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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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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精选8篇)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1篇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摘要:本文是关于大学生中有关青少年权益问题,研究如何做好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和教育工作。

关键词:大学生 青少年权益维护 青少年权益的教育

大学生正处于一个懵懂的时期,叛逆心理和成熟的心智开始中和,这是绝大多数青少年必须面对的一个时期,我想此刻唯有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为此,从管理制度、救济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并且为广大的青少年学子引导正确的航标。当代大学生的和法权益保护是时代发展的主题,所以我们更应该好好的发展自己。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法治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一、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有关青少年权益的分类

1.在校青少年方面。调查显示,他们权利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和校园。因此建议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教会他们正确处理与老师、父母、朋辈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纵容恶势力,同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与途径。2.社区普通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权益等受侵害比较突出。建议以社区为依托,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定期举行普法宣传,开设法律咨询点,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保证其基本权益,关心他们的就业状况。保证其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使其有较强维权意识;同时也帮助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把握自己,提高自控能力。

3.社区边缘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行为远离主流社会,在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行主流社会均有不同甚至截然相悖。他们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已经出现偏差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既要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规范其行为,预防犯罪,还要关注其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将他们重新纳人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大学中的青少年权益

团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高校的青年大学生是青年群体的精英和先锋,他们思想活跃、素质全面、权利和法治意识强烈。代表和维护好青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大学生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是当前高校共青团组织履行好其基本职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抓手。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不论是在假期还是在平时,都有不少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做兼职工作。一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还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一时间,大学校园里出现了“兼职热”,校园广告栏贴满了各色各样的兼职信息。但是,伴随着大学生对兼职岗位的需求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黑中介”、“黑单位”让人防不胜防。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明显突出。面对这么多的陷阱,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我们大学生都是怎样处理的呢?网上有一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7%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21%的学生选择求助家长学校,3%的学生选择暴力解决,而只有9%的大学生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确实应该思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们作为大学生自己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认为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不管别人做的怎样,我们首先应该从自己做起,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大学生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加强法律意识,这是有效保障和维护权益不受损害最根本的方法。法律基础课是在校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大学生同时还可以通过自学,接受法律教育等形式积累法律知识;我们还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积极提高自身的用法能力,这是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治法治的目的所在,也是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一种素质,一种本领,一种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好法律这个武器。

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育工作

(一)青少年权益教育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在总体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一代成长环境条件在许多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着的。青少年问题集中反映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的增加。青少年犯罪与吸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世界三大公害。21世纪的青少年面临着更多、更新的机遇与挑战,也为青少年保护工作、青少年犯罪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目前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中所面临的包括以上五大问题在内的各种挑战,实际也是对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所提出的严峻挑战。放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面对挑战,做好我们的工作,以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良的社会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非常巨大,新形势下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面临着全方位的严峻挑战,除了历史上存在的种种因素的挑战外,带有时代性特点的挑战,主要是: 1.独生子女的挑战

就世界范围而言,独生子女的大量增加是近代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大约在1910年德国等欧洲国家开始推行所谓的“产儿限制”政策,这类似于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当初的目的是为了把子女的数量控制在1-2个,以便对这少数的子女给予更好的教育。后来,这一做法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不过,许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更多的原因是迫于人口爆炸的压力。20世纪70年代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与日俱增。目前许多城市幼儿园的幼儿中,独生子女年所占比例在90%以上。独生子女已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2.网络的挑战

从上一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到30年的时间中,因特网从最秘密的、等级制管理的、严格控制的技术,发展成为可能想象到的最开放的、多元的、没有控制的、没有政府管理的、无处不在的网络系统,差不多覆盖了整个地球。因特网的通信量正以每个月10%的速度增长,目前全世界因特网的用户数以亿计,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青少年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网民主体,来自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统计说,截至1999年,我国上网人数约为890万,2000年底突破2000万。网络(主要是指因特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3.毒品的挑战

毒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来自国际麻醉品管理局发表的一份文件指出:“毒品生产、毒品走私和吸毒,再加上伴随而来的暴力和贪污腐化继续危害所有国家公众的健康。”(转引自赵秉志主编:《现代世界毒品犯罪及其惩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我国深受毒品危害达200余年,鸦片祸国揭开了近现代屈辱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50年代初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面禁毒运动,毒品几乎在大陆绝迹,但是由于全球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畸形毒品消费市场的形成以及打击毒品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等原因,自70年代末开始,毒品犯罪与吸毒又死灰复燃且越燃越烈。目前我国在册吸毒人数已超过百万大关。如果按照国外犯罪学家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即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与实际吸毒人员的比例一般是1:8,那么,我国实际吸毒人员可能高达数百万。现时期毒品犯罪呈现出大案要案骤增,有组织化、职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等特点。令人心悸的是青少年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吸毒者的主体。据统计,我国目前在册的吸毒者35岁以下的占85%。18岁以下吸毒青少年也在以比较快的速度增长。青少年吸毒贩毒发展势头很快,这与青少年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有关,例如,青少年富有好奇心、模仿性强等,很容易尝试毒品,并且容易在同龄人中相互感染和蔓延;再加上毒品犯罪中有一个新的动向,即贩毒集团和成年人吸毒贩毒者,常常是先“免费”向青少年提供毒品,等青少年上钩后,迫使上瘾后失去反抗能力的青少年为他们贩毒。由于我国的周边国家毒品种植、贩运等情况以及我国在控制毒品方面的现状,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青少年吸毒贩毒将会有继续呈增长态势。

(二)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教育工作

提高维权意识,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提升青少年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应该是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根本。维权工作的重点应以防范为主,让法律宣传与教育常态化。

学校是传授知识文明的专门组织,学校仍然是强化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的重要基地。应试教育导致学校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严重滞后,应在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关于权益知识的比重,有效推进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从而增强青少年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进一步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内容可以更全面,形式可以更丰富。模拟法庭、大型义务法律咨询、设立咨询室、开设热线电话都是可以利用的形式,还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现代传媒手段达到广泛宣传与教育的目的。

