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精选9篇)
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 第1篇
上网时我们可能会用电子信箱,这样就会留下账号;可能会访问一些网站,这样会留下上网信息;可能会登录一些电子商务网站,那账号和密码则会默认保存在系统之中这样,一旦自己的电脑被入侵,这些留下的信息则可能毫无保留地暴露在 面前,所以,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秘密保留下来。
一、清除IE缓存记录
为了加快上网浏览速度,IE会将最近浏览过的网站内容保存在缓存中,这样下一次再访问该网站时就可以直接从缓存中读取数据。这虽然加快了浏览速度中,但是却埋下了安全隐患。
对此,我们可以打开浏览器的“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命令,在打开的窗口“常规”标签中单击“Internet临时文件”区的“删除文件”按钮,这样会弹出一个询问窗口,选中其中的“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复选框并确定,这样即可把所有文件都删除了。
二、清除Cookies记录
Cookies主要是为了提供网站跟踪用户,保存了网站的IP地址、用户名等。它是在我们访问网站后自动生成的,并保存在安装目录的Cookies目录中。因此我们只需要打开系统所在分区,然后进入WINDOWSsystem32configsystemprofile文件夹,将其中的文件全部删除即可。
三、删除历史记录
History文件夹记录了最近一段时间内浏览过的网站内容,如果是Win2000系统则会记录访问过的文件夹。这样通过这个信息就可以了解用户一段时间内访问过的操作。因此,在离开电脑前,一定要把这些记录彻底清除掉,才能保证个人隐私的安全。打开IE浏览器,执行“工具-Internet选项”命令,然后在“常规”标签中单击“清除历史记录”按钮就可以了,
四、密码记录清除
登录电子信箱、在网上进行各种注册登记等操作时,都会要求输入密码。有时为了方便,经常会使用系统的自动完成功能,系统会记忆下您的密码,在下一次输入同样的用户名时会自动完成密码的输入。如我们在退出系统时没有把密码清除掉,那就太危险了。
为了不让危险存在,提醒你要将其清除掉,打开IE浏览器,执行执行“工具-Internet选项”命令,然后在“内容”标签中单击“自动完成”按钮,在这里可以通过“清除自动完成历史记录”下的“清除表单”和“清除密码”将曾经的记录全部删除。
五、恢复已访问过IE地址颜色
IE以及WEB页面设计者一般都将页面上未访问过的和访问过的链接设置成不同的颜色,虽然这是为了方便用户浏览,但不经意间却会泄露你的浏览足迹。不过,通过下面的方法,就可以消除这种颜色的变化。
打开IE的Internet选项设置窗口,在“常规”标签中单击“辅助功能”按钮,在随后打开的对话框中,勾选格式区域的“不要使用WEB页中指定的颜色”项,按“确定”按钮退出。再单击“颜色”按钮,在颜色区域选中“使用Windows颜色”,在链接区域通过调色板将未访问过的和访问过的链接颜色再设为一致,按“确定”退出即可。
六、关闭IE自动填写表单
IE中自动完成功能给用户填写表单和输入WEB地址带来一些便利,但同时也给用户带来了潜在的泄密危险,尤其是对于在网吧或公共场所上网的网民。若需要禁止该功能,只须打开Internet选项窗口,然后在“内容”标签中单击“自动完成”按钮,在打开的窗口中取消“自动完成功能应用于”下的各个选项,这样浏览器以后就不会再自动记录信息以便于填写表单了。
经过处理就不用担心你的隐私暴露在网络了。
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 第2篇
数字技术新媒体已经介入了公民生活,并且给人们带来了极大地方便,能够让人们在当下快速分享全世界的信息资源,使人们越来越摒弃内容单一、传播速度慢的传统媒体的传播信息方式,但这种对日常生活全方位的介入使人们担忧个人信息外泄,并逐渐成为广泛的社会公共话题。私人话题的分享与保护自己的隐私之间的冲突,也成为人们在分享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件尴尬事。
笔者从事记者行业7年,运用新媒体在采编新闻中,特别是在时政新闻的报道中,容易产生侵犯隐私权行为,如:领导违反“八项规”之行为,只需动动手指,网络上就有消息可出;再如:写稿件中遇到不确定信息,运用网络“人肉搜索”,没有搜索不到的信息,这其中就常常有他人不愿意告人的信息;再如:某明星的私生活,也被媒体大肆宣扬,同样对别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在这些例子中,有许多都是在没有调查确认情况下发出,除了不坚守媒体人“以事实说话”的诚信原则外,还大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近年来,有这么一个利用互联网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被社会广泛关注。某网民直播自己自杀,后被网民“人肉搜索”,并对直播者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当事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受侵害。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新媒体下侵犯隐私权有这样几个特征:
(一)侵犯主体多元化
新媒体下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中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而网络信息发布者不像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传统媒体具有信息把关的能力。就像在之前孕妇让座事件中,网络信息的发布,就是普通网民,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只要有网络信号的人,就能够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这样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变得复杂,难以控制,没有了控制,不诚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发生率大幅度提高。而在传统媒体,对信息主体的寻找较为容易,也容易规范他们的行为。
(二)侵害客体范围扩大
