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安全保障范文(精选12篇)
人员安全保障 第1篇
1 基层兽医用药现状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目前, 养殖用药大多还处于疾病的治疗、诊断上, 用于预防及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等环节的情况还少之又少。但在疾病诊断、治疗环节中, 存在错误用药或滥用药物的情况, 这样不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还可能影响动物健康, 延误治疗时机等不良后果, 甚至引起药物中毒,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基层兽医临床用药常见的用药误区有以下几种:
1.1 滥用抗菌药
基层兽医临床上常常在病因不明, 没有对动物疾病确诊的情况下, 凭所谓的养殖经验或治疗经验, 或仅仅凭一知半解的理论知识“想当然”的选用抗菌药;此外, 部分兽医人员因自身或家人经营兽药, 在利益的驱动下, 抱着只要不出现用药死亡的心态, 对畜禽猛下抗菌药, 不仅不能起到疗效, 还增加用药成本, 诱发耐药性。
1.2 节约用药
规模养殖存在发病数量多、用药量大的情况, 部分养殖户在未明白疗程是针对病情经用药多长时间后所达到何种程度, 然后再决定新的治疗方案的道理后, 出于节省的目的, 在未把握疗程, 症状刚刚好转就停止用药。这样造成疾病会在短暂好转后复发。
1.3 急于治表
例如见泻就止。腹泻是对机体的一种保护性反应, 腹泻能排除体内病毒及有毒物质, 减轻病菌及有毒物质对机体的损害。治疗腹泻时, 应先查明腹泻的原因, 然后根据需要, 适时选用止泻药, 如果多量毒物引起的腹泻, 则不应急于应用止泻药, 而应先用盐类泻药以促进毒物排出, 待大部分毒物从消化道排出后, 方可对症使用止泻药。
1.4 不按说明用药
此种现状主要存在于养殖户投入品使用上。一是不严格执行休药期, 仍会有部分养殖户在对畜禽出售时不会严格遵照兽药使用说明的要求;二是饲料产品中存在药物添加剂, 养殖户忽略了标签中已经明确了使用对象。例如, 个别养殖户仍将加入喹乙醇的仔猪饲料用于35 kg以上的育肥猪。三是鸡药猪用, 在相关杂志中报道过将鸡新城疫苗Ⅰ系活治疗猪病毒性腹泻的案例。
2 如何识别、杜绝假劣兽药
2.1 明确假劣兽药含义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 对假兽药做出明确解释:凡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 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八条中, 对劣兽药做出明确解释:凡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1 严厉打击假劣兽药
2.1.1在日常监管中, 县 (区) 兽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GMP标准来要求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规范化生产, 严肃查处违规添加抗菌药物、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行为以及标签、说明书等标识超范围的行为。
2.1.2县 (区) 兽药管理部门、基层畜牧兽医站在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中, 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严格清缴假劣兽药, 同时要求经营企业建立好供货商产品质量评价体系, 产品质量管理人把好购货质量关。
2.1.3每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都会有数期关于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当严格按照其要求, 对辖区兽药经营单位、规模养殖场进行全覆盖式的清缴, 把好兽药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关口。
3 如何制定科学用药方案
3.1 了解病史、正确诊断
详细收集所在规模场发病畜禽症状:包括共同症状, 个体症状, 精神状况, 病畜禽的体温、运动、姿势、粪便干硬、尿液颜色、呼吸快慢及了解掌握畜禽以前的发病史等。基层兽医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疾病诊断技术, 准确诊断, 根据药物的适应症正确选药。
3.2 制订科学的给药方案
3.2.1 给药剂量要准确。
兽医临床多半是按千克体重来计算药物剂量的。因此, 在临床用药中应按照患病动物的体重准确严格药物的剂量。
3.2.2 给药途径要合适。
给药途径是根据药物剂型和吸收程度等确定的。给药途径大致为外用给药、口服给药、注射给药三类。
3.2.3 给药次数要规范。
为了使药物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地发挥作用, 需要维持药物在体内的有效浓度, 因此, 在连续用药时, 通常每两次给药的间隔时间应严格按照药物的半衰期执行, 并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有所调整。
3.2.4 最好使用联合用药。
临床用药时, 建议采取中西结合疗法。因西药虽具有效成分含量高、作用迅速、疗效快等优点, 但多数抗生素易产生耐药性, 造成有时按“用量”进行治疗达不到临床治疗效果;如果配合中兽药治疗, 往往可以起到相得益彰的作用和效果。西药和中兽药在临床上应尽可能配合使用。
治疗时要建立用药记录及病历卡, 记述治疗情况、用药效果。在制定治疗方案时, 要同时制定一个备用方案, 以便在临床治疗中及时矫正、修改治疗方案, 确保治疗效果。要把治疗与预防结合起来, 推行“治未病”的指导思想, 防止疫病的发生,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4 如何预防疾病, 减少用药
4.1 做好循环养殖
现代畜牧业以“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为发展理念, 其中“粪污处理无害化”是预防疾病, 减少用药的关键因素。以我区庙坝镇肉牛产业为例, 养殖场针对粪便排放量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 推行种养结合循环养殖模式, 将粪和尿液进行干湿分离, 分离后粪发酵、尿液进入沼气池, 发酵后的份养殖蚯蚓, 沼液种植牧草和玉米等, 蚯蚓进一步养殖生态鱼、林下鸡等特色产品, 蚯蚓粪用于种植有机蔬菜和水果, 牧草饲喂肉牛。通过推广循环养殖模式, 从根本上解决了养殖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降低患病机率。
4.2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当前, 我国及周边国家疫情威胁不断增大, 尤其是口蹄疫、H7N9等疫病在快速物流和环境气候多变的背景下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畜牧兽医站要按照“五统一”、“五不漏”的要求, 抓好集中免疫和“月月补针”相结合的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杜绝走形势、无实效的工作态度。要强化消毒灭源, 在春秋集中免疫期间, 全面开展养殖圈舍、场所等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 确保消毒面100%, 同时坚持并落实日常性定期消毒。
4.3 基层兽医队伍需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建设
保障公诉人员出庭安全的若干规定 第2篇
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公诉部门在派员出席法庭执行公务中的密切配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出庭检察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简称保障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保障出庭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公诉人员出庭执行公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部门可填写派警申请表,报司法警察分管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出具《执行警务令》,派警协助执行。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普通案件和职务犯罪
案件;
(三)其他需要派警协助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 公诉部门需要派警时,应于开庭前三天提出派警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司法警察部门接到派警申请后,要合理安排警力,并及时回复公诉部门。
第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接警后,要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制定具体的保障预案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异地开庭,由当地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警力
1不足的,由市院法警支队统一协调、指挥。需要调用各县(市、区)院司法警察的,在报请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调警令》。各县(市、区)法警大队应根据《调警令》要求,及时调派人员和装备,在市院法警支队指挥下执行任务。
第八条 司法警察参与保障公诉人员出庭安全工作时,必须由二人以上执行,并着警服、佩带警械。配备枪支要严格按照有关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前,由司法警察护送到法庭,并跟随保护。庭审后,公诉人员由司法警察护送安全离开。
第十条 庭审中,司法警察要密切注视法庭动态,可能发生不测的,要及时通知公诉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如遇辱骂、围攻、殴打公诉人员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分清情况,及时予以劝阻,做到有利有节,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公诉人员出庭安全。
(一)公诉人员遭到辱骂围攻时,应及时加以劝解、说服,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诉人员遭到殴打时,应及时报警,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第3篇