开展针对权益保护的青少年职前培训。受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部分青少年较早离校就业,为解决青少年离校就业等相关问题,建议开展青年职前综合培训,主要针对16~18岁离校青少年,目的是向他们提供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识别诈骗行为等青少年权益知识,领导才能、纪律和团队精神训练,求职和人际关系技巧,基本计算机应用技能,职业技能训练以及短期实习机会,以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权队伍。为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维权队伍。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公、检、法、团、妇参与,专兼职结合的维权队伍。要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部门法律权限;建立部门间工作调解机制,落实责权,解决青少年纠纷及事故;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切实保障维权队伍建设;建立畅通的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构建适合地方特点的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和监护制度,进一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减少青少年意外伤害,预防工作应为重点。意外伤害是我国青少年死亡和致残的重要因素。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逐步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资料:

[1]、群众2010.3 群众网

[2]、高中建 《中国青年研究》2006.9 [3]、唐思羽 《当代青年研究》2009.3 [4]、上海律师协会

[5]、代 曦

《 人民论坛 》(2011.5)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2篇

xx镇现有18周岁以下青少年有2700多人。我镇辖区内现有初中学校一所、小学一所,现有在校生210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67个,覆盖团员1375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落实职责,加强预防

我镇成立了由以纪委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派出所、司法所、中小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派出所干警到辖区内中小学校任法制副校长。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制定并下发关于做好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在全镇初步形成了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有效推动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镇共青团等部门及各学校始终把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自护能力。一是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在全镇形成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我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家庭教育关键环节。镇团委联合妇联、工会、新农校等部门,继续办好“流动式家长学校”,搞好家庭教育,不断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使家长学校真正成为社会、学校、家庭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关工委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载体,成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年初,结合“瑞雪计划”,开展家长培训班20余期,均收到了良好效果。4月下旬,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贺晓莉从青春期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科学摄取营养以及合理调节情绪等各个方面告诉同学们如何与父母、老师、同学沟通,怎样和异性交往,解答了学生的不少心理困惑,也让学生懂得了许多生理卫生和心理保健方面的知识。三是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4月份,与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联合,深入开展了“法制进校园”、“法制进课堂”活动,对全镇中小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5月份,开展了“感恩教育月”活动,引导学生学会感恩父母,尊敬师长,奉献社会,在实践活动中学会“知恩”,学会“报恩”。同时,培养未成年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我们积极组织青少年参与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发扬雷锋精神,树立“爱我家园”的观念,让他们成为模范小公民、护绿小园丁、清洁小天使、安全小卫士。继续开展“心向党、讲品德、见行动”活动。

三、注重服务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同时还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使家长以规范的言行影响和引导青少年,我镇以人口学校为阵地,对青少年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家长姓名、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子女姓名及出生年月等。通过登记可以确切摸清青少年的情况和底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二是掌握底数抓好服务。镇团委联合妇联、司法所等部门,对失足青少年、弱势群体、吸毒人员、在校学生、两劳解教人员进行模底统计、归类入册,对全镇青少年的状况做到了底数清楚。同时,结合帮教对象基本情况,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活动。三是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我镇着眼于人的素质提高,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为青少年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和谐。中学团委在学校内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和辩护,为青少年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村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目前我镇33个行政村村中均建有文化大院,投资建设的镇综合文化站、镇乡村少年宫、董兴文体广场、刘家文体广场、杨庙文体广场使用状况良好,为丰富全镇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暑假寒假期间,xx镇关工委联合镇团委邀请部分在校大学生志愿者在各个社区为青少年进行书画、作文、计算机操作、环保手工小制、英语等义务辅导。各个社区的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并有专人提供服务,为青少年的假期生活送上精彩的文化大餐。四是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我镇对全镇闲散青少年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闲散青少年“一人一档”制度,以便于全面掌握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同时,不断加大力度、创新形式,加强管理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三项制度,即谈话预警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完善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机制;通过法制宣传、公民道德教育、责任教育和社会发展实践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闲散青少年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组织和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帮教工作。

四、凝聚社会力量,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一是积极协调镇民政办做好孤、残、病困难儿童的社会救济工作,在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先安排孤、残、病儿童及困难儿童家庭户。二是组织开展“一帮一”助学活动,着重发挥园区企业关工委作用。2013年年以来,已有2家企业与8名贫困中小学生结成了长期救助关系。三是号召社会各界力量奉献爱心,扶贫帮困。2014年1月初,我镇从企业募捐到资金4万元,帮助贫困家庭孩子40名。

五、形成联动合力,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帮教网络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3篇

1.1 研究背景

在近几年世界男性平均身高排名中, 韩国排第18位, 平均身高1.74米;日本第29位, 平均身高1.707米;中国男性排名第32位, 1.697米。7岁到17岁的中国男孩平均身高比日本同龄男孩矮2.54厘米。中国青少年体质连续25年下降, 力量、速度、爆发力、耐力等身体素质全面下滑。现在学校近视眼、肥胖的孩子还在增加往上涨。

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水平, 又成为现时国家、社会、学校的首要任务、且迫切需要短, 时期内能有较大改观[1]。然而, 高考、升学、文化课学习的压力, 考试主课业的沉重负担, 休闲娱乐、生活必备的体育运动与身体锻炼, 在家庭生活中被排挤的没有生存之地, 中小学生的身体教育、健康理念的形成、健康生活习惯的形成等, 在社会舆论等的压力下, 似乎己成为学校教育的唯一责任。

校外体育活动是学生在学校以外或由校外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的体能性或休闲娱乐性体育活动, 它与课外体育锻炼相互联系和密切配合。体育教育, 仅仅依靠学校极为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不足以完成学校体育的目的和任务, 校外体育活动对学生的体育影响作用不可低估[2]。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必然会对我国体育教学改革提供硬件补充, 将拓宽体育教学的空间, 校内、校外的双翼联动, 将对体育教学改革和促进学生身心全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障[3]。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新乡市青少年课外体育锻炼行为现状的调查, 试图探讨阻碍新乡市青少年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 为提高新乡市青少年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也为区域青少年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做出努力, 以期为增强青少年终身体育锻炼意识提出积极性建议。

