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精选8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1篇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
等。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2篇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和办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保护制度、预算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各单位建立哪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及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取决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需要。不同类型的单位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不同的选择,如非企业单位往往不需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等。
1.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主要是指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是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的内容,在本章第三节中已经涉及),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会计人员工作岗位的设置,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第二,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第三,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第四,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是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单位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第二,根据《规范》的规定和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会计凭证格式、填制要求、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保管要求等。第三,根据《规范》的规定和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确定本单位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的设置、格式、登记、对账、结算、改错等要求。第四,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对外财务报告的种类和编制要求,同时根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单位内部会计指标体系和考核要求。
4.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内部牵制制度时,应当与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包括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等;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5.稽核制度。稽核制度是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账证进行审核、复查的一种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也应当结合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并进行考虑。其主要内容包
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稽核工作的程序和基本方法等。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环节,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能够起到重要保证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包括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反馈要求等;原始记录的审核要求;有关人员对原始记录管理的责任等。
7.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是指确定单位定额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考核方法、奖惩措施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如劳动定额、物资定额、成本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等;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方法、程序;定额的执行、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等。
8.计量验收制度。计量验收制度是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等。
9.财产保护制度。企业应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明确财务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10.预算控制制度。企业应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3篇
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特点和执行现状
(一) 新制度和办法适应了新时期人
民银行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 规范了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在核算组织、手段和方法等方面适应会计核算变化的新要求, 形成以会计电算化处理为制度规范基础, 以手工处理为辅的新的会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也充分体现适应固定资产管理的新要求, 把明确产权关系作为首要问题, 考虑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防止流失以及购置固定资产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等方面的新特点, 规范了人民银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了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各项制度, 各级行不断强化对新制度和办法的学习, 要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制度内容, 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严格按照制度办理业务。同时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特点, 按章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业务办理过程, 坚决克服工作中的不符合要求的一些习惯性做法, 从而使制度与工作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 提高了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了会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 新制度和新办法更加突出了会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功能, 明确了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是人民银行会计是各种宏观货币运用的载体, 其运用效果也必须通过会计核算来体现, 新制度的实施使得会计服务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最后清算者是整个社会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保障, 通过组织会计核算, 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 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安全的同城和异地跨行清算, 保障社会资金的正常运转。同时央行会计信息是金融信息的重要信息来源, 会计分析的开展, 准确的会计信息的披露, 为央行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二是对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从保全固定资产实物上升到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上。两年来,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 各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规范操作, 节约资源, 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 内容更加完善, 控制更为有效, 会计工作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管理依据更为充分
