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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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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1篇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 (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期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 (1.变更;2.延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 (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由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他原因(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 许可证/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延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 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04‟1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审查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如申请人未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按照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流程表,适用于申请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放射等卫生许可事项,并兼做行政许可审批表。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审批表,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填写的文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法律、法规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此文书。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专业法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中写明专业法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中,第

(一)项承办意见由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第

(二)项至第

(五)项由法制机构承办人填写;第

(六)项由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或监察机构承办人填写。审核意见由相应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卫生行政机关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记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

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范中“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回执”使用执法文书中的相应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卫监发[1992]第14号文中所列文书。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便于许可信息的即时统计、分析、公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行政许可工作相适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倡使用电子版许可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

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六、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七、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3篇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102号公告)

2、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审查完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邮编: 100005 电话:652663

44、6523110

3传真: 65256073 监督举报电话: 12333

第一部分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或被委托人一般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登陆北京人力资源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完整规范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申请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四)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受理人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人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十五日内针对申请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三、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主管领导。

(二)初审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区县编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5日内完成。

四、申请材料的上报转递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程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将申请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当场接收。

(四)时限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5日内完成。(区县将申请材料上报转递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

(四)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六、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复审人员。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核准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

(四)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七、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人员。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八、准予行政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九、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二部分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

(一)申请人: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的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1、机构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3、地址变更;

4、业务范围变更。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被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变更材料:

1、逐项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其隶属法人单位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4、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5、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登陆北京人力资源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全部申请变更材料。

2、书面变更申请明确表明变更人力资源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3、申请人完整规范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6、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7、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变更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变更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变更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变更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四)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受理人应当场核对变更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人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十五日内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三、变更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初审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5日内完成。

四、变更材料的上报转递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变更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程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将变更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当场接收。

(四)时限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5日内完成。(区县将变更材料上报转递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复审、审定人员。

(二)审批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审核人员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复审人员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审定人员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四)时限要求:9日内完成。

六、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变更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七、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三部分

附注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等内容,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后五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后5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分支机构

(一)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办理。

(二)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4篇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 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5篇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____查扣延[ ] ____号

当事人:____ 地址:____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文号:____),因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____日。

当事人签收:____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来源: http:///ws/detail1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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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范文第6篇

科站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共计40分)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 )

2、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卫生监督人员可以代签名。( × )

3、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4、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 )

6、制作《现场笔录》的关键性在于把握好客观性和准确性。( √

)

7、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

8、《物品清单》可以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于登记没收的物品( √

)

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

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行 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如有损毁应予赔偿。( ×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6题,共计36分)

1、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 B )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关于听证笔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B、听证笔录不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

C、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D、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D )。 A、责令停产停业 B、撤销许可证 C、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B )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应当使用的文书是( C ) A.查封扣押决定书 B.取缔决定书 C.公告

6、实施行政控制后,对确定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A) A.解除控制 B.销毁 C.拍卖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3题,共计24分)

1、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案件来源”包括如下哪几类(ABCDE) A.卫生监督发现的 B.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C.社会举报的 D.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 E.有关部门移送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ABCD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不予复检(ABCDEF ) A.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B.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C.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D.已进行过复检的 E.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F.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培训试题

科站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共计40分)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

2、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卫生监督人员可以代签名。(

)

3、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4、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

6、制作《现场笔录》的关键性在于把握好客观性和准确性。(

)

7、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8、《物品清单》可以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于登记没收的物品(

)

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行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如有损毁应予赔偿。(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6题,共计36分)

1、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 )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关于听证笔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B、听证笔录不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

C、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D、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 A、责令停产停业 B、撤销许可证 C、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应当使用的文书是( ) A.查封扣押决定书 B.取缔决定书 C.公告

6、实施行政控制后,对确定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 A.解除控制 B.销毁 C.拍卖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3题,共计24分)

1、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案件来源”包括如下哪几类( ) A.卫生监督发现的 B.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C.社会举报的 D.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 E.有关部门移送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不予复检( ) A.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B.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C.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D.已进行过复检的 E.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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