1.2.2 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 为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课外体育锻炼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也为新乡市有关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研究提供一定研究背景, 为有关部门制定干预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措施提供一定的研究依据和数据借鉴。

2. 研究对象和方法

2.1 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新乡市六所中学 (三所高中, 三所初中) 的1800名学生, 其中初一至高三每个年级每校各100份。

2.2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在调查问卷的编写过程中, 请教有关专家10余人, 做反复修改后, 就问卷的有效性进行一轮专家调查, 专家反馈结果, 问卷具有有效性。发放问卷1800份, 回收1698份, 回收率94.3%, 其中有效问卷1653份, 有效率97.1%, 使用再测法进行信度检验, 经计算两次测量的信度系数为r=0.86, P<0.01, 两次相关系复测信度较高, 并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频数、百分率、平均值等必要运算。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新乡市中学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总体现状描述与分析

3.1.1 新乡市中学生余暇时间活动内容研究

这里将将余暇时间的内涵定义为:每天除去学习、劳动、就餐、睡眠、交通的时间外, 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调查结果表明, 中学生由于学习负担过重, 在节假日存在学习时间过长, 余暇时间过短的情况。初高中学生余暇时间随年级升高而减少, 节假日学生活动内容呈多样性, 但以学习文化课为主, 体育活动还没有真正进入学生余暇生活。

3.1.1. 1 新乡市初中生的余暇活动时间内容研究 (多选)

从图1可以看出, 在初中生群体中, 余下时间中网络游戏占据了较大的比例, 而写作业排在第二, 可以看出初中生课业压力不是非常严重娱乐活动集中在网络游戏上, 而体育活动的比例占到38.8, 还不到半程, 显示出初中生的锻炼意识还有待提高, 因此, 将初中生从电脑旁带到运动场上成为了教育部门和家长们重要课题之一。

3.1.1. 2 新乡市高中生的余暇活动时间内容研究 (多选)

从图2可以看出, 高中生课业压力变大, 占据余暇时间主要为学习和上辅导班, 与此同时, 体育互动的比例也同时有所下降, 这也成为高中生年年体质下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不改革高考体制, 这一现状恐怕短时间内很难解决。

3.1.2 新乡市中学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认识态度与价值认同

从图3中可以看出, 有43.76%的青少年学生“很喜欢”体育锻炼, 也有32.15%的学生“比较喜欢”体育锻炼。然而, 有19.83%的学生对体育锻炼持折中态度, 这一群体应引起学校和社会的关注, 以提高他们对体育锻炼意义的认知。从某种意义上说, 喜欢体育的程度高, 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也相对较高, 在某种程度上是成正比的。

3.1.3 新乡市中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时间研究

从调查中可以发现, 初中生锻炼时间在2h-3h的学生比例要远大于高中生, 而高中生1h--2h学生比例要远大于初中生, 高中课业负担的加重, 造成了这一现象。

4. 结论与建议

4.1初中生较高中生课业压力小, 体育活动占闲暇时间的比例初中生比高中生大, 但基本属于个体或群体间的单独活动, 学校集体组织的活动或社会俱乐部的体育活动还没有全面的开展起来。

4.2 学生对体育活动的态度大多较为喜欢, 愿意付出行动去体验运动的乐趣。

4.3 与初中生相比, 高中生对体育活动所花费的时间要小于初中生, 原因在于课业压力大, 没有闲暇时间来户外锻炼。

参考文献

[1]引自刘海元.《2007中央7号文件内容介绍》讲稿之“二、中央7号文件的研制”.

[2]赵永峰.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现状的调查与研究[J].内蒙古体育科技, 2010.23 (1) .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4篇

一、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但由于多种原因,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青少年权益受侵害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受损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是赋予青少年的基本权。一般情况下,6岁至18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理应都是在校学生,并能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但实际情况与此形成较大偏差,小学没有毕业就打工,初中没毕业就回乡务农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有些未成年人初中和高中毕业后,部分人失去了继续深造的机会,一时又不能被安排就业,他们在失望情绪中走向社会,成为闲散人员,往往成为社会不安宁的因素。

2.人身权受侵害。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经验不足,识别能力低,自控能力差,青少年往往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不少人遭受迫害而久久未能得到解救或保护,如被拐骗到异地出卖,作为人质被非法禁拘,女青年遭罪犯奸淫等。

3.思想品德受毒害。黄色毒物坑害严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大量不健康的影视读物流入国内,由于文化市场混乱,黄色毒品污染相当严重,且呈流散量大、隐蔽性强的特点。打牌、赌博对青少年影响较大。有的学生由不识牌到会打牌,由变相赌博到参与成年人的赌博,几乎荒废学业,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社会不正之风的腐蚀,青少年常常感到在学校接受到的思想观念和社会上发生的不良现象相矛盾,从而陷入困惑乃至学会“跟着走”。

4.身体健康受危害。如被招收雇佣为童工,过早地肩负家庭重担,从事一些危险劳动等。

5.心灵人格受伤害。因家庭出身、条件、父母的地位、职业及男女性别等多方面因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残疾、流浪及被遗弃的未成年人受歧视。一是表现为他们在医疗、求学、就业等方面困难,所得的优惠政策少;二是在家庭、学校中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缺乏温暖。

二 、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法制教育不深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不够深入,青少年相应保护条例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局限性,实施过程中也大打折扣。

2.青少年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不力。青少年权益除了需要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规作为保障外,还需要过硬的政策措施作为配套,否则,维护青少年权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家庭教育存在诸多不足;父母或监护人本身缺少较高的文化素养,缺乏进行良好家庭教育的能力;父母或监护人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庭破裂,父母离异,使孩子们失去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甚至心灵受到严重创伤;父母或监护人不健康的思想和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对孩子的一种无意引诱和唆使。