【摘 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合理的知识结构,高尚的职业道德等。其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作为一个会计从业人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会计信息;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成果,包括向使用者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财务报告在内的一切会计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协调的需求,也要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这不仅是会计信息客观性特征的要求,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目的。做好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这对维护和巩固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所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指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应当足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要保障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认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因为所有的经济活动是经常变化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只是某个时期或某个时点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但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这种真实性可能变得不真实了,并被新的会计信息所取代。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相对真实的。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积极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完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信息的质量是指会计信息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就是会计信息所应当达到或满足的基本质量要求,即会计信息为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而必须具备的那些特征和特性要求,它是会计系统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约束。要想全面、正确地理解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必须认识到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信息的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对象、社会环境、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3.会计信息质量较低的原因
3.1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并不完善。企业会计事项中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折旧等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根据企业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会计事项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掺杂着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3.2缺乏会计监督的自觉性
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重投标、揽工程,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削弱了会计监督。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检查,一些企业也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也无法形成对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监督机制。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会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一方面,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对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另一方面,有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的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多。
(2)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同会计人员素质紧密相连,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会计业务的主观判断以及对相关规范的执行,从而决定了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作出的程度不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甚至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不依法建帐、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等违法乱纪现象。因此,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素质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条件。
5.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会计信息就是反映和控制企业或组织的经济活动,用于整理经济数据,提供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经济信息而由若干有内在联系的数据、程序、方法和技术组成的有机整体。会计信息是客观经济业务存在的一般形式,也是对会计实践活动的概括,它是企业经济信息最重要 的组成部分。
(1)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微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2)提高领导决策水平。企业管理的重心在经营,而经营的中心在决策。企业经营决策正确与否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它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成本决策。
(3)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经营成果的有无或多少,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主要标志之一。一般说来,经营成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利润、税收和职工收入,这三个方面都必须运用财务资料详细计算,以财务信息来反映并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
(4)发掘企业内部潜力。企业内部潜力大体存在于三个方面,即物的潜力、人的潜力和财的潜力,运用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企业在人、财、物上的合理使用程度。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企业从内涵上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经营机制的有效措施,即在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使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6.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方法
(1)加强保证会计信息提高质量的各种监督措施。如会计年报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验资等。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既可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进行约束,也可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缓解经营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
(2)提高会计信息使用人员的素质。目前,会计信息的知识水平不高也是导致会计信息使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不能忽视管理者相对较低的素质。虽然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是由信息提供者造成的,但我们不能否认有的人员对信息加工过程的作用。在一定的限度内,高素质的管理者完全可以分析乃至排除某些干扰因素而对事物本身产生正确的估计。所以即便是对质量并不是十分完善的会计信息,高素质的管理者仍然是具有优势的。从另一方面看,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化,会计处理的技术性也会增强,如果会计信息本身的质量达不到一定的要求,提高自身素质的作用就不会很大,这就对企业本身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和规范。
7.健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健全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增强会计监督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必须实行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建立与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基本程序,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职位,明确职责权限。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积极性,在单位内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于未然。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不仅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而且也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监督者,各部门应结合各自专业职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8.结束语
基层兽医从业人员如何保障用药安全 第4篇
1 兽药用药现状
目前, 在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环节中存在着滥用或错用兽药的情况, 这样会影响动物的健康状况, 甚至因此而延误治疗时机或引发药物中毒, 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总的来说, 基层兽医从业人员在兽药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 滥用抗菌药。有的基层兽医在未明确动物疾病的病因或在未确诊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治疗或养殖经验想当然的应用抗菌药;有的基层兽医其家人或亲属在经营兽药, 受利益驱使对畜禽无节制、超剂量使用抗菌药, 不仅疗效不佳, 还会进一步增加用药成本, 导致耐药性产生。其二, 节约用药。规模养殖场通常发病数量较多, 兽药使用量较大, 部分养殖人员为节约用药, 往往在疾病刚刚好转就停止用药, 导致其复发率升高。其三, 急于治表。例如治疗腹泻, 部分兽医往往见泻就止, 而实际上腹泻是一种保护性反应, 应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酌情适时选用止泻药, 以提高疗效。第四, 未严格按说明用药。在养殖户投入品使用上不按说明用药的现象较多, 主要表现在未严格执行休药期、饲料中存在药物添加剂、鸡药猪用等。
2 保障兽药用药安全的措施
2.1 识别和杜绝假劣兽药
应明确何为假劣兽药, 具体可参考《兽药管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兽药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严厉打击假劣兽药制售, 同时把好购货质量关, 基层畜牧兽医站应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要求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进行彻底清缴, 确保兽药使用安全。
2.2 制定科学的用药方案
