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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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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1篇

官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汇报

按照市政府安排,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大检查,认真对照上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成立了领导机构

成立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廖上鉴任组长,夏代旭、王海任副组长,党政办、城建所、农办、企业办为成员单位。由党政办负责检查汇总和工作协调。

二、确保了工作实效

通过自查,我镇范围内2008年度病险水库工程已完成决算,2009年度项目尚未动工;2009年度无沼气工程建设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已于8月份完成决算。目前我镇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为S309线官渡集镇段改造项目。

我镇S309线官渡集镇段改造项目已列入省交通厅“十一五”路网改造计划,是省、市交通部门重点扶持项目,对改善官渡镇的交通和区位条件、推动我镇集镇建设、巩固提升其中心镇地位、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重点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做好建设开发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扎实工作,目前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拆迁户20户,征地220亩),支付征地拆迁款603万元(征地460万元、拆迁143万元)。全线土方工程已完成95.8%,排水设施及桥梁工程已完成90%,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全线3.8公里总投资8000万元整,至2009年6月26日止已完成投资1877.4万元。 该项目由省级配套资金按每公里250万元补助,长沙市配套资金按每公里120万元补助,浏阳市财政补助300万元,目前省、市配套资金已经到位350万元,民间借款20万元,镇党政领导集资50万元,银行贷款650万元。不足部分利用两厢土地收益开发补充。 道路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长沙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全额垫资办法。预计今年11月份完成路面硬化工程。 存在问题

1.个别拆迁户无理要价,虽经工作人员多次上户做工作,造成目前道路中一栋房屋仍未落实拆迁协议。

2.资金缺口大,S309线改造项目总投资8000万,上级补助资金仅1700万元,不足部分要靠镇财政和两厢土地开发收益弥补,所以前期资金压力巨大。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2篇

质安站,参加人员:章汉其

组织领导:刘俊成。

二、工作职责分工:

工程科:1)联系各相关部门上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信息表。2)确定检查时间,组织检查。3)汇总、起草总结汇报。

综合科:负责标后检查表格内容的检查和填写。

质安站:负责质量安全检查表格内容的检查和填写。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3篇

一、财政收支审计项目(21个)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17个)被审计单位:财政局、地税局

延伸审计单位:建设局、发改委、人口计生委、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煤炭局、中小企业局、城镇化促进局、陆管局、档案局、移民局、农机局、体育局、供销社、市委党校

完成时间:20**年5月

(二)乡(镇)财政决算审计(4个)被审计单位:城关镇、庞村镇、**镇、**镇

完成时间:20**年**月

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14个)被审计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总工会、卫生局、畜牧局、公安交警大队、第二实验小学、自来水公司、妇幼保健院、第一面粉厂、**实业公司

完成时间:20**年**月

三、重点建设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16个)

(一)重点跟踪审计项目(5个)1.北环路改扩建项目

2.**高速公路**连接线改扩建项目

3.**市区段综合治理项目

4.**故里扩建项目

5.中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

完成时间:20**年**月

(二)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11个)1.20**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审计

2.**路、**路、**路竣工决算审计

3.20**年度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基金项目决算审计

4.市廉租住房惠民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5.**五库、**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6.**、**、**等乡(镇)卫生院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7.**、**等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8.城关、**等乡(镇)计生服务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9.**、**、**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等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1.新区**南路、**南路竣工决算审计

完成时间:20**年**月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41个单位、46人)被审计单位及人员:

(一)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二)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三)原**乡党委书记、乡长

