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1篇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
1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2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
3 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 4 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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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6 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
7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投资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2篇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3篇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如下问题:
(一)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问题这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令审计人员最头痛、最困惑的问题。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认定上。应该怎样处理、协调或解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从审计机关受理的有关工程复议项目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为由,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确认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这使审计机关面临能否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尴尬,对审计的权威性构成了巨大威胁。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法律诉讼问题在其他审计领域中也同样存在,因此申请复议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一是审计机关对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合同。因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必然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未真实履行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虚假项目进入了竣工结算,势必会影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则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可见,这不仅没有否定合同,反而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二是施工单位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绕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权审计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处理决定当属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范畴。对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应该按照该条第2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进行救济,也就是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由本级人民政府来裁决,人民法院无权决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来推翻审计决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无权推翻审计决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鉴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终审结论也是不足取的。因为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社会审计是收费审计,代表相关方的局部利益。从长远看,社会审计替代不了政府审计。另外,从近年来抽查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质量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审核结论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中有两个问题较容易引起争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这一概念(修订前为“国家建设项目”)。有人认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有人认为,除财政性资金外,还包括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财政担保的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际援助资金等。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权威性解释,在实施审计中不好操作。二是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只能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涉及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对财务资料和竣工决算报表实施监督检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设计、采购和监理等技术经济活动则超出审计权限范围。显然,这种观点不包括投资决算审计、概预算编制工作的审计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本身就包括构成项目成本的重要活动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真实性、合法性。这当然属于审计的监督范围,不仅没有越权,也符合立法的本义和国际通行做法。显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针对整个建设项目程序而言的。笔者赞同后者,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以保密等为由拒不提供技术资料的情况,且又不能简单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硬性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和给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审计实务中的难点之一。
(三)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但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建设、工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时,能否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呢?虽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条也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判断。如果就此进行深入审计处理,就会有越权的风险,如果不予以审计处理,则对招投标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制约,审计人员又可能面临审计不够深入、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
(四)其他监管部门与审计监督重复交叉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主要采用以项目法人为业主的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总承包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委、建设部门、上级监督机关甚至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对其实施监管。出于部门利益及本位主义的驱动,各相关部门都强调各自监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资部门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从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则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同的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加以规范,各地的具体操作缺乏统一的模式,各部门之间也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得监管体系较为混乱。总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但却很难有一个部门能行使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了有的项目一年接受高达数十次的检查,而有的项目从建设开始到结束都没有监管部门过问的怪现象。在实务中,经常发现对同一个问题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因而感到执行时无所适从,审计操作困难。
从各省市开展投资审计的现状和取得的经验不难看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投资融资体制的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支付体系的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受到社会和公众日益密切的关注。可以说,政府投资项目如果监管得好,不仅可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战略,拉动经济发展,而且对加强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政治文明也大有好处。因此,要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多管齐下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之间的冲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约定:以政府投资或以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其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最终依据。另外,建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二是明确界定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范围,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收支的范畴中。这样,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诉讼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三是授予审计机关“准司法权”。虽然我国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根据治国传统和现实,也应该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以保障其真正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四是参照国际上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的做法,将司法职能与审计职能结合在一起,考虑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特别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组成,专门受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认定等案件。