主要体现在:会计内控手段技术化, 制度针对目前人民银行采用电子手段处理会计业务、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状况, 要求大量通过密码、口令、操作权限等电子技术方法进行风险监控;内控制度人性化, 在内控制度中采取了强制休假、岗位轮换、加班审批等人性化措施来提高对人为因素产生的风险的防范, 道德风险防范效果显著;职责分工明细化,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明确了部门分工、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将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散, 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方面的责任。目前, 我们能认真按照制度和办法的要求, 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会计工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加强风险控制, 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提高了工作效率, 确保了资金、财产的安全。
(四) 制度、办法的可操作性增强, 对每一个工作环节的要求更加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针对人民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对人民银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范, 提出来了原则性的要求, 对会计工作的开展从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核算的具体要求、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账簿的分类使用、会计签章、账务处理到会计报告、会计分析及会计监督都有按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要求, 整个会计处理流程在制度中都有完整的体现, 如对账务差错, 在制度中区别了不同情况规定了处理方式, 对内外账务的核对内容、核对方式也逐条进行了明确。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从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固定资产分类计价、购建调拨、折旧、处置到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解决了职责界定不够明确、个别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的问题, 使得会计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操作时有据可依, 风险控制得以加强。
(五) 严格的管理制度, 体现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使用预算资金, 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 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中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 充分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型社会的要求,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要求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集中采购采购制度的实施, 对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严格的规定, 杜绝了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 提高了财务资金使用效益。
(六) 明确了工作职责, 严格了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十八条明确了会计人员失职、违反规定, 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惩治力度, 明确了法律责任。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增设了罚则一章, 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行为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出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提高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 制度、办法的规定与县级人民银行的现实情况不匹配
根据《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 必须设置会计岗位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从目前的情况看, 县支行会计部门会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就有6个岗位, 最少需要4个人, 而目前县支行会计国库部门最多配备9人, 要对口完成会计、国库、发行等3个部门的工作, 面对如今基层支行人员只出不进, 日益短缺的现状, 岗位的设置很难达到制度和办法的要求。一是人员少兼岗现象必然存在, 极易形成岗位混乱局面。二是防范资金风险和金融调研等工作难以落实, 易形成敷衍局面。三是由于会计国库部门经常加班加点, 而财务规定不支付加班费, 又没有各种明文的补贴, 造成会计人员心里不平衡。四是会计岗位责任大, 风险大, 近几年从总行到支行都加大了追究力度, 而相应的激励机制却没有到位, 造成会计人员思想波动大, 大部分人员都不愿意从事会计国库岗位, 最终导致人员流失。
(二) 会计人员业务技能有待提高
目前县支行会计国库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是县支行长期没有补充人员。二是知识更新太快。随着时代的进步, 各种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 对新系统的整体运行过程难以适应。三是会计国库人员学习时间少, 由于业务岗位的原因很少有机会出去参加学习或培训。四是学习的条件和环境较差。由于县支行人员少, 懂核算、懂会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更少, 很多管理人员仍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业务指导能力不强, 而会计人员由过去仅承担会计、国库或发行工作中的某一项工作改变为身兼会计、国库、发行多项职责, 工作岗位增加, 一方面会计人员工作时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业务差错,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接受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对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办法了解不多, 特别是对新业务的会计核算操作、固定资产管理无从着手, 对防范金融风险缺乏认识, 需要一个培训、熟悉的过程, 这个过程也极易造成业务差错, 产生风险。
(三) 事后监督流于形式
《会计基本制度》第七十九条明确了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处设账行为;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监督实质上是从控制会计风险的角度来进行的。但目前有些监督人员只满足于账平表对, 在会计凭证的要素填写上抠字眼, 对会计凭证的填写一个监督员一种要求, 一会儿要你这样填写, 过几天又换一种填法, 监督的随意性太大, 让人无所适从, 但对会计核算整个过程却很难监督到位, 发现不了一些较大的业务差错, 并没有起到监督业务、守关把口的作用, 使事后监督部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标准金额较小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 由于固定资产核算的时间起点和金额起点都比较低, 使得人民银行的绝大部分财产和物品都纳入了固定资产管理, 加上物价上涨因素, 很多以前的低值易耗品也因物价上涨而上升为固定资产, 造成固定资产实物数量大, 卡片张数多。
(五)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较低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第14条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 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 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计入固定资产,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但对于年代较久的房产, 当时造价较低, 现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也低, 并且没有进行价值评估, 如以现行的物价标准对其进行简易的维修, 费用都将超出10%的标准, 按规定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建设装修的客观实际。
(六) 责任界定尺度与标准细化不够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虽然严格了法律责任, 但对于责任界定的尺度却没有明确, 标准较为模糊。如《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七章罚则中对于违反制度的有关行为只是明确要追究主管领导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没有具体明确责任的界定标准以及尺度, 容易导致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而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建议
(一) 充实会计人员, 优化劳动组合
按照制度要求充实会计岗位人员, 通过优化组合, 要求各岗位各司其职, 严禁越岗越权处理业务, 不但可以避免违规兼岗、“一手清”现象, 同时还能培养出一批复合型人才。
