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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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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登记制度(精选8篇)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1篇

食品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在经营活动中须公示个人真实身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条《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齐全有效;

第三条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

第四条从业人员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第五条从业人员身份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免冠照片、姓名、编号;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健康基本情况应到辖区工商所登记备案。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2篇

(一)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表1)。

(2)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表6)。

(4)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已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须携带以下材料: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应携带区县外管部门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表2)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退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表3)。

注意事项: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3篇

1.1水资源论证制度

2002年3月,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确立了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地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和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当前, 水资源论证制度已成为我国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手段之一, 对于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论证制度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管理;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③评审专家管理;④对编制报告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1]。

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包括3类:①从事水资源论证管理的工作人员;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③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中为水资源论证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仅指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为水资源论证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2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

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其管理体制的不同主要分为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类执业资格制度。行政许可类执业资格制度, 是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手段, 属于国家行政行为中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范围。非行政许可类执业资格制度, 一般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由行业学会、协会制定会员资格标准,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管理。

1.3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中为水资源论证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准入制度。

实施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将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是提高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重要保障, 也是我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 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 我国对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管理尚未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仅结合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工作, 并进行考试, 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上岗证书。水利部负责水资源论证资质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审批发放,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核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包括资质初审、公示、培训教材编写、组织培训、考试命题、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示等。截止2008年底, 全国共评定了甲级资质单位159家和乙级资质单位692家, 资质单位覆盖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 涉及水利、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电力、环保等行业的生产、设计以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先后在北京、哈尔滨、南昌、石家庄等地共举办了59期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 上岗合格人员达7 500余人, 建立了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专业队伍。

尽管近年来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针对从业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从业人员管理的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方式都缺乏相应的规定;②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不严格, 一些资质单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写人员并没有取得上岗证书, 只是借用他人的证书编号;③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比例还较低, 已培训人员才7 500多人, 占整个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总数 (3万多人) 不到1/4;④从业人员的责任不落实, 现有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具体, 论证成果出现问题, 技术人员承担什么责任不明确, 也没有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导致从业人员责、权、利的严重不匹配;⑤规划水资源论证处于起步阶段, 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尚未配套, 对规划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和单位的要求没有做出相应规定[2]。

3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必要性

a. 满足我国当前水资源形势新要求。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论证工作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统一的水资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立起一套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水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运行机制, 使水资源论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社会, 对于保障我国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b. 顺应技术岗位管理发展趋势。水资源论证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尚未实施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应在关系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岗位, 强化岗位管理, 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 是我国现阶段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总体要求, 也是建立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的外部推动力[3]。

c. 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成果质量。水资源论证工作专业技术性强, 除水文水资源专业知识外, 还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社会经济、区域规划设计以及建设项目所在行业专业知识等众多方面, 水资源论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可能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的审批结果, 进而影响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 建立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也是提高水资源论证成果质量的客观要求。

d. 推进水资源论证市场健康发展。尽管全国各地已经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 但目前各地实践中在许多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论证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出借或变相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影响了水资源论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规范准入制度、严格执业管理、加强继续教育、明确违规处罚措施, 对于从业人员及资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营造健康的水资源论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3.2可行性

a. 满足人事部提出的建立执业资格的基本条件。1999年, 人事部提出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需具备:要事关国家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通用性强, 对社会和经济影响较大等条件。水资源论证主要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布局, 对其利用水资源的合理性、可靠性及对生态环境、其他用水户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的专业活动, 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 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也是取水许可的重要技术支持, 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b. 水资源论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逐渐完善。2002年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建立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地位。水利部还先后发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 (2003, 水利部第17号令) 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水资源评价导则》、《水资源调查规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等一系列规章和技术标准。逐渐完善的水资源论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c. 水资源论证专业队伍基本形成。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十多年来, 建立了一支从上到下、专业配置基本合理的从业队伍, 现有从业人员3万余人, 专业涉及水资源基础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水供需关系预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水资源科学研究各方面, 培养了一支具备一定经验的水资源论证队伍和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专业队伍, 为建立和实施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基础。

d. 水利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体系较为完善。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 有50余所大学设立了水利相关专业 (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水资源、水文工程地质、农村水利、港口航道设计、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城市水利专业等) 。每年培养上万名水利专业人才 (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 可作为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后备力量。

e. 国内外其他行业执业制度实施的经验可供借鉴。目前, 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以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完备的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及管理制度。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以来, 现已建立了48个执业资格制度。国内外其他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经验, 可以为我国建立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提供借鉴[3]。

