于基础合同产生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签订,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上述两个合同中,作为采购合同债权人若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同样保理合同不能形成约束债务人的效力,除非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事项知悉。

根据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中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有兩种:

第一,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仅起诉债务人,此时保理人为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或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此时以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为审查重点。必要时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费用,此时以审查保理合同履行为重点。第二种情形涉及主体少、单一保理法律关系,故基于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以及违约责任等。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即是此种类型。为避免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而导致保理合同审查陷入困境,此时应如何实现应收账款偿还为主要核心,确认不同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最终确认违约责任主体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湖北高院审查认为,钢城建行主让的应收账款,其受让时经过买方普天公司核实确认,该应收账款并非“采购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诉讼与管辖约定对银行没有约束力。该观点与上述天津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中关于管辖的理解相对一致,即根据合同约定,但未提及约定管辖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由此,保理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并非简单,而是需要对合同予以系统化梳理、审查后进行具体的规定,否则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完善合规制度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神话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内外合规、稳步发展。业务创新风险、外部债务人违约风险、银行之间存款竞争压力等,使得银行的发展如履薄冰。供应链金融的应运而生给银行发展带来了契机,但风险同在。对于买卖双方,上下游融资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应当逐步纳入银行合规制度中。

根据《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之2016年年度报告,现有保理业务中有近42.1%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为52.6%,其中制造业可以细分为纺织、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与服装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等。从银行对客户管理来说,客户企业的性质与业务范围都是空前的广泛且不断创新,不同行业的市场、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同,僵死的合规制度若不能适应不同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或有所区别,则容易陷入风险中。

买方还款风险

保理融资主体为债权人,资金的最终流出方为债权人。故应审查“交易真实+买方还款能力”,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买方提供担保物,避免短期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须及时关注买方与卖方之间资金流动情况、卖方偿还情况,避免出现二者合谋“空手套白狼”。

买方履约风险

由于保理法律关系中,通常仅通知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自债权人转让至保理商,故买方受合同约束较少;加之融资申请人或其他催收等服务的主体为债权人,通常,保理商对买方的形式审查偏多。

关注商业信用

以中国银行“融易达”业务为例,系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中国银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上游卖方提供融资,以双方存在良好、稳定合作关系为前提。因此,这一点也是符合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内容。对于银行保理来说,在现有信用基础上推进融资交易,无疑可提高效率并为供应链金融提供融资、信用与合规支持。

保理业务与票据业务等其他类型的业务混合

实践中,随着保理融资方式的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货币融资,还会出现票据或其他类型的载体,成为保理融资的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尚无系统性监管框架,尽管保理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将案由设定为其他合同纠纷,且保理合同相对独立,与采购合同等不具有主从合同法律关系,但对于银行合规工作来说,不应以法律空白而忽略合规空白。应具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交易审查。审查卖方、买方、担保方资质与经营状况,避免流于形式审查,注重实质审查。对于采购类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应严防虚假交易、联合串通,通过现场审查、第三方担保等识别或转移风险。

其二,票据无因性。在商事纠纷中,票据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原因在于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与司法操作标准不一,加之各地司法审判水平良莠不齐,难以对裁判有统一的认知标准。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处于票据流通的末端,难以掌握票据流通中各个环节的信息与票据当事人情况,若直接依据《票据法》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而忽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一旦对承载风险事件票据兑付,则真正票据权利人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或银行对票据权利与质权模糊。

保理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避免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或者不完全生效的问题;就关键条款进行细节审查。第二,不忽略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如各省高院管辖标的。第三,保理纠纷有别于一般纠纷。由于涉及两份以上合同且合同前后产生、相互独立、相互联系,从商业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来看,应当对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进行严格审查,保障应收账款受让主体的合法权利,包括程序方面的管辖约定、是否通知以及受让的权利范围等,避免割裂合同之间的内在关联,导致诉讼处于被动地位,拉长诉讼周期。

(作者单位: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首届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圆满成功