(四)原**镇党委书记、镇长

(五)原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六)原**镇镇长

(七)原**镇党委书记

(八)原**镇镇长

(九)原**镇镇长

(十)原**镇镇长

(十一)原盐业局局长

(十二)原党史办主任

(十三)原中小企业局局长

(十四)原团市委书记

(十五)原科协主席(十六)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十七)原残联主席

(十八)原妇联主席

(十九)原市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

(二十)原水利局局长

(二十一)原发改委主任

(二十二)原农机局局长

(二十三)原人口计生委主任

(二十四)原民政局局长

(二十五)原建设局局长

(二十六)原市场中心主

(二十七)原科技局局长王振民

(二十八)原煤炭局局长

(二十九)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三十)原二轻局局长

(三十一)原**高中校长

(三十二)原驻京办主任

(三十三)原供销社主任

(三十四)原粮食局副局长

(三十五)原统计局副局长

(三十六)原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三十七)原政法委副书记

(三十八)原房管局副局长

(三十九)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四十)原水泵厂厂长新晨范文网

(四十一)原**公司经理

完成时间:20**年6月

五、专项资金审计及调查项目(**个)

(一)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审计调查(系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20**年46月完成)

(二)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跟踪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12月完成)

(三)农村劳动力“阳光雨露”培训资金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四)全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五)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911月完成)

(六)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八)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月完成)

(九)家电、摩托车下乡实施情况和效果审计调查(系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20**年35月完成)

(十)新农保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系市定项目,20**年35月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4篇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

1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2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

3 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 4 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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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6 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

7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投资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5篇

投资框架协议审阅意见

王总: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在接到项目开发主管王玲送来的《泸定县锂工业园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立即对《协议》展开研究、审核。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备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协议》内容主体是否适格、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公司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问题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议条款不完善

其一,遗漏了商业投资协议应当具有的必要保密条款。由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可研报告和投资计划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但是可研报告里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以及相关经济信息等属于公司高度商业机密,加之我公司的头号竞争对手天齐集团也拟在泸定建设相似项目,且天齐集团项目推进明显落后于我公司。上述条款的缺失严重增加了我公司的投资风险,为了充分维护公司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提议本协议应补充保密条款和甲方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

其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1. 在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的土地供应条款中没有标明甲方供应土地的具体位置,而是用“泸定县泸桥

镇范围内”代替,这与我公司要求征地的具体地点(泸桥镇挖脚坝)有歧义,且还未对我公司请求的用地面积作出明确表示。为此,为了保证我公司项目用地和项目的顺利推进,须甲方在协议中对征地位置和面积作出具体明确的表示。2. 在第三条第4项第4款中只说了甲方负责供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说明基础设施提供的具体标准,如果基础设施的提供较差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建设生产需要,这势必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3. 第五条第三项中甲方对乙方不按时开工的赔偿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严重不合规范。因为,第五条第2项是对注册资本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把注册资本金的违约责任直接引用到延时开工上明显不符合投资协议的要求。因此,须对延时开工的违约责任另作表述。否则,在协议履行时容易发生纠纷。

二、协议中部分文字表述不规范

1. 协议方乙方表述有误。虽然本项目是从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新分离出来的,但是该项目在泸定工商部门注册有新的公司名称,新的法人代表以及注册资金,在法律上是一个新公司。协议方乙方名称的错误会给协议以后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整个协议中对乙方的名称都需要经行修改,包括第一条第一项的项目名称和协议末尾乙方签字处的名称也应作相应修改。

2. 项目第一条第五项的投资强度与总投资相矛盾。项目总投资为7亿,预计征地面积700亩,如果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的话,则总投资为10.5亿元,与前面的总投资7亿元相矛盾,如果按照协

议投资强度,我公司将面临巨大违约责任。因此,需要对该条款做修改(包括第二条第6项的投资强度表述和第五条第4项的最低投资强度都需要进行修改)。

3.第五条的第6项中的“注册资本”表述不当,由于协议中甲方要求我公司的首期注册资本要以货币的形式,“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金”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严格有区别,“资本”包括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虚拟资本、无形资产等,而“资本金”则是指以货币形式(指M0、M

1、M2)存在的的资本。

三、协议中部分条款有失公平

1.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3款中的“项目可研报告,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表述有失公平原则。可研报告是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有偿取得的并作为本项目开展的依据,即使与甲方拟定的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也不应该以甲方所说的“以本协议为准”来确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该由协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商妥并确定。

