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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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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一、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相当复杂,当今经济学家普遍将其分成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这两大类型。这两大类型又可以分为很多不同的子市场。其中,货币市场包括很多方面,其中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是货币市场相当重要的几个方面。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有两大方面:中长期信贷市场以及证券市场。其中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即为中长期信贷市场。而证券市场是经过证券的发行与贸易进行融资的金融市场,此中包含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租赁市场等。当今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一定的优缺点。

先从缺点方面来看: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然而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一一列举。

首先,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过度依赖于政府,民间资本不突出显出死板僵硬,且在有限的各领域创新中,进展失衡。这都导致了金融资源效率降低,我国金融创新能力削弱。第二,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虽然目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与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国家的政策落后,并且国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导致一些企业钻空子,插漏洞。第三,上市公司的股权及治理结构不周密。2006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上市公司关于股权和治理结构的很多问题已经被解决,然而过小的投资者比重,较大的国家股,法人股比重,使流通股过于分散,与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相违背。第四,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出入不断完善的阶段,关于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于资本,信息,专业知识都相对滞后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在交易时,权益往往受到侵害。而目前,我国应适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优势方面:即使我们国家金融市场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朝着市场化方向的不断改革,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目前,社会金融体系的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广泛。它基本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地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迅速发展已有的创新产品;市场布局尤其是融资结构更为优化,直接融资范围有很大提高;金融市场范围不断加大,市场影响力和涵盖面也不断加强;金融市场改革进展顺利,呈向上结构发展。

二、金融机构改革

1.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金融机构只有一家,即承担中央银行任务又具体办理大部分银行任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金融市场得到很大改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金融机构30多年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布置宏观调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新型商业银行为主体,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并存的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新金融架构体系。

2.深化金融机构改革

此次在杭州举办的G2O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就世界经济展开重要讨论。我国的金融机构如何适应世界经济大潮,以确保可以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最重要的就是改革。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其平稳按照向上的轨道运行,金融机构改革成为三十多年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现状,应深入金融机构改革。

首先,应深入进行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众所周知,美国金融业监管及其严厉,我国也可以根据国情,将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的范畴,以强化对于金融公司的监管。并以美国为前车之鉴,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美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广大人民的正常理财以及国家金融业平稳有序发展。防止系统性风险也是必须进行的,去年,中央提出了包括去杠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要求没有系统性的财务风险,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监管部门需要对此提高警惕。

其次,改进政府的作用。政府应将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的税收,会计,财务等制度建立起来;也应将金融机构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束缚解除;政府对社会金融机构的管制放松,不必要的金融发展条件予以去除,采用支持的策略使其建立正确的激励体制;稳步推行各种工具以利于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其中包括衍生的金融工具;针对评级评估会计确立明确的战略,使其既能考虑中长期市场发展和培育的需要,又能满足当前市场上的需求。

第三,应加快金融机构的创新。通过多样化,全面化,同质化这三方面进行市场金融组织结构创新,并使金融机构与其他业务领域结合,将以传统单一业务经营为主的金融机构转变成提供全能的服务的金融企业,使不同机构逐渐趋同。70年代以后,几乎所有大型商业银行均向连锁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发展。此举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同时增加经营效益,以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品种。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敏锐。

第四,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大力支持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区域性专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挥典当行业的作用,使其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服务。大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鼓励符合相关条件,自身具有经济优势的地方法人以及金融机构尽早申请上市。同时,积极引进外资,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加强建设地方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尽早和相关部门联系,推出合理的共同协调的金融改革和创新方案,服务于社会金融市场。

第五,有效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国家通过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从而引导金融机构使其稳健经营,切实改进流动性管理和信贷管理方式,注意保证将金融市场的预期稳定,建全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方式以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及水平。加强跨市场金融产品的监管协调和风险监测,加强交叉性以促进社会各类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工具的协调高效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应该采用综合措施来维护社会市场金融稳定,将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扎实做好,守住底线,坚决不让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保证金融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第六:新型金融机构应建设金融业新格局,拥抱“互联网+”。随着互联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终端通信等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词汇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并以蓬勃之姿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当今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新型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互联网+”的新型金融模式,推动自身企业转型。使企业适应世界潮流趋势,发展更好,建立需求导向的创新路径,使中国金融市场充满活力与生机。

第七,建立与农村新金融相得益彰的金融体系。推出适应农村和农村新经济发展的治理结构。当前,村镇银行的收取存款的渠道狭窄,业务范围受限,如一些银行卡业务及国际贸易结算等业务在村镇银行是不能进行的。截止2015年底,中国大约有500家村镇银行,其中大部分村镇银行里还未形成独立的IT系统,这使得新产品研发的速度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村镇银行应积极面对挑战,主动适应新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如引进民间资本,探索员工持股等制度安排,深耕农村市场,做有特色的“精品银行”等。在公司治理上,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村镇银行相关章程,有效行使出资人及股东职责。相关领导也应该尊重其独立经营权,坚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原则。

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改革是关乎国际民生的大事,追溯历史,我们坚持改革开放,积极面对当前经济局势;方眼世界,我国应积极改革,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面临的挑战,以创新思想,发展理念,使我国金融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生活富足。

作者简介:曹博焮(1996- ),男,辽宁省锦西市人,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金融学专业学生