本站消息 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主办,保理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于2014年4月25日再苏州在水一方大酒店圆满落下帷幕。本次会议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刘卫战主持,在大会开幕式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吴清功副会长做了精彩致辞,商业保理专委会韩家平主任做了重要的讲话。

平安商业保理、厚朴商业保理、渤海国际保理、优玖医药、中信、浙江大道、亚洲(深圳)保理、深圳前海信泰、中星、新疆多赢、嘉和汇通等几十家商业保理公司,同时还有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特实业有限公司等近百家医药企业代表参加本次大会。深入分析中国医药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及渠道,探讨我国医药企业与保理(金融机构)如何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寻求中国医药行业商业保理发展的最佳实践路径,促进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医药企业。

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

2015年

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

编号:中汇信通保2015-00X-0X号

甲方(受让方):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 宫钊 电话: 010-85711230 传真: 010-85711808

乙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从事国内、国际保理服务的专业保理公司。

2、乙方是从事 业务的公司,向[ ]公司(下称“买方”)销售货物,并同买方签署有合法有效的商务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一致签订本合同。

特别提醒:甲方已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确认已完

1 全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及其确切含义,双方对本合同中各条款的含义在理解上没有分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1、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在本合同中,乙方是卖方,也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2、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在本合同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3、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4、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未足额支付账款时,甲方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同时收回甲方已经支付的预支价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5、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6、有效应收账款:指公司受让并核准通知卖方的应收账款扣除已回款的应收账款、卖方回购的应收账款、因逾期等其他原因被剔除的应收账款后的应收账款余额。

7、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单独或卖方、甲方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8、账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买方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9、预支价金:指根据卖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甲方向卖方预先支付的对价。

10、预支价金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甲方可向其提供预支价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预支价金。

11、预支价金比例:指甲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乙方支付的

2 预支价金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12、应收账款催收:指甲方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13、反转让:指在特定情形下,甲方向卖方转回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在甲方提供预支价金的情况下,卖方须同时支付该应收账款项下预支价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14、间接付款:指对卖方已经转让甲方的应收账款,买方违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支付到通知指定的保理专户以外账户、以票据等其他方式支付、与买卖双方其他债权债务抵销或其他违反通知要求进行支付的行为。

15、商业纠纷: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或者因应收账款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16、交易凭证:指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而产生的所有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凭证、验货凭证、出库凭证、物流凭证、海关凭证、入库凭证、商业发票、对账单,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相应凭证。

17、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18、共管账户: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共同管理的、乙方向买方收款的唯一账户,共管账户确定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共管账户、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共管账户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19、账户管理费:指甲方对共管账户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银行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20、非持续经营:指本合同及商务合同项下任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或分立、停产、歇业、终止及其他可能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21、回款:本合同项下回款是指甲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回款。

22、应收账款逾期:指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仍然无法正常付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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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二条 前期准备

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与甲方重新签署《账户共管协议》(见附件1)确定共管账户,用于收取买方回款。

共管账户的管理按照重新签署的《账户共管协议》之约定履行。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买方向其寄送电子单据的地址登录信息提供给甲方,或增加甲方指定邮箱接收。电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明细、未扣索赔明细和问题发票信息等。

甲方指定邮箱为: 。 第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核准

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转让核准明细表》(见附件2)列明为准。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确权

1、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无瑕疵,且未设定任何附加条件、优先权和限制转让的情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应收账款的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2、自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至甲方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及单据: (1)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 (2)《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见附件3); (3)交易凭证;

(4)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及文件。 乙方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应加盖乙方公章。

3、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时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上述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在“中征动

4 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事宜。

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回执

甲方与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4),并自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至甲方之日起两日内由乙方向买方发出。乙方有义务协调买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上盖章确权,并将回执交与甲方。

第三章 预支价金

第五条 甲方在受让乙方应收账款债权后为乙方提供预支价金。 第六条 预支价金发放条件

1、乙方已按本合同第二条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2、乙方已按照其公司章程要求取得并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内的所有办理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授权文件。