在当今人们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的情况下,新媒体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不仅仅局限在对个人隐私的窃取、扩散和侵扰,更多地表现为对个人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孕妇事件中,孕妇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被“人肉搜索”,使得该事件中被孕妇拍摄的不让座人具体信息可以不通过公安等执法部门直接得到,这背后反映出,当下人们利用互联网对个人信息的搜索,不仅仅局限于对当事人一般信息的搜索,而是刨根问底式的,带有攻击性的大数据搜索,不仅仅侵犯了当事人,也对他的连带关系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客体众多,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侵害后果更加严重
网络让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就算你我相隔两个半球,也能像邻居般交流,产生法律关系,因此,一旦在新媒体下发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传播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危害之大,也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孕妇让座事件中,不让座者的单位因为顶不住网络传播的压力,导致了这位不让座者被单位解雇,大家也不禁感叹,网络的力量如此之大,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二、新媒体下隐私权为何易被侵犯
所谓新媒体,主要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传播介质,对新颖、个性的信息资料进行传播,如当前的手机短信、网络、移动电视、微信、微博等。
新媒体除了能实现以往媒体能实现的功能外,还具有其独特特点,导致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
(一)个性更加突出,导致侵犯隐私权主体多元化
新媒体能面向个体定制新闻,并且可以和个体互动,也就是说,每个人接受的新闻可以是自己喜欢的,和别人不同,也可以和别人完全相同,这与以往传统媒体上观众只能被动接受是不同的,正是因为新媒体下个人接收信息能从被动到主动,而且能够集中关注自己喜欢的类型信息,导致了侵犯隐私权的主体呈现扩大趋势。可以说,新媒体使社会上的每个人一旦有自己喜欢的消息,就可以更为轻松地转发、分享,而不是像传统媒体那样,信息的发出者只有一个。
(二)信息量更大,导致侵害客体范围扩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2.1%,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报告》中涉及的诸多细分应用中,包括手机网购、手机支付和手机银行等在内的移动商务应用表现最为亮眼,其用户年增长分别达到了63.5%、73.2%和69.2%,远超其他手机应用增长幅度,也高于传统PC端相同业务的增长速度。在这一组数据的背后,说明了当下,互联网已渗透到了我们的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新媒体通过网络,能搜罗全世界的新闻,并且能够轻松获取资源,不受版面限制。同时,丰富的网络资源,能够满足个体“易搜索性”的需求,正是这样一种方便自我的便捷,使得个人能够轻易获得各种消息。在大量数据面前,何为个人隐私,其中又涉及到多少人隐私,让获得数据的个人难以辨别,导致侵害客体范围扩大。
(三)信息发布高效、及时,导致侵害后果更加严重
相比于传统媒体的固定流程制作,新媒体可以依托网络在手机、电脑或者其他实时传输工具24小时发布新闻,并依托其交互性强的功能,摆脱传统媒体的局限。如当下大众极为关注的某明星某事件,一旦被新媒体传播者发现,在几分钟内就能传遍全国乃至全世界,在这个抢新闻的背后,是这位明星隐私被最大范围的扩散、曝光,隐私权被最严重的侵害,如若是在传统媒体下,这样的隐私信息只会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并且信息发布不会如此高效、及时,隐私权的侵害程度较低。
三、新媒体下隐私权的保护
那么什么是隐私?隐私权又是怎么定义的?有学者认为:“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除非这些自己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涉及犯罪。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是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学者徐国栋认为:“私生活权是自然人控制关于自己的资料之流转的权利。”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在不侵犯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控制自己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并且隐私不等于秘密。
隐私一旦散布出去,即无法恢复、无法消除影响,因此事后对隐私权行为的惩罚,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国外对新媒体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有一些做法。如: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美国、日本等国家则通过立法、规制、自律的方式对新媒体下隐私权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法律并无对新媒体侵犯隐私权做出具体规定,除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各部门法或者法规中零散的提到类似对隐私权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北保定容城“艾滋女”被大众公认为我国网络侵犯隐私权第一案,“艾滋女”事件得到解决,可以说是今后在新媒体的大环境下如何保护隐私权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闫德利因与男友存在感情纠葛,在网络上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严重损毁了闫某的人格和名誉,后经查明事实,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这样一件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才得以解决。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结合国外网络侵权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在新媒体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有这几种做法:
(一)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者和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中许许多多通过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与新媒体中的具体操作人员、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的意识较弱有很大关系,所以,新媒体人应恪守媒体人诚实守信的原则,社会应强保护隐私权的宣传,从学校教育抓起,树立隐私权是自身人格权利的重要一部分的意识,让社会大众知道,谁才是真正新媒体下信息传播的主体,让大家都有传播正能量、尊重他人的“主人翁”意识。
(二)颁布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尽快出台保护个人数据的专门法典,一旦有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出现,就能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每个人就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大数据库,任何侵犯到大数据里面内容的行为,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制裁,防止侵害客体不断扩大。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自律协会在我国这样强调伦理的国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对网络信息传播者起到非常强的约束效果,笔者建议赋予行业自律协会对信息网络传播的主体资格审查的权利,让新媒体的运行主体行走在“阳光”下,并且协会要增强奖惩力度,让纠纷能够在自律组织中得到解决,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解决成本,这样可以让新媒体从业人员在信息网络传播时,能够约束自身行为,而不是一味地为了追求新闻的“鲜”,将隐私权抛在脑后,让新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尽量避免侵害隐私权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EB/O L].2015-2-4.
[2] .新闻战线,2015(20).
[3]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 .张鸿霞,郑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 第3篇
2015年5月20日 联合国人权与有害物质和废料问题特别报告员通塞克(Baskut Tuncak)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发表声明,呼吁在全世界范围内投入更多努力和资源,保护人们免受有毒物污染的负面健康影响,并称世卫组织可以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预防污染造成的负面健康影响。
有明确证据显示,当前存在大规模的环境破坏的事实以及未来几年出现更多破坏的可能性,但世卫组织的预算只有极小一部分用于环境卫生。据联合国统计,每年估计有1,300万人的死亡和全球约四分之一的疾病负担与环境因素相关。污染同时还是中、低收入国家人民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在全球污染最严重环境中生活、工作的贫穷妇女和儿童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通塞克在声明中特别指出了环境污染对儿童及人类后世子孙所带来的不成比例的冲击,并提醒世卫组织会员国,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法律义务来实现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权。他说,根据联合国环境署2012年发布的《全球化学品展望》和其他报告,未来全世界的污染可能出现激增。
通塞克警告称,鉴于污染对人权的影响,世卫组织为监督和预防有毒污染造成破坏而投入的工作量不成比例地低,并就此敦促该组织在全世界范围投入更多资源,保护人们免受有毒物污染的负面健康影响。
May 20, 2015, The UN Special Reporter on human rights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wastes, Baskut Tuncak gave a statement in the Sixty-Eight World Health Assembly in Geneva, calling on that more efforts and resources should be invested worldwide to protect people from the negative effec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that WHO can play a more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role to prevent the negative effect caused by pollution on health.
