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防范范文(精选12篇)
欺诈防范 第1篇
金融危机以来, 一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由于国际收支恶化、货币大幅贬值, 部分企业资产大幅缩水支付能力大大下降, 使得国际贸易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欺诈主要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保险、航运以及结算过程中, 一方的当事人利用不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 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得货物或者金钱的行为。国际贸易欺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犯罪活动, 其给国际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欺诈的特点
目前尽管各国的法律法规并不一样, 对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也有不同的界定, 但通过分析国际贸易欺诈案件来看, 主要有以下共同特点。
1、欺诈主体的国际化
国际贸易主要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 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故相应的贸易欺诈行为也就具有跨国性国际性的基本特征。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方地理位置相隔遥远等原因, 一方的有关交易行为另一方难以及时了解核实, 欺诈行为较容易得逞, 一旦发生欺诈行为, 跨国追责非常困难。
2、欺诈主体的专业化
从事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人员一般都极具专业性, 往往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以及航运的相关知识, 对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流程等有深入研究。在进行贸易欺诈时, 一般都经过事先周密的谋划, 并且欺诈行为的主体经常是带有专门性质的组织, 甚至有可能是大型的国际性犯罪团伙。因此贸易欺诈行为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组织化的倾向。
3、欺诈主体的多样化
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文件 (提单) 交到买方手中, 便完成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交货义务, 而且国际贸易一般都涉及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结算等诸多环节, 不仅涉及到产生交易的合同双方, 同时也与相应的有关制造商、代理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货物承运人等有着相应的联系。因此在交易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可能被欺诈人所利用, 欺诈人受到利益诱惑发生欺诈行为, 往往由于环节多周期长而得以快速逃逸, 受害方则因为追责时间长费用高, 维权困难重重, 经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4、欺诈行为危害社会化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欺诈行为所涉及的货物金额一般都较为巨大, 因此对受害企业的影响往往是颠覆性的, 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5、欺诈行为追责复杂化
国家贸易欺诈行为涉及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 然而目前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并不统一, 各国间没有专门针对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性法规, 在解决相应的纠纷时很容易产生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诈骗也没有有效的合作机制, 有的国家甚至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 再加上国际贸易欺诈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多样性, 因此对及时追究和制裁存在很大困难, 使得受害者难于得到补偿和救济。
二、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形式
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根据贸易产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合同主体欺诈、合同条款欺诈和合同履行欺诈。
合同主体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 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主体的形式进行诈骗, 即当事人通过虚构公司、作假证明等方式签订合同, 以获取另一方的货款或货物;另外就是通过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进行欺诈。
合同条款的欺诈形式主要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中出现的品质条款、违约金条款、索赔条款、仲裁条款等款项进行欺诈。很多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双方语言不通的特点, 恶意篡改合同条款中的表述方式, 造成不同语言的表述不一样, 从而借此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欺诈主要发生在合同履行标的和合同履行地点上。合同履行标的欺诈主要表现为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冒商品或者以次充好进行相应的欺诈, 而合同履行地点上的欺诈主要表现为改变交货的地点, 从而造成交易一方的运输成本的增多, 达到相应的欺诈目的。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贸易
2、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汇付、托收、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 其中信用证结算是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形式。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同样又细分为很多种: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伪造单据、“软条款”信用证等表现形式。一般来讲, 信用证欺诈的行为主体常常是信用证贸易主要当事人, 因此, 信用证欺诈便有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等不同的类型。
3、国际贸易物流欺诈
国际贸易需要跨国物流, 主要方式是通过海运的形式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一定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等, 难免会对运输的货物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不少不法分子就谎称发生正常的海损从而转移相应的货物, 从中获取暴利。该类欺诈形式主要有船长、船员和承运人相互勾结而进行。
三、国际贸易欺诈产生的原因
1、现行国际贸易制度不完善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的较多, 然而信用证制度本身是不完善的, 这就给不法份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证结算是针对于单据的相关业务, 与实际的货物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时, 只要交易一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 开证行就有义务支付相关的款项, 而相关单据的真伪考证相当关键。很多犯罪分子就会利用信用证结算的这种弊端, 采用伪造的单据从开证行骗取合同所规定的货款, 从而造成贸易欺诈行为的发生。
2、经济利益的诱惑
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是造成国际贸易欺诈行为产生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只要有利益, 就会有不法分子活动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了能够在交易中获得不正当的好处或者利益, 交易一方甚至会许诺一定利益的分成而来联合中间人对贸易另一方进行欺诈, 而中间人也会因为额外的利润铤而走险, 造成欺诈行为的产生。
3、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惩戒乏力
国际贸易欺诈行为造成贸易方的巨大损失, 严重威胁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对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理应严厉打击。但是由于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属于一种非暴力的违法行为, 其犯罪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并且后果发现也较为迟缓, 因而并没有引起全球范围内的足够重视。虽然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制定过惩罚相关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国际贸易欺诈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而各国的法律法规仅仅能够规范本国的相关行为, 并且其法律法规各不相同, 造成了打击国际贸易欺诈存在一定的障碍, 造成了对欺诈行为的惩戒乏力。
四、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措施
1、加强风险意识提高从业素质, 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首先应该加强国际贸易风险意识, 对国际贸易的危机和风险进行深入研究, 做出全盘的考虑并事先拟好相应的对策, 当相应的风险和危机出现时能够从容快速的处理, 将损失最小化。其次还应该不断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应该从自身出发, 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国际贸易惯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完善的国际贸易运行制度, 有效的提高抗风险能力。
2、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主要是指专业的信息咨询公司对被调查企业的企业登记资料、日常运行资料以及公司的运转状态做出全面的资信分析, 以获得被调查公司的真实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注册情况、财务情况、运营情况、结构组成以及人员情况等。通过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 交易的一方可以较好的掌握交易对方的有关资料, 从而对即将产生交易行为的公司具有充分的了解, 有效的降低贸易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危机。在进行资信调查时, 不仅要调查新贸易方, 同时对老贸易方也要进行调查。另外与交易相关的金融机构等也要进行资信调查。
3、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
贸易过程中的合同条款是贸易双方履行合约、结算以及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制定合同条款时, 必须明确规定贸易双方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对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批次、价格、运输、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支付方式等应该进行认真的商定, 对于容易引起合同欺诈的条款更应该经过详细的论证。同时, 对于所签订的合同, 应该高度保密, 以减小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
4、注重选择资信好的金融机构合作
国际贸易中, 金融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 除交易资金收付外, 还承担了审查单证的重要作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是最常用的支付手段之一,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不断完善, 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在实际的单证审核时, 除了审查单单之间是否相符和单证之间是否相符之外, 还应该审查实际与合同是否一致。
5、注重物流环节的规范操作
国际贸易一般采用海运的方式运输货物, 因此在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代理人时, 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国际物流公司, 同时应该由交易方控制相应的运输环节。在合同中规范相应的运输条款, 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到达。在运装货物时, 应该委托公证机构对商品进行预检验并进行监装, 并且收货人也应该按照相应的合同规定进行检验, 以确保货物在海运的过程中不出现差错。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进展, 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 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然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诈骗也随之增加, 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国际贸易欺诈的基本特点和表现形式出发, 简析国际贸易欺诈存在的原因, 并相应的提出预防国际贸易欺诈的措施, 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减少经济损失。
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马华, 王海表.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1 (5) :76-78.[1]马华, 王海表.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1 (5) :76-78.
[2]吴沙沙.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全国商情 (经济理论研究) .2009, 13:105-106.[2]吴沙沙.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全国商情 (经济理论研究) .2009, 13:105-106.
