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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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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精选6篇)

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第1篇

产品介绍格式范例

融资租赁业务

◆产品简介: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待租赁期结束后,再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在这过程中我行可以直接或间接给予客户融资,来满足其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机器设备等而设计推出的融资产品。分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经营租赁、融资型售后回租、设备出口租赁;直接融资型供应商租赁、分成合作型供应商租赁、委托代理型供应商租赁、回购融资型供应商租赁、综合服务型供应商租赁。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生产规模扩大,急需购进或更新机器设备等,急于流动资金支持的生产型企业;扩大销售门路,加速资金周转回笼的供应商;

◆产品特点:支持采购机器设备,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以融资公司为平台,获取流动资金支持;可盘活固定资产,增加经营现金流;可分期付款,提高企业支付灵活性;缩短供应商交易周期,减少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财务状况。

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第2篇

Time:2009/11/27 00:27:24

1.我国汽车租赁业介绍 l中国汽车租赁以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跨国租赁方式为北京市租赁一批汽车作为开始,已经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的发展。l最早的中国汽车租赁公司,诞生在1989年筹办亚运会之际,主要是为了服务亚运会而设立的。l1995年,北京出现了第一家针对个人计时租赁的汽车租赁公司。之后,几乎各省会城市都出现了汽车租赁公司。到目前为止,仅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四地汽车租赁公司已达2000多家,可供租赁车辆有20万之多,全国汽车租赁市场的营业额约为2230亿元。汽车租赁也从仅仅为外事活动和旅游提供服务发展到为寻常百姓服务。投资汽车租赁的企业越来越多,全国大中城市基本都有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用于租赁的车辆总数不断扩大。l汽车租赁业已成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呈现出典型的假日经济现象。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出租率都达到了100%。2.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及政策法规 l汽车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产生以来,到1996年11月,国内贸易部颁发了《关于进行实物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1996]内贸函市字第632号),这使得汽车租赁业成为实物性租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范畴。l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国内贸易部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又相继颁发了《关于开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1997]内贸函机字第402号)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1998年第4号令),至此,汽车租赁业正式成为一个新兴行业进入了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轨道。特别是交通部、国家计委1998年第4号令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汽车租赁的定义、发展原则、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为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租赁管理规定。3.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细分 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用户结构/用途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l第一层次: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以及车改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这部分消费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50%左右; l第二层次:商旅活动用车。针对的客户是高级白领以上的人员,用以满足这些人员在异地进行商旅活动时对交通方面的要求,同时也解决了在本地的公、私接待事务方面的需求。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40%左右; l第三层次: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10%左右。l另据在北京地区进行的汽车租赁市场专项调查表明,租赁汽车的主要用途依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公务用车;节假日郊游私人用车;接站及陪同用车等。而在汽车租赁市场的庞大消费群体中,最主要的消费者是三资企业的职员,其占整个消费群体的50%;另外,各驻地办事处、个体或私企单位以及新闻、医疗、金融机构的员工也占有一定的比例。4.我国汽车租赁的主要车型及品牌 l从车型上看,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运营车辆有轿车、微型客车以及中轻型客车、货车,但微型客车、中轻型客车、货车的数量在整个汽车租赁市场中所占比例很低,甚至很多城市都已经取消了此些车型的租赁业务,如果按照车辆的档次来划分,运营车型又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其中,低档车以微型客车、微型轿车为主,代表品牌有夏利、奥拓、长安铃木、赛欧、千里马、松花江、昌河等;中档车以国产轿车为主,代表品牌有桑塔纳、捷达、富康、凯悦等;高档车则以进口小轿车及部分国产高档轿车为主,代表品牌有帕萨特、尼桑、丰田、广州本田、别克君威、别克GL8、起亚嘉华、红旗、奥迪等。l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发展和日渐成熟,租赁企业为满足客户需求,一般都尽可能多地增加不同档次、不同品牌地运营车型。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有的租赁公司已经拥有几十种不同品牌、型号的运营车辆,50%的租赁公司可以提供3种以上不同车型和品牌的车辆,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调查同时表明,国产捷达轿车在该地区运营车辆中占27.3%居首

位,桑塔纳占12.5%次之,帕萨特占11.6%居第三。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尽管租赁公司提供了多种品牌的车辆供选择,但是租车客户最喜欢的几种品牌分别为:捷达29%,桑塔纳27%,富康13%,而其他品牌的车辆则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大众化需求。5.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租赁价格构成 l同一地区的不同车辆的租赁价格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车辆的品牌/型号;(2)车辆新旧程度;(3)租期长短。l由于所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以及车辆新旧、租车期限长短的差异,各地及各品牌、各年限的车辆租赁价格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一般低档车的日租赁价格为100150元左右,为新车销售价格的0.2%0.3%;中档车的日租赁价格为200300元左右,为新车销售价格的0.2%左右;高档车的日租赁价格为500元以上,进口中高档车一般为650元以上;其中,有些城市在节假日汽车租赁价格要上浮1015%。6.我国汽车租赁企业的盈利水平l汽车租赁企业的盈利水平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经营、决策等内部因素,二是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l通过考察汽车租赁公司的投入及成本构成,可以看出:主要成本支出为车款、银行利息、各种税费、经营管理费四项;收入部分主要为租金和旧车残值。其中,成本支出在企业投入运转后一般变动幅度很小,而收入部分却会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新车价格浮动而导致租金和旧车残值发生大幅度变化。l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出现汽车租赁市场企业间租赁价格竞争加剧的趋势,这些外部因素已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汽车租赁行业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密不可分,只有统筹兼顾、科学决策,才能够保证企业具备基本的盈利水平。7.我国现阶段汽车租赁企业的规模 l目前,我国的汽车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近5000家国内汽车租赁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规模很小,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市场拓展的实力。其中,有80%企业的运营车辆不足50辆,70%企业的正式员工人数不足5名,85%企业的汽车租赁站点数低于3个。l规模较大的国内汽车租赁公司有:首汽、北汽服、今日新概念、中汽总公司北方安华集团、上海安吉、上海大众、上海强生、广州白云等企业,主要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即使是这些已初步具备规模经营的大中型汽车租赁公司也仅能实现在本地或本区域的汽车租赁服务,至今未能形成遍布全国(甚至全省)的租赁服务网络,而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汽车租赁服务业广为开展的经营模式也未能在国内全面铺开,这些都制约了国内大中型汽车租赁公司的规模发展,加之在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差距,使之难于与国际同行相竞争。l但同时更应看到,国内的汽车租赁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据预测,到2015年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经营规模将达到180亿元,为现在的6倍,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变化,以及中国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必将使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出现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8.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整体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汽车租赁业正处于艰难的转型期 l汽车租赁固有市场被蚕食汽车降价和汽车信贷服务的兴起大量蚕食汽车租赁长租业务市场。l汽车租赁企业无法及时调整业务适应市场变化汽车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培育了汽车租赁短租和非传统汽车租赁市场,但汽车租赁企业受诸多条件限制(经营成本、信用体系、管理能力),无法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对于汽车租赁这个幼稚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未给予扶持 l税收政策营业税5.5%,出租、长途客运3.3%;融资及外商租赁企业按贷款和租金的差额征税,汽车租赁按租金征税。l《民法(草案)》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融资租赁的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经营性租赁承担连带责任。l车辆报废标准租赁车辆归如经营性车辆,类比出租车的报废标准:8年。但租赁车的使用模式与出租车完全不同,以出身定前程不合理。通过对租赁车辆使用成本、出租率、租金等参数的数学分析,租赁车辆的合理服役期限不超过33个月。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在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l企业规模不大以北京为例,平均每家租赁公司的车辆规模在100辆左右,这样的车辆拥有数很难取得规模经济效应。由于企业的规模较小,因此,,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特许连锁经营模式、俱乐部会员制客户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GPS/GSM车辆监控技术等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尚未被国内汽车租赁企业所广泛认同和应用,多数企业还局限于简单的、粗放式经营。l风险较大由于汽车的价格相对于人们的平均收入而言,现阶段还是比较高的,汽车仍属于高档消费品,在一部分不法分子眼中成为犯罪的对象。因此汽车租赁公

