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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信托计划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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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信托计划(精选8篇)

融资类信托计划 第1篇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业务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是指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我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用于设立信托,向特定机构发放贷款;或通过买入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并通过企业还款实现理财产品还本付息。我行开展此业务应坚持如下总体策略:

(一)理财产品须定位于提升我行客户服务能力。发行理财产品的目的除了获取非利息收入,还在于建立以管理客户资产为导向的管理体制,提升我行全面服务能力。

(二)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由于我国当前不够成熟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风险意识,要绝对实现“买者自负”或“完全卖断”尚不现实,对此,要坚持“卖者有责”的理念,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三)高度关注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到期履约情况,取决于融资人或项目的违约率,决定于借款人或项目的现金创造能力,因此,融资人或项目的信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四)将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纳入我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在产品开发、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

二、业务指引

对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总体要求是:

(一)按照我行现有授信业务制度要求,做好尽职调查、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和资产管理工作,对不能按我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不配合调查的借款人和项目不予介入。

(二)按照我行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选择借款企业和项目,着重选择实力强的借款企业,对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借款企业和项目不予介入。

(三)主要选择交易结构比较简单或具有较高流动性的产品,审慎介入交易结构复杂的产品。

(四)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清晰、合规,除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项目融资外,其他用途严格限制。

三、管理指引

对于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业务,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管理:

(一)项目/借款人准入基本要求

如信托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包括直接购入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信托资金用于项目融资的,借款人/项目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和要求。

(二)尽职调查要求

调查人必须审慎评估理财计划的整体风险与收益,核实与评估:

1.产品交易结构。包括交易结构各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各业务环节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产品整体风险评估与投资者定位等。

2.基础资产/借款人的合法合规性和履约风险。按照我行授信客户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3.担保人/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按照我行授信担保调查要求,了解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产权、价值、现状、变现能力等。

4.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评估。分析信托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对首次合作的信托公司应报总行同业银行部进行分类评审。

(三)按照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风险审查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如非购买我行信贷资产的,要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分行有发起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意向的,须先向总行资金交易部申请立项,批准同意的,可进入尽职调查环节,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现阶段一律集中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批,并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

(四)加强发行后资产管理和风险监测

融资类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发行后,发起单位必须按照我行授信客户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撰写贷后报告。

(五)加强交易对手的风险管理

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应在总行确定的合作信托公司范围内选择,不得随意突破总行标准。

融资类信托计划 第2篇

您好!

XX卷烟总厂设备融资租赁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XX年11月24日正式成立。现将20XX年第1季度本信托计划进展情况、信托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以及我公司对该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承租方和担保方情况

(一)承租人:XX卷烟总厂

XX卷烟总厂成立于7月,是由原XX卷烟厂和漯河卷烟厂重组合并而成的大型全民所有制卷烟生产企业,主要有 “黄金叶”、“沙河”、“散花”三大品牌。法定代表人邵富根,总厂注册资本金1.846亿元。截至20XX年3月31日,总厂资产总额307,029万元,净资产69,533万元,资产负债率77.35%;20XX年1月至3月总厂主营业务收入97,222万元,净利润6,808万元。

(二)担保人1:德宝实业总公司

德宝实业总公司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4年成立,公司是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吴畏,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截止20XX年2月28日,公司资产总额28,47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470万,流动负债6,513万元,净资产21,958万元;资产负债率22.87%。

(四)担保人2:XX烟草(集团)公司

XX烟草(集团)公司是在新郑卷烟厂的基础上由安阳卷烟厂、洛阳卷烟厂合并组建的。法定代表人赵志正,注册资本金8.56亿元,旗下拥有“金芒果”、“红旗渠”和“豫烟”等众多烟草知名品牌。截止20XX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413,76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8,384万,流动负债246,301万元,净资产167,164万元;资产负债率59.6%;20XX年1月至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0,745万元,净利润9,007万元。