[3]章静.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1, 15:195-196.[3]章静.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1, 15:195-196.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第2篇
【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1
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2
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
参见陈洋:《信用证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
参见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金融经济,2008,(08)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以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再加上国际买卖合同的履约时间长,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伪造单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相当一部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源于受害的当事人自身的问题,他们对信用证缺乏深刻地理解,认为信用证交易就是绝对安全的,没有防范意识。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对信用证欺诈有防范意识,对信用证交易也有一定深刻的认识,但是对于一些手段高明、隐蔽性极强的欺诈无法防范。3
5、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条款可以使得开证行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或者将开证行的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归于申请人的控制下。所以这些软条款的存在使受益人很可能会遭遇拒付货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益的,但后来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受益人的最好工具之一。目前,中国的银行界和贸易界部分人士亦将软条款信用证视为一种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2、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3、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 3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9,(1).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4
二、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一)适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5
该种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假性。也就是说其信用证和单据是假的。假冒的信用证一般有以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随付印鉴式样是假冒的;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6这是进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的方式,即对出口商不利。
而伪造的单据作为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因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合同、货物无关,没有保证单据真实性的责任,导致中间环节出现错误。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才发现无货可提或提取的是假货。这种欺诈侵害的是进口商的利益。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信用证存在自身的时效性,一旦过了相应的期限,那么信用正就不再具有有效性,行为人适用已经过期或者无效的信用证来骗取财物,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的共同欺诈
如果卖方发运的货物有重大缺陷,有可能已被船长批注,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是不可能议付的。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便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保函形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诈骗收货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交易中将受益人处于不能主动解决意外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以以这种隐蔽性的条款为由,拒付款项。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一)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一直是困扰信用证业务的一大世界性难题。为了遏制和应对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首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其后很快就被世界各国法院所普遍接受和遵循。4
57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参见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时代经贸,2006年11月.6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7参见张芳:《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商业文化 2012年6月 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即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一般性原则不再适用。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它包括受益人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实施的行为,还包括受益人与其他人的共谋行为。受益人进行欺诈主要有伪造单据或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或记载。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在给予欺诈例外的救济时应从严掌握,不能以“只要虚假即构成欺诈”为依据,而应视单据上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8
(二)当事人的防范对策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对策
在交易之前要仔细做好对交易对象的资信、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尽量掌握对方的信息,特别是对对方的信誉问题要认真的调查。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何种贸易术语对自己来说是最安全、最合适的,要看具体的情况,若对出口商没有安全感,则需要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这样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就可以归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付款前严格审核相关单据,仔细鉴别单据的真伪,防止出口商恶意欺诈。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亲自或委托可靠的代理人到装运港当场验货并监督装船,这样同样可以避免出口方用所谓的“货物”进行欺诈。9
2、受益人的防范对策
受益人要仔细审核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对的地方时要及时修改,在修改信用证条款式应当慎重,仔细斟酌,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风险。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根据实际情况,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考虑,可以使用CIF术语,力争自己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便可不用担心遭拒付的 89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9, 风险。
3、银行的防范对策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等。
(二)完善信用证体制
信用证应该具有统一格式并和纸币一样具有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他的相关单据也要有可靠的防伪措施,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单据;审货是信用证流程缺失的一点,所以银行有必要拓宽服务范围,让审单和审货都成为自己的义务,进口方可以将货物的规格、样品图片等资料提供给银行,银行代其行使审查权。
(三)完善信用证的相关法规,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业务具有国际性和复杂性,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而且还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也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的密切合作、团结一致,这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利益。各国的法律由于法系和各自文化的不同,而国际惯例虽然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但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鉴于这一点,国际惯例的效力有必要上升到法律效力的高度,同时各国协调各自不同的利益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公约、惯例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适合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
(四)规避信用证软条款导致的欺诈
首先,要认真审证。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可以要求开征申请人据此标准开立信用证,对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仔细审阅,尽量拒绝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其次,对开证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限定,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谋欺诈。最后,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本来就十分隐蔽、防不胜防,千虑难免一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证,不法分子的欺诈很难成功。10
(五)司法保全要保证度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是把对信用证的司法保全作为遏制和消除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尽管司法保全是遏制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度。保持度所需要的条件有:
1、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成立。
2、必须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由于缺乏其它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10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如果不颁发禁付令将给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必须只能针对实施欺诈或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1
1参考文献
书籍: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1月
[2]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 中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3年12月 [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一版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年 [5]陈治东:《国际贸易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6]梁琦:《国际结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期刊
[1]余皓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商业时代,2008 [2]郑丽娜:《信用证欺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 2009 [3]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4]石冬莲:《信用证欺诈及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 商业现代化 2005 [5]薛静:《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中国期刊网 1008-5645(2007)-0028-04
提单欺诈的形式与防范 第3篇
提单欺诈的主要形式
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如: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丰和公司购买一批丝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海上货运出口等相关业务。但此物流公司和丰和公司相互串通制造空头提单,从而骗取上海这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货款1.5万元。提单上所记货量等同于货物确实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数据,银行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后便付款。
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的例子很多,如:欧赛公司向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一批铝热交换器,还申请开立了以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指定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通过长荣公司办理货物从上海到意大利威尼斯的海运出口事宜。欧赛公司没有如期付款,但是在货物到达威尼斯后,长荣公司擅自实施无单放货给欧赛公司,造成无锡公司的巨大损失。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运完毕日期的提单。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它的日期一般可作为装船日期的证明。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了使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往往应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如:甲进口商向乙出口商购买一批电视机要求在10月1日交货,但是乙出口商由于材料问题没有按时完成货物,在10月30日才全部完成。乙出口商就与船公司串通在提单上写为10月1日,骗取了甲进口商的货款。
预借提单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也是满足托运人的需要。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船或装船完毕,托运人为了拿到货款,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为了银行结汇,既托运人或发货人向承运人出具担保,要求预借提单以便向银行结汇。此外,由于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是从装货开始,所以签发预借提单比倒签提单对承运人更为不利。
