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精选6篇)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第1篇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滑力加 云占胜
《新京报》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罪发案率最高。笔者虽没有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十多年的实践及调查,检察机关受理死亡2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绝对不足10%。换句话说,就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对于第一种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又因为其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是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法院对这类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量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对自首者可酎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三年以上处罚的,也会因此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这些人也具备缓刑的条件。
另外,依照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有6种情节加重犯(见前面所述)。按道理讲,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顶格判,如对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应当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应当判处缓刑。
可据笔者调查,有些人民法院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这6种从重处罚情节,似乎忘记了。如对于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高发的主要祸首,又有多少审判人员会因此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纵观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就是实实在在关进监狱里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者,而是一些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不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
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给被害人钱,就判处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这种量刑方式,事实上已成为一些法院对被告人是判处实体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
也正是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使得其对交通法规意识淡漠。在农村更是这样。我国有一些县城,对机动车管理松散,甚至于不管理。致使三照无一照(指车牌照、驾驶执照)情况严重。
我们再分析一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相对较少。为什么这类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较少?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这类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二是依照法律规定,这类人员如果受到刑事处罚,是要被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中开除出去的。试想,有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肯冒这种风险?
由此可见,素质好坏只是一种原因,关键还是看有无其他严厉手段。
以我国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人数和因此而被判处实体刑的人数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以笔者愚见,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过宽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不能不说是当务之急。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的教育。要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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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重新审视新《交法》的不完善地方,如机动车负全责问题。
在我国法律史上,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这种争议应当说是一种好事。一方面说明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这部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而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淡漠,行人对交法的不遵守尤为突出。现以行人对机动车,拿血肉和钢铁相比,笔者以为不恰当。因为当出现交通肇事罪时,受刑事责任的是人,而不是钢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他们当中没有强弱之分。法律素以正义、公平、公正来衡量,而不能以谁强谁弱来化分。应该说,谁遵守法律,谁就是强者。谁违反法律,谁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护守法的强者,而不是违法的弱者。
对行人也好,机动车驾驶员也好,谁应当对交通肇事承担责任,只能是以谁违反规则来处罚,而这规则首先要建立在公正公平之上,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
而机动车负全则只能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恶习。这一点是立法者应当意识到的。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第2篇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国峰特古斯)
摘要:在经济全速发展的背景下,交通事故出现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在形成资料分析的取证过程中,需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尤其是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痕迹检验技术,对于整个交通案件的处理以及证据的收集等方面有很大作用,因此,通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增强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查,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当前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查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中,加强对整个痕迹检验技术的探讨,从而更加有效的对交通肇事案件形成全速、有效的侦破。
关键词: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痕迹检验;技术运用
在机动车辆增加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更加注重证据的使用,因此,要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交通公安部门要形成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侦破,其中,对于痕迹的检验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通过采用痕迹检验的方式,可以明确的形成具体部位的肇事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侦破,能提供最直接、最客观、最基础的证据,是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因此,要积极探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验的技术运用,为案件侦破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简述痕迹检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关键性作用
