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道德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提出,凸现了“德治”的作用,并使之成为与“法治”等要的治国方略,在现阶段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现实意义;道德;法律;以德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江泽民同志科学总结古今中外国家兴亡废替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一“以德治国”的含义
以德治国”,包含两方面的意思:治国者须有德;治国必用德。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实行以德治国,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当前现实需要
纵观中国历史,被誉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最伟大、最辉煌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几个强大繁荣时期,都是同统治者在位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施“仁政”、行“德治”道德體系密不可分的。在成功地治理一个国家,道德方面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德治具有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和作用。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正是这种文化传承和道德精神,成为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的精神支撑,使中华文明有别于古印度文明、古埃及文明和两河文明,始终没有中断,而且以其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强大凝聚力、感召力、亲合力的民族文化传承和道德精神。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正是根植于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背景、文化传承、经济形态等因素并与之相适应的。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是站在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既要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又要大力倡导以德治国,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从体制和思想道德两个方面标本兼治,实现党风、政风和民风的根本好转。要把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来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态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力以赴谋发展。
三、借鉴历史,以古鉴今,学习和领会“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理论,把握其精神实质,对于提高个人精神境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儒家“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德教为先,教人以伦理道德,以教塑造人格,有人认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把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安定,寄托在“圣人”、“贤人”、“君子”的身上,因此,儒家的“德治”,就是“人治”。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作辩证的分析。其一,儒家的“德治”思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中,由于它是同专制的政治体制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它确实逃脱不了“人治”的案臼。因此,不论是“德治”也好,“法治”也好,都必然是也只能是同“人治”联系在一起的。那种认为只有中国古代的“德治”是“人治”,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不是“人治”的思想是不正确的。其二,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变迁,朝代的更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历史的英雄,任何个人是不起决定作用的。
中华民族的思维模式在对待情、理、法的排序上有别于西方民族。我们的思维定式是:重情、达理、轻法。人们常说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规人”,一般的人也往往都是不知不觉地以情为出发点,去思考问题,评价是非,处理事情。道德恰恰是重情义,讲良心,以和风细雨般的劝导、说服和灌输,动人以情,晓人以理。所以,道德更容易被接受,更符合中国人的心理感觉和思维定式。要弘扬爱国主义,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提高个人的精神境界。
四、以德治国能发挥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和弥漏补缺的特殊优势,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性,德治不是政治统治方式,不单独从属于人治或法治。德治强调的是政治主体的自律。在人治条件下,德治就是倡导君主、官吏和民众自律;在法治条件下,德治就是强调公民公共事务管理者自律。
以什么来自律,或者说德的内容,是人治与法治条件下德治的区别所在。人治条件下的德,旨在维护君主利益优先于一切的社会秩序;法治条件下的德,旨在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社会秩序。
以自律这种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前提是政治主体要接受德,认为这个德有价值,用现代政治学概念,这个接受德,并以德来自律的状态,叫做政治认同。政治认同,是任何政治统治得以实现都必不可少的心理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德治国是必不可少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政治运作当中的德治思想和模式永远值得借鉴。因为通过政治主体认同政权的统治和治理,鼓励政治主体以道德自律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人类政治运行的普遍法则。
道德修养和道德建设从来就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看重,并引以为一种武器。它作用于人,作用于人的思想精神和行为规范,因其内容广泛,涉及面广和植根深厚,而从来就无孔不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每一个方面,并以社会要求和个人要求的历史和现实的标准来促进其完成。它或以理想信念、精神情操,或以襟怀气质、人格修养函盖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函盖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而力量巨大,时间绵长。这,无论以宗教形式促进道德修养、自我完善以稳定社会秩序的欧美可以证明;还是以性格磨砺实现个人完善以达到国家治理的我们中华民族均可证明。
五、以德治国应以修身为基础,修身当以治国为己任,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要从每位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入手
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全过程中,继承、发展和丰富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精神,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在集体主义原则下,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从而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江泽民同志讲的“以德治国”,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通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强调法制建设不是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排斥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参考文献
[1]唐国富;正确理解“以德治国”的内涵[N].安徽日报;2001年
