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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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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今年以来,我们永济联社紧紧围绕银监部门“科学发展”总要求,紧密结合省市联社“转型提质”总思路,坚持标本兼治、治标为先,抓机制、排风险、强内控、保安全,持续增强底线思维,引深推进案防举措,构建案防长效机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全辖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现将本人今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专项活动”为载体,推进制度建设流程化,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省银监局将今年确立为“制度执行年”,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我联社根据运城银监分局《关于印发<运城银行业“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响应,及时制定了永济联社《深入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以董新旺理事长为组长的“制度执行年”活动领导组,每名班子成员分片区、分条线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为保证此项工作能顺利开展,我联社于6月16日召开了“制度执行年”活动动员大会,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明确了具体的职责分工。为强化各条线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并要求各条线制定了自查方案,按要求开展实施检查,建立违规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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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机制。今年以来,我们又通过实行员工谈心制、员工家访制、关注员工朋友圈等举措,着力创建“案防合规管理先进网点”。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的持续推进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逐步提升了我市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水平与能力。

1、突出“一评两提”,有效巩固案防成效。在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能有效揭示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设计缺陷、风险漏洞,真实掌握经营风险状况。从二季度起,我联社在辖内认真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各基层网点、各条线部门配合,对照评价内容及时查找漏洞和缺陷,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我联社目前的内控管理水平。通过边评价边完善,建立并有效运行了权利制衡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了我联社的内控管理水平,提升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

2、运用“六大抓手”,持续巩固案防成效。根据省市联社的要求,我们将“员工联保、易位排查、案防日志、案防例会、违规积分、非现系统”六大抓手作为防案控险的主要措施,立足全辖实际,深入研究,细化安排,严格组织落实。按季组织开展的“员工联保”,增强了“动态管理”的实效性;适时对离任离岗人员进行履职审计,强化了“四项制度”的执行力;按月召开案防工作例会、按季召开案防分析会,促进了联防联动,提高了“案防例会”的有效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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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创建工作。围绕此项工作推出的员工谈心制、员工家访制和关注员工朋友圈等创新举措,使各基层网点负责人能够对员工的思想动态进行及时关注,每月对筛选出的“重点人员”进行“重点谈”、“重点访”、“重点关注”,真正起到了帮教化解、防微杜渐的作用,筑牢了案件防控的“防火墙”。今年年底,我们力争在辖内创建5个“案防合规管理先进网点”,明年将此项工作在全辖全面铺开。要通过合规管理先进网点的创建,进一步增强全员遵章守纪、合规操作意识,引导和促进各基层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推进全辖案件防控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以“关口前置”为重心,推进队伍建设专业化,加快科学发展升级

1、强化职业操守教育,打造合规从业队伍

为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操作意识,巩固全员合规知识基础,提高合规操作水平,保障永济农信稳健经营、科学发展,我联社在员工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一季度,我们组织开展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知识竞赛,在全辖掀起了员工践行合规的高潮。知识竞赛形式新颖、互动环节活泼多样、参与层面广而不偏,让一场简单的知识竞赛变得丰富多彩,得到了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为了使合规知识学习的热潮在全辖全面铺开,联社规定每周一为全员学习日,全体中层干部、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上级文件等,并形成周工作例会考评机制,每个月由纪检部门对各网点、各条线的例会召开、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在全辖形成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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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经理、网点负责人管理职能,发挥其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有效性;二是按月开展纪律作风明察暗访。每月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不定时对基层网点及机关部室进行检查,并引入神秘人机制,加强暗访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限期跟进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人员,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网点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通过这种严厉的追责手段,联社上下的纪律作风明显改观;三是按季开展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严查重处,决不手软;四是适时开展客户调查回访。我联社印制了“文明规范服务客户满意度评议卡”,纪检监察室不定期深入基层网点,对在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现场调查,让客户评选出办理业务中的最佳满意员工及最差服务员工,将反馈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在每名员工的服务窗口外,放置“爱心监督卡”,对接到举报存在问题的员工,进行诫勉谈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