司在租车客户的选择方面必须采取谨慎做法,对客户采取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个人要想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一般要求客户提供租赁公司所在地的户口本、驾驶证、身份证;若为单位租车,则要求提供注册于租赁公司所在地的租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在必要时,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l网络化发展滞后租赁公司不连网,缺少异地租还车服务。由于各个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承租人提供当地的户口本或在当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把汽车租赁对象限制在本地,使汽车租赁形成互相割据的局面,一旦自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将很难租到汽车,而且,也无法实现异地还车。

9.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l截至2006年,仅北京一地个人汽车保有量2876321辆,而同期北京汽车驾驶员有424万人。即至少有130多万的汽车驾驶员无车可开。另外,由于油价不断攀升及汽车售价不断下滑,于是不少原欲购车的市民持币观望,在持币观望期间,他们可能成为有实力的租车用户。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消费观念的转变,汽车租费的走低,租车手续更加简便,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本地人个人租车市场会越来越大。l流动人口租车市场潜力无限。该潜力主要来源于国际国内的旅游人口。据国家旅游局的信息:2006年全年入境旅游人数达1.24亿人次,比2005年增长10.96%,并且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入境旅游的人数会逐步发展,这里面就隐藏着中国汽车租赁业的无限商机,隐藏着长途租车、异地租车、异地还车的新汽车租赁业务的运作方式,只不过由于某些障碍的存在,致使这个巨大的市场尚未得到有效的开发,一旦障碍扫除,这个市场将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滚滚的财富。l潜在的企业租车用户在快速增长。企业租车大体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为了少占资金、灵活方便而租车;二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比较喜欢租车;三是一大批持币观望的企业改买车为租车;四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接送员工而租车;六是外企租车;七是随着中国加入WTO,来国内考察投资的外国企业越来越多,这些外企考察投资人员也是潜在的租车用户。企业租车的时间少则数月,多则三年,利润可观,风险较低,是最值得汽车租赁公司大力开发的市场。l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都是潜在的租车用户。l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将派生出相当数量的租车用户。l全国范围内高等级公路网络的建设正在为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越来越好的硬件环境。l国际一体化迫使中国加快建设国民信用体系,国家将出台一系列有利于汽车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将为汽车租赁业的高速发展提供良好的软件环境。l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租车比买车更有利。国际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及现状

Time:2009/11/27 00:27:20

1.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 当前,在全球千亿美元的汽车租赁业务中,以欧美国家的租赁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的保有及年需求总数约在300万辆左右(由于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更新速度约为812个月左右)。l 在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左右(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的租赁业务约为40万辆; l 日本每年的汽车租赁销售规模为200多万辆,约占全国新汽车销售量的1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趋势; l 德国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总数为250万辆左右; l 法国2006年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的人数超过了400多万,占法国总人口的7%。l 世界主要汽车租赁公司的运营车辆都保持在数十万辆左右,管理着多达数千个遍布全球的租赁站点,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旗下的安飞士汽车租赁公司为例,全球范围内员工超过2万人,租赁站点2000个,年车辆预定量超过3000万次电话,平均每年完成2000万次租车交易,每月10万辆,每年120万辆的租赁车辆接受维护保养,有15万个客户因为每年至少在安飞士租15次车成为可以享受优惠服务的特别会员,年营业额超过40亿欧元。2.国际汽车

租赁业的发展背景 l 生活环境及工作方式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由于工作环境、劳动方式的变化,不再求长期拥有汽车,而是以招之即来的方式使用各种汽车。用户认为,租赁汽车可以节省大笔投资,不必支付诸如养路费、保险费和维修费等之类的费用,甚至不需要建家用车库。因为可按小时、天等时间单位来租车,亦可要求租赁公司派出司机来开车。l 生活及工作中个性化需求日益突出由于工作上的特殊要求和业余生活的丰富多样化,人们对汽车的功能和配置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有特殊的需求。这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汽车是满足不了的,但是租赁公司就可以提供这类专用汽车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要。如办公汽车、旅游度假汽车、多媒体汽车等。l 汽车作为经营辅助手段的观念成为时代潮流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利用租赁汽车来完成其经营活动是当代汽车租赁市场呈现出的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2000-2006年,美国汽车租赁营业额每月平均增长10.5%,其中,与中小企业发生的营业额每月平均增长31%。在日本新开业的中小企业中,有80%是主要靠租赁汽车来完成各种经营业务活动。3.国际汽车租赁业的主要经营特点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际汽车租赁业巨头在其经营业务和覆盖地域不断迅猛扩张的同时,也形成了自身发展的特点和极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l运营的车辆以经济型和小型车辆为主 在各主要汽车租赁公司的运营车辆构成中74%为经济型和小型车辆,仅有9%的豪华和特种车辆,经济型车辆占到了34%;除欧洲的巴基特租赁公司的特种车队外,其他公司的运营车辆中轿车所占比重多为90%,卡车仅为10%; l与汽车生产厂商合作紧密通过汽车制造厂商提供的服务,汽车租赁公司的庞大车队实现了车辆的快速更新(一般为812个月);但同时应看到,这种合作并不仅仅是资产的控制关系(在国际大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构成中,也仅有欧洲汽车、赫兹两家公司是汽车公司的子公司),对汽车制造厂商来说,更多的应体现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和服务关系------资料显示,在美国汽车批量销售中,有30%卖给租赁公司;福特公司的批量销售已占到年销量的23%,其中50%卖到租赁公司 ; l特许经营模式在全球租赁市场的迅速推广利用当地公司对市场的熟知程度开展业务,是特许经营活动最大的成功之处,仅进行较小的投入,形成规模化的网络经营,并最终形成了具有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的全球性汽车租赁服务网络正是特许经营模式对汽车租赁业的最大创新; l服务流程规范、简捷从证件的核查,到租车、还车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全程的规范、简捷,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推出了即刻还车服务,更有利于客户的整个行程; l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模式