[2]、“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3]赵颖;加强道德建设推进“以德治国”[J].党政论坛;2001年03期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前进,越来越多的人群涌入城市,面对生活、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摆摊来维持生计。摊贩经济于无形中逐步发展成为一道城市风景。城市发展离不开市容市貌建设,离不开市民和谐共处,也离不开城市管理。由于受年龄、出生背景、文化程度、自身修养、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摊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维护城市的稳定,促进城市有序和谐的发展,通过探究“一带一路”建设、对比分析、借鉴国外可行性经验,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实用模型,建立健全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和谐相处机制。在现代城市进程中,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二者共同为市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为城市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数字城管 摊贩经济 对比分析 实用模型 “一带一路”建设 和谐相处机制
城管,为了维护美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秩序,为了让市民拥有舒适的生活环境,不得不驱赶城市中各个角落的摊贩,却得不到很多人的理解。摊贩,为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却影响了城市环境,与城管形成了“猫鼠关系”。城管是依法行政,摊贩是为了生活,二者似乎并不冲突,如今矛盾却不断,且短时间内无法友好地解决,甚至愈演愈烈。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有不少专家学者展开了各式各样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基于这些经验,本文旨在通过探究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实用模型,让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共处,为城市建设分忧解劳,尽绵薄之力。
一、数字城管
1.城管的定义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8]
2.数字城管的定义
数字城管(即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的信息化措施。[8]
3.数字城管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信息化已然成为发展趋势。而数字城管就是响应时代号召的产物。数字城管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不仅有利于转变城市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降低城市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也有利于解决城市矛盾尤其是摊贩经济问题,推动城市管理科学化、服务化、人性化,促进建立和谐相处长效机制,维护城市安全与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摊贩经济
1.摊贩经济的定义及特点
摊贩经济是指街头贩卖活动,是人类史上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业态。[7]从主体上看,大部分是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部分自产自销的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都是为生活所迫从事摆摊。从规模、时间和场所上看,摊点规模小,经营时间弹性化,经营场所不固定,受城管驱赶,流动性大。从产品和价格上看,价值不高,主要有农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摊(小吃、坚果等)、百货摊(锅碗瓢盆、衣物饰品、玩具等)、生活服务(修理家具、贴膜等)等。摊贩经济一方面满足摊贩的生存,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缓解城市就业压力,但同时也为城市建设带来诸多问题,如治安管理、市容市貌、质量卫生、交通等。
2.国内外摊贩经济的对比分析
(1) 摊贩经济的现状、发展趋势对比
(2) 摊贩与城管关系、处理摊贩经济的政府行为对比
三、如何让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
1.“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8] 一带一路是历史的印记,也是文化的传承。现阶段,我国正积极倡导“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有利于加强各国睦邻友好的关系,也有利于推动和谐世界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将“一带一路”建设的理念融入到促进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的实践中,使城市发展更文明、更安全、更有特色。
(1) 一带建设:划片集中管理
目前,城市中每个区域都有摊贩的身影,也不乏城管的背影,二者的冲突此消彼长。针对零散无序的摊贩,首先可对每个区域进行问卷调查,然后综合考虑调查结果和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划片集中管理。划片集中管理主要分为禁止区域、限制区域和允许区域。对于城管,需要先考核其自身素质,然后进行岗前知识技能培训,试用合格者采用划片管理责任制。同时,城管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每个区域的摊贩进行实时监督管理;摊贩可通过信息化技术申请出摊或退摊、监督其他摊贩和反监督城管;市民亦可通过信息化技术监督城管与摊贩。这样不仅能减少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减少城管与摊贩的矛盾,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维护城市秩序和稳定。
(2) 一路建设:分类集中管理
漫步于大街小巷,或多或少都能见到摊贩经营的商品。其种类繁多,主要有各式小吃、农产品(水果、蔬菜等)、衣服饰品、锅碗瓢盆、玩具等,可谓是应有尽有。然而,如何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卫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可对摊贩的商品进行问卷调查与抽样检查,综合考虑调查、检查结果进行优胜劣汰,然后实行分类集中管理。分类集中管理主要分为同类商品集中摆摊和异类商品集中摆摊。同时,城管可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摊贩的摊位和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摊贩可通过信息化技术(或电话)监督其他摊贩和反监督城管;市民也可通过信息化技术(或电话)监督城管和摊贩。如此,不但有利于减少商品的质量和卫生隐患,而且有利于摊贩经济和谐有序发展。
2.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实用模型
针对我国数字城管和摊贩经济的现状,为了能够减少城管、摊贩和城市建设的矛盾,我们可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和我国“一帶一路”建设的理念,建立一个拥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实用模型。
如上图所示即为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实用模型,我们将它命名为“摆摊网”。该模型主要是根据用户群体的实际情况而建立,采用实名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摆摊网是由一个总系统和4个子系统构成,其中4个子系统分别是摊贩系统、城管系统、市民系统和信用系统。
(1)摊贩系统:主要分为申请摊位、撤退摊位和投诉/建议。摊贩在该模型(即摆摊网)上的摊贩系统实名认证后,通过申请摊位、查看法律法规,获批后可出摊;倘若不想再摆摊,摊贩可申请撤退摊位;摊贩也可在摊贩系统上对城管与其他摊贩的行为进行投诉/建议。
(2)城管系统:分为城管和摊贩两部分。城管在城管系统上不仅能查看自身情况、进行问题反馈与投诉/建议,也可以查看摊贩信息、记录摊贩违法/违规情况、整改情况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的反馈等。同时,城管可以在系统上实时监控所辖区域的摊贩摆摊情况。
(3)市民系统:分成满意度和投诉/建议两部分。主要是对城管、摊贩的行为进行监督反馈。
(4)信用系统:主要分为取缔、禁止、限制、允许和黑名单五大类。摊贩的摆摊情况(如商品等)与摊贩的信用相关联,经考察评估后确定是否取缔、禁止、限制或允许,甚至列入黑名单。
通过构建摆摊网这个模型,一方面,使城管转变行政职能方式,由管理转向服务,通过服务来处理城市管理问题,为摊贩谋生疏通渠道,有利于化解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通过尊重与宽容摊贩群体的利益,在合理授权的同时对城管与摊贩的行为加以制度约束与监督,减少城管与摊贩的冲突。
3.建立健全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和谐相处机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完善的机制来处理摊贩问题,就算有些法律法规尚且可参考,但是依然没有统一的执行法规和执行标准。其次,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并无专业的培训指导,亦无合理的监督考核管理。此外,摊贩迫于生计,未能得到帮扶,反而被驱赶且诉求无门。鉴于现状,建立健全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和谐相处机制已迫在眉睫。
