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O问题再思考(精选7篇)
UFO问题再思考 第1篇
关键词:研发支出,无形资产,费用化,资本化
对于企业内部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如何判断其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相关特征, 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 以及成本能否可靠计量?本文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实例进行探讨, 以使现行会计准则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应如何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CAS 6) 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 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应将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正确划分对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至关重要。
目前, 很多教材都采用列举的方法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但列举的方法不可能囊括所有可能的情形, 还是需要尽量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对此我们是这么理解的:研究阶段相当于整个研发工作的准备阶段, 主要进行的是一些调研活动, 如资料收集和市场调查等, 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 一般不会形成阶段性的成果;而开发阶段则是在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质性的设计活动, 这一阶段往往具有针对性, 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可以进一步从以下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1) 对象不同。研究阶段一般目标不具体, 很难具体化到特定项目;开发阶段的目标往往是针对特定产品、工艺等。 (2) 风险不同。研究阶段成功概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风险较大;开发阶段成功概率较高, 风险较小。 (3) 成果不同。研究阶段多是研究报告等基础性成果;开发阶段的成果则多是具体的新技术、新产品等。
二、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何时转入当期损益, 是否需要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
CAS 6规定, 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费用化。于是有些人认为, 这些费用化的支出可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不必通过“研发支出”这个会计科目。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首先, 从“研发支出”这个会计科目的属性来看, 它属于成本类科目, 原本就是用来归集企业研发支出发生额的, 并且将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记入这个科目, 在实务中更方便我们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如果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的数据会比较零散, 不便于统计。
进一步说, 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发生后, 在月末应及时将其余额转入发生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 , 而目前注会教材为简化核算, 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的转出放在一起, 而且时点选择为无形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这样标注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以为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也必须等到形成无形资产时再转入当期损益。事实上, 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 (月末) 就应该转入当期损益。“研发支出”这个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的仅是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0年12月, 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甲公司董事会认为, 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人力、财务等资源的支持, 一旦开发成功, 能降低该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 总计发生支出50万元, 其中费用化的支出20万元、资本化的支出30万元。至年末, 该专利技术还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按前面阐述的思路, 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1) 研发支出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 000、资本化支出300 000;贷:银行存款等500 000。 (2) 年末:借:管理费用200 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 000。因为年末该专利技术还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所以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暂时不能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三、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如果涉及原材料的领用, 是否需要转出相应的增值税
目前, 所有的教材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中涉及原材料领用时, 都只考虑了原材料的成本, 并没有将其相应的增值税转出, 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无形资产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一样, 都属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项目, 在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领用,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属于将原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 类似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应将其对应的增值税转出。而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中原材料的领用与行政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近似, 不需转出增值税。因此, 在研发支出中涉及原材料领用的, 只需将其资本化部分耗用的原材料相应的增值税转出。下面通过一个例题进行说明:
例2:2011年6月, 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100万元, 其中属于费用化的材料费支出40万元、属于资本化的材料费支出60万元。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中领用的原材料不需转出相应的增值税, 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耗用的原材料相应的增值税应转出, 会计分录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 000、资本化支出702 000;贷:原材料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02 000。
四、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 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属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 因为只有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才需要摊销。在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 我们通常应考虑该资产所生产的产品的寿命周期、市场需求情况等因素。摊销时应依据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
对于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可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 如类似固定资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对于有特定产量限制的专利权, 可采用类似工作量法进行摊销。如无法可靠确定其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 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如果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形成其他资产, 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中实现的, 则其摊销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或资产的成本。如企业内部研发形成的某项专利技术专门用于某种产品的生产, 其摊销费用构成所生产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应计入制造费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3:乙公司2010年1月1日内部研发形成的专利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成本为3 000 000元, 具体构成如下:人工费用1 500 000元, 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00 000元, 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 000 000元。已知该专利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 该项专利权用于产品的生产。
按前述观点, 会计分录如下: (1) 研发支出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0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 500 000, 累计摊销500 000, 银行存款1 000 000。 (2) 2010年初, 该专利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无形资产3 000 00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 000 000。 (3) 2010年末, 对该使用寿命确定的专利权进行摊销:借:制造费用500 000;贷:累计摊销500 000。
参考文献
[1].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直线分饼”问题的再思考 第2篇
一、提出问题
“一个圆饼, 切1刀最多可将其分成2份;切2刀, 最多可将其分成4份;切3刀, 最多可将其分成7份。经过6次这样的切割, 最多可将其分成多少份?”这个有趣的问题就是“直线分饼”问题。笔者在一本书上, 看到给出的答案如下。
认真数一数, 可知切6刀最多可将其分成22份。然而, 随着所切刀数的增加, 问题的情形变得越来越复杂, 使我们难以逐刀去数, 显然用作图的方法求解已不现实。怎么办?
二、探究规律
将该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就是:一个平面最多可被n条直线分成多少部分?认为0条直线可将平面分成1部分, 易知1条、2条、3条、4条、5条直线最多可将一个平面分成2、4、7、11、16部分。
直线条数0 1 2 3 4 5n
最多分割数1 2 4 7 11 16an
观察上面数据, 可发现如下规律:1+1=2、2+2=4、3+4=7、4+7=11、5+11=16, 故6+16=22.即一个平面最多可被6条直线分成22部分。依此规律, 不作图, 易知用7条直线、8条直线分割平面时的最多分割数。然而, 因为每一个结果都要用到上一个结果, 若用100条, 甚至更多条直线分割平面时, 利用该规律时不免过于烦琐。怎么办?