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对金融风险压力的测试逐渐从基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向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关注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转变,具体表现为压力测试模型融合了偿付能力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主要采用的还是银行业的微观数据,反映出监管当局希望通过控制银行业的经营行为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与传染,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的逐渐上升的监管思路与过程。应进一步明确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是互为补充的,也具有其局限性;要基于中国国情完善压力场景的设计,并借鉴最新研究成果设计有效的压力测试模型,进而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压力测试模型;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偿付能力风险;流动性风险;压力场景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基于中国国情和国际环境进行科学决策,进而需要准确评估和预测金融风险压力。“压力测试”最早产生于工程学领域,其后一些金融机构发现可以借鉴压力测试的思想研究假设的冲击如何影响其资产负债表以及资产价格。较早使用压力测试的金融机构是摩根大通集团(JP Morgan),其开发的RiskMetrics系统所测度的VaR(Value at Risk)体现了压力场景下资产价格的最大损失值。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借鉴VaR的思想,在资本充足率计算和Basel II第二支柱中均体现了压力测试的监管导向。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具有浓重的微观审慎监管意味,其关注点主要在个体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上,关注压力场景下金融机构是否健康稳健地经营。从微观审慎来看,风险压力测试的实践往往假设“借款人信用质量恶化”或者“资产价格下跌”为外生因素,进而测试在这些外部冲击场景下单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所承受的压力,其测试结果往往较为简单(Demekas,2015)[1]。在基于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压力测试中,流动性风险常常与偿付能力风险割裂开来,且缺乏宏观经济与商业银行体系之间的反馈机制,一旦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冲击具有多期效应,则微观审慎监管下的压力测试无法刻画这种持久的影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单独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无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正如曾任国际清算银行(BIS)总经理的Andrew Crockett所讲,微观审慎监管付出的很多,但收获的很少。只要其功能能够被其他金融机构取代,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通常不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应关注金融体系受到冲击后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防止出现“个体最优但非整体最优”的“宏微观悖论”,金融领域的压力测试应更关注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2008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风险压力测试与之前存在显著区别:第一,更加關注偿付能力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机制,更加重视在压力测试模型中融合风险传染的因素(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13)[2];第二,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贡献度,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第三,确定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应该具有宏观审慎导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12)[3];第四,关注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敞口、资产抛售行为的负外部性等共性问题,从而构建宏观审慎导向的压力测试模型(Bernanke,2013)[4]。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实践中所使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也存在差异。有鉴于此,本文对国际金融危机后较为典型的宏观审慎导向的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进行梳理和比较[5],以期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实践以及优化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参考。

二、嵌入流动性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的压力测试模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将宏观审慎导向的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应用于监管模型中,比如识别金融周期、确定压力场景、计算资本缓冲等,其核心在于同时嵌入流动性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

1.加拿大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加拿大中央银行开发的自上而下的压力测试模型MFRAF(Macro-Financial Risk Assessment Framework),不仅测试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风险,同时也考虑了融资流动性风险,并测试了双边风险敞口暴露导致的传染风险。MFRAF的主要特色是考虑了银行债权人的行为动机,研究了宏观风险形成的微观机制。MFRAF认为短期债权人如果担心银行的资产质量,则其继续提供短期资金的动机就会减小,因而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如流动性资产比率、短期融资能力、金融资产市场流动性状况等)纳入模型。MFRAF主要包括三个相互独立的模块:第一个模块关注宏观经济冲击引起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第二个模块在第一个模块测试信用风险损失程度的基础上将融资流动性风险引入模型在MFRAF中,λ=流动性资产+资产抛售折扣率×(非流动性资产—信用损失)到期债务,λ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流动性指标,既考虑了流动性风险,又考虑了信用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的主要类型);当λ大于1时,商业银行遭受挤兑的风险较低,相反则风险较高;当一家银行发生挤兑时,抛售折扣率将会变大,从而更容易发生传染风险。 ,第三个模块刻画第二个模块导致的能够通过市场传导的传染风险。

2.挪威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挪威中央银行开发的压力测试模型认为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企业部门的冲击,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和净利润与经济产出密切相关,但其短期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比率基本保持不变。挪威中央银行主要关注银行的股票价格,但银行股票价格并不是压力测试模型的主要输出变量。在金融体系压力场景下,假设Norwegian合成指数降低30%,估计银行的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进而得到“商业银行股票价格”与“银行实际ROE与历史平均ROE(12%)之差”的相关性。假设初始时六家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都为投资级(其中四家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要收入来源,资本充足率较高;另外两家以企业贷款为主,资本充足率呈下跌趋势),在困境时期这六家商业银行的股价下跌幅度为20%至50%,两家银行信用评级下跌至非投资级;当实际ROE为零时,假设银行股票价格下跌50%;当股票价格下跌50%时,假设股票价格波动率增加一倍。压力测试结果表明股票波动率与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密切相关。

3.美国监管当局的压力测试模型

美国监管当局对七家大型银行控股公司进行了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主要关注银行股票价格下跌对其信用评级的影响。测试结果表明,当商业银行股票价格下跌20%至84%时,这七家银行才有可能降至非投资级;基于市场价格计算的隐含违约概率可以作为银行降级的预测因素,但对初始评级的影响却不大。比如,两家银行的初始评级类似,一家银行可能股票价格下跌30%就会被降为非投资级,但另一家可能股票价格下降64%才被降为非投资级,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导致的损失预期并不相同。美国监管当局的压力测试模型还表明,降级风险较高的银行往往是短期融资比率较高的银行,因此其系统性压力测试模型还考虑了股票价格下跌对市场资金提供者提供滚动资金支持意愿的影响。

4.奥地利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奥地利银行体系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模型主要基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覆盖了国内所有银行的并表数据。其对流动性风险的测试主要通过考察商业银行对抗困境的能力,需要解决数据可获得性、参数不确定性等问题,并明确压力场景下流动性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相互传导机制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定位。奥地利中央银行对流动性压力的测试覆盖了国内29家大银行,目的是为了促使商业银行将自身流动性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避免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带来道德风险问题。