(二) 加大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一是克服部分人员在思想上还存在某些片面性和错误性认识, 加强和注重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 培养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加强在岗培训, 建议上级行组织会计部门的业务能手定期深入基层支行, 在日常工作日中对重要岗位进行现场培训、指导。
(三) 完善监督体制, 发挥好作用
建议就事后监督事项基层支行进行调研, 召开座谈会, 广泛征求意见, 听取基层支行的呼声, 在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尽快完善事后监督各项制度, 统一做法。
(四) 明确职责, 狠抓落实
简析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4篇
关键词:收养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一、收养的概述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文章将一一具体阐述。收养成立与生效问题一度被笼统地概括为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对收养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加以研究。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他(她)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收养表现出来的形式也不一样,当代的收养制度以保护儿童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监督强制保障为基础。
二、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收养当事人的规定
(1)被收养人。我国收养法被收养人可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此项限制。
(3)收养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无子女。既包括无亲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但下列情形例外:①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周岁。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是保障被收养人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需要。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⑥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即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
2.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
(1)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了相同于养父母婚生子女的身份与地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與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也是亲属关系。
(2)收养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受收养关系的影响,如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被收养人与其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间仍然适用。
3.关于收养解除的规定
(1)协议解除。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第一、养父母要同意;第二、养子女尚未成年时要征得送养人同意。第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征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协议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裁判解除。裁判解除条件为: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且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②被收养人已成年,但与养父母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裁判解除的权利人: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②被收养人已成年,但与养父母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和成年被收养人都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5.关于收养法定程序的规定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的,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人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三个步骤。
第一,申请。申请收养登记时,申请人一般应向收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等证明。另外,收养弃婴、儿童还需提供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需提交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
第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参考文献: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基本制度的内容 第5篇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下面由昆山专业交通保险理赔代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机动车辆保险监管的基本制度。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款费率的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文件的要求申报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车险条款费率。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的费率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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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基本内容 第6篇
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尝试将文化拓展到司法活动中,建立一种法院文化,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如何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有效载 体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思想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方向,建立一种法院工作的新格局,是当前研究的新课题,旨在将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层次。
关键字: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是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的积淀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来源于日常工作,又作为法院的上层建筑无时不刻在指导着工作的每个环节。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关乎着法院审判及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关乎着法院的发展。笔者试着从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性、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化现象,是以法官为主体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特征,以追求法治为目标,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特征。一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三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四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以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五是渐进性。法院文化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积淀,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也是立志于献身法律事业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动创造与弘扬,必须经过长期的启迪、教化、灌输与规范,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培植和时间积淀,最后内化为一种习惯,升华为一种力量,形成为一种传统。