(1)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有针对性、通俗易懂的的法律法规,统一执行标准,特殊情况者实行特殊处理标准,使摊贩经济地位合法化,数字城管有法可依,城管行政法制化,摊贩摆摊规范化。
(2)从城管队伍上,严格选拔城管人员,加强城管人员专业性的培训指导,提高城管人员自身素质、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时将城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合理化,转变城管行政职能方式,实现管理转向服务。
(3)从摊贩上,摊贩首先需遵纪守法,在保证商品质量和卫生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合理的摆摊场所,规划合理的摆摊时间。
(4)从监督上,城管监督摊贩同时受相关部门监督,市民可监督城管与摊贩,摊贩亦可监督城管和其他摊贩。不论是城管、市民还是摊贩,他们也可相互监督。
(5)从公共服务上,尊重摊贩的人格,为摊贩摆摊提供“义诊”,包括商品的选择、环卫宣传、产品营销方法、法律法规讲解、合法权益维护等。
四、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的意义
数字城管是一个城市信息化发展的符号,摊贩经济是一个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一方面有利于弱化城管与摊贩的“天敌”关系,缓解摊贩生存压力,另一方面让城管行政数字化,更好地为摊贩经济服务。同时,为城市的就业与安定埋下伏笔。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的基础是:公平与公正、尊重与信任、包容与协作。当这些成为一个城市建设的价值取向甚至是城市品牌时,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关系很有可能成为鱼水关系,使城市发展更加文明和谐。
五、结论
尽管数字城管在我国一些城市有所应用,但摊贩经济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处理摊贩工作本身就很艰巨,而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的实用模型与和谐相处机制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工程。
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关于让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这一课题的探究,由于自身专业学识的有限和思考角度不是很全面,其间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模型实现、使用意识等问题 。尽管目前还很难判定究竟哪种模式对于构建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是最有效的,但这些尝试至少预示着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相处的可能性已经开始升温,摊贩经济有待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部分。综上,数字城管与摊贩经济和谐共处的发展道路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吕来明等著.城市流动摊贩权利保护与治理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30.
[2] 孙芝兴编著.摊贩经济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10.
[3] 张良编著.从管控到服务:城市治理中的“城管”转型.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50-80.
[4] 豆丁网 http://www.docin.com/
[5] 道客巴巴网 http://www.doc88.com/
[6] 个人图书馆网 http://www.360doc.com/
[7] 论文网 https://www.xzbu.com/
[8] 360百科網 https://baike.so.com/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3篇
一、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法治社会体系完善的必要性
在法治社会里, 我们不仅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 预防并解决犯罪问题的产生, 更需要通过道德的力量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的素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在国家的治理实践中这两者是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的。
(一)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党向来重视德法兼备的治国方略, 这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要严格遵守法律及道德所指向的内容, 更是一种对统治阶级的要求。我们的祖辈早在几千年前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才有了孔子的名言:“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 国家的政权必须由德才兼备的人掌控, 并实施德政, 才能深入人心, 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国家也才能繁荣昌盛, 但仅仅依靠对道德的力量来治理国家又是远远不够的, 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延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 但好的“皇帝”也许几百年才出一个。因此, 我们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一方面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 使上至国家的领导干部, 下至广大民众共同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 公民的道德现状是衡量法治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准
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通常可以根据该社会公民的道德现状进行判断, 一个国家的法律越严明, 在执行的过程中贯彻得越彻底, 那么, 公民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就越高。反之, 公民普遍所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越低, 表明他们所在国家的法治制度越不完善。所以, 无论我们的法律多么完美无缺, 如果无法使公民在日常行为当中将法律的精神体现出来, 那么这样的社会在法治上依然是需要改善的。公民的道德状况直接反映出他们所在国家的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 是否对人们的行为起作用, 有些国家的法律虽在法条上非常完整, 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区别对待, 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使部分人反而在法律的“庇佑”下逍遥法外, 而另一部分人却在法律的“幌子”下蒙受冤屈。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找出影响人们道德素质提高的各种因素, 并加以解决, 从而推动法治化的进程。
(三)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
只要有人类的地方就会有各种纠纷, 有些问题可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 但总有一些问题是法律难以管辖的, 就需要通过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去缓和这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矛盾。孔子曾经说过:“道之于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2) 可见,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制约作用虽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仅仅是因为担心受到惩罚而不得已遵守, 它无法触动人们的灵魂深处, 使其在任何时候都将所规范的内容作为自己内心的一种信仰和原则, 一旦脱离了法律的约束, 这种没有根基的法治认同将极易站在道德的对立面。毕竟再完美的法律也不做到能面面俱到, 如此, 公民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成为我们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方式。
二、当前我国公民的道德现状及原因分析
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发以来, 我们国家一次又一次将公民的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提到一个空前的历史高度, 也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对推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也在一定层面上提高了公民的道德素质, 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仍有待于提高, 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为公民的道德建设带来负面效应