二、烟机设备概况

本次信托计划租赁的烟机设备目前使用保养正常。

三、项目市场风险分析

目前烟草行业发展态势正常,同时承租人XX卷烟总厂经营良好,截至20XX年3月31日已实现净利润6,808万元。因此我司认为,项目市场风险不高。

四、信托财产管理及信托资金收益概况

1、对租赁物件与承租人的日常跟踪和监控

自信托计划成立以来,中诚信托信托经理除按时取得承租人和担保人财务报表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资料外,还定期到租赁物件实地考察,了解租赁物件使用情况,以做到及时了解本信托计划进展信息,及时发现风险、规避风险。

2、信息披露机制

根据每月收集的承租人经营情况资料,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要求,中诚信托信托经理每月均按时撰写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并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

3、信托资金收益概况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以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履约状况良好。截止20XX年3月31日,信托专户资金余额为189,269.23元。

五、总结

综上所述,承租人和担保人目前财务状况比较稳健,经营良好,具备相应偿还租金能力和担保能力。本信托计划进展顺利。

若您希望了解本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敬请拨打我公司的客服电话:800-8XX-2711(010-6XX82XX6/2711/2712),或信托经理电话:010-6448XXXX,也可登录我公司网站查询。

信托经理:XX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类信托计划 第3篇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一、矿产能源类信托概述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房企转道信托融资 第4篇

数据显示,去年11月至今,央行已经连续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在资金受限下“保大放小”,同时市场成交量持续冰冻,中小开发商融资处境日益艰难,大型房企则未雨绸缪,转道信托为项目输血成为许多房企的共同选择。

3月信托回温迹象明显

先下手为强,一些触觉敏锐的房企已在春节后迅速完成了募集。

记者了解到,北京艺苑房地产与北京国际信托合作的“财富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成立。“我们在3月初刚做了一个信托,用于大兴的一个项目开发”,北京艺苑房地产副总经理王树森确认了该消息。

公开资料显示,财富6号的信托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但可分期募集,募集满人民币1亿元可宣告成立,预期收益率最高为12.5%,资金主要用途为北京艺苑房地产旗下,位于大兴区庞各庄镇中心经济开发区的隆盛园C、D区项目。

“这个针对大兴住宅项目的信托去年七八月份就过会了,但因为当时的利息定得比较低,一直没有募集起来,企业也不着急”,信托业内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周刚把利率上调了几个点,迅速募集了1个多亿,就先把信托成立了,还有一半的资金仍然在募集中”。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上调利率主要是想吸引500万以上的大客户。

“艺苑是大兴本土开发商,和我们已经是第三次合作了,从成本控制上来看基本不会有什么风险”,3月2日,北京国际信托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募集资金进行开发的土地成本较低。

据了解,北京艺苑地产和一样行动敏捷的房企还有25家。据好买基金统计数据显示,3月首周(3月1日-3月8日),房地产信托发行数量就达到26只,几乎和今年最低点2月的发行总额27只持平。

业内人士指出:“沉寂三个月后,3月首周房地产信托产品又有逐渐复苏的态势,很可能自此迎来一波房地产信托发行的小高潮”。借信托为旗下项目输血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房地产信托收益和利润都较高,销售非常容易,虽然监管层不断强调房地产市场风险,对能过会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要求越来越严,但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春节后还是开始加快房地产产品的推进。

北京一家开发商对本刊透露,在现有政策下,房企借助信托融资一般都是为旗下项目开发输血。

从2010年底开始,在国家调控楼市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操作房地产项目下发了多条“禁令”,使得房地产信托总量和金额锐减,并一度传出部分信托公司暂停发行该类产品的消息。但3月以来,房地产信托明显升温,出现数量和收益率双双走高的趋势。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间,房地产信托共发行566只,占全部信托发行总量的25.76%,募集资金达1193.72亿元,单个产品平均募集规模为2.11亿元。房地产信托实际上已经充当了开发商在信贷、楼市双极寒中,维持资金链的重要渠道。