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理。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这里还可以选用海运提单,因为海运提单最大特点在于它的不可转让性,可以避免和减少单据流通环节上产生的海运欺诈,避免无提单交货和仿冒提单交货的弊端,这是国际航运克服提单缺陷的有益尝试。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地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
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防范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制 第4篇
所谓合同欺诈, 根据其性质的不同, 可分为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刑事欺诈 (即合同欺诈犯罪) 两种。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含义及其特征。从合同欺诈的手段上来说,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或者制造假象, 诱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 从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1]合同的民事欺诈是比较常见且数量较多的一种欺诈行为。特征如下:
1.必须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欺诈方必须以合同为手段, 通过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使对方陷于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2.在过程上, 从合同行为阶段就已开始实施。欺诈方在邀约阶段, 对邀约内容做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做出意思表示, 与之签订合同。
3.在目的上, 使民事欺诈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民事欺诈合同只有发生法律效力, 欺诈方才能通过履行合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所以, 欺诈方利用合同欺诈的目的在于使欺诈性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4.在方法上, 对关键性内容或主要条款做虚假陈述或者对真相进行隐瞒。欺诈一方通过这种方法, 使被欺诈方陷于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意思表示, 与之签订合同。
5.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因为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同时不得履行性也是无效合同的特征之一。即在合同义务发面, 没有履行的, 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 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按无效合同的制度, 处理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财产后果。
(二) 合同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刑法规定, 合同的刑事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在订立、履行合同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 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的刑事欺诈由于不同于合同的民事欺诈和一般的诈骗犯罪, 因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在手段上, 必然以合同为手段。欺骗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诚意, 签订合同只是欺诈方为达到欺诈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
2.在客观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诈方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让被欺诈方陷入错误的认识, 从而使被欺诈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 与之签订不符自己真实意思的合同。欺诈方通过此合同达到占有对方的大量财产的非法目的。
3.在主观方面, 欺诈方必须有欺诈的直接故意。即欺诈人隐瞒真相或采用虚构的事实, 诱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诈取对方的信任, 骗取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而不是以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利用所签订的欺诈性合同来完成的, 合同只是其实现欺诈利益的手段。
4.在过程上, 从合同的行为阶段就开始实施欺诈。被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按合同规定交付欺诈方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保证金预付款给欺诈人。这样一个欺诈过程是从合同行为阶段就开始实施的, 直到欺诈结束, 欺诈人获取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为止。而对合同本身, 欺诈人根本无履行的诚意或能力。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意思是说:如果合同欺诈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那么确定其无效;如果合同欺诈损害了私人的利益, 那么可以撤销。合同法的此款条文, “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2]
欺诈合同签订后, 此合同是不是必然无效, 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呢?其实并不然, 前面提到, 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 无效。但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 欺诈合同签订后, 被欺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的请求。这样一来, 欺诈行为就只能成为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理由, 也就是说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在一定条件下也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 合同欺诈行为损害私人利益可撤销制度, “进一步弱化了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性”。[3]
欺诈行为是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违反, 是一种侵权的违法行为。而合同欺诈行为损害私人利益可撤销制度, 往往由于权利人因“损害较少”或继续履行欺诈合同的利大于弊而不诉, 使得这一违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与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而且在这种法律保护成为可能性的情况下, 会刺激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而且给市场经济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综上所述, 结合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的规定, 笔者认为把合同欺诈行为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更准确、更科学。
三、合同欺诈行为法律的认定
合同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 欺诈方就合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行政责任和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一)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从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来看, 客观上: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合同欺诈行为不管客观上还是主观上, 都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 欺诈人应承担民事侵权所构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 合同欺诈的行政责任。合同欺诈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上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会弱化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 就可能导致合同欺诈行为人“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使市场经济行为规范逐渐沦丧, 使市场交易缺乏安全和信用支持。因此, 合同欺诈行为必须受到政府的关注、惩罚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严重违法的要罚出市场经济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
(三) 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犯罪, 在我国《刑法》第224条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刑事欺诈行为应受到刑法的惩罚。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由此不难看出, 合同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经济性和人身性的制裁性[4]。
四、防范合同欺诈的法律手段
合同欺诈的法律防范, 是指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前或者履行过程中, 采取各种防止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措施。由于合同欺诈行为各种各样, 方式及行为主观目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因此难以具体界定和规制。所以, 有效的防范就显得十分重要。从法律的角度讲, 主要是完善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5]
(一) 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立法。要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此来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立法, 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必须完善合同欺诈的民事立法, 主要要求明确合同欺诈的非罪性质和民事侵权性质, 并确定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来讲, 就是哪些情况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何救济等方面并加以完善。二是必须完善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 主要是指对加强有关合同欺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使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更加完善, 明确界定欺诈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所享有的处罚措施及对被欺诈人的行政救济措施。另外还要明确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责任, 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督力度。三是必须完善合同欺诈的刑事立法, 即确定合同欺诈的犯罪性。要对合同欺诈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以此来发挥刑法对合同欺诈的防范和惩戒作用。
(二) 加强合同欺诈的行政执法、司法力度。加强合同欺诈的行政执法、司法力度, 主要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执法、司法等手段, 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合同欺诈,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职责和作用, 主动干预和打击合同欺诈的执法行为, 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二是合同欺诈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有很大的关系, 是合同欺诈形成的原因之一。因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其监督职能, 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 建立一套对合同签订到履行的企业管理制度, 堵塞合同欺诈渠道。三是公、检、法、司在发挥各自执法功能, 打击犯罪的基础上, 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协作能力, 强化执法环境, 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合同欺诈, 减少合同欺诈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四是在加强防范和打击合同欺诈的同时, 进行普法宣传, 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防骗意识, 以此防止合同欺诈行为。
摘要: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它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破坏, 扰乱了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因此, 研究运用法律手段防止合同欺诈, 对有效遏制合同欺诈行为, 减少经济损失, 保证市场安全有序, 促进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欺诈,法律效力,侵权行为,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德敏.合同法[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9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1991
[3]伍声富.试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欺骗犯罪[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4]苏辉.试论合同欺诈[J].宿州师专学报, 2002, 3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第5篇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 强制执行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欺诈防范 第6篇
2015年1月25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市场观察》杂志社联合举办的“新型金融欺诈与诈骗暨温州信用证系列案救济途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与会专家从分析发生在温州十多起系列信用证案件入手,对于报案人温州东基控股有限公司、黄煜、黄丽娜等反映的犯罪嫌疑人仲某等人虚构信用证交易,骗取他人信任,以合作经营为名,利用他人购货资金开立信用证或者诱使他人开立信用证,与其控制的离岸公司虚假交易,制造假交易合同,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提货单、海关备案清单与印章),另外还欺骗他人为其开具信用证提供担保,虚构进行进口贸易的事实骗取银行开出信用证;再由其控制的境外的“离岸公司”取得信用证后以押汇、贴现等方式套取现金,最终转回境内公司归仲某等人非法占有支配。
仲某等人正是利用国际贸易操作规程,根据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和单证相符表示交易成立的特点,欺骗他人出资或者提供担保,再利用申请信用证支付规则和信用证担保义务,迫使合作人或者担保人成为最终蒙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从表面形式上说,一方面开证行可以诉讼开证申请人(合作人)和担保人追偿资金,最终不会受到实际损失,所以不会主动追究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甚至受经济利益驱使会继续放纵仲某等人的行为,因此仲某等人屡屡得手;另一方面实际被害人的财产因被银行追索而损失,表面上不是被仲某等人直接非法占有,仲某等人却可以隐匿财产拒不偿还。那么,难道被害人真的投诉无门、仲某等人却可以逃避责任追究呢?