1、物证分析的关键因素
通过采用痕迹检验的方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形成全面的分析,尤其是能提供详实的线索。在整个交通肇事中,再高明的犯罪手段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这就说明,通过细致的痕迹检验,能从中发现一些线索,可以还原整个交通事故的原型。在肇事案件的处理中,融合痕迹检验的分析,就能形成相关的案件技术模式,对于一些基本的要素,如车轮、刮痕处等一些线索,能为整个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在这些因素的形成中,一个不起眼的痕迹,可能成为侦破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点,对于一些主体的因素,能提供对比分析等,这样,更加有利于形 1
成整体分析,所以,在痕迹检验中,对于提升整个物证的有效性,有着很大帮助。
2、侦破案件的主要突破口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验中,通过详实而且具体的痕迹分析,对于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能为交通肇事案件提供最为关键的突破口。这样,能形成对整个证据链的全面分析,尤其是在综合证据的分析中,对于痕迹检验的结果,可以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要素。譬如,在一起高速公路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辆车子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轮爆胎停车,驾驶员在停车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一辆同方向的小客车撞出,这位驾驶员当场死亡。在针对痕迹进行检验的过程,由于小客车肇事逃逸,要形成相应的证据,才能更好为侦破案件提供依据。于是,对残余的残损物进行痕迹检验,其中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在现场遗留中,嫌疑车辆右后视镜支架残损物呈现出一定的碎片,通过缺口形态的弧线跨度分析,对于整个横断面的材质与现场遗留的材质完全相吻合,这一个线索,成为了破案的关键因素,也为整个肇事案件的侦破立下了一定的功劳。
二、探讨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验的物证利用
1、车轮痕迹检验的物证利用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验中,对于车轮的利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为,从车轮的痕迹乐意反映出更多的因素,其中包括车轮的花纹种类以及轮距与车辆在行驶中的状态等。对于车子在运行中的一些状态,尤其是在起步、刹车、转弯等一些综合情况,通过对车轮痕迹的检验,从而可以有效的判断出车辆行驶的方向、速度等,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形成中,包括对车轮更加细致的检查,其中,包括车轮的磨损、裂缝、嵌物等现象,在这样的检验中可以形成同一认定。因此,通过这些具体的车轮检验,能更加科学细致的形成对肇事案件的证据服务,形成侦破的有效性。譬如,在2006年发生在307国道上的一起交通事故,其中,一位骑着摩托车的人被火车碾伤造成腿部骨折的事件,在摩托车倒地之后,火车车轮碾压摩托车上的人,但是,货车司机不承认对摩托车主的碾压,于是,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对货车的车轮进行了痕迹检验,结果发现,货车司机的裤脚上有轮胎痕迹,与货车的轮胎相对比,正好是完全吻合,并且伤者的裤脚上的轮胎痕迹与货车的轮胎是一样的,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货车司机只能承认碾压事实。因此,通过对车轮痕迹的检验,能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提供鲜明的依据,并且为下
一步的侦破提供详实的数据与车轮形状、数据的对比,有很大的实际作用。
2、现场遗留整体分离物的痕迹检验
在现场的控制过程中,对于现场收集与提取遗留物或者整体分离物,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对现场遗留的整体分离物如轮胎花纹、挡风玻璃、车灯以及其余的分离物,在整个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也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对这些东西的检验,可以成为对交通肇事车辆的界定。譬如,在2009年307国道上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发生事故之后,肇事者逃逸。在赶赴现场的过程中,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在整个事件中,残留有肇事车辆的玻璃灯罩碎片,除此之外没有其余的任何线索。在针对现场残留的玻璃灯罩进行检验的基础上,在进行交通及时堵截的同时,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发现有一辆车辆的后转向灯灯罩破损,有重大肇事嫌疑,通过这一条线索的侦破,将这一辆车辆的玻璃灯罩与现场残留的玻璃灯罩进行对比,正好是吻合的,在型号、痕迹对比上完全吻合,因此,可以认定为这一辆车辆是逃逸车辆。通过这种痕迹检验的方式,正好可以与整个残留物进行有机的对比,这样,完全符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获取,从而为侦破交通肇事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3、车辆刮痕检验的技术运用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于车辆刮痕的资料运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整个交通肇事过程中,要形成车辆的碰撞才能出现事故,因此就会有刮痕、磨损等现象,在对一些接触部位形成全方位检验的基础上,形成数据与痕迹对比,观察证明肇事过程的事件真相。在整个检验过程中,从刮痕的高度、宽度、深度以及附着物的痕迹起止线等,从而能确认出车辆的行驶方向,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划分有很大帮助。譬如,在2010年在广州某地区发生一起交通事件中,原因是一辆农用三轮车与农用四轮车发生侧翻并由于刮一下引起侧翻。在对侧翻车辆痕迹检验的过程中,针对一些刮痕进行全面的分析,其中发现,三轮车的左马槽与四轮车的左马槽形成同一高度的刮痕,这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两辆车经过一定的碰刮,并在另一辆车上发现有油漆被刮的附着物,通过对整个刮痕留下的证据分析,对其中四轮车对三轮车的刮倒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以得出,这种刮痕检验的过程能为交通肇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正好是形成了细致的综合管理模式,为整个交通事故肇事案件的侦破率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案件实例分析
1、案件1:布纹印压痕迹
这个事故主要是采用对印迹的检验,由于在整个运动的过程中,车辆之间形成一定力量的碰触,会产生更大的摩擦力,速度较快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痕迹就会残留的更多。在整个物理迁移的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印迹,通过对这些印迹的整体分析,能形成痕迹检验的整体效果。在2012年2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一个车站前,一辆小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发生车辆侧滑的过程中,挤压在路旁的行人身上,造成路人的死亡。在整个勘察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这一辆小型面包车的左侧后门处有一个软物体,在撞击之后形成了15cm左右的凹陷痕迹,并有布纹印压的痕迹,通过对这一痕迹的减压,可以形成准确的结论。从这一个案件的分析来看,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行人身体处于标志杆与车身之间,在挤压过程中行人衣服布纹清晰的显示在车辆车轮的油漆表面,只要通过对布纹印压的痕迹提取,就能获取更加准确的数据痕迹,在进行对比检验的基础上,可以确认整个肇事案件的真相。从而形成鲜明的导向过程,这些证据的获取,能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2、案件2:物证检验技术运用