1、会员制是各大汽车租赁公司的普遍特色,通过建立客户档案,不仅实现了对客户的更优质服务,而且极大稳固了公司的客户群体;

2、客户公司的账户管理针对不同公司情况和商务需求提供专门的团体费率计划和相应的配套服务,并参与到客户公司差旅交通费用的管理控制,极大方便了客户公司;

3、以人为本的全方位服务通过绿色通道系统对站点、车辆等各种信息的监控,而且采取GDS等全球销售预订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和各种服务指南,实现了一整套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活动; l救援、保险等基本保障体系完备提供租赁车辆的救援活动及租赁公司的救援电话号码已成为对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最基本要求,租赁公司与专业的救援机构共同组成了基本的救援保障体系;而且在汽车租赁保险方面,除了一般车辆的各险种外,还开展了针对租赁车辆的险种,而且租赁公司内都有专门的索赔管理机构; l与其他交通工具和旅店、餐饮、旅游、商务等行业相互协作形成多方位服务体系作为服务行业一员的汽车租赁业充分利用行业间紧密的协作关系(甚至形成了资本纽带关系,以欧洲汽车为例,1999年以前,法国饭店及票据业巨头雅高集团曾控股50%),为客户提供了多方位的优质服务产品,实现了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上的效益最大化; l具备良好的外部配套环境主要包括有,以高速公路为纽带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善;高效的全球信息网络及卫星导航高新技术在发达地区的广泛应用;已经建立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和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良好的社会道德水平和个人自律能力;以小型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居民日常高质量的生活消费方式。4.国际汽车租赁未来的发展趋势 l汽车租赁公司的规模化经营趋势日益加剧通过多次并购和特许经营等模式的创新,世界主要汽车租赁公司已从最初的小规模经营发展成为现在遍布全球主要国家,平均租赁站点数千个,运营车辆数十万辆,雇员数万人的特大型跨国公司。

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第3篇

目前公司主导产品包括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水暖型汽车尾气节能暖风机、缓速器、尿素存储罐以及电磁离合器等。产品取得了TS16949、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通过了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的鉴定。

“成在谋略,功在执行”

多年来,无锡市凯龙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创新的生产体系,严谨的质量管理,以及诚信的服务宗旨,不断进取。

目前,公司的研发能力、品牌竞争力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为客户着想,让用户满意,是所有凯龙人心中不灭的信念。

一、水暖型汽车尾气节能暖风机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全球关注的世纪性话题。我公司研制、生产的汽车尾气节能暖风机即为节能、环保型系列产品,分为SA30、SC30、SDB15、SDB30、SXB (b) 45等型号,为我公司的主打产品。具有车内取暖、除霜功能。水暖型汽车尾气暖风机年产量超过万台,产品覆盖遍及全国。该系列产品是利用发动机排出的尾气余热制暖,所以具有不耗燃油、无二次污染、无异味、供热效率高、降低发动机的噪声等特点,具有极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电涡流缓速器

电涡流缓速器是一种汽车辅助制动系统,它安装在车辆传动系统中,可使汽车在坡道、连续弯路、高速公路和行驶车辆密度较大城市方便地缓速行驶或恒速行驶,减少车辆行车制动系的使用频率,提高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大大提高了汽车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舒适性。

我公司生产的KRR系列缓速器具有以下特点:

重量轻:KRR系列缓速器总重在70kg-100 kg左右,因重量轻,对变速箱和车桥基本没有影响。不需要加装辅助托架。同时也减轻了更换离合器片时拆装变速箱的工作量。

体积小:KRR系列缓速器的外形尺寸为Φ450x150,比其它类型的缓速器体积大大缩小。要求的安装空间为:从安装面起,在Φ450的范围内轴向应有不小于280mm的安装空间,另外应考虑变速箱或后桥在行车过程中的跳动量。由于体积小,也就为一些后置发动机、空间结构紧凑的车型提供了安装条件。

耗电小:耗电量分别为60A~100A。与相同制动力矩的其它缓速器相比也是比较小的。

结构简单、装配灵活:由于KRR系列结构上的特点,使其安装十分简单。能适合各种类型的变速箱、车桥。如EQ153桥、EQ145桥、一汽151桥、一汽142桥、QJ805变速箱等。

无需调整定转子间隙:定转子间隙在产品设计、制造时得到保证。较小的变速箱、后桥突缘的轴向串动也不会对缓速器的使用产生影响。

我公司的产品已同许多后桥厂得到了匹配认证,所以其性能、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安装尺寸都符合标准,客户可以更加放心的使用。

我公司生产的KRD系列缓速器具有以下特点:

KRD系列缓速器主要安装在变速箱上,我公司的产品已取得变速箱厂家的匹配认证,并已通过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

安装KRD系列缓速器时,由于缓速器本身有一定的重量,为了不影响其对变速箱的影响,所以一定要安装支架。

KRD系列缓速器具有发热量小、制动力矩大的特点。

缓速器中间有一个连接法兰,因为缓速器专用变速箱输出端与不装缓速器的输出端不同,而连接法兰本身具有一定厚度,所以传动轴总长有所改变。

三、尿素存储罐

我公司生产的KRN-35型尿素罐用于欧Ⅳ排放的汽车上,用于储存尿素溶液,是汽车后处理的单元。传感器集成液位温度传感器、加热U型管、吸液、回液管路。能够合理的检测出罐体内尿素的液位和温度,并能够通过发动机热水对罐内结冰的固体加热,保证尿素溶液的正常供给。吸液管路底部有自己的过滤器,保证供给定量泵的尿素溶液清洁干净。传感器使用AMP四芯阳性插件,输出电气信号良好。