4.学校教育存在的缺陷。思想政治教育在一些学校和教师心目中位置不高。重智轻德,强调升学率,使学生缺乏全面锻炼和发展;思政工作中,容易出现姑息迁就和简单粗暴等不良倾向;少数教师工作不适应,出现工作方法简单生硬、孤立歧视学生、停课、体罚等现象;个别教师品德不良,行为不端,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5.社会环境不尽如人意。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文艺作品过少;青少年活动场所贫乏;人员力量投入不够,缺乏专门的青少年社会教育研究机构;部分社会成员责任感不强,只会发出感叹,很少尽力着手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倾听呼声,反映诉求,积极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

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领域很广,涉及到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与方面。共青团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大致分为6个方面。

(1)进行困难救助。

困难青少年是维权需求最迫切的群体。共青团切实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关心贫困大学生,帮助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关心进城务工青年群体,维护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关心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做好失业青年、失足青少年、社区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残疾青少年等各类特殊青少年的帮扶工作。

共青团认真做好青少年来信来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关注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件,为权益受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和实际帮助。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救助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身陷困境以及生活困难的青少年。依法保护就业中的弱势青年群体,反对就业歧视,保障每个青年都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反对雇佣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维护青年员工的劳动保护、工资保障、工伤赔偿等各项权利,对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给予帮助。

此外,大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村青年作为根本任务,把竭诚服务农村青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引导技术、资金、人才、信息等各种资源流向农村,带领广大青年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开展犯罪预防。

预防违法犯罪是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底线。从目标上看,要推动青年政策法律内容体系与类型体系的建设,推动青少年问题的全面法制建设,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的执行。从手段上看,要向青少年进行调查,了解其需求,对其问题进行研究,对其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通过政府机构、新闻媒体、法律案例等反映青年需求,提出关于青年的立法动议和议案,推动己颁布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打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象和行为;积极倡导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舆论氛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的形成等。

共青团对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以及闲散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和帮助工作。大力开展“远离毒品、远离网瘾”等活动,使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调解青少年遇到的矛盾,推动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完善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措施。

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开展维权活动,维权律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帮助;针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自杀、伤害等心理问题,动员组织专业人士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等陷于困境的青少年,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面向全社会揭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个案、现象和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3)培养就业创业。

青年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就业问题。共青团竭诚服务青年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加大青年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力度,建立多层次、多种类的青年就业培训基地,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提供资金、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搞好创业服务,深化青年创业行动。

(4)保证身心健康。

身心健康是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必要保障。共青团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并解决青少年上网成瘾、心理失衡、情感脆弱等身心健康问题。共青团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救助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青少年,推动建立涉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相关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5)开展学习教育。

学习权和受教育权是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基本权利。监督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为青少年创造娱乐休闲条件,反映其愿望及要求;推广有益有趣的休闲娱乐形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其个体在娱乐中学习等等。

(6)指导恋爱婚姻。

恋爱婚姻是青年重要的情感和生活需求。共青团以青年为本,从青年需求出发,在青年现实关心的婚恋问题上体现共青团的作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青年婚恋自由、自愿等权利。加强宣传引导,在青年中积极倡导健康的恋爱和婚育观念,帮助解决青年在恋爱和婚育中的实际问题。

总之,面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必须做到,通过全团、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党政主导、共青团协调、全社会参与,覆盖城乡,面向全体青少年的权益工作体系。

加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5篇

一、提高对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权益工作就是指共青团组织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的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一)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增强团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好青年群体是共青团组织作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油田改革形势的发展,青年思想日趋多元化,青年成长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的各种需求,充分行使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竭诚为青少年服务,从而吸引青年,凝聚青年,更好的团结带领青少年为油田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二)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维护油田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油田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从当前的形势看,油田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将影响油田稳定。共青团组织必须站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地引导青年,在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

二、明确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内容权益工作从整体来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结合当前油田实际,油田的权益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团的工作。油田的十大社区是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主要阵地。社区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各级团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将社区团的工作抓实抓好。要大胆改革团的工作模式,尝试建立横向的区域性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开展“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等各项活动,充分调动社区有利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从而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社区双文明建设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及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当前,从全国和油田来看,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整体控制能力还不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这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去认真研究,努力做好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后进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关心与帮教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帮教转化制度。通过生活关怀、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给特殊青少年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帮助,使他们尽早融入到集体中,工作、生活能够步入良性轨道。团组织要及早发现、及时关心特殊青少年,并积极动员、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帮教工作中来,形成合力,不断推动特殊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开展。

(三)青年婚恋与家庭。当前,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大为减少;同时,由于油田各单位生产分工不同,造成了许多单位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出现了部分青年婚恋困难、青年家庭离婚率上升的现象,造成部分青年思想出现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已成为单位党政领导关心的一件大事。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服务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党政领导分忧。通过开展“青春有约”等形式多样的青年联谊活动,积极为广大青年相识相知创造条件,并引导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爱情观、婚姻观,真正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使团组织切实成为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知心人”。

(四)希望工程。希望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它作为维护广大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应当成为各级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油田改制上市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谋职业等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油田部分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面临新的困难。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作为希望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及事关油田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长期不懈的抓下去。通过开展“手拉手”活动、“一助一”结对救助等活动不断推动希望工程向前发展,使贫困家庭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三、加强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措施与要求当前,油田权益工作刚刚起步,离社会和广大青少年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动油田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向前发展。

(一)大力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开展好青少年权益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领导,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权益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组织领导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重任,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努力创造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同时,要积极协调好与公安、综合治理、社区管理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组织大家共同参与到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来,共同为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推动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开展。

昌平区青少年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第6篇

一、调研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团的十六大提出:“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必须代表和维护好青少年的具体利益。”而共青团的权益工作,本质上是做青少年的工作,是促进青少年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了解青少年的实际需求,从而帮助青少年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因此,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全区广大青少年群体的权益状况、权益维护途径,发挥共青团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的积极作用,更全面地推进全区青少年权益工作,昌平团区委结合实际,开展了本次青少年权益工作调研。

