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欺诈现状分析(精选7篇)
汽车保险欺诈现状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欺诈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 通过消费信贷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 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信用卡分期、汽车厂商贴息贷款、汽车经销商贴息贷款、附送保养及道路救援的汽车贷款、灵活还款方式的汽车贷款等。与此同时, 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机构的审批及放款流程不断改善, 服务效率大幅提升;风险政策不断放开, 客户数量高速增长;审批决策系统不断优化, 信贷风险有效降低。根据汽车金融公司行业会议的统计数据, 2013年汽车零售贷款合同数量占到汽车厂商年度销量的15%, 其中, 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发放的零售贷款合同数量占到汽车厂商年度销量的9%。
汽车消费信贷蓬勃并理性发展的同时, 也给了不法欺诈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 在汽车消费信贷行业中, 公认的最大风险就是以中介形式进行的有组织性欺诈。
不法分子对汽车贷款的相关流程和模式进行研究, 然后组织多个所谓“借款人”, 通过汽车经销店, 向金融机构申请汽车贷款, 获得批准且车辆释放后, 贷款车辆被中介控制, 用于其他用途, 或被做为“黑车”变卖、或被用于租赁、或被用于继续申请大额度信用卡然后进行套现, 等等。此类有组织欺诈风险一旦发生, 由于车辆不在“借款人”手中, 车辆难以控制, 且“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多为伪造, 其本身资质及偿债能力存在问题, 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收车、追偿, 造成违约乃至不良的概率极高。
根据作案方式及危害程度的不同, 汽车消费信贷有组织性欺诈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中介未与经销店内部人员勾结, 单独作案。此种类型的欺诈的特点如下:中介往往通过发布0首付购车、通过车贷办理高额信用卡等广告的方式吸引所谓的“借款人”。吸引的借款人大多为无业人员、低收入人员、严重负债人员。中介通过汽车经销商的网络销售途径联系销售人员介绍客户。中介帮助“借款人”伪造驾照、工作单位证明、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贷款申请资料, 对“借款人”进行包装, 制造资质良好的假象迷惑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人员。所有“借款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实际是中介的手机, 中介人员代客户接听金融机构的审批核实电话。申请表中紧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也多为中介的手机。客户全程都被中介控制, 一旦申请成功, 中介将守着经销店的车辆等待放款提车, 后续也会让客户配合做抵押登记。“借款人”以年轻单身男性居多, 并且都拒绝提供家人信息, 拒绝由家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担保人。中介以“借款人”的名义, 不仅仅只攻击一家金融机构, 甚至同时前往多家汽车经销店申请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一个中介团伙至少包括三个人:一个负责吸引客户、准备虚假资料, 一个负责带领客户申请和拿车, 一个负责支付车辆首付款。中介会对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攻击, 风险政策较薄弱的金融机构容易受到攻击。
第二, 中介与汽车经销店内部人员勾结, 一起作案。此种类型的欺诈特点如下:中介直接与汽车经销店内部人员联系, 以“好处费”等各种形式收买汽车经销店销售人员、金融按揭专员, 销售经理、财务经理等, 然后提交申请, 甚至有的经销店的管理人员直接充当中介。欺诈分子多会主动申请高开发票, 让汽车经销商得到更多的卖车款。中介往往通过发展亲戚朋友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大多来自同一个地方, 且相互认识, 甚至有的“借款人”是之前的“借款人”带去经销店申请汽车贷款的。“借款人”的资质有时尚可, 申请资料也并非虚假, 提供的手机号码基本都为本人的手机号。申请表中紧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多为中介的手机。申请成功且合同签署完成, 经销店会配合中介控制车辆, 将车辆交由中介人员, 中介人员陪同“借款人”一起完成抵押登记。“借款人”未呈现共同特征, 各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职业都有, 且愿意提供家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担保人。中介团伙主要负责发展客户。中介以“借款人”的名义, 集中攻击与该汽车经销店有合作的一家或数家金融机构, 容易给这些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第三, 中介通过建立公司, 以“汽车俱乐部”入会等名义骗取客户加入公司并贷款购车。此种类型的欺诈特点如下:所有客户的身份真实, 申请材料真实, 来自各行各业。客户参加某组织的汽车俱乐部, 然后中介通过“入会”的名义骗其加入公司。之后中介要求客户通过贷款买车, 并将所购车辆放在公司通过租赁等形式进行投资, 偶尔也用于车友会的活动。客户向中介以打欠条的方式来借首付, 然后和中介一起去汽车经销商申请汽车贷款。中介承诺会在拿到汽车后帮助客户申请高额信用卡刷卡套现偿还首付, 然后通过汽车租赁的方式帮助客户偿还信用卡分期和汽车贷款的分期期款, 3年后, 客户将在没有任何支出的情况下获得一辆汽车。中介在当地找到汽车经销店的销售人员, 承诺介绍团购客户, 并从销售人员那里得到可观的介绍费。中介公司是当地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公司, 业务通常包括:汽车租赁、汽车美容和代驾等等。中介公司的办公地点通常在小型的商住两用住宅, 员工数量十几人, 甚至还有公众微信号。此类中介公司会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多笔汽车贷款。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链的情况, 将导致难以支付车辆分期期款, 给多家金融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目前, 有组织性欺诈中介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流程、审批关注点、电话核实术语越来越了解, 虚假申请资料的制作水平越来越高超。在技术层面上, 有组织性欺诈中介已经变得越来越专业和成熟, 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是, 有组织欺诈申请往往还是具备一些共性, 这些特征可以大致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借款人”对相关的购车及贷款信息缺乏了解。由于“借款人”本人申请贷款的目的并不旨在使用车辆, 甚至连汽车经销店都未去过, 故其对贷款车辆的相关信息, 如型号、价格、车身颜色、内饰颜色、排量等购车人本应最关心的问题缺乏正常的关注;对申请贷款的金融产品类型、贷款条文、期数、利息、月供款、还款方式等借款人本应最关心的问题缺乏应有的关心。
第二, “借款人”往往提供学车证明做为驾驶类申请文件。大部分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都允许申请人提供驾照或学车证明做为驾驶类文件。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上使用了33项防伪技术, 尤其是重点改进了直观视觉查验的技术, 如交管部门专有的特殊汉字、英文和数字字体, 防伪印刷的证芯底纹等。中介吸引的“借款人”中, 很大一部分没有驾照。由于伪造驾照的难度非常大, 所以这些客户往往提供对造假技术要求很低的学车证明, 如驾校证明、驾校学员证、车管所的考试成绩单等。
第三, “借款人”的选车、递交申请资料及支付首付, 通常不是由自己完成的。“借款人”由中介人员陪同出现选车和递交申请资料, 且会有相同的中介人员多次陪同不同客户出现的情况。“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中, 很多都不是原件, 而是复印件或扫描件。“借款人”付给汽车经销店的首付款, 不是由自己, 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些明显的有组织性欺诈特征, 往往在汽车经销店就能被与客户有面对面接触的销售顾问和金融按揭专员识别。