正如西方学者霍尔巴赫所言:“再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像政府那样对人民的风俗习惯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3)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他们在公众视线里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人们对政府所倡导的道德价值的评价。如果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低下, 不仅滥用职权, 还公然践踏道德的底线, 那么其所管理的下层人员及广大民众将很可能以此为榜样, 从而给民众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久而久之, 当腐败成为一种人们习以为常的习惯之时, 公民的道德建设也就成为一个笑话。不可否认, 当前我国公共权力腐败的现象比较普遍, 这都深深影响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我们都知道, 一个民族的某种道德价值观念一旦形成, 要想改变是非常困难的, 有时候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
(二) 教育上重知识, 轻能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 我们国家在教育上始终存在重知识学习轻能力培养的现象, 从古代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到近代的“学好数理化, 走遍天涯也不怕”到现代的“知识可以改变命运”无不反映出对人们对知识的重视程度, 但关于道德能力及实践的培养却常常只能在所谓的“杂科”当中有所体现。因此才出现了许多“高分低能”, 生活自理能力极差, “爱无能”, 情感极度脆弱的学生。洛克认为:知识教育应该放在道德教育后面, 学问是以良好的品德为前提的, 否则, 学问反而会使人变得更坏。很遗憾, 在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学校教师及家长眼里, 只有成绩, 分数, 名次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而道德只不过是知识的附属品,
(三) 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律外控不够健全
习总书记曾经指出:“国无德不兴, 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 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尽管我们党已相当重视公民的道德建设, 并在各个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其重要性, 但道德作为一种“善良意志的体现”, 它在人们的意识当中似乎始终是一种可为可不为的行为提倡, 如此造成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一直停滞不前, 道德实践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究其原因, 就在于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缺少法律的外控, 即通过法律的途径实质性地保护公民的道德利益, 并惩罚侵犯公民道德利益的行为。在理论上我们固然更提倡那种发自内心的积极道德行为, 但是, 不可否认, 离开了法律的支持, 这种提倡只能成为一种期待, 而难于成为现实。
三、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
综上所述, 通过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无疑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 我们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 加强微观层面的道德建设, 实现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并驾齐驱。
(一) 加紧完善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抑制社会上的腐败现象
针对社会上出现公共权力腐败的现象, 笔者认为要加紧完善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 以达到遏制公共权力腐败的现象。对此, 我们可以在吸收古今中外的一些有建设性监督思想及措施同时, 为全面落实人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更多的途径, 使监督能这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完善依法制权与以德制权并重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以制度管权, 坚决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公共行政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依法处理;同时以德制权, 则侧重利用社会的道德准则, 监督、引导并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实质上依法制权与以德制权并重的监督思想与我们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相互呼应的。另一方面, 完善对公共行政人员行政权力的道德评价体系。如果公共行政人员无法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处处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服务大众, 并且道德沦丧, 人们对其评价极差, 那么这样的人是需要被淘汰的。
(二) 加强公民的道德训练, 重视公民的道德实践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 人类的道德行为不是生而具备的, 而是经过后天的教育、生活环境、个人成长背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说明, 公民的道德行为是可以通过训练形成的。我们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着手, 让道德素质的提高成为每一个公民的终身必修课。
首先,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 家庭对人的影响是最深刻的, 所以, 我们从小就要对家庭成员灌输一种正面的、积极的、符合伦理的共同价值观, 从小事做起, 从每一个细节做起。其次, 学校应改变过去重学生分数、名次的错误教育导向, 将学生的道德素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最后, 社会要为公民的道德素质的培养及实践提供更多的条件。道德教育是一种终身的教育内容, 它需要在社会活动当中由虚变实, 为此, 社会可为公民多举办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如多举办志愿者服务, 为山区举行送爱心活动, 提供渠道让人们去体验山区生活, 激发其帮助他人的精神。总之, 要认真开办这些活动, 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活动的真正意义, 从而延伸到公民个人的道德实践上来。
(三) 加快对公民的道德进行立法, 促进权力道德与义务道德的结合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将某些道德上升至法律层面。从法律的渊源上看,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此, 我们要重视公民在道德实践中的权力道德与义务道德的结合。然而, 在公民的道德建设中, 我们往往侧重于对公民义务性道德的建设, 而往往在实践中忽视了公民的权力道德建设, 当一个个道德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时, 我们不禁思考, 究竟谁才能保障我们在实施道德义务后不至于因我们的道德举动反而被“陷害”?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机制, 保护并鼓励公民道德权力的实现, 严惩陷道德于不义的人。因此, 加快道德立法的同时, 要注意进一步促进权力道德与义务道德的结合, 权力道德侧重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责任意识, 义务道德的重点在于将人们的这种责任意识转化为道德实践, 缺乏任何一个要素, 公民的道德素质都难于得到实质性的、持久性的提高。
摘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文将公民的道德建设融入到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 阐述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现状进行分析, 指出当前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因素, 最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依法治国,法律
参考文献
[1] 冯俊, 龚群.东西方公民道德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01.
[2] 郭小香.洛克公民教育思想探析[J].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 (5) .
[3] 马振清.法治社会中道德治理的政治价值分析[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 2008.09.