专家认为,仲某等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利用信用证诈骗和欺诈虽然存在区别,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利用信用证的交易规则,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银行或者他人为其开具信用证(包括提供担保),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情形,而且不能以开证行资产最终是否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害人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议付行等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视为被害人;至于利用合作协议骗取资金的行为可以考虑作为合同诈骗追诉。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应该查清案件事实,要加大追诉力度,严格执法,区分犯罪的手段和目的、数罪还是一罪的情况,充分利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信用证诈骗等犯罪行为,还要善于运用民事法律治理信用证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专家还呼吁,对于国际贸易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应该建立外贸企业的资信档案,记录交易情况;国内开证银行业要严格审单,同业内资信和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共享,对于不能及时赎单的申请人留存记录,便于查询并通报;发现用虚假文件骗取信用证、虚假交易等开立信用证不能直接收回款项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各个部门要协同努力,做到提前预防、识别真假、治理违法、打击犯罪,维护诚信的信用体制,促进经济贸易良性发展。
【仲翔、梁勇信用证诈骗、骗取金融票证罪案介绍】
仲翔先后在国内设立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系仲翔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实际控制)、温州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翔)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又先后设立或控制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鸿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拓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艺创富有限公司等离岸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仲翔设立了买卖双方后,并不实际经营国际贸易,而是为其利用信用证骗取资金专门设立的开证申请方与信用证贴现方,随后通过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关备案清单、装箱单、发货单、商业发票、提货单方式,利用信用证骗取资金。其中,梁勇担任中邺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仲翔或由仲翔单独向银行骗取资金。
- 案件基本情况
(一)仲翔、梁勇骗取金融票证罪
仲翔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需提供担保为由,要求黄煜父母为其提供担保,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黄煜父母应仲翔要求为中邺公司提供担保。
2010年7月30日,黄煜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物,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了最高额为1600万元的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0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期间内浦发银行向中邺公司连续提供的一类或几类授信,其中包括各类贷款及因提供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而形成的各类负债。
前述合同签订后,仲翔、梁勇于2011年9月至12月间,通过中邺公司,以向银行提供虚假进口货物单据、伪造海关印鉴和其他文件等手段实施了骗取银行信用证的诈骗活动,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三次申请开立信用证,浦东银行开立的三份信用证金额合计380.53万美元。开出信用证后,仲翔在未实际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伪造海关备案清单、提货单等资料,虚构已收到货物的事实,并利用其离岸公司贴现,骗取资金。
信用证到期后,中邺公司无法偿还浦发银行垫资款,银行遂将主债务人中邺公司、担保人黄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黄煜作为抵押人承担1600万人民币的巨额连带偿还责任,银行、担保人均成了仲翔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上述情况,侦查机关已取得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出具的仲翔、梁勇提供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系伪造的证明,并移送了相关证据给检察机关。
nlc202309020744
(二)仲翔、梁勇信用证诈骗罪(检察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0年10月17日,仲翔与温州东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操作以信用证为依托的化工原料进口贸易,由仲翔提供指导,全权为东基公司提供供货方和下家,双方利润分成按照固定比例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仲翔利用东基公司不懂信用证业务的弱点,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海关备案清单及提货单给东基公司,然后由东基公司持相关手续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仲翔控制的离岸公司提供货权单给东基公司。仲翔通过信用证贴现套取资金归自己使用,同时以化工行情不好适宜持有货权为由一直哄骗东基控公司持有货权单,实际上该货权单系伪造,背后无货可供,最终仲翔资金链断裂,导致东基公司垫付贴现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具体如下:
1、2010年12月17日,东基公司委托仲翔进口货物,应仲翔要求,东基公司与连福公司(仲翔指使的离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0年12月21日,应仲翔要求,东基公司通过银行开立受益人为连福公司,金额为1025000美元的信用证,连福收到信用证后委托东亚银行贴现,贴现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贴现金额为1017615.32美元。次日此笔贴现款转给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仲翔控制的离岸公司)1017000美元,同日,洛克公司将此笔贴现款转给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仲翔控制的国内公司)交通银行账户1016000美元。事后经查询,仲翔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编号:234820101480018452)系伪造、变造。
2、2010年12月17日,东基公司委托仲翔进口货物,应仲翔要求,东基公司与连福公司(仲翔指使的离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0年12月21日东基公司通过银行开立受益人为连福公司,金额为1025000美元的信用证,连福收到信用证后委托东亚银行贴现,贴现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贴现金额为1017615.32美元。同日此笔贴现款转给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仲翔控制的离岸公司)1017000美元,同日,洛克公司将此笔贴现款转给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仲翔控制的国内公司)账户770000美元,中邺公司结汇770000美元为人民币5091702元,转汇给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工行账户5091702元。事后经查询,仲翔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编号:234820101480017502)系伪造、变造。
3、2011年1月18日,东基公司委托仲翔进口货物,应仲翔要求,东基公司与承达公司(仲翔指使的离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1年1月21日,应仲翔要求,东基公司通过银行开立受益人为承达公司,金额为2358241.8美元的信用证,承达收到信用证后委托东亚银行分两次贴现,分别为贴现时间2011年1月25日,贴现金额为977443.5美元。同日此笔贴现款转给恒拓公司(朱晓东控制的离岸公司)960000美元,该款结汇为人民币908万元,最终汇入朱晓东银行账户;贴现时间2011年1月26日,贴现金额为1358709.32美元,同日此笔贴现款转给洛克公司(仲翔控制的离岸公司)1330000美元,洛克公司将此笔贴现款转给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仲翔控制的国内公司)账户1330000美元。
二、刑事诉讼经过
2014年6月,侦查机关以仲翔、梁勇涉嫌信用证诈骗、骗取金融票证罪、骗购外汇罪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参见《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40余起犯罪事实中包括上述2项犯罪事实。然而,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仅起诉了三个罪名中较轻的一个罪名即骗取金融票证罪,且起诉的也是其中被骗金额最小的三起犯罪事实,合计金额361万元美元。此外,公安机关一同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梁勇,未被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梁勇仍处于羁押当中。【参见《起诉书》】
在上述案件基本情况中,仲翔、梁勇以黄煜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三次申请进口信用证并骗得共计380.53万美元的事实,与现在起诉到法院的犯罪事实相比,其作案手段相同(伪造单证)、后果更为严重(数额更大)、证据更为充分(起诉到法院的事实没有提供被告人伪造的单据,而黄煜提供担保的这起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伪造的单证),然而鹿城区检察院却不予追诉,被害人东基公司也遭遇黄煜相同的情况。
试析财务欺诈的防范与治理 第7篇
关键词:财务欺诈,防范,控制,治理
1财务欺诈的概念与特征
1.1财务欺诈的概念
财务欺诈主要是指某一个体或者企业在进行相关的财务活动时, 一些与之相关的责任人为了获取丰厚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在国际上欺诈的概念也很清晰, 在国外的定义主要是指公司在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当中, 欺诈人员的故意行为, 或者是公司内部人员虚报导致出现误导性的财务报告, 对合理预期的报告使用人产生的实质上的影响的行为。
1.2财务欺诈的特征
财务欺诈之所以被人们利用, 是因为它在人们铤而走险之后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 而且它特有的性质也体现了人们热衷于它的原因。财务欺诈的主要特征是指它的主体部分是企业的管理层面人员, 客体是企业的会计数据, 由于财务欺诈不会随便改动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 它只是利用会计来增加虚拟的企业投资, 真假参杂, 利用这种形式来误导投资者。此外, 欺诈者们还通过降低会计信息等方式来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误导, 隐蔽地调节公司的收益, 让投资者表面上看公司的盈利支出是平衡的, 这些情况都属于欺诈。
2财务欺诈的成因
2.1环境因素的影响
2.1.1我国的上市公司众多, 但是公司产权制度不明确, 结构不完整
在这些上市公司的相关治理结构中, 行政色彩占据了多数上市公司, 而且其行政的权力和机制基本上控制了整个企业的股票发行以及上市公司的整体运作。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偏差太大, 有些股东的股份几乎可以用没有来形容, 大部分股份都集中在了少数的股东手里, 也就是说这些股东掌握了企业的董事会, 他们可以凭借持有的股份直接从企业中获取详细的企业信息。而那些中小股东由于自身占有的股份与那些大股东相比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 所以他们所处的地位是很尴尬的, 既不能让公司作出什么决定, 也不能了解企业的详细信息, 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获取相关的信息来监督经理层。所以说任何一个企业, 大股东和管理层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掌控者, 掌握着企业大量的财务信息, 可以随时调动企业的相关资金, 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发展公司, 这样财务报告作为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标准时就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而且也不合理, 因为, 公司的实权掌握在大股东的手里。因此这种自我评价的体系成为了大多数上市公司作假的保护屏障。
2.1.2信息不吻合、合作契约不完善引起的违规性失真
在现阶段企业股权和经理层这两种权利分离的情况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是不同的, 所以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就会出现较多的利益冲突, 比如说企业的经营者会出于自身的考虑, 要将企业的利益进行最大化处理, 因此经常会通过暗示要求会计人员粉饰会计报表, 公司的会计人员也会直接受雇于企业的经营者, 并不属于股东的下属, 所以会计就会采取粉饰会计报表的方法来为股东们提供虚假的信息。
2.1.3企业内部控制力度不足
这也是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而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的会计控制和内部的管理控制两种, 内部的会计控制可以通过对会计以及其他业务处理程序的控制, 能够有效地减少会计作弊现象的出现, 确保了会计以及其他企业内部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虽然理论上是这样, 但是实际上有很多的已经上市的公司, 其内部的控制机制还很不完善, 很多的企业中, 会计人员负责的工作很多, 既要负责给企业提供信息, 还要担任内部审计工作, 这样的话, 两个班子的成员都混在了一起, 不仅显得混杂, 而且还不好管理, 最终使得内部的控制形同虚设。再就是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没有一个独立的状态, 如果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之间不能保持独立, 所有的职位和工薪都是经营者决定的, 因此也就无法负担起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2.1.4企业外部监督控制力度不够
在公司的审计监督方面,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各项领域的监督管理都要做好做完善, 现阶段来说还是有点困难, 这也就导致我国的会计师管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漏洞,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很轻, 这也就间接地纵容了会计师的违法犯罪, 因为他们在巨大的金钱利益面前忽视了法律的存在, 反正惩罚的也轻, 这些违法的会计师也就不在乎了, 最终导致他们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相互串通, 进而降低了会计师对企业的有效性。另外, 不仅仅是公司内部的问题, 在外部各个监管部门也各自为政, 对一些好的地区重复监督,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督的整体质量, 同时, 企业的审计实际委托人是企业的管理当局, 这就使得委托人与被审计的人员是一体的, 最终的结果就是审计机构很难保持独立性。