除了中小企业救急外,部分大型开发商出于资金链即将到来的隐忧也陆续发布了信托融资计划,其中包括了中国房企的龙头老大万科。

3月8日,万科宣布将与华润集团进行融资合作,主要以信托方式融资44.2亿元。记者了解到,由于房企在A股市场再融资不被获批,使得国内上市房企发行信托产品融资早已成为风潮,近期披露的有中南建设借助中铁信托融资1.5亿元、卧龙地产通过杭工信融资1.75亿元等。

收益走高监管风险加大

信托受到开发商热捧,收益率也水涨船高。“去年利率8%很多人就抢,现在要做信托基本收益率最低也要在10%以上”,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收益取决于资金成本,今年资金成本会上升,特别是目前加息预期明显,企业融资成本会提高,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会升高。”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已经逐渐收紧流动性,从供需角度看,流动『生的趋紧也将进一步推高信托产品的收益率。

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在2010年10月之前,房地产信托的最低收益率普遍在5.5%~6.0%之间,10月之后达到了6.6%,今年以来的最低收益率则均在7%以上;而从最高收益来看,今年2月之后呈大幅的提升,过去两个月的最高收益率都达到了11.5%。

记者了解到,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率高,可预期性强,而且从以往到期的项目来看,除了极个别本身操作不合规不合法或者存在诈骗等,一般实际产生损失的非常少,安全系数较高,一贯受到投资者的热捧,爆发和回落都和政策限制有关。

前述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房地产信托的热流也意味着政策监管风险开始加大,如万通地产通过平安信托融资50亿元的计划被叫停就是一例。

“我觉得从国家整体大的政策上看,信托这块还是在收紧”,北京艺苑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王树森告诉记者,这也是业内对楼市调控政策的共识。

“房地产信托计划交易对手多为小型开发商,规模几个亿,其实房地产信托规模占整个信托产业的比重非常小”,上述信托公司人士指出,房地产信托还处在初级阶段,对房企只能做资金补充作用。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子信托融资 第5篇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模式: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公司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未来如果子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将资产注入至股份公司;通过此结构在控股股东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的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更具主动权;可以在子公司层面上开放股权,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团队而言,未来如果经营良好,可以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增值或直接在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实现上市,具有较高的激励效果。

劣势:规模有限,如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则需要大股东出资较大金额,如非控股则大股东丧失控制权;子公司或项目业绩不能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使得并购后不能对上市公司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需成立专门的并购团队开展项目扫描、并购谈判、交易结构设计等,对公司投资并购能力和人才储备要求较高。

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优势:大股东只需出资一部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或政府资本展开产业投资并购;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解决并购能力问题、投后管理问题等;可以通过基金结构设计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决策,或掌握更多的决策权。

劣势:大股东品牌力、信誉、影响力等较弱,可募集资金额规模可能受限;前期需要大股东出资启动,对大股东的出资有一定的要求。

案例:思科和红杉资本的协同并购

思科堪称硅谷新经济中的传奇,过去20多年,其在互联网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思科在其进入的每一个领域都成为市场的领导者。反观思科的成长,几乎可以视为一部高科技行业并购史的缩影,而其并购成长模式离不开另一家伟大的公司:红杉资本。

思科1984年创立于斯坦福大学,创始人夫妇一个是商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一个是计算机系计算机中心主任,两人最初的想法只是想让两个计算机中心联网,1986年生产出第一台路由器,让不同类型的网络可以互相联接,由此掀起了一场通信革命。1999年思科在纳斯达克上市。市值一度达到5500亿美元,超过微软,雄踞全球第一。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是全球最大的VC,曾成功投资了苹果、思科、甲骨文、雅虎、Google、Paypal等著名公司。红杉累计投资了数百家公司,其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红杉资本早期投资了思科,在很长时间里是思科的大股东。被称为互联网之王的思科CEO钱伯斯就是当时红杉委派的管理层。