第四, 不法欺诈分子申请的车辆通常为高端、高价、高配车型, 甚至有些车辆与购买人的身份明显不符。以2013年工商银行武汉区域遭遇到的车贷有组织性欺诈为例, 中介通过0首付购车的方式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并进行包装, 全部购买价格100万以上高端车, 将资料递到与银行有合作的担保公司后, 再有担保公司推荐给银行。如果银行批复的首付高于40%, 则放弃申请。首付款以客户写欠条的形式由中介代为支付, 之后再通过办理信用卡进行偿还。目前案件涉及30多台车辆, 多家经销商, 涉案金额近三千万, 约20台车通过报警找到, 抓获4名浙江籍犯罪嫌疑人。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行业会议的统计数据, 自2012年以来, 各家汽车金融公司在很多地区都发现了不法分子通过中介包装的形式进行骗贷的案例, 部分汽车金融公司遭遇到的有组织欺诈攻击比较严重。其中某汽车金融公司2013年在催收阶段发现的案例超过400例, 涉及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且催收效率极低, 仅有5%的涉案车辆被成功收回。在目前的形势下, 如何对中介有组织性欺诈进行有效的防范, 已经成为了各金融机构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方面的当务之急。根据目前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特点以及有组织性欺诈的特点,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入手, 增强防范对策:
第一, 强化汽车经销店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都通过汽车经销店的销售顾问和金融按揭专员进行营销的方式来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汽车经销店人员与客户面谈和收集资料, 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 并将资料的影像传递至金融机构, 由金融机构后台集中统一审批, 后台的审批人员没有与客户面对面接触的机会, 汽车经销店成为了防范有组织性欺诈的第一道屏障。但是, 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 汽车经销店主要关注的是车辆是否能够成功销售, 对于合作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机构的风险关注的较少。因此, 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店不允许接受任何通过中介带来的客户申请;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加强广宣, 在经销店的金融专区放置金融机构制作的宣传物料, 提醒客户相应的风险;对于发现有中介欺诈嫌疑的贷款申请,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店及时提醒金融机构的后台审批人员, 帮助审批人员做好风险防范。上述要求, 可以作为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协议的补充条款要求经销商签署, 强化其在风险防控方面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义务。
第二, 提高审批人员的电话核实技巧。有组织性欺诈的客户, 共同特征是联系电话往往非本人接听, 即使是本人接听, 其对购车及贷款信息缺乏了解;很多客户提供虚假学车证明, 对机动车辆考试科目内容缺乏了解。因此, 在电话核实阶段, 可以设计相应的话术, 提高审批人员的电话核实技巧, 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排查。如:通过询问客户的生肖、出生年月、征信报告中的信用记录情况等隐私信息来核实客户接听电话者是否为客户本人;通过询问客户购买车辆的详细信息、选择贷款产品的详细信息来核实客户是否有参与过购车及贷款申请;通过询问客户机动车辆考试科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所在驾校的详细名称等来核实客户的学车情况是否真实;对于来自于同一公司的团体申请, 审批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客户之间是否相互认识, 联系工作单位证明上人事部门人员, 杜撰员工姓名询问其是否在公司等方式来核实客户工作的真实性。
第三, 改善汽车消费信贷贷款审批系统和流程。中介包装的有组织性欺诈客户, 其手机号往往都是中介人员的, 而且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电话、房产地址、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经常存在雷同的现象, 这个情况往往在案发后才被发现。因此, 金融机构应该完善其审批系统的相关功能, 上述信息应该做为重要字段录入在审批系统中, 并存储在数据库中, 新的贷款申请通过系统递交时, 系统决策引擎自动调阅相关数据库, 搜索是否有雷同的信息, 并呈现给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针对有雷同信息的贷款申请进行重点审核以有效拦截风险。在审批流程方面, 由于目前对于审批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于客户进行实地调查的比例已经非常低, 各金融机构保留的各地实地管理人员数量也非常少。对于怀疑有欺诈, 但是在电话审核阶段无法排除嫌疑的贷款申请, 实地调查是一件强有力的防范武器, 金融机构应适当保留针对疑似欺诈申请的实地调查, 在实地管理人员数量不够的情况下, 可采取与外包公司合作的方式, 进行委外家访, 始终保持对欺诈的高压态势。
第四, 加强对有组织性欺诈高发地区的监控。近年来, 汽车消费信贷有组织欺诈案件的区域性特征越来越明显, 某些省份和城市的案发率特别高, 遭受到的欺诈攻击的频率和密度很大。针对这些高发地区, 金融机构应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一方面, 已经发现的有组织性欺诈案件的相关涉及人员信息, 如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工作单位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都应录入到贷款审批系统的黑名单中, 提醒审批人员, 帮助审批人员有效识别欺诈, 避免欺诈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 要强化市场导向, 对汽车经销商销售人员、销售经理、财务经理开展专项培训, 让其了解有组织性欺诈的危害, 分享欺诈案例和反欺诈经验, 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摆放反欺诈宣传物料, 在经销店内宣传到位, 抵制欺诈分子, 坚决对诱惑说不。同时, 可以利用外部调查公司, 采取“神秘访客“的形式, 对汽车经商店进行暗访, 并将暗访情景模式中加入有组织性欺诈攻击的检查, 了解汽车经销店的配合成效。
第五, 利用“卫星定位防盗系统“进行事后防范。”通过安装“卫星定位防盗系统“, 能够实现车辆的轨迹回放、实时跟踪, 远程操作等综合功能, 能够客户终端防盗和车辆位置管理的独立性。金融机构可以在零售贷款合同中加入专门的”卫星定位防盗系统“条款, 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作用, 对客户恶意欠款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该产品责任险能够更好地代替盗抢险:该产品通过权益转让实现优先赔付, 赔付标准与盗抢险相同 (”卫星定位防盗系统“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作对每台车投保) ;1-5年的贷款客户均可以提供产品责任险, 规避了贷款期限内由于客户车辆被盗抢的风险;保单一旦出具即刻生效。”卫星定位防盗系统“并不容易拆除, 虽然无法完全杜绝客户恶意暴力拆除而失联的情况, 但是该产品总体上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对逾期客户的车辆进行有效追踪定位, 帮助金融公司更容易找到及收回车辆, 催收效果明显。同时也提高了汽车经销店的利润空间, 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贷款渗透率。由于该产品价格不高于盗抢险, 所以客户接受程度较高。
保险欺诈行为与调查技巧分析 第2篇
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违反告知义务,带病投保。