(二)进一步界定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范围广、审计内容复杂、技术经济性强,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同时,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为此,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时,应进一步明确,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都是政府投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则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报告的拟订、项目融资,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的所有经济活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都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以拓展审计范围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全程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为使这种审计处理、处罚行为能在法律诉讼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须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执法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时,明文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之一,有权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另外,建议重新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并在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便于操作。
(四)整合现行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资源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权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对所辖项目的监督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他们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管理性监督,且这些职能部门集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体,受自身利益的局限,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加上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虽有各种监督,但仍存在监督错位、缺位,多头监督、低水平重复监督的现象。而审计监督又只能是一种事后监督,同时由于相关审计规范及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的缺失,使得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监督缺失。为此,建议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成熟做法,整合各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资源,成立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委、建设六部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以省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从高层次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或参照深圳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三权分立”模式,成立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集多项执法监管职能于一身,以解决多头监管和问责制的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建设项目审计不同其他审计,它涉及的被审计对象多且含有多种性质的所有制单位。审计内容也不仅仅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还涉及到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在审计范围和内容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建议审计署规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规范审计通知书的下达和审计决定。另外,建议审计署修改《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并根据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时制定建设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从而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降低审计败诉的风险。
(编辑 熊年春)
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4篇
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及审计建议
2014年区审计局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观念约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重点,大胆创新审计模式,把区委、区政府“五区托一城”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实处。全年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8.13亿元,审减工程造价6971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节约了财政资金,化解了工程建设领域风险,审计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一、审计成果及工作经验
(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在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审计业务正常开展,确保了审计质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规范、理顺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与管理程序,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化解了审计风险,为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员编制控制严格的形势下,为政府投资审计开绿灯,调剂解决了6名编制名额,充实了审计力量,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突出重点,创新审计模式,提前介入审计监督。
1 2014年工作重点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控制价审计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进行动态监督,在招标前,对拟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制定招标文件的唯一依据,从而规范了招标程序,堵塞了招标、合同环节预算造价的漏洞,同时也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了依据。全年对153个单体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了审计,其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项目104个,教育学区工程项目17个,城建道路项目16个,其他民生项目16个。全年标前审计资金总额7.55亿元,净审减造价6202万元,其中:通过审计修改调整设计方案、核实材料价格等核减工程造价6327万元,为保证工程质量,采纳审计建议合理调整结构、材料等增加造价125万元。我局开展招标前控制价审计的工作经验和审计方法,山东省审计厅网站以《临沂市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全面审计,将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视野,实行审计全覆盖。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今年对凤凰大街等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凤凰大街工程结算报审价5799万元,审计确认价5030万元,审减769万元。另外,还对部分重点项目招标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东城新区中昇大街、智诚路、青年路、凤翔街、智圣路五条道路绿化工程预算进行了审核,参与了市、区重点项目东外环路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复查工作,参与完成了信访案件查证、重点项目考核、招
2 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等临时性工作,保障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已逐步建立了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但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为此,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把决策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问题,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必审事项。建议在现有议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债务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大机制。
12月17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的原则,要求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
3 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配套出台《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甄别办法》。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以及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均将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审计重点。我区近几年政府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存量债务,应该按照国务院及省部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债务管控机制,实现对存量债务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资项目形成债务的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管理机制。 审计发现,我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若干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设计考虑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图纸无审核造成费工费料甚至延误项目推进速度等现象。比如,审计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前控制价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地基基础部分设计钢筋含量不符合常规,经审查图纸,发现设计人员将该项目6层框架结构的基础,设计成30层高层建筑的厚筏板基础,附带3.9米基底埋深。项目所在地地质良好,在确保建筑质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计成独立基础,因此建议修改设计方案。项目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调整为独立基础,仅此一项,节约钢材115吨,减少混凝土600多方,连同由此节约的人
