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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政策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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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政策范文(精选6篇)

人才安居政策 第1篇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人才安居安居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编辑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第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本科学历的中初级人才:500元/人;

(二)具有硕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人;

(三)具有博士学历的中初级人才:3000元/人。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第五条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人才安居政策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住房,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规划国土、市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新区)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按计划落实资金,并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发放明细向人才集中支付补贴款。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各区(新区)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户籍、计划生育、享受区(新区)住房保障政策、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标准和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免租金入住公租房超过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七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

(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仅有一套本办法出台之后购买的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含续发)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九)(地方级、后备级)、(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购房、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集中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提交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凭证。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凭证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通知市房地产登记机关限制相关房产转让。剩余70%在后续5年内按半等额发放。

(六)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

第十三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含续发)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集中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款,并通知用人单位。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租房补贴按月按半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80平方米×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 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购房补贴申请起,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但领军人才退回补贴款的除外。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在提请续发补贴时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第四章

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含续发)租房补贴:

(一)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50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5周岁;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博士未满38周岁,硕士未满33周岁,学士未满28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左右。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高、中初级人才首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八条 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人才个人轮候、重点单位定向配租等方式出租。

面向人才个人轮候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有户籍的人才还可以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

面向重点单位定向配租的。由重点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供应情况,拟定配租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高、中初级人才个人租赁合同租期不超过3年。人才年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80%收取;人才年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领取过租房补贴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续租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单位租赁合同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入住人员(含配偶)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人员(含配偶)入住或变换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备案。

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政府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七)、(十)、(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40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缴交社会保险、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核查。

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协助核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应当在财政预算之内。

如果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排序轮候。年龄相同的,按身份证号排序。超出部分不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财政部门集中拨付租房补贴,并通知用人单位。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租房补贴按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提请续发补贴时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

(四)单位调整入住人员未备案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领租房补贴的;

(二)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已领取或者多领取的租房补贴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人才或单位应当缴交的罚款及退回的补贴款全额缴交(退回)前,暂停单位所有人才安居工作。

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人才公寓、产业配套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中有关产权赠与和免租租住的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需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职称证书;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号(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奖励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声明;

(九)户籍证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奖励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其人才证书的有效期内申请免租金租住公租房、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赠与住房、续租、续发购房补贴、续发租房补贴的,不受人才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施人才安居。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高级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已享受市(区)住房补贴政策或市(区)人才奖励政策要求依据本办法享受购房补贴的,须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扣除已领取补贴款的,视为没有享受过该补贴款对应的政策。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安居之“七大战略” 第3篇

深圳, 这个中国最年轻、最具创业氛围, 被称为“中国硅谷”“创业之都”的国内超大城市, 正在开展一项史无前例的住房保障浩大工程。2016年7月份, 深圳市政府重磅抛出《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两个文件, 确立了以人才安居为主的住房保障发展方向, 这旨在复兴深圳上世纪80年代初的“孔雀东南飞”壮举, 助推深圳创建“创新型国际城市”。在国家眼里, 在任何一个深圳的主政者的眼里, 创新才是深圳的核心竞争力。

深圳能够从一个小渔村发展到实际管理人口高达2000万人的国际大城市, 靠的就是对内地精英人才、怀揣创业梦想的广大年轻人的吸引力。1989年, 深圳常住非户籍人口就开始超过户籍人口;1989年后, 深圳每增加100万人口所用的时间仅为2至3年;1998年后, 这座城市非户籍人口占比超过80%。目前, 深圳实际管理人口2000万、户籍人口不到400万。人口结构方面, 深圳红利人口 (15~64岁) 占比达到88.4%、适龄购房人群 (25~44岁) 占比达到50.8%, 远远比北京的35.2%、上海的29.6%和广州的39.9%要高。2014年, 深圳小学入学量首次超过北京, 成为最年轻的城市。