[4] 汤德红, 向文锋.论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 (3)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4篇
一、法治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分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种方针于1981年5月正式提出, 并于1991年3月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协调一致, 齐抓共管,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 整治社会治安,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保障社会稳定,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可以看出这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虽然强调治理主体多元, 但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的领导权力色彩非常浓厚, 并且以稳定现行管理体制, 依靠政策性强制和政策性奖惩机制调动公众参与性为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时期, 改革也步入深水区困难重重。紧迫的形势带来了更为深刻的挑战和压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破解综治工作难题的唯一出路是, 赋予综治新的内涵并走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第一, 治理理念的现代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科学化。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立足政策, 强调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度和政府强制性推动和利益引导。虽然有治理之名, 但是却缺乏现代政府治理的理念。应认识到我国现在是政府与社会的二元格局, 综治工作思维依然有政府有形之手的控制, 但是更要重视政府的定位和职能的转变, 突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使综治工作效率更高, 更能发挥现代政府功能。公共参与理念的融入, 使得各个利益主体能够以更开放的姿势参与综治, 从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民主和科学, 实现治理能力和手段的科学化。
第二, 治理机制的协调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制度化。传统的治理似乎无所不包, 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繁多, 工作内容和范围有交叉和重合, 造成综治工作的效率的低效。而地方综治效果参差不齐, 综治执法因配套制度设施的缺乏而导致协调不畅, 严重阻碍综治工作的顺利展开。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联协调内涵, 建立一整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必要的。通过这样的机制来调整综治工作的分离、割裂的局面, 有助于提升综治工作的效率, 调动制度资源与发挥制度的整体作用, 实现其制度化发展, 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第三, 治理规范的体系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规范化。过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依靠政策纲领性文件, 以《决定》为依托, 辅之以地方立法的配合, 综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成效显著, 地方立法实践经验颇丰。但是由于其涉及面广, 复杂程度高, 往往地方上也会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然而, 这就造成了地方立法的参差不齐, 且中央也缺乏一步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 综治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必然之举, 是综治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的前提和基础。
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成就巨大效果明显。但是, 其自身的缺陷和外部的矛盾日益凸显, 已成为其发展的阻碍。
(一) 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相关立法混乱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方面的欠缺越来越明显, 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滞后、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衔接不够, 可操作性差等等问题日益凸显。《决定》固然引领综治工作的开展, 但是其负面影响逐渐显露, 《决定》所作的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和政策方针性的指导, 缺乏直接适用和具体能够实施的法条规定。综合治理的主体具体包含哪些没有具体规定, 对主体享有的权力也无明确授权, 对其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法律设定模式模糊, 尚未构建一个清晰完整的综治执法实施体系。此外, 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缺乏一个有效的平台输入渠道。更为重要的是, 我国综治工作在全国缺乏一个效力等级高的专门法律, 使得综治工作的开展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权威性不够。而庞杂的综治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多种领域, 地方立法交叉混杂, 造成地方综治立法的混乱, 协调性不够, 效率低效资源浪费, 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二) 执法力度不足, 存在制约性因素
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 并且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面临日益复杂的治安矛盾, 综治执法工作却跟不上步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陈旧、手段单一, 还是延续过去传统的治理手段, 重打击而轻预防。总体而言, 治理手段仍然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治理方式不能与时俱进;治理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群范群治观念淡薄。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委在2003年10月2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的若干意见》, 要求配强专职副书记、专干, 有的综治机构虽然得到了落实, 但是很少有专职的综治专干, 几乎都是兼职的, 多数只有一、两名专 (兼) 职干部, 有时甚至连日常执勤都难以维持;治理人员、部门配合度不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涉及很多治理主体包括政法机关、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及其他专业队伍、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保安组织、群范群治组织等。但是往往在具体治理工作中, 各部门或治理人员之间出现互相推矮、相互“踢球”等情况, 部门和人员之间信息共享渠道少, 缺乏有效合作平台和保障机制;最后是, 治理经费的投入不足, 造成治理设备无法保障, 影响综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 公众参与力度不强, 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链条脆弱的一环集中表现在公众参与不足上, 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的“决策结果被告知”的被动性、感性的低级阶段, 参与意识淡薄。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地和能动性以及主动的理性参与, 是破解参与难题的关键所在。我国存在数以万计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如青年团、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学会、协会、大众传播媒体等。但由于无健全的参与保障机制, 其参与团体表达功能较弱。而公众参与的步骤和程序如何, 参与的限度和深度以及参与的制约权限以及公众参与到底应该如何推进等方面都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这导致公众参与缺乏“安全感”, 权利和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 很多参与都是即时性的而无法成为常态化的机制, 公众参与仅仅是走过场缺乏真正的内涵式影响。
三、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具体构想
(一) 建立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没有事先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 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建一套完善健全高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门性法律体系是一种必然。中央一级, 应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性法, 对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作出系统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 还应有针对“打击、防范、管理、教育、建设、改造”六大板块工作的系统单项法规。地方一级, 要重视地方综治立法, 改革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范,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并重视区间合作与协调, 确保地方综治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不至于因为地方立法矛盾而造成综治工作的延误和低效。
(二) 改革治理体制, 实现综治工作的制度化发展
重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的完善, 健全目标管理制, 设定综合治理目标并按时检查;实行领导责任制, 党政领导班子、各街道、各社区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 分管业务和综治工作并举, 实行责任查究;建立综治的保障机制, 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问题高度重视, 实行“一票否决”并及时将情报上报, 各级党委政府均要完善情报报告制, 做到重要情报必须迅速正确上报。此外, 采用多种措施确保决策机制的科学和民主, 在决策程序公正和广泛多渠道的集中人民智慧上下功夫, 确保决策真正有利于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
(三) 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提升培养意识
提升公众参与力度, 培养公众参与综治工作的意识, 确保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综合治理工作的普法宣传必不可少, 通过法治宣传积极弘扬综治内涵和作用, 破除公众对综治工作的误解, 使公众深刻认识到综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从而激励公众主动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组织开展各种社会治安实践活动, 使民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感同身受, 产生认同感和责任感, 让他们更乐于投身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中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机制,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法律、法规, 为公众参与经营提供制度保障。[2]总之要多举措并用, 一方面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另一方面保障公众参与的有序化展开。