5.荷兰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荷兰银行(Netherlands Bank)开发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Liquidity Stress-Tester,LST)是从上至下的系统性风险测试模型,使用的数据是商业银行层面的数据。根据Basel III,LST运用蒙特卡洛方法模拟流动性缓冲、LCR和NSFR等压力场景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同时也考虑了中央銀行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影响。LST主要测试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融资流动性风险,并没有刻意考察偿付能力风险,但考虑了流动性风险导致的商业银行股票价值降低的问题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在两类风险的相互影响方面,LST模型一方面考虑了资产抛售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跌对商业银行偿付能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挤兑风险对信贷供给的影响,且考虑了银行惜贷产生恶性循环对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同时LST模型还考虑了异质性声誉风险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对银行股票价值的影响。

6.墨西哥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由于墨西哥中央银行能够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运行数据,因此其压力测试模型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测算银行体系的损失分布在墨西哥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基本思路为:来自宏观经济的冲击使银行出现初始信用损失,并会导致一些银行倒闭,且倒闭会传染,因此需要在一定的假设下模拟银行体系的损失分布。墨西哥中央银行了解每一家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暴露,且墨西哥银行体系规模较小,因此比较容易模拟出可能的损失分布。墨西哥中央银行压力测试模型通过宏观经济等共同的风险因子模拟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比如利率的上涨会使得资产价格下跌以及贷款组合违约率上升等),并使用结构化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银行体系损失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尽管此方法存在局限性,但结构化向量自回归模型能够捕捉宏观经济冲击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短期影响,且中央银行有足够的数据测试此影响。

7.韩国中央银行的SAMP模型

韩国中央银行开发的SAMP(Systemic Risk Assessment Model for Macro-prudential Policy)模型可以测试银行体系的各类风险,且可以评估系统性风险。SAMP不仅模拟宏观经济冲击的第一轮影响,还可通过模拟银行间传染、资产抛售、信贷收缩和去杠杆化等进一步模拟第二轮影响。SAMP包含六大模块:宏观风险模块、银行盈利与损失模块、违约传染模块、融资流动性风险传染模块、多期模块和系统性风险度量模块。在SAMP整体模型中比较有特色的是融资流动性风险模块,其主要通过偿付能力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交互作用以及银行体系的关联度来评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8.欧洲中央银行的压力测试模型

欧洲中央银行开发了自上而下的宏观压力测试模型来估计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风险,该模型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宏观金融压力场景设计、压力场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偿付能力计算和传染模型。在宏观金融压力场景设计方面,金融冲击主要来自历史分布的尾部极端数据,变量之间的相关性使用Copula模型估计;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压力场景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损失吸收能力的影响;在明确这些影响的基础上,假设商业银行最大化经风险调整的收益,动态计算在压力场景下的商业银行偿付能力;以上分析属于第一轮影响,第二轮影响主要关注各种冲击在银行间的传染和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反馈,使用的模型包括基于风险敞口的银行间市场传染风险测试模型、基于会计数据的交叉传染模型、基于市场数据的传染模型以及DSGE模型等。

三、典型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比较

从本质上来讲,在微观审慎监管视角下,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测试是局部均衡分析导向,而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下的风险压力测试则具有一般均衡分析导向。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反映出微观审慎监管无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对具有一般均衡分析导向的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下的风险压力测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反思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应对冲击的集体行为模式,监管当局应该重视宏观经济的冲击如何影响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应该将流动性风险等传染性风险纳入系统性风险的分析模型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宏观审慎监管视角设定压力场景也不宜过度使用一般均衡分析。比如,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下,压力场景包括当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时政府或者监管当局的救助,而一旦压力测试场景考虑了银行对监管当局和政府救助行为的反应,则结果很有可能是银行预期政府会救助而更加没有审慎性,导致无法预判真正的风险。因此,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应逐渐从局部均衡分析向一般均衡分析过渡,但要权衡“过渡”的程度。

从各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过程来看,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测试和保证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宏观审慎监管出现了微观化的实施特征。加拿大中央银行、挪威中央银行和美国监管当局开发的模型都主要使用金融市场数据,即根据商业银行的股票数据来测试银行体系风险。这些模型的整体结论表明,基于金融市场数据对银行体系的风险评估比监管指标所体现的银行业风险要高(见表1)。

对几种较为典型的嵌入偿付能力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进行比较(见表2),可以看出,虽然宏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系统性风险,是一个整体和宏观的概念,但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主要使用的是银行业的微观数据。这也反映出监管当局希望通过控制银行业的经营行为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与传染,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的逐渐上升的监管思路与过程。

四、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的实践与改进

国内学者对中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构建金融风险压力指数,其目的是为了监测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也与中国尚未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赖娟和吕江林(2010)构建的金融压力指数显示,2008年10月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压力最大[6];陈守东和王妍(2011)使用MS-VAR模型构建金融压力指数,并检验其与工业合成一致指数的动态关系[7];刘晓星和方磊(2012)利用CDF-信用加总权重法构建包括银行、股票、外汇、保险四大市场的金融压力指数测度模型[8];刘瑞兴(2015)对各种类型的压力指数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研究金融压力对实体经济的冲击[9];张晶和高晴(2015)结合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特征设计了金融压力指数,并对其宏观效应展开研究[10];陶玲和朱迎(2016)将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提出了包含7个维度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综合指数[11];张勇等(2017)运用复合式系统压力指标方法,通过设置时变权重从纵向和横向维度构建金融压力指数[12];徐国祥和李波(2017)选取2007年1月4日至2015年9月30日银行、股票、债券和外汇市场相关指标的日度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构建金融压力日度指数[13]。

为了有效评估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在2012年对17家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了压力测试,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场景压力测试、信用风险敏感性压力测试、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压力测试、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汇率风险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等。之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前28家大型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的结果显示,中国银行业能够经受GDP增速降至4%的冲击。为了守住不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人民银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重点考察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