2.2心理方面的因素
2.2.1冒险心理
人们发自内心地对物质财富的欲望以及对富裕生活的向往, 再就是想风光一下的这种心理, 使得人们逐渐对财务欺诈起了兴趣。造假者明明知道想要通过造假来获取利润是违法的行为, 而且还要避免多方的监督和检查, 危险性非常大, 但是人们在真正巨大的利益面前是无所畏惧的, 因此他们选择了违法, 选择了冒险, 一旦成功将会获得巨大的财富。
2.2.2侥幸心理
财务欺诈人员认为在现今社会, 造假的人很多, 抓到的没有几个, 所以他们就更加大胆地进行财务欺诈。此外就是造假者身边有很多人已经通过造假获取了巨大的利润, 于是这些人的心中逐渐地就产生了侥幸心理, 认为去造假进行财务欺诈的话也不会被抓到的, 于是就有越来越多的人去对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财务欺诈。
2.2.3合理心理
有些造假者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去造假, 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或者是为了提高企业的业绩而去造假, 就是这样一群人的这种心理使得我国大多数的企业都出现了以企业的小集体利益为重, 忽视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这也造成了多数的会计人员大量造假, 因为他们已经通过了上层领导的允许, 所以造假的时候也是认为这是在完成工作, 而不是在违法犯罪。
3防范财务欺诈的对策
3.1逐渐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明确产权制度
在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时, 要先考虑调整股权结构, 我国的多数上市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国有股东实际上缺位, 而股权又过于集中, 所以我们要及时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改变这种现状, 逐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还要相应地完善公司的产权制度, 只有将产权制度加以完善, 才能使股东这一方面所获得的利益最优。
3.2加强企业监管机构的管理
企业的监管源于对企业的发展负责, 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证监会的位置, 证监会的存在是成为证市场的监管者, 而不是市场的所有者, 证监会并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 也不是股份方的代表, 把证监会定在这样一个位置可以较好地避开嫌疑, 使证监会保持了自身的独立性, 这时的证监会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它的职能。此外, 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不是很完善, 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从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舞弊现象来看, 大多数的注册会计师都缺乏其独立性, 导致出现很多的会计师与公司进行造假, 这也是多起财务欺诈的主要特征。
3.3内部监控机制要不断完善健全
对于企业而言, 建立审计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都要由独立的非董事来组成,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串通企业的情况, 此外, 还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提报表进行独立的审计审查, 主要审查的是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还要设立企业内部的相应审计机构, 这样可以适当地减少犯错的程度, 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能够降低财务造假的几率。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还能够起到事前监控的作用。
3.4加大惩处力度, 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对于企业层面的相关法律来说, 应该建立相应的联合审计制度, 这些制度表现在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财务舞弊方面具备较强的优势, 但是国家的审计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不会全部都集中于某一个地区, 国家也需要统筹兼顾, 再加上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些民间审计组织的法定业务。所以, 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运用自身特有的主导地位, 真实有效地实行审计实施策略, 既要发挥在财务报告舞弊审计中的主导作用, 也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要加大对财务欺诈的处罚, 一般在企业中较为常见的处罚就是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会有刑事处罚, 这些处罚也可以遏制财务欺诈的发展。
3.5加强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我国的诚信环境已经受到了污染, 就目前来看, 短时间内还很难扭转过来, 但是我们仍然要积极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这是在根本上提高人们的素质。在企业的招聘中, 我们要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而且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因为这样的人很少有出现与企业领导层串通进行财务欺诈的行为, 也就是说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如果提高, 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造假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谭劲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经济学参考[J].会计研究, 2000, (02) :87-88.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第8篇
(一)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不同单据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即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要从单据表面上看,已经完全做到一致,银行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一凭“单证相符”付款的特点,同样存在着漏洞。 如果卖方向银行提交的议付单据表面上和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但是单据本身却并非据实而来,一旦银行凭单付款,买方则可能提不到货物或者不能按时提货或者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 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二)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伪造信开信用证或盗用、借用银行密押伪造电开信用证骗取卖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甚至直接骗取卖方货物。
(三)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行开立信用证。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 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 很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这样,银行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四)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
卖方无法在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船,而要求承运人配合,修改提单日期,将提单日期倒签;或者根本没有发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出具保函将不清洁提单转变为清洁提单。卖方用这些不符合正常贸易要求的提单和其它单据一起,到银行议付货款。一旦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会将货款给卖方。 银行不会审核实际货物是否已发出,提单是否真实。买方可能延迟收到货物,也有可能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甚至根本就收不到货物。
(五)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授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欺诈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1.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比如,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开证行委托人的指示后生效。
2.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接收货物的意愿作为付款的条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例如规定货物的检验报告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规定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给进口商。
4.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例如货物待收到卖方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
5.要求卖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
上述条款或类似的条款,都使信用证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或开证行手中。一旦卖方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陷阱,将有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生产的货物无法出运、货款无法议付等各种风险,银行也有可能因软条款遭到损失。
三、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买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对买方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支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物,或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1.在选择贸易伙伴时,要提前做好资信调查。通过了解卖方资信,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诚实守信。
2.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对买方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有利。买方自己选择船公司,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卖方勾结出具假提单而不发货或者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自己选择银行、保险公司等可以减少卖方和这些机构勾结、损害买方利益的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
3.验货与监装。货物装运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第三方或买方自己对货物进行监装。
4.信用证条款明确,对单据提出严格要求。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信用证中对议付单据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提交不符合合同但是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二)卖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卖方可能遇到的信用证欺诈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或者为对方特制的货物,对方不给发货通知。
1.卖方要对买方提前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购买能力和诚信度。
2.谨慎签订购销合同。不能为了留住订单和客户而丧失原则和风险意识。对于对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应提高警惕。
3.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全面审核,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条款与合同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中有与合同不符点,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并确保买方给予正确的修改。在制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避免因单据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制作单据时,力争做到包括标点符号、大小写都完全一致,让买方和银行无法挑剔。
4.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软条款通常是买方有意为之,所以卖方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否则,卖方和开证行就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三)银行的防范措施
1.调查交易双方的资信。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收到买方的开证申请后,最好对买方及其商业伙伴做一个调查,以确保他们双方是真实的贸易关系,诚信且有履约能力,而不会是双方勾结对银行进行诈骗。
2.通知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核对签字和密押,确保信用证的真实。另外,要协助卖方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避免对卖方和银行有风险的软条款。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到的银行的资信也很重要。如果选择不当,银行和商家也有可能有风险。比如,开证行倒闭,无法付款、 开证行和卖家勾结,不支付货款等,这都会给卖方和议付行带来损失。
正是因为信用证结算的可信度高,商人有可能对其中的风险重视不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国际商会为了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交易,在UCP600中做了一些重大的变革,但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仍存在不足。对于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参与者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把遭受信用证诈骗的风险降到最低。
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欺诈防范 第9篇
1 企业财务欺诈的主要手段