(四) 加强综治队伍建设, 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确保综治工作的稳定基础, 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加强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吸收专门的综治人才, 夯实执法队伍。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打造综治执法的中坚力量。注重加强综治队伍作风建设,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队伍廉政建设,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完善综治队伍执法程序, 促进执法公正的同时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 进一步协调人员、部门配合, 增强工作合力, 落实综治各项措施,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过多年的实践, 成就与弊端并存。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 使之成为破解综治难题的唯一选择。时代赋予综治新的内涵, 本文通过分析综治工作的内涵和问题, 并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道路的具体路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综治工作的制度化发展、注重工公众参与并加强综治队伍建设。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法治化
参考文献
[1] http://www.21ks.net/Article/jichu/jczszy/200611/1164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5篇
对于法治政府的内涵, 学术界显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但也从其中抽象出某些共性, 这些共性也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 获得了基本的共识。概括为, 法治政府即政府照法治原则进行运作, 政府的权力来源以及政府的运行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宪法和法律作为行政治理的最高权威, 是实现行政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和保证, 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要善于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以及法治原则贯彻到社会治理中, 并能够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治理国政。
法治政府, 顾名思义是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 它的运作和一切行为皆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应具备下列有基本特征:
(一) 注重服务的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活动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于法有据、行使有规, 用法定的权力履行政府职责, 坚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政府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实现规范化管理和优化行政服务, 为公众提良好的公共产品, 满足公众的需求, 此外, 法治政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信赖、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
(二) 讲求诚信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和建设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的, 为了保持行政决定和政策的稳定, 政府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来履行法定职责,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自身的职权, 政府在梳理威信的同时, 也不能失信于民, 更不能破坏人民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否则法治就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三) 公开透明的政府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结果都要受到人民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政府的活动要公开透明, 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这也是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筹协调的建设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
从当前政府的现实运作情况来看, 虽然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已被提出, 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任务和目标, 但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然缺乏全面的认识,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 三者各自为政, 形成被分裂的局面。依法执政是由党委负责推进的, 成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大主要负责法律体系的建设, 依法行政则由政府主导, 由于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不但会导致缺乏良性互动, 此外还会因发展的不平衡或者不同步进而影响和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 立法机制不完善, 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资源供给不足
法律规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分析, 目前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依然存在某些问题。第一, 行政改革与立法工作的脱节现象, 无法满足和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二, 立法质量有待提高。高质量的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正常运行、保证法制政府建设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 监督体系不健全
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部门的监督, 在此期间, 权力一旦被滥用, 便不可避免的出现权力支配法律的现象, 法治便更加难以实现。行政审判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中, 行政审判体制的不完备, 审判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 导致行政审判权难以有效的行使。此外, 行政审判的广度和强度的有限性,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审判某些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判决执行机制, 致使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一) 以制度现代化为建设重点
制度是法律的内蕴, 也是支撑法治政府的根基。制度问题是国家治理中的根本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就要求实现制度的现代化。第一, 在立法制度方面要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最大限度的提高立法质量, 保证立法的公正性, 要把立法制度中的“立”、“改”、“废”三者放在同等高度, 从而使建立的现代化制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二,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面实施宪法首先要发挥国家机构在其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立法, 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以确切的落实;另一方面,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机关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此外, 各级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一经凡人大或者常委会任命, 就职时, 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 使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提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 但从当前的效果来看, 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到位, 且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重计划, 轻落实, 重管理, 轻服务等;“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没有完全理顺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迫切要求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 就是要把政府和市场,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 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按照“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原则, 将过去政府的“统管”转变为现在的“精管”, 平衡好“放”和“管”的关系, 做好二者的结合, 更好的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优势, 找到三者的结合点, 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严格按照“六项目标和标准”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目标, 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职能科学要求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尽量不干预市场。另外, 要妥善处理政府内部关系, 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 发挥基层政府的治理作用, 减少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 实现政府的整体效用。权责法定要求对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 对其越界行事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权责法定的原则就是避免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执法严明要求政府严格执法, 对违反各方面秩序的人和事应该严肃查处, 不能徇私舞弊。把握惩罚的力度和强度, 要将执法的刚性和柔性结合起来。公开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公开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 旨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以此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实体要求, 政府在实际行事过程中不得偏私、歧视, 同种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廉洁高效要求政府政府机关和正度官员不得以权谋私, 贪污腐败, 行使职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的时限, 履行行法定职责, 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办事效率。守法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依法执法, 而且要守法。政府机关及其内部官员还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为和承诺, 不得反复无常。
摘要:法治不仅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更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 提出构建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 它从根本上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和完善, 以此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 李月军.法治政府[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3.
[2] 任绪保.法治视野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2015 (04) .