总体来看,中国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过于乐观看待压力测试的结果。商业银行通过了压力测试,并不意味着银行业不会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会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出现损失。压力测试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也会存在局限性,对压力测试的结果要有客观的认识。第二,压力测试的场景设计存在局限性。从中国压力测试的场景设计来看,其核心思想均在Basel协议的框架之内,没有涵盖更为广阔的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比如,没有关注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资产价格的波动给银行体系带来的影响以及金融创新给银行体系带来的冲击等场景。第三,模型设计上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主要应用的方法仍旧以指标法为主,而以Basel III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指引文献已经将偿付能力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纳入系统性风险管理模型中。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开发更加精细和高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方面需要也正致力于将微观审慎导向转变为宏观审慎导向,从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风险转变为关注金融体系整体的系统性风险。正如Andrew Crockett所讲,应该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联姻”。然而,“联姻过程”困难重重,比如风险汇总、各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各个主体应对冲击的反馈行为等,甚至计算能力,都面临严峻的考验。对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来讲,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压力测试的作用。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主要是用来监测和管理金融體系系统性风险,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具有风险管理工具的共性特征,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或者市场参与者不应对压力测试结果报以过高的期望。在美国和欧洲,公众对Dodd-Frank法案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的压力测试具有极高的期望,进行了大量的对银行倒闭场景的压力测试。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不论覆盖的风险因子如何广泛、分析模型如何精练、压力场景如何精确、金融监管当局如何与公众交流,总有无法想象的风险存在,风险压力测试总会出现失误,其结果要么悲观,要么乐观;况且,总会存在不完整的数据、低估冲击程度等;因此,每个人应该将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来理解。对于“更大的背景”的理解,英格兰中央银行(Bank of England,2013)认为,风险压力测试是其向议会履行义务的工具、完成公众赋予其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使命的工具[14]。因此,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的理解要谨慎,要明确其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是互为补充的,是有局限性的。

第二,完善压力场景的设计。金融体系能够承受一种压力场景并不意味着能够经受其他类型冲击的考验,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从多维视角设计压力场景。美国和欧盟等往往将压力场景限制在一种或者两种可能(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压力测试的实施成本);同时,在场景种类选择上,美国基于Dodd-Frank法案往往假设冲击来自宏观经济,仅仅关注宏观经济的冲击会如何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表明来自金融体系的冲击会反作用于实体经济。Alfaro和Drehmann(2009)对于30个国家43次银行业危机的研究表明,只有一半的银行业危机是由宏观经济引起的,其中70%以上的银行业危机无法基于过去的场景设计(来自于宏观经济的冲击)来正确估计其损失的严重程度[15]。多场景的压力测试能够防止商业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博弈(Game the Test),防止商业银行投机取巧地通过某一个场景下的压力测试;此外,压力场景的设计还应该考虑金融全球化导致的国家间风险传染,要强化各国的金融监管合作[14]。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全方位了解各个风险因子的运动轨迹,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压力场景,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场景。

第三,有效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的测试,不仅观念上需要从微观向宏观转变,其方法也应改变。不能仅仅依靠基于资产负债表数据的计量模型,因为此类模型往往是针对个体金融机构开发的,且其数据精度和可得性都无法满足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其实,压力测试模型非常丰富,如何将不同的压力测试方法和结果进行综合是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问题。基于资产负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往往与定期的金融稳定报告有关,而基于金融市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往往能够提供频率更高的测试结果。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监管当局通常将基于金融市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与基于资产负债数据的压力测试模型结合起来使用。同时,还要权衡各模型的基本假设以及潜在的矛盾。微观审慎监管视角下基于新古典经济学建立的压力测试模型具有局限性,还应考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如市场参与者异质且有限理性、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金融机构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行为特征等。为解决传统模型的局限性,Bookstaber(2012)提出了自主行动者模型(Agent-based model,ABM)[16],欧盟基于ABM建立了CRISIS(Complexity Research Initiative for Systemic Instabilities)模型。总之,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以其复杂性给金融监管当局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金融监管当局应借鉴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设计有效的、符合国情的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模型,以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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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OOKSTABER R. Using agent-based models for analyzing threats to financial stability[R]. 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0003,2012.

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3篇

在本刊上期正在付印之时,一场全球金融风暴不期而至。对于大多数中国普通百姓而言,这场危机并不远。因为中国早以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甚至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加强。

如今,这场金融风暴在各国政府的一系列救市举措下稍显喘息之机,但认为已经风平浪静未免太过乐观,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你的生活必将受到这场金融风暴的波及。手中的股票怎么办?房子是买还是卖?当前经济形势下是否不适合跳槽?在金融风暴中,你要学会把握自己的财富航向。而我们也希望能透过众多海内外金融专家的声音以及这场金融风暴中近距离体验者的感悟,来为你财务自由的航程中竖起一座灯塔。

全球金融风暴大扫描

当前,一场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各大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无一幸免。由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全球金融风暴都经历过哪些重要时间节点?各国经济都经受了多大程度的冲击?在下面这幅世界地图中将为你一一呈现。(其中,颜色较深的国家代表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较大,较浅的地区意味冲击较小。各地区的股票指数变化为截止10月21日的最近三个月的股指跌幅)

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中国金融开放

1.分析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特征。

发达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有很多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但绝不能盲目模仿。在金融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条件和有序执行步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现问题,减少金融自由化进程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世界各国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可以追溯到金融自由化。大多数国家必须首先在金融自由过程中改革利率。利率改革通常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然后,对银行业进行改革。为了实现经济和金融自由化,是否有可能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使银行的利润多样化,就必须使银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并使自由银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可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然后,我们必须增加国内金融资本,将外资引入国内金融市场,并鼓励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最后,金融自由化的过程应基于该国的实际情况并分阶段进行。调和财务自由与财务自由之间的关系需要大量工作,而不是盲目地争取成功,应该充分考虑金融自由化的可能问题和潜在风险。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全面援助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努力避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深化中国金融形势的战略措施