具有以下特点:

尿素存储罐罐体采用进口材料制作,重量轻,耐腐蚀性强;

罐体设计合理,加强筋结构保证使用强度;

传感器与罐体通过花键连接,安装维护方便;

尿素加液口配有可以更换的易损件内衬,维修方便;

顶部配备的空气换气阀除了可以平衡罐体内和大气的气压外,还可以保证罐内尿素不会挥发到大气中污染空气;

底部配有放水螺塞,清洗方便。

四、电磁风扇离合器

本电磁风扇离合器的开发是基于常规发动机散热风扇处于常开状态,无法在水温较低时控制风扇启停。从而造成发动机在低温时油耗和损耗增加。同时,为了提高和完善我公司生产的水暖型尾气节能暖风机的加热性能,提高产品的使用质量而设计的。

主要技术参数:

(1)静扭矩:≥150Nm

(2)最高转速:3500r/min

(3)工作电压:24V

(4)馈控温度:75~85℃(即在水温达到85℃时离合器线圈通电,风扇转动,当温度降到75℃时,离合器断电,风扇停止转动),温度可根据厂家的需要进行调整。

本产品特点:

节能、降噪、排放低;

扭矩大,可靠性高;

具有安全报警和离合器锁定装置。

无锡市凯龙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追求卓越、创造精品”为企业理念,以完美的品质及优质的服务深受国内外广大用户的欢迎和信赖。我们愿与社会各界精诚合作,为您提供更先进、更优质的客车应用设备,协助您打造更优质的汽车品牌,并竭诚为全国整车厂家和公交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无锡市凯龙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大道欣惠路519号

(威孚工业园内)

邮编:214177

电话:01-23798

50820传真:0510-82237981

网址:www.kailong.net

邮箱:sales@kailong.net

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第4篇

宝驾出行(BAOJIA.COM)是国内首家互联网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交易平台,也是国内首家第四方汽车共享云平台,致力于建设全国最大的移动智能驾车出行共享网络。宝驾出行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陆续研发出适用于各种应用场景的共享出行服务与产品。

寶驾出行计费方式更加灵活,还可以通过手机APP获取最近的租赁站点,凭借身份证和驾驶证即可完成租车,另外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号问题困扰。对于企业而言,不同于打车或者拼车方式,新能源汽车租赁模式的自驾属性节省了支付给驾驶员的人工成本;电的价格要低于燃油,因此对社会资源、对企业成本都是极大的节约。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契合现在国家所提倡的“环保”理念,将重新定义“绿色出行”。宝驾出行为新能源分时租赁行业提供“软件+硬件+生态系统+服务”的全方位解决方案,通过一揽子产品与服务,增强企业用户运营实力,减轻管理和成本负担,助力新能源分时租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宝驾出行极具战略眼光的搭建第四方汽车共享云平台。对汽车租赁服务商而言,宝驾出行是业务云,可以享受宝驾出行技术服务、平台会员拉新及资源共享等;也是公共云,是云平台的升级版,放入生态里面的各汽车租赁服务商及车企的产品。

宝驾出行打造全新互联网+出行产业生态,不断改善人们的出行方式,大力推进汽车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因此荣膺“2016中国产业互联网大会年度评选”创新产品奖。

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 贸易融资 第5篇

第一节 授信开证和进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授信开证是指银行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通常银行在为客户授信开证前,会为客户核定开证额度。开证额度是指银行在贸易融资总额度项下给予开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或减交保证金循环用于开立信用证(但不能用于支付信用证)的最高限额。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配套操作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

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

1、对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客户授信企业名录”内企业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在企业的客户授信额度内和总行核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内直接审批、办理,不再逐笔报信贷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程序。各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实际的贸易背景和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等免收开证保证金或减收保证金。

2、对于非名录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仍要报信贷部门逐笔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国际业务部门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所涉及的国际惯例、代理行风险以及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几年来在商业银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和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具体业务。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申请人为开证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用户代理进口;

2、申请人开立以代理行为付款人或允许电索的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用证;

4、开证进口的货物涉及的市场风险或其他贸易风险较高;

5、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不明且首次在我行开证;

6、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凡是涉及转口贸易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收取全额保证金。信用证开出后,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人商业银行账户。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我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我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我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我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在本案例中,除了要求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之外,还必须要求客户出具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证明我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我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我行的受托人代替我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这样,我行不仅控制住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也满足了客户需要。

第二节 提货担保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提货担保(ShippingGuarantee)是指在信用证结算的进口贸易中,当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时,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担由于先行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文件。

作为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条件,进口商必须放弃信用证项下对不符点拒付的权利。提货担保使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下,凭银行担保先行提货报关,取得销售收入。待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进口商付款赎单,并以正本提单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换回银行担保书,退交银行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背书(即提单作成商业银行抬头,开证申请人要求商业银行背书以便其凭以提货),参照提货担保执行。

二、提货担保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3、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副本或复印件;

4、原则上还应要求提供货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国外银行的交单确认书)。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原则上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且信用证由商业银行开出。

3、办理提货担保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对于寄来后的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其付款或承兑。如正式来单前经办行已审出不符点,或议付行(寄单行)已向经办行电提不符点的,开证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且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得对其办理提货担保。

4、提货担保只能向签署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

5、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向申请人收取相当于担保货值的全额保证金。未能交足全额保证金的,须经信贷部门对其资信情况再次确认后方可办理。

6、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经办行提出拒付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经办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7、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使用经办行同意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8、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在提单复印件上加具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9、应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四、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1、提货担保申请书和提货担保书留底存档,并建立登记制度。

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如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且此提单与凭以办理提货担保的提单复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提单能够满足换回经办行提货担保的要求(如在必要时具备适当的背书),则无论其他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经办行,以解除经办行保证责任。

3、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的,应及时跟踪催促,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4、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5、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为贸易融资重点客户A公司向日本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之后,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为减少仓储费用,加速资金周转,A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我行对其提供的提单、发票复印件等单据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上述单据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且单单相符。A公司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无论寄来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都将付款或承兑。鉴于我行为A公司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我行即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提货担保书。

本案例中,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等资料与信用证内容一致,且二者单单相符。为避免单据到达后发现不符点,客户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情况发生,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在办理提货担保前,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须注意,如果信用证由其它银行开出,工行不能办理提货担保,因此信用证必须由我行开出。

第三节 出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出口押汇业务(BillsPurchase)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在叙做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后,一方面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包括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更有开证行有条件(单证相符时)的付款担保,此外还对票据及单据(物权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处置权。