2.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7款中的“未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认可”也有失公性平原则。在协议的约束下,乙方出让项目所有权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但是并不一定要征得甲方的同意才能出让该项目。因为,甲乙双方均作为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乙方出让己方的项目拥有完全独立的权利,只需要对出让项目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非得经过甲方同意才能出让该项目。也就是说“并经甲方认可”不能作为乙方项目出让的必

要条件。

3.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8款中的“项目投产后,应保证在企业非技术工人用工中本地工人比例不得低于80%”这一条款影响到企业用人自由权利。虽然我公司承诺尽量吸纳当地的劳动力在我公司就业,但由于当地文化教育相对不发达,许多当地居民并不符合我公司的非技术工人用工要求,居民进入企业的培训成本相对较高,故 “企业非技术工人中本地工人比例不得低于80%”中这一比例显然过高,这对公司提高整体员工职业技能和素质有不利影响。考虑到以上情况,我认为这一比例应调整为50%较为适宜。

针对以上问题,我对该协议做了相应修改。修改稿以另一份文档保存。

由于本协议关系到我们公司锂盐厂项目能否顺利推进,且涉及范围广、资金额度大。因此,请王总认真审查并提出更好的意见。

方 国 丞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范文第6篇

对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的思考

刘润升

目前,在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说《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审计的目的不是工程结算,而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针对此问题,我觉得应理顺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理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与项目投资中的工程结算审计之间的关系

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从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理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应该是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中的资金。

《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理“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包括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中的政府投资预算-工程预算。“执行结果”在政府投资的预算中应是工程结算。也就是说,工程结算就是通过预算资金的安排,对完成政府投资的工程产品支付的最终价款,体现的是工程预算的支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结算就是工程预算执行的结果,预算执行的过程就是工程预结算的过程。因此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从狭义上来说就是工程的预结算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工程结算的审计,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的结果。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结算与政府投资项目中预算执行情况的执行结果在概念上应是一致的,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二、如何正确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是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计价过程是:1.立项阶段的投资估算;2.设计阶段概算造价;3.施工阶段预算造价;4.招投标阶段合同价;5.合同实施阶段的结算价及竣工阶段的决算价。其中前四个阶段是项目预算的形成阶段。审计必要时应前移,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合同实施阶段阶段就是预算的执行过程,工程结算价是预算执行的结果。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过程中,重点应是预算执行的结果,既工程结算的审计。审查工程结算是否超过工程预算,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投资,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结算,保证工程结算的真实性。竣工阶段的决算就是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的竣工财务决算,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是确定项目的总投资的依据。

三、如何理解工程结算与决算

前面说过,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工程结算就预算执行的结果。工程的预算、结算及决算的过程,就是预算执行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过程。要正确理解工程结算与决算,必须了解工程财务,仅从工程的方面考虑是片面的,还应从财务方面考虑。那种把工程结算与决算隔离开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政府投资的审计过程中,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审计是政府投资审计的两个重要内容,是确定工程造价、项目投资及结转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那么工程结算与决算有哪些区别与联系呢。

1.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按合同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后计算和确定的价格,反映的是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2)工程结算一般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由工程发包方也就是建设单位审查,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是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部分。因为,如果政府审计部门不审计,最后的工程决算数审计是无法确定的,审计不承担因工程结算不实造成决算失真的风险。因此工程结算审计是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必经程序。这也就是为什么政府投资要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理由,是《审计法》赋予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必然。当然,如不是政府投资的,发包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工程决算。(1)工程决算是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工程决算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2)工程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两者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一是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两者都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共同的主体;三是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结算是决算的基础,工程结算应按照决算的要求,在相关内容上与决算保持一致。(2)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工程结算确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价款,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以及监理费、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二是主体不同:工程结算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等的主体;工程决算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汇总编制,只有一个主体。三是时间不同:工程结算发生在工程决算之前,只有工程结算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四是作用不同: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报酬的依据,反映的是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成果;工程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反映的是综合、全面、完整的项目建设的最终成果。五是依据法规不同:目前,工程结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决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六是审计侧重点不同:工程结算审计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包含了对工程及财务等全部建设费用的审计。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是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五算”中的最后两个环节,是最终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工程造价和建设情况的综合体现,工程结算、决算涉及诸多主体、环节与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正确理解、认识结算、决算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高质量、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评价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