3、乙方提交的《预支价金申请表》(见附件5)已经甲方批准。 第七条 预支价金发放

预支价金金额、预支价金期限及保理费以甲方出具的《预支价金批准表》列明为准。甲方在批准乙方提交的《预支价金申请表》后 个工作日内将预支价金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第八条 贷后管理

(一)对于预支价金到期前收到的应收账款回款,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每笔应收账款回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回款对账明细,经甲方核对确认后,由甲方根据有效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回款及预支价金的情况确定对乙方的划款,具体数额以甲方出具的《划款通知书》载明为准。

(二)乙方在贷后管理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新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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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新增应收账款对应的各种交易凭证列明的商品数量、金额真实、准确,并由买方合法确认。

3、应按照甲方提出的《贷后管理资料清单》(见附件6)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新增应收账款的合同及交易凭证,如合同约定有定金,则应向甲方提供定金缴纳凭证。

4、乙方无法及时提供书面资料的,应提供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并及时通知甲方工作人员,如有条件,也可采用电子签章形式。电子签章相关的证书、U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履行乙方其他义务。 第九条 提前还款

预支价金发放30日后,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预支价金。乙方提前还款需全额归还预支价金并支付保理费、账户管理费、提前还款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延展期

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付款的,甲方根据乙方情况可以决定适当延长[ ]日作为延展期。延展期内预支价金按照本合同第六章约定的比率收取保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预支价金到期 预支价金到期时:

1、若应收账款回款扣除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尚有余额的,甲方应将该余额划付至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乙方指定账户中;

2、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以抵扣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乙方应于预支价金到期当日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补足差额,若乙方未补足差额,则乙方除应补足差额、交纳逾期期间的保理费、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从预支价金到期之日的次日起每日加付逾期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之约定履行其义务,则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保理业务,并有权从共管账户任何一笔来款中扣除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逾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间接付款

6 出现间接付款情况时:

(一)乙方收到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将上述款项付至共管账户;

(二)乙方收到买方以票据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如果该票据能够向银行办理贴现,则贴现资金直接支付到共管账户,贴现息由乙方承担;如果该票据不能贴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或将对应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三)出现间接付款时,甲方有权暂停保理业务,并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回购应收账款。

乙方违反本条第

(一)、

(二)款约定的,构成对甲方违约,应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追索与追偿

第十三条 追索权

在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 追偿权的行使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未充分受偿时,可向乙方的买方及担保人分别行使追偿权。

甲方行使追索权和追偿权时,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五章 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

为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同意乙方采取下列第[ 1 ]种担保措施:

1、由盐山县天和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乙方义务的履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见附件7);

2、由乙方以其[ ]资产提供抵押。

7 上述担保措施以实际签订的保证书、担保协议或办理的资产抵押、质押为准。

第六章 费用及费率

第十六条 费用与费率

1、保理费

为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预支价金金额×保理费率(月费率)[ ]%(日费率=月费率/30)。放款当日收取第一个月的保理费,以后每月放款日的对应日为每月保理费结算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则按“应收保理费金额×千分之一×逾期天数”加收罚息。

2、保理服务费

为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预支价金金额×[ ]%/年,保理服务费在预支价金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额收取。

3、保理手续费为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预支价金金额×[ ]%。

4、账户管理费,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计收: (1)每季按照该季度共管账户累计来款额的万分之三计收; (2)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单月累计预支价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 (3)免收账户管理费。

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账户管理费结算日。账户管理费由甲方直接从共管账户扣取,主要用于支付银行对本合同有关账户收取的费用。

5、逾期违约金为预支价金到期时甲方仍未收回的预支价金×预支价金逾期天数×千分之一。

6、提前还款费为乙方提前归还的预支价金金额×提前天数×万分之二。 第十七条 结算方式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约定的共管账户为乙方从其买方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回款的唯一账户,该账户统一采用电汇方式结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用票据等其他结算方式。