2.1消除隐性金融风险,为金融自由化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是一个刚刚开始实现金融自由化并需要消除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潜在的金融危险为金融自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此,我们必须集中精力解决不良资产贷款问题,这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自由化至关重要,是确保我国财政金融自由化的关键。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适当的解决,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不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贡献。已经遭受资产损失的银行应加快解决问题资产的步伐。如果条件允许,它们可以吸引私人或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管理。同时,我们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步骤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提供法律援助以解决不良资产,以便遵守法律。

2.2稳步推进利率市場化进程,发挥利率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实行利率控制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放开利率市场,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但是,这个过程是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历史原因,渐进和有序的进展一直很缓慢。一个缓慢的过程绝对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因此必须根据适当??的规则分阶段进行。当前,我国在确保利率自由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是对权力的追求和信息的不对称。对权力的追求与垄断的存在相关联系,而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全竞争的存在相关联系。我国需要制定适当的支持措施来解决这两个问题。

2.3继续推进资本自由化改革,寻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融合。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放了中国证券市场,但只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证券市场才更加开放。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它不仅要求中国开放,而且要加深开放,即与世界融合,按照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开放,改变原有的中国证券市场,市场的出现调节着中国的行为。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参与者。在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国可能会实施三阶段战略。首先是允许外资间接参与证券市场,然后是允许外资进入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最后是完全开放和发行股票。资本的简单引入导致双向发展,并且可以进行资本出口。

4.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自由化顺利进行。

金融自由化当然并不意味着仅仅放开金融市场。金融自由化与缺乏监督不同。在实施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加强财务管理,必须适当管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督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实现金融自由化。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尽管他们的金融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但对金融自由仍有许多限制。只有在这些限制的框架内,才能进行金融自由化。如果超出这些限制,则将无法实现金融自由化。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必须坚持实施金融自由化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绝对不是以前的行政监督,而是法律监督。法律是监管金融市场的主要方法,它将在市场上没有严重的问题。当出现问题时,我们必须坚决避免行政干预。只有在市场不能很好地调节财务状况时,政府才会进行干预。其次,对于财务监督,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制定适当的监督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这为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结语

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在推行计划经济。这样的经济措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过去的。这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引入市场经济后,我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应该自负和固执。我们必须开放我们的问题,并努力吸收发达国家在其金融自由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结合国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抓住机遇,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改善中国自由化体系的财务状况,并制定适当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做到最佳实践。中国经济可以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探析[J].全国流通经济,2020(24):161-163.

[2]张家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J].山西农经,2018(23):101.

[3]谢跃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和中国金融市场开放[J].中国市场,2014(29):63-64.

安徽新华学院 安徽合肥 230088

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5篇

美国正在重建以美国为中心的、美国利益优先的贸易新格局,我们将其概括为“三条腿走路”:第一,修改多边贸易规则,以WTO为代表,谈不拢,就“退群”;第二,重建双边(或区域)贸易体系,以美-加-墨协定(USMCA)、美韩协定,和正在谈判的美日协定为代表;第三,重新定义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有两个选择:要么谈判,达成某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很可能是美国占优的;要么被孤立,USMCA中的排他性条款就是证明。极端情形是,G2脱钩,各自循环。

经过长达14个月的贸易谈判,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方于9月30日达成《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以取代1994年以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美国当地时间10月1日,特朗普和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在白宫先后发表演说,庆祝USMCA的签署。特朗普称USMCA创造了历史,称其为“历史上最现代、最先进、最平衡的贸易协定”。莱特希泽称USMCA将成为美国后续贸易协定的模板。他总结了USMCA的三大支柱:公平;保护美国竞争优势的数字产品、知识产权、服务(包括金融服务)贸易条款;消除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新条款,包括对国有企业、汇率操纵、与非市场经济体的关系等方面的严格规定。

通读USMCA条款后不难发现,除了“非市场国家”条款,还有很多排他性条款值得中国关注。
USMCA总览

USMCA將是美国签署的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号称覆盖规模为1.2万亿美元的贸易。表1为美国前十大进口来源国。可以看出,过去五年,中国均为美国最大的进口来源国。2017年,中国占美国总进口总额的比重为21.8%。墨西哥与加拿大分别位列第二和第三位。2017年,总占比为25.9%,超过中国4个百分点。

表2为美国前十大出口目的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分别位列第一与第二,总和占比达到了34%,即美国出口的三分之一卖给了加拿大和墨西哥。而中国占比仅为8.4%,与表1形成反差。可以看出,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为明显。USMCA对美国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北美,更为其在全球重新谈判贸易协定树立了标杆。

USMCA共包含34章内容,协定对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原则、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投资、跨境贸易服务、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监管实践、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的标准与实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有约三分之二的章节与TPP重合。除了增加数字贸易等章节外,USMCA还增加了诸多排他性条款,具有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与NAFTA相比,新协定的名称中已删除了“自由”二字,整体内容并没有进一步降低双边贸易壁垒。该协定是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双边贸易体系的开端,它将中国等西方社会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排除在这一体系外。莱特希泽在演讲中称,当初特朗普布置任务时,希望达成的目标是:保护美国工人,为我们的农民和牧场主而战,维护美国的竞争创新优势,确保我们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准入,最重要的是,为美国带回就业机会。这些目标在协定中都有体现。