但是, 包括深圳在内的一线城市, 对人才的吸引力在下降。2015年, 南方都市报曾经报道, 当年毕业的700多万大学生中, 仅有33.9%的人希望留在一线城市工作, 而2013年和2014年这一比例分别为50.3%和48.4%。2015年, 上海外来常住人口为981.65万人, 比2014年减少了14.77万人, 这也是上海外来常住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近期, 深圳屡屡有高房价逼走人才、逼走企业, 甚至让院士望而却步的报道。特别是, 近期华为外迁事件给深圳造成了很大困扰。

看一看深圳的存量房, 你就会知道, 如此力度的保障房建设早该来了。据2013年住房调查, 深圳1035万套住房总量中, 商品住房和保障房分别为128万套、34万套, 占比为12.4%和3.3%, 而小产权房居然达到650万套 (间) , 占比62.8%。在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存款等多项指标高居各大城市之首, 被称为“创业之都”“中国硅谷”的深圳, 常住人口户均商品住房不足0.4套, 商品房和保障房真是少得可怜, 甚至没有工业区配套宿舍 (168万套间) 多。

掐指也能算得到, 产业转型这么快, 且拥有“富豪制造机器”的创业板、中小板, 占有全国私募的2/3, 随便就能融到钱。在人口结构如此年轻 (平均30岁左右) 、购房需求正是最旺盛的情况下, 这么少的商品房还不被抢疯了?房价还不会疯涨?因此, 保障房大规模建设早应该来了。

二、人才安居, 知易行难

根据10月25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 (2016~2020) 》, “十三五”期间, 深圳将新筹集和建设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共计40万套, 这几乎相当于特区成立30多年以来建设的政策性住房总和, 也超出了“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工的商品房数量 (35.7万套) 。同时, 隶属于市国资委的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也于近期成立, 该公司运营坚持非盈利原则, 旨在实施人才住房投融资、建设、收购、供给、运营管理等, 并将国际住房保障“标杆”的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作为对标。

目前, 深圳市政府将对人才集团合计注入高达1000亿的资金, 财力支持史无前例, 而前期400亿已经到位。同时, 未来新增用地全面向保障房倾斜。根据今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才住房的若干措施》, 未来每年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中,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60%。“十三五”40万套保障性住房中, 人才住房将不少于30万套, 到“十三五”末, 力争实现保障房与商品住房套数比提高至40%, 住房保障“加码”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且, 未来将从以下15个渠道筹集人才住房。轨道交通车辆段等新供应用地建设;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拆迁安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利用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改造、征收社会存量住房;挖掘存量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项目;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城际合作;推进工业用地改建人才住房;商品住宅配建人才住房;教育、医院等大型公共设施配建人才公寓;鼓励原村集体继受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历史遗留用地, 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利用公交场站、配电站、消防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上盖、附建人才住房;利用征地返还用地、留用地、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 提高容积率, 增加居住面积用于人才住房。

但是, 事实上早在“十二五”期间, 深圳就开始大规模建设保障房了。数据显示, “十二五”深圳计划竣工保障性住房21万套, 但最后仅竣工10.2万套, 供应了11万套。对于不到50%的竣工率和严重低于计划的实际供应, 深圳市住建局给出了四大原因:城市更新因拆迁与补偿谈判不可控、周期长而耽误;新增土地资源不足, 存量盘活难度大;供应集中在偏远地区导致供需错配;公共配套滞后。对于到2020年仅留8平方公里新增用地的深圳来说, 如此大规模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确实太为难了。但是, 这四个问题在未来还继续存在, 史无前例的保障房建设会否重蹈覆辙。

三、人才安居, 做好战略

目前, 深圳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近30%, 在国内大城市中是最低的。面对均价已经超过5万元的商品住房市场, 面对房价收入比高达30倍左右的住房支付能力, 有限的土地、宝贵的资金必须要有效地结合起来, 避免出现“十二五”期间为完成量的刚性考核任务, 在龙岗、坪山和光明地区等保障房大量供应和大量空置并存的尴尬。因此, 未来人才安居, 笔者认为要做好七大战略。

