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精选7篇)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1篇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时间:2004年9月3日15:5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
《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10多年来,全国爱卫会在城市组织开展的以消除鼠、蚊、蝇、蟑螂等“四害”孳生场所、降低“四害”密度为主要内容的除四害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推动城市卫生防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四害”消长是动态的,“四害”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经研究决定,这项活动继续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调整和改进工作,今后除四害标准和考核鉴定办法仍由全国爱卫会负责制定;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和考核鉴定等具体工作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爱卫会负责(详见附件)。
二、结合实际情况,我们组织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全爱卫发(1997)第5号和全爱卫办发(1997)第28号文件规定的灭鼠、蚊、蝇、蟑螂考核办法及现场考核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仍继续使用。现将《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及修订后的《鼠、蚊、蝇、蟑螂控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
2.鼠、蚊、蝇、蟑螂控制考核鉴定办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
一、鼠控制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蚊虫控制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及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蝇控制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蟑螂控制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和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灭鼠、蚊、蟑螂考核鉴定办法
一、申报
申报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县级市)经两次以上自查达标后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直辖市结合创建卫生区工作,由各区向市爱卫会提出申请,市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
二、考核鉴定
鼠、蚊、蝇、蟑螂控制考核鉴定工作应逐项组织。考核鉴定时间安排在当地鼠类或害虫繁殖、孳生的高峰季节。考核内容包括资料考核(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监测资料等)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应在所有城区范围内,采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考核前禁止突击用药。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市。
现场考核办法如下:
(一)鼠控制现场考核办法
1、粉块法检查
共布粉块400块,其中抽20个重点单位布260块,10个一般单位布140块。
重点单位包括: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下同)。
2、鼠迹法检查
(1)室内鼠迹检查
检查2000间房间(15平方米折算为一间,以实际查到的面积计算间数,下同)。其中重点单位占60%,一般单位占40%。
(2)外环境鼠迹检查
检查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动物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坝渠壁、铁道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间空地等累计2000延长米外环境中的鼠迹(包括鼠洞、鼠粪、鼠咬痕及鼠道),每检查点不少于50延长米。
3、防鼠设施检查
检查重点单位场所的门、窗、下水道(地沟)及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状况。
(二)蚊虫控制现场考核办法
1、在居民住宅和单位内外环境中,共检查200户居民,40个单位和100处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计算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的蚊幼及蛹的阳性率。
2、选择城区内10个不同类型水体(湖泊、河流、沟渠等),沿其边缘的不同地点,用500ml收集勺采集水样不少于100勺,检查蚊幼和蛹数量。
3、选择城区内15处特殊场所(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白天人诱蚊30分钟(考核人员静坐、暴露小腿),检查诱获成蚊数。
(三)蝇控制现场考核办法
1、检查房间2000间,其中重点单位占60%,一般单位占40%,目测检查房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的防蝇设施(纱窗、纱门、风帘、灭蝇灯等)。
2、检查蝇类孳生地,计算幼虫和蛹的检出率。检查包括:单位内生活垃圾盛放容器、外环境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箱、桶、通道等)、垃圾中转站和垃圾运输车辆、室内外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外环境2000延长米中散在暴露的孳生地个(处)数,并计算幼虫和蛹的检出率。
(四)蟑螂控制现场考核办法
1、检查房间2000间,其中重点单位占60%,一般单位占20%,居民住宅占20%。
2、目测检查成若虫、卵鞘、蟑迹(粪便、蜕皮、空卵鞘壳、死尸等),必要时采用药激检查。
三、命名及有效期限
对通过鼠、蚊、蝇、蟑螂某项控制考核鉴定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授予该项控制先进城区(先进区)称号,有效期为五年(含以前命名的城市),并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有效期满,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区)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将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对巩固措施不力,工作滑坡,鼠、虫密度超标者,则取消其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区)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定期自查,省(直辖市)爱卫会应加强日常督导工作,确保鼠、虫密度始终控制在标准之内。全国爱卫办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抽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2篇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即:粉迹法不超过3%,夹夜法不超过1%)。