三、猜想公式
由上面数据可知:a1-a0=1、a2-a1=2、a3-a2=3an-an-1=n。等号两边分别相加可得:an-1=1+2+3+n, an-1=2n (n+1) , ∴an=n (n2+1) +1。该公式只是根据规律用不完全归纳法猜想出来的, 到底对不对?
四、证明公式
一条直线把平面分成两部分;对平面中的两条直线而言, 当它们交于一点时把平面分成四部分, 而当它们平行或重合时则分别把平面分成三部分或两部分。所以, 在研究n条直线分割平面时, 只有当它们处于最一般位置时, 才能取得最大的分割数。这里的最一般位置是指任何两条直线都不平行 (包含重合) , 而且任何三条直线都不会交于一点。
假设平面已经被n-1条处于最一般位置的直线分割成an-1部分, 接着又添加第n条直线仍处于最一般位置, 此时新增加了n-1个交点。而且这条新添加的直线恰好穿过原来的部分中的n个, 并把它们的每一个都一分为二。所以, 这第n条直线的添加使得原来部分平面的份数增加了n个。这样, 就得到一个递推公式:an=an-1+n, 依次令n=1、2、3、n, 把所得的n个式子相加即为: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平面最多可被n条直线分割成部分。
五、编写程序
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蕴涵着算法的思想, 故可编写成basic程序语言, 如下:INPUT n/i=0/a=1/WHILE i
六、“刀切西瓜”问题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深层再思考 第3篇
一、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
1994年,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Lester R·Brown)发表了著名的《谁来养活中国》一文,引起了轩然大波和诸多学者政要参与的论战。人们有理由不同意布朗的结论,因为中国人还是有能力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的。但是,人们也必须谨慎地告诫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始终不能忽略。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每年仍以1000余万的速度递增,预计2030年将达到16亿。我们不能陶醉于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这一辉煌业绩。因为中国有限的耕地所承受的压力实在太大,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中国粮食产量2007年又一次达到5亿吨之后,没有足够理由保证不再出现徘徊和减产的情况。尤其今年以来,由于世界性粮价高企和短缺加重,引起了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中国粮食一旦出现较大缺口,由于人口众多和交通不便的缘故,靠国际市场调节是没有保证的。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其基本立足点应放在国内市场上。
“民以食为天”,解决众多人口的吃饭问题,是中国政府的第一要务。中国共产党从执政伊始,就对发展农业、增加农业产品供给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先后发动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后来又搞了“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推行农业机械化”等活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信念在官方语言和文件中从来没有动摇过。毛泽东作为一代伟人,亲手制定了“农业八字宪法”,从技术层面上为如何发展农业绘制了蓝图。这些努力,曾经在一定时段上产生过短期效果,从旧社会走过来还没有抹去饥肠辘辘阴影的人们,即使肚子里只增加了微不足道的几颗稻谷,也会露出满意的笑容。但是,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粮食匮乏和农产品短缺,直到上世纪80年代实行包产到户之前,一直困扰着中国。定量供应,吃不饱饭,是一种普遍现象。毛泽东体恤民情,在“文革”中曾发布过一条“最高指示”:“忙时吃干,闲时吃稀,杂以蕃薯瓜豆”,以解民众饥饿之苦。增加农产品供给的出路究竟在哪里?人们陷入了茫然的思索之中。直到“文革”结束后,安徽省小岗村十几户农民冒着身家性命危险,率先探索“包产到户”之路,得到了党的高层开明人士的赞许和支持,才终于找到了一把能使中国人填饱肚子的钥匙。
由于“大包干”等新的农业政策的推行,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被重新唤醒,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连续丰收,6年间粮食增产1亿多吨,一下子改变了中国农业的长期被动局面。可是,好景不长,1985年粮食产量急剧下降,随后几年农业发展处于徘徊阶段,直到1989年底才恢复到1984年的水平。但是,这种“恢复”性增长只具有短期意义,不具有稳定基础的长期性质。中国农业进入了“拉锯战”,进进退退,时好时坏,在步履蹒跚中缓慢前行。直到1996年,粮食产量才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0454亿吨。在随后的几年里,支持农村发展的动力又从农业转到了乡镇工业,转到了农业以外的农民可以挤进去的新生部门,农民又经历了一次“卖粮难”和增产不增收的痛苦折磨。到了2003年,粮食总产量降到了4.3亿吨。人们经过短暂的胜利和几上几下的强幅波动,头脑冷静下来经过深入思考之后,才逐步认识到,20多年的农业改革,只是低水平地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并没有改变农业的脆弱地位,更没有使农业走上良性循环和与其它产业平等竞争的轨道。中国“农业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这一清醒判断多次出现在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中。于是,从2004年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从而使我国农业出现了新的转机,又一次步入了新的发展轨道,到2007年,粮食总产量重新恢复到5亿吨。但是,进入2008年之后,全球粮食价格暴涨,不少国家出现粮食短缺甚至饥荒。中国虽然仍能维持目前的市场稳定和紧平衡状态,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压力。在农资价格上涨,通货膨胀形势严峻,粮食调价空间不大,农田抛荒情况又有所抬头的形势下,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
二、中国农业的周期波动及瓶颈制约
由于中国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对农业的调节还很不到位,因此,中国农业的周期性波动主要不是由供求关系等市场力量所决定的,而主要是由政策偏差和政府行为的不良偏好所决定的。
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对农业投入的减少,直接导源于利益比较法则。当某些政策倾向和外部环境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农民就会采用一种特有的方式进行反抗。比如,缩减播种面积、撂荒、实行粗放管理、拒绝完成订购任务、与基层政府和官员采取不合作态度等。这种“反抗”的直接结果就是农业的停滞或生产水平的下降。
政府的施政行为为什么在不少情况下损害农业增长而不是促进农业增长,其运作机理是这样的:我国农产品的消费,可分为两大集团:一是农民集团;二是市民集团。农民集团满足消费的程度,一般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与政府关系不大,政府也不承担多少实质责任。而市民集团对农产品的消费,一旦供不应求,匮乏加剧,便喊声四起,叫苦连天,政府马上要承担巨大压力。往往只有在这时,农业才被重新重视起来。一旦市场供应状况好转,农业问题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即使嘴上说重要,实际工作中也放到了相对次要的位置上。这样,发展农业的动力不是来源于农业内部,而是来源于农业外部,时而被政府所重视,时而被政府所忽视,农业就跳不出兴衰反复的周期率。
资源瓶颈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耕地仍然是发展农业的基本要素。中国耕地面积只有18.27亿亩,平均每人一亩四分地,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是,中国有限的耕地却每年以上百万亩的速度急剧减少。建工厂、修公路、盖住宅、发展小城镇、遍地开花的开发区,大量挤占农用耕地;工业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恶化、洪涝灾害、过度放牧和掠夺式耕种,使大量耕地和草场越来越趋向贫脊和荒漠化。中国的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占有量仅及世界平均数的1/4~1/5,可用于灌溉的水源日益减少。
农业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民由于负担沉重,收入增长缓慢,以及农地产权制度上的缺陷所引发的短期行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向农地投资。现有金融体系根本不把农民作为服务对象,农民即使有合理信贷需求也融资无门。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的公共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近年尽管有所提高,但仍僧多粥少,供不足需,至使大量农用水利及其它设施年久失修,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