(三)法院文化的构成。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干警着装、法官服饰、法庭的布局和装饰、法槌的使用、工作环境、办公环境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法院审判及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虽不成文但已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等。中层的制度文化是即法院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其中包括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考评、审判纪律作风整顿措施等的确立和完善。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决定着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而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则反映和强化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
(四)法院文化的内容。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蕴含了"公正、平等、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的内容。公正即公平正义,它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所在,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是法官的毕生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而被倡导和追求。平等即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意识,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立是指审判权作为居中裁判性的权力,在法律上处于一种中性的、超然的状态,它要求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惟法律马首是瞻,始终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文明即司法文明,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一种境界。法院是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地方,法官理应成为最文明的人、最高素养的人。高效即增强效率意识,自觉将执法活动与社会节奏相协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把效率要求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敬业即克尽职守、爱岗敬业。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纠纷冲突的终局裁判者,司法工作维系着社会的安全、人民的福祉,容不得半点的疏忽和马虎。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没有对事业的执著和热爱是做不到的。关怀蕴涵了"人本主义"的现代管理理念。对外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保障民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内要注重情商管理艺术,发挥"情感的力量",以情感人,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干警,要善于用伟大的事业凝聚人心,用崇高的精神鼓舞人心,用真挚的情感滋润人心,用适当的待遇吸引人心,把情商管理贯穿于法院管理的始终。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社会经济形态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具有无穷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其自身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反映,法院文化建设自然成为法院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对于改善欠发达地区法院现状,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实现"勇争一流"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一)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社会。法文化的基本特点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强调礼治,具有"明德慎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这样一些浓厚的儒家伦理化色彩;重视德治,以德为主,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实行人治,皇权至上,法自君出,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体系不分。除了中央设置有功能相对单一的司法机构外,地方一般没有设置单一的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权一般由行政部门来执掌,司法和行政机关高度合一。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文化具有浓厚的盼清官、盼明君的民众期望,谈不上有什么民主法制的传统,法律被看成是不好的东西,普通百姓不喜欢法律,在这种法文化的熏陶下,法文化体现的是道德文化,追求的是秩序与和谐,强调的是打击与惩罚,在这种历史语境中不可能有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民国期间,仿照西方体制,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但也是昙花一现。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文革十年**,法律被政策取代,司法被严重异化,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建设。改革开放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才开始显现。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历史性时刻的到来,法院文化才真正走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纵观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由无到有,由冷到热的过程,并非单纯的社会现象,它反映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物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要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和队伍素质上新层次、新台阶,必须尽快破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瓶颈"问题,注重软实力的竞争,而法院文化建设将起着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推进作用。
(二)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快法官职业发展进程的必由之路。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是法律的化身和法律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是高于一般人的特殊群体。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一套自己的价值理念、道德操守、思维方式、语言风格、行为方式。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文明的认知,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的评价。法院如何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如何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如何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答案就是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第一、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法官职业意识包括法律至上的理想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等。法官的职业意识不是天生的,法院文化通过渐入人心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法官的心理意识进行影响、改造,相对于说教式的外部"灌输"方式,它是一种内部的"培养",是一种环境的熏陶。第二、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在法院文化建设中,通过举办法论坛、邀请专家讲座、与高校开展协作、设置"法官书屋"等文化形式,能多渠道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引导、培植等各种途经将公正、公平、正义等理念渗透到法官审判的各个环节,会在法官心中形成法律思维的指导原则,从而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裁判水平。