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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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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精选13篇)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1篇

楚雄市八角镇民族中学开展

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自查自纠和学习情况报告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学校连续发生了5起教师体罚学生或因教师管理教育学生不当造成学生伤害的事件和一起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事件,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八角镇民族中学领导高度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开展了全文传达学习,进行了师德教育大讨论,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学习反思,认真查找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加强师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等行为。

一、充分认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首先,校长组织了中层以上班子开会进行表态。在会上,班子成员纷纷发表意见,大家反思了在日常教学中的工作,没有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恶劣行为;并且自觉监督本校教职员工,坚决杜绝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等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

体罚学生要承担相关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承担三种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被追偿的义务;(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校长提出全校教师要以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作为职业道德准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条例》,针对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事件认真进行讨论,增强教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水平。全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弘扬高尚师德,以言传身教感染和教育学生。全体教职工检查了自己以往的工作,全校没有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现象,大家进一步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事件发生。

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厉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要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肃奖惩,把职业道德建设做为教师培训和考评的重点内容之一,把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同教育教学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 2 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经常违规的教师,应重点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辞退。对于严重体罚学生、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要依法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防范教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防范和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行为发生,把此项工作为创建“和谐校校”、“文明学校”和“平安校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要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师德规范成为教职员工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要求履行教师职责。要进一步开展学习先进教师事迹和师德标兵评比等活动,推广典型,激励教师全面提升师德水平,大力培育教师学术魅力和人格魅力,树立教师队伍崭新风貌。

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和完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行为的处理制度,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行为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用制度约束学校和每一位教职员工。

楚雄市八角镇民族中学 2013年12月5日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2篇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自查自纠报告

前段时间,我校张秀玲体罚学生一事,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声誉。针对这件事情,我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进行了师德教育大讨论和体罚学生现象自查自纠,提出了加强师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的发生。

一、自查自纠情况

通过调查学生和抽查课堂,发现我校老师有以下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1、罚抄:罚抄课文和作业。

2、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3、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4、语言训斥、侮辱学生。

5、罚站。

二、具体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首先,校长组织了中层以上班子开会进行表态。在会上,班子成员纷纷发表意见,大家反思了在日常教学中的工作,有没有体罚学生的行为;并且自觉监督本校教职员工,坚决杜绝体罚学生行为。

2、学校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我校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意见》等法律法规规。明确了体罚学和变相体罚生要承担相关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应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者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施体罚者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被追偿的义务;(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体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刑罚处罚。

2、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学校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厉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肃奖惩,把职业道德建设做为教师培训和考评的重点内容之一,把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同教育教学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经常违规的教师,重点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辞退。对于严重体罚学生、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要依法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章立制。

学校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和完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重新修订了《双语小学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双语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用制度约束学校和每一位教职员工。

4、加强监督。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的教师行为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导处,杨明耀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接受家长和学生的监督,每学期末开展家长评校、学生评教活动。

总之,体罚与变相体罚,不仅给学生造成身体的伤害,还使他们稚嫩的心灵受到伤害,成为他们人生中永远的噩梦。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其责任不仅在于教育者,教育管理者,更在于教育各项制度的改革,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是否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这是社会的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挑战,今后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使全校教职工依法从教,树立双语新形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3篇

依法治教要求各个法律主体都要依法办事,要求学校和教师都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且在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同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教师的心理往往陷入矛盾痛苦之中,不敢管教问题学生,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不管学生,学生不会上告、举报,这样就能保全自己。我认为,这不是教师存在的价值所在。

需要指明的是,管教是指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法律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应当成为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生动辄就把教师的管教行为等同于体罚这种违法行为,以“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理由来对抗教师,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当然也不乏极少数素质低下的教师对待学生以管教为名泄私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媒体报道的在偷他人物品的学生脸上刻“贼”字等,这些是玷污“教师”形象的败类,是不折不扣的“假冒伪劣”。

同时教师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的人才观念、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市场化办学竞争压力的增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道德认知的畸形等因素,尤其是对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又由于在宣传上,对教师转化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的工作有误导,因此教师心理上有所顾忌,从不敢管逐渐演变到不愿意管,就怕“体罚学生”。是的,谁都不愿意看到因为管教学生或者管教不当而被举报,甚至被诉诸法律,一旦发生了诉讼事件,作为教师就算胜诉了在心理上也不好受,败诉了更是抬不起头,甚至葬送于自己一生热爱的教育事业。

