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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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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精选8篇)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杠杆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持续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江苏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江苏省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主承销商只参加产品奖、规模奖及增幅奖评选,不按发行金额享受承销奖励。

第二章

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第五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承销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年,下同)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08‰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5‰;

(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6‰;

(三)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6‰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8‰;

(四)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以下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3‰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1‰。第六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给予一定的中小企业承销奖。承销费按每年不高于3‰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3-4‰(不含下限)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高于4‰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七条

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按各金融机构实际主承销金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含有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的债务融资工具,奖励金额按行使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时间节点对应的期限进行测算。第九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新产品服务的,按照品种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产品奖。每年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奖励项目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2只,每只债务融资工具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为30万元(金融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按实际承销份额分摊)。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规模奖;同时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不低于全省平均值0.5倍的金融机构按承销规模增幅进行排序,对增幅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增幅奖(规模奖和增幅奖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 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担保费按每年不高于8‰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8-10‰(不含下限)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高于10‰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部门的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直接债务融资的推动工作,各金融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对本省法人担保公司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充各类风险准备金;对相关部门的费用补助,应主要用于市场培育、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相关资金从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一)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直接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提出申请。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于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第十五条

规模奖、增幅奖不需金融机构申请,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测算确定。金融机构申请承销奖和产品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2);

(三)主承销协议或其他证明对中小企业承销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如申请产品奖,需提交专题报告,包括新产品内容、产品效应等。第十六条

地方法人担保公司比照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二)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见附表4);

(三)担保协议或其他证明担保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管理、审批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配合,组织专家对各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各省辖市财政局或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及各市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并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宁金融机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支持江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担保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且适用于2013考核奖励。同时《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南银发﹝2010﹞169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1.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 2.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 4.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操作指引(试行)》

为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述三类企业以下统称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操作流程

市科委于每年4月接受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和本指引要求,向市科委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市科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和划拨。

第二条 申请资格

凡申请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的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及科技企业,必须满足《办法》所述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报材料

所有创投机构、科技企业、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在申请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时,应统一填报和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之外,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性质和投融资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投机构申请投资保障补助所需材料

1、创投机构备案批复文件;

2、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列表(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

4、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5、创投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银行函证及验资报告,被投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份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6、帮助科技企业申请投资保障补助的还需提供《辅导承诺书》原件和《投资意向书》原件。

(二)科技企业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所需材料 申请投资保障补助资金:

1、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份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创投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

3、上一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科技企业职工构成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科技型企业有关证书复印件:如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家或重庆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6、投资与辅导总结。申请科技贷款补助资金:

1、企业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企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证明材料;

3、企业贷款进账凭证;

4、企业付息凭证等证明材料。申请科技担保补助资金:

1、企业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企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明材料;

3、企业缴纳担保费的凭证。

(三)银行申请科技贷款补助资金所需材料

1、银行及金融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2、科技企业贷款合同、质押合同;

3、上及本实际发放科技贷款明细表;

4、科技企业支付利息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担保机构申请科技担保补助资金所需材料

1、担保机构备案证明材料;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上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担保机构上和本科技担保业务明细;

5、相关合同(银行与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反担保合同、银行与企业贷款合同)。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

第四条 附则

本操作指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委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2、《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项目专家评

审工作规范》

3、《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项目专家评

审意见表》

4、《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项目专家评

审小组综合评价表》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公司融资资金的方式

公司的的融资资金是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主要方式,开展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战略合作,允许利用外资和引入社会资本,近年不断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今后将积极探索ABS、中期票据、保险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如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方式并尝试发挥旗下上市公司融资平台。

二、公司融资资金的用途

公司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笔者建议可重点投资以下领域: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地方政府的“三农”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节能节排工程、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及经济转型投资项目(如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等方面工程项目。

三、公司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与资金偿还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要求,体现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性和效率性,杜绝融资资金的不足与闲置,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宗旨。公司要从“政府主导、间接融资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转变,以便扩大融资平台,促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1、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64号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五项”审批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实行工程监理管理模式。

2、正确把握和处理项目投资平衡关系,明确和强化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这是公司经营的目标,公司不应把融资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而忽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还有自身的偿债能力,政府部门认可的财务支付能力。