物证检验技术就是对痕迹的检验,也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通过对证据的获取,形成仔细的分析,将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能为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划分、追求刑事责任等提供有力的证据。发生交通事故时,人、车都会产生相应的摩擦,有摩擦就会有线索,比如毛发、玻璃、血迹等这些不易被人作为线索的物证,对于案件的侦破却有着重大作用。无论是什么案件,只要是认真寻找、仔细勘察,都会找到其有价值的地方,最终有助于破案。如2012年6月25日牡丹江农垦区八五四农场场部至建虎高速公路“春迎加油站”西南侧200米处的树林中发现一具无名尸。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科学推断及汇总所有外围调查情况后,最终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确定案件性质为自杀。用科学的论证、有力的证据勇敢地面对现实,推翻了初步检验时所给出的他杀结论。细致的现场勘查所得出死亡结论与外围调查结果互相印证。为刑事侦察部门的侦察工作指明正确的侦察方向,这就是痕迹的意义所在。
四、结语
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综合处理中,要充分发挥出痕迹检验的利用与作用,对于整个物证的获取以及为事故的侦破提供有力的帮助,能为整个案件侦破提供更加快速的材料取证。尤其是在近年来车辆增加、马路杀手增多的情况下,对于痕迹检验技术与分析措施的要求更高,因此,要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全面形成痕迹检验的综合模式,形成与整个交通管理相联系,服务于交通管理,充分运用痕迹检验技术对痕迹进行科学的鉴定,并形成科学对比分析等,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提供全面的证据支撑。从目前的痕迹检验来看,关键是对车轮、残留物、异质脱离整体分离痕迹等进行综合检验,能为整个侦破水平的提升与办案质量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大、更多、更详实、更加有力的帮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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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调查 第3篇
一、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
1. 中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统计显示, 两年多来, 该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30岁以下的20人, 30至50岁的39人, 50岁以上的6人, 年龄最小的17岁, 最大的59岁。其中2007年、2008年和今年前8个月, 30岁以下的分别为8人、7人、5人;30至50岁的分别为13人、14人、12人;50岁以上的分别为1人、3人、2人。无论是从总数还是从各年的数据看, 中年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的人数均为58%以上, 比例较高。
2.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 农民身份的占大多数。
在统计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 小学文化9人, 初中文化50人, 高中以上文化6人, 初中以下文化占了90%。农民48人, 个体户15人, 职工2人, 农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比例为74%, 占了大多数。
3. 本地和外地人犯罪比例相差不大, 不捕案件比例高。
在统计的案件中, 两年多来, 本地人犯罪占此类犯罪的55%, 外地人犯罪占此类犯罪的45%, 相差只有10%。除2008年本地人为16人, 外地人为8人相差一半外, 2007年本地人和外地人均为11人, 今年前8个月本地人为9人, 外地人为10人, 比例相差不大。批捕案件54件, 不捕案件11件, 不捕率达到17%, 相对较高。
4. 肇事后果严重,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占半数以上。
据统计, 在两年多来的交通肇事案件中, 其中造成死亡1人的51件, 死亡2人的8件, 死亡3人以上的4件, 其他伤势的2件, 且在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中, 往往有多人受伤, 有的甚至是群死群伤, 肇事后果相当严重。而在责任认定方面,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34件, 占52%, 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为24件, 占39%。其中2007年负全部责任的14件, 主要责任的5件, 其他责任的3件;2008年负全部责任的13件, 主要责任的9件, 其他责任的2件;今年前8个月负全部责任的7件, 主要责任的11件, 其他责任的1件。
5. 无证驾驶现象突出。
从调查的情况看, 许多犯罪嫌疑人系无证驾驶。两年多来, 无证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13件, 占20%, 而且无证驾驶的多数是摩托车和货车, 轿车的相对较少。
6. 村镇公路和二级路是事故高发道路。
统计显示, 在这6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 发生在村镇公路和二级路的共61件, 占了94%, 是事故高发道路。其中, 发生在村镇公路的29件, 二级公路的32件, 城区的4件。而且, 南梧二级路又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道路, 两年多来共发生了19件, 占29%。一些新建二级路也是事故多发路段, 潭太二级路通车不到一年就发生交通事故4件。
7. 春节前后是交通事故高发期。
每年春节前后, 车流量大增, 交通事故频发。两年多来, 发生在春节前后的交通事故有22件, 占34%。其中2007年6件, 2008年7件, 2009年9件, 占了约一半。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交通肇事案件频发, 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
1. 交通安全意识差。
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一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许多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交通规则, 对交通规则知之甚少。有的即使在学习驾驶车辆时知道一些交通规则, 但也主要的还是在平时开车时逐渐掌握积累, 对交通规则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 未能正确适用。二是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行人对交通规则不了解, 平时出行时往往是贪图方便, 抄捷径, 走近路, 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情常有发生, 给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尤其是在一些城区道路和乡村公路, 行人横穿道路现象严重。即使是在路况相对改善, 车辆行驶速度相对提高的情况下, 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 也酿造了大量交通事故。
2. 驾车技能不过硬。
驾车技能不过硬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司机虽然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培训, 但学习技术不到家, 驾车技能不过硬, 不能完全做到学以致用。一些学员在教练的陪驾下能从容正确驾驶车辆, 一旦毕业离开教练陪驾自行驾驶或遇到紧急情况时, 容易手忙脚乱, 不会操作或乱操作, 导致交通事故。
3. 驾驶员违章驾驶。
违章驾驶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驾驶员过于自信, 自以为驾驶技术过硬, 或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置交通安全不顾, 违反交通规则,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有的甚至在车辆不正常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 酿成了交通事故。
4. 道路设计不合理。