人力资源是发展农业的主体要素,但状况堪忧。农村劳动力过剩是一个总量概念,而从结构上看,有知识、有文化、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市场流程的新型农民却数量有限,极为稀缺。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状况不是在向好的方向转变,而是朝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加速发展。农村的一流优秀青年,通过考学参军等途径一去不复返;农村的二流青年进城打工,宁做“流浪汉”也不愿再种田;留在农村的三流青年,无心事桑麻,杂七杂八弄碗饭。剩下的主要是妇女和老弱病残,用他们瘦弱的身躯免强支撑起农村和农业这片天。正在推进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对于农村来说,不是一个优化人口质量的过程,而是一个劣化人口质量的逆淘汰过程。这对农业发展后劲是个致命打击。
市场竞争考验着农业的今天和未来。在计划体制和普遍短缺状态下,增加实物产量几乎成了农业发展的唯一目标。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于需求的约束使实物产量偏好风光不再。卖粮难、卖果难、卖猪难的短期过剩与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的相对短缺交替出现。让一家一户的农民去把握这样的市场脉搏,实在是强人所难。农民既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疯狂竞争,也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角逐。在国内市场竞争中,意味着只有那些在资源、技术、制度上抢占先机而获得比较优势的农民及其群体,才能活得更好。而那些落伍的农民,等待他们的则是被淘汰出局或走向破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意味着将有大量国外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农产品能否凭借比较优势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足够份额并尽可能多地挤进国际市场,是对中国农业的新考验。而中国多种主要农产品在成本、价格、品质等方面的竞争能力与境外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当差距。这也是在漫长的入世谈判中,中国政府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被当作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法宝而到处应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方法并不总是有效。某种优质品种在种植初期可能会卖个好价钱,但一旦大面积推广,价格立即一落千丈。优质生猪、棉花、反季节蔬菜、瓜果等都没能逃此厄运。这种由个体理性而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是很普遍的。看来,如何调整农业产品结构是一种颇费思量的事情。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地承包制度遇到新挑战。这种承包制把土地使用权分散到全国2亿多农户,过于精细而形不成规模,无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人口增减、流动和耕地数量的变化,承包权长期不变与调整承包面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声称家庭承包制的政策“长期不变”,但各地正在推行的所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正在动摇着承包制的基础。其未来结果如何,现在还很难做出一个明晰的判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放弃或失去土地的农户能否有一个新的谋生出路。如果没有这种出路,或者眼前有路而最终走不通,那么,他们重新返回土地的要求就会始终存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已经走到了一个关节点上,能否正确处置,关乎中国农业未来的兴衰大计。
三、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是保证粮食安全的治本之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和粮食安全问题,使农业走出反复陷入困境的恶性循环,只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投入某些物质性硬件,是很不够的。唯其如此,只能起到输血打气的作用,暂时减轻危机的症状,使加剧的矛盾有所缓解,而不能釜底抽薪,使农业走上稳定发展的良性循环道路。这是因为,农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它的存在状态如何,不仅取决于经济因素,还取决于政治、思想文化等其它社会因素。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农业的根本出路不仅在于强化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而且要解决农民的政治地位和其它社会地位问题。
人是万物之灵,人权是各种社会权能中最基本的权能之一,解决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必须以人为本。离开了对农民作为“人”的终级关怀,不从根本制度和体制上解决农民的身份歧视或社会地位问题,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就永远不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村政策存在着“见物不见人”的情况,反复加以强调和“狠抓”的是“农业”、“粮食”等对象,至于作为其主体的人——农民的状况如何,则漠不关心,甚至屡加伤害。当需要向农民索取的时候,用各种办法把农民管得很严,当社会福利总量增加,切割蛋糕向社会成员分配的时候,又通常把农民排除在体制之外,表现得极为吝啬。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是农业和农村不景气的深层根源。解放农民,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是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
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不能仅靠道义诉求,需要有实际措施和步骤。在义务教育、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劳动就业、公共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完全可以逐步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限制,在解放农民的路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在社会发展现阶段,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各自能够从社会利益总量中分到多大的份额,一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贡献,另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程度和影响政策的能力。在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角逐中,哪个集团的组织程度高,自己的劳动争取社会给予较高评价的能力强,哪个集团就有可能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干部集团说涨工资就涨工资,而且可以加班加点把钱发下去。电信部门用户意见那么大,他们为了维护本集团的高工资高福利,编造各种理由混淆视听,就是不肯放弃一统天下的垄断地位。而农民兄弟就没有这两下子了。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群体力量十分微弱。他们在与外界组织发生关系时,只能以个人对群体的方式进行,双方力量的不对称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压抑感和自卑感。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的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农民的怨气再大,牢骚再多,也是以极端分散的形式表达出来,形不成直接威胁社会秩序的集团性力量。而且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在中国,工人有工会,记者有记协,艺术家有文联,学生有学联,工商户有工商联,总之,各个阶层都有一个政治性的常设组织,唯独农民阶级是个例外。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集体谈判能力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保证粮食安全不可逾越的关口。