4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实现途径

水资源论证关系到我国的水资源供给安全、粮食安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实践证明, 对涉及公共利益、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设立强制性 (即政府行政许可类) 执业准入资格。但2004年,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规定通常情况下, 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在国家对于新增执业资格注册审批项目开始实行严格限制的大背景下, 水资源论证实行行政许可类的执业资格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 笔者在探索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执业资格制度实现途径的同时, 提出建立行业自律管理 (非行政许可) 类执业资格制度的实现途径。

4.1政府行政许可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在我国对执业资格管理的大背景下, 对于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首先是要解决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 加快推进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立法工作。按照各项工作的可行性,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a. 在目前正在推动颁布的《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 增加对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由于《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出台工作已经筹备了5年多时间, 颁布实施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本条例中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条款中增加“为水资源论证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规定, 是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寻求法规依据的最快突破口。

b. 以目前正在推动颁布的《水资源论证条例》作为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法规依据。在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应当明确提出“在我国实施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具备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 主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等。

c. 结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60号令) 的修订工作, 条款中增加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可在第十一条中补充:“具备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 主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

d. 研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条例》, 并推动其颁布实施,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水资源论证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绝大多数国家对社会通用性强, 涉及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业资格制度都是通过立法进行管理的。我国有不少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也是从颁布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做起的。目前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 时机尚不太成熟, 因此仅把此条作为最后一个备选方案。

在有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之后, 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即具备了建立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了保障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参考环保、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水利部和人事部还需共同颁布实施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以促进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①水利部修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重点对申请取得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和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的内容进行修订。明确申请取得水资源论证资质 (甲级、乙级) 的单位应强制配备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及其配备的数量。②水利部联合人事部出台《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范水资源论证工程师组织管理体制、考试报名条件、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要求, 特别是水资源论证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权利义务等。③水利部出台《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分别对注册水资源论证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环节进行规范。

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依据我国行政管理层级采取政府主导的分级管理模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第一层级, 共同负责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水利部成立“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组长由水利部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水资源、人事教育、法规及有关业务司局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设在水利部水资源司) , 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事务。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水资源论证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作为管理的第二层级, 共同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工作。

参照国际以及我国建设、环保等行业的成熟做法, 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实施应包括考核认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5个环节。

4.2行业自律管理类执业资格制度

建立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管理类执业资格制度, 需成立水资源论证行业组织。为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建议该组织挂靠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下, 成立水资源论证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 “委员会”成立的筹备及今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建议由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 “委员会”设在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受水利部领导, 接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员会”应以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订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宗旨。

经批准成为“委员会”会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考核认证的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 采取培训、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管理措施, 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增加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吴季松.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2.

[2]林洪孝, 王国新.用水管理与实践[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3.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4篇

大家好!今天能够有机会出席亚欧会议终身学习论坛,和来自亚欧各国以及我国各地从事终身教育研究和实践的专家们见面,特别是能够和大家共同讨论终身教育发展和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和重大问题,我感到非常高兴。

加强对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从业劳动者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建立我国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是具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仅从劳动人口来说,就有7.69亿从业劳动者,有2亿左右需要从农业逐年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农业劳动者,还有数以千万计的每年新增加的和等待再就业的劳动者,对接受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存在着强烈的需求。这就使得继续教育的任务在我国更为艰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继续教育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已基本构建起了多种层次、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体系,形成了各类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广泛参与实施的多元化的办学格局。中国从业劳动者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学历补偿和学历提升的继续教育。