美国是新协定的最大受益方,其实现了特朗普政府所谓的“公平、对等”、“让美国获益”的贸易准则。USMCA是特朗普政府利用墨、加经济依赖美国市场的软肋,以威胁退出NAFTA重启谈判为开端,以加征钢铝、汽车关税为手段不断施压和墨、加方做出妥协的产物。新协定使得加拿大对美国进一步开放乳制品和酒类市场(加拿大已同意对美国开放约3.5%),缓解了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困境,为特朗普赢得了农业州的选票。作为交换,加拿大和墨西哥换来了美国汽车关税的豁免、延长至16年的日落条款,以及与加拿大保留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新协定通过实施汽车产业苛刻的原产地规定以及高工资劳动含量要求,力图培育产业链相关技术人员,提振美国汽车业的同时保证相当部分制造业生产回流至美国,增加美国本土就业机会。

此外,新协定在延长生物制药数据保护期、版权等方面提高原来加拿大主张的标准,有利于对美国医药行业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排他性条款的三个表现

第一,汽车原产地规定的区域内价值比例高于旧协定,在促使汽车供应链逐步转移至美墨加三国的同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当前,各国汽车产业依赖于复杂的跨境供应链,但是新协定规定(五年过渡期内)一辆汽车零部件的北美原产地占比须从目前的62.5%逐步提高到75%,并且要求汽车制造商至少70%的钢铁和铝原料必须来自美墨加,这将促使汽车供应链逐步转移到这三个国家。同时,新协定在原产地规则规定,乘用车高工资劳动占比(每小时工资16美元以上的工人生产)需要从2020年以前的30%,逐步增加到2023年的40%。

新协定下,美国提高了加、墨的汽车出口量,但同时设定了排他条款,即75%的汽车和配件必须由北美制造,这一规定将很大一部分中国、日本、欧盟等汽车制造商排除在外。新协定通过实施苛刻的原产地规定,力图培育产业链相关技术人员,保证相当部分的制造业生产回流至美国以及加拿大的高工资地区,同时支持配套的北美钢铝产业。这一原产地规定在帮助美国实现制造业回流、增加就业机会目的的同时,也使得全球其他国家的汽车制造商更难在墨西哥廉价生产汽车。

第二,美墨间取消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这意味着第三方投资者将无法利用这一机制提起仲裁。墨西哥与美国间取消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而加拿大与美国间依然保留这一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如果投资者来自美墨以外的第三方,而该方被美或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那么这一投资者不能成为申诉方提起投资仲裁。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墨西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美国投资,该企业不能作为申诉方对美方提起诉讼。

第三,新协定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歧视性,美国意在通过新协定来约束墨、加两国与第三方非市场经济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新协定中引入了前所未有的排他性条款。第32章第10条规定:如果美加墨三方正在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自贸协定事宜,则缔约方不仅应在启动谈判前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缔约方,还应该尽早将缔约目标应尽可能告知其他缔约方;还需要在签署前至少30天将拟签署文本提交给各缔约方审阅,以评估该文本对美墨加贸易协定的影响;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署自贸协定后的六月内,允许其他缔约方终止美墨加贸易协定,并以缔约方的双边协定取代。

也就是说,未来加拿大和墨西哥是否与中国等签署自贸协定、其希望通过自贸协定实现的目标及谈判文本、拟签署文本都需要递送美国政府审阅。如果美国政府认为加、墨与中国的双边协定对其有任何不利影响,美方均可以美墨加协定为筹码要挟加墨两国放弃对美方不利的条款。当前加拿大有意进行自贸协定谈判的非市场经济体只有越南和中国,而加拿大已经与越南谈妥了相关贸易协定,因此这一规定针对中国的意图非常明显。基于这一规定,未来中加自贸区谈判进程可能受阻。若中国今后有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CPTPP不包括美国)的意向,该规定也将对中国构成障碍。值得警惕的是,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曾表示,美墨加贸易协定将成为未来贸易协定的模板。这意味着非市场经济国家自贸区限制性条款也可能被美国推广至其与欧、日等双边贸易协定中。
USMCA核心条款分析

政府采购(第13章)

美国在多份官方文件中指责中国利用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标准来实施产业政策和支持本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WTO规则。莱特希泽在2018年最新的评估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对于WTO规则的遵守情况的文件中就明确指出,中国国务院曾承诺将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政策脱钩,但均未付诸实施。鉴于此,在USMCA第13章,美国主导设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意在维护不同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和对等地位。文件要求,签约各方政府应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条件应尽可能地减少,即使有,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应该采用国际标准加以界定;应供应商的需求,各方政府应提供其所需的所有可公开的信息和文件;文件还规定应该由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第三方对采购流程进行评估等。总之,美方的诉求就是,美国企业在国外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时,应被给予与当地企业同等的身份。采购方政府不应通过任何歧视性规定将美国企业排除在外。

投资(第14章)

众所周知,投资是中美龃龉较多的领域。莱特希泽在2018年WTO报告中指出,中国通过限制性投资机制保护国内产业,缺乏实质性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继续实行外资股本上限和合资要求、对大量的投资实行逐案行政审批制度、新的和过于宽泛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等。另外,中国政府官员还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将研发中心设在中国、满足与出口或国产化率有关的业绩要求或做出有价值的涉及具体交易的商业让步等。USMCA条款基本上将这些行为都列入了“负面清单”(主要参考条款14.10——绩效要求)。UAMCA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由与公平。

就投资而言,所谓自由,就是给予任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共同的约束条件内的行动自由,而不应该施加任何多余的限制。比如,条款14.9对资产、资本和投资收益的“转移”做了说明——“任一缔约方应允许与协定覆盖的投资相关的所有‘转让’自由地、不迟延地进出其领土。”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本金、利润、红利、利息、资本利得、管理费等等。协定还规定任何缔约方政府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资金从其他缔约方转出,也不得惩罚不服从其命令的投资者;这条规定,等于要求开放资本与金融账户。所谓公平,就是当某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外两个缔约国家投资时,应获得与其本土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此外,本协定还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