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1、经办行仅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托收业务项下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

2、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出口企业、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及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查。

3、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来经办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4、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含,穆迪公司)或BBB(含,标 准普尔公司)以上,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5、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含,穆迪公司)或A—(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与我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地 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三、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来证条件

1、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WIFTMT7XX格式未作排除性适用规定即可);

2、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3、信用证未指定我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4、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5、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6、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7、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8、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5、6、7项。

四、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我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单据应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或单据不符的,如开证行或保兑行以加押电讯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也可以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于远期付款条件的信用证,应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有效承兑后,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3、凡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先与经办行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与经办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4、出口押汇业务要纳入授信管理。出口企业申请对信用证项下(未经开证行确认或承兑的)不符点单据或托收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的,应由信贷部门对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作出审查和确认后方可办理。

五、后续管理规定

1、已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款项从境外收回时,经办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押汇款。如未能按时人账,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如系开证行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2、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难以从开证行或保兑行处得到偿付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3、押汇业务逾期一周以上的,应在押汇科目项下设子科目专门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催收。

4、出口押汇业务应设专卷保管,并建立押汇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

5、出口押汇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6、如遇境外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1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工总行。

六、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澳新银行开来的USD800万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查,A公司核有10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且该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据此,我行扣除自押汇日至预计收汇日间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在中行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押汇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四节 打包放款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取得贷款后,出口商组织出口货物并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送交融资行,委托其向开证行索款。融资行收到货款后先扣除融资的本息,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

为制约出口商去他行交单,保证以出口收汇扣还放款本息,放款银行通常只对本行通知的信用证放款并将信用证正本收存银行。打包放款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

2、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附和对商业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

3、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经办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为自放款日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放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5、打包放款的币种一般为人民币。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人价折算)的80%(含)。

6、打包放款的用途只限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上列明出口商品的进货、生产和装运的资金需要。

7、中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利率按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利率执行。

三、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1、商业银行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上及近期财务报表;

3、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和修改等;

4、信用证对应的贸易合同,属专控商品的还需提供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5、银行在审查时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出口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信贷部门主要审查:(1)借款人的经营范围;(2)经营作风及经营能力;(3)财务状况;(4)出口创汇情况;(5)信用证项下产品的成本、生产周期及企业的履约能力;(6)放款占来证金额的比率,期限利率;审定后,写出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国际业务部门主要审查:(1)信用证的有效性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2)信用证有否限制他行议付;(3)信用证有无不利条款,审查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银行不同意放款,将审批后的申请书一联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信用证正本等退还申请人;如银行同意放款,即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签约和放款手续。

3、签约和放款:(1)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3)填写借款凭证,核放贷款;(4)对于信用优良、业务量大的经常性借款人,可以采取每年(或半年)一次核定总额签约,按来证逐笔审查发放的办法。签约后每次放款由借款人提交申请书和信用证正本;(5)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由结算部门管理并在信用证上盖“已办打包放款”印记。

4、偿还和追索:(1)对盖有“已办打包放款”印记的信用证项下贷款,国际业务部门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货款收妥结汇时,应同时自动办理打包放款还本付息手续,填写还款凭证,并通知会计部门结算利息和有关费用;(2)如企业主动偿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时,国际业务部门凭会计部门收妥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清单,在信用证上注明贷款已偿清并将此证退还给借款人;(3)如盖有“已办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到期,借款人未完成出运交单,或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调查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贷款或处分抵(质)押物;(4)在贷款期间,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借款人将贷款挪做他用,信贷部门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强制收回贷款。对以假出口打包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应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凭美洲银行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及A公司提交的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查结果表明,信用证真实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经我行信贷部门审查,A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可靠,履约能力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我行为A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手续,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在发放打包放款之前,不仅要对信用证及其单据进行严格检查,而且要对客户有无出口业务经营权,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有无不良纪录等情况,必须由信贷部门审查清楚。

第五节 外币票据贴现

一、外汇票据贴现概念和特点

外汇票据贴现(出口贴现)是银行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的票据融资行为,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商议以远期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与出口单据一并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经开证行或进口商承兑后,出口商将汇票背书交往来银行,银行核实票据表面真实性后,扣除相应利息和手续费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汇票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汇票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若承兑人不能付款,银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二、外币票据贴现管理规定

1、持票人条件:(1)持票人应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在商业银行办理主要国际结算业务,并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3)在经办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没有不良记录;(4)信誉良好,没有发生贸易纠纷。

2、票据条件:(1)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票据贴现业务;(2)对记载“不得转让”、“质押”、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3)期限不超过180天;(4)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

3、提交文件:(1)出口贴现业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请参照《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自行制定,与申请企业逐笔签定);(2)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票据;(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书;(4)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外币票据贴现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程序。

2、在办理出口贴现业务时,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同时应符合相关授信额度的管理规定,并密切关注其资信变化情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在此条件下为企业办理出口贴现业务,可不受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如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相应自动追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待收到承兑行款项并扣除经办行贴现款后,取消原自动追加的额度。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花旗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E分行,并要求办理融资业务。该分行将单据寄往花旗银行后,花旗银行向我行开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汇。由于花旗系我行一类代理行,虽此业务金额超过了该分行的业务权限,但该分行仍可办理,即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与外币票据贴现的区别是,外币票据贴现系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只有在开证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方能办理。办理外币票据贴现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外币票据贴现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贴现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六节 国际保理融资

一、国际保理融资概念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一项集信息咨询、账款回收、坏账担保、贸易融资以及财务管理等服务内容在内的综合性业务。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D/A)、赊销方式(O/A)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国际保理融资管理程序和特点

出口商与银行(或出口保理商)签定出口保理合同后,提出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银行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传递给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和评估。进口保理商凭进口商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核准一定的保理信用额度,出口商凭保理商核准的额度发货并得到收回债务的保证。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承担因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造成的坏账损失,并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对账单或付款报告。

保理融资的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往往涉及出口商一定时期内的多项出口业务;融资单据为进出口贸易中的商业发票;银行(或保理商)有条件地(当进口商因财务原因出现不能支付时)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1、对进口商的有利之处:(1)可以利用赊账、承兑交单等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扩大营业额;(2)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拒付,避免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所产生的不利因素;(3)省去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4)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2、对出口商的有利之处:(1)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增加营业额;(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使出口商得到收汇保障;(3)可以以预支的方式得到融资;(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5)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审查:(1)客户(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向经办行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经办行联络进口保理商;(2)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年预计销售额及其风险程度确定保理费率及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经办行;(3)经办行将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通知出口商。