3、坚持改革创新,理顺城建投融资运行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和实行公益性项目,特别是对“直接融资项目”实行“城投投资,政府回购”的运作模式,比如工业园建设项目,公司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好,可以进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工业园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配合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协调管理机制等。

4、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进度与安全。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完善工程项目审批手续,为公司融资、项目实施和项目用款创造条件;推行政府工程“代建制”和城建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工程审计监督,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工作效率;积极破解征地拆迁难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与安全。

5、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研究与对策。特别是在目前宏观经济前景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对大量举债搞基本建设问题的认识,必须要有前瞻性。公司要制订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一是按政府项目资产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债务;二是根据政府部门确定的融资指标合理确定负债规模;三是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四是合理预期利率,适时选用贷款的种类。利率呈现上升趋势,应采用长期负债筹资,避免未来利率上升增加利息支付,利率呈下降趋势应采用短期负债筹资,减少未来的还本付息压力。

6、建立以资本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满足公司预算与管理需要。公司预算中资本预算是重点,不论是政府投入的资本金,还是债务支出,公司日常业务主要反映在资本支出上。

7、建立账务危机预警机制,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公司主要特点是负债经营,这与其他的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所有工程投资项目支出,年初已纳入政府部门的债务支出预算,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控制贷款资金的源头,不是贷款资金越多越好。

8、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政府部门任命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应定期轮岗,笔者认为应三年一轮换,时间过短,不精通公司主营业务,过长容易滋生腐败。

(二)融资资金的管理

根据工程投资项目用途,制订并执行有效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先有办法后使用资金,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用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加强跟踪问效,确保融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融资资金的资金偿还

1、融资资金偿还的管理。

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在年初测算政府投资项目缺口资金额度,公司根据政府下达的融资资金指标,在充分分析自身和本级政府可承担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资金,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制订政府筹资和投放资金战略;二是制订政府风险防范及预警制度;三是制订政府完善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四是制订国企巡查审计制度;五是制订政府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点建设投资措施;六是指导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单位成立财务公司,具体负责公司以及所属单位、子公司、内部资金的结算,资金的筹措和资本运作等业务。

2、融资资金的偿还。

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公司的留成收益、贷款质押或抵押物、申请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及减免资金、到期贷款申请贷款展期、捐助资金、实施债务重组、地方政府财政兜底等。

摘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城市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业务,并构建融资资金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融通需求资金和确保地方财政债务的偿还。

关键词:融资资金,融资资金投资项目,融资资金偿还

参考文献

[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开发性金融论纲》,2006年第1版。

[2]、黄石市建设委员会《建设法律法规汇编》,2000年第1期。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从历史看,我国铁路投资包括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铁路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资金全部由铁道部筹集,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第二阶段,铁路建设资金主要由铁道部负责,而征地拆迁资金则可以由地方筹措,采取部省合资合建方式按出资比例计算入股。第三阶段,征地拆迁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改地方和铁道部共同筹措,按出资比例计算入股。以长株潭城际铁路为例,所有的铁路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部省按5:5的比例合资合建,而湖南省与长株潭三市又按5:5的比例筹措资金。因此,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渠道由部、省、长株潭三市分别构成。

此外,我国对于铁路资金的准入门槛也逐渐放开,民营资本将逐步参与铁路投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将推动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使得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渠道也更为复杂,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新投融体制下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对策

在目前的新投融体制下,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要保障我国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硬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规范资金来源。由于征地拆迁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必须在每条铁路开工建设前以合同方式确定征地拆迁资金来源渠道和融资比例。同时,政府应该支持投资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并采取奖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投资人资金及时到位。

其次,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管。在铁路征地拆迁项目中,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资金,科学制定拨款流程,明确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将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人,保障征地拆迁资金会计核算的规范统一。此外,还要建立配套的征地拆迁实施制度,保证征地拆迁资金安全落实到被拆迁人手中,防止挤占、挪用情况的发生。