良好的学校教育是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核心和基础。我们国家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研究表明,从总体上看,那些缺乏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成人,几乎无法从工作中学习或从继续培训中受益,也无法抵御被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淘汰的风险。从我们在2005年对9个省154个企业近万名员工的调查也可以看出,企业员工学习培训的参与率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即文化程度越高,培训参与率越高。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和原有的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就业者的学历层次总体上偏低,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从业人员对小学和初中的学历补偿教育以及高中、大学和大学后学历提升的继续教育存在巨大需求。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全国有80%以上的乡镇和4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且通过在全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成人学历教育,例如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夜校、函授教育等,为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从业人员进行各种学历补偿和学历提升教育提供了各种学习机会。随着科学技术高速发展,近十几年来,我国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为广大社会成员的学历教育提供了更加方便、灵活的学习方式和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到现在,除1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外,全国还成立了44所省级广播电视大学、956所市级广播电视大学分校、1 875所县级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和51 665个教学班。学校和教师通过广播、电视、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学习者提供较高质量的教学服务。2007年,全国各地广播电视大学已有在校生317万人。除广播电视大学外,全国还有66所普通高校开展网络教育。至2007年底,普通高校网络教育本专科在校生达到110万人,其中在职人员占86.5%。我国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为提高我国广大社会成员和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为没有机会进入或已经离开各类学校的社会成员进行的学历补偿和学历提升教育起了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社会发展和广大学习者对各类学校教育需求增长与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促进了我国学校教育的巨大发展。2007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超过9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实现了在中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从1978年的1 642万人提高到4 527万人;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从1978 年的86万人提高到2 7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不到1%提高到23%,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第二,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的非学历培训继续教育。

这些年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从业人员对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各级政府、各个行业部门、各类学校和广大农村、企业的重视和积极推动下,针对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从业人员的各种非学历的培训,特别是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十分迅速。2007年,参加各种形式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达到1.6亿人次,全员培训率达到45%。适应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2003年到2007年9月底,国家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4年间已累计培训农民1 125万人,年均培训281.25万人,转移就业968万人,转移就业率达到86%以上。各个领域专门人才的继续教育也有了很大发展。以教师的继续教育为例,目前全国各种类型的培训,已经覆盖1 000多万名中小学教师。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为我国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全世界最大从业人口所进行的各种非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蓬勃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努力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包括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的学习要求,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

我国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社会的许多领域建立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继续教育法制化正在积极推进,如《农业法》、《企业法》、《教师法》等都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了规定。198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连续颁发了《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组织管理和实施办法等做出了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终身教育法》也正在积极酝酿和制订过程中。为了推动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这几年来,国家和各部门还实施了一系列继续教育具体计划和政策措施。例如,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全国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等等。我国建设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组织的工作也在蓬勃展开。目前,全国已有61个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省、直辖市的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达到了300多个,对推动全国各地的社区教育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所有这些都为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在制度建设上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但是,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从总体上说还很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学习者的迫切要求,继续教育在管理体制、制度保障、发展机制、教育模式、质量评估、经费投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继续教育仍然是当前我国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我们的调查,我国目前7.69亿从业人口的学历水平、技术能力和培训参与率均比较低。以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来说,全国近7.7亿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占81.7%,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者仅占18.3%(我国和部分发达国家人口受教育状况见表1)。全国9 800万技能劳动者队伍中,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4.3%,高级技工占18.3%,中级工占37.9%,初级工接近40%。在我国3 9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仅占总数的5.7%,不仅在数量上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在质量上也存在不少问题①。

我国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从总体上说还比较低,继续教育发展的水平和总体供给能力不高(我国按职业分类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见表2)。这一状况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产业和技术结构调整与升级,以及制约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教育的功能看,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整个一生所需要的知识中,从学校教育获得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要在工作和生活的实践中通过不断的继续学习才能获得。因此,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越来越成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学历教育的同时,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继续学习(教育)制度,才有可能培养和形成能够适应中国和世界迅速发展和变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劳动者大军和人才队伍。未来的十几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对我国在职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最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进入经济衰退期,这些势必对我国的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面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要采取一系列对应的政策,特别是要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减少失业率,增加就业和创业机会,最重要、最根本的也是要依靠提高广大劳动者和各类专门人才的素质。大力发展教育,特别是广大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对保持和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加强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继续教育,既面临着新的挑战,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将成为未来几十年我国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为了推进我国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发展,我们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一,推进领导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培训和继续教育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所有社会成员,迫切需要从领导管理体制上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改变和克服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存在的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等浪费和低效现象。最近几年,一些省市建立了由省市政府统筹领导、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跨部门继续教育(或终身学习)协调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把继续教育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加强继续教育的统筹和协调、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各方面的教育资源、创造继续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在全面推进劳动者和各类专业人才持证上岗制度的同时,建立进一步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与质量评价制度。