摘要:进入2008年之后,全球粮食价格暴涨,不少国家出现粮食短缺甚至饥荒。中国虽然仍能维持目前的市场稳定和紧平衡状态,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压力。研究中国当前的粮食安全问题,不能就粮食谈粮食问题,必须从更深的层次上找出其根源,以采取治本之策。农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它的存在状态如何,不仅取决于经济因素,还取决于政治、思想文化等其它社会因素。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农业的根本出路不仅在于强化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而且要解决农民的政治地位和其它社会地位问题。
对语文教育中德育问题再思考 第4篇
一、在语文课堂教学内容中进行德育渗透
1. 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要充分利用语文教材资源恰如其分地对学生施教, 给学生以直接、感性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的历史文化、英雄先烈的感人事迹, 让他们在缅怀历史的厚重、中国人民坚强毅力的同时, 更加热爱祖国的今天。在语文教学中应当精心提炼语文教材中那些闪光的爱国主义思想, 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国破山河在, 城春草木深”一句, 道出了爱国诗人杜甫目睹国家山河破碎、草木凋零的凄惨景象之后的悲恸之情, 也让我们后人感受到他那颗爱国之心在滴血。千百年之后的今天, 仍然为他的爱国之情所震撼, 以及罗森塔尔《奥斯维辛没有什么新闻》、岳飞的《满江红》、辛弃疾《破阵子为陈同甫赋壮词以寄之》和《水龙吟》等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佳作。只要我们注意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 并加以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就一定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2. 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是一个不能放松的课题, 在语文教学中更不应忽视。例如, 在讲莫伯桑的《项链》时, 我们可以让学生充分讨论:女主人公玛蒂尔德经历十年艰辛, 付出貌美青春, 最后得知丢失的项链是赝品时, 她会是一种怎样的反应?然后根据她的行为去分析玛蒂尔德的内心世界, 进而让学生逐渐明白, 爱美是人的天性, 本无可厚非, 但爱慕虚荣则是人的致命弱点, 会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 因此, 我们要把握好自己,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 要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进入中学阶段的学生, 由于身体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一部分学生的学习劲头不足, 缺乏刻苦、用心专研的精神。因此, 应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进行适当引导, 使其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例如, 《劝学》一文中, 作者以“青出于蓝”、“冰寒于水”两个比喻来说明学习的重要性;“三人行, 必有我师也”、“不耻下问”等语句告诫学生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向别人学习。这样, 学生既分析出了文章的论点学习的重要性, 又使他们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人的知识、道德不是天生就有的, 而是通过后天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才可达到, 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这样, 我们就把德育很自然地渗透到了教学当中。
4. 在写作中渗透德育教育。
作文是进行语文德育渗透的有效途径, 并且具有其他科目无法企及的极大优势。作文教学的过程不同于课堂教学过程, 它是一个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密切结合的过程。作文的命题对学生的写作思路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教师应重视命题的设计, 引导学生确立积极健康的写作思路, 启发他们寻找生活中的真善美, 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师在作文批改中, 不要眼睛只盯在语言形式方面, 而要高度重视思想内容方面。要注意学生作文的思想内容是否健康, 选材是否实事求是, 认识是否正确, 然后恰如其分地进行引导。总之, 作文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有效途径, 也是语文教师教书育人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利用语文课外辅导与实践活动进行德育渗透
1. 利用课外辅导进行德育渗透。
课外辅导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 当然也是语文教学进行德育渗透的一个途径。大家知道, 课堂教学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一种教学活动, 对知识的分析、理解及德育渗透难免要受时间的限制。而课外辅导, 相对限制少, 使教师更容易接近学生, 了解学生的性格特征,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因材施教。例如, 在课外辅导活动中培优抚差, 因学生人数较少, 方便教师有针对性地辅导, 德育渗透也能更具体、更直接。再如, 作业批改, 教师可以通过评语, 鼓励学生树立信心, 确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不断增强自身的道德情操。
2. 开展各种形式的语文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语文活动, 是对语文课堂教学的补充, 是学生增强素质的另一途径。可以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语文活动:诗歌朗诵比赛、成语比赛、收集简报、做手抄报、开讨论会、演讲等。这些活动可以丰富学生的语文知识、技能, 提高学生的素质, 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思想熏陶, 激发他们积极向上的情感。例如, 开讨论会、收集简报之类的比赛, 既能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 又能让学生感受到集体协作的重要性;古典诗歌朗诵、讲成语故事, 既让学生们能掌握朗读、讲演的技巧, 又让学生感受到祖国语言文字的精炼, 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感。
高校贫困生就业问题再思考 第5篇
一、高校贫困生的就业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 高校贫困毕业生的就业率一般要低于全校平均就业率约10个百分点。近几年来, 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结果也显示, 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相比, 在签约时间、签约率、就业质量、就业机会等方面大都处于竞争劣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是签约时间滞后, 签约率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贫困生参加人才交流会、面试的机会相对较少, 签约率相对较低, 一般要低于全校平均就业率约10个百分点, 签约时间也相对较晚;其二是就业质量不高:在就业区域、就业单位规模及层次、平均起始薪酬、岗位级别和专业对口率等方面低于普通大学生, 大多数贫困生的起始薪酬在剔除日常必要开支后所剩无几;其三是就业方式单一: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 无力参加各种对求职有帮助的职业资格证考试及相应的培训班, 考研、出国留学、出境工作的很少, 能力的不足和资金的缺乏使贫困生的就业机会远低于普通学生。
二、高校贫困生的就业弱势分析
1. 家庭经济条件制约
受家庭经济条件制约, 高校贫困生在入学前的基础可能比其他学生稍微薄弱。首先, 高校贫困生大多数来自于农村或收入水平较低的城镇, 接受的为基础教育, 或是只注重语文、数学等基础学科的学习, 而不注重素质教育、全面发展, 例如电脑、英语等方面较为薄弱。其次, 目前高校基本采取学分制, 各种培训也都是收费的且价格不菲, 而由于电脑使用方面的薄弱也导致网络学习这一途径得不到很好的应用, 这些大大限制了高校贫困生额外学习的机会, 从而导致与其他学生差距进一步拉大。此外, 求职过程中投入金钱是不可避免的, 通讯费、简历制作费用、自我形象包装费、培训费, 以及参加各种招聘会的往返路费、体检费等, 这些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2. 个人心态能力因素