通过“工作秩序涣散、纪律松弛”专项整治活动的持续开展,我联社共对工作秩序涣散的11名人员给予了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对3名人员给予了警告处分及经济处罚;对长期无故不上班的2名人员给予了开除处分。通过强有力的举措及惩处,狠刹了个别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违纪现象,提振了制度执行力,加强了纪律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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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麻痹大意,进一步提高案防意识。

三是条线案防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我们的大案防、大联动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个条线的积极性还是没有很好地融合到一起。比如检查资源的整合、查出问题整改的联动,这都需要我们拿出更加有效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对于审计部门来讲,查找问题是责任,但是一堆问题查出来之后谁来解决,单靠审计一个部门包打天下,事实上也不是防治问题的根本方法,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审计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审计部门职能单一,人员少,层次低,加之审计手段长期滞后于银行业信息化步伐,内审工作长期停留于查弊纠错层面,缺乏经济效益审计、管理审计等比较先进的专项审计,未能真正发挥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中的价值。提升内审职能,前瞻风险管理,强化事后审计,才能营造出稳中求进、稳中求快、稳中有为的改革发展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面对当前基层行社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从自身做起,明确职责定位,为农村信用社更好更快发展尽到微薄之力。

(一)加强学习,自身素质提升力求新境界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坚持做到按照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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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要根据辖内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多种自选动作。要抓住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重点业务中的苗头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提高稽核工作精确打击能力;要用敏锐的洞察力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稽核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过硬、效果明显。

3、明晰机关条线职能定位,发挥纵横联动作用。继续强化各条线、各基层网点的“联防联动”意识,要从“口头”落实到日常的实际行动中,彻底摒弃对案防工作“闲时说、干时扔、忙时忘”的做法。要按照“各条线各机构必须紧扣防人、防事、防空挡、联责、联业、联服务”的工作要求,上下联动、纵横联动,同心协力做实做好案防工作。一是抓好基层网点负责人案防履职工作,二是抓好条线和网点的自律性检查,三是抓好案防责任的落实,在全辖构筑起分层负责、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经纬交织、齐抓共管,覆盖全机构、全人员、全业务的案防责任落实体系。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作为公司治理“四大基石”之一,内部审计既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管与评价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被形象的称作是“企业的良心”。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我认为应该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内审监督与内审服务的关系。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离开监督,内审就失去了意义;离开服务搞审计,就会时时陷入具体管理和经营中。下一步,我们要切实转变理念,牢固树立审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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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从强调监督和查处,向促进管理者提高管理能力转变。重点监督就是要锁定存量风险,管住增量风险,密切关注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点时段、重要案防制度落实五个方面操作节点的风险控制,抓好“七大重点风险”检查,强化重要岗位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高风险高频率、低风险低频率”的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机构、区域和业务,高度重视管理薄弱环节、隐藏案件风险、损害行社利益等方面问题,探索开展电子银行审计、激励机制审计、市场营销审计、网络安全审计等,最大限度提升内审效能。

(四)扎实做好三件事情

一是监督环境问题。我们永济农商行改制成功后,要厘清“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改变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不能一把手说了算,也不应一把手“负总责”,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就应各负其职,从董事会到经营层都要有一个被监督的理念和被监督的接受度。要建立好监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与董事会、经营层各专业委员会的对接机制,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战略,经营层的经营风险与控制及时了解,打破“花瓶”,推动法人治理的顺畅运转。

二是监督能力问题。近年来,我们永济联社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框架和制度体系,但相继出台的几百份文件、制度、规章,能否形成合力,并转化成一种理念、意志、氛围穿透于全辖上下的每一个神经末梢,就必须提高监事会

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4篇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XXX公司职工大会于2014年 月_ 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前通知了全体职工,应到会职工_ __人,实际到会职工_____人,占公司职工的 %。会议由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1.选举 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2.选举 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弃权__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以下无正文) 职工签名:

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5篇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

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

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职工董事履职汇报范文第6篇

一、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 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

1995年全总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六个必须”中就明确提出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

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

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

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

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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