2、签约:(1)客户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2)客户与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3)客户、进口保理商与经办行签订三方受让合同。

3、付运:(1)客户发货,并将全套货运单据及发票正本直接寄进口商。明保理时,客户应在发票面贴上进口保理商受让声明标签,’提示进口商应收账款的转移,进口保理商有权凭受让应收账款向进口商催收;暗保理时,客户无须向进口商声明债权的转移,只有在应收账款到期且进口商不能支付时,方将暗保转为明保,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客户向经办行呈送发票及付运文件副本转交给进口保理商用以更新应收账款记录系统。

4、融资:(1)进口保理商送出应收账款状况表;(2)经办行利用进口保理商的报表,根据进口保理商承保的应收账款向客户提供国际保理融资。

5、收款:(1)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在赊销到期日进口商向保理商支付货款;(3)保理商将货款扣除保理费后支付经办行·,并向经办行和客户提供客户更新的应收账款状况表;(4)经办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将货款余额人出口商在经办行账户,并根据进口保理商的更新报表计算客户融资限额。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以承兑交单方式定立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A公司出运货物后向我行提出叙做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我行为其联系了美国最大的进口保理商CIT公司,该公司为B公司核定了1000万美元的进口保理额度,并通知我行。之后,我行正式与A公司签定出口保理协议,A公司将发票及全套出口单据交给我行,由我行寄往CIT。同时我行根据A公司需求,向其提供了450万美元的融资。发票到期后,B公司因财务原因不能履约,CIT公司继续跟踪该公司动向,并在发票到期后第90天将600万美金划付我行。我行扣除480万融资本金及利息后,将余款贷记A公司账户。

中行的买断型和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区别是,在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须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在非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工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手续费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6%-1%,包含进、出口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及相关的银行费用。

第七节 福费廷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福费廷(Porfaiting)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特点:(1)福费廷业务银行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福费廷项下的单据通常须由认可的进口地银行承兑或担保,涉及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2)每笔福费廷业务仅涉及出口商某一特定的出口业务;(3)尤其适用于资本货物,融资金额少至几十万美元,多达上亿美元;(4)融资币种一般是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瑞土法郎等主要交易货币;(5)融资期限较长,可由3个月至10年。

1、对出口商来说,其优点有以下几项:(1)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将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资信与公众形象,降低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外汇指定银行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使供出口单位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改善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3)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即剔除了融资期间利率、汇率、政治、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也免除了为避免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对冲等交易以及复杂的索偿程序;(4)出口商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便于成本核算;并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增加了贸易机会;(5)融资单据简单,法律转让程序(背书、转让书)直接;(6)我行一、二类代理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贸易融业务。

2、对进口商而言,获得了更佳的远期付款条件,可以改善现金状况。

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定

1、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2、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票据买人分为两种方式,一为经办行直接买人,一为经办行作为中介买入,赚取差价。

3、经办行自行买人票据要求:①经办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的票据包括:远期信用证、远期商业本票(由可接受的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远期银行本票、远期汇票(可以是信用证所需的或独立的付款工具,作为独立的付款工具应由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②经办行认可的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要求为商业银行一类和二类代理行(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融机构),且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经办行已有较长的结算合作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③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应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且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没有不利于商业银行收汇的软条款;转让信用证原则上不办理福费廷业务。

4、可办理任何银行来证项下的中介买入福费廷业务。

三、福费廷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1、客户(出口商)须与经办行签定《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并预留印鉴。

2、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客户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应向经办行提供进口商所在国家、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货物货期、装运次数等资料。

3、经办行根据以上材料提供经办行可接受为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的银行名称;根据融资金额、期限、进口国及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信用风险程度等决定是否自行买人或转卖外资行,联系确定下手买家,并就贴现率条款向客户简单书面报价。

4、客户与进口商根据经办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货物装运后,向经办行提交如下文件:

(1)有效融资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应提供信用证复印件、承兑电函复印件、信用证转让书(Assignment)、转让通知书复印件(Notification ofAssignment)、开证行转让确认书;其他结算方式下,应提供汇票或本票、银行票面担保、或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保函。(2)有效贸易单据: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3)《福费廷业务申请书》;(4)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5、经办行审理确定同意办理业务,签批实贴金额,并经客户确认。

6、办理贴现手续。贴现净额按有关规定结汇或直接人客户账;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7、经办行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行,也可自行买人后持有至到期日向加保银行索款或买人后加入福费廷二级市场转让。

8、按规定进行国际涉外收支申报。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按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汇丰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同时要求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填写了《福费廷业务申请书》。A公司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将此函与出口单据一起寄交汇丰银行。该行审查单据,确定无误后,向我行发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款。我行据此承兑电,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美元无追索权地支付给A公司。

中行出口贴现和福费廷业务的区别是,后者无追索权,且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在给予出口企业福费廷融资后,即出具核销联。

第八节 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概念和特点

1、出口信贷概念:出口信贷根据借款人不同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1)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履行出口商品或劳务合同的信贷融资。(2)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出口国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信贷融资。

2、出口信贷特点:(1)出口信贷项下的出口商品通常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大宗资本货物;(2)期限也较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长,通常在1年以上;(3)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出口合同价款的85%;(4)往往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出口信贷管理规定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认可的进口国银行。

2、出口信贷项下的进出口合同应符合双方政府规定,并取得政府的批准。投资项目经进口国政府批准,配套条件具备。

3、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确定出口信贷的还款或提款期限。

4、出口买方信贷应由进口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5、发放出口买方信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

6、出口信贷业务的授权和处理参照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大型出口信贷项目的特殊规定:

1、大型出口信贷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申请大型出口信贷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3、银行按照国家出口信贷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未予出具承贷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4、企业中标后,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由银行正式办理信贷手续。

(一)出口买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国外的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此项服务。

2、业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国某通讯公司向俄罗斯提供电信设备,由我行为该交易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我行与俄罗斯进口商的银行有贷款总协议,该进口商的银行通过很简单的手续即从我行获得贷款,并立刻足额支付给我国的电信公司。我国电信公司立即得到货款。在电信公司没有增加应收账款又没有增加负债。

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是,出口买方信贷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可立即得到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且与贷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既无应收账款又无负债,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更有利。一般而言,获得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必须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具体情况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出口卖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中国的出口商提供此项服务。

2、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中国出口商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贷款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某电子公司向西非提供一批电子设备,由我行向该公司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使得该公司向进口商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延期付款,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力,成功的占领了当地市场。