高校贫困生由于家庭经济等因素常常思想包袱过重, 压力过大, 常存自卑心理、焦虑忧郁, 对就业问题十分敏感、紧张, 对自己的未来极为忧心, 担心“毕业即失业”, 或是自觉辜负亲人期望, 心境低落, 甚至自暴自弃等。经济上的拮据带来的精神压力, 迫使其职业取向功利, 择业范围也大大受限。很多贫困生迫切需要工作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在升学、创业、就业之间多半无奈选择就业, 而职业选择方面也多倾向于低成本低投入的工作。此外, 贫困大学生接触社会和参与组织锻炼的机会较少, 其社会知识面、信息量、实践能力、文艺特长及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社交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不及其他同学, 而这些正是当今社会用人单位招聘时看重的考核标准, 综合素质及个人能力的不足, 极大地影响就业竞争力。
3. 社会经济因素制衡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经济基础薄弱, 生产力水平较低, 导致就业形势严峻。近年来,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国内的企业也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部分企业减产、裁员甚至倒闭, 而高校连年扩招, 高校毕业生数量供大于求, 僧多粥少, 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另外, 我国就业市场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公平现象, 而家庭成员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也常影响着毕业生的就业, “拼爹”现象屡见不鲜。
4. 教育部门因素影响
高等院校尚没有把提高贫困生就业竞争力作为贫困生工作的中心来抓。近几年, 虽然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推动下, 通过高校的努力, 初步构建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 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为辅的助学体系, 帮助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减轻了生活负担, 但是仅做到这些远远不够。首先, 在贯彻实施扶助贫困生的政策时还不够到位, 例如, 贫困生认证方面就存在着疏漏。其次, 针对贫困生存在的一系列心理问题, 高校的心理辅导程度还不够, 如何使其树立信心, 改变精神面貌也是一个问题。此外, 高校在专业设置、就业指导等方面也深刻影响着贫困大学生的就业。
三、解决高校贫困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1. 政府方面
首先, 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生就业的重视, 建立健全贫困生就业的多元化资助体系, 完善各项优惠制度, 号召社会力量, 从物质方面对贫困生进行帮扶。其次, 规范就业政策, 提供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 尽可能地减少人为控制因素, 避免社会关系影响, 加强反腐倡廉, 杜绝就业中的不正之风, 真正做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最后, 规范各种审批制度, 减少有关收费项目, 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 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2. 学校方面
第一, 应在新生入校时对其家庭状况进行翔实的调查, 建立贫困生详细档案, 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 继续贯彻实施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 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为辅的助学体系。
第二, 应当改变现行帮扶贫困生的传统模式, 不仅要一如既往地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生进行物质上的援助, 而且要加强对贫困生心理健康的关注。针对高校贫困生心理压力过大, 易焦虑忧郁、自卑、自暴自弃等情况, 要帮助贫困生客观评价自我, 消除自卑情绪, 使其增强自信, 展现自我, 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以更好地适应社会。
第三, 应积极拓宽贫困生就业渠道, 针对市场需求设置学科专业,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以及时获得招聘信息。另外, 学校可尝试通过校企合作增加培养模式, 如定向培养。此外, 还要重视做好对贫困生的推荐工作, 对这个弱势群体予以更多的关注。
第四, 应当成立专门的贫困生就业指导小组, 对贫困生进行就业培训, 从客观实际出发, 合理定位就业期望值, 帮助他们积极调整就业心态。此外, 加强综合能力培养, 并为他们提供实习的机会, 使他们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 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
3. 个人方面
贫困生要变压力为动力, 排除自卑感, 克服弱点, 树立信心;调整心态,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积极投身实践, 积累经验, 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能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 提高综合素质, 锻炼自己, 努力拼搏。
第一, 塑造良好心态。正确看待自身贫困的现状, 贫困既不是缺点, 也不是耻辱, 要把贫困带来的压力转化为自己进取的动力, 从贫困这所大学中学会自尊、自立、自强, 摒弃自卑, 乐观向上。良好的心态能改善一个人的精神风貌, 易于表现优秀的一面。
第二,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扎实理论知识基础, 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为就业积累经验;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锻炼自己社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学会任何场景下不怯场, 灵活应变才能在面试时脱颖而出。
第三, 改变就业观念, 扩大择业范围。正确认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树立“先就业, 后择业, 再创业”的就业观念,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 变翘首观望为积极进取, 变循规蹈矩为开拓创新, 不仅自主择业, 更能动地创造新的职业, 使自己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随着高校毕业生的增多和社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 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重, 而高校贫困生作为弱势群体, 其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高校贫困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阐述了影响高校贫困生就业的因素, 对存在的困难和解决对策进行了相应分析, 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就业现状,就业弱势,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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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预算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第6篇
出现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 在于企业并没有真正发现财务预算工作的意义, 财务管理部门也没有真正掌握财务预算这一战略工具。
一、财务预算的目标与侧重
财务预算是对企业预算年度内的资源获取和分配的安排, 既有战略上的意义, 也有实务中的意义。财务会计是以对外报告为目标,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财务预算应以提供管理信息为目标, 侧重于收付实现制。财务预算要重点把握好企业的总体资源平衡, 通俗地讲, 就是要保证资金面的收支平衡。
二、财务预算的编制的基本框架
财务预算编制的基本框架在众多专业教材中都很清晰了, 本文并无新颖之处;我们在明确了财务预算的目标、侧重点之后, 对编制框架的理解就更加清晰、明确, 相当于发现了这一框架真正想实现的任务:
(一) 资金的来源编制:销售收入预算
(二) 资金的耗费编制:生产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