从实际赔案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医疗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调查技巧:这是最常见的人寿保险欺诈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的调查,首先应针对被保险人的生活轨迹进行调查分析,其次是对其所在地居民就医习惯分析及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进行分析其可能就医的专科医院,再次是对被保险人周边人士的审慎访问获取被保险人的过往健康状况及就医情况(具体何时在何地的那家医院就医等),最后就是对于被保险人可能的相关联就诊医院进行详细盘查,从而获取被保险人过往疾病诊断信息。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或收买医院相关科室人员),让医生出具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手续,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常见的案例有:某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医院(医疗机构)有亲朋好友的关系,从而利用这种关系,伪造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
调查技巧:一方面详细分析相关的医疗资料(病历、检测、检查报告资料等),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访问或谈判。
3、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故意骗取保险金。
“先出险,后投保”,一般也称其为“倒签单”。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法,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中。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即“打时间差”,将投保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行为即所谓的“倒签单”,具体调查技巧详见“保险欺诈行为与调查技巧分析(上)”-1。
4、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这种欺诈方式多被应用于家庭医疗险、健康意外险以及企业团体险。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有部分人参加了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行为的调查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承保部门的配合,核查投保原始档案资料,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于事故现场的详细勘察与周边人员的访问及针对出险人员的身份进一步核实,从而获取相关证据并综合分析。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
“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由于这样的特性,造成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为获取高额的意外责任保险金,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证明文件,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从而获得意外保险金的赔偿。
案例:2000年8月,投保人张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平安意外伤害险10万元。2001年10月投保人报称被保险人骑自行车发生意外摔倒致死,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
现死亡原因有疑点。几经周折,调查人员找到了确切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是死于心脏病。最后,依法拒付。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主要通过两方面佐证来达到拒赔的目的。一方面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的真实原因,可通过关联人员或周边人员的访问得知,另一方面通过对于被保险人过往实际健康状况的了解及相关医疗机构的盘查,获取被保险人的相关医疗记录。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投保人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铤而走险,故意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案例:河北省赵县的一个农民,为其亲姐姐投保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3万,投保后其花钱雇了一个人将其姐姐杀死,然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但是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调查技巧:对于这种故意行为,事故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因此调查起来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及事故详细经过,另外还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必要时也会从公安机构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
汽车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对于车主而言,汽车保险是保障众多车主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在许多不法分子却利用保险理赔程序上的漏洞、与具有保险公司指定修理资格的汽车修理厂家相互勾结,骗取保险公司高额赔款。
保险诈骗案件要涉及车辆供应者、汽车修理厂、保险公司理赔、定损等各个环节,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骗保目的,不择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勾结或蒙蔽上述单位和部门中的少数人员从事诈骗活动。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欺诈方法有:
1、故意制造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
即所谓的“碰瓷”,或者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交通事故,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一方面是对现场的勘察分析,另一方面是从经办交警处、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处了解事故现场详情,对于事故现场照片,最后就是对于事故关联方(即驾驶员、车主,三者车车主、驾驶员等)进行必要的访问,详细了解事故全过程。
2、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
不少交通事故是由于当事人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引起的,保险公司依合同应当拒赔,但骗保人就编造成系他人驾驶(即更换或虚构驾驶司机),以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其调查主要从交警、保险查勘员、以及事故双方关联人士的访问着手,通过仔细询问事故经过及前因后果、报警、医院就诊等等情况,分析相关人员阐述的前后一致性,另外则是通过分析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电话通话清单、到社区或交警处查找相关监控视频、访问事故现场人员等渠道核查事故真实情况。
3、在没有丢失汽车的情况下,伪报车辆失窃,骗取保险金。
一些购买了机动车辆盗抢险的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明明标的车根本没有丢失或被盗抢,但是被保险人却谎报标的车被盗(抢)的行为。
调查技巧:一方面是详细询问关联当事人有关车辆被盗抢之经过,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车辆各类出入凭证,最后就是配合公安部门展开相关调查(必要时从公安处获取有关调查资料)