道路的铺设、设计不合理, 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乡镇级的道路根本没有配套设施, 一些陡坡、弯道、村庄、窄路等危险地段没有设置指示标志, 无法提醒司机注意安全驾驶。另外, 乡镇公路不分车道, 以至行人、牛马、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 且经常出现争道塞车现象, 如果又没有标志提示, 驾车通过村庄、弯道时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就是新建的二级路, 虽然道路加宽了, 但很多是在原来三级公路的基础上改造过来的, 一些弯多道路没有彻底改变过来, 影响视线的因素仍然存在, 诱发了许多交通事故。
5. 长时间疲劳驾驶。
人的精力有限, 在长期的紧张状态下开车, 人的体力被过度消耗, 精神状态极差, 容易出现眼睛模糊、头脑反应迟钝、手脚不灵敏、动作失误等现象。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及时的休息消除, 会变得更加严重, 特别是长时间开车不休息, 其精神体力会因不支而进入睡眠状态, 此时驾车就会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6. 监督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 藤县交通飞速发展, 随着藤岑路、容藤路、潭太路的通车及村村通水泥路的建成, 藤县的道路已横穿东西, 纵贯南北, 形成了立体交通网络。但是随着公路线的延长, 车流量的增加, 警力却没有相应的增加, 本来有限的警力就不能深入到车辆经过较多的二级路进行巡查和监管, 更不用说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了, 致使无法对这些道路进行有效监管, 交通违章行为特别多, 事故也就特别多。村镇公路、二级路、春节前后交通事故高发、频发很大程度上就是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三、预防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
交通事故频发, 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已刻不容缓。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 并不单是交警部门的事, 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只有齐抓共管, 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 树立以法管车管人的思想, 进一步完善交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5年来, 对交通肇事犯罪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了细化的相关法规, 促进了交通活动和处罚行为的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交通法律法规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 法律法规制订部门要从交通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 制定和完善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规划在内的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 使交通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大宣传教育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交通安全关键在于人, 只有人人遵守交通规则, 交通事故就会大幅下降。所以,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是遏制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 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校园、进乡镇等“五进”活动, 在广大农村、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基层群众中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加大对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使全民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多方位合作, 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报道, 对群众进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 多角度、深层次地剖析事故发生原因及规律, 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提高防范措施。
3. 加强驾驶员的培训管理, 从源头上根除事故隐患。
从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案件约占了90%, 也就是说九成左右的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培训管理至关重要。一是要严格驾驶员资质审查考核制度。严格把好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关和驾驶证年审关, 坚决杜绝买卖驾驶证现象。对不达到驾驶资格标准的, 绝不放过。二是加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通过播放交通安全知识短片、悬挂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等, 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以及思想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三是建立驾驶员长期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水平进行检查测试, 对测试不合格的, 要进行再教育再培训, 促使每个驾驶员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 练就过硬的驾驶技术。
4. 加快道路升级改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要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大会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 进一步改造路面, 提高道路等级, 并逐步完善县乡公路和农村地区乡级公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对危险路段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标牌, 施划标线, 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5. 加强道路监管和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第4篇
近几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从某一基层法院2007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就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来:2007年审理此类案件6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2.6%;2008年审理此类案件93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7.2%。2009年上半年审理此类案件5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21%。从2007年到2009年上半年,此类案件上升了8.4个百分点。