(三) 资金的平衡编制:来源和耗费相抵后, 对盈余和缺口进行平衡, 或贷款或分红
将上述业务预算综合后, 就是一份重要、实用的财务预算。至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 是水到渠成的事, 但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 基础性的财务预算更为重要。
三、财务预算的执行问题
既然将财务预算定义为资源预算, 就要将资源切割到各业务部门, 刚性执行。最典型的莫如国家预算, 实际就是对各级事业单位进行资源分配, 一旦对预算完成相关程序, 批复下达, 极难有调整的空间。
作为企业财务预算, 也应以此为借鉴, 在完成预算初稿, 充分与预算执行单位进行交流调整后, 一经正式下达, 不得轻易调整。
在下达预算前, 必须对预算进行认真分解, 将综合性预算分解为易理解和易操作的分块预算, 销售收入预算譬如税赋, 成本费用预算及资本性支出预算譬如财政拨款, 这样比喻就更形象了:谁都想少缴税赋多要拨款。因此, 财务预算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如果明白了财务预算的重要性, 重视财务预算管理部门的作用, 企业的预算工作就上升到一个很重要的地位, 当然, 企业也会从中获益。
企业预算强调与国家财政预算拥有一样的刚性原则, 但企业毕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 面临着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 财务预算管理部门协同预算执行单位要审时度势, 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测、分析、纠正偏差, 预算刚性原则不意味着僵化预算。
再完美的预算也不是万能的, 在遇到重大变化时, 企业很可能采取重大财务举措应对, 以确保预算目标, 也可能收缩目标, 极端时也会面临财务失败。
不管怎么说, 财务预算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了一份竭尽思考的资源配置计划, 在编制过程中, 必然要考虑各种极端的情况, 对企业而言, 不失为一次经营年度开始前的“沙盘演习”。由此, 我们可以再次体味财务预算的实质意义, 它并非可有可无的“花瓶。”
四、财务预算的考核问题
对于考核, 已存在很多指标, 如传统的利润指标、可控成本、部门可控边际贡献、投资报酬率、经济利润 (EVA) 。
(一) 传统的利润指标
被诟病的较多, 其优点是直接从会计报表中取数, 方便快捷, 缺点: (1) 、以绝对值为考核指标, 没有考虑不同单位的资本规模, 投入产出比; (2) 、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指标的质量不稳定, 有较多的会计操作空间。
(二) 可控成本指标
优点:对没有实行完全独立核算的生产单位适用, 考核方式简便。
缺点:一是基准指标确定不易, 既要依据历史成本数据积累, 又要考虑用历史成本考核未来预算成本的适用性。例如:三年前生产资料价格和当前的价格是有很大差别的。二是要受限于项目类型差别的限制。例如:在沿海地区建造房屋与在西部地区建造房屋的成本投入是明显不一样的;三是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的划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三) 部门可控边际贡献
其优点不用说了, 其缺点还是可控与不可控的划界科学性。
可控成本指标和边际贡献指标都基于“成本性态”这一概念, 即依据成本与生产量是否存在类线性函数关系为标准, 划分成“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 原则上将“固定成本”视为部门不可控成本, 从而不予考核。
成本性态理论是一种比成熟的管理会计理论,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受限性较大, 原因在于:一是现实的成本性态远比数学模型复杂, 在实务工作中要准确区分两类成本, 难度很大;二是要在财务会计系统中再建立一套管理会计系统, 必然要考虑投入产出比。
(四) EVA指标
又称经济利润、经济增加值, 实际是在传统的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调整, 先将金融活动影响予以剔除, 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经营利润, 再扣除资产占用成本, 获得经济利润。EVA指标对股东来说, 比利润指标更加公平, 因为它既扣除了融资利润和资产占用成本, 也考虑了投入规模, 是企业实际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的利润”。
缺点: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 EVA指标也一样。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EVA本身是会计利润指标的变形, 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 可以通过调节会计利润影响EVA指标, 这在实务中已经得到验证。
五、结束语
基于对资源配置预算的认识, 我们在进行财务预算执行的编制、执行、考核时, 要重视收付实现制, 要重点分析预算执行是否增加了企业的资源, 是不是优质资源增加了。这里的资源, 可以视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之和的代称。从财务会计实务看来, 纷繁芜杂的会计准则既完善了会计对实务的解释能力, 也无意中遗留了滥用会计政策的空间,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 实现了两者的实质性趋同。
与2006年以前的旧准则和旧会计制度相比, 现行准则的规定更加流畅、简洁, 但是, 对资产公允价值与职业判断能力的强调, 实际上弱化了“稳健性”原则。从已知的案例来看, 即使是设计的比较全面的EVA指标, 也可以通过美化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来实现粉饰, 尤其是利润指标, 对EVA指标影响很大。有时候, 利润指标很好看, 但是看一下现金流量表, 就会发现经营现金流量指标很差, 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 就是企业在掩耳盗铃。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 所以, 预算考核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再思考 第7篇
劳务派遣的称谓在各国 (地区) 立法中有所不同, 德国采用“雇员出让”一词, 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称其为“劳动派遣”, 在欧洲国家和美国则将其称之为“临时或租赁劳动”, 并称其雇佣关系为“临时雇用关系”, 在我国, 多采用“人才或人事派遣”、“人才租赁”等称法[1]。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将其定义为“劳务派遣”, 称谓尽管有所不同, 但其实质基本一致, 基本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劳务派遣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会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派遣单位则依据派遣协议获得派遣费并由其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2]。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标准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动者与雇佣者两个主体, 雇佣者对雇佣的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监管并支付劳动报酬, 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容易明确和确定[3]。劳务派遣以“雇佣”与“使用”分离的特征突破了标准的劳动关系, 形成了由派遣单位、派遣工、用工单位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派遣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三组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界定, 成为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关键。在我国常见有两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学说: “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其中, 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真正利他契约说都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则是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
( 一) 一重劳动关系学说
1. 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