4、虚构车辆的价值。
利用宝马、奔驰等高档二手车购车成本低、配件费用高、保险公司理赔款高的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虚构或抬高车辆价值,从中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车辆保险保额主要是根据车辆本身价值而定,因此此类案件的调查应重点关注车辆的来源及车辆本身所以转让信息、初始登记信息、使用年限、日常用途等方面做全面核查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真实价值,另外则应通过保险公司核赔、承保等部门核查、了解标的车辆投保事情。
5、一次事故多次索赔或分别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
骗保人对同一个事故,编造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将同一事故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博弈分析 第3篇
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5%。
1983年,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汽车保险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
2001年,全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共422.1亿元,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1.6%。众所周知,即使在汽车人均拥有量较高的发达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比例也大致为20%左右。
但是,汽车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赔付率过高、保险欺诈等。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据《财经时报》记者对北京市车险骗保调查发现,北京市在2003年至2006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28亿元。较高比例的欺诈骗赔金额直接导致车险赔付率过高,并间接导致汽车保险业保费的提高。
2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成因分析
我们可以从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如图1)来分析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形成的原因。
在报案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人员不可能像被保险人一样第一时间了解出险汽车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清楚汽车的具体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使被保险人处于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汽车出险后,被保险人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出险汽车损失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或损失项目,以大抵小,骗取赔款等等原因,而被保险人本身对有关保险的法律知识淡漠,甚至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就非常有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隐藏信息或者发送虚假信息。
不对称信息使得被保险人有时间在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前先与汽车修理店勾结,委派汽修店专业的“代撞手”制造事故,甚至暂时用一些损坏的零部件换掉本没有受损的零部件,以骗取高额的保费。通常情况下汽车修理材料费的正常利润是25%,而如果汽修店进行骗保,材料费的利润可达150%~250%,甚至更高。所以汽车修理店有很强的动机进行骗保合谋。
在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阶段,一般保险公司在一个案件中只派出一个查勘员,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有些理赔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就会同欺诈骗赔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还有可能是理赔人员素质偏低,不能从技术上辨别出欺诈骗赔,给欺诈骗赔者以可乘之机。
在理赔的损失核定阶段,道德风险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内部定损人员也有可能与被保险人勾结,放宽审查尺度为投保车辆定损,提高保费以从中获利。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也纵容了骗保的发生。首先,保险公司对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重视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几家专门成立反欺诈机构。第二,保险公司对某些被识破的欺诈者的处理过于宽松,往往仅满足于追回被骗取的保险金或不负赔偿责任,而不愿意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从而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3 不对称信息汽车保险市场的博弈及对策分析
在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成因中,信息不对称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保险公司很难完全观测到被保险人的信息,也就不能有效的区别理赔案件是否为欺诈骗赔。这样就需要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预防并降低车险欺诈骗赔发生的可能性。下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分析汽车保险中的博弈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3.1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
假设在一个保险市场中,有一个保险公司。现在有一个汽车拥有者投了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表示,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欺诈保险,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惩。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采取严惩政策,那么被保险人收益为0,保险公司收益也为0;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采取不严惩政策,则被保险人得3,保险公司收益为1。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博弈均衡策略是被保险人欺诈,保险公司不严惩。因为在前面分析的造成欺诈骗赔的原因中可看出,严惩对被保险人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被保险人有欺诈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和条件,保险公司对日渐增多的欺诈案,除去没有发现的,余下的要严惩首先要耗费人力、时间去调查,然后还有各种处理程序,这样反而不符合其利益,所以保险公司选择不严惩。
这个博弈中有个重点是保险公司的严惩政策威胁不可置信,如果假设保险公司加大对反保险欺诈骗赔工作的投入,为反保险欺诈骗赔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力,注意对反保险欺诈骗赔专门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为了收回投入成本,必须对保险欺诈进行严惩。则博弈支付矩阵变化为表2。