值得中国注意的是,本协定实际上也包含一条排他性条款。条款14.14的第1条规定,如果缔约方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是其他非缔约方。并且,该投资者除了在拒绝方以外没有別的实质性投资。那么,协定中规定的权益,都将被否决。这就意味着,如果中国想通过收购一家墨西哥或者加拿大的公司来专门对美国进行投资,美国可以不遵守UAMCA中关于投资的规定。该条款第2条还规定,站在美国的角度来说,如果美国制裁某一非缔约国家或该国的投资者(或投资),该国(或投资者)绕道墨西哥或加拿大对美国的投资,也不能享受USMCA规定的权益。比如,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禁止向中兴通讯出口芯片。那么中兴通讯要想通过加拿大或者墨西哥的公司做转口贸易,美国可以拒绝向墨西哥或加拿大的这家公司出口。附录14-D还对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非市场经济体”不包含在内。

金融服务(第17章)

金融服务是美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之一,除了常规性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美国比较关注的还有“市场准入”问题,这也是其指责中国未履行WTO义务的常见说辞。条款17.5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应对其他缔约国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供应商设置包括分支机构数量、垄断性和排他性要求、交易金融、交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USMCA首次引入禁止本地数据存储要求的条款(17.20),这一点与中国有关规定有密切关系。

数字贸易(第19章)

数字产品贸易属于贸易的新领域,所以这一章节内容是在原来的NAFTA基础上新增的。协定覆盖的数字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者其他经过数字编码、用于商业的、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协定规定,对该类商品,应实施零关税,且不应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确保数据的跨境自由传输、最大限度减少数据存储与处理地点的限制以促进全球化的数字生态系统;为促进数字贸易,缔约方应确保产品供应商在应用数字化认证或签名时不受限制;确保应用于数字市场的可落实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包括隐私与未经同意的通讯;为更好地保护数字供应商的竞争力,限制政府要求披露专有计算机源代码和算法的能力;促进打击网络安全挑战的合作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来实现网络与服务安全;促进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限制互联网平台对其托管或处理的第三方内容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第20章)

USMCA特别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也是特朗普政府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主要考虑。具体内容包括:为生物药和范围广泛的产品提供为期10年数据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享有完整的国民待遇;更强的专利保护(尤其是针对医药和农业);最低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寿终后70年(诸如版权人组等不以寿命为基础的作品,为首次授权出版后75年);提高标准打击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与US法律相应)建立版权安全港来保护IP并为不直接受益于版权侵害行为的合法企业提供可预见性;为新地理标识的确认提供程序保障;加强商标保护;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执法合作条款(强化执法人员法定职权,可在任何时候取缔涉嫌赝品或走私的货物;对窃取卫星与线缆信号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针对窃取商业机密(包括国有企业)的行为制定广泛的保护措施)。

国有企业(第22章)

协定规定的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政府拥有绝对控制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企业,还包括政府那些即使不拥有控股权,但却有实质性控制能力的企业,如拥有对企业高管的任命权等。协定强调,并不是不允许政府设立或保留国有企业,只是规定政府应该运用市场化的手法来管理企业,以股东的身份来享有权益、分担责任;协定允许国企的垄断,但规定在买卖产品和服务时,应该给予本国私营企业和其他缔约方企业“竞争中性”地位(允许例外情况),即商业行为,应运用市场化的办法,这意味着公平和对等。

条款22.6关于“非商业援助”的“负面清单”值得关注。协定明确规定:所有缔约方的国有企业都不能为其信誉不佳或资不抵债的另一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国有企业选择债转股时,必须与私营企业的行为相一致,否则就不允许(市场化要求);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在向本国其他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时,不应对其他缔约方造成負面影响,例如不应该对其他国家产品产生替代,或者损害其公平竞争地位等。条款22.10对国有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协定还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协定的履行,加强彼此间的合作等。委员会成员由所有缔约方代表组成。

宏观政策与汇率问题(第33章)

主要强调汇率问题,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都应该确立市场决定的汇率体系,避免人为干预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确实有必要干预,也要提前通知其他各方。另外,协定还对外汇和头寸信息的透明性以及通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结语

上任之初,莱特希泽就透露,特朗普政府正在考虑美国所有的贸易协定,以确定它们是否在为美国的利益服务,否则就要重谈。他直言,特朗普政府更喜欢双边贸易协定,而不是多边贸易协定。他说,“如果你有18万亿美元的经济,单独谈判可以做得更好——你不仅可以谈判达成更好的协定,而且你还可以更容易地执行这些协定,因为通常在多边协定中,有太多东西打扰,很难执行这些协定。特朗普政府希望在亚洲保持非常多的接触。”

双边主义(或区域贸易协定)是反全球主义的,本质上就是保护主义。所以,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巴格沃蒂将其称为贸易体制中的“白蚁”,认为其蛀蚀了自由贸易体系。与之相反,中国推崇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明显是一种全球主义的方案。但是,特朗普及其助理纳瓦罗从来就不承认自己是保护主义者,特朗普总是以退出WTO、G7、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作为威胁,来迫使伙伴国做出实质性让步,并称其终极目标是真正的自由贸易。那么,通过特惠,或者双边贸易协定,是否能够推动全面自由贸易?巴格沃蒂教授对此持悲观态度,他在《今日自由贸易》一书中引用了日本财务省副大臣2001年在达沃斯论坛上的一段话:日本最后被迫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追求贸易自由化,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真的很担心……世界范围内的双边贸易协定是大小形状各不同的石头,很难想象如何将它们用来建立多边自由贸易。

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中国国务院明确表示,中国将“坚定维护并推动改革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坚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还表示要“坚定推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发展”。自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以来,中国持续不断地宣布金融开放、降低关税等措施,这既是中国对外开放立场的体现,也是对全球政经形势变化的反应。