造成交通肇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作为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武器,长期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刑法第133条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且有些地方还不够完善、具体,使之操作难度很大,使刑法第133条在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中打了折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第133条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一个农业县作为统计单位来看,每年新增各种机动车辆平均达到35-40%左右,车辆增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正比的。如果刑法在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上不作相应的调整,怎么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呢?其二,交通肇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刑法第233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交通肇事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按过失认定。同是过失犯罪,同是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在量刑上却出现较大差异。其三,在对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情节认定上存在问题。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应该分二步认识,第一步发生事故时应该是一种过失。第二步发生事故后,无论肇事者处于什么原因而逃离事故现场,不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带有间接故意的性质,其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同时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可以认为:肇事者逃逸,不顾受害人的死活,是一种极坏的道德行为。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难于调解,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其四,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在刑事处罚上过于宽泛。从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来看,凡是民事已得到赔偿的,96%左右都给判了缓刑,而只有4%左右的民事没有赔偿或赔偿不到位而被判了实刑。缓刑适用过多,刑法对肇事者起不到较强的威慑作用。因此,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险不避,禁而不止所造成的。如醉酒驾驶、赌气驾驶、故障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等。违章驾驶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越高,这是众所周知的。另外,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且民事进行赔偿的,在量刑上也基本都被判处缓刑。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的多,约占整个交通肇事案件的40%左右,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处罚畸轻,是逃逸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确实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车除外)大都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大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自己经济负担很少。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特权现象的依然存在,有钱、有权的人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几个钱对这些人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如果把经济赔偿与否作为对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条件,只要赔偿后就可以判处缓刑。试想刑法第133条能够对那些有钱、有权的交通肇事者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呢?其五,刑法第133条第三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过于笼统,且缺乏专业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就是说当肇事者撞伤人后,伤到什么程度得到及时救助而不至于死亡,什么程度下即使得到救助也不能使被害人挽回生命,还有被害人的年龄大小、身体状况与受伤死亡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医学专业上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几乎是个空白,此条规定如同虚设。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第5篇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律条文的结构上看发生了变化, 在原来133条后面增加了一条, 从条文内容上看, 实际上是在原来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 从而使得危险驾驶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得以独立成罪。
对比分析新旧法律条文以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 我们可以发现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作为传统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 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刑法133条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确定的2类9种交通肇事基本犯都属于单纯过失的交通肇事犯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即如果现实中危险驾驶行为又过失造成了他人伤亡等实际危害后果,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过程中, 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对其如何适用法律, 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即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在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的情况下, 行为人对基本犯 (危险驾驶罪) 是故意, 对加重结果却是属于过失的, 从而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犯罪类型。另外, 交通肇事犯罪新的构造中的两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上也存在交叉, 如醉酒驾驶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等危害后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属于第二种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类型;酒后驾驶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等危害后果但未达到危险驾驶犯罪的程度, 属于第一种作为传统单纯犯的交通肇事罪类型, 饮酒行为也将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之一;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 即醉酒驾驶行为引起了交通事故, 但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程度, 笔者认为此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因为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 从认定上应该没有争议。但是法律对于这种未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程度的危害后果如何进行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最为危险驾驶罪量刑考虑的因素。交通肇事犯罪的构造发生了变化, 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只存在细微上的区别, 使得司法实践中区分认定这两种犯罪变得更为复杂, 但是两者在主观方面的区别却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根据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致都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 主张认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该始终是过失的。