4 工费用等,合计降低土建造价100多万元。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环节,是建设程序重要一环。建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严格图纸审查程序,促进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深度,重点关注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及造价的影响,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杜绝施工阶段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从源头上防止超概算的现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急需赶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先开工再补招标手续的项目普遍存在;
2、多数项目图纸设计、监理未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
3、个别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单位承接设计或施工。建议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业绩好、信用好、技术高的单位。
三是合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但是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
2、个别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区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内又表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等据实结算。有的项目甚至以牵头部门临时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改变合同约定条款。
3、个别项目甚至是重点项目,存在以项
5 目合作框架协议代替合同的现象。
4、个别垫资项目,合同未具体约定资金利息条款,施工方多数要求以抬高工程造价的形式体现,潜在风险较大。
建议实行合同备案审查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审查重大项目合同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并着重对合同专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及补充条款的具体约定等进行审查,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
四是工程监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负责任,现场签证走过场;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工程监理机构,却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议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变更签证环节。建议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须经审查确认,重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监督部门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6 六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环节。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拨款方式、结算方式、资产移交方式,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严禁高估冒算。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项目合同条款要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要预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
三、关于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最近,我局组织力量对2015年全区拟新建项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拟决算审计项目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明年拟决算审计项目170个,招标价13.55亿元(结算价应大于此),拟新建项目65个,投资概算21.5亿元,新建项目均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鉴于明年审计任务繁重,针对目前审计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我局计划整合审计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审计力度:
一是增编招考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投资审计队伍;今年下半年区政府已经批准增加6名编制,计划明年初尽快到岗到位。
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项目实施审计,或临时聘用富有经验的不同行业专家联合审计。我局已参照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经费,请区政府在2015年预算中给予安排。
7 三是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2015年审计人员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和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建议项目建设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关系,理解支持审计,杜绝拿审计做“挡箭牌”的现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5篇
1、接受任务阶段
(1)详细了解工程实施中影响造价较大的因素,便于确定审计重点及难点; (2)了解采用的定额体系及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审计中准备估价; (3)认真了解委托方的意图及要求;
(4)出具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及时收集整理所有审计资料;
2、现场踏勘阶段
(1)提前制定现场踏勘事项目录,重点踏勘图纸变化、设计变更、重点部位做法、重点材料特征等情况;
(2)重视现场勘测,集中组织审计人员到现场勘测,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重点对照隐蔽验收记录,对重大的隐蔽工程详细向现场人员询问;对照涉及造价较高的重要变更,详细勘测实际情况与变更文字的一致性;
3、初步审计
(1)审查涉及造价的各个文件相互之间口径是否统一,有无矛盾;
(2)审查各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内容有无重复;对于隐蔽工程,注意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是否有充足的依据;
(3)审查价格组成或调整有无超出调价范围,或未按照约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4)核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
(5)认真核实工程变更缘由是否合理,工程变更费用是否应该计取;
4、核对定案
(1)及时汇报制度:初审结果先交给委托单位审核,并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减少由于对现场实际情况的有限了解而出现的错误;审核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就重大分歧及原则性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汇报,便于全面了解工程实际情况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2)就争议较大的事项,再次详细了解发生的过程及各方的责任,确定最终处理方案;
(3)由于图纸的局限作用,我方在核对期间主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的方式准确计算工程量,采用我方、建设方、施工方共同测量,现场签字认可的方式进行; (4)核对时对有争议的工程量,我方会重新计算复核;不能靠图纸准确计量的变更等的工程量,我方以现场实测为主;
(5)有争议的材料、设备价格,我方会派专人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及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同时结合工程进度要求、采购方式、材料质量、品牌、付款情况等所有情况对本工程材料准确估价;
5、出具报告
(1)咨询成果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利用我公司多年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业务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即:项目负责人、主管经理逐级把关,逐级负责制,明确各级的工作范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即为审计报告责任人,对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底稿的完整性、准确性,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负有责任,在完成工作程序,送审的工作底稿及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
6、资料归档
(1)我们制定了严格的资料归档制度,资料按对外的业务成果文件及内部管理文件两大类分别归档保存;
(2)审计结束我方按接受任务时贵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中所有资料悉数归还,并签字确认;贵方提供的资料原件我方不做任何涂改、标识,便于有争议时作为审计依据;
二、提供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3、工程洽商记录
4、合同、协议;
5、施工图及竣工图;
6、图纸会审记录;
7、结算书;
8、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9、工程量计算书;
10、取费资料;
11、付款资料;
12、施工组织设计;
13、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14、会议纪要;
15、现场签证;
16、隐蔽工程资料;
17、监理日志、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及监理工作总结
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范文第6篇
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及审计建议
2014年区审计局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观念约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重点,大胆创新审计模式,把区委、区政府“五区托一城”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实处。全年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8.13亿元,审减工程造价6971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节约了财政资金,化解了工程建设领域风险,审计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一、审计成果及工作经验