然后,要明确征地拆迁资金确权入股。资金确权入股的依据一定要明确,确权结果以投资方共同签订结算书为准,且确权方式越简单越有利于操作越好。

做好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作,关键在于人。对某些市县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检查证明,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财务人员不仅37要精通财务专业业务,还要充分了解征地拆迁业务。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鲁财建„2012‟125号

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 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的资金。其中,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并会同省商务厅研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组织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中小商贸企业划分标准为:零售2

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5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批发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交通运输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30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8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及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是指2012年4月30日贷款担保余额);

(七)上贷款担保总额(2011年底贷款担保余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201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的50%;

(九)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九条 补助标准及限额:

(一)对在申报期(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4

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金额为全部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 担保费金额和担保费率按如下办法认定:

(一)担保费金额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商贸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确定(以开具发票数额为依据)。

(二)担保费率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担保费率填列,担保授信合同下分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授信合同已明确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以分笔(次)约定担保费率为准;若只约定总担保费率,按合同约定的总费率填报。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并进行项目初审后,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1),连同正式文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请。

(二)申请限额。每市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担保机构申报的中小商贸企业不超过3家。同一担保机构可申请不同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但同笔担保业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三)申报资料。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同时上 5

报方式。纸质材料须按规范样式(附件2、3)装订成册、编写目录、标明页码;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网站报送。

1、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件4)。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5)。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5)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6)。

(6)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7)。(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申报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需填写•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商务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研究提出支持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支持项目计划建议,确定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机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2、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封面规范式样

3、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4、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5、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6、担保机构承诺书

7、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主题词:商贸

融资

费用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有关省级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专项资金暂定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为受理银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动态调整。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

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

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二)为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担保)。

第四条

融资风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委托受理银行具体办理。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安排融资风险资金存入受理银行,受理行按放大六至十倍系数专项安排中小型外经贸企业授信总额。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使用融资授信担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小型外经贸进出口企业或外贸生产型(或加工)企业。不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项目和企业。

(二)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型外贸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经过年审;

2、企业的实际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与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不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

4、业务经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或工程项目背景;

5、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履约能力强。

(三)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可以降低准入标准,予以特别帮扶;对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受理银行在准入标准方面予以放宽。

第六条

企业向当地受理银行提出使用授信担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出具上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受理银行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加快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该行的信贷政策和授信准入要求,对企业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为企业提供授信的,该企业即纳入本融资风险资金管理范围;不同意为企业提供授信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向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通报。

第七条

同一企业授信担保总量最高额2000万元(含)人民币,授信额度内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使用保函担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二)上资产总额在6000万(含)人民币以上,所有者权益在l 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盈利;

(三)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纠纷事件。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第九条申请使用保函担保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25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250万美元):

(二)合同额(或投标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并取得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当地受理银行提出使用保函担保须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受理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银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可行项目开具保函。上述工作应在l 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承担为企业提供有关保函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累计使用融资风险资金开立保函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1 000万美元。

第三章赔付与垫付

第十三条

受理银行须按月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报送融资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融资风险资金项下企业授信担保出现逾期后,受理银行应积极催收,追索债权;企业授信担保逾期产生的欠息由专项资金全额垫付后,银行负责按程序催收;企业授信担保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按程序负责催收。受理银行对企业授信担保最终产生的净损失(本息),经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审核批准后,银行从融资风险资金中按协议比例直接扣还。

第十五条

受理银行开具的保函担保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受理银行提出使用融资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受理银行应在l 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对受理银行垫支保函担保业务的赔付款,应在受理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 5日内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在60天内按受理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融资风险资金占用费;超过60天的部分按受理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融资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受理银行负责于垫支保函担保业务赔付款后6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融资风险资金账户。融资风险资金不承担保函担保损失。

第四章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融资风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编报融资风险资金预、决算;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对受理银行授信担保或保函担保的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对融资风险资金使用效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受理银行予以动态调整,逐步探索经验,予以完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融资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报送虚假文件;

(二)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融资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受理银行授信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客户违约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受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融资风险资金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融资风险资金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情况或追加或减少或取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7篇

公司资金困难想融资 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二选择 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就目前的社会情况来进行分析,目前社会如此乱,主要就是贫富差距太大,想要致富就必须要选择合适的项目才行,单纯的依靠打工是没有办法挣大钱的,要想挣大钱那还是需要自己干。