我国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因此所谓的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我们认为是过失, 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 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或者虽然预见, 但轻信能够避免。 (2) 交通肇事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既成立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成立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它所强调的是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 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 也可能是过失, 不影响交通肇事犯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 那么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而可能以其他相关犯罪论处。
在前文中已经提到, 因醉驾而发生他人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是故意, 但是对于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确是过失的, 因此也就符合了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观形态, 刑法修正案 (八) 将这种类型以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论处是没有问题的。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相涉的交通肇事犯罪即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存在困难, 但是要从主观上区分与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有关的交通肇事罪就显得有点复杂。
当然, 目前对于此方面的认识还存在一些差异, 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 但是就目前来讲, 我们对于将醉酒驾车连续冲撞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采用的, 至于其中还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在今后逐步完善。
摘要: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 (八) 》第一次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并增加“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本文以刑法修正案 (八) 增加危险驾驶罪从而改变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构造变化, 从而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影响为基础, 结合涉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理论与问题, 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展开比较分析, 重新梳理整理在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参考文献
[1]李克杰.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是两回事[N].法制日报, 2010-08-27:3版.
[2]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调查 第6篇
[关键词]交通肇事;特点;原因;对策
近年来,我区某县开展公路建设大会战,实现了县与县之间通二级路,村与镇之间通三级水泥路的目标,交通落后状况得到了极大改观。然而随着路况的好转,道路间通行的车辆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地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统计,2007年至今年8月份,该县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有65件65人,其中2007年为22件22人,2008年为24件24人,今年前8个月为19件19人,有逐年上升趋势,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刻不容缓。现对藤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为有效预防交通肇事犯罪提供参考。
一、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
1.中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统计显示,两年多来,该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30岁以下的20人,30至50岁的39人,50岁以上的6人,年龄最小的17岁,最大的59岁。其中2007年、2008年和今年前8个月,30岁以下的分别为8人、7人、5人;30至50岁的分别为13人、14人、12人;50岁以上的分别为1人、3人、2人。无论是从总数还是从各年的数据看,中年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的人数均为58%以上,比例较高。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农民身份的占大多数。在统计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9人,初中文化50人,高中以上文化6人,初中以下文化占了90%。农民48人,个体户15人,职工2人,农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比例为74%,占了大多数。
3.本地和外地人犯罪比例相差不大,不捕案件比例高。在统计的案件中,两年多来,本地人犯罪占此类犯罪的55%,外地人犯罪占此类犯罪的45%,相差只有10%。除2008年本地人为16人,外地人为8人相差一半外,2007年本地人和外地人均为11人,今年前8个月本地人为9人,外地人为10人,比例相差不大。批捕案件54件,不捕案件11件,不捕率达到17%,相对较高。
4.肇事后果严重,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占半数以上。据统计,在两年多来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中造成死亡1人的51件,死亡2人的8件,死亡3人以上的4件,其他伤势的2件,且在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中,往往有多人受伤,有的甚至是群死群伤,肇事后果相当严重。而在责任认定方面,负事故全部责任的34件,占52%,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为24件,占39%。其中2007年负全部责任的14件,主要责任的5件,其他责任的3件;2008年负全部责任的13件,主要责任的9件,其他责任的2件;今年前8个月负全部责任的7件,主要责任的11件,其他责任的1件。
5.无证驾驶现象突出。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犯罪嫌疑人系无证驾驶。两年多来,无证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13件,占20%,而且无证驾驶的多数是摩托车和货车,轿车的相对较少。
6.村镇公路和二级路是事故高发道路。统计显示,在这6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生在村镇公路和二级路的共61件,占了94%,是事故高发道路。其中,发生在村鎮公路的29件,二级公路的32件,城区的4件。而且,南梧二级路又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道路,两年多来共发生了19件,占29%。一些新建二级路也是事故多发路段,潭太二级路通车不到一年就发生交通事故4件。