应详细了解患畜症状 (包括共同及个体症状、精神症状、患病动物体温、姿势、运动、粪便情况、尿液颜色、呼吸等情况) 及其发病史, 兽医从业人员应在掌握动物疾病诊断技术的前提下进行准确诊断, 依据兽药适应症合理选药。制定给药方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 准确的给药剂量。实际用药时应依据病畜禽体重计算药物使用剂量。其二, 合适的给药途径。依据药物剂型及其吸收程度确定给药途径, 主要包括外用、口服和注射给药3种途径。其三, 规范给药次数。连续使用兽药时应按照药物半衰期确定两次给药的间隔时间, 并根据病情酌情进行调整。第四, 重视联合用药。由于西药配合中兽药治疗可取得更好疗效, 在临床上尽快能配合使用。此外, 治疗时应做好用药记录, 建立病历卡, 详细记录治疗及用药效果, 治疗方案并非一成不变, 可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提高疗效。
2.3 有效预防疾病
应做好循环养殖工作, 推行种养结合循环养殖模式, 从根本上解决养殖业快速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有效预防疾病, 降低患病率。同时, 还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做到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 要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 强化消毒灭源, 坚持日常性和定期消毒。
2.4 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素质
“两型示范学校”人员保障 第5篇
建设“两型”校园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应高度重视“两型”学校的建设工作。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从各校的校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致落实到各室,建立各部门工作机制、责任机制。可构建“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办公室——团委——后勤处——年级组——班级”层层互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管理网络、老师、学生家长互相配合,使广大师生员工树立科学发展观,适度消费观与正确价值观,养成节约习惯,形成节约和文明的风尚。
具体人员安排及任务安排如下:
对照“两型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落实工作责任,把建议指标划分为成5个板块,每个板块由一名校级干部牵头,另配1—2名中层干部为相关项目责任人,由各负责人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1、组织领导部分——校长室成员
2、教育教学部分——教务处、政教处
3、环境友好部分——后勤处、年级处、政教处
4、资源节约部分——政教处、后勤处、团委
5、创建特色部分——办公室、团委等
(一)组纷领导部分
[创建计划]
1、校计划,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创建实施内容,制定制度。(办公室 及各处室主任)
2、两型教育纳入学科教学计划。(教务处)
[宣传活动]
利用校园网、广播、宣传栏宣传两型知识和“两型”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办公室、团委)
[档案管理]
“两型”示范学校,建设方面的文件、计划、总结、论文、书刊、证书、照片、录像等资料。(档案室)
(二)教育教学
[课堂教学]
1、各学科在课堂中渗透“两型”知识教育。(教师)
2、开设“两型”教育专题讲座,提高学生意识。(教务处、团委)
3、每班每学期开展与“两型”相关的主题班会。(政教处、班主任)
4、广泛开展文明礼宾仪和安全知识教育。(政教处、团委)
[社会实践]
1、组织师生参加“两型社会”建设相关活动,向社会宣传节约环保意识。(团委、班主任)
2、开展与“两型”有关的演讲、征文等活动。(团委、文学社等)
3、调查机关“两型”建设情况。(团委)
4、每年植树节、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团委、年级部)
[教研活动]
1、参与课题。(教科室)
2、教师撰写论文。(教科室)
(三)环境友好
[校园布局]
1、校园环境优雅,“三区”布局合理,建筑设计与当地自然景观基本协调。(总务处)
2、新建或改建校舍按环保节能设计,充分考虑自然采光。(后勤处、总务处)
[校园绿化]
1、绿化覆盖率30%以上。(总务处)
2、树木、草地、花丛设立与环境教育有关的标示牌。(总务处)
3、学生参加种花、种草活动。(政教处、班主任)
[校园净化]
1、校园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有固定的车辆停放点。(政教处、班主任)
2、教室学生宿舍干净整洁。(政教处、班主任)
3、食堂卫生设备齐全,功能区分布合理。校园商店证明齐全,干净整洁,无过期或“三无”商品。(总务处)
4、墙壁无乱写乱画痕迹或明显污渍。(政教处、班主任)
[校园和谐]
1、师生关系民主平等。(政教处)
2、学生讲文明讲礼貌。(政教处)
3、在各办公室、各教室张贴节约用水、电的口号。(团委)
(四)资源节约
1、提倡教材循环利用。(教务处)
2、节能灯具普及达100%,杜约长明灯现象的发生。(总务处)
3、节水型水阀和卫生洁具普及达100%,杜绝漏水现象的发生。(总务处)
4、垃圾最大限度回收利用。(总务处、团委)
(五)创建特色
1、在“两型”学校创建中获得市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正面报道。(办公室)
2、教师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有“两型”教育论文发表或获得县级以上荣誉。(教务处)
3、学生在市级以上各类环境活动中获奖。(团委会)
4、有典型经验值得推广。(团委)
家庭社会相结合:
人员安全保障 第6篇
一、对“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迫切需求
(一)新机型、新装备不断列装的迫切需要
近些年,“xx重型战斗轰炸机”、“xx加油机”、“歼xx”、“飞豹”、“轰xx”、“xX警戒机”、“xx反潜直升机”、“武直x”等技战术性能先进的飞机已列装和即将列装到空军、海军航空兵和陆军航空兵,大大提升了航空兵部队的战斗能力。
已列装和即将列装的这些型号的飞机无论飞机结构、动力装置,还是机载设备、作战系统,都应用了大量的先进材料和高新技术;此外,与新机型配套装备的地面保障设备、仪器,也含有大量高新技术。这对航空装备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用好各新型保障设备,保证飞机的战备完好率和出勤率,保证各机载设备和系统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解决要靠人,靠精通新机型、掌握高新技术的人,航空兵部队迫切需要一大批“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来使新机型、新装备发挥最佳效能。
(二)未来高科技战争的迫切需要
未来的战争,航空兵的作用举足轻重;大量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军事领域的应用,也使得未来的战争是高科技的战争。高频率出动的、具有高技术含量、携带高精端武器的参战飞机,需要良好的维护保障,需要快速精准的故障诊断,需要快捷可靠的战场抢修,这也需要掌握相关高新技术的人来完成。因此,未来的战争更需要“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
(三)航空装备保障技术现状的迫切需要
与新机型、新装备复杂的系统与应用的大量高新技术相比,一些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在知识和技术方面,还是存在较大欠缺的,对于新机出现的新的故障问题,常常难于应付。为了提高新装备的保障技术水平,航空装备保障部门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派技术骨干出国培训、请厂所及院校的专家到部队进行全面授课等,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新机保障部队尽快形成维护保障能力、新机尽快形成战斗力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目前航空装备保障技术水平虽已逐步提高,但是与西方一些军事强国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英、美等国空军广泛采用的滑油光谱分析技术、数字式内窥视频系统、远程状态监控与故障诊断系统等,我们均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没有广泛应用。
因此,航空装备保障部队迫切需要基于高新知识与高新技术的“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用好现有的保障高骢,充分发挥其技术含量;引进先进的保障技术与设备,大幅提升航空装备保障技术水平;提出航空装备保障的先进理论,研发先进的航空装备保障设备与技术。
二、“专家”型航空装备技术人员的内涵及培养目标
(一)“专家”型航空装备的保障技术水平和部队战斗力服务的,基于此,培养出的“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庆具备以下一项或数项素质能力:
第一,熟悉掌握现有的一种型号或几种型号飞机的本专业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点及故障规律。第二,掌握装备的维护保障、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的理论、方法与常用的技术。第三,能够使用一定的检测仪器,能够判断装备的健康状况,能够进行故障定位与诊断,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装备的性能。第四,能够发现现在维护保障手段及方法的不足之处,经过科学论证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维护保障方案。第五,能够发现装备现在的结构、性能上的技术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案,在技术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加改装或技术革新以提高备的性台。第六,能够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增加装备的无故障工作时间,提高备的工作可靠性,能够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延长装备的使用寿命(翻修寿命和总寿命)。第七,能够掌握装备先进的维护保障、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的理论、方法与技术,能够应用先进的检测仪器。第八,跟踪掌握本专业学科前沿,能提出装备先进的维护保障,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二)“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
“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有两个方向,其一是传统型的为某一特定机型或特定机种的专家,对特定机种的专业装备的结构、性能特别熟悉,在特定机型或机种维护保障、状态监控与故障诊断上具有特长;其二是某种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这种特定技术具有通用性,几乎可适用于所有机型,如滑油分析检测术、发动机振动监控技术、发动机清洗技、飞机与发动机防腐技术等,这种专家可以为整个航空兵师乃至整个航空兵部队服务。
三、“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方案、方法与任用机制
“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是对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创新素质与能力的拔尖航空装力 障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在现职基础上的高深层次培养,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说“有始无终”,要不间断地接受培养与学习,不断地提高进步。“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方案与方法与有别于一般的生长干部在校学历教育,具有其独特性。
(一)“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选拔