第三、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法院文化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能发挥"过滤器"的作用,能形成一个文化"保护圈",使之区别于外部的文化环境,对外能免受和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内能形成法官集体的共同精神,进而内化为法官心中的道德准则,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第四、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法官们的工作非常辛苦,但是为什么社会上有些地方对法院和法官的总体评价并不太高,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人情案、司法腐败现象等指责时有耳闻,法官违法乱纪的现象不时发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究其原因,法院文化建设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积极向上的文化作为法院的价值指引和导向,已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一项十分迫切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法院文化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引导法官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第五、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举办歌咏、演讲、体育竞赛等各种文体活动,可以活跃法官业余文化生活,创造轻松愉悦、张弛有度的工作氛围,有助于法官更加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博学睿智的人;有助于法官艺术品质的养成和审美情趣的提高,从而提升裁判的境界和水平。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升华,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要坚持教育为先,重在培养廉洁意识,塑造廉洁理念、营造廉洁氛围,使法院干部自觉把廉洁要求变成具体行动,变成自身的信仰和追求;开展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既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又是一项系统、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把握好"引导、融入、结合、渗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干警积极向上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政治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其目的取向一定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廉政文化作为一种价值尺度,赞扬什么、批评什么、反对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指向性。通过一定的文化载体,能够使人受到感染和教育,使人在保持廉洁这一点上得到教化、培养,在潜移默化中作用于人的心理、情感和思想,起到感化人的效果。因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以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引导入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使干警永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思想信念和政治信仰。要高度重视干警的政治学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市场理论和法律知识,用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干警、用正确的政治思想武装干警、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干警、用高尚的情操感染干警、用廉洁的意识引导干警,培养积极向上的司法廉政文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队伍素质,提高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列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同时要组织干警学习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国际金融和贸易等知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把廉政文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要把先进的廉洁思想渗透到各种文化活动中,在注重趣味性和娱乐性的同时,避免防止为趣味而趣味,为娱乐而娱乐的倾向。只有这样,才能在法院真正形成崇廉尚廉,以廉为美,以廉为荣的新风尚,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将"廉洁、公正、一心为民"的理念融入干警的心中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法官有了良好的职业思想,就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把"廉洁、公正,一心为民" 理念真正融入干警的脑海里,就要大力发展法院廉政文化,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培养法官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和思想境界,使法官自觉把廉洁公正作为约束其行为的标尺。要根据法院干警的文化水平、工作、学习、生活实际,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使反腐倡廉真正贴近思想、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增强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教育人、引导人、鞭策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角度出发,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法纪教育和荣辱观教育融入到廉政文化建设之中,使廉政文化既体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要求,又融入以人为本,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使干警心灵受到震撼、灵魂受到洗礼、思想得到净化,思想道德水平得到提高,廉政意识得到增强。
3、坚持强化法官素质,将职业道德文化结合到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之中
"文化而润其内,养德以固其本",道德性是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德是人格力量的具体体现,法官职业道德文化是廉政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官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对法官自身来讲,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给人以鼓舞,正确的道德情操给人以理智。讲究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思想道德传统文化,是做好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在打造法院廉政文化中,要将道德文化充实到法院廉政文化之中,提升法院文化品位,培养干警高尚的思想境界、价值观念、道德修养和勤政为民的敬业精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以德育人,把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与道德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司法为民教育相结合、与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相结合,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使廉政文化成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坚持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渗透廉政文化的内容
廉政文化如果缺少必要的载体,缺乏娱乐性和感染力,就会显得枯燥无味,很难深入人心。要拓宽廉政文化宣传形式,力求内容上"富"、形式上"活"、载体上"新",进一步提高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以特色教育为依托,以各种主题鲜明内容的活动为载体,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形式,发挥廉政文化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特色优势,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和说服力。要坚持因人施教,根据干警的工作岗位的不同,思想的差异和文化需求等多样性特点,多开展一些不同内容,不同形势的廉政教育,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和感染力,营造"人人思廉,人人保廉" 的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如举办"为民、务实、廉洁司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演讲比赛;开展读书活动、廉政歌曲传唱等以建设廉洁法院为主题的文艺汇演活动,倡导廉洁理念,塑造廉洁精神,打造廉洁环境;利用电子显示屏、专栏等宣传阵地,常吹清廉风,常敲廉政钟,营造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廉洁司法意识。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树立"以廉为荣,枉法为耻;公正司法为荣,以权谋私为耻"的思想,让清廉之花在每位干警心中盛开,永远保持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队伍文化建设。