出口卖方信贷和正常的现汇贷款的区别是,由于在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中我行可以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因此对企业的担保要求会大大降低,这样可以减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其它贷款业务

2007-02-12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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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邮电通讯业买方信贷

一、基本概念和目标客户领域

(一)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是根据国内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服务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由我行向电信服务企业发放贷用于购买国内指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的电信设备的信贷业。

(二)利用买方信贷购买的电信设备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缆、电缆、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没备(包括交换机、基站)。

(三)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卖方企业除应满足贷款通则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等规定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销人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含)以上实现增长;信用评级AA含)以上;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行的综合贡献度比较高或是我行争取的潜在优质客户。

(四)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中国电信集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地市级以上的电信运营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本部,以及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且偿债能力较强的电信服务企业。

二、各方职责分工

(一)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卖方企业名单,协调全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

(二)卖方(生产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卖方银行,负责与卖方签定买方信贷协议,转报买方信贷需求。

(三)买方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买方银行,发放贷款的银行为经办行。买方银行和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申请,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以及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三、办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买方与卖方签定购销合同并商定使用买方信贷额度。

(二)卖方向卖方银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额度,并提供购销合同等有关附件;买方向经办行或买方银行提交买方信贷申请及相关资料。

(三)卖方银行将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额度上报总行,总行审查同意后向买方银行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

(四)买方银行接到总行下达指导性计划后,组织经办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原则在1个月以内完成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和决策工作,并将决策结果通知买方,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及时报上级行审批。

(五)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定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六)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经办行将贷款汇至卖方在卖方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卖方银行有关部门。同时,买方银行应将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寄至卖方银行信贷部门。

(七)卖方银行收到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后,应予以登记,并按季填报买方信贷业务统计表,于季后10日内报送总行;

四、买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按流动资金贷款凋查、审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笔流动资金贷款授权、转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五、买方信贷的期限,额度和偿还

(一)买方信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行可以根据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求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在贷款期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二)买方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买卖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金额的80%,其余20%由买方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三)买方企业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买方银行开立买方信贷还款专户,在每次偿付贷款本息日前存足当期应付资金,以备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如买方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买方银行要及时通知贷款保证方、卖方企业和卖方银行,卖方银行应要求卖方企业协助银行督促买方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六、买方信贷业务营销和信贷计划执行

(一)加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为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由总行组建全国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各分行要指定专人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管理工作,按照总行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业务的营销、申请的受理、买卖双方企业的情况监测、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信息汇总与情况反馈等。

(二)提高信贷计划的执行率。为提高总行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执行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卖方银行应认真执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按买方信贷业务的有关原则及基本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审查上报买方信贷业务需求。对购销双方没有约定用买方信贷方式支付货款的业务需求,不得报送总行。

每季度末,卖方银行(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卖方企业的申请,及时将下季度买方信贷业务需求情况报总行,总行汇总平衡后按季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同时,各买方银行也要及时统计本季度买方信贷业务的落实情况并报总行,对确有困难不能落实计划的,应详细注明原因。

(三)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为保证邮电通讯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发展,总行在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同时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后,要迅速按照信贷条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对买方信贷业务进彳调查和审查,计划限额不足的可向总行申请。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或确实不能落实的专项贷款限额,总行将进行统一调整,各分行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节 法人账户透支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三)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寸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客户资信条件和受理程序

(一)客户申请账户透支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 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3、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二)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受理程序。

1、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开户行按照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

3、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三)各级行信贷调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以下要点:

1、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2、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3、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四)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使用总行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

三、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透支额度

1、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2、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级(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 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3、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最长不得超过 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4、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间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5、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二)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三)透支利率和计算

1、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一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2、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四)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1、透支承诺费二核定的透支额度X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2、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四、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一)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二)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三)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四)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1)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2)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3)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4)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5)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6)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五)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以下称“该业务”)系指卖方或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在由买方贴付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卖方或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办理该业务时,除卖方或持票人金额获取贴现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和买方承担贴现利息外,其他均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三)办理该业务时,买方承担贴现利息的方式包括主动付息和银行扣息两种方式。主动付息是指买方直接向贴现银行提供付息资金,或主动将付息资金划人贴现银行指定的账户;银行扣息是指贴现银行根据买方的付息承诺,在买方指定的账户中扣收。

(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本地企业也可以是异地企业。

(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我行暂接受的异地承兑银行范围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全国股份制银行的二级分行或城市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上海银行。

(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承兑人必须是我行认定资格的商业汇票承兑企业。

二、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原则和受理条件

(一)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应满足我行办理一般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且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款以商业汇票结算。

(三)买方必须向贴现银行签发有效的《买方付息承诺函》。若买方采用银行扣息方式承担贴现利息,买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

(四)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五)在银行对《买方付息承诺函》中列明为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时,买方主动付息的资金金额或用于银行扣息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贴现利息总额。

(六)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卖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与受理审核

(一)卖方(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该业务,提供包括有效《买方付息承诺函》等在内的我行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票据业务管理和上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审核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买方付息承诺函》的有效性等。

(三)审核完毕后,会计部门确认收妥票据贴现利息后,再对卖方支付贴现金额。

四、其他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其他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方法》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章制度。

第四节 黄金质押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相关授权规定

1、黄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可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作质押,从我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黄金交易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2、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要本着“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3、黄金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投机炒作。

4、各一级(直属)分行开办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二、质押黄金的确认与贷款受理

(一)用于质押的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

2、所有权没有争议;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质押黄金必须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且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4、质押合同签订后,必须从交割仓库移人对应的我行业务金库内存放。

(二)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除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由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提供的质押人名下的黄金的证明复印件。

2、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金质押授权书。

3、出质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在发放贷款前应向黄金存放行核实质押黄金的规格、品质、数量及权属,存放行应予以书面答复和确认。同时上报贷款审批。

三、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一)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黄金市场行情监控,随时评估质押黄金的总市值及贷款质押率,同时经办行应指定客户经理关注黄金市场的重要信息及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黄金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宜;总行机构业务部门和经办行发现风险后,应及时向总行授权黄金交易部门提出对质押黄金处置交易的请求。

(二)质押黄金存放行负责质物的保存和监管工作。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贷款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或处置质押黄金。

(三)在贷款期内,为规避质押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90%)和处置线(95%),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遵守。

所谓警戒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0%时,贷款人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立即通知借款人,追加质押物或部分乃至全部归还贷款。所谓处置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5%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

(四)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得高于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而进行调整。其中,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核算,出质人在我行质押的标准金的市场价值总和。