近几年, 企业进行财务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 甚至于对有些企业按照正常审计程序都难以发现其欺诈行为。纵观不同的财务欺诈丑闻, 笔者认为其欺诈手段主要有两类:
1.1“真账假做”
“真账假做”主要指的是经济业务真实发生, 但企业在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造假导致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失真, 其依托的具体手段主要包括:
1.1.1 使用不当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
(1) 虚增资产, 隐藏负债, 进而虚增所有者权益。由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会计要素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为了能够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传递企业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信息, 部分企业在已有的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使用不恰当的确认方法其进行确认以达到粉饰财务信息的目的。如将一些已经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经济资源长期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虚增资产净值;对到期的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对一些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未将其正确地列示在流动负债项目下等。
(2) 虚增收入, 虚减费用, 进而扩大利润。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要素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及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为了给企业的利润披上华丽的外衣, 部分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和费用进行错误甚至是虚假的确认和计量。如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退回、售后回购等交易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在确认劳务收入时未与完成的工作量相联系而任意选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任意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将计提折旧的方法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改为年限平均法以减少当期费用, 增加利润;将费用化的利息资本化等。
1.1.2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初衷是为了优化资源的配置,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关联交易所形成的转移定价原本也只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有些企业却将关联交易作为其进行财务欺诈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利用关联购销、关联企业间资产的置换、转让或出售、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关联企业间相互承担的债务或费用等来掩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面目。
1.2“假账真做”
“假账真做”指的是企业虚构经济业务但却按照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这一捏造的交易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常见做法包括:
(1) 虚构销售业务, 人为增加本期销售收入,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再以购货方退货的名义冲减前期确认的销售收入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甚至自行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 将积压的库存商品虚列为销售, 授意财务部门凭空填制收款凭证, 以制造出供不应求的的“繁华景象”。
(2) 虚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办公费等支出, 以增加当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虚减利润, 偷逃税款。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甚至将不能列支的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办公费等采用虚假发票将其偷换成原材料和运杂费支出, 然后再填制虚假的入库和出库凭证以掩盖真相。
(3) 虚列职工人数, 特别是兼职员工, 以增加当期的劳务成本, 转移资金。有的企业为了套取现金, 采用冒用签名、涂改内容的手段来增加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
2 企业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
2.1 外部原因
2.1.1 法律因素
(1)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则和指南。对于任何一个要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 会计准则都是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 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与其他法规相比, 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特殊性, 它既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又赋予企业在进行会计实务处理时的自由选择权, 虽然这种选择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但也为企业操纵利润,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提供了一个“真空地带”。
(2) 相关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有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的法规可操作性越来越弱, 有的法规甚至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等, 这些现状都使得企业财务欺诈有空可钻。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以及执行不到位大大降低了企业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 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财务欺诈的频繁发生。
2.1.2 监管因素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信息所进行的监管是一个“多头监管”的局面, 财政、审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都是监管主体, 这些监管主体按照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分各自的监管范围, 这其中有交叉, 有空白, 加之各监管主体又依循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 这就必然为企业财务欺诈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空隙。
2.2 内部原因
2.2.1 心理及道德因素
利益驱动是财务欺诈的内在诱因, 加之我国目前对财务欺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的现状促使了造假企业和个人心存侥幸, 特别是许多造假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是企业管理层集体决定的、不是只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造假行为就是合理的。在这样一些心理因素的驱使下, 加上自我道德约束不足使得财务欺诈的丑剧不断上演。
2.2.2 内部控制不力
企业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而内部会计控制又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门槛, 它通过对会计处理程序的控制和规范来减少会计舞弊现象的发生,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实际中有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并不健全, 经济业务的经办和审批权限和职责不明确;企业筹资、投资及资金运营等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没有相互的制约性和监督性;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及组织程序的选择随意性;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不规范;会计机构既财务信息的输出部门又是企业内部审计门等现象使得内部控制机制无法发挥其基本作用。
3 企业财务欺诈的防范
3.1 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制度
3.1.1 完善会计准则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一方面要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另一方面更应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 在进行会计实务处理时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灵活性的同时适当减少企业会计选择的余地, 特别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明确、规范、易操作, 以减少粉饰财务信息的可能性。
3.1.2 加强审计
审计是第三方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过程, 审计的目的就是监督、鉴证和评价受托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并通过审计反映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资料的可信性。在审计的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计原则。首先, 选派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在进行审计评价时, 应关注证据的真实性, 从实际出发, 做出科学地判断;再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审计人员要不畏权势, 认真履行职责, 彻底揭露问题。
3.2 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防范财务欺诈问题上, 不应将监管的重担加在某一个监管主体肩上, 也不能划分成多头监管, 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体系中将投资人和发行人确定为参与者、将证券公司等确定为服务者、将证券交易所定位为市场组织者、将证监会等机构确定为监管者。以此形成既相互制约又和谐发展的组织体系, 这样方能在发展中逐步遏制企业财务欺诈。
3.3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制度应做好以几方面工作:塑造企业文化并帮助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价机制, 使得企业能够在各种变化的市场条件下, 面临各种风险时都找出有效的应对方法;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提高信息对称度。
3.4 加大对企业财务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杜绝企业财务欺诈行为, 应提高企业进行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 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完善财务欺诈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增加和加强对财务欺诈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使财务欺诈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2) 建立经营者的民事赔偿制度, 在有关法规中规定财务造假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让财务欺诈的操纵者不仅要遭受行政处罚, 还要让其付出巨额的经济代价, 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5 加强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
在相同的经济环境下, 并不是所有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都会选择采用财务欺诈来度过难关,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为人的道德水平不同, 所导致的结果也就不同。在诚信环境遭到污染的今天, 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建立起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体系, 增强道德约束力, 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会环境。因为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 它不需要人监督, 成本非常低, 而且道德是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 效率又非常高, 所以道德教育是遏制财务欺诈的一把利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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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欺诈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第10篇
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时间较短, 管理上还缺乏经验, 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存在漏洞, 造成保险欺诈案件迅速提升;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赔偿中, 至少有30%涉嫌保险欺诈。所以保险欺诈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的含义
保险欺诈主要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故意违背诚实原则, 隐瞒真实情况, 以虚构保险标的, 编造表现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来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欺诈还有保险人或者第三人的欺诈, 涉及到保险人的欺诈主要是虚假赔款等;涉及到第三人的主要是冒充保单的所有人进行索赔等。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事件的真实情况隐瞒不报, 使保险人在错误的意识下承保, 而后等待时机骗取保险金, 比如已经办好住院手续而后再投保疾病保险。
(二) 不具有投保利益投保,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合同;或者是保险金额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私自篡改保险金额。