这种学说认为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而获得对派遣工的劳动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监控权, 再通过派遣协议的规定将上述两项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让渡给用工单位[4]。这一学说的解释与现实不太相符。实际中, 派遣单位只是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其工作要求的劳动者, 当派遣工不履行义务时, 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工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 派遣单位本身并不享有指示和监控劳动者劳动的权利, 既然无此权利又何谈转让。另一方面, 基于劳动所体现的人身关系属性, 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即有民事约定的也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此学说只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 这在实际中也是不太可能的。
2. 真正利他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 派遣单位与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将因劳动合同当中的利他条款而自动获得劳务给付请求权, 此合同符合利他合同的属性。但是, 利他合同订立目的是为他人获利。在劳务派遣中, 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在获得劳动给付请求权后, 还须履行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承担与工作场所有关的保护义务, 因此, 用工单位即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与利他的目的并不相符。
3.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
此学说认为, 派遣工的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只结合了一次, 故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5]。在此关系中, 用工单位承担着诸如对派遣工进行劳动过程的监管和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核心雇主义务, 其他诸如招聘及人事管理等事务则委托派遣单位代理,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作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雇主共担负着对派遣工的义务, 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此学说将派遣单位解释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 在实际的劳务派遣运行中, 派遣单位对求职者的招聘、考核等人事管理权利并非来自用工单位单位授权, 也无须得到用工单位的事后追认, 派遣单位依然要承担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风险和保护劳动者的义务。
( 二) 双重劳动关系说
持此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 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形成两个不完全的劳动关系, 一种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也存在一个不完全的事实劳动关系。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相互衔接组成相当于标准劳动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双重劳动关系说是对美国“共同雇主”概念的借鉴, 其依据以是否对雇佣关系能进行实质性控制来确定雇主身份, 从而划分雇主责任。该说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与派遣工雇佣关系相关, 对诸如雇佣、解雇、惩戒、监督和指挥等事项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派遣工的雇主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 雇主责任由两者共同承担。
三、派遣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的一员, 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劳动权。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 派遣工的具体权利归纳如下:
( 一) 派遣工在派遣单位的权利
1. 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 保证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工作为派遣单位的员工, 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是派遣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 派遣单位对被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虽不能直接控制劳动过程,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明确派遣工的劳动报酬, 在派遣工没有工作期间应支付其最低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克扣。
3. 对派遣协议内容的知情权
派遣工在劳务派遣中无论是财力还是地位都是弱者,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弱者, 在《劳动合同法》第60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都规定派遣工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 可以更好的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保障派遣工在发生劳动风险时, 为维持生活, 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权利, 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派遣工一般来自于受教育程度低者, 对工资、福利的心理预期容易满足, 因而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第18 条、第19 条对本区域和跨区域的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类型和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切实保障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
5.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中, 派遣工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始终作为被管理、支配的对象, 地位最为弱势, 但是派遣工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均应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维护其人格独立的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派遣工自主选择劳动岗位工作的权利, 在《劳动合同法》第65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4条均规定了派遣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适用情形。
6. 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是与劳动者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了弥补用人单位因在劳动过程中不当履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通过倾斜法律保护以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所配置的一种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 条规定了派遣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 二)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权利
1. 获得合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