“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培养对象的拔,显然不能简单采取应试考核,一纸试卷是不能发现真正的人才的,要通过对其政府素质、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求知欲与进取心、创新精神与素质、工作作风与道德情操等全方面考察,发掘出政治思想过硬、有志、有能力成为专家的人才,特别是年轻的干部作为培养对象。近几年,一大批军校和地方高校毕业的本科生、硕士充实到基层航空装备部队,加上在装备保障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机务”,为“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对象的选拔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另外,“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宜精不宜滥,不求多,但求精。
(二)“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方案的确定
选拔好培养对象后,要确立培养目标,即要培养出哪种类型、哪方面的专家。这在基于航空装备保障的基础上,也要尊重培养对象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兴趣、爱好与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达到个人意愿与组织需求的有机结合,因材施教,确立出既符合提高装备维护保障质量实际需要又符合人才发展规律的培养目标。
确立了培养目标,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 ,根据航空装备保障的实际状况以及培养对象的基本情况,制定目的明确、周密、严谨、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这可以请部队、院校、厂所的专家来协助制定。
(三)“专家”型航空装力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方法
“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培养对象继续教育的实施上,可以采用导师制,根据培养目标在部队、院校、厂所选择专来学秋的专家作为导师,给予系统的指导。由导师协助制定学习计划,指定所要学习的课程及教材,接受导师的言传身教,还可以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有了专家的指导,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成长的步伐,“青出于蓝胜于蓝”,尽快成为“专家”。
如果作为技术骨干的培养对象离岗接受继续教育可能造成岗位空缺,给航空装备保障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话,可以在岗培训,边工作边继续学习深造,在工作中学习提高,同时又以学习来提高保障工人的技术水平。这期间可以短期去导师处接受“面授机宜”,也可以请导师来航空装备保障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或采用各种联系方法加强交流,但这种继续教育模式主要靠自学,不一定达到最佳效果。最好是离岗到院校、厂所乃至到国外的相关机构接受系统的集中教育,以便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知识与技术,缩短培养周期。这可以仅作为特定的专定进修培养,也可以进行硕士、博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总之,“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培养对象继续教育,也可以不拘一格,有多种方法可选择,只要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可以不拘泥一种模式。
(四)“专家”型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任用机制
“专家”型航空装力备保障技术人员的培养,关键还在于知人善任,无在“专家”航空装备保障技术人员的深造学习期间,还是学成成为“专家”后,领导机关都要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尽力创造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从学习环境、家庭生活、工作条件等各方面都要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重视,要让培养对象专家、安心、尽心学习与工作。尤其是在工作方面,要委以重任,让“专家”在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环境下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成果与技术特长。要能够培养出“专家”,也能留住“专家”,用好“专家”。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第7篇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内容
看守所在押人员是一个混合概念, 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 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 不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
二、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国家进程,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 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比如:在押人员自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在押人员的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渠道不畅通等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司法人员人权观念的淡薄,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司法人员“重人治, 轻法治”的观念依然存在, 人权及诉讼权利的保护观念不强。
(二) 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 没有对沉默权利进行明确的制度制定
顾名思义, 沉默权即是指嫌疑人以及案件的被告人接受审查或者是审判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不对相关问题进行作答的权利。一旦这一制度得到确立, 那么案件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产生的口供便失去了相应的重要性, 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逼供审讯方式存在的可能性, 从而削弱甚至消除口供为上的法律观念。
2. 对律师参与权的限制
从相关的立法规定中, 我们可以看到, 被告方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被限制了的, 这一限制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 使得被告人处于被告席位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时间进行了提前处理, 这是我国立法不断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但是与国外的有关法律相比, 我国立法的完善程度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 救济性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和完善
根据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及询问的过程中, 被押解人员要想进行申诉或者是采用控告权利, 只有两种途径进行行使:一种方式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取相应的保护, 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检察官或者是聘请的律师进行自我保护,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基本上都不清楚自己拥有合法的控诉权利, 这一现象造成的原因是, 在侦查审讯的过程中, 有关人员并未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的合法性, 从主观方面来说, 就是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而且获得律师救济还需要经济上的保障, 所以造成权利保障受到限制。
三、完善我国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 适度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公正的讯问, 法律应当规定犯罪嫌疑入在接到首次审问之前的一定的适当的时间范围之内具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并且在这个时间段里, 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律师的聘请问题进行考虑, 或者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和查询。等这段时间期满后, 针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嫌疑人, 再进行案件询问。
(二) 强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但没有规定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关于律师会见、联络权限制太多, 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大多抱有一种排斥态度, 总是想方设法限制其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 应设立律师讯问在场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允许其聘请律师在场, 或者至少应当是在律师视力范围内进行。
(三)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 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 在法律与工作允许的情况下, 深化看守所对外开放, 让社会各界了解看守所。同时深化监管场所警务公开工作, 向社会公开监管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 公开在押人员人员权利等,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到监所检查指导, 把监管工作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努力以公开促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可以更为客观、全面的看待诉讼权利保障等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针对形势发展需要改进工作指明方向, 以更好地维护与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四) 大力培育有利于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制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诉讼权利意识教育, 培育正确的诉讼权利观念。只有当公民都知晓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都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才能对各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监督, 对国家权力滥用进行有效抵制。第二, 必须培养司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司法人员应牢固树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程序观念的培养不仅要正面的教育, 而且要对违反程序的进行严格惩戒。第三, 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 再好的法律都要靠人去执行, 只有执行人员的素质比较高时制度才可以运行得更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组建一支精良的司法队伍, 为实现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障提供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深入人心, 看守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也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 并对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鹏.律师帮助权——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J].当代法学, 2002 (07) .