[3] 张文显.法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制学, 2014 (04)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第6篇
(一) 民主与法治的共生关系
法治与民主在产生之初就产生了天然的联系, 二者的概念均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制度在奉行平民政体的同时, 就十分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 并禁绝人治, 当时雅典即设立了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碑, 专门规定了一项法律, 允许任何人杀死企图建立独裁统治的人, 可见早在古希腊时期, 法治就已成为民主制度的保障。二者的统一性在后世不断得到论证和强调, 以卢梭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将法治定义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对法律予以了明确认定:法律应当是一种公意, 私意和行政命令不能称为法律, 故法治与民主乃实质上的统一 (2) , 民主政治只有通过法治途径来表达。法治是民主政治运行的方式, 人民通过法律构建民主程序, 并按照这一程序形成民主决议, 然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将共同意志凝聚为新的法律, 以解决治理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 法治既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规范参政者的行为, 也是民主政治的结果, 体现民主议政的结果。民主与法治实乃共生共荣的关系, 彼此互为因果, 互为促进。
(二) 民主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断, 并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 这一重要方针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也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设定了清晰的目标和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 就是要让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制度实现现代化, 要实现制度现代化, 就必须厘清制度的宗旨和内容, 一项制度究竟是为了什么而建立, 权利义务如何分配, 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机制, 因此民主政治就成为了制度现代化的基础, 只有确保人民在制度制定和执行阶段的民主权利, 国家制度才有生命力和权威性, 就这一意义来讲, 民主政治就是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体现, 实现了民主政治, 党和国家的制度就能顺应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法治现代化 (3) 。国家治理的要义在于“治理”, 而治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和法律, 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对自己私权的让予, 法律是公民理性意志的体现, 国家暴力机关不可再法外施权, 党、军机关更不可自行创设法律。这样的法治模式下, 国家治理者才能真让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 从形式上只能体现为法治, 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又要有严格的司法执法机制, 让法律切实成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根本依据, 现代化的制度也才因此拥有了实践生命力。
民主和法治, 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二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得到了有机统一, 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脉络。
二、法治视域下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 法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继续, 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还存在很多发展障碍, 以法治的视域来考察, 我国民主政治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 公权排斥制度, 人治大于法治
我国的公权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却尚未达到这样一种状态, 公权力往往超脱于制度的约束力, 甚至形成超脱制度之外的潜规则。其本质原因即在于, 相当部分的公权机关仍然奉行人治而漠视法治。这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历史传统有关。人治体系下的制度和规则只能任由个人滥用, 一些掌握公权的领导人员享有制度之外的特权, 行法外之权, 制度之外特权。此时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其他制度, 都无法对“人治”予以有效约束, 违法和枉法亦得不到应有制裁。因而, 人治之下的法律是恶法, 仅仅为了个人服务, 此时民主政治反而会受到恶法的压制, 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就失去了表达途径,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就此断裂。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4) 。
(二) 公民权利遭遇严重虚置化
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 (5) 。理想状态之下, 公民在民主政治中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享受言论、信仰、游行结社自由,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能够顺利的广泛的参与民主活动等等。我国宪法法律亦明文赋予了公民所应当享有的这些政治权利, 但是在一个时期内, 我国的公民权利却遭遇了虚置化的困境。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 公民选举的对象仅限于基层人大代表和基层领导人员, 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民通过选举权来参政议政的能力, 被选举权亦缺乏应有保障, 一系列贿选、破坏选举的窝案是否发生。在其他方面, 游行的审批制制度让很多权利受损的公民无法通过合法示威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以至于不少纠纷矛盾最终激化成为了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人权亦长期存在重大缺失, 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自证其罪等基本刑事诉讼权利曾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 以至于近年来逐渐曝光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而诸如言论、结社、新闻自由等各方面的政治权利都曾出现过一些典型的反面案例, 比如重庆村官因评论打黑而遭遇劳教、深圳退休公安领导殴打暗访记者等等。这些情况都说明我民主政治在微观层面的状况不佳, 宪法法律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三) 公权私权的两极化境遇致使经济基础受损
公权的强势以及私权的式微, 不仅仅导致宪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 还直接对我国的经济基础产生了损害性的作用。在公权私权地位差异悬殊, 民主政治未能有效运行的时期内, 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因此出现了“国进民退”“行政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享受着公权力提供的政策性资源和垄断性资源, 规模十分庞大, 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而人民对国有企业低下的工作效率以及严重的腐败问题颇有怨言, 同时民营企业又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举步维艰, 生存率并不理想。
故法治之缺失不仅损害民主政治, 还将破坏民主政治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 使市场经济缺少应有的活力, 创新动力不足, 经济结构转型缓慢, 一些过热行业、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牵涉到了公权机关的利益, 迟迟无法淘汰转型, 这些都源自于公权力过度干预经济, 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继续垄断经济, 当然会阻碍改革。
(四) 法治的长期缺位导致民主理念极其落后
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民主理念极其缺乏 (6) , 特别是我国封建统治时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工具化的思维, 将法律作为训导人民、规范人民行为的“大棒”, 一味强调法律的约束性, 而从未强调过法律的赋权性。建国以后我国曾出现过的法律虚无主义, 与民众对法律的偏见亦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若按照耶林的逻辑来说就是我国的法运动中, “不法力量”特别顽强。由于法治思维的长期缺位, 人民意识不到宪法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作用, 单纯将法律理解为刑法或者规范秩序的法律, 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律保护权利、保障民主的一面,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主理念的推广, 以至于一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后, 往往不知法、不信法, 一味采取信访、上访的方式维权, 仍然以类似于古代“告御状”“去衙门伸冤”的逻辑来表达诉求, 而对具有终局效力的司法机制则抱有畏惧、厌讼的心理。另一方面, 法治的缺失也使得我国民众对道德伦理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法律, 礼大于法的观念在我国并不少见, 一些重大违法案件中不乏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的影子。
对于法治和民主来说,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前提条件 (7) 。因而在民众不信法、不守法、缺乏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现状下, 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将充满阻碍。
三、当前我国法治进程对民主政治之推进
我国民主政治的障碍往往都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 从这一历程中完全可以看出, 法治对我国的民政政治建设起到了明显的推进作用。
(一) 宪法修正案对公私权地位的合理均衡化
公权私权的问题在我国并非单纯的立法问题, 而是牵涉到了更为复杂和广泛的因素。但是就总体上看, 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凸显出了公权私权地位不断均衡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所有制制度, 引入了私有制经济, 并在数次宪法修改中不断提高其地位, 如八八宪法将私营经济表述为“公有制经济的不成”, 对其予以“引导、监督和管理”;九九宪法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四宪法则进一步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中关于所有制制度的屡次修改, 实际上逐渐平衡了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