二、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对象主要涵盖了全区处于6~18岁年龄范围内的学生、农村青少年、城镇青少年、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四种群体。并以区域为标准,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在全区一共抽出1700名青少年作为调研对象,派发有效问卷1700份,回收1655份,回收率达97.3%;其中有效问卷1645份,有效率达96.7%,达到了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三、结果分析

青少年群体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有生和潜在力量,因此关注青少年的成长成才,不仅仅要关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所培养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更需要关注他们作为未来国家接班人和社会建设者的自主性、思想动态以及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及其保护状况。因此,本次调查主要关注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昌平区青少年权益意识,另一方面是青少年的权益保护需求。

(一)针对权益意识问题,主要调查了三个方面:

1、青少年对自身相关权利的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最了解的三种权益是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生存权,而对于其他社会权利则了解较少,这说明在青少年成长阶段教育对青少年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青少年作为未来的主人翁对参与权、发展权、平等权的知悉程度不够,这表明青少年对自身参与社会性事务的关注度不高。

2、青少年了解的维权法规

法律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基本工具,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将直接决定青少年法律法规的使用水平。关于青少年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的统计结果表明,青少年总体上对这些法律规范的熟悉程度都集中在“一般”与“听说过,但不知道如何应用”两个层次上。

这说明,青少年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度不高。

3、青少年了解维权的途径

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对自身权益的了解主要是从学校课堂上(50%)获得的,部分是通过网络(13.9%)和电视广播(14.3%)来了解青少年的权益的。由此可知,学校课堂是一个很好的宣传阵地,可以将有关青少年权益的信息、知识大规模传播。而调查结果也表明,校园生活阶段或求学阶段时期既是青少年权益意识成长期,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知识的有效学习期。同时,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青少年得以较大范围地接触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媒体对他们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帮助青少年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针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需求,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青少年需要的权益保护类型。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青少年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种方式。青少年最了解的保护是家庭保护(40.6%)和学校保护(21.9%),这说明,青少年往往只注意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一些组织(如家庭与学校)能够提供保护,并没有意识到整个社会系统对自身的保护义务。

2、青少年对于权益保护的需求和希望

青少年非常渴望得到外界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在权益受损时希望得到外界支持。数据呈现非常明显的集中趋势,基本集中在“赞同”和“同意”两个选项上,这表明青少年非常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保障青少年权益的专门组织和法律(61.2%,60.4%),并且有一半的人(48.1%)强烈要求赋予青少年更多权益。这表明青少年目前可以寻求的社会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更大程度地纳入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范围内。

3、青少年权益受损的求助途径

调查显示,青少年的维权意识已经到达了一定水平,且呈乐观发展态势。从维权途径上看,主要是向学校(29.2%)、家长(28.5%)及司法机关(25.3%)。向学校和家长求助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绝大多数均为在校学生,发生权益受损情况向身边的家长学校报告并寻求帮助最为便捷。另外,青少年选择向青年的组织——共青团求助的比例是8.3%,这还是不够的,因为共青团作为青年的先锋队组织,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也说明团组织的权益工作更需要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昌平共青团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现状与工作难点

(一)昌平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发展现状

目前昌平团区委负责权益工作的部门是社会工作部,同时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昌平区希望工程工作站均设在团区

委社会工作部,两大协调机构办公室以及希望工程工作站的设置为团区委权益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5年来,团区委编辑印发了《昌平青年》、《青少年理论学习参考》、《青少年法制教育》、《青年科技》等一批团属理论刊物,为全区两届200余名法制校长编写了昌平区法制校长教材》和《青少年维权常见法律问题200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教材,撰写了《昌平区社区闲散青少年基本情况调查报告》、《中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比较分析》、《农村青年思想状况调查报告》、《昌平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研究》、《昌平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调查》、《昌平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建工作调查研究》等多篇调研报告,连续5年在“6.26国际禁毒日”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同时组建了500余人的禁毒志愿者队伍,连续5年在“12.4法制宣传日”广泛开展“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积极在每年的12.1防治艾滋病宣传日开展“青春红丝带”宣传,深入推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联合教委等多家单位大力推进“净土工程”,不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提高涉及少年儿童侵权案件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水平,积极对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团区委还着力加强青少年民主法制建设,引导青少年自觉维护全区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建立健全了区、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构建了有效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全区公、检、法、司、民政、工商、劳动、文化、教育等10个行业系统中健康开展,五年间涌现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1个,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个,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14个,先后有264人次的专兼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制校长,投身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3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等六部委授予昌平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全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为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民主法制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团区委依托希望工程工作站积极募集各类社会捐款,5年来共募集捐款500余万元,资助有受助需求的学生6000余人,积极推进“阳光心语工程”,密切关注弱势青少年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习、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也为共青团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昌平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困惑与难点

1、结合权益工作发展现状以及调研情况分析,目前昌平共青团权益工作存在社会化动员不够充分的难点。过分依赖政府而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服务青年的组织主要以政府组织为主,对动员社会化机制启动的不够充分。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学校,寻求权益保护的途径也主要是家长、学校和司法机关,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一是宣传影响力不够,二是服务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化动员整体机制和格局还没有形成。

2、服务青少年的体系有待加强。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多方面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是政府的服务青少年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团区委虽然发挥了综合协调的部分作用,但是从青少年的权益工作的管理到服务仍存在工作的单一性和针对性,举办的活动类型虽然丰富,但是联合的部门、联动的机制发挥的还不够。另一方面,社会服务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综合体系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志愿者协会服务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有待进一步整合、形成总体合力。