[2]李世栋.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C].深圳市第十届检察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集.
浅议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 第8篇
一、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投诉机制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 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往往受到忽视, 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押人诉求渠道不畅通。在监管场所, 在押人员的诉求往往得不到真实的反映, 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在押人员维权意识差, 他们往往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不服从管理的表现, 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其次, 有的监管干警执法意识错误, 将监管场所对在押人的羁押看作是对其的一种惩罚, 认为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就应当“无欲无求”;第三, 在押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 容易受到同监室犯人或监管场所干警的打击报复。二是对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不全面。实践中, 监管单位往往更关注监管安全工作, 偏重于保障在押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 而对于其人格权、会见权和通信权等权利, 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三是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调查权威性缺损。实践中, 实施调查的主体既未拥有充分的法律授权, 独立于投诉的事项、组织及个人, 也未采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措施去寻找事实, 竭尽所能地去获取、保全证据, 缺乏独立性、迅捷性、全面性以及透明性。
二、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设想
1、公示在押人员的权利
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在监管场所公示在押人员的权利, 让他们知道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笔者设想可通过以下环节进行:建立告知制度, 落实告知卡;公开投诉渠道 (驻所检察室、纪检和上级业务部门) ;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开食谱、菜谱和代购物品价格并严格执行;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保障 (包括诉讼权利、政治权利、人格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生活保障权、批评建议权、通信会见权) ;依法使用械具 (严格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使用时间的控制) ;便民利民措施。
2、改善在押人员的投诉条件
实践中, 在押人员无法完成投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不敢投诉”。如果在押人员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投诉, 那么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置便流于形式。因此,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在押人员能够“敢于投诉”。
一是将投诉信箱安装在更加隐蔽合理的位置, 最大限度地为在押人员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使在押人员投诉时不会被其他同监室人员和监管人员发现。只有消除在押人员的投诉顾虑, 切实保障投诉渠道的畅通, 才能使在押人员敢于投诉, 才能真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二是制定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监管民警职责、驻所检察官职责、投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职责, 明确投诉接受主体与处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三是开展监督羁押巡视活动。专门抽出检察干警担任监管场所监督羁押巡视员, 对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重点巡视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监管场所提出改进、纠正意见。
四是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在监管场所家属接待大厅建立投诉平台, 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检务公开栏, 摆放投诉处理机制告知书, 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接待大厅、办案接待室及监室内放置纸、笔和各类投诉申请表;在便于投递的地方安装所长信箱和检察官信箱, 建立落实所长、检察官和特邀监督员约见制度;在每个监室安装受虐报警对讲系统便于随时投诉和求助;制作警民联系卡公布监管场所预约投诉电话、监管场所官方微博、“所长在线QQ投诉”和QQ邮箱号码, 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和投诉。设立在押人员家属咨询电话、留所服刑罪犯亲情电话。通过人性化管理举措不断落实, 在押人员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不断增强在押人员自我维权意识。
3、规范投诉案件处理程序
为了确保对投诉案件的及时处理和反馈, 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 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 驻所检察室要及时按照投诉内容的类别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监管场所及办案单位反馈。有关单位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 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驻所检察室进行通报。驻所检察室对有关单位纠正和整改的结果进行审核和检查, 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 并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于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驻所检察室应定期向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通报, 接受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切实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益
一是加强刑讯逼供检查。通过入所体检、巡视谈话、检察信箱等方式, 了解在押人员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 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对新入所人员, 驻所检察人员在三天内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并在巡视监区或者约谈在押人员时, 对有关办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节、上诉申诉等法律问题当面答疑解惑, 全面告知其诉讼权利, 保障程序正义。
5、增强监所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监所检察监督的法定手段、法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制定监管场所相关法律规定时, 笔者建议可参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加以完善, 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 通过法定程序, 以法律规定的手段, 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 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反应, 并且这种反应应该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或者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 违法人员或者违法单位拒不纠正或者纠正效果不明显, 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当然, 检察机关在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不可大包大揽, 保持法律监督行为的谦抑性, 做到每一项具体履职都于法有据。
诉讼权保障是司法工作一个永恒的主题, 也是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 有着做不完的功课。笔者认为, 在我国建立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实务上有需要, 理论上行得通, 法律上有基础, 理应积极探索, 不断创新和完善, 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摘要:在押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 其诉讼权利保障是其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实践中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存在较多问题, 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对在押人员的投诉权利保障作初浅的分析, 对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障作初浅的探讨。
浅谈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 第9篇
一、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一) 宏观上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反映出坚守这道防线的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责重大。而司法人员承担的职责越是重大, 就越需要为他们切实构建一个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如果不能为司法人员履职提供保护, 那么将难以使其承担起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这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