类似的还有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 从过去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变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如人权保障问题方面, 零四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 体现出了约束公权力, 保护私权的立场。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 (8) 。所以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 让我国的公权私权二者关系更加均衡, 无论在经济基础方面, 还是私人权利方面, 法治的思维正在改变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而私权的扩展以及公权的规范, 给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民主政治依赖于私权的充分行使, 亦需要公权力的规范与适度行使。
(二) 通过法律赋权确权, 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是原则性的, 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 公民权利的保障会进一步细化与实质化。比如对人权的保障, 宪法修正案实施之后, 我国相继修改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保护人权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则实施立案登记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共同被告制度等用以解决“民告官”案件的难题;针对财产权方面,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 明晰了私人的产权问题;在政治权利方面, 一方面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对立法机关及人大代表的立法监督权力予以强化, 改变过去人大机关相对弱势的局面, 一方面则大力查出整治选举舞弊案件, 保障公民的选举权, 打击破话选举权的行为, 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办来维护选举秩序。
公民权利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得到保障, 人民对公权机关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广, 监督内容越来越细致, 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亦得到不断提高。因此法律对公民权的保障, 在微观层面理顺了个体政治权利的行使问题, 也就从宏观上明显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三) 市场主体权利强化, 创造经济自由与活力
法治的推进, 对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亦起到了完善作用。近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过去的资本实缴制, 改为认缴制, 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取消年检制度并改为年报制度等等, 极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 从根本上增强了市场的活力, 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能够更加快捷高效的建立公司, 同时监管制度亦适当调整, 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监管规律, 过去一些形式化的诸如验资、年检等监管措施予以淘汰。
“法律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产权, 务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不断扩大再生产;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增加经济总量;法律规范市场秩序, 有效防止霸王条款和劣币驱逐良币, 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法律抑制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 防止赢者通吃, 救济困难群体;法律公正地解决纠纷, 防止市场变成丛林世界” (9) , 在法治建设中, 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强化, 法治给他们带来了更加广泛的经济自由, 让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竞争的变化而做出不同应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将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强大, 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 维护自身权利。
(四) 民主理念透过法治建设不断推广
我国近年以来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 一系列重大的事件无疑在社会公众中间树立起了民主法治的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议, 让法治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 关于法治的论述、学习、宣传等活动逐渐涌现, 民众在四中全会的引领下进一步体会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此同时, 我国完成了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并首次确立了立案登记制, 理顺了涉法信访等问题的处置机制, 让民众能够更加有效的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立法法》的重大修改亦让民众可以广泛和深度的参与立法工作, 特别是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不断完善, 打通了民众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渠道。同时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在当前不断得到纠正, 诸如呼格案的重新宣判、聂树斌案的专项听证会等等, 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公众中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亦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人深入体会到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四、全面认识法治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
法治正在改变着当前我国的民之政治建设进程, 从宪法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到典型案件的公布与纠正, 再到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 我国法治建设正在飞速的推进和发展, 民主政治所依赖的公民权利、经济基础、文化观念正在朝着有益的方向不断推进。从我国的法治历程中, 应当可以看到法治对民主政治的巨大促进作用, 这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经验, 值得我们总结与提炼。
(一) 缺乏法治的民主政治可能异化
不要法治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这一点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得到了多次验证。文革时期所谓的“大民主”以及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学生风波, 均产生于法律虚无主义, 而这些所谓的“民主运动”缺少法治约束, 最终都异化为武斗、动乱等等违法暴力活动,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基层的一些贿选案件, 亦显示了缺少法治保障的民主将完全流于形式。因此缺乏法治的民主可能异化, “只要民主, 不要法治”的观点是错误的, 缺少法治的民主政治是虚伪的, 我国必须在法治的大前提下建设民主政治, “就中国当下而言, 良性的民主选举不是争论在多大范围内推行直选, 而是如何将现有的选举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10) 。
(二) 法治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先行路径
虽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但民主政治的发展仍然依赖法治建设的推进, 法治不仅仅对民主产生保障作用, 它还具备一定的引领作用。民主政治需要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支撑, 才能形成实质性的治理模式, 而法治能够改善经济基础、推广民主文化理念, 完善公权私权的关系、优化政治权利的行使机制, 这些都能进一步夯实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 同时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和司法活动本身就具备教育作用, 将对民主理念产生良好的推广和宣传, 因此法治应当是民主政治的先行发展路径, 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的轨道, 方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 法治是推进民主建设的有效手段
推进民主政治可以采取多种手段, 一些国家地区就采用领导人主导的方式完成了民主政治改革, 但最佳的途径仍然应该是“法治”。法治本身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约束力, 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同时法治体系下的司法活动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科学性, 能够在民主政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当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拥有集体性的偏见或者误解时, 法治及其司法活动能够提供公正的、科学的解决机制, 以弥补民主政治的缺陷, 对于避免“暴民政治”来说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法治”将是我国未来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法治不仅是宪法法律的完善, 更是治国手段和思想观念, 对国家之政治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已印证了这样一个规律: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 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 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1, 不少国家处理好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 一跃成为先进强国, 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没有处理好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而骤然分崩离析。所以民主与法治在现代政治话语体系下时常被放置在一起, 这似乎亦昭示了二者所具有的某种紧密联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民主,权力
注释
11包心鉴.开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新时代[J].党政研究, 2015 (3) :1.
22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48.
33 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J].行政管理改革, 2014 (9) :29-34.
4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3:177.
55 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 2004 (4) :25.
66 丁锐华.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J].理论前沿, 2009 (17) :31.
77 叶竹盛.专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法学家季卫东[J].南风窗, 2013 (2) :84.
88 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99 高鸿钧.拉动法治的三驾马车[N].人民日报, 201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