3、服务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形式和手段有待丰富。虽然在近五年来团区委的权益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得到了广大青少年的肯定和认可。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未来走势,青少年们的态度较为乐观。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仍处于“对自己的权益有些了解,但被侵权时一般不会采取行动维护或者是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阶段,因此,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可谓是任重而道远。团区委权益工作的人员和工作力量还存在局限性,在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形势上不够丰富。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注他们合法权益,不仅要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更要从青少年自身的需求出发,合理引导,因材施教。

五、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一)加强服务青少年的社会化动员机制

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服务青少年的公益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使公益、志愿权益方面得到有机的结合,开发服务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志愿服务项目,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关心和关注度。促进社会化动员机制的形成。

(二)加强社会服务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以司法保护为基础,建立政府服务青少年的综合体系,另一方面要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整合社会力量,为青少年的权益发展构建整体的服务格局。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必须借助于社会保护的综合机制才能实现,无论是家庭保护还是学校保护,都还处于权益保护的初级阶段,社会化的保护机制应该进一步得到发育,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程,为弱势青少年群体营造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支持和推广专业化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大力开展针对不同青少年群体和不同青少年阶层的维权志愿服务活动;重点突出司法保护在青少年维权实践中的作用,探索和推广少年审判厅制度,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立体化、全方位、灵活有效的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格局是今后团区委权益工作努力的方向。

(三)积极开展青少年权益意识和权益知识的宣传。

调查研究显示,青少年权益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提升广大青少年权益意识,宣传维护青少年权益知识的主渠道。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当调整和丰富教育教学规划,支持学校加大对法制及青少年维权知识及其技能的教育,在扎实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的基础上,将青少年权益维护知识纳入到课堂教育当中来。同时,畅通不同青少年群体权益反映和维护渠道,加大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青少年权益维护当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青少年侵权案件的跟踪和解决力度,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教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等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采取确实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

六、下一阶段昌平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思考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7篇

一、以成长观教育为核心,加强思想建设

1.强化理论学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线,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杨德山教授作专题辅导讲座,系统收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全会关于党的建设的文件,帮助党员干部深化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认真学习书记处领导同志特别是陆昊同志讲话,及时传达书记处会议精神,加深对团xx大以来全团重大思想认识成果的理解,提高贯彻落实书记处工作部署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2.开展成长观教育。邀请分管书记与党员干部进行思想交流,帮助大家理解书记处对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殷切期待、精心安排及标准导向,进一步明确了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工作状态好的努力方向。围绕“为什么当干部、怎样才能当好干部”的主题,深入开展讨论交流。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正确成长观之我见”征文比赛和演讲比赛,其中刘钊同志所作《带上责任前行》演讲获得二等奖。

3.坚持谈话制度。认真落实机关党委关于开展党员谈心活动的要求,制定部门谈话制度,要求部门负责同志与所有同志进行谈心,分管部长与分管处室所有同志谈心。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思想问题。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部门负责同志带头查找不足,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收到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促进工作的良好成效。

二、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

1.强化专业理论学习。根据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引导党员干部系统加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学习。以《团的领导干部学习大纲》指定书目为重点,以“今日我开讲”活动为载体,每月开展一次专题主讲和集中研讨,以部门交流、推荐发表等方式鼓励党员干部撰写论文,引导党员干部在专业理论学习的“向上延伸”过程中训练系统思维能力。

2.深入开展工作调研。认真落实陆昊同志关于青少年权益工作要坚持对重大问题进行长期深入扎实调研的要求,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这种“向下延伸”的方式作为权益工作的重要原则与手段,体现在日常工作安排中,提升推动解决权益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能力。为做好“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争取全国政协社法委支持开展联合调研,两次组织共青团青联界别政协委员赴广东、江苏调研,并委托专业机构围绕主题开展专业研究。全面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措施,扎实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深入北京部分中学、小学和中职学校,开展手机黄毒、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等专题调研。依托北京青少年群体多样化优势,建立了通州区利华农民工子弟学校和宣武区红莲北里社区两个调研联系点,引导党员干部关注社会生活,贴近青少年,开展更为直接的社会观察。建立权益工作qq群,覆盖全国省级团委权益部和12355服务台工作人员,经常性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研讨,及时发现基层的工作经验。

3.着力推动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以推动重点工作的成效作为检验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集中精力、收缩项目,全力做好“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制度化建设、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和面向重点群体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针对对青少年重大权益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对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反映不够及时、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方式和手段需要进一步创新和探索等当前权益工作存在的不足,部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研究,并在安排XX年工作时重点考虑,责成职能处室进一步细化工作项目,明确工作目标,规定工作进度,力求在工作中有所突破。

三、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加强作风建设

1.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部门领导班子以身作则,班子成员思想上坦诚相待,工作上支持配合,生活上关心理解,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努力发挥好带头作用。坚持周例会制度,注重听取处室和同志们意见,调动和发挥年轻同志的工作积极性。

2.严格内部管理与考核。建立权益部干部考核评价标准,既注重干部在重大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也把干部的日常学习、调研、考勤、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表现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标准。在考核、支部评优工作中,不搞平衡照顾,不搞轮流坐庄,推荐表彰同志们公认的优秀党员干部,坚决弘扬正气。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研究 第8篇

关键词:青少年权益保障,状态-角色建构,和谐人格

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在这个关键时期却没有一个外在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其人格形成搭建平台,更尤甚的是不仅没有一个外在的权益保障体系,而且侵害青少年权益事件还时常发生。由于权益侵害导致了一系列青少年问题的出现,甚至青少年犯罪,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青少年健康人格形成过程中的被动受阻,缺乏一个外在权益保障体系的建构和实施。