2、有鼠洞、鼠粪,咬痕等鼠迹阳性房间不超过2%。
3、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4、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平方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防鼠设施标准
1、重点部位(如粮库、厨房、库房)木门下边不低于30cm铁皮包边(含门框),门的底部距地面之间缝隙不得大于1cm。
2、下水道、地沟、通风口必须用铁网封住出入口(网眼间距不能大于1.5cm)。
3、暖气管道、空调主机线与外界相通口等应视具体情况加设防鼠设施。
4、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箱)加盖,做到密闭,防止鼠类进入栖息繁殖。
5、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厕所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投药灭鼠。
6、加强主城区废品收购网点的治理和平房住宅区周围的地面硬化,防止鼠类打洞栖息。
灭蚊
一、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幼蚊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幼蚊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收30分钟,平均每人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二、防治措施
1、翻缸倒罐,将无用的容器翻转扣放,清除废弃器皿。破缸、空瓶、废旧轮胎等一切积存水容器,以防蚊虫产卵孳生。
2、清除主城区内的废品收购网点,填平坑洼地、铲除杂草,疏通水道,地沟、马葫芦设网加盖,以防蚊虫栖息。
3、对室内存水容器的花瓶,水箱,渍菜坛等要勤换水,勤检查,不给室内蚊虫孳生提供条件。
4、每年的6-9月份为雨水期、是蚊蝇大量繁殖的高峰期。对外环境(草坪、林带、入室门口)要定期进行药物喷洒、烟熏,对室内环境采取除虫菊酯类药物滞留喷洒,用灭蚊灯或蚊香等杀灭方法(除虫菊酯类药物:5%奋斗呐可湿性粉,使用浓度0.025-0.05%,剂量50毫升平方米)。
灭蝇
一、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查率不超过3%。
二、防治措施
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清除蝇类孳生场所。
(1)清除污水、垃圾,生活垃圾实施袋装化、垃圾中转站,要定期投药灭杀,垃圾厂要做到无害化处理或及时掩埋,垃圾果皮箱加盖密闭。
(2)城区内要取缔旱厕,公厕要及时清扫冲刷,安装防蝇设施(门帘、纱窗)。
(3)、重点单位要完善防蝇设施建设,如纱窗、纱门、风帘等,室内可用低毒药物滞留喷洒,安装使用灭蝇灯、粘蝇胶条,蝇拍等物理方法灭蝇。
(4)室外可采用化学防治方法,进行大面积滞留喷洒,控制蝇类孳生和密度。
三、重点单位防蝇设施建设要求
1、集贸市场
市场内所有常开的门窗要安装完整无损的纱窗、纱门、风帘;室内销售大厅每10米安装灭蝇灯一台;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要有封闭,隔离的防蝇、防尘罩等设备,每个摊位设置有盖的垃圾污物桶,每天要清洗;销售活鲜并代客宰杀鲜鱼的摊位,要设有宰杀密闭容器盛鱼磷及内脏,须有上、下水设施;重点部位的从业人员配有蝇拍。
2、宾馆、饭店
有条件的单位大厅出入口处安装风帘;风帘出风口向外倾斜30度,风速控制在7.0米/秒(或安装纱门、纱帘与地面距离应小于5厘米);厨房、餐厅安装灭蝇灯,配备蝇拍。冷荤间有封闭隔离设施、菜墩要每日刷洗防止蝇产卵孳生,配备蝇拍。粗加工场所安放带盖垃圾污物桶。后厨室外放置捕蝇笼。垃圾污物袋装,入桶加盖,日产日清,桶内干净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废旧积水容器。
3、商场、副食、超市
通向室内的门要有风帘和门帘,窗户要有纱窗;销售食品、蔬菜、水果、生肉、鱼类及海鲜产品场所每10米安装灭蝇灯一个,从业人员人手一蝇拍。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摊位要有封闭,隔离罩,达到防蝇防尘效果,安装灭蝇灯,配备带盖垃圾桶。垃圾废弃物要日产日清,保持桶内清洁卫生。
4、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住户)
配备防蝇蚊纱窗门帘,清除室内卫生死角,设置密闭的生活垃圾桶,日产日清,重点搞好厕所,厨房处的卫生,消灭蝇类及蟑螂孳生场所,使室内蝇、蚊、蟑螂密度达标。
5、其他行业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窗口单位(火车站、客运站),商场(超市)均可参照上述方法落实防灭设施,确保“四害”密度全面达标。灭蟑螂
一、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幼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德国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二、蟑螂的主要栖息场所
我市的蟑螂种类为德国小蠊、体积小、喜温暖环境、爱吃发酵食品,多在食物和水源充足的地方栖息。例如:宾馆、饭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面包房、食堂、超市、农贸市场、居民住宅等地均是蟑螂分布和侵害的场所。
三、蟑螂的综合防制措施
坚持以环境防治为主,物理、化学方法为辅的综合措施,做到防与灭相结合,突击灭杀与长期巩固相结合。
1、环境防制
(1)加强宣传,使民众了解蟑螂的危害,从而合理使用杀虫剂。(2)断绝蟑螂食物和水源,过夜的食品应存放到冰箱内或密闭保存,及时清理食物残渣,使蟑螂无食物可寻。
(3)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及时处理垃圾、杂物、清扫卫生死角,清除蟑迹。(4)堵洞抹缝,特别是水、暖气管道孔,地漏等处重点治理,认真检查外部带入的物品,特别是整包装食品,设置纱门、纱窗,防止蟑螂由外爬入或随包裹物品带入室内。
2、物理防制
(1)开水烫杀或冷冻:蟑螂对冷、热的抵抗力较差,温度在60℃以上或0℃以下,数分钟内即可死亡,并可杀灭卵鞘中的卵。
(2)粘蟑胶板诱捕:使用自制或出售的诱捕盒胶板,中间投放发酵诱饵,放置蟑螂经常出没的地方,夜放晨收,进行捕杀,迅速降低蟑螂密度。
3、化学防制
化学防治法是控制蟑螂密度最有效的措施,并注重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根据蟑螂的季节消长,抓住有利时机进行防治(即:冬季室内供热前,停止供热后,蟑螂向热处集骤)。
(2)室内喷药时间尽量控制在黄昏后,晚间进行,以提高杀灭效果。投放灭蟑颗粒,灭蟑胶饵等方法。均可收到显著效果。
(3)喷药时,应先在门、窗和其他通道口喷洒,当蟑螂四处逃散开时会沾上药物,然后由外向里,由上往下喷洒。
(4)缝隙喷洒是杀灭蟑螂的重要手段。首先喷洒缝隙周边,20厘米的屏障药带,然后对栖息场所喷入足量杀虫剂。
(5)喷洒药物时必须关闭门窗和风扇1-2小时,严防药物随风流失和害虫逃窜,最后开门窗流通空气,以防药物中毒。(6)针对不同的蟑螂侵害场所,选用不同的人工合成除虫菊酯类药物,这类药物安全、低毒、高效,对蟑螂有驱赶、快速击倒和较高的毒杀作用。常用药物有5%奋斗呐可湿性粉,灭蟑螂颗泣,灭蟑胶饵等等。
(7)采用于5%奋斗呐可湿性粉或二氯苯醚菊酯杀虫剂喷洒厕所、垃圾场(箱),墙体缝隙及下水道,蟑螂栖息场所。
(8)对蟑螂密度较高的区域、部位等场所,视情况选择烟雾剂熏喷杀灭,如:地沟、马葫芦等外环境灭蟑。
(9)灭蟑胶饵、颗粒为新型杀蟑剂,是一种安全、高效的灭杀药物,可用于餐饮、民宅、办公场所灭蟑,又可做为持久巩固成果,杀灭残余蟑螂有效方法。
四、重点行业灭蟑螂措施
1、宾馆、饭店、食堂、食品加工等饮食服务行业
重点对蟑螂栖息的孔、洞、缝隙、进行全面治理,使其无处藏身,彻底清除残渣剩饭,断绝水源,使其无法生存;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垃圾桶(箱)要加盖,所有操作间不得有卫生死角,填平所有缝隙,冰箱、冰柜后面压缩机应加网密封,防止蟑螂藏匿和骤集。