(二) 微观上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是对司法人员个人保护的要求。
当前司法系统逐步建立起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司法人员运用手中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责任甚至是风险。只有构建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 保障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充分地行使手中司法权力, 这样出现错案时才能够追究其责任, 否则只让其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提供相应的保护, 会造成权与责不平等, 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二、当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作用
(一) 减轻社会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各种压力, 保证司法人员集中精力依法独立办案。
司法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包括刑诉、民诉和行政三大诉讼活动。刑事诉讼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和刑事处罚的轻重, 民事诉讼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直接利益, 行政诉讼则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而司法工作总是处在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中心, 司法人员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 稍有不慎就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例如, 一些在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如果达不到自己的诉求, 就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 使用违法上访、纠缠闹访、网络炒作, 寻求暴力等极端方式。再如,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当根据现有证据审查过后, 发现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 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时候, 一些被害人不理解, 认为检察人员办案不公。再加上一些媒体不真实的负面报道混淆舆论视听, 让司法人员本来就比较疲惫的心理上雪上加霜。因此, 构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 排除来自社会的压力, 才能集中精力把案子办好, 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需要保证司法人员的政治地位, 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 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当前一些司法机关的“地方化”、“行政化”浓厚。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司法人员履职, 有的地方某些机关单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压, 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凭借个人关系为私人利益干预司法活动。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经费还需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 司法人员职务职级的升迁需要由地方人事部门决定, 所以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无法做到脱离地方保持绝对独立, 司法人员履职在政治上受到了很大钳制。譹) 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会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 既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内的, 也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外的。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譺) 因此, 司法人员需要在政治上得到相应的保护, 以使其能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
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 司法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所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业务素质。第一, 要保证司法人员的生活质量。参考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 我国司法人员的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状态。这是司法机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 从长远角度看, 走司法人员精英化之路, 必须大幅度提高薪酬待遇, 保证其生活质量。第二, 要保证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 案情又是复杂多样的, 司法工作人员要耗费大量时间, 不断及时地更新大脑中知识库。所以保障对司法人员必备的业务学习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 要保障物质生活水平, 保证业务学习培训, 可以使司法人员维持良好的素质, 高质量地干好工作。
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
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结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的相关内容, 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设置科学的司法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和办案质量评价标准。
当前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考核项, 违背了司法规律, 给了司法人员错误导向, 出现了盲目追求“司法GDP”、“以数据论英雄”的现象, 所以减少取消、修改一些不合理考核项目, 从考核项目上给司法人员“减负”。2015年初, 最高人民法院已取消了对各省高级法院的考核, 明确了法官的主体地位, 调动了法官们的办案积极性,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护力度, 实现“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程序, 不得将法官、检察院调离、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这本是《法官法》、《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司法人员的权力, 但简单的原则性法条对司法人员的保护却是苍白无力的, 所以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的司法人员职业保护制度, 司法人员也要积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提升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第二, 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控告申诉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检察官法》虽然写入了检察官控告申诉的维权方面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有的具有强烈内部色彩, 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 而对受理控告的主体, 权力的运行规则以及处理问题的期限都没有配套的规定, 所以应加快立法, 明确控告主体, 详细规定控告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相关内容。第三, 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履行职务豁免制度。检察官、法官也是凡人, 办案过程中难免会有出现错误, 特别是即将实行的办案责任终身制更加重了司法人员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规定了检察官、法官的几项豁免情形, 但是这仅是检察院、法院的内部文件, 效力等级较低, 应将其写入《检察官法》、《法官法》, 细化豁免制度的原则、条件、范围, 通过完善的程序设计, 确保司法人员在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公平。
(三) 司法机关内外都要尽快实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赋予司法人员办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保证独立办案的地位。
一是司法系统外部去行政化。建立地方领导干部过问案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 案件承办人有权进行举报, 根据情节, 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早日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垂直领导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从而摆脱和地方政府的依附关系,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时立法应指明司法机关服务地方的界限和方式, 进一步厘清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让司法不易受地方行政的干预。二是司法系统内部去行政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建立分类管理, 实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以促进司法人员的精英化;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办案业务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 减少对司法人员办案工作的干扰, 非办案部门主动配合、协调、服务、保障执法办案活动。司法人员主要负责承办案件, 内部综合部门行政工作人员要发挥对业务部门的服务保障支持作用, 把业务部门的行政事务逐步剥离出去, 由综合部门予以承担, 争取早日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三是办案模式去行政化。司法系统内部要完善司法人员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办案责任制, 界定好上下级之间职责权限。以检察机关为例, 批捕、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能都具有深刻的司法属性, 而现行的却是行政化办案模式, 比如具有强烈行政化色彩的“三级审批制”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问题, 都明显违反了客观性、亲历性、独立性等司法化原则, 所以必须尽早去办案模式的行政化。