一、青少年权益保障诉求之缘起

权益保障通常被认为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确认公民以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保障公民权益得以实现的举措及行为。总体来讲,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使其免遭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权益保障制度体现了一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而青少年权益保障是指国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青少年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同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青少年既是一般的社会公民,又是特殊年龄阶段的社会主体,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还应包括一些针对青少年特殊年龄特点所单独设立的各项权益,比如2000年中国政府在联合国青年主题小组会上发表的《2000年以及2000年以后青年问题的行动纲领》所提出的当今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青少年发展权;受教育权;就业权;闲暇活动权;健康权;参与权;司法保护权;居住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对外关系的日益密切,社会各个领域都进入了快速转型期,此时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的冲突,使青少年权益受到的侵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改善青少年生存状况的举措来加以保障。如国际人权大会、联合国青少年会议、区域性的青少年会议等都强调了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而各国政府则由于自身的现实国情、历史传统以及立法思想等方面的差异,对青少年权益保障措施的制定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比如英美等国家通过制定专门性的、综合性的少年法律制度来体现对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北欧一些国家则是通过社会高福利政策把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放到福利领域内来加以解决;日本等国则是通过制定多元化的青少年法规以及净化社会环境等诸多方法来实现对青少年权益的保障。总之,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诉求是明确的,青少年群体既然拥有这些权益,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就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他们这些权益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益,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而不受非法侵犯。

二、Fred Mahler作为青年结构模式的状态-角色建构对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理论支撑

青少年的状态-角色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联合国发布的《关于青年的状况的报告——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之后Fred Mahler又重新对其做了完整的论述。Fred Mahler强调本概念主要是用于克服各个特殊学科(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在论述青少年问题上的片面性。Fred Mahler强调青少年在社会上的状态和角色应当做整体的因素,从它的具体历史形态的多样性中加以考察。青少年的状态和角色是青少年及其不同群体的具体历史地位决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表现。状态和角色由于客观社会情况的制约表现出强烈的内部冲突,这种内部冲突使青少年在和谐人格的建构出现了种种客观性的困境。现实和大量的研究表明,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和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与他们获得承认的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在联合国秘书长关于青少年的一份报告(1973年)中指出:“青少年的抗议反映着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的感情,说明他们感到自己缺乏自觉地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和客观可能”。青少年不仅是一个生理发展概念,也是一个心理发展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性发展概念。社会对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认知和评价经历了从主要把青少年视为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客体,着重在对其实施教育、组织和控制之目的的取向,向着将其作为特殊性的利益主体,从而注重对其进行吸纳保护及帮助其成长之取向的某种转变。在这种转变中,青少年群体开始向社会发出挑战,不但要求社会正视他们的存在,尊重他们的人格,更要向社会索要属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于是青少年从成人社会剥离后的权益意识正在觉醒。同时当国家行为体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权益分配领域的正义理念也要求赋予青少年弱势群体一定的权益分摊。于是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适时显现。

我们运用Fred Mahler的状态-角色理论来分析权益保障对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中:SpR RpR=现在要求的状态-角色(原始人格状态)

SvR RvR=未来要求的状态-角色(和谐人格)

Spr Rpr=现在得到承认的状态-角色(无权青少年)

Svr Rvr=未来得到承认的状态-角色(青少年权益)

Spa Rpa=现在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青少年权益保障)

Sva Rva=未来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和谐人格的形成)

在这个模式里,展示出多种情况:如最好的情况是现在要求的状态-角色符合现在得到承认和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而未来要求的状态-角色符合未来的承认和受到保障的状态和角色。即:SpR RpR=Spr Rpr Spa Rpa 或 SvR RvR=Svr Rvr Sva Rva;而通常情况下也是本文重点强调的情况即对于现在(或未来)的状态-角色来说,只能形式上得到对要求的状态-角色的承认,却得不到实际的保障。于是出现了下列关系:

SpR RpR=Spr Rpr,但SpR RpR≠Spa Rpa

SvR RvR=Svr Rvr,但SvR RvR≠Sva Rva

当然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在此略去陈述,因为很少会发生某种要求的状态-角色受到保障而得不到承认的事例,也很少有某种状态-角色得到承认和保障而并不为人所要求的情况。P·H·松巴尔特·德劳弗指出,社会状态的一般运动是从要求走向承认,然后(或同时)得到实际的保障,绝非相反。

分析表明,除了两个极端(要求的状态-角色与得到承认和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之间完全吻合或完全不一致)之外,还存在着形式上的承认要求的(现在或未来)状态-角色,实际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要求的状态-角色与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之间不一致,说明青少年的权利被剥夺或者得不到承认,青少年的希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这是青少年失望情绪的一个原因,从而有可能损害青少年在社会中的自立过程。①这样就有可能延迟或是阻碍青少年健康和谐人格的形成。因此,由上图可知,我们要促成一个状态(和谐)-角色(青少年)的形成,就必须在其最基本的人性基础上,保障青少年生存的发展的权益,这样才能培育出具备和谐人格的青少年,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才动力。青春期是青少年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由青少年走向成人过渡时期,过渡阶段是充满矛盾和风险的,这样的状态容易导致青少年身心处于困境,尤其是心里内部的矛盾冲突。根据Fred Mahler状态-角色理论模块,要使青少年现在的状态-角色符合未来期望的状态-角色,必须给青少年实际的保障,从Fred Mahle模式可以看出最好的情况就是现在和未来受到保障的状态-角色。因此Fred Mahle呼吁如果社会环境能够在承认青少年是一个群体的基础上,认识到他们所处的角色-状态(弱势地位即无权状态)与社会期望的未来的状态-角色(和谐人格形成后的栋梁之才)之间的差距,就应该保障青少能享有同自己的需要、利益、希望等相符合的社会外在权益保障,那么在青春期出现的内部的各种矛盾将按照其固有的趋势发展,虽然并非不存在困难,但不一定转化为边缘性弱势地位成为各种矛盾纠结的对象,更不可能使青少年被甩在整个和谐社会结构之外。只有在青少年这个群体的特殊状态-角色得不到承认和保障而引起的外部矛盾助长内部矛盾的情况下,才使青少年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而这种边缘性和弱势无权益状态-角色会造成极大的消极后果,不但培育和谐人格不能顺利实现,而且会导致违法犯罪。因此我们要重视青少年权益保障缺失而引起的一系列青少年问题,更要从行动上真正关注青少年的权益不受侵害,尊重他们的权益,为和谐人格的形成搭建平台。