弄清“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法律意义,可以为教师解除一些困惑。首先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是违法行为。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违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而不是学生或者某些人想当然地去定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现在就对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进行分析。如果说教师的行为违法的话,往往是认为教师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的客体是行为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违犯课堂纪律,屡教不改,完不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本身就已经违法了,何谈合法权益?违法的客观要件是行为造成的必然后果,学生往往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自己的学习任务没有完成,进而不尊重教师的劳动,危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违法的主体是教师,作为教师来说,社会赋予教师的责任、他们的良知等使得他们遵守法律,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违法的主观要件,教师在主观上也是为了教育学生,改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甚至是严重不良行为,使他们养成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在行为过程中,批评学生,帮助他们进步,采取惩罚措施也并非是出自教师本意,即使过当,也是过失造成的,应当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

综上所述,随着教育方面法律及有关制度的完善,社会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治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要完全遵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依法处理。教师也要依法执教,积极学习有关法律及制度,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成为社会的楷模,为学生树立起榜样。一句话,教育教学关系中所有的法律主体都要依法进行活动,真正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教育的长足发展,为科教兴国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从而促进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

(作者单位 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中心小学)

体罚或变相体罚自查 第4篇

通过学习新教基„2010‟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精教科党工发„2013‟38号《精河县教科局关于对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精河县教师师德“十不准”》等相关文件,我园对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园认真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自查自纠。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幼儿,罚站、提重物等;教师打幼儿,不让幼儿进教室听课等等。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幼儿”;《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法律禁止体罚幼儿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幼儿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幼儿。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幼儿的身心。教师体罚幼儿,实际上是在为幼儿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幼儿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幼儿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幼儿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分析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主要是:法规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是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的一种违法行为,“师道尊严”等陈旧的教育思想作祟,认为“严”师出

高徒,“打”能出高分,是教育“差生”的好方法。部分教师“恨铁不成钢”,陷入了“唯分数论”的误区,采用“关、卡、压、打”等办法促使幼儿听话,逼迫幼儿“认真”学习。

针对以上情况,我园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将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幼儿,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幼儿,教师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幼儿。

四、不得歧视幼儿,不得有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幼儿合法权益。

五、强化个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师不仅应当教育幼儿遵纪守法,自己尤其要学法、懂法,成为幼儿的楷模。

六、积极塑造新型师生关系,增进师生间的交往和交流,努力做幼儿喜欢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经自查,我园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双语幼儿园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5篇

自 查 报 告

师德是人民教师依法施教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于搞好教书育人是非常重要的。师德修养主要应该包括:依法施教,为人师表,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良好的师德。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人首先正己,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遵纪守法,积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教师不但要用自己的学识教人,更要注意用自己的高尚的人格育人。教师要自敬自重,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首先必须热爱自己本职工作,需要专心至力教书育人工作。勤勤恳恳,对学生高度负责。做一个真正无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关爱学生,需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各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古人说:严是爱,松是害。教师对学生的爱体现在了解,关心,理解,信任每一个学生,体现在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加强政治学习,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教书育人方面,需要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总之,我校全体教师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在教育教学工作,从未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2010年7月10日

学校教师无体罚 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 第6篇

处理制度

西安市西城中学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西城中学

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

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绩效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校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教育局,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第7篇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当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

3、情节严重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施罚教师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得晋升教师职务;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县教育局,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受罚学生疗伤其间的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其它费用,一律由施罚教师全额承担。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所在年级或处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要在全体教师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

第七条 施罚教师若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八条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考核、发放奖金、评优晋职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

第九条 学校对施罚教师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人代表负责解释。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 第8篇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一切有体罚或变相体罚性质的行为。本着“依法治教”的原则,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状》:

凡有欧打学生、罚做额外作业、罚做额外劳动、罚做清洁、罚跑步、罚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用语言文字或其它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爱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等行为都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发现,检举并查实后,学校将不论何种原因,不论资历深浅,不论贡献大小,均予以严肃处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或会议公开检讨,从重减扣“师德考评分”,一年内实行评先“一票否决”。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重的,或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的,予以停职反省并且反省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经济物质待遇,一年内在评先、晋职、调资、续聘、转正、民转公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或者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对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在两年内不晋职,不调资、不续聘、不转正、不办理民转公。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教师资格。

五、凡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引起民事诉讼的,由教师本人承担医疗费、家长误工费、伤残补助等有关赔偿责任。

六、凡党员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另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七、凡教师明示或暗示学生体罚学生的,或者教师上课不到堂由学生组织管理课堂而体罚其他学生的,均由教师本人承担体罚学生的责任,处理办法同上述第一至六条。