虽说自己干比较挣钱,但同时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也提醒我们,虽说自己干有可能让自己成为比较牛的人物,但是却也不是说什么人都适合自己创业的,有时候创业初期是成功了,同样自己也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是跟随着生活节奏和方式的不断地变化让我们的公司经营也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是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导致资金周转不开等情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告诉我们在目前的这个社会中最常见的问题况。如果说你也是自己开公司也是因为最近几年来各种资金情况不断上升导致你的公司有了资金周转问题的话那就选择融资吧,不然的话就只能是关门大吉了,想要融资目前为止有很多家这样的融资公司,像是这样的公司更是不少。如果说你想要融资借贷,直贴,国内摆帐,过桥资金的话都可以找北京金汇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这是一家专业做金融的综合类公司,只要是你有一定的担保就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融资,而且不会受到不必要的财富损失,不少人都是因为金融问题而被损失的,所以说还是应该选择正规的金融公司进行融资才行。

浅析集合产业资金融资风险控制 第8篇

集合产业资金是为了投资于既定产业和实体而以多元化的方式把资金募集在一起所形成的资金池, 并以基金的形式存在。反映了通过发行受益券, 以公募或私募基金的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 对某一特定产业的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集合产业资金是集融资与投资于一体的金融活动。它的投资对象是产业尤其是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实业投资。它属于金融资本的范畴, 它是一种权益投资, 注重的是企业的成长性。为企业直接提供资本金支持。筹集资金的渠道、力度等因素对产业资金尤为重要, 集合产业资金运作的关键不仅是其规模和方向, 更在于集合产业资金能否进入良性循环, 即对投资者的回报。集合产业资金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将退出投资。一方面实现自身的增值, 另一方面进行新一轮的产业投资。

二、集合产业资金融资存在的风险

由于集合产业资金融资的特殊性, 其风险也有其独特性, 归纳起来可总体概括为五大类风险, 分别是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 从而对产业投资资金收益产生影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的不完善性和己有法律对融资的限制性等原因造成对集合产业资金损害的可能性。融资决策风险包括融资项目选择风险、融资渠道的风险、融资成本的风险、融资规模的风险、融资进度的风险、融资组合的风险。融资的项目可分为好项目和差项目两种, 好项目是指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大于预期的回报率, 反之则为差项目。融资能否成功, 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融资项目的信心以及出资的收益和损失, 在融资决策过程中, 首先要确定出比较明确的投资方向, 用好的项目以提高投资人对投资回报的信心。否则就会使投资人缺乏信息, 而不敢出资, 造成融资的失败。集合产业资金最佳融资规模其对外投资的资金额自己运营所需的资金。如果融资数额不足, 则会影响后续的投资决策, 错失投资机会降低投资效益如果融资数额太大, 则资金闲置, 资金成本上涨, 影响今后投资的整体效益。融资是为了投资获取收益。集合产业资金一般规模较大。这些资金一般都是分阶段筹集到的。融资过早, 没有好的投资项目使用这此资金, 则会造成资金的闲置, 加大后期投资的成本和压力, 如果融资到位太迟, 则会发生看好了企业和项目, 但自己没有足够资金去投资, 只好错失投资机会, 只好与他人分享优秀的企业的投资成果, 降低投资效益。融资渠道应该宽阔才能降低集合产业资金融资的风险。金融风险一般是指资金所有者或投资人在投资和融资过程中, 因偶发性和不完全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是指由于利率的波动使资产价值或利息收入减少, 或者是负债利息支出增加的可能性、汇率变化以及通货膨胀所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所导致的风险。由于我国集合产业资金面临的是一个不成熟的资本市场, 一旦市场发生剧烈波动, 投资者就可能撤走资金, 将影响集合产业资金的稳定, 甚至影响资金的继续运作而产生的风险。如果管理者选择不当, 也会造成资金筹集的风险。

三、集合产业资金融资风险的控制策略

有效的集合产业资金融资风险的控制策略, 对于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改善融资结构, 促进产业融资体系的完善, 预防集合产业资金融资风险。