(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在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审计业务正常开展,确保了审计质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规范、理顺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与管理程序,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化解了审计风险,为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员编制控制严格的形势下,为政府投资审计开绿灯,调剂解决了6名编制名额,充实了审计力量,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突出重点,创新审计模式,提前介入审计监督。
1 2014年工作重点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控制价审计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进行动态监督,在招标前,对拟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制定招标文件的唯一依据,从而规范了招标程序,堵塞了招标、合同环节预算造价的漏洞,同时也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了依据。全年对153个单体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了审计,其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项目104个,教育学区工程项目17个,城建道路项目16个,其他民生项目16个。全年标前审计资金总额7.55亿元,净审减造价6202万元,其中:通过审计修改调整设计方案、核实材料价格等核减工程造价6327万元,为保证工程质量,采纳审计建议合理调整结构、材料等增加造价125万元。我局开展招标前控制价审计的工作经验和审计方法,山东省审计厅网站以《临沂市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全面审计,将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视野,实行审计全覆盖。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今年对凤凰大街等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凤凰大街工程结算报审价5799万元,审计确认价5030万元,审减769万元。另外,还对部分重点项目招标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东城新区中昇大街、智诚路、青年路、凤翔街、智圣路五条道路绿化工程预算进行了审核,参与了市、区重点项目东外环路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复查工作,参与完成了信访案件查证、重点项目考核、招
2 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等临时性工作,保障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已逐步建立了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但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为此,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把决策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问题,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必审事项。建议在现有议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债务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大机制。
12月17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的原则,要求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
3 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配套出台《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甄别办法》。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以及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均将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审计重点。我区近几年政府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存量债务,应该按照国务院及省部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债务管控机制,实现对存量债务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资项目形成债务的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管理机制。 审计发现,我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若干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设计考虑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图纸无审核造成费工费料甚至延误项目推进速度等现象。比如,审计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前控制价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地基基础部分设计钢筋含量不符合常规,经审查图纸,发现设计人员将该项目6层框架结构的基础,设计成30层高层建筑的厚筏板基础,附带3.9米基底埋深。项目所在地地质良好,在确保建筑质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计成独立基础,因此建议修改设计方案。项目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调整为独立基础,仅此一项,节约钢材115吨,减少混凝土600多方,连同由此节约的人
4 工费用等,合计降低土建造价100多万元。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环节,是建设程序重要一环。建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严格图纸审查程序,促进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深度,重点关注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及造价的影响,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杜绝施工阶段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从源头上防止超概算的现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急需赶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先开工再补招标手续的项目普遍存在;
2、多数项目图纸设计、监理未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
3、个别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单位承接设计或施工。建议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业绩好、信用好、技术高的单位。
三是合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但是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
2、个别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区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内又表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等据实结算。有的项目甚至以牵头部门临时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改变合同约定条款。
3、个别项目甚至是重点项目,存在以项
5 目合作框架协议代替合同的现象。
4、个别垫资项目,合同未具体约定资金利息条款,施工方多数要求以抬高工程造价的形式体现,潜在风险较大。
建议实行合同备案审查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审查重大项目合同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并着重对合同专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及补充条款的具体约定等进行审查,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
四是工程监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负责任,现场签证走过场;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工程监理机构,却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议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变更签证环节。建议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须经审查确认,重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监督部门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6 六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环节。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拨款方式、结算方式、资产移交方式,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严禁高估冒算。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项目合同条款要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要预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
三、关于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最近,我局组织力量对2015年全区拟新建项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拟决算审计项目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明年拟决算审计项目170个,招标价13.55亿元(结算价应大于此),拟新建项目65个,投资概算21.5亿元,新建项目均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鉴于明年审计任务繁重,针对目前审计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我局计划整合审计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审计力度:
一是增编招考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投资审计队伍;今年下半年区政府已经批准增加6名编制,计划明年初尽快到岗到位。
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项目实施审计,或临时聘用富有经验的不同行业专家联合审计。我局已参照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经费,请区政府在2015年预算中给予安排。
7 三是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2015年审计人员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和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建议项目建设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关系,理解支持审计,杜绝拿审计做“挡箭牌”的现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