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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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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精选5篇)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1篇

CSCR-2017-05001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7〕38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科普场馆(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现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科普资源,积极推动市级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建设。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30日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转变,进一步发挥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场馆的认定、管理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专业科普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三)科普展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相关的规定,符合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计划,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和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七)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观给予免费或优先开放,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八)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九)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和省驻长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直接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各区县(市)与园区所辖单位经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条 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共建科普场馆。参与联合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七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书》一式3份。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展馆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计划。

(六)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告。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科普场馆授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科普场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开展以科普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得进行与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场馆要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面向公众常年开放,不断更新充实科普展示内容,增强科普宣传教育效果,吸引广大群众参观学习,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科普场馆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好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展示效果。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所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以及运营经费补贴须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规范资金开支范围,必要时自觉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相关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普场馆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场馆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活动开展影像、图片资料报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专业科普场馆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称号。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场馆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科普场馆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科普场馆经认定当年,以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科普场馆,根据其评价情况,对评价等次为“优秀”、“合格”的,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科普场馆中择优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从已认定的科普场馆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普场馆主办单位申报科普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通过长沙科技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其影响。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2篇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七师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所),如科技馆(活动室)、文化馆(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牧团(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第四条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有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基地的科普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教育传播活动,并将基地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范围。

(二)建立科普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建有基地领导分管负责的科普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科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基地发展和社会化科普工作职责,制定有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开展科普工作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职责任务落实情况。

(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并定期更新、补充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等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配备有负责讲解、接待、活动辅导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基地科普活动内容广泛,设计科学。除普及专业学科的科技知识外,基地在培养公众科学探索兴趣、树立科学发展观、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展示内容,不少于总展示量的20%。

(四)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如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对外接待制度、对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制度等。

(五)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六)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基地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能开展日常科普教育活动。

(一)场、室、中心类基地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科普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800人;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含法定节假日),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的特有科普资源制作科普宣传品。

(二)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三)日常科普工作能够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能够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原则。

围绕科普宣传主题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需求,每年积极参加“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 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四)在基地显著位置设置专栏,公示基地开放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

(五)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或网页宣传、展示基地科普活动内容和科普教育工作整体情况,并与相关网站链接。基地网站或网页宣传内容,随科普设施更新、内容变化、活动发展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七师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

(一)《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第八条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团科办(或相关单位),团科办(或相关单位)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师科协。

(二)七师科协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命名为“七师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一)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12月份向七师科协提交本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工作计划。

(二)积极探索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吸引或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组织科普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积极参加师内外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对专、兼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七师科普教育基地接受七师科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科普教育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经考核,对科普工作成效突出的,择优向兵团、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上级科普教育基地,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普教育基地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能满足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七师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向广大公众进行有效的科普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科普展厅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设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直接推荐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科普工作总结、下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影像等相关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发文确认并颁发“黑龙江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省科协是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部门。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省科协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省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重视和关心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省科普教育基地每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省科协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检查,并支持考核优秀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省科协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 — 4 —

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省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五)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2.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3.教育科研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4.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5.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附件1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18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馆不少于5000人。

(二)全国科普日、科技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 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6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

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2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2

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普教育基地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基地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一)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万人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 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的结合,扩大科普教育的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 — 10 —

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2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3

教育科研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9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天以上。

(二)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 5%的比例逐年递增。— 12 —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1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1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4

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科技周、科普日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二)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14 —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1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5

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阵地设施

(一)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二)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配套相关服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 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设有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二)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开展的有新意、特色明显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4篇

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普工作向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4、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申报条件

1、在区内外有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实践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3、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农业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等向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五四”、“六一”期间,能对青少年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活动和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有专兼职高素质讲解及辅导人员。

5、有科普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6、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认定。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宁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等一式3份。

2、中央驻宁单位、区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其他单位经所在地的地级市科技局、宣传部、科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认定程序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联合发文通报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自治区科技厅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三、组织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工作和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科普基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三)科普基地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等认定部门的检查指导。每年11月底前将本基地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等部门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技部备案。

四、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一)科普基地可持认定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按照宁财(税)[2003]956号文件规定办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按照财税[2003]55号文件规定,凭自治区科技厅认定证明到海关、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优先申报自治区科普项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浙震发„2016‟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传播防震减灾理念、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倡导防震减灾科学方法,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

第三条 湖州市地震局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组织申报,并对本辖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 1 —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学校类、社区类、场馆类。学校类:当地教育局管辖的中、小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申报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社区类:城市社区或乡镇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 场馆类:相关具备防灾减灾及地震安全知识科普条件的公共场馆。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建设标准:

(一)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应有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教师、社区应有防震减灾助理员、场馆应有防震减灾科普讲解员并报当地地震部门备案;每年工作要有计划安排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科普宣传场所。设有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换;建有“地学书吧”和“微缩地理园”并挂牌,“地学书吧”应有地震自然科学和防震减灾科普书籍、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微缩地理园”应有中国和浙江省立体地图,断层、火山等地质模型,有条件的还可以配上各类岩石标本等。

(三)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等载体,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学生和群众喜闻乐见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四)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学校操场、社区广场、场馆周边空地等开阔地带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挂牌;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社区及场馆公共场所应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定期排查建筑物安全隐患。

(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有物资储备库,储备有铁锹、胶鞋、应急灯、雨衣、帐篷、药品、食物、水等防震救灾必需应急物资。

(六)开展地震避险演习演练。科普教育基地应有应急避震、紧急疏散预案,并当地地震部门备案;组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根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每年联合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地震应急演练。

(七)鼓励探索其他有实效的防震减灾做法。

第六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开放和接待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可由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师、场馆讲解员、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担任)。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具有科普活动、参观接待等台帐。

(三)科普教育场馆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第七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

(二)一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规划。

(三)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及汇编。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地震主管部门

— 3 — 提出申请。

(二)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地震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地震局组织相关领域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后给出评审结果。对申报材料存在异议的,通过书面质询或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市地震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并通过市科技局(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市地震局应对质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市地震局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命名为“湖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日常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有工作计划,能根据工作需 — 4 — 要及时更新防震减灾有关科普内容,每年向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各级地震、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浙委发„2017‟46号文件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的要求,协调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未按照本办法基本要求运行的,由湖州市地震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收回前款经费支持,并予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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