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法院队伍文化建设要以培养"业精、敬业、清廉"的法官为切入点,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用好人、管好人、培养人、关心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队伍建设运行机制,着力打造"靠得住"、"信得过"和"有本事"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1、以班子建设为核心,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群雁高飞头雁领",领导班子建设在队伍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就不可能带出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领导班子的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直接关系到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核心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直接影响到法院全局工作的落实。因此,建设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是抓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院党组一班人必须确立"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促工作、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做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个体合格,整体合拍;敢抓敢管,令行禁止。同时,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引导人、教育人。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人民法官为人民"等系列活动为契机,找准学习与改进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大力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始终把思想教育培训放在首位,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在法院队伍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及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 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干警进一步强化"五个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使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继续坚持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在院党组领导下,形成工、青、妇齐抓共管、纵横交错、点面结合、上下贯通、机制协调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
2、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训机制
首先要继续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把好入口关。今后注重考分的同时,要加大对遴选对象的实绩考察,加大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也可采取先上挂锻炼等形式,先行试用,然后参加遴选,把下级法院人才的培养与上级法院的遴选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实现好中选优。同时,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信任和认可的干警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组织考察、群众评议、定量考核的考核机制,创造选贤任能、唯贤是举的用人环境,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法院的整体队伍朝气蓬勃,充满活力。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培养年轻优秀后备干部,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要有计划地从高等政法院校的优秀毕业生中引进后备人才,不断增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后劲。加大人才交流培养力度,今后既要在法院系统内大力推行人才的上挂、下派锻炼,也要大力推行跨部门的挂职锻炼,丰富优秀人才的工作、社会阅历,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其次是不断完善法官培训机制。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培训机制,让广大干警深刻理解各个时期政治理论之间的继承性、发展性。加大形势宣讲力度,经常开展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政策的交流探讨活动,使广大干警了解发展形势,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要加强司法能力培训机制。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培养对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培训放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在法官学历整体达标后,法官培训要以岗位培训为主,既要随着立法进程适时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又要重点加强法官的法律技能、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培训。着力提高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丰富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主动性、参与性、互动性,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既要注意面上的培训,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又要强化优秀人才的培训,努力培训高精尖人才。
(三)精神文化建设。法院精神文化是一个由诸多观念要素组成的系统综合体。它以法院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以法院发展目标为导向,从哲学的角度以科学的方法论对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加以指导,大力弘扬群体精神和法官现代司法理念。因此,法院精神文化的构建必须紧紧抓住五大要素,以系统科学理论和系统辩证观作指导,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地优化和升华法院文化,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党的领导原则,法院精神文化具有政治性、作为统御法院群体的主导意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并为之服务,它不仅是正确建设法院精神文化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对此,法院的全体成员不能有丝毫动摇。
2、公正与效率主题原则,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是法院最珍贵的形象,是法院精神文化永恒的主题。效率,就是效益,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就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人民法官要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最崇高的、最光荣的职责和毕生的追求。同时,公正与效率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树立起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面前,洞若观火,明察秋毫。
3、集体主义原则。这是法院群体共建集体主义文化意识体系和价值参照体系,通过文化理念,使群体成员共享集体主义文化规范,价值观念和目标取向,以便进行共同的价值认识、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强法院群体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使命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其产生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4、"以人为本"原则。人是法院文化理论和实践的中心和主旋律,在精神文化建设中,要高度关注人的多层次需要,特别是精神上的需求,重视人的价值和自我实现,使法院的每个个体找到在群体中的位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5、司法为民原则,要求法院群体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法院精神文化范畴要浸渍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培养法官群体的人民服务的共同意识,使其自觉地坚持站在人民利益的角度去思考处理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7篇
水上客运安全“五项制度”基本要求
一、安全告知制度
(一)水上客运航运企业应制作符合本企业所经营船舶特点的安全告知宣传片,内容至少应包括:船舶核载能力、抗风等级、航线、航行时间等基本情况及救生衣存放位置、正确穿着方法、应急逃生路线等安全须知。
(二)有条件的客运航运企业可制作简明扼要的本船应急逃生须知卡放置在乘客座位处,以便乘客能随时学习,指导乘客在应急情况的行动。
(三)船舶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规定的时间内利用船载电视、乘务人员演示等载体,向旅客告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暂时没有条件的船舶应将告知内容在醒目位置上墙张贴,供乘客阅看。
(四)水上客运航运企业应经常维护所播放或展示的安全告知信息的准确性,当船舶设备或航线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更新,以确保安全告知信息与实际相符合。
二、客船开航前复诵制度