派遣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实际的工作, 接受用工单位在工作中的具体的指挥和管理, 因此为派遣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条件是用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用工单位也应对伴随劳动过程的危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第62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了用工单位不仅要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卫生标准保证合理的劳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也应督促用工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2. 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劳动报酬的知情权
获知工作岗位相关信息是派遣工劳动权实现的前提。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用工单位将工作岗位的要求告知派遣工, 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判断自身是否胜任此工作, 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同样, 劳动报酬的多少也是派遣工选择职业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由于在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后再发放给派遣工的, 用工单位告知派遣工有关劳动报酬的信息, 可以预防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中克扣其劳动报酬的情况。
3. 要求支付相关福利的权利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可能会因生产需要而加班加点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又创造了额外的经济效益, 用工单位应保证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 须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 条和第63 条 (1) 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4. 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 是由基于共同利益的群体自发组织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群体的共同利益。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与自身相关的合法利益, 比如可以与雇主谈判薪酬待遇、劳动时间和工作环境条件等。目前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占据相当的规模, 保护派遣工组织工会和参与工会的权利更应受到重视。
四、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若干思考
( 一) 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性质的判断是划分派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的关键。从《劳动合同法》第58 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劳务派遣单位认定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也可在《劳动合同法》第92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 条、第16 条等可以看出,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被加重了, 用工单位的责任被减轻了, 说明我国对劳务派遣关系性质的认定是一重劳动关系, 兼顾共同雇主责任。但笔者认为, 从一重劳动关系说出发, 派遣单位担当着唯一的雇主的角色, 但其对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过程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 涉及到劳动保护和与工作相关的劳动争议时, 更是难以承担雇主义务, 另外, 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 则是将用工单位排除在劳动关系构建主体之外, 这将为用工单位逃避雇主责任留有借口, 派遣工的利益难以保障。
( 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修改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衔接不顺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原规定由于过于笼统, 使得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责不清。一方面当派遣工权益受损需要找雇主赔偿时,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互相推诿, 派遣工索赔无门。另一方面, 对于因派遣单位自身的过失而造成派遣工权益损失的, 由用工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则会使用工单位的成本增加过高, 这也弱化了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变上述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工全部责任的义务和理清了用工单位无须为派遣单位自身过失买单的情形。但是, 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更多体现的是派遣单位应尽的义务而对于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又给予弱化。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就未提及用工单位在派遣工从事劳动遭受事故伤害的赔偿法定义务, 只是弹性规定与派遣单位约定的办法进行补偿, 这明显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尽的雇主责任不符。笔者认为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不能仅依靠工伤保险来赔付, 用工单位虽然与派遣工无劳动关系, 但是其为派遣工提供劳动场所、指挥和管理派遣工的劳动过程, 是实质上能真正了解和掌控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风险的单位, 而且从承担责任的能力上, 用工单位一般资金实力要远远高与派遣单位, 从保护派遣工的角度上看, 用工单位理应相比派遣单位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在国际上, 美国、德国等国家都严格规定主要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雇主责任, 日本则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范围, 在此方面, 我国还停留在以劳动合同这种形式要件来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是有违劳动法的实质公平。为了能更好的落实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 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应先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的补充责任, 这可以避免派遣工因派遣单位未能缴纳工伤保险或异地缴纳工伤保险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 使派遣工的权益救济能有效落实。
五、结语
在劳务派遣中, 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派遣单位将依据派遣协议获得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费并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具有“雇人不用人, 用人不雇人”的特点, 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但也因其特有的用工方式使得法律关系异常复杂, 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也为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也对法律权利与义务及责任进行了新的分配, 但其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商榷。本文针对上述问题, 提出了几点思考, 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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