思科真正的强势崛起,是在上市之后开始的;而并购重组正是它神话般崛起的基本路线。(思科在2001年之前就进行了260起技术并购)。在IT行业,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团队新公司层出不穷。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硬件公司,思科最担心的并不是朗讯、贝尔、华为、中兴、北电、新桥、阿尔卡特等网络公司的正面竞争,而是颠覆性网络技术的出现。颠覆性技术一旦出现,自己的帝国就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因此思科把地毯式地扫描和并购这些新技术新公司,作为自己的竞争战略和成长路径。

然而新技术新应用在哪里?颠覆性的技术在哪里?它可能在任何地方,可能藏在全球各地的创业公司、实验室、甚至某个疯狂创业者的家中(正如思科自己的创业背景)。因此,思科必须建立自己的“行业雷达”与“风险投资”功能,高度警惕,保持对新技术的获悉。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量出现的新技术应用,作为上市公司,思科并不适合扮演VC角色,因为这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因此,思科需要一家VC与自己配合,共同来完成这个工作任务。

于是,风险基金红杉,扮演起风投和孵化的角色,与思科形成战略联盟、结伴成长的关系。一方面,思科利用自己的技术眼光、产业眼光和全球网络,扫描发现新技术公司,对项目进行技术上和产业上的判断,把项目推荐给红杉投资。另一方面,红杉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联手思科对项目进行孵化和培育。若孵化失败,就当风险投资的风险。若孵化成功,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就溢价卖给思科,变现回收投资,或换成思科的股票,让投资变相“上市”。

上述过程常态性地进行,在全行业里地毯式地展开,思科将行业内的创新技术和人才,一个个地整合进来,企业神话般崛起,直取全球第一。而红杉成了VC大王,名震IT行业,获取了丰厚收益。

信托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6篇

一、项目受理

接受融资方提供的项目资料,一般包括:

 项目概括性介绍;

 项目投资计划的构成及基本的财务分析;

 融资计划及本次融资说明;

 项目方的各种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特许行业准入资格许可证、上财务报告等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 关于此次融资的股东会决议。

二、业务人员初审

根据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是否可操作。并提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客户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三、立项

如果初审认为可操作,又属于未涉足过的业务类型,需要办理立项,业务人员向公司提供的立项资料包括:

 业务人员对项目的基本分析

 融资方提供的各种项目资料

四、尽职调查

如公司通过立项审查,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即到项目现场去进行相关调查,以证明项目方提供的各种分析和证明资料是准确的。尽职调查一般由2人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客观公正。项目大时,可多人参加。如涉及某些业务人员不了解的专业领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起进行调查。

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写出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尽职调查进行总体分析,做出判断

六、寻找资金来源

关于此项,资金来源方应在平时有积累,临时找是很困难的。在有积累的前提下,此阶段要和来源方进行接触,给出一个基本方案。

七、谈判

 与融资方及资金提供方讨论合同,主要是确定融资规模、资金使用时间、利率、风

险控制措施等。

 如项目需要其他服务机构,如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谈判也需进行。

八、实施报批

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实施,资料要比立项更为详细。

九、签订合同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合同一般强调面签,必要时要进行公证,尤其是担保合同,最好是强制执行公证。合同中应约定,在所有担保措施得到落实后,合同才生效。

担保措施为抵押的,最好是到抵押或质押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以确立该抵押的唯一性。十,放款

融资类信托计划 第7篇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融资类信托计划 第8篇

一、信托融资业务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主体的认定

我国税收遵循“以票控税”的原则, 即开具发票的主体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本文不考虑合同印花税)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涉及的税种、费用、税费率及计算方法如下:营业税=营业收入 (对于信托项目来说, 系指“信托公司收取的融资费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 (以国内各地实际费率约定为准, 0.1%的堤围防护费率为目前广东省适用的费率,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上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1.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来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融资人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因此该融资费用是含税的。信托公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 将剩余金额全部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最后再由信托受益人向相关各方支付信托费用, 从而完成信托项目分配的全过程。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为了操作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人交付的融资费用时直接扣除信托费用后再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综上所述, 营业税及附加税实际应由信托受益人进行缴纳, 那么是否由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呢?笔者认为信托融资的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参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不再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全部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74号) 的规定, 同时也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中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废止文件内容为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 在信托融资中, 信托公司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信托融资费用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应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因此信托融资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应主动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具备可行性。因为信托项目多为集合资金信托, 而信托受益人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 开具发票需要个人投资者亲赴当地税务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申报后才能办理, 而个人投资者工作时间难以协调, 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具发票的规定也不同等影响, 很难完全做到合乎要求。因此“由信托受益人自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可行性。而若由信托公司协助信托受益人进行办理, 则大大增加了信托项目操作的难度。