(一)客运航运企业和船舶应根据客运航线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诵的具体内容,编制符合本船实际的《客船开航前复诵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关键性设备技术状况、人员到位情 况、气象信息等。
(二)船长和主要船员在开航前严格按制度的要求,对航行安全事项逐一进行复诵、检查、确认并记录,确保开航前客船航行安全准备到位、船员安全意识到位。
(三)客运航运企业和船舶定期对开航前复诵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原《客船开航前复诵表》进行更新,使内容更加简明扼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举报制度
(一)客运船舶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安全举报电话,包括辖区海事机构、企业内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跨地区航行的船舶应同时张贴公布出发港和目的港海事机构的安全举报电话。
(三)企业在接到举报,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将调查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四)企业应建立举报受理台帐,记录所接收到的举报内容及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察制度
(一)客运航运企业应结合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编制符合公司所管理船舶和航线特点的自查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适任情况、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客运航运企业应根据所营运航线的特点确定应自查的 时间节点,在确定自查时间节点时应考虑春运、国庆长假及其他重要季节性旅客运输高峰期等因素,自查及整改必须在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前完成。
(三)客运航运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自查表的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进行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在自查中发现客船存在关键性设备故障、缺少主要船员或主要船员明显不适任、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尚未落实前,客船应暂时停航。
(五)客运航运企业主要领导要定期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进行督察。
五、应急救助协调制度
(一)客运航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客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反应程序和处置办法,特别是要明确向海事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和联系方式,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险情能及时组织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命财产损失。
(二)客运航运企业要明确规定定期开展客船事故险情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和船舶的应急能力。
论公共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8篇
在深受儒家伦理文化熏陶的中国, 伦理是一种实践智慧, 行政伦理学是一种应用伦理学, 是一种职业伦理学。自汉代以来, 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便转化成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民间礼俗。我国上自西周, 下至明清, 讲授为人之道、为官之要、从政之法的各种“官箴”之类的书籍大都以大量的史实总结了官吏从政之道的官德修养和经验教训, 如“掌权为公, 从政为民”、“公正忠义, 廉洁勤政;以民为本, 实行德政”等, 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德行”“民本”为先的从仕标准。在现代公共行政中, 除了讲究时代精神之外, 理所当然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和伦理文化, 其公共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公共利益、执政为民
我们由行政的含义可知, 行政是不同于一般管理活动的, 它是国家政府机关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进行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 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之上的, 是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之上的。这一结论使我们确认, 行政不同于私人、个别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管理, 也不同于立法、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内部日常事务而设置的行政部门的管理以及非政治的、纯技术性的社会管理活动。行政作为国家的组织活动, 其基本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协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我们在认识公共利益时, 必须注意到:若要使公共利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 公共利益必须是“真实的普遍的利益”, 它代表社会广大成员个体利益的普遍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 并能够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个人利益。第二, 它所强调的“统一性”必须是真实的合理的, 社会个体的大多数与作为社会表现形式的制度、组织和政府具有真实的意志基础, 这才是真实的“统一性”。行政活动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人民, 是人民的赋予和认可, 行政的目的必然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一句话, 行政工作必须执政为民, 为人民服务, 促进人民的公共利益, 这是这是公共行政人员伦理责任的最高准则和旨归, 也是公共行政人员伦理责任的首要内容。
二、在公正价值优先前提下推进效率
公共行政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 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i的组织体系,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当然, 如何利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快速有效地实现行政的社会目标, 同样也是公共行政采取的价值目标, 因而如何在公正的基础上推进效率和在有效率的前提下达到社会公正就成为公共行政实践中的难题。
纵观行政学发展史, 我们可知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新公共行政学”之前的行政学明显关注公正不足, 偏爱效率有余, 持明显的“效率取向”。威尔逊就认为, 行政学研究的目的, 在于揭示政府能够适当的和成功的进行什么工作, 以及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与能源方面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去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至于政府工作是否建立在公正基础上或是否能够有利于社会公正, 均不在考虑之内。韦伯的官僚制公共行政理论也过分强调工具理性。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就是反思这段历史的理论成果, 它主张在公共行政体制和行为中要体现政治和伦理道德的诉求, 其行为及其结果必须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和平等, 行政人员的行政理念和行为也不应是“价值中立”的, 而必须是有社会责任感的道德行为。但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这种对价值的呐喊, 似乎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 而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收效甚微, 在行政实践中, 仍然是效率至上为根据。