首先, 加大就业密集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房建设力度, 避免人才住房再次陷入单纯追求量的任务考核。人才住房需求, 要与快节奏的工作、生活、通勤匹配, 这是不得不考虑的实际情况。因此, 一方面要以实现高度职住平衡为目标, 加强高科技园区、创新产业园区、总部基地等几大人才集聚的区域, 以及半小时通勤圈内的人才集中区域人才住房配给, 以住房保障消除人才后顾之忧, 促进产业升级转型。

另一方面, 重点要加大前海-蛇口自贸片区, 大空港、留仙洞总部基地、高新区、坂雪岗科技城和国际低碳城等16个重点发展区域人才住房建设力度。对于这些区域已经高度开发的现状, 要有“螺丝壳里做道场”的精神认识, 并作为开发和供应的基本思路。人才住房, 中短期租赁、生活过渡导向的占很大比例, “户型小、租金低、便捷性”是应有的三大特征。因此, 旧工业区改造、园区生活配套配建、地铁高密度上盖、小型公寓等等, 都可以成为有效供应渠道。

其次, 以人才住房建设助力“东进战略”推进落实, 以新市镇的建造方式拉平深圳市各区域之间的资源配套水平, 引导产业和人口疏导和转移。并充分考虑各区发展目标、产业类型、人才需求的差异化特征, 采取针对性的配给策略。龙岗、坪山和光明等地, 之所以保障房大量空置, 就在于产业没有积聚起来, 公共配套没有同步跟上。事实上, 即便产业没有迁移到这些区域, 只要轨道交通、教育医疗、生活休闲等能够同步跟进, 建设高品质社区和小区, 也完全可以吸引居住。

第三, 跨区域协调统筹, 加大莞惠临深片区人才住房建设力度, 形成30公里“职住平衡圈”。目前, 深圳有30万人在临深片区居住, 而在深圳工作。目前, 城市化已经转向“大城市化”“都市圈化”, 深莞惠区域一体化、同城化加深的背景下, 完全可以考虑在12号线东莞段、13号线东莞段和14号线惠州段等靠近深圳一边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 划定30公顷综合用地, 采用新市镇的规划建设模式, 打造风味独特、景色怡人、配套完善、城市功能齐全、产业链齐全的若干个人才特色小镇, 类似于美国企业的空间布局, 这就可以将深圳的一些企业迁过来。

今年3月份的市“两会”上, 市政协委员许锦光提交《关于调整和多渠道发展保障房建设的提案》。他认为, 深圳仅有的可开发建设的土地资源主要集中在原特区外, 但这些尚存的土地已不能满足深圳未来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 建议深圳与惠州和东莞政府协商, 借助轨道交通的优势, 在这两个城市交界处安排一定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对此, 市住建局表示, 市政府正在研究探索跨城际的“产业+保障房”新模式, 加强深莞、深惠、深汕之间城际住房保障合作, 扩大人才安居政策范围。

第四, 强化轨道交通的引导作用, 方便人才住房出行。未来, 无论是“大城市化”“都市圈化”, 还是深莞惠区域一体化, 没有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和密集布局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 一方面, 未来加大轨道交通站点1000米范围内, 以及公共交通线路密度大的区域内保障房配给规模, 并提高容积率;另一方面, 在建的轨道交通四期中, 重点加强潜力较大的6号线、8号线、14号线等沿线用地和空港新城站、沙井站、光明城站、龙岗北站等重要枢纽站周边的人才住房配给力度。

第五, 补足“设施配套”短板、非均质短板, 提高人才住房的宜居度与吸引力。针对位于松岗、光明、坪山等交通设施建设薄弱, 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交通设施、服务设施发展补偿替代方案。同时, 加强人才住房周边服务设施的配套, 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 进行差异化配给, 比如基础教育、健身娱乐、体育休闲、产业链配套等。安居房面向家庭性生活群体的, 重点提升教育医疗设施配套, 做到基础教育均等化;公租房面向单身年轻群体, 要重点优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配套。