(三) 故意制造损失或者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
有的企业亏损严重, 为获得不法利益故意高额投保, 在保险期间故意纵火烧毁财产或者在雨季有意将商品浸湿寻求索赔。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故意将被保险人杀害谋取保险金。
(四) 故意将损失程度扩大,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的抢救货物减少损失, 反而故意将货物破坏的范围扩大, 企图骗取更大的保险金额。有的投保者投的健康险, 在住院经过治疗后, 身体已经达到离院的条件, 但是患者仍然以各种理由不肯出院等。
(五)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捏造保险事故。
(六) 伪造或者编造事故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证据, 有的甚至唆使第三人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的欺诈表现形式具体分为两种
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 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或超额承保, 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 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的职务人员, 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有意编造根本出现过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有的职务人员与受益人、被保险人同谋对合同档案中的材料进行涂改, 使它符合保险事故的赔偿条件, 所得的赔偿金由双方私分掉。
三、保险欺诈的责任认定
(一) 《保险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
1.在被保险人谎称出现保险事故, 并要求赔偿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退还保费。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证金或者赔付责任;在特殊的情况下保险费不予退还。
3.如果资料涉及伪造和编造的, 不遵守客观事实, 肆意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公司对于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证金责任。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二) 《保险法》第176条对保险欺诈的行政责任进行规定。
(三) 《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定。
四、针对我国保险业现状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 加强法制宣传, 增强保险的法制观念
提高自身素质广泛的学习与宣传《刑法》《保险法》, 利用媒体的多种渠道对反欺诈行为进行宣传, 选择比较适合普法教育的典型保险欺诈案例进行曝光, 使人们认识到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们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自觉履行保险合同,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 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承包审核制度。
2.严格执行理赔制度。
(1) 查勘定损能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关键性证据, 所以这项工作要严格、认真、准确的收集证据, 最好坚持2人查勘定损。
(2) 赔案复核制度要坚持, 对所掌握的证据与材料要认真、科学的审核, 及时发现可疑之处, 提出相关性问题。
(3) 领导在审批时, 要严格认真, 不能麻痹大意, 严把理赔质量这一关。
3.对保险欺诈案件的特点与类别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机动车类的保险欺诈在所有欺诈案件中占90%左右, 所以防范机动车欺诈是工作的重点, 必须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
4.把保险赔案向社会和公司内部进行公告, 施行内部与外部监督的结合, 增强理赔的透明度。把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或者在指定地点设立举报箱, 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三) 加强内外部联系, 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为实现全方位的反欺诈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该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信息纽带作用, 把各公司的被欺诈案件的材料和有存疑的赔案材料充分收集起来建立一个综合性比较高的保险欺诈数据库, 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另外还要建立跨国保险同盟, 共同防御国际欺诈。
(四)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增强保险人员的法纪观念、政治理论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保险人员要养成爱岗敬业, 格尽职守的职业素质, 这是防范保险欺诈的根本保证。另外保险人员要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多参加业务培训, 严把承保质量关, 也是防范保险诈骗的又一道屏障。
五、结束语
保险欺诈现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保险欺诈不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而且对个人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加强反欺诈需要我们树立反欺诈的理念, 全民与欺诈行为作斗争, 加强有功者奖励制度, 逐步引导国民走向反欺诈道路。另外还要多向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学习, 完善法律制度, 学习先进的反欺诈经验, 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摘要:随着社会对保险业务和保险产品需求量的不断提高, 保险业在我国已经迅速崛起, 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朝阳性产业, 但是以欺诈为手段骗取赔款的事件严重影响了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责任认定, 并针对防范保险欺诈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表现形式,责任认定,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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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11篇
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张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类欺诈风险在整体信用卡经营风险中已成为最大威胁,特别是虚假申请等往往令发卡银行防不胜防。结合作者多年信用卡业务从业经验,本文对各类信用卡业务欺诈风险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欺诈交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张和竞争的日趋激烈,近期全国各地有关信用卡方面的投诉、纠纷、案件频发,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滑坡的大形势下,信用卡业务风险处于多发、高发期。目前,各类欺诈风险在整体信用卡经营风险中已成为最大威胁,特别是虚假申请等往往令发卡银行防不胜防。可以说,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总体来说,欺诈交易可分为虚假申请、未达卡、账户盗用、商户欺诈、失窃卡、伪卡、持卡人欺诈七种类型。
一、虚假申请
指使用虚假身份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获取银行卡进行交易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性行为。当发卡行证实该卡项下有交易发生,而持卡人申明从未申领过银行卡的情况或发卡行证实持卡人提交的信息被伪造即被认定为虚假申请。
防范虚假申请的做法:
1.银行应要求推广员工亲核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资料原件及签名,以确保申请人身份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柜面受理的申请件一般风险较大,受理人员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并同申请人进行照片比对,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真实,并亲核申请资料原件后方可受理。
3.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行内自建黑名单系统等内外部系统资源,严格申请资料审查,并杜绝欺诈者多次提交虚假申请。
4.加强在征信审核环节对虚假申请的鉴别。对出现信息明显错误、个人信息资料有误或前后不一致、征信核实过程异常、身份或资料虚假等情况的,应重点审查,确定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
5.加强交易监控。对虚假申请成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典型表现,如开卡后立刻进行大额消费、频繁发生套现交易、发卡后不久便所有联系方式均无效等,应尽早进行分析核查,及时采取关卡操作、维护黑名单等措施。
6.发现同一单位或同一发卡期的多个申请人有相同的可疑用卡、还款行为,或逾期客户称从未办过卡等疑似假冒申请的,应及时对申请受理、征信审核、客户坐席服务等环节进行核查了解,及时采取关卡操作、维护黑名单、上门调查、委外及公安处理等措施。
二、未达卡
是指持卡人提交没有收到银行卡或申明未开卡(卡启用),而该卡项下发生交易,即被认定为未达卡欺诈交易。
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
1.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通常情况下,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卡片、密码函基本都是采取统一外包邮寄的方式。对个别需要自取卡片及密码函的,应要求本人领卡;对非本人领卡的,需查验、登记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加强信用卡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应要求客服坐席人员在电话开卡环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遇有人在旁提示、应答不畅通、信息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不允许将卡片进行激活,并要求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柜面进行激活。
三、账户盗用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以达到欺诈目的。
为防范此类风险,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
四、收单业务商户欺诈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
为防范该类风险,首先应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增加或变更营业内容,是否存在移机行为,有无接入可疑装置等。其次要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注意分析比较特约商户的交易频率及其变化。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五、失窃卡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性交易。发卡行在接到持卡人提交的挂失申请书、银行卡被盗的申明或电话挂失正式生效后,该卡项下发生的交易即认定为失窃卡欺诈交易。
为避免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六、伪卡
指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持卡人声明一直持有银行卡,否认进行过该卡号项下的交易或发卡机构证实从未发行的卡号账户有交易发生,即认定为伪卡欺诈。
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七、持卡人欺诈
指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
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参考文献:
[1]陈雷:国际信用卡欺诈与预防[J].中国信用卡,2004,(6):43-47.
审计访谈在财务欺诈防范中的应用 第12篇
一、国内外审计准则对审计访谈的规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 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特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例, 以及最近的“麦道夫骗局”, 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为了恢复资本市场的信心, 让投资者重新建立对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信任, 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 继AICPA于2002年10月发布了舞弊审计新准则SAS 99《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后,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FAC) 下属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 (IAASB) 也修订、发表了多项准则, 在颁布了一系列要求审计师更深入考虑舞弊风险的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之后, 又于2004年2月份发布了ISA 240《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舞弊的责任》, 试图建立较为权威的反舞弊标准和体系。
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实施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但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舞弊案例的不断出现, 旧准则的实施效果显然并不理想。ISA240和SAS 99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了极佳的借鉴对象。
ISA 240强调充分利用审计访谈获得各种信息探清舞弊风险所在。要求审计师在询问企业内部人员时应注意在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中寻找询问对象。由于高管人员通常更有机会进行舞弊, 因此审计师不能光听高管人员的一面之词, 应通过和内审部门、营销部门、处理复杂或异常交易的员工、首席道德官 (chief ethics officer) 等各方面的沟通, 获取有关舞弊的存在和可能存在的信息, 特别是同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 往往能获取有关舞弊的重大线索。ISA240要求审计师注重利用企业外部信息源, 比如询问被审计单位聘用的外部律师和估价师;复核证券分析师、银行、评级机构等外部信息源所提供的信息等等。
SAS 99要求审计师对员工进行访谈时询问如下问题:管理层是否有预防、阻止和发现欺诈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设计?管理层是否同董事会的查账委员会讨论其内部控制系统如何用以预防、阻止和发现欺诈?管理层是否理解其商业行为欺诈风险的细节?管理层是否监控企业内部欺诈风险相关的特定组成部分或部门?管理层是否知道或怀疑有欺诈存在?