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劳动者和各类专业人才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在各个行业和部门特别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和各类专门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包括明确的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习成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等)。要全面推动各行业和各部门研究制订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本行业、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各行业、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和部门进行继续教育指导的机构,加强对行业、部门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评价与认证制度,是保障继续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要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实际出发,建立继续教育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和继续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继续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

第三,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和全社会以各种形式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并且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农村中小学)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我在这里只就促进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功能与办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谈一点意见。

鉴于我国从业劳动者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加强企业、行业和部门对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同时,可以在一些地区和农村,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一校多制的改革,即职前和职后教育并举,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并举,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我国特别是农村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高中和高等学校要逐步实行弹性的教育教学制度,既允许学习者集中时间学习,也应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要进一步增强学校教育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开放性,逐步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密切学校教育与社会发展实际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的密切结合,进一步健全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制度。同时,还要大力增强高等学校为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多样的非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为了使更多的社会成员有继续学习的机会,要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与继续教育;还要从我国的实际需求出发,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与国外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合作,利用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我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发展。

第四,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关系,构建学习者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非学历和非正规教育途径的学习、实践和创新都可以成才的“立交桥”,拓宽广大学习者的学习成才之路。

当前世界一些国家在对不同类型的教育与培训之间,建立多元的、能相互认可的认证支持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例如,对学习者通过各种途径所学知识、技能进行评价和认证;积极探索正规教育证书与非正规教育证书、学历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相互承认、相互沟通的办法和制度。我们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国外终身学习领域好的经验,建立适应终身学习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学习状况的考核、认证和学分的互认制度,进行有关建立“学分银行”、“个人学习帐户”和“终身学习卡”等措施的实验,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第五,改革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历继续教育应主要面向成人和从业人员,以业余教育为主,加强工学结合,实行弹性学制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度。对非学历教育的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要坚持以社会和学习者的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评价标准的模式,加强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和方法包括时间安排等方面的针对性、多样性和灵活性。

第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与资源平台建设。

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我国利用后发优势加强对社会成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也是我国在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条件下能够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保证。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天网(全国和各地的广播电视大学等)和地网(互联网)为载体,有效整合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等各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先进的、基于信息网络的、遍布城乡和面向社会大众各种不同的需求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各种高质量的教育和学习服务,这不仅是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而且也是重要的基础建设。

第七,加强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终身学习法》的立法,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在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把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开展继续教育所创造和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我国的继续教育事业进一步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八,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的体制。

要区别不同类型的继续教育,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成本的经费保障制度。政府的投入、公共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资源应优先向弱势群体,特别是失业者、低收入者、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地区劳动者倾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并探索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券”制度。对认真执行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筹措经费并用于职工培训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未落实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将其税收中相应部分充作继续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无力组织培训的中小企业职工培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调动各个行业、企业、部门、社区和广大社会成员支持、扶植和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预祝这次亚欧会议终身学习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5篇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11.其他。

(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6篇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男 □ 女 自 年 月 日进我单位工作,现于 年 月 日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

单位(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区县外劳力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7篇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真正建立起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我厂继续教育体制,规范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讲究实效、按需施教”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范围内各类培训,我厂内部各部门自办的岗位培训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三、职责

1、厂办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实施及解释。

2、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有效的进行本部门(生产车间)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员工,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对我厂组织的各类培训,凡列入培训范围人员均有参加培训的权力,除经我厂批准外,所在部门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员工参加。具体培训对象如下:

一、培训的种类、对象与具体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

1、各分我厂新进大学生 具体培训内容:

1)企业发展史、企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备管理、产品工艺概况、产品质量管理;

3)薪酬福利及相关的人事制度,我厂管理特色及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厂纪厂规及相关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4)劳动安全保护、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教育; 5)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2、一线员工(新项目培训)一线员工涵盖范围: 1)设备操作工 2)封口工 3)水处理工 4)质检员 具体培训内容:

1)我厂发展史、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教育;

2)劳动安全保护、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教育; 3)厂纪厂规及相关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4)质量管理与工艺流程 5)优秀员工榜样学习与交流 6)岗位操作技能、岗位知识基础 7)顶岗实习与比武考核

与上述培训内容相关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统一安排组织课程准备、教材编写、教师配备等工作,并为本单位的员工、新进员工提供必要的实习、参观、轮岗、顶岗等机会。

(二)在职业务培训

1、各职能业务培训(财务、人力资源、行政、生产管理、计划、调度、仓储等)

2、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设备、质监等)

(三)管理培训

1)科长、办公室主任、车间主任等中层管理培训 2)新晋升干部的理论、轮岗培训 3)培训师培训

(四)学历教育培训:各部门、生产车间以上人员及工作业绩表现优秀的员工

(五)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培训

1、特殊工种岗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与我我厂相关的特殊工种岗位包括:

1)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工 3)锅炉工 4)仓库管理员

二、培训的形式

培训实现形式分为企业内训、外聘培训与转训三种。对于有能力自办的培训项目一般采取内训方式,由我厂培训师团队组织完成;我厂暂无法自办项目,可考虑外聘老师,或者送骨干员工参加外训后再结合实际进一步组织在我厂内部的培训:

培训时间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或销售为前提。在生产淡季可进行半脱产培训,某些特殊和重点培训项目可在生产旺季穿插进行。

我厂鼓励多种教学方式的结合来保证培训效果,如:案例研究、讨论会、讲课(讨论)、商业游戏、程序化教学、演讲、一对一教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等。

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管理要求

1、特种作业员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特点。

2、我厂对技术工种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制度,凡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未持证的提出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参加培训;员工可凭取得的上岗证书到人力资源部报销培训费。

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电工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我厂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4、厂办负责对我厂所有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清查,并会同我厂安全管理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各部、分我厂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5、各部门、生产车间人事管理员必须及时做好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台帐,并根据台帐提前一个月向厂办提出所属员工的证书复审要求,由厂办安全管理员统一进行证书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厂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7、现有特殊工种岗位员工的工作调动必须经过厂办审查,不得随意调动至非特殊工种岗位;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员工,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未经厂办审查批准,擅自调动特殊工种员工,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分;特殊工种员工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未经考核确认上岗,发生事故的,由分我厂用人单位承担后果并负相关责任。

四、我厂内部培训管理要求

(一)我厂内部培训相关部门职责:

1、厂办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计划落实、监督与考核、组织协调;

2、实施培训部门按照培训计划负责具体的培训实施与受训人员的日常考勤;

3、后勤科负责外地受训员工的食宿安排及其它在行集团培训的后勤保障;

(二)对受训人员的管理要求

1、我厂内部培训受训员工在受训期间应严格遵照施训部门的安排。必须参训学员若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需提前向相关部门请假,科级干部须向总经理请假。培训期间考勤等同工作考勤,但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培训,均参照工作考勤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请假制度处理。学员累计缺勤时间达到课程总量的1/3,视未参加培训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从业人员登记制度 第8篇

有关法律、法规设定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证 (健康证) 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广大的消费者和就业者自身的健康。但是该项制度在执行中逐渐暴露出职业禁忌证病种的设定、职业禁忌证的诊断以及现行的健康证 (明) 有效期方面的制度缺陷。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保障消费者以及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 食品及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禁忌证与就业权的问题也就更加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1,2,3,4,5,6]。