我们也强调公共行政的效率原则, 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效率就是一种公正, 没有效率显然有失公正。但是公共行政与市场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 市场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活动领域, 市场中发生的是个人选择行为;政府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公共生活领域, 发生的是公共选择的行为。在市场中, 遵循的是有限的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 体现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但在这有限的公正的背后却隐藏着由于复杂的自然、社会因素影响而造成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及用于交换的物品获取方式的不平等, 因而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在公共行政领域中, 它追求的是实质的社会公正、整体公正, 既关注公正的结果, 也关注其起点和过程, 既关注经济生活公正, 也关注社会政治和精神公正。在对待效率方面, 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而公共行政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追求公正是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价值取向, 最终要求达到的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促进效率和有效率的促进社会公正的目标, 理所当然经济效率只有同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吻合时才有正向的意义, 只有这样的效率才是一种美德, 没有正向意义的效率给社会虽有可能带来暂时的效率, 但最终必然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邓小平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 改革就算失败了。”ii正是在此种意义之上的论述。因而我们认为, 保证公共行政的公正价值优先, 在此基础上获得行政效率, 然后以效率促进行政公正, 使得公正与效率达到“双赢”, 是行政伦理责任内容之一。
三、廉洁奉公, 抵制腐败
朱镕基曾明确提出:加强廉政建设, 惩治腐败, 事关国家兴衰。所谓廉政就是为政清廉, 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 不当“贪官”。“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论语·为政》) 官员廉洁从政, 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政局稳定, 为政清廉是公共行政人员取信于民的重要基础。
腐败问题除了制度上的欠完善, 法律上的欠健全, 监督缺乏力度和有效性等原因之外,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人员对权力本身认识上的错位。政府的权力、合法性来自什么?根据政治学“契约论”的观点理解, 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或权能委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使社会产生分化, 形成不同的组织, 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利益冲突。在组织内部, 各成员为了避免无谓的消耗, 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 相互订立契约, 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 形成公共权力, 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 管理公共事务, 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在组织之间, 基于同理订立盟约, 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它组织之上的组织 (国家政府) 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 维护社会秩序, 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代表人民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 维持社会秩序, 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群众授予的, 各级行政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公共权力这一属性决定了其作用只能而且必须完全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绝不能用来为自己、亲属及小集团谋利益, 腐败现象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权力的这种来源和性质认识不清。
由于权力本身是一种强制力,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元性, 在行使过程中, 有自然腐败的结构性特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iii除了从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完善上、社会监督的有效性上着手遏制腐败外, 更重要的就是从价值观上从公共行政人员的思想观念上对之进行教育, 使之树立起权为民用、执政为民、廉洁自律的观念。从现实来看, 一方面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正快速向前发展, 国家综合实力得到大幅度提高, 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正在向着文明、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另一方面, 腐败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程度也越来越深。可见, 提倡廉政, 反对腐败, 已是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颗, 也是行政人员的重大伦理责任。
四、恪尽职守, 勤政为民
如果说提倡廉政抵制腐败侧重于从价值观上对公共行政人员进行要求, 那么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可以说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对行政人员提出了规定。在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 要始终将廉政、勤政一起抓, 公共行政惩治“腐败”, 也摒弃庸碌无为的“懒官”。所谓勤政就是忠于职守, 勤奋敬业, 不当“懒官”。
坚持恪尽职守、勤政为民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 体察民情, 集中民智, 珍惜民力, 勤勤恳恳地为民办事。要躬下身子深入群众, 倾听群众的呼声, 关心民众疾苦, 体贴民众冷暖。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 认真解决问题, 不搞形式主义, 不搞官僚主义, 不搞花架了, 踏踏实实地把工作搞上去。勤政是同艰苦朴素的传统作风紧密相联系的, 它要求行政人员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 勤奋工作, 吃苦耐劳, 勤俭节约。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中指出:“艰苦奋斗, 事业必成;贪图享受, 自毁前程。”“实干兴邦, 空谈误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处处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 必须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 行政就是管理, 勤政就是搞好管理, 全面加强管理。而管理必然包含讲求效率的要求, 因而提高行政效率, 追求卓越行政是勤政要求的应有之义, 行政效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等行政主体从事行政工作结果的度量和评价, 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 它是全部社会活动效率中最重要的部分。行政管理是一门艺术, 一门科学, 提高行政效率就是提高行政的科学性, 以科学的方法来行政, 也就是科学理政。科学理政是政府工作的目标。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不仅要干事, 而且要会干事, 干好事, 干有效的事, 如果不从实际出发, 不遵循客观规律, 不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式, 不仅不能为人民谋利益, 而且还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工作, 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 树立科学的态度, 运用科学的方法, 按照科学的程序, 进行科学决策, 科学管理, 科学办事, 确保政府工作正确高效。在廉政的基础上, 进一步科学理政, 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是每一个行政人员应尽的职责, 是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
以上, 从价值抽象层次上进行归纳, 列举了公共行政人员伦理责任的几方面主要内容, 它们也是有层次的:维护公共利益, 执政为民是处在最高层次的, 是行政伦理责任的准则和旨归, 其它三项责任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追求社会公正, 实际上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正, 在这种公共利益的公正价值指引下, 效率才具有正向意义。当然, 也只有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才可能做到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腐败, 也才可能勤勤恳恳为人民做事, 为人民谋福利。失去了这一前提和基础, 失去了这一准则, 公正、廉洁、勤政均无从谈起, 为人民服务将不复存在。选择了公共行政职业, 就必然选择了这些伦理责任, 就必然要求去履行。
摘要:结合西方现代行政伦理思想, 本文认为, 在现代公共行政中, 除了讲究时代精神之外, 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和文化也要继承和弘扬, 由此, 公共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内容有四方面:维护公共利益、执政为民, 在公正价值优先前提下推进效率, 廉洁奉公、抵制腐败, 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关键词:公共行政,伦理责任,公正,廉洁,勤政
参考文献
[1]张庆东.论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实现途径[J].中山大学学报, 2003年, 第1期
[2]邓小平文选[M] (第三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