(一) 政策风险的回避与转移

在进行集合产业资金的融资时, 应该尽力得到我国的政府、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的书面保证或者出具贷款兜底进行担保等来规避风险。在融资实施过程中, 尽量多争取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随时关注政策走向, 通过纯商业性质的保险和政府机构的保险, 将政策风险转嫁给商业机构和政府机构。使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政策变化的风险。除了融资主体主动防范风险以外, 国家也要在宏观环境上放开国内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投资集合产业资金的政策限制, 但同时应进行严格限制比例, 金融机构要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完善集合产业资金的退出机制。

(二) 融资项目选择

融资前期项目的选择要想获得成功, 必须先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项目可以来源于风险投资企业自行寻找、企业家自荐或第三人推荐。然后根据企业家交来的投资建议书, 对项目进行初次审查, 并挑选出少数感兴趣者做进一步调查评估, 对投资建议进行十分广泛、深入和细致的调查, 以检验企业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 并发掘可能遗漏的重要信息, 在从各个方面了解投资项目的同时, 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产品与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分析, 以做出投资决定。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为了实现融资的顺利进行, 就必须保证在融资前期宣传具有良好前景的投资方向和产业, 对投资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 那么融资发起人就要对投资项目的选择、评估、进行全方位的科学管理, 真正发现有潜力的行业、企业。选择投资目标前主要考虑针对以股权方式融资的企业;企业要有卓越的领导团队;产业的市场前景广阔, 最好是朝阳产业, 企业的知识保护完备, 要有创新的市场转化方式, 产业具有高增长的潜力。这其中卓越的管理团队最为关键, 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经历背景、战略眼光、策划能力、沟通能力、默契程度、执行及应变能力、团队精神等无一不对一个项目的成败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它对于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也必然有独到的见解, 并且其与项目利益也息息相关。

(三) 融资决策模型设计

当集合产业资金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各种决策风险, 需要进行决策时, 建议用决策树法来进行风险决策。融资决策模型设计中, 首先在决策树的左端是“最优融资决策”, 中间是三种融资渠道, 每种渠道有两种方法, 共有六种融资方法。根据决策树中对各种渠道中融资成本乘以融资数量并乘以各自的概率资金可获得性的概率, 根据融资进度的要求, 把符合融资进度的方法归入对应的时间区域中, 然后根据融资规模决定哪种或哪几种方法的合计决策值最高, 就选用那种或那几种方法作为当前的最佳融资决策。找出每种融资渠道的最佳成本数量组合。横坐标代表融资进度的时间表, 纵坐标是产业投资所需资金的规模, 即融资的规模最大数量表。用横坐标的融资进度来否决那些达不到时间要求的融资选项。用纵坐标的融资规模来计算和决定达到额定规模的资金是否是来源于单一渠道的融资还是不同渠道的融资组合成本更低, 可获利润最大, 且能满足融资进度要求。

(四) 建立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机制

强制要求资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共同出资, 是目前国内外比较普遍使用的有效机制。目前,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资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股份, 一旦发生亏损的时候, 该部分将被首先支付, 这样做既可以将管理人与基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目前, 国内也普遍采用此类方法, 与之不同的是, 结合国内集合产业资金发展状况, 资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股份要普遍高于国际水平。

(五)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和健全信息的披露制度很关键。建立基金公司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自我披露主要是要求各企业定期披露自身的信息, 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披露的, 通过法律、政策等规范中介机构建立和运作, 规范中介机构的监管。在募集集合产业资金时, 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 基金设立之后, 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及其资产状况, 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备案, 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 实现各方对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和控制, 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主要有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详细真实的财务状况报告, 定期公布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基金销售时的详细招股说明书, 基金投资方向、结构、规模以及股东、人事变化等重大事件的详细说明等。建立和制定适应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状况及与国际惯例吻合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控制政策干涉, 最好将防范条款以基金章程的方式确立下来。针对其他发起人的干预可同等对待, 只要有较好的项目, 可给予其优先投资, 这样既解决了项目选择问题, 又可有效地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黄旭东.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风险与防范[J].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 (9) .

[2]张艳花.警惕企业过度融资风险[J].中国金融, 201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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