8

第七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及单据,并决定是否受让应收账款。

2、甲方有权决定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种类。

3、甲方享有与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4、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任何风险导致甲方无法获取应收账款回款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共管账户内任一来款中扣除,仍有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直接主张,行使追索权。

5、甲方有权决定向乙方的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时间和方式。

6、买卖双方商业纠纷引起的账务风险甲方不予承担,在出现该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反转让应收账款。

7、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预支价金。

2、向买方发出《催收通知书》(见附件8),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账户管理和催收。

3、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网银密码、网银盾等。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并协助甲方办理保理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其预支价金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或其买方经营出现任何重大变化或发生对本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

9 时承诺不因该变化而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向任何第三方借款、合同纠纷等任何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或买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非持续经营情形,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经营状况、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等,并保证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回购方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支付的回购金额为:甲方未收回的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

9、乙方有义务在买卖双方出现交易纠纷时,应甲方要求立即回购应收账款。

10、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预支价金。

2、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甲方提供的其他保理服务。

第八章 违约事件

第二十条 违约情形

出现或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1、违反其在本合同、商务合同及本合同附件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中任何一项的情形;

2、商务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确认为不存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

3、乙方未如实披露乙方或买方发生的非持续经营事件;

4、乙方涉及任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行政或司法程序,甲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构成不利影响;

5、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文件中任何声明存在失实或遗漏、不完整的情形;

6、乙方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遭受重大损失;

7、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甲方要求及时足额回购的;

8、出现间接付款情形的;

10

9、其他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约救济

发生第二十条中任意一种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乙方对于甲方采取之处置措施不持异议:

1、责令乙方限期纠正违约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

2、停止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根据本合同约定依法向乙方进行追索;

3、有权从共管账户中任何一笔来款中扣款,以清偿乙方预支价金及一切相关费用;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核准明细表》列明的应收账款总额的5%计算;

5、甲方有权反转让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时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甲方未收回的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

6、若乙方或买方出现不能履行、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之情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反转让其受让的应收账款,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甲方未收回的预支价金、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

在甲方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措施后仍然无法弥补其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任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

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通信

第二十五条 联络方式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书面通知和往来函件均应按下列联络方式发送,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信的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则该方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另一方这一变更情况,被通知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通知方的联络方式自动作相应变更。双方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联络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乙方: [卖方公司名称] 联络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二十六条 送达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信将以下列方式进行,并将被认为是于下列送达日期正式送达收件方并为其所知悉:

1、如果是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收件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果是采用传真的方式,在有确切证据证实已经由收件方收到的前提下,

12 则以发件方发出传真当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如果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同城(包括市区与郊区)挂号邮件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当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前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送达日期与收件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收件方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在《账户共管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任何个别条款无效而受影响,个别条款无效时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本合同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和买方的任何宽限、饶让或暂缓,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不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的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有或将来违约或延误行为采取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合同续签

本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有意继续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可以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协商续签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文字为中文,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

13 (此页无正文,为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XXXX公司编号为中汇信通保2015-00X-0X号《保理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保理商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 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4、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保理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本身并不复杂,下面以国际保理中最常用的双保理为例,对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介绍。

出口商为中国某压力锅生产商A公司,进口商为法国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欲采用赊销(OA,90天)方式进行贸易。

2、A公司与国内某银行(为FCI成员)联系,向其提出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申请,向该银行提供与此笔赊销交易相关的背景资料(贸易合同)。该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负责保理业务的运作。

3、国内某银行选择法国一家银行(同样为FCI成员,双方通常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作为进口保理商,应收账款被再次转让给该法国银行。与此同时,法国的银行对B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资信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B公司在该信用额度范围内,以赊销为付款条件下达订单。

4、A公司货物出口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全套单据寄给B公司,并根据国内某银行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副本交给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可根据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销发票票面金额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资款项。

5、国内某银行通过FCI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相关单据通知法国某银行。法国某银行在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货款交付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满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法国某银行将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100%付款给A公司(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保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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