三、权益保障在未来和谐人格的形成与社会要求的状态-角色之间搭建了理性的桥梁

权益是一定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和个人应该获得的利益,是标志一个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保障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青少年的弱势地位,使其在和谐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走向犯罪。由于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以及青少年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社会和他人供给使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权益侵害容易诱发人格扭曲和行为变异,这种状况与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心理异常等发生化合反应,进而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过激甚至犯罪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②。青少年在受到权益侵害时的无奈与强烈的正当内在需要之间出现了非对称性博弈,这种不平衡状态会使青少年处于危险境地,即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权益铤而走险。内在需要是和谐人格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如果内在需要处处得不到满足,就会形成不健康的人格。因此,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而无保障,内在需要又得不到满足,两者之间的弹性压力就会引发出诸多青少年人格问题的出现,迫使青少年走向背叛社会、背叛伦理、背叛法律的一端。③

和谐人格是与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人格模式,不仅具有建康人格的品质特点,而且还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理想人格模式。和谐人格的形成依赖于先天遗传素质和后天的环境和教育,先天遗传素质是人格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但只能为人格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可能性,后天的环境和教育在一定条件下对人格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后天的环境和教育的基础上,我们需要积极地引入和谐人格培育的新路径——青少年权益保障来支持促进和谐人格形成。在Fred Mahler的状态-角色理论中引入明确的权益保障理论,未来和谐人格的形成实现了和谐社会要求青少年未来的状态-角色的期望,在社会要求未来青少年人格素养以及将来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同时,给青少年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充足的权益保障,使他们能够在青春期这个危险时期,以及和谐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顺利实现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的软着陆,培育出健全和谐的人格。为此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青少年基本生存权益得到满足是培育和谐人格的基本要求

生存权是青少年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早就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最文明的民族也同最不发达的未开化的民族一样,必须先保证自己有食物,然后才能去照顾其他事情。”恩格斯进一步说,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这表明,权利是与需要紧密结合的,基本的需要也就是基本的权利。如果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实际上就等于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为了获得基本的生存欲望,强烈的需要冲动会驱使他们铤而走险,以不合常规的手段去谋取生存的需要,严重者就会导致犯罪。因此,生存权成为最基本最首要的权利,而青少年权益保障就是向青少年这个群体,不论是强势还是弱势部分,提供维护最低生活需要的保证,并将青少年作为一个单个意义上的人生存的最基本条件,这样就保证了和谐人格形成的条件之一即人格形成的先天遗传素质,并使青少年担负起一种社会责任的意识。青少年在基本需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能有一个参与社会竞争的公平起点,而不至于一开始即因生存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在以后人格的培育过程中陷入重重困境。

2.保护青少年自身安全的权益不被威胁,为培育和谐人格提供物质条件

青少年安全权益保障,是指确保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是青少年和谐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心理需求。在和谐人格的培育过程中,青少年首先要有一个相对安全的生存环境,这样才能保证青少年作为一个个体存在的意义,才有可能为和谐人格的培育提供物质保障。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据不完全统计,15岁以下的青少年每年因疾病、车祸、火灾、水害、自杀、他杀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死亡的人数近50万。这些潜伏在日常生活当中、随时可能降临的横祸严重地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的树立,和谐人格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青少年在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生存,他们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能同威胁他们生存的人或社会作斗争,那么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就会做出一些背离社会道德的错误判断,使和谐人格难以受到正常培育。青少年权益保障将青少年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不确定因素降到最低点,为青少年的和谐人格的培育提供前期的物质保障。

3.保障青少年爱和受尊重的权益不受剥夺,为和谐人格的形成提供心理支持

青少年权益保障之一就是要保障青少年爱和受尊重的权益,关爱青少年,对青少年取得的成绩,教师、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鼓励,充分肯定,不能视而不见,不能无动于衷,这样会挫伤青少年和谐人格形成的积极性。如果青少年得不到爱的满足,就会导致心理扭曲、行为怪异,逻辑思维不同于常人,个体行为缺乏理性,进而引发各种人格问题,甚至导致犯罪。据统计,全国大约有25%的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碎家庭中,而缺陷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大多是因为缺乏父母关爱的缘故。同样青少年也应享有被尊重的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的尊重权益得不到保障,自尊心就会受到伤害,和谐人格难以形成,甚至会形成变态人格伤害他人和社会。维护青少年的尊严,讲求民主,崇尚平等,保障青少年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使青少年在被关爱和受尊重的社会氛围中健康成长,增强了青少年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和主人翁意识,并能严格要求自己,有助于和谐人格的培育。

4.确保青少年自我实现(发展)的权益不受侵害,为培育和谐人格提供发展空间

享有权益是青少年发展的前提条件。青少年自我实现的权益即青少年的发展权益,包括资源分配权、就业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晋升权、迁徙权、教育权等方面。其中青少年受教育的权益为目前中国最基本的发展权之一,教育是点滴累积而成的希望工程,也是价值引导和价值创造的过程。教育是塑造人格、传授知识及培养健全国民的重要手段。在培育青少年和谐人格的过程中,青少年的自我努力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却频频出现社会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使青少年不能同等享有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或者其权利不能真正实现,这就限制了青少年自我实现的可能,动摇了青少年对自己所选的人格模式——和谐人格的坚持,因此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客观公正的发展权益保障,为和谐人格的培育提供长足稳定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是提升人的发展水平,构建和谐人格。青少年权益保障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枝独秀,保障了青少年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青少年和谐人格的复归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和谐环境。和谐人格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条件,它的形成有助于和谐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青少年权益保障生动地体现了社会发展(和谐社会)与人的发展(和谐人格)互动共进的社会形态。因此,我们在培育青少年和谐人格的同时,积极主动的构建青少年权益保障,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外部保障。

注释

1【罗】Fred Mahler,著.陆象淦,译.青年问题和青年学[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219-223.

2高中建.2003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机理研究——权益侵害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激活因素.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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