四、正确理解《审计法》与《合同法》的“矛盾”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审计法》和《合同法》是调整不同关系的法律,不存在矛盾。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属于行政监督,监督对象是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单位。是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审计要求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时,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签订施工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审计法》要求审计人员依法办事就是要求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审计要承担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法》的过程中也是维护《合同法》的有效执行的过程。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的过程是按照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的,审计程序是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的。审计程序中对审计结果除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外,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还要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

《合同法》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合同双方,原则上是政府与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中的建设方就是政府委托的代建方。其他监督机关如财政、审计等对建设单位资金的使用等进行内部检查与外部监督,这些监督单位原则上也构成了合同关系中建设单位的一方。审计作为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方,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造价进行审计,没有改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对建设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下面通过审计程序来分析一下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的过程,进而说明《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的程序是: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书;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书的资料进行检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报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这个过程审计是按《审计法》、《预算法》的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代表建设单位对上报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确保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这一过程,符合施工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审核的程序。在此过程中,审计不是第三方,而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是合同中的一方,审计没有用行政行为去干涉民事行为。

(三)审计对工程结算书审计完成后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结果不服,可以进行反馈意见。

(四)由审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审计结算书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这一审计程序,是履行《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按规定反馈意见。这一过程中审计没有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而是按照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力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共同的意见。

(五)审计结算书经双方同意后应在审计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审计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行为,亦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审计程序,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

(六)审计依据经双方签字的审计结算书出具审计结果。既按照双方签字的审计结算书给建设单位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在这一审计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服,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或复议。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服,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民事诉讼。这一过程中审计结果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中,审计结算书上如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审计结算书应作为民事诉讼中建设单位一方的有力的证据应为法院所采用,因为双方签字的工程结算书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符合《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及依据《合同法》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

如果审计结果没有依据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审计结算书而出具。既审计结算书上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法院对审计结果不予采纳是完全正确的,一是因为,此时的审计结果仅代表建设单位一方,是审计的一种行政监督,是民事合同中的一方的意见,审计和建设单位在此民事诉讼中应为共同的被告(或原告)。法院不可能依据未经另一方认可证据(审计结算书)进行判决。二是因为审计程序是违法的,违反《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既审计结果没有按照《合同法》中平等的原则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一方提出的,没有经施工单位认可,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及依据《合同法》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会把没有经双方确认审计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里我们要明白,法院不把审计结果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依据并不是法院判决“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及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的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因此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民事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那么审计是作为第三方参与的,审计决定会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二是如在民事合同中不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此时,审计应作为建设单位的监督方与建设单位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的一方,那么形成审计结果的工程结算书应作为建设单位一方的证据,法院应对建设单位的举证的合理性进行审判,而这时我们应向法院出示的是工程结算书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此时对施工单位没有约束力,法院当然也不会采用。只要证明举证的事实情处,证据真实可靠,不违反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即使法院进行司法造价鉴定,鉴定的结果与审计结算书应基本一致,建设单位当然会胜诉的,这样会进一步证明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审计结果必然成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此法院并没有否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法》与《合同法》在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中并不矛盾。

我们不能因为法院没有把审计结果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的依据,就说《审计法》与《合同法》存在矛盾,也不能就此说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这些认识是片面的,是形而上学的。而应该认识到《审计法》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单位,在政府投资合同关系中是代表建设单位的一方,而《合同法》就是调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一方中的建设单位无论以谁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合同法》不决定工程竣工结算由谁审定。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建设单位的竣工结算是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定的,法院也不会以社会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要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结果不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中平等的原则,由谁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法定的审计监督者,正确的审计结果理应成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即使工程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果如能证明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存在虚报工程价款,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审计应给予无情的揭露,追回违规拔付的资金,对违法线索还应及时移送。

只要审计站位正确,明确审计对象,不越位,也不缺位,严格执行《审计法》,严格按审计程序进行政府投资审计,严格维护并遵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在政府投资审计中规避审计风险。才能使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有力依据,维护审计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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