1 职业禁忌证的检出率

卫生部关于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 (2006) 515号]:上岗前检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分别是9580名 (检出率为1.3%) 。卫生部关于2005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 (2006) 224号:食品从业人员应进行体检12 315 795人, 实际体检12 020 778人, 占应体检人数的97.60%, 体检合格11 770 465人, 体检合格率97.92% (职业禁忌检出率为2.1%) 。2005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为96.92% (职业禁忌检出率为3.1%) ;从业人员中有46 654人被检出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不能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传染性疾病, 检出率1.34%。其中45 633人被调离, 调离率97.8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检出职业病禁忌或健康损害人数74 891人, 占体检人数的1.4%。从以上可以看出, 工矿企业、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为1.3%~3.1%。

2 职业禁忌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 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卫生部颁发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 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3 讨论

3.1 职业禁忌证病种的设定

对于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其职业禁忌证的病种应该设定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职业禁忌证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3种肠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5种疾病。同时上述法律、法规还都附加规定了非常模糊的有碍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这里不难发现职业禁忌证设定的原则不清。设定职业禁忌证的主要目的是2个, ①不能让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者通过他们制造的产品 (或提供的服务) 传播疾病, 从而使消费者的健康受到威胁;②不能让从业者自身的健康因为从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例如, 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不可能将现行规定中活动性肺结核通过产品传播给消费者的, 餐饮单位也是如此, 厨师也不会通过饭菜传播活动性肺结核, 餐厅服务员则有可能通过与就餐者对话而传播活动性肺结核。同样, 由于乙肝患者只能通过血液传播, 所以食品生产企业 (包括餐饮企业) 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都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将活动性肺结核、乙肝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企业厨师的从业禁忌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职业禁忌证的病种应根据传染病的发生情况进行动态设定。

3.2 职业禁忌证的病程与现行控制制度的不合理

在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甲肝) 等3种肠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职业禁忌证等5种疾病的病程一般较短, 而现行规定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持有的健康证或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最短也有一年。一旦从业者体检时正常, 而这一年中如患有职业禁忌证则完全要靠企业内部管理或从业人员的自身约束离岗,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是很难有效监管的。实际上, 从业者的健康检查仅表示体检这个时点及这个时点以前从业者的健康状况, 并不代表检查时点后的健康状况。现行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方面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给健康证 (明) 设定一年的有效期反而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

3.3 建立新型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必须建立新型的职业禁忌证行业准入以及企业和从业者向社会负责的健康管理机制。从上可看出工矿企业、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为1.3%~3.1%。这个结果仅表明在相应的体检时点上有1.3%~3.1%的从业人员通过企业产品 (服务) 对消费者或对自身存在健康隐患, 并不能为体检时点后从业人员通过企业产品 (服务) 对消费者或对自身的健康提供任何保证。现行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因此, 必须加强有关单位企业内部健康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单靠政府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 还需要以强化自律为突破口, 大力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提升企业对从业人员健康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是食品及其他服务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保证食品及其他服务卫生安全, 是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如果脱离了经营者的自律, 就会形成目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

3.4 规范职业禁忌证的设定与管理是改善就业环境避免就业歧视的需要

由于职业禁忌证及健康证制度设计不合理, 难免会引发就业歧视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健康就业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类表现形式, 它是指:用人单位不是考虑与执行工作所需要的身体状况和条件相关的因素, 而是仅仅考虑就业者个人潜在的健康状况因素, 并因此而对后者做出不合理区别和排斥, 损害后者在就业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现阶段, 在我国随着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非健康人群规模的迅速扩大, 反健康就业歧视各方面应对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健康就业歧视的存在, 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 而且将妨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更有甚者, 将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唐其宝.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8, 24 (10) :87-88.

[2]吴旅燕.保障平等就业构建和谐用工制度.职业时空, 2008, 14 (11) :10-11.

[3]关如牡, 何聆, 莫申巨, 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现状与建议.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05, 10 (6) :66-67.

[4]吴义森.关于书写健康体检报告综述及建议的几点体会.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8, 8 (10) :860.

[5]楼慧萍.魏凡, 曹卫华, 等.体检中心质量管理初探.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8, 15 (11) :1093-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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