2.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公司。从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来看, 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 即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法人组织, 范围仅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鉴于融资人直接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从操作方便出发, 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信托公司往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 即信托公司将该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自营业务中合并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 并同时为融资人开具收取融资费用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承担主体的认定

信托融资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融资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也必为上述三方中的一方。由于信托公司目前并无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法定义务, 在目前信托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如果融资人明确需要就缴纳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则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含税的融资费用”,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就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如果融资人不要求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不含税的融资费用” (该做法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有所违背) , 在分配信托收益时信托公司也就不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直接作为信托收益和信托费用全部分配, 即:融资费用=信托收益+信托费用。信托收益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 信托费用向信托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而未考虑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结果会导致融资费用全部分配完毕后, 即在信托期间甚至信托项目结束后, 如果融资人提出开具发票的需求时, 信托公司若满足该要求则需要自身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中的收入为信托报酬 (在信托项目中体现为“信托管理费”) , 信托报酬一般为信托资金的0.3%~2%,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信托公司可能会由于收取的信托报酬低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而导致信托项目“入不敷出”。

综上所述, 虽然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上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受益人, 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实际承担主体主要为融资人。但如果在信托融资时未予以明确, 则很可能由信托公司作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避免未来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般在信托融资前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进行协商确定。

三、如何避免因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导致存在由信托公司承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或有税费风险。为了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1.按照“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信托公司应该在信托融资前与融资人约定融资费用中已经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在每次收取融资费用时为融资人开具发票, 避免未来或有的税费风险。

2.如果融资人在确定信托融资时没有明确是否要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体现如下条款:“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款。无论信托计划是否终止, 如因融资人账务处理需要信托公司协助提供融资费用的发票, 由此发生的额外款项支出, 均由融资人全部承担”。以上条款主要是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融资人, 以避免未来融资人提出要求开具发票时由于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在信托期间, 如果融资人确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信托公司应与融资人签订信托融资合同的补充协议, 以约定提高融资费用率 (信托贷款中体现为贷款利率, 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中体现为溢价利率, 此处统称为“融资费用率”) 。融资费用率提高所增加的融资费用=原定的融资费用[1/ (1-5.7%) -1], 融资费用增加的部分由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 信托公司将收取的所有融资费用合并到自营收入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 在实际操作中, 融资人为图简便, 不愿通过上述方式以签署信托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提高融资费用率。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若融资人需要开具发票, 则由融资人另行划付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给信托公司, 同时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

该方法把营业税及附加税作为融资人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 而不认定为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虽然这不符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但操作方便。其中“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融资人要求将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也开具发票, 导致“重复缴纳款项、重复开具发票”引起的纠纷。

四、结语

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并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制改革。信托行业在国内仍属于朝阳行业,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 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本文列举的仅是信托税制的不完善导致信托公司开具发票时存在的争议问题, 为避免未来或有税费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负承担主体, 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摘要: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融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以作为抵扣所得税的财务凭证, 而信托税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信托公司如何在信托融资中合理地针对收取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如何避免由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而引发未来或有税费风险等问题, 本文根据实际情况谈些看法。

关键词:信托融资,融资费用,发票,营业税及附加

参考文献

[1] .用益信托网.2013年1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http://yanglee.com/zsbg/2013/5/8/90478.html

[2] .信托法.主席令[2001]第50号, 2001-04-28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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