There is clear evidence that large-scale environmental damage exists at present and more damage can appear in the future several years, but only a small part of the budget of WHO is spent on environmental health.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UN, an estimated 13 million deaths and about one fourth of the diseases in the world are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factors. Pollution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causes of the deaths of low-income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 Among them, the poor woman and children who live and work in the most polluted environment in the world suffer from the largest impact.
Baskut Tuncak pointed out in his statements that the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n children and the future generations of humanity and reminded the member states of WHO that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have legal obligation to realize that children could enjoy the rights of health of the highest standard. He said that according to the Global Chemicals Outlook and other reports, in the future the pollution of the world may increase sharply.
Baskut Tuncak warned that due to the impact of pollution to human rights, the efforts put in supervising and preventing hazardous pollution are disproportionately low in WHO, and he urged that WHO should put in more resources worldwide to prevent people from the negative effect of hazardous pollution.
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4054
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 第4篇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资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允许或不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接触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了解与决定权, 并且作为一种基本应有的人格权利指的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安宁的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权利, 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以非法的形式侵犯、知晓、搜集、利用和对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有所不同, 前者是网络环境下进行的, 后者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它的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 我国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的安宁生活、私人具体信息、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非法知悉、非法搜集、非法复制、非法利用和非法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和其他方式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事实包括、图像以及污蔑的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具体体现
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 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身份识别等详细信息。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和相关责任保护网络用户个人的这些秘密的安全和隐私性, 未经用户个人授权不可以泄露。是个人的财产所有网络信息状况和信用资料。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邮箱IP地址同样也是公民的隐私, 用户基本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 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 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垃圾广告和垃圾邮件或受到攻击不能使用, 使用户受到严重的干扰, 按照网络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来说已经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许多网站破产时通常违背以前所作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详细信息的承诺, 通过出售顾客的各种隐私资料大赚最后一笔的手段, 获取钱财。这对公民私人信息无疑是一种不可原谅的侵犯。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需要经过很多环节, 在其中任何一个服务器转折点, 未做保密的电子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盗取, 泄露详细信息。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为什么会被网络运营商获知, 其实这是通过各种非法的途径得到网络用户个人详细信息的非法网络公司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三、比较法视野下网络环境中的保护
美国模式又称“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 社会市场经济动向它的主流方向, 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它的主要依据依托, 主要以突出竞争为主;强调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 劳动者享受有限的法定劳动所得和社会福利;公司注重短期目标的实现, 证券市场在公司投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对于美国人生活的已经是不可或缺的, 从政治到经济, 从工作到生活。该模式的主要代表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和美国总统里根当选、推行“撒切尔主义”和“里根经济学”而更趋强化。在经济上其主张少收税、公平竞争、放松制度、私有化和鼓励私人积极赚取财富, 这使得美国的互联网更具有特色。
欧盟治理模式创建了从以国家为中心逐步转移到以国家联合共同治理为重心的一种新型体制机制, 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 一种欧洲政治和经济结构新的面貌。欧洲这样作施展为平台, 贯彻实施法律法条, 以基础区域一体化为重要理念, 其典型法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对外关系一体化形态的区域共治是个漫长而复杂的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 毫无疑问是一种后现代化的跨国型的社会发展新模式和逐步磨合的动态进程, 它的生命力所在就是勇于开拓和发展。欧盟经济体系治理模式是对国家以及传统模式法规发条的宣战, 次发条法规它的诞生和发展趋势无疑将有利于促进人类和谐社会发展趋势。
四、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与体制创建
(一)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及其不足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比较缓慢的法规, 对公民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缓慢, 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难以得到社会经济体系的要求立法显然难以得到满足, 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的不足, 进一步改善和完善是必须的理念。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端要求依靠以及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要形式目的, 故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可以忽视的重要问题就是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比较其他发达国家的公民比浅薄, 我国的传统隐私权法律没有西方国家发达, 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对公民来说比较淡薄, 一般层面的公民还不清楚到底什么是隐私权或者说了解并不多, 也就无从涉及法律保护, 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非法侵犯时仍然毫不知情。