表2中,严惩的威胁变得可信,因为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欺诈的话,保险公司实行严惩得到收益1比选择不严惩得到0要好。而正是由于严惩威胁可以置信,因此被保险人就不会欺诈,从而保险公司将得到2的收益。与不采取对反保险诈骗的投入,保险公司不严惩得到1的收益情况比较,加大反保险欺诈的投入是值得的。而且从国外保险业的经验看,对反欺诈的初始投入最终可得到3至6倍的回报。
3.2 被保险人激励机制
假设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博弈中,策略分别为严惩、欺诈时,即为双方对抗,收益均为1;当策略分别为严惩、不欺诈时,即为双方合作,收益均为2。如果被保险人要长期购买车险,则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可假设为无限次重复博弈。
假设收益存在时间上的贴现,下一个时期的收益1只能等于现在这一时期的收益s,0
假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都采取如下策略:自己首先选择合作,如果观察到对方选择对抗,那么自己从下一个时期开始就永远选择对抗。如果没有观察到对方选择对抗,那么自己就在第t个时期确定是否要选择对抗。
对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第t期前都是合作,则每期得2;现在假设对方在第t期仍然合作,而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选择了对抗,那么在第t期他将得到3,但从第t+1期开始,使得他只能期许得到1。因此,在第t期选择对抗的收益为:
而如果他在第t个时期不选择对抗,而是继续合作,那么持续的合作给他带来的总收益就是:
如果R合作≥R对抗,那么合作就可以得到维持,因此我们求出R合作-R对抗﹥0的解,s*﹥1/3就是合作的条件。就是说,只要贴现因子s足够大(>1/3),那么合作就是可以达成的。相反对于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利益的人(此时s<1/3),那么合作是难以继续的。
由博弈结果可得出,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关系维持的足够长),那么人们就有动力通过合作行为树立起合作的声誉来获得长期的好处。
在汽车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壁垒,被保险人在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不会被另外一家获知,就使得被保险人可以不断的更换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成为短期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博弈成为有限次重复博弈,保险人必然不会选择合作(不欺诈)。各保险公司应该在不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实现被保险人理赔信息的共享,使得被保险人在汽车保险上与各保险公司形成一个长期的关系,这样被保险人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减少欺诈骗赔的可能性。
对被保险人的激励要足够大,即贴现因子要大。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缺乏一个健全的激励制度。国外汽车保险市场普遍应用BMS(Bonus-Malus System)定价模式,即根据投保人在上一保险年度的索赔经验调整其次年的续期保费,被称为奖惩系统或是无赔款折扣系统。BMS旨在使被保险人倾向选择自己支付小金额的损失,来换取第二年保费的折扣待遇,即被保险人在过去一年内没有索赔记录,那么在续保时可以享受保费降低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欺诈骗赔事件的发生。但是在我国,BMS级差偏小,奖励和惩罚的额度均不高,所以作用不大。各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车险市场情况健全自身的BMS定价模式,激励被保险人进行合法、合理的理赔。
另外,如上博弈分析,保险公司要选择客户并区分客户。要选择优质的客户,即信誉好,汽车的使用、保养能及时做好,遵守诚信原则的客户。区分差的客户,即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客户。对于这类客户,保险公司应事先认真调查他们的资料,然后限额投保,投保金额应该低于实际价值,这样就让客户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减少欺诈骗赔风险的发生。
4 结语
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汽车保险市场,有效的预防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欺诈骗赔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这对中国车险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除了文中通过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对称信息博弈分析得出的对策,我国的保险业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完善法规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大力建设信息采集分析系统等等;同时从自身做起共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金晶.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2):142-143.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 第4篇
主犯刘某于成立了北京市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该公司名为汽修厂,暗地里却做骗保“生意”。他们伙同车主,或利用车主来修车,以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从中非法获利。
用这样虚假理赔的手法,209月以来,刘某和汽修厂员工纪某等人,伙同被保险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70余万元;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20万元(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而未得逞);骗取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2万元。
案中一些车主参与骗保,仅仅为了贪图免费修车或换部件,为此有的还直接参与实施伪造交通事故,从中获取额外的非法提成,就这样,他们也变成了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
保险欺诈及其防治 第5篇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和危害
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方的欺诈,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 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等手段, 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 如欺骗投保方、虚假赔款等。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 如冒充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 前者属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 中者属第116条规定的情形, 后者在我国保险法中尚未作专款规定, 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保险欺诈的危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 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并使保险公司社会信赖度降低, 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其次, 保险欺诈给投保方造成侵害。保险欺诈案的发生, 保险公司必然会将欺诈风险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 在重新厘定费率时, 保险费便会作一定上调, 这样对于投保方来讲, 获得与以往同等的保障, 保险费便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第三,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 扰乱社会秩序。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 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 以身试法, 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 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 《保险法》第27条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