2、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
(1)保证下水道畅通,下水道口处不得有残留食物及水果等废弃物。
(2)定期清理室内外杂物,做到无卫生死角。(3)产生的垃圾要日产日清。(4)对所有柜台、摊位、卫生间要定期监测和投放灭蟑药物,控制蟑螂密度。
3、医院、窗口单位(火车站、汽车站)(1)搞好室内卫生、清除卫生死角。(2)病房、配餐室、洗刷室无暴露残存食物。
(3)室内墙壁,各种柜、箱、装饰条,地脚线,地板无缝隙。(4)垃圾箱要加盖密闭存放,保持下水道畅道。(5)过夜食品收藏在冰箱柜内,无暴露的残存食物。(6)每月对蟑螂活动的场所用5%高效氯氰菊酯可湿性粉剂,滞留喷洒,使用浓度为0.025-0.05%,剂量50毫升/m2。
4、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
(1)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灶房及卫生间干燥,无食物残渣,断绝蟑螂食物、水源。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校园足球教学改革,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材施教的校园足球教学体系,规范和指导中小学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提升校园足球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足球人才,教育部组织专家研制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并经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
2.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16年6月27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4篇
【发布文号】全爱卫发〔2010〕3号 【发布日期】2010-06-03 【生效日期】2010-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5篇
旅办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七条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第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旅游标委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旅游标委会是在旅游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旅游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旅游标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提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落实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
(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四)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
(五)组织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旅游及相关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228)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九)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报表。
第十条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旅游标委会管理下, 从事具体专业领域内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由旅游标委会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其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六)对旅游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
第十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旅游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组织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旅游业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旅游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旅游标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于旅游业急需和重点的标准项目,由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旅游标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在确定计划的过程中,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与标准立项申请部门或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计划;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计划项目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并下达计划。第二十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二十一条根据标准项目计划的安排,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二)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三)各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应与上一级标准相抵触;
(四)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对承担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应当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旅游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三)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四)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旅游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旅游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的标准由旅游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六条旅游业国家标准经旅游标委会组织技术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第二十八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编号、发布、备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第三十二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有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