(二)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建议
我认为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是相当粗线条的.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当然其它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也作了比较多的规定, 如果要提到完善, 我想主要是根据时代的发展, 首先应当扩大隐私权的范围像个人的收入等比较敏感的事, 要纳入保护的重点, 像一些中奖者被要求上台在公众面前亮相等行为也是不尊重公民工隐私权。其次, 是在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上也要随时代发展而发展.像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的信息、图片、偷拍、偷录等等, 另外, 还有关于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保护, 公共场所的视频资料的管理规范化, 公共场所突发的影响到某个人某些人隐私的事情的处置。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 (第2卷:1993年7月-1996年6月) ,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 第212页。
[2]朱理:《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与冲突》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 (第1卷) , 法律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 第5篇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发展;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属于个人的秘密,在没有本人的同意下是不能被公开的。近年来网络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人们在享受着网络所带来的便捷性同时,也经常会被侵犯个人隐私权,将个人信息泄露。下面将对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发展和法律保护进行详细的讨论,希望能为提高公民隐私保护能力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被侵害的主要方式
1.非法盗取他人资料
很多网站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会要求用户进行相关信息登录,如果拒绝将不能使用该网站。而黑客们则会利用这样的网站来进行非授权登录,进而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中隐私作为个人的信息,商业价值正在逐渐的提升。一些专业的用户信息调查公司会利用非法盗取的个人信息来作为盈利的手段,对用户造成了不良影响。
2.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由于网络有着公开性、开放性的特征,其传播的范围十分广泛,极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擅自将他人的隐私公布于网络中,不仅会给个人造成影响,同时也有可能会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当前由于网络的技术性较强,导致网络安全守护的手段仍然处于不利的位置上,发生了用户隐私泄露的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3.发送垃圾邮件
一些网站为了能获取经济利益,将提供自己网站的免费邮件列表作为与其他网站合作的一种内容,使得其他网站能获取邮件用户的信息,将一些垃圾邮件进行发送。这种情况常常会造成用户的网络邮箱爆满,无法进行正常的使用,同时也对用户的正常私人事务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二、我国隐私权网络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由于历史发展的问题,一直以来并没有真正的重视起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多年的网络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法律零散和手段脆弱等特点。主要表现为,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一般都在刑法或者民法当中,并没有确切的网络隐私权条款。隐私权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间接性的保护范围。这种不确定的隐私权保护方法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他人信息和恶意宣扬他人因素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追究民事责任。而其他的侵犯隐私行为却无法追究民事责任。采取这种间接性的隐私权保护方式,既不严密同时也缺少完备性。对此,立法机关应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适当的时候应用有效的方式对用户隐私进行保护,使公民能真正的得到隐私保护。
三、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法律保护措施
1.加快网络隐私权立法
加快网络隐私权立法能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能在网络生活中更加的轻松、自由。同时,对于一些受到过信息泄露或者隐私泄露损害的居民来说也能得到心灵上的相应补偿。积极的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可以有效规范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让他们在安全并且合法的环境下来进行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最终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使我国信息化建设速度得到提升。此外,加快网络隐私立法能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强化网络隐私权的执法保护
在现代网络时代中,网络用户要想得到更加有效的隐私保护就一定要重视起相应的执法保护。我国应在法律保护方面建立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专门管理部门,以此来对网络用户信息进行管理。作为司法部门应对用户调取个人信息给予批准并进行相应的帮助。当经济主体受到了隐私权的侵犯之后,要对受到损害的个人能够补偿,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人进行相应的调查,并采取严厉的处罚,真正的时间网络隐私执法保护。
3.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当前积极的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现代社会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国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司法保护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能让信息主体享受到救济权。同时应积极的建立起个人数据保护法,明确个人的数据权利。
4.采取“双轨制”进行保护
如果只依靠单纯的立法制度来对网络进行约束,那么有可能会造成技术妨碍,对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而采取行业自律的办法来进行控制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行业中始终缺少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隐私观念比较淡薄。因此,在进行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上可以采取“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利用这种模式不仅能让行业中有基础性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能将立法形式作为最低的隐私保护方式。将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5.加强网民的防范意识
网民是个人隐私泄露的主体,作为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网民们应当尽快的掌握相关的网络安全常识,同时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在进行上网的过程中,网民应注意不能轻易的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发送给陌生人,保证自己的信息不会泄露。此外,很多的网站需要注册才能进行登录,在进行资料填写的过程中能回避的个人信息就尽量回避。与此同时要做到不浏览非法网站,对自己的电子邮箱进行妥善的管理,谨慎进行网上购物。只有网民真正的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网络时代中,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是一件常见的事,这种隐私的侵犯严重的影响着用户的正常生活。对此我国一定要积极的建立起法律保护及时,在法律的保护下来为用户的信息安全作出保障,使其信息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同时作为网民也应重视起个人信息保护,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上网之后应及时的清除信息痕迹,保护个人的隐私,如果遇到了个人隐私侵犯的案件,应及时的进行报警处理,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参考文献:
[1]刘炼.论网络时代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行政与法,2012,07(02):45—48.