1、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
3、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骗取保险金。
(二) 在实务中, 保险欺诈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投保时欺诈
(1) 先出险再保险骗赔。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 即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 倒签单。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 常表现为投保方与鉴定部门合谋, 更改出险日期。
(2) 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投保方隐瞒已患有的严重疾病而去投保, 或财产保险投保方隐瞒标的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况而去投保。
(3) 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而空投保。如:为死人投保, 而后称意外死亡, 并开具假证明骗赔。
2、出险报案时欺诈
(1) 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如将一投保汽车的车牌摘下挂在未投保的出险汽车上, 冒名顶替。
(2) 制造事故, 假险骗赔。最典型的就是人身保险中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谎称意外事故。
(3) 虚报原因, 扩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 使保险公司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 这实际上是将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3、索赔时欺诈
(1) 夸大损失, 低险高赔。如虚列损失项目, 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方式虚报损失。
(2) 伪造事故, 谎报险情。如:明明是将车辆转让, 却谎称被盗, 要求赔偿。
三、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和防范
(一) 对保险欺诈人的处罚
1、民事责任。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 保险欺诈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除《保险法》第43条规定外, 不退还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 得到了保险人的保险金, 应当将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
2、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176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用欺诈方法, 进行保险欺诈活动, 构成保险欺诈罪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等原因对保险欺诈负有一定责任,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构成渎职罪, 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1、加强对社会公众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使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人人自知其害。
2、加强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监管,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一是把好风险承保关;二是把好理赔关;三是在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明确列明“保险欺诈属除外责任”, 使广大客户明确责任, 警钟长鸣。
3、充分运用法律武器, 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摘要:近年来, 保险诈骗案的频繁发生, 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从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及其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整治等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防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防范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
[3]、张彪《保险理论与实践》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08-01
关于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 第6篇
(一) 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特点
1. 在实证研究方面, 注重对保险欺诈的识别研究。
具体地说就是采用回归及其他统计、计量的方法, 找出保险欺诈的识别因子, 并将这些因子按照识别的贡献赋予不同的权重, 代入一定的识别模型中, 进行具体险种的欺诈识别分析, 以便协助保险人在众多的保险索赔中将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剔除出来。例如, Bachir and Georges (1997) 利用专家系统对加拿大的保险欺诈进行识别;Caudill (2005) 应用LOGIT模型对美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的识别。诚然, 这种识别并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 但是, 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在面临疑似索赔案件的时候, 作为判定的工具。同时, 不同的识别模型, 识别的效果不同, 要考虑险种的特殊性做出修正。
2. 在理论研究方面, 对保险欺诈的成因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方面的研究。
Schiller (2006) , Moreno, Francisca and Watt (2006) 认为, 信息是可还原的, 可通过特定模型重构出险的现场信息, 剔除受投保方操纵的信号。诚然, Schiller的证明仅仅只是理论上的突破, 但不论如何, 对信息的精炼始终是贯穿保险反欺诈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 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视角及相关研究成果
1. 法律视角。
实际上各国对保险欺诈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严格程度不同。中国在《保险法》和《刑法》当中简单作了规定, 并且这种规定仅限于严重的保险欺诈, 不论是手段的恶劣程度, 还是欺诈金额较高, 上升到保险诈骗的欺诈行为。但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中, 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反欺诈的部门。在美国, 有专门的保险欺诈法, 同时成立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机构。而英国。ABI每定期会发布关于保险欺诈的现状报告。法律和相关的反欺诈机构是防范保险欺诈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2. 心理学的视角。