7.春节前后是交通事故高发期。每年春节前后,车流量大增,交通事故频发。两年多来,发生在春节前后的交通事故有22件,占34%。其中2007年6件,2008年7件,2009年9件,占了约一半。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交通安全意识差。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许多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交通规则,对交通规则知之甚少。有的即使在学习驾驶车辆时知道一些交通规则,但也主要的还是在平时开车时逐渐掌握积累,对交通规则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未能正确适用。二是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行人对交通规则不了解,平时出行时往往是贪图方便,抄捷径,走近路,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情常有发生,给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尤其是在一些城区道路和乡村公路,行人横穿道路现象严重。即使是在路况相对改善,车辆行驶速度相对提高的情况下,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也酿造了大量交通事故。
2.驾车技能不过硬。驾车技能不过硬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司机虽然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培训,但学习技术不到家,驾车技能不过硬,不能完全做到学以致用。一些学员在教练的陪驾下能从容正确驾驶车辆,一旦毕业离开教练陪驾自行驾驶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容易手忙脚乱,不会操作或乱操作,导致交通事故。
3.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驾驶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驾驶员过于自信,自以为驾驶技术过硬,或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置交通安全不顾,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有的甚至在车辆不正常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酿成了交通事故。
4.道路设计不合理。道路的铺设、设计不合理,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乡镇级的道路根本没有配套设施,一些陡坡、弯道、村庄、窄路等危险地段没有设置指示标志,无法提醒司机注意安全驾驶。另外,乡镇公路不分车道,以至行人、牛马、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且经常出现争道塞车现象,如果又没有标志提示,驾车通过村庄、弯道时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就是新建的二级路,虽然道路加宽了,但很多是在原来三级公路的基础上改造过来的,一些弯多道路没有彻底改变过来,影响视线的因素仍然存在,诱发了许多交通事故。
5.长时间疲劳驾驶。人的精力有限,在长期的紧张状态下开车,人的体力被过度消耗,精神状态极差,容易出现眼睛模糊、头脑反应迟钝、手脚不灵敏、动作失误等现象。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及时的休息消除,会变得更加严重,特别是长时间开车不休息,其精神体力会因不支而进入睡眠状态,此时驾车就会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6.监督管理不到位。近年来,藤县交通飞速发展,随着藤岑路、容藤路、潭太路的通车及村村通水泥路的建成,藤县的道路已横穿东西,纵贯南北,形成了立体交通网络。但是随着公路线的延长,车流量的增加,警力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本来有限的警力就不能深入到车辆经过较多的二级路进行巡查和监管,更不用说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了,致使无法对这些道路进行有效监管,交通违章行为特别多,事故也就特别多。村镇公路、二级路、春节前后交通事故高发、频发很大程度上就是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三、预防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
交通事故频发,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已刻不容缓。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并不单是交警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只有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树立以法管车管人的思想,进一步完善交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5年来,对交通肇事犯罪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细化的相关法规,促进了交通活动和处罚行为的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交通法律法规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订部门要从交通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制定和完善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规划在内的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使交通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交通安全关键在于人,只有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事故就会大幅下降。所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是遏制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校园、进乡镇等“五进”活动,在广大农村、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基层群众中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加大对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全民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多方位合作,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报道,对群众进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多角度、深层次地剖析事故发生原因及规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3.加强驾驶員的培训管理,从源头上根除事故隐患。从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案件约占了90%,也就是说九成左右的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培训管理至关重要。一是要严格驾驶员资质审查考核制度。严格把好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关和驾驶证年审关,坚决杜绝买卖驾驶证现象。对不达到驾驶资格标准的,绝不放过。二是加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通过播放交通安全知识短片、悬挂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等,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以及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三是建立驾驶员长期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水平进行检查测试,对测试不合格的,要进行再教育再培训,促使每个驾驶员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练就过硬的驾驶技术。
4.加快道路升级改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大会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进一步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逐步完善县乡公路和农村地区乡级公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对危险路段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标牌,施划标线,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