[2]李俊明.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11,04(01):41—43.
网络隐私的安全与保护 第6篇
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第35次CNNIC报告: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显示53.1%的网民认为自身依赖互联网, 其中非常依赖的占12.5%, 比较依赖的占40.6%;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7.9%, 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 我国手机网民规模, 截至2014年12月, 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 较2013年增加5672万人,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1]我国网民规模庞大, 互联网普及率在将来还将不断呈上升趋势, 所有网民上网留下的痕迹将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据!
那么人们上网会留下哪些重要的隐私信息呢?例如, 社交媒体的使用, 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 微信与QQ是基于熟人关系, 人们通讯录里面绝大多数人都是你认识的人, 但是人们在网上完善自身信息以及发布或分享信息的时候, 你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都可能看到, 因为即便你不认识的人不能直接访问你的信息, 而社交网络里的分享、转发等功能, 会让陌生的人但是却认识你认识的人看到。又比如网络购物, 你的电话号码、地理位置等信息都很有可能泄露, 很多网民应该都会有这样的经历:网上购物之后总会有陌生电话或短信的骚扰。
2014年互联网安全事件发生情况:总体网民中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 我国个人互联网使用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在安全事件中, 电脑或手机中病毒或木马、账号或密码被盗情况最为严重, 分别达到26.7%和25.9%, 在网上遭遇到消费欺诈比例为12.6%。[1]
在网络信任方面:2014年, 有54.5%的网民表示对互联网信任, 信任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网络信任不仅成为社会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深层网络应用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1]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期, 经济快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加速, 中国以往的“熟人社会”被消解了。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里讲到了中国社会里的差序格局。“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 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2]这里描述的人与人的关系,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关系的中心, 而自己的圈子就是自己如同一块石头丢在水面推出去的波纹的广度, 这是一个熟人构成的圈子, “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 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 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3]但是正如前文所言, 中国处在转型期, 城市化进程加快, 这种熟人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原子式的分布。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社交媒体的发展, 人的迁徙和流动能力远不是以往传统社会所能比拟的, 与人发生关系的绝大多数是陌生的关系。传统社会的信任基础受到冲击, 而现代社会信任体系仍有待发展完善, 人们的社会信任度有所降低。而网络成为人们的虚拟社会形态, 网络的虚拟信用体制也是迫切需要健全的。
“就像所有事物的进化, 以及所有事物的技术一样——并不是没有缺陷。窗户大大地提高了从内向外感知的舒适程度, 同时也增加了从外向内感知的方便程度。窗户逐渐成了一个爱偷看者。它增加了我们对墙外气候的防御能力, 与此同时也减少了我们对墙外人的防御能力, 至少增加了他们了解屋内情况的途径。”[3]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互联网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社会发展的福泽, 联通人与人的关系, 汇聚海量信息, 颠覆传统社会里人的生活体验, 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商业化也为社会创造了同时也将继续创造巨大的财富,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时代下我们每个人的曝光度都大大增加了, 人们的隐私空间变得越来越狭窄了。
网络隐私的保护,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来共建网络安全环境:
第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公司和网民等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011年7月, 工信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明确规定, 未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第二, 互联网技术公司研发相关的安全保护技术, 能有效保护网民在上网时留下的个人信息, 让网民放心上网。第三, 网民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要有保护个人重要信息与隐私的意识。例如, 使用自媒体时不要轻易发布能识别自身的、涉及自身隐私的信息。同时要有法律意识, 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确实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虽然伴随而来的是网络隐私被侵犯的隐患。但正如陈力丹所说:“但是这并不是不能够缓解或者解决的问题, 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技术的进步以及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 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能够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相对于个人隐私被侵犯, 新媒体带来的新鲜信息和巨大的外部世界才是硬币的正反两面。”[4]
摘要:网民上网就会留下痕迹, 在网络颠覆我们生活体验的同时, 在尚未健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里, 隐私空间变得越来越狭窄, 隐私的保护也成为重要议题,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不能缓解或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信任,安全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第35次CNNIC报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R].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28.