近年来, 保险研究越来越重视心理层面的分析。保险经营的是“不确定性”, 而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对“不确定性”的心理担忧是诉诸保险的深层原因, 并将影响投保人的保险行为。英国ABI在这方的专门调查和研究较丰富, 其调查结果显示, 一方面人们对不诚实行为的容忍度增大。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种容忍度的放大, 导致机会主义的保险软欺诈上升。在美国, 调查显示有25%的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是投机心理使然。在法律和保险合约之间寻找间隙的投机心理。例如, 很多国家都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 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在保险合约和刑法之间还有一些灰色空间。对于那种属于保险欺诈, 却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 被很多人所默认。据ABI调查显示, 在英国, 40%的人认为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是可以接受的。
3. 实证分析的视角。
这种分析着重于解决“保险欺诈从定量的角度来看, 到了什么程度, 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保险损失”。对于保险欺诈这种现象, 国际上实证分析中较多采用统计中的因子分析、回归分析、Logit模型、Probit模型分析。这些分析的核心在于试图找出影响保险欺诈的可以量化的指标, 并通过建立的模型来检验保险市场中现有的保险欺诈状况。主要有:Picard (2003) 研究用optimal audit strategy识别保险欺诈;Caudill (2005) 建立了保险欺诈的Logit模型, 这些在当今国际保险欺诈的识别中都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模型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前提在于一国的保险市场有比较完善的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目前, 对于中国的保险欺诈研究, 数据的缺失是最大的障碍。
4. 信息经济学视角。
这是最早的研究方向。从Arrow (1971) 的《风险分担理论文集》开始, 保险欺诈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被广泛研究, Botch (1999) 在其《保险经济学》一书中, 也着重分析了道德风险引致的保险欺诈。Arrow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保险合约的不完备性和执行的不可完全监督性, 导致的保险欺诈, 因此认为, 对保险合约进行改进, 使其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解决的根本之道。而Borch侧重投保人的偏好与保险人的偏好差异, 导致为了追求各自目标效用函数的最大, 而背离保险合约的行为。从二者的差异来看, Arrow将解决的路径诉诸合约的完善, 或者改进;而Botch诉诸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偏好引导, 并且加大保险欺诈被识别的惩罚, 以改变被保险人的收益结构, 达到约束保险欺诈行为。而Moreno.Francisca and Watt (2006) 在其共同的研究中发现, 配合理赔审计情况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抑制保险欺诈并非总是有效, 它要求保险合约是可续保的, 以便符合反复多次的博弈条件, 将探讨的激励约束的有效性进行跨时期的界定, 同时要求动态地观测投保方的信息。
5. 宏观因素分析。
保险承保的是“不确定性”风险, 而这种风险的增大或减少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例如, 失业的上升、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的增多, 立法的废除或建立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保险行为。事实上, 不同的制度背景下, 保险欺诈的实施和程度有很大区别。
二、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国内对保险欺诈的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 中国的保险欺诈并不严重, 这主要得益于当时的市场结构:当时保险公司数量较少, 被保险人难以实行跨公司进行连锁欺诈。其次, 当时保险金额也较低, 保险欺诈的数额也较小。但是近几年保险欺诈快速上扬, 但是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仍然鲜见。究其原因:第一, 保险公司之间各自为政, 为了公司声誉, 对保险欺诈的披露较少, 也没有专门机构统计欺诈数据, 这给保险欺诈的研究带来难度。第二, 研究的单向性。随着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 国内大多数的研究均向这个方向倾斜。第三, 中国保险研究的宏观性。中国的保险研究注重宏观方向, 对于微观问题的研究较少。保险欺诈作为一种保险经营中的现象, 更多地被认为是保险公司自身的事情, 并不深刻地从行业及全社会严重性的角度加以探讨。
国内为数不多的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研究的议题集中在保险欺诈的特征分析。例如, 宋军 (2005) 对中国机动车保险中的欺诈特征进行分析, 并据此提出, 加强中国保险欺诈的防范及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承保和核赔的流程, 从制度上建立保险欺诈的防范体系。而国际上, 较多地集中于保险欺诈的识别分析, 中国目前鉴于保险理赔数据还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掌握, 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统计机构, 因此, 识别的数据获得的成本太高。
2.研究的工具单一, 鲜有实证分析。由于数据来源的困难, 同时也由于中国保险研究技术的滞后, 国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多, 定量研究鲜有。这数据来源的困难有两方面:首先, 中国1998年建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之前没有专门的保险数据统计机构, 所以, 纵向的数据获取较为困难;其次, 中国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经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 早期数据中产寿险的理赔数据难以区别, 而据此再提炼出机动车保险的专门数据更是不易;最后, 随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 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分额, 经营的重心还停留在扩大保费, 对于保险欺诈往往并不深究, 识别出的保险欺诈也仅仅是取消保险合同, 拒绝赔付, 较少诉诸法律程序。
3.研究视角中, 法律视角较多, 其他视角较少。目前国内对于保险欺诈, 主要是研究其中的保险诈骗。例如, 李记华 (2003) 研究保险诈骗的特征及对策。事实上, 当保险欺诈已经产生, 并数额较大归属保险欺诈罪的时候, 其分析已经是事后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了, 而且, 不论是从发生的频率, 涉及到的被保险人数量等方面来看, 保险欺诈显然比保险诈骗更为广泛, 造成更大的危害。但是, 中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中, 还没有形成对保险欺诈的清晰界定。能够进入法律审核的还仅仅只是保险诈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国内外研究列表如下:
参考文献
[1]Bachir and georges (1997) “Insurance fraud Estimation:more evidence from the Quebec auto insurance induslty”, assurance, No64, January, 567-579.