(四) 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待遇。
建立工资待遇合理增长机制, 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改变以往的以行政级别决定收入的分配模式, 建立以业绩考核、工作年限、专业等级为核心的收入分配模式。扩展司法人员的晋升途径, 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扩展司法人员上升途径。
(五) 消除舆论监督权滥用的影响, 减轻司法人员心理压力。
在一个法治社会, 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应当限制在法律限定犯罪之内, 舆论监督权也应如此。媒体对案件的监督需要严格的审查管理, 在新闻报道中, 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尊重司法活动规律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界限之内对案件进行报道。此外, 在报道案件时, 案件未下判决前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要引导公众保持冷静。对媒体权力滥用的现象, 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 保障司法人员履职的人身安全。
近年来, 侮辱、谩骂、殴打司法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威胁到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 也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形象, 被侵权的司法人员常常选择忍气吞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 对于可能出现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 妨碍司法人员履职的情形, 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出警, 并可以按照规定携带、使用警械。对于严重侵犯司法人员人身权益的行为人,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摘要:当前, 司法改革已经逐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证审判权、检察权可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而权力归根结底还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来行使。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使司法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全力以赴、无后顾之忧地办理案件, 最终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关键词: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意义,内容
注释
11《从制度上排除行政权力对审判的干扰》, 章文, 载《民主义法治报》, 2013年7月8日。
建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机制 第10篇
1 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现状
居住条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具有决定性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面对同样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务工人员大规模的进入城市, 受城乡地区差异、文化差异、户籍政策限制等多方面原因,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将外来人口列入住房保障的政策范畴。这与全社会都来关心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面对城市的价格较高的住房租赁市场, 外来务工人员多是选择房租较低的老城区、城市郊区等区域居住, 居住条件恶劣, 生活质量低下, 甚至有很多人居无定所。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从业人员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女青年, 她们多居住于工厂提供的集体宿舍。同样作为人口密集行业的建筑业, 则因为工人多居住于单位搭建的临时集体宿舍或工棚。而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类型则较为复杂, 或居住于雇主提供的住处, 或租赁廉价房屋, 看似平常的事情, 却会给我们的城市管理带来诸多隐患, 从社会治安管理到城管治理游商浮贩, 再到街道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无不透露着隐忧, 加大了此类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2 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意愿分析
由于城乡生活环境、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城市, 更多关心的是工资收入的高低, 而对于居住、出行等方面没有过高的要求, 虽然希望居住条件尽可能好些, 但与住房价格相比, 居住条件退居其次。在居住方面省出来的钱可以寄回家作为父母的赡养费或孩子的教育费用。笔者在外来人口相对密集的区域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 对已购买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由于有了稳定的住所, 因而居住城市的意愿为基本上是100%。而那些居住在工地工棚、集体住房、城郊外来人员集中点的人们对住房状况很不满意, 他们更希望能够像“城里人”一样, 享受到类似廉租住房一样的待遇。因此, 掌握流动人口居住现状和居住意愿情况, 是积极探索解决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的切实有效途径。
能获得比从事农业生产等户籍地劳动更多的收入, 是大部分人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谋生的主要原因, 也是吸引离开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动力之一。他们中间大多数人不愿意在结束了若干年的打工生涯后回乡务农, 新一代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长时间在城市里的工作生活, 已经逐渐减弱了与农村的联系, 即使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 也用不着回到家乡, 而是继续在不同的城市中寻找机会。
3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状况, 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于2008年初联合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可见,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1 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扶助”
外来务工人员在整体上处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 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职业选择范围, 大多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选择一些层次较低的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社会基础行业, 这些行业对技术要求不高, 也没有太多户口、家庭等限制, 而且需要劳动力也多。但稳定性不好、短工制、收入不高、无保障或者保障不完全的工作特征会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为了工作方便而频繁更换居住地。除此之外, 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 使他们很少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受到伤害也不知道该怎样寻求援助, 容易加深对城市、社会的隔阂感甚至仇恨感, 使得问题越来越严重直至激化到暴力事件等不良社会现象。因此, 只有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再教育, 提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 改变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主要靠出卖体力劳动赚取收入的工作现状, 才能帮助他们在社会中找到更有利的位置。同时也有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还可以以此来提高各阶层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缩小贫富差距, 促进社会进步和谐发展。
3.2 制定明确的目标和长远的规划
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特点,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 各类收入的人群对于住房消费的情况有所不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 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者选择留在城市长期从事各种工作, 并不能排除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 极大的改善自己乃至整个家庭的经济条件, 在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后, 已经适应了城市生活的他们也会考虑能住上一套宽敞舒适的房子。由于受户籍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像当地常住户那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此, 地方政府应该将此类人群的住房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可考虑制定类似于城市人口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 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的问题。
3.3 搭建外来人口住房保障平台
外来人群属于信息资源和申述渠道上的弱势群体, 往往居住在偏僻、简陋的租住房中, 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笔者建议政府在廉租房的资格审定的过程中考虑灵活执行评审方式, 适当放宽廉租房准入条件, 为同样生活在城市中的外来低收入人群搭建一个平等的有保障的平台。也可通过政企合作等方式, 多样化筹措房源。政府可考虑在城市工业园区等外来人口密集区域集中建立面向外来务工者的廉租房小区, 由务工者每月花费很少的钱, 即可解决居住问题。这种由政府和企业方共同出资, 只需要投入一次性的资金, 将长久的解决外来务工人口的问题。人口在流动, 但流动人口总量稳定, 房屋利用效率高。而且, 外来务工人员的密集居住, 同样会方便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吴维平, 王汉生.寄居大都市:京沪两地流动人口住房现状分析[期刊论文].社会学研究, 2002 (3) .
[2]浙江流动人口与住房保障研究课题组, 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状况与安居意愿的调查研究——以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为例.