[3]保罗·利文森.软边缘:信息革命的历史与未来[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6.
保护隐私,Verizon不及格 第7篇
奥巴马手机信息被盗再次引发人们对个人数据安全问题的关注,保存有个人数据的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在过度保护和松散的内部管理之间找到平衡。
这几天,有一条看起来并不起眼的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11月24日,移动运营商Verizon的总裁兼CEO Lowell McAdam对外发表声明,向新当选的总统巴拉克•奥巴马致歉。原因在于,Verizon发现几名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偷看了奥巴马的个人手机账户,并将该账户的通话记录等信息拷贝了下来。
事实上,这不是最近爆出的关于总统隐私泄漏的第一条新闻了。今年3月,就有人们发现政府机关承包商偷看了当时3个热门总统竞选人——希拉里、麦凯恩和奥巴马,以及其他一些公众人物的护照信息。
接着,我们又听说有黑客渗透进了麦凯恩和奥巴马的宣传网站和白宫的网络; 麦凯恩的助手Sarah Palin的雅虎账户也被一名大学生黑客攻击。
这次Verizon的事件让我不禁担心,新总统在2009年1月20日就职后,是否能够安全地使用“黑莓”手机?看来我们有必要把个人数据安全再次提到一定的高度了。
关于隐私安全的话题永远都是公众讨论的焦点,确保自己数字信息的安全永远是对个人来说最为重要的问题。信用卡和银行网站自不必说,现在,IT企业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Google、Facebook及苹果等都很关注个人信息的问题。
根据声明,Verizon在第一时间给所有浏览过该账户的员工——不论是否经过授权——安排了带薪休假,以接受调查和处理。幸运的是,这次事件并没有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奥巴马的这个账户在几个月前已经停机了。而且,根据记录,与该号码绑定的手机是一款简单的语音翻盖手机,不是“黑莓”之类能收发邮件或处理其他数据的智能手机。
不过,这让我们必须正视个人数据,特别是涉及隐私的数据安全的问题了。我们正越来越多地将个人信息托付给不同的机构,他们拥有的能够浏览任何个人信息的权限,的确令人担忧。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人能够免于这种威胁,企业防火墙面对那些本身就在墙内的不可信的人根本毫无作用。
现在的技术水平,对这个问题无能为力。惟一的办法,就只有依靠道德的约束。可惜这一点上,Verizon没能及格。而这也很可能引发人们对数据安全的信任危机。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8篇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1890年, 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 此文一经发表就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此后百余年里, 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目前, 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表述各不相同。王立明认为,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1]张新宝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3]。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网络隐私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 其中尤以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一) 网络运营服务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们要求用户注册其网站时应先填写注册表格, 从而获得用户信息或者通过建立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并使用具有跟踪记录功能cookies工具定时跟踪用户在网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 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 并以此牟利。另外, 有些网络服务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 对网站上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采取放纵态度任其扩散, 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屏蔽或删除, 对公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 个人的侵权行为
黑客 (Hacker) 未经授权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或打扰公民网络生活安宁, 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 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破坏计算机系统;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 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宣扬、传播、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三) 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提供商在其开发的产品上做技术上的“处理”, 使其便于跟踪收集用户隐私, 这些互联网跟踪工具的普遍应用, 使网络用户的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 严重破坏了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
(四) 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信息的追求愈加狂热, 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由此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 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 进行窥探业务, 并将收集道德信息建成数据库, 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想得知的他人信息, 致使网络用户随时面临信息失窃的危险。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和不足
(一)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受历史、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 至今我国仍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立法,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1.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 38、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 没有直接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0条第1款将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 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体现在该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
3.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如《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的规定, 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4. 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关于证据、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 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诸如我国的《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6. 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篡改他人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的保护, 特别是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而一些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 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开始呈现出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 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指日可待。