我们认为,如同刘鹤副总理在10月21日接受人民日报访问时说的:“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在狠抓落实。现在是一个行动胜过一沓纲领的关键时刻,各方面落实的力度要大一点,责任心要强一点,敢于担当,快速行动,切实推出一些具体政策。”在向世界摆明立场之后,需要的是行动,以及确保政策意志在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扭曲,才是当务之急。

(作者邵宇为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达飞为东方证券高级研究员,秦培景、琳琦对此文亦有贡献;编辑:苏琦)

中国金融业未来论文范文第6篇

作者简介:王云琪(1990- ),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是指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积极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是开展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为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应做到力求立法全面,提升法律效力和明确财税立法、执法原则,限制任意的自由裁量。

关键词: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制度缺陷

通常认为,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是調整国家财政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财政管理,有利于保障财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建立稳固的财政税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经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四大曾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为响应这一号召,全国、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共同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的体系。

一、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阶段已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节上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该体系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露。通体来说,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和财政管理法律制度[2]。

(一) 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是财政法的主体法,对单项财政法律有统筹指导的作用,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制定这些基本法。我国有关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和职能只在《宪法》《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重新划分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建立了“中央—地方”税制。1994年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分税制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二) 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我国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可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三类,是为调整财政收入筹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

1、税收收入法律制度。税制改革后,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各税种中,相继对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制定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随后又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车船税法(2011年)等,先后修订了和增值税(2008年)、消费税(200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等暂行条例。19个税种形成了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

2、非税收入法律制度。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2004年),政府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代理政府职能的单位或集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等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之一。根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1年),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的资金收支情况,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进行管理[3]。目前,某些省区已出台并实施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如湖南、广东省等。而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

3、政府债务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债务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迄今只有《国库券条例》对政府债务收入有相关规定。

(三)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调整各种分配关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之中的相互作用。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立法,在《预算法》其他经济法部门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财政支出要求。

(四) 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管理与各个行业都有密切的关系,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对各领域的税收都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涉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领域。

首先,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国家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93年税制改革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为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加强对于征税的管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其次,《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为政府财政支出的统一规划、国库制度的健全提供保障。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资产、金融业等行业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纠正财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财政管理工作的进行,从而维护财经秩序。中央并没有颁布统一的财政监督法,只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为开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之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山东、福建、辽宁等地颁布并实行了《财政监督条例》,为财政管理提供规章上的依据。

二、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就目前财政单行法律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重要立法存在缺位现象。虽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已构建,但该体系并不健全,一些基本、细节性的财政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仍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在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这些重要领域没有专门的立法,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各地区的实行办法不一为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同时,一些财政法律制度存在过时滞后现象,严重滞后于实际情况,成为隐性的法律空缺。

其次,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法律层次较低。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但从法律效力上看,国务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的数量要远多于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低层级的规章和行政法规使得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受国家最高公权力之保护,从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效力。同时,《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在经济法的税法范围内,目前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最常见的税种制度规定。

再次,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看,可执行性不强。从法律的本质特征来讲,法律的出现永远滞后于现实问题的发生,因此法律允许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但是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是应当受限制的,否则会产生执法的随意性。从法理上讲,法律规则的使用优先于法律原则,然而在很多财政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法律原则过分依赖,自由裁量权膨胀,也就不能公平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除此之外,有些财政立法过多的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模式,过于超前,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而影响到了实际的贯彻执行。总体来看,对于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

最后,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之间冲突明显。由于没有基本的财政税收法,在各个财政法之间出现矛盾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确定就无法可依。这种现象在部门法之间以及法律实行过程中都曾出现。如,《预算法》明文规定,如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其他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发行了各种政府债券。如2009年,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这种地方政府作债务人,中央政府作“信誉担保”的 “代发不代还”的举债方式亟待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4]。

三、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现阶段中国财税政策等基本国情,对于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 填补立法空缺,完善财税法律体系

首先,财政基本法律是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决定都应从其规定,是其他财政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财政基本法》在长期看来是必不可少的。以基本法的地位,规范财政职能,规定财政活动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受宪法领导,最终形成多层次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弥补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等领域的法律空缺,完善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其次,完善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税收方面,应逐步将土地使用税、燃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国债方面,规范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兑付等各个环节的国家与个人的行为;统一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及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制定《政府性基金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完善财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方面,加快修订《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二者的实施条例。由于这两个部门法设计问题范围广,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多频的修订逐步完善;同时,《国家金库条例》的施行早已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应尽快制定新的修正案。财政监督方面,尽快统一全国各地的财政监督条例,或以《财政监督办法》,作为过渡,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全国统一的执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 提升法律层级,提高财税法律效力

财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根据财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税法的许多单行法律并没有成型。因此积极把较成熟的财税法规、条例、办法逐步上升为法律能够进一步提升财税法的级次和效力,提高财税法律制度的综合效力。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已经较为成熟,可以进一步制定《增值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三) 明确财税原则,限制任意性自由裁量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构建财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重视财政的民主性、法定性、平等性、全面性四个基本原则[5]。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律制定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制度上规定的体现。权为民所用的财税制度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应经过全国人大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法定要求在财税法制建设中,首先应符合财税宪定,其次要以财政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为财税法律的统领,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法律冲突。财政平等性既要包含形式公平,也要实质公平;既要程序公平,又要实体公平,这也是其他国家一致认可的财税原则。(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闫鲁宁, 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若干思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6)

[2]财政部条法司, 构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J]. 中国财政,2003,(7).

[3]李晓慧, 加强非稅收入的管理[J]. 北方经济,2011,(24)

[4]马洪范. 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使命与战略意义[J]. 中国金融,2009( 5) : 67-68.

[5]刘剑文,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丛,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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