第六, 加大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不同人的住房需求差别很大, 特别是个性独立和生活时尚并讲究质量的“80后、90后”。比如, 有的喜欢住在中心区, 享受高质量配套, 并以群租的形式降低租金;有的喜欢住大房间, 只要通勤畅通就可以了;有的则喜欢住在城中村, 将节约下来的收入攒起来。因此, 住房需求众口难调的情况下, 公租房货币化是最好的供应方式了。这样, 不管是一次性租金补贴, 还是每月补贴, 都可以极大地降低单位时间的租金成本。

人才政策:各尽所能招揽人才 第4篇

——题记

新经济形势下,人才成为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特别是智力密集、知识密集的科技产业,人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从地方政府、地方创业环境角度来讲,人才政策是极其关键的因素,直接决定创业企业的去留与否。科技行业的人才政策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福利待遇、激励机制、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

北京市规定企业所需录用非北京生源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纳入区人事局毕业生留京指标申请计划,每年区人事局应届毕业生留京指标的60%以上须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业务骨干有限办理进京户口。

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北京市人事局19号文件(又称“二十五条”),对海归创业工作做了若干规定,解决了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形式,留学人员的收入、子女受教育问题、户籍以及科研等方面的问题;规定留学人员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时,可以申请市科委的产业资金,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专门的实验场所和设备以及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助手。

有“移民之城”之称的上海,计划在2005年成为亚洲人才高地,2015年建成国际人才高地。2002年上海推出《上海市居住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省级区域,对外来人员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外来人才经过审核后领取到居住证,可以享受与上海市民同等的待遇,人才概念不再与职称、学历挂等号,而是形成一种大的人才观念。

上海市还对科技企业人才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根据最新修订的“十八条”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转化高新科技成果,从外省市引进大学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其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上海人才发展基金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其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维护权益,增添申诉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如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有关部门将合作保障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对人才安置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创业人才。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对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也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外事、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赴港澳申请;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正式调入后,可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市住宅管理部门须在1年内给予解决。

在用人机制方面,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人才安居疑问解答 第5篇

1、材料需要交原件吗?

答:所有材料只要准备复印件。但声明、申请表需要申请人签字交原件。

2、户籍证明或户口页都要提交吗?

答:有户口个人页的,只需提交户口个人页复印件,不用再提交户籍证明。没有户口个人页的,可委托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后传真过来。

3、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怎么开具?

答:根据户口和婚育情况,按以下指引开具:

深圳户口:(传真件或复印件即可)

-----未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页,及复 印件。公司集体户人员可致电南山民政局的电话:26661013。

----已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或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非深圳户口:(传真件或复印件即可)

----未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开具“未婚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婚人员:女员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男员工需要提交配偶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4、劳动合同整本都要复印吗?

答:只需复印第一页及最后一页,即有手写及盖章页即可。

5、文凭验证证明在哪里开具?

答:办法一:文凭验证证明在罗湖区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者在南山区科技园的人才交流中心高新分部都可以开具。加急5天办出,费用220元。

办法二:上学信网http://.cn/xlcx/bgys.jsp验证学历;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加急的学位验证,1日内即可办出。

6、社保清单怎么开具?

答:社保清单可以由公司统一打印,员工个人无需准备。子公司员工除外。

7、高级职称证怎么认定?

答:如果有广东省人事厅开具的高级职称证,而且是在2010年5月14日后入职金蝶的,可申报此次人才安居工程。

8、申明怎么写?

答:申明可参照以下格式手写:

申 明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配偶XXX,身份证号,子女XXX,身份证号XXX)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特此申明。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第6篇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或者通知领军人才,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第四章

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

(一)新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计划生育责任书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大小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数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用人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优先承租。

(三)用人单位依据配租方案中确定的住房数量,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查验,确定本单位申请住房的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信息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五)核查合格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行查验、提交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政府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社会保险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同意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一次性补领上一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新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社保、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入住人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

(二)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已领取或者多领取的租房补贴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此时间后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人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九)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十二)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经提交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期的,申请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发其租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第一款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或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实施人才安居。

各区与用人单位、人才签订的人才安居相关合同应当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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