(五)经办行在取得黄金入库凭证并确认后,方可发放贷款。

(六)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汀、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质押黄金市值及贷款质押率的监测;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核实确认、保管、冻结监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处置交易。

(七)以黄金交易所允许交易的其他金属品种,如白银、铂等设定质押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押黄金的保管、成色鉴定等依据《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黄金;

1、质押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2、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4、达到第三部分第六款约定的处置线的。

(二)依法处置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部分退还借款人;若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第五节 贷 金 业 务

一、产品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贷金业务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到期客户归还黄金的业务。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且能交割的黄金。

(二)贷金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对辖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我行交割仓库所在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营业部)进行转授权。

(三)贷金业务由总行实行限额管理。

(四)贷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黄金专项授信额度。黄金专项授信额度是指专项用于黄金借贷的授信额度。

二、借款人资信条件

借金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黄金生产、加工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承借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金业务的申请受理

(一)具备贷金基本条件的借金人可向所在地我行县、区支行及以上机构申请借金,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金申请书;

2、借金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金人财务报告;

4、有关担保文件、资料;

5、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行在受理借金人的借金申清后,应对其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四、贷金业务设计约定

(一)贷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依贷金期限的不同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五个档次计息。

(二)贷金的基准利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金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三)贷金按月以人民币计息,本金按提金日的资金折算价值计算,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四)根据贷金业务有关授权规定,以贷金申请日的贷金折算价值确定贷金审批行。

除特别规定外,资金折算价值均以折算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为折算价格。

(五)贷金必须设定担保,担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贷金风险管理

(一)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跟踪监控借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金用途,监测黄金价格、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定期分析资金风险。必要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追加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归还部分借金。

(二)借金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金本息的,经办行可按照借金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金人或保证人的黄金账户和资金账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三)建立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将资金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建立贷金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资金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金审批有关的资料。

(五)各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贷金的保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代理借金人抛售或购买黄金。

(六)贷金不得展期。

第六节 委托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业务关联主体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关联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资机构。

(四)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受托行的目标业务范围

(一)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委托贷款销售权限管理

(一)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报一级(直属)分行比照自营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二)下述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委托贷款业务,一律须报总行审批

1、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3、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与审查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中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上面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五、委托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二)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l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一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一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六、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1、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2、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3、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4、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5、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6、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7、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8、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我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9、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c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2、总行制订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各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汀的文本为准。

3、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七节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经销、购买汽车的法人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一、客户资质条件

申请该品种业务的法人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2、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3、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营销受理要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贷款证(卡);

(3)上年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5)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7)其他资料。

2、借款人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其中:

(1)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2)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3、贷款的保险:

(1)借款人按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内,不得中断投保;

(2)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期限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3)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4)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5)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当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三、产品要素设计约定

1、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2、对法人客户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

3、汽车消费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四、风险控制事项

1、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异地发放。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

2、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八节 国内保理业务

一、产品概念和种类

国内保理业务分回购型保理和非回购型保理。

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短期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服务;约定债权如不能如期足额回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的融资业务。

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服务的一种综合性融资服务。

二、目标客户及主体资质

1、商业银行目前主要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办回购型保理业务,并在有条件的分行进行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试点。

2、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展保理业务,销售商一般应是著名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除满足《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增长;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份额较大;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3、购货商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以及其他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工商银行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电信服务企业。

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购货商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良好;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营销调查要点

1、经办行完成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风险状况的调查和审查并写出办理保理业务请示,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

2、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合格后,调查形成以下三方面材料,经本行法律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

(1)关于对指定企业(销售商)开办保理业务的请示。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产品结构及销售占比、应收账款概况、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状况、业务开办的可行性及收益情况测算(以为单位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在工商银行融资余额情况等内容。

(2)对应收账款的详细分析。包括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相关的商务合同条款;企业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客户构成、主要产品组成;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等情况。

(3)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申请企业特点和风险状况,本着“一事一议,量体裁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向总行报批试办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除了上述三方面材料外,还应提供关于购货商的分析报告,包括购货商的基本情况、信用和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工商银行融资余额等情况。

四、产品方案设计

1、回购型保理业务方案没计。

(1)合理确定保理方式。回购型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种方式。明保理在应收账款渍权从销售商转让到商业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暗保理是经工商银行与销售商协商.除非特定的法律事件发生,不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事实;

(2)界定应收账款的转让范围。商业银行认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销售商同工商银行认可的与购货商之间,基于合法、有效、真实贸易合同项下因商品赊销而产生的无争议应收款项。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宜定价以及关联企业间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不在保理范围内。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每年核定企业回购型保理业务最高综合授信。

2、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1)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均要受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控制,授信额度一年一定;购货商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以商业银行核定销售商当年办理保理业务额度内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确定。

(2)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方式。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方式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以工商银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2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穆迪或标准普尔评定的A级以上企业,或与商业银行有代理关系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出具的购货商付款备用信用证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购货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工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销售管理规定

1、融资期限应控制在15个月以内,并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预付比率是根据购销双方风险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违约而确定的先期融资比例,一般为50%、80%;

3、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掌握,但正常保理期和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应区别对待,一般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逾期利息的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账务管理费用按照保理协议金额的0.5%—1.2%收取,逐笔计收;

汽车按揭贷款产品介绍 第6篇

一、首付:不低于30%

二、期限:12-36期

三、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即利率全部分摊至每个月)

四、车型:任何品牌的7座一下乘用车(含轿车、商务车、旅行车、小客、轻客)

五、准入条件

1.甘肃省内户籍(外地户口需要在省内有房产,或者提供本省户口的担保人)2.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银行征信良好(2年内连续逾期不超过3次,累计逾期不超过6次。不能有当期逾期)4.有稳定的还款来源(汽车租赁行业 民间信贷行业禁入)5.贷款车辆必须在甘肃省内落户上牌 6.无犯罪记录,被执行记录

六、需要准备的资料

1.驾驶证,或者驾校证明(学员证、交费发票、培训记录)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3.结婚证(离婚证)

4.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物业费发票,水电气发票 5.自建房(有土地使用证最好),提供夫妻双方居住证明、水电气发票 6.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7.主贷人半年银行流水(主贷人流水不够可以增加配偶)

8.开公司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全套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及章程,最近三个月的税票、最近三个月的进出单据、对公流水)

9.做工程的需要提供工程承包合同、进出货物单据 10.担保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同主贷人资料一样

1.担保人流水)

2.贷款车辆必须在甘肃省内落户上牌 3.无犯罪记录,被执行记录

4.担保人资料同主贷人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收入证明、流水、无犯罪记录、无被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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