(二) 我国隐私权立法存在的不足
1. 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
迄今为止, 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仅在司法实践中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 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 尤其是民法, 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 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2. 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 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对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无明文规定, 且多用一些抽象的词和原则性规定使得法律条文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3. 立法滞后于时代, 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依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 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我国现阶段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 还没有成型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体系, 仅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有所涉及。且法条十分概括, 缺乏可执行性。如果没有正确的立法指导原则和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调整, 我国互联网中各种矛盾冲突就不能解决, 公民享受自由安宁的网络生活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更谈不上促进网络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 我国应尽快确立明确的立法原则, 建立系统完整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5]。
四、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 完善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 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害;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并对隐私权的主客体、内容、范围、特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刑法中增加“侵犯隐私权”的罪名;在行政法中明确国家公务人员履职过程中收集、处理、公开公民个人数据的程序、权限、责任;完善诉讼法, 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其次, 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法规, 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等, 通过立法, 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披露过程中涉及的隐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包括收集个人数据的依据、对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定、数据的处理、利用及其安全检查、公民对信息数据的权利、侵权救济及刑事责任等。
(二) 应加强网络监管, 推进行业自律
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用户及服务商进行调查、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规定网络服务商、网络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禁止通过网络散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不良的信息。鼓励各网络服务商制定保护用户隐私的自律声明或规章, 张贴在其网站上, 推进网络隐私达标认证体制的建立, 促进行业自身发展。
(三) 提高网络隐私保护的技术防范措施
服务商有责任、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其系统中的隐私信息。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为用户提供隐私权保护的技术支持。
结语
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及网络商业化的增强,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容回避。面对当今存在的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易等现象, 不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必须提高公民个人法律意识, 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 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这样, 才能使网络隐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使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最终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487.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5:21.
[3]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 2000, (8) .
[4]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 1999-05-26.
不公开低保名单保护了谁的隐私 第9篇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进步,如今吃低保固然不是光彩的事情,但也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进一步说,为极端贫困人群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极端贫困人群吃低保,也谈不上恩赐与受恩,而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
广东省众多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保护隐私”的理由看似很有人情味,但根本站不住脚。其一,违反了国务院、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属于“有令不行”。比如,国务院曾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其二,吃低保并不是一种隐私,没必要也不应该保密。这是因为,低保资金来自公共财政,穷人吃低保关乎公共利益。就像官员的行为关乎公共利益,因而隐私权要受到限制一样,低保户占有了公共利益,理应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更重要的是,如果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那么阴暗的角落往往就是腐败滋生的温床。众所周知,在低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乱象,很多不该吃低保的人吃上了低保,很多该吃低保的人反而吃不上,这方面的问题已无需举例。怎样防止这些乱象?公开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显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这既是保证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需要,也是尊重民众监督权的需要。
国务院和广东省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个道理。不难想象,如果低保名单成了“机密”,谁吃低保、为何吃低保都在暗箱操作之中,其结果必然是权力上下其手,人情保、关系保泛滥,低保资金变成“唐僧肉”。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保护隐私”的理由,难免让人投去怀疑的目光——不公开低保名单究竟保护了谁的隐私?一方面,它保护了那些违规吃低保者的“隐私”。有的人平时开着小轿车、住着大房子,不料他却暗地里吃低保,由于低保名单没有公示,于是可以一直吃下去。
另一方面,它保护了那些失职乃至渎职者的“隐私”。在确定低保户时把关不严是失职,对极端贫困人群没有“应保尽保”也是失职,而故意为违规吃低保者提供方便是渎职,浑水摸鱼侵占低保资金则是贪腐行为……如果没有信息公开、缺乏社会监督,所有这些丑陋的“隐私”便会隐藏在暗箱之中,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据(《南方日报》晏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