人员安全保障 第11篇
这是我国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本期《百姓焦点》栏目将该《办法》摘登如下:
《辦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及登记等工作。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第12篇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于2002 年撰写《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时, 将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 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养老保险、劳动关系等区别于建立在工业化以及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特点是就业形式多样性、群体结构复杂性、经济收入起伏性、就业规律流动性。
在我国, 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正式部门工作的非正式员工和受雇于非正式部门的员工。非正规部门, 是指对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小型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小时工就业、自主经营就业、以家庭为单位就业、小型企业就业等是非正规就业。有一些正规部门, 其中也包括我国的国企单位, 往往编制满足不了实际的生产和服务, 于是纳入临时工、派遣工和劳务工等, 由于他们的就业形式, 使得他们不能享有企业的福利, 同时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节约了成本。第二类灵活就业者伴随科技进步产生, 现代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重大改革, 导致一种创新型灵活就业随之出现。如兼职者、阶段性就业、远程工作等。第三类是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特殊的野外工作者和互联网发展带动的一些职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运作模式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金来源是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供款基准制, 以后养老金的取得完全取决于对缴费的多少, 忽略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职能, 体现了个人激励制。对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俾斯麦模式, 是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的承担社会保障资金, 这种方式使权利和义务对等。另一种是收益基准制, 受益人养老金的获得与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没有很大的关系, 只要符合单位制定的标准或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享受。与其相对应的是贝弗里奇模式, 这个模式又称福利国家型, 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模式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力消费税, 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 并同社会学意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区别开来, 不建立个人账户, 也不建立社会账户, 当代的人花当代的钱, 养当代的人。根据我国的实际, 这两种模式都不能完全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运行的需要, 我们应该采取混合制, 即在受益基准制为主的情况下, 实现部分供款基准制, 不能用单一制。设定的目标也应体现先顾当前, 兼顾后代, 在以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加大供款基准值的比重。
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或者是已颁布的一些法规并没有落实到实处。政策的实施需要许多部门的配合, 单有法规是不能落实到基层的。所以这些新颁布的政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没有进行统筹规划。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涉及的职位面广,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各种各样问题。并且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 经常变换工作, 也会造成缴费困难, 社保关系转移不方便等。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续保难的问题比比皆是。
( 二) 政策门槛高, 参保积极性降低
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 照我国国情来看, 从事体力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较多, 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就占了大部分。但是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固定, 有季节性等, 工资不连续, 水平较低, 很多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三高”的特征, 且缴费期限比较长。因此, 降低了这一群体的参保积极性。以我国养老保险来说, 要想在退休时正常的领取养老保险, 必须缴费年限达到15 年。一些年轻的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认为自己离退休还有几十年, 没有必要现在就缴纳社保费, 等到十五年前再交也不迟; 而年龄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虽然他们急于解决退休后养老保险的问题, 但是由于资金不充足, 没有能力负担门槛高的社保费, 所以也选择不投保。
( 三) 社会保险不灵活
我国社会保险险种不多, 不灵活, 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首先,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完全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参保率很低。再次, 灵活就业人员也受到自身特点的约束, 劳动关系的不固定, 不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阻碍了单位对其劳动关系的管理, 为其缴费存在一定的困难, 并且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低, 无力自身承担社保费用, 难以确定社会保险关系。
四、构建弹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制度的设想
( 一) 统一的弹性双帐户型
双账户是“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的。由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费计入统筹账户, 这个账户是社会人员共同拥有, 属于我国社保基金的一部分。而我们的个人账户是指自己缴纳的养老费, 这个账户的钱属于自己所有。根据一般的社会保险的做法, 为一般采用双账户性质, 即对每一个参加成员设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属于共同所有, 体现了社保的再分配功能, 同时不能由个人随便取出, 为以后纳保人的生活提供保障。有些灵活就业人员不愿意缴纳保费的一个原因是要缴纳满15 年后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设置个人账户后, 这里的资金完全由个人支配, 随时可以取出, 具有自主性、缴费灵活性和自由储蓄的特点, 也能吸引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这样两种流动与不流动账户的结合正是新型制度的灵活性所在。
在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要充分的将灵活性表现出来, 将两个账户的责任和目的完全区分开来, 这更加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需求, 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加入养老保险。因人制宜, 设计可选择性制度, 尊重灵活就业者参保的个人意愿和选择, 使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状态的灵活就业者都能接受。
( 二) 统筹帐户下的“双低型”制度
统筹账户部分, 应该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这种方式以支定收, 不会出现资金的剩余, 在代际之间具有再分配功能。对于保费缴纳和保障水平方面, 统筹账户应该采取“低准入、低享受”的双低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制定较低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 使灵活就业人员承担较低的保费, 照顾到不同收入水平, 将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养老金的给付水平也较低, 可以制定能够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 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尽量以省为单位, 保障统筹能达到更高层面, 并争取覆盖统筹区域内的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对于保费的筹集和后期的管理中, 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 三) 个人账户的完全累积制和万能缴费方式
在新型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的个人账户部分, 实行完全累积制。完全累积制指纳保人当年缴纳的费用完全用于社保基金积累, 归到个人账户中, 达到一定条件后再从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中支取。万能缴费方式是将最高的缴费额和最低的缴费额进行界定, 让参保人自愿的选择缴纳多少, 也允许缴费来源的多元化, 国家在个人账户方面有政策支持, 优惠等。这个方式既不会影响到其他参保成员的利益, 也不会损失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享有的各项保费收入。万能的缴费方式能够考虑到不同的收入水平灵活就业人员, 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 四) 加快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约束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发展的另一因素是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或不完善, 使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强制性及规范性差。因此, 必须有国家的立法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和《公会法》, 逐渐加入灵活就业等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因素。不仅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与监管, 促进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还要做到法律与政策的结合, 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为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同时, 要加强实施力度, 充分体现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五、结束语
我国现有的社保制度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内容, 再加上他们的本来就具有灵活的特性,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满足其需求。为此, 我们需要制定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尽可能广的覆盖到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在现有就业形式下, 让制度和政策满足发展的需求, 既有利于经济的前进, 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 也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增强社会稳定。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企业结构的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 而他们的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 解决这一题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必须承担研究规划公共政策用来化解灵活就业群体今后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风险的责任。灵活就业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和劳动保障领域的难点, 要敢于突破传统理论的限制, 制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配套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政策
参考文献
[1]徐东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2 (07) .
[2]张波.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3]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