除了对管理层的调查, SAS 99也要求审计师询问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职员关于他们对公司欺诈风险的看法。SAS 99明确地要求公司其他成员也应被问及欺诈风险。
同样, SAS 99也建议审计师询问具有不同层次权力的人员、内部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了解欺诈风险的人员。因为企业员工常常熟知特定的欺诈风险会出现于何处, 审计师应了解员工关于欺诈风险的看法。并且, 审计师应注意来自不同访谈者信息中的差别。从管理者和其他成员访谈中发现的不寻常的情形往往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二、效果良好的访谈必备技巧
对管理者和其他成员的以实况调查的形式进行访谈, 对获得识别基于欺诈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有很好的效果。
(一) 进行必要的访谈培训
必须培训审计人员进行有效的基于实况调查目的的访谈。只有通过培训和练习才能使审计人员精通这项审计工具的使用。一般来说, 对一个审计生手, 3-5天的培训课程是必要的。然后, 进行的访谈越多, 或通过对有经验的访谈者进行观察, 就能做得越好。室内培训和在职锻炼相结合通常是较好的途径。
(二) 注意访谈与审问的区别
审计人员应正确理解访谈与审问之间的不同。典型的审计访谈是在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进行的问题回答模式讨论, 其目的是了解新的事实或确认已经获取的信息;审问在很多方面双方是对立的。在访谈中, 被访问者通常是协助访问者确定事实的合作伙伴;而审问活动只是在发现欺诈嫌疑时才会发生。访谈者的任务只是劝说对方承认他不想泄露的事实, 审计人员在访谈中需要的是把想法和讨论组织在一个合理的流程中的能力, 而审问人员还需要具备说服对方说出不利于其本人的事情的能力。
(三) 访谈者应和被访问者相匹配
能否和被访问者建立和谐的关系会较大程度上受访问者和被访问者的匹配情况影响。例如, 一般的审计员和一个执行总裁或首席财务官进行访谈就比和一个一般员工访谈建立和谐关系艰难得多。
(四) 访谈应在适当的环境中进行
一般访谈应在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进行。如果被访问者的工作场所不合适, 那么应在会议室进行。绝大多数人处于自己的工作环境中并且回答问题不用担心被人偷听到时, 会感到更加轻松。只有被访问者感到轻松和自在, 访谈才容易获得成功。
(五) 访谈问题的设计要合理
实况调查式的访谈其主要目的是搜集信息, 因而应主要使用开放式的问题。问题的组织应有利于激发被访问者主动提供信息。比如, “你们部门关于现金收入方面有哪些内部控制问题?”很可能会比非开放式的问题如“所有的日常现金收入都会存入银行吗?”获得更多的信息。审计访谈人员应做一个好听众, 不应打断被访问者对开放性问题的回答。每次访谈结束时的问题应非常具有开放性, 比如, “关于你们部门的运转你还有什么要谈的吗?”美国舞弊稽核师协会主席Joseph Well建议最后一个问题应是询问被访问者是否参与了任何一件针对公司的欺诈活动。提这个问题有助于一旦财务状况欺诈诉讼发生时提供证明文件。
审计师在对问题进行提问时, 仔细考虑问题的措辞是很重要的。谈吐要清晰, 同时建议要避免指责性或领导口吻的问题。比如, 可以问“你偷过公司的任何财物吗?”而不能问, “你以前偷过公司的财物, 是不是”。
(六) 控制好访谈进程
访谈应营造正式的气氛, 友好且没有威胁意味, 依照预定的计划, 最后获得一个有意义的结果。访谈应准备好对访谈目的的介绍和一系列的问题。这些准备能使得访谈显得正式、目的明确和富有效率。
在访谈的开始部分和被访问者建立和谐的关系对于进行坦率的讨论很有必要。问题的设计应从普通、概要的问题开始, 逐渐进行到细节问题, 这有助于访谈一开始就建立和谐的关系。在问题逐渐变得更加有针对性时, 通过观察被访问者举止的变化可发现哪些问题比较敏感。熟练的访谈者总是能在被访问者试图误导自己时发现蛛丝马迹。不过, 不实陈述并不总是标志着欺诈的存在, 也许是被访问者在掩盖隐私, 或者是因为其专业性的不足而导致。
(七) 辨别和分析虚假陈述
在审计访谈中做虚假陈述, 绝大多数人会感到紧张。当作出一个虚假陈述时, 被访问者会在语言上或肢体动作上或者两方面表现出紧张情绪。这种表现可能比较微妙, 比如声调的变化, 也可能比较明显, 比如突然的脸色变化。熟练的审计访谈人员应能认识到这些变化并对其潜在意义有深入的了解。
三、基于欺诈类型确定访谈对象
SAS 99第6节中规定, 要识别两种类型的欺诈, 审计人员应了解“因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错报和因资产挪用而引起的错报。”因此, 调查应针对财务报告相关人员以及那些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资产的人。
因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知识或涉嫌欺诈行为, 应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进行仔细访谈。这些高管们的权力, 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因此最有可能实施和掩饰欺诈行为。他们的行政助理可能会怀疑或知道欺诈活动, 也应该进行访谈。
若要获取欺诈性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错报的信息, 以下的人员应进行访谈:管理者;全体参与财务报告编制人员;销售副总裁和其相关下属。财务报表舞弊通常是虚报销售收入。公司销售副总裁和销售人员很可能在某种压力下因个人或公司的原因而歪曲销售交易。据SAS 99第41段规定, “审计师通常应推定有基于收入确认欺诈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调查因资产挪用而引起的财务报告欺诈的可能性时, 应进行与管理现金的员工的访谈。应询问存货管理员, 他们熟知正确的存货控制流程, 而且了解任何对存货不适当的处理。有关购进的员工, 他们熟悉回扣、虚构的供应商以及类似的手法。其他类似的能接触到公司重大财产的员工也应进行访谈。
要合理确定不同对象的访谈顺序。高级管理人员所处地位最有机会实施欺诈, 而低层员工往往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审计师首先要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然后按管理权力层次依次进行。如果企业执行总裁被告知并赞同使用实况调查访谈, 他的认可态度就会传递给下级, 他们也就会更愿意进行合作。
审计人员当然不希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误解审计访谈的目的。所以, 访谈约函应表明审计小组将使用实况调查采访, 以帮助确定因欺诈形成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访谈记录
在进行访谈时, 应记录笔记。要保持一致的记录模式, 不管是记很多, 还是记很少, 这种风格应在整个访谈过程中保持, 因为改变记笔记的风格可能会影响受访者的答案。不要因为记录而造成被访问人注意力的转移, 并且不能因为记录而中断访谈流程。访谈一结束, 审计访谈人应立即写一份备忘录记录该过程。访谈应做手写笔记, 以备在以后或有的诉讼中作为正式备忘录。
如果不是非常必要, 尽量避免对访谈进行录音。因为录音会造成一种紧张的效果, 受访人就会倾向于更加慎言, 不利于收集信息。
五、在审计中使用访谈成果
所有的访谈完成后, 审计项目经理应阅读所有的访谈备忘录, 从中寻找出主要线索。如果采访结果表明, 缺乏内部控制, 或内部控制失效, 或存在潜在的欺诈活动, 或其他因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风险, 应在确定的领域扩大审计程序。
摘要:财务欺诈作为舞弊的主要形式, 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巨大的危害。审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 以合理确定会计报表是否存在由财务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基于日益重要的揭露欺诈的需要, 审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时, 应更加重视访谈这一审计工具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审计访谈,财务欺诈,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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