[2]Jorge Schiller, The Impact of the Insurance Fraud Detection systems[J].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006, Vol73, 4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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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欺诈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第7篇
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时间较短, 管理上还缺乏经验, 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存在漏洞, 造成保险欺诈案件迅速提升;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赔偿中, 至少有30%涉嫌保险欺诈。所以保险欺诈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的含义
保险欺诈主要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故意违背诚实原则, 隐瞒真实情况, 以虚构保险标的, 编造表现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来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欺诈还有保险人或者第三人的欺诈, 涉及到保险人的欺诈主要是虚假赔款等;涉及到第三人的主要是冒充保单的所有人进行索赔等。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事件的真实情况隐瞒不报, 使保险人在错误的意识下承保, 而后等待时机骗取保险金, 比如已经办好住院手续而后再投保疾病保险。
(二) 不具有投保利益投保,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合同;或者是保险金额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私自篡改保险金额。
(三) 故意制造损失或者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
有的企业亏损严重, 为获得不法利益故意高额投保, 在保险期间故意纵火烧毁财产或者在雨季有意将商品浸湿寻求索赔。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故意将被保险人杀害谋取保险金。
(四) 故意将损失程度扩大,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的抢救货物减少损失, 反而故意将货物破坏的范围扩大, 企图骗取更大的保险金额。有的投保者投的健康险, 在住院经过治疗后, 身体已经达到离院的条件, 但是患者仍然以各种理由不肯出院等。
(五)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捏造保险事故。
(六) 伪造或者编造事故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证据, 有的甚至唆使第三人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的欺诈表现形式具体分为两种
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 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或超额承保, 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 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的职务人员, 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有意编造根本出现过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有的职务人员与受益人、被保险人同谋对合同档案中的材料进行涂改, 使它符合保险事故的赔偿条件, 所得的赔偿金由双方私分掉。
三、保险欺诈的责任认定
(一) 《保险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
1.在被保险人谎称出现保险事故, 并要求赔偿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退还保费。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证金或者赔付责任;在特殊的情况下保险费不予退还。
3.如果资料涉及伪造和编造的, 不遵守客观事实, 肆意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公司对于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证金责任。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二) 《保险法》第176条对保险欺诈的行政责任进行规定。
(三) 《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定。
四、针对我国保险业现状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 加强法制宣传, 增强保险的法制观念
提高自身素质广泛的学习与宣传《刑法》《保险法》, 利用媒体的多种渠道对反欺诈行为进行宣传, 选择比较适合普法教育的典型保险欺诈案例进行曝光, 使人们认识到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们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自觉履行保险合同,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 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承包审核制度。
2.严格执行理赔制度。
(1) 查勘定损能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关键性证据, 所以这项工作要严格、认真、准确的收集证据, 最好坚持2人查勘定损。
(2) 赔案复核制度要坚持, 对所掌握的证据与材料要认真、科学的审核, 及时发现可疑之处, 提出相关性问题。
(3) 领导在审批时, 要严格认真, 不能麻痹大意, 严把理赔质量这一关。
3.对保险欺诈案件的特点与类别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机动车类的保险欺诈在所有欺诈案件中占90%左右, 所以防范机动车欺诈是工作的重点, 必须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
4.把保险赔案向社会和公司内部进行公告, 施行内部与外部监督的结合, 增强理赔的透明度。把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或者在指定地点设立举报箱, 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三) 加强内外部联系, 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为实现全方位的反欺诈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该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信息纽带作用, 把各公司的被欺诈案件的材料和有存疑的赔案材料充分收集起来建立一个综合性比较高的保险欺诈数据库, 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另外还要建立跨国保险同盟, 共同防御国际欺诈。
(四)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增强保险人员的法纪观念、政治理论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保险人员要养成爱岗敬业, 格尽职守的职业素质, 这是防范保险欺诈的根本保证。另外保险人员要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多参加业务培训, 严把承保质量关, 也是防范保险诈骗的又一道屏障。
五、结束语
保险欺诈现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保险欺诈不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而且对个人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加强反欺诈需要我们树立反欺诈的理念, 全民与欺诈行为作斗争, 加强有功者奖励制度, 逐步引导国民走向反欺诈道路。另外还要多向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学习, 完善法律制度, 学习先进的反欺诈经验, 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摘要:随着社会对保险业务和保险产品需求量的不断提高, 保险业在我国已经迅速崛起, 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朝阳性产业, 但是以欺诈为手段骗取赔款的事件严重影响了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责任认定, 并针对防范保险欺诈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表现形式,责任认定,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秀华.保险违约和欺诈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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