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未签订新的《责任状》以前有效。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9篇

为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校必须认真对教师进行“反罚”的宣传教育,组织“反罚”领导小组,为杜绝体罚于变相体罚现象的发生提供组织保障。

二、教师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反罚”的法律意识。

三、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学生人格 尊严的行为。

四、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在校生活,对有违反学校纪律制度 行为的学生进行耐心地教育,不独实施“罚站”或“罚做其他事情”的方法来处罚学生。

五、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学习,对学习有困难、成绩差、学习不认真等学生,教师不得加重作业量的方法提高成绩,更不得实施罚作业的方法处罚学生。

六、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交换司应当采用正面教育的方法,不得对学生施加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七、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热未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

八、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分别给予行政记过、降薪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当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发生时,任何学校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10篇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临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东白小学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 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的全额奖金;当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施罚教师是班主任的,扣发当学期的全额班主任津贴。

3、情节严重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施罚教师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得晋升教师职务;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并扣发当全额班主任津贴。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教育局,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受罚学生疗伤其间的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其它费用,一律由施罚教师全额承担。

第六条 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所在年级或处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要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

第七条 施罚教师若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八条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考核、发放奖金、评优晋职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

第九条 学校对施罚教师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人代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一杜绝”杜绝乱收费。“二制止”制止滥办班补课、滥发资料。“三严禁”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参赌严禁教师以生谋私。“四公开”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大宗物品采购公开基建项目招投标公开为重点深化行风建设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为我校的教育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 一级——学校 二级——各科组 三级——教职工个人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下一级内容包含在上一级之中

1、一、二级自查自评的主要内容 A、群体师德创优活动是否正常开展实际效果如何 B、学校师德监察委员会和班级师德评议小组有否正常开展活动对 师德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校采取了何种措施有否真 正落实 C、学校收费有否做到规范化如何做到规范化 D、学校的校务、财务、大宗物品采购基建项目招投标有否公开 如何落实和保证 E、学校的教师聘任领导小组有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如何履行此项职责 F、学校领导班子抓行风建设的责任制有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如 何落实责任制

2、三级自查自纠的内容 G、教师有无违反学校规定滥办班补课、滥发资料如何制止此类现 象 H、教师有无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以生谋私的行为如 何禁止此类不良行为

四、方法与步骤 自查自纠工作安排在今年3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分五个阶 段。第一阶段准备发动。3月10日—3月20日

1、召开学校党政工班子会议统一认识明确分工

2、建立学校行风建设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3、制订行风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

4、召开全校教工大会进行动员 第二阶段3月21—3月28日自查自评

1、对照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进行三级自查、自评

2、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征求对学校行风建设的意见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承诺书 第12篇

依法从教,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区等各级教育部门关于儿童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园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提高外聘教师依法从教的观念,保护幼儿身心健康,防范和杜绝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外聘教师应坚持依法从教,对幼儿细心耐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发生。

二、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属于体罚:殴打、推搡、罚站、罚跪、罚跑、罚蹲等有损幼儿身体的行为。

三、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属于变相体罚:罚禁闭、罚不允许参与某教育活动、讽刺挖苦、谩骂、污辱、大声呵斥等给幼儿身体、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和语言。

四、对体罚幼儿的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发现外聘教师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口东幼儿园

(盖章)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资料 第13篇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的意识,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违反国家教育法令法规的行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目的的手段,将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乃至造成终身危害后果。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道德败坏、教育水平和教育方法粗暴低俗的表现,也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必要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对学生实施打、推、拉、踢、扭等行为或者用东西击、敲、戳学生身体等有损学生健康的行为。

2.罚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等场所站立,罚跑、罚劳动,或不让学生休息,不让按时吃饭等行为。

3.令学生大量、机械地做作业的行为。

4.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的行为。

5.以停止上课、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行为。

6.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如: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威胁恐吓、呵斥、讽刺、挖苦、影射、株连家长、冷落学生等造成学生心理与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

7.擅自停止学生进校上课的权利,或“遣送”回家(包括令学生回家取作业),停止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8.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的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经发现或者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先由学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期及考核下降一个等级,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责其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扣除当月相关工作量津贴及绩效部分的津贴;凡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均由本人承担。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停课检讨,跟班学习,扣除当月相关工作量津贴、学期绩效津贴和绩效津贴;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取消二年的评优评奖。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通报处分,停课检讨,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学校上报教育局,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本人下岗待聘。

4.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给予通报处分,停课检讨,学期及考核为“不合格”,由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受害学生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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