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旅游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科技成果,国家旅游局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章予以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技术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开展旅游标委会工作、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科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经费,按照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助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旅游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地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拨付和补足的经费,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向国家旅游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
关于《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国家旅游局于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了《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046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办法》施行近十年来,对规范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推动旅游标准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
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机构、标准覆盖范围和工作要求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要求,需要对《办法》的内容进行全面修改,作为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
二、制定过程
2008年末,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正式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2009年2月,监管司形成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3月17日,在全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监管司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过对两轮征求意见的汇总梳理和讨论吸收,监管司于3月底形成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政法司随即展开规章审查工作,并将送审稿再次印发至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进一步征求辖区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和旅游者等各方面意见。6月初,政法司通过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并与监管司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讨论,对送审稿作了相应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报国家旅游局各业务司室进行了会签。6月30日,国家旅游局领导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按照局领导指示精神,监管司对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对《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三、主要内容
1、明晰了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炼和明晰了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要求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理顺了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旅游局在旅游标准化领域的行政职能,明确了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职责。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
3、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统一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于原《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因此,新《办法》在旅游标准化业务管理上,纳入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有关技术组织、标准性质、标准立项、标准制定和审查发布等各方面的新要求。
4、充实了标准的实施监督的条款。根据国家标准化法赋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职责,强化旅游标准化实施监督的行政职能和工作手段,充实了旅游标准执行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如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旅游行业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及报告、奖励和处罚等。
5、增加旅游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旅游业实际情况,将原《办法》中“不设地方标准”的规定修改为“旅游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
6、增加旅游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践中,有的项目由于其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发展,但又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有的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这些情况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可以制定为旅游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其他补充说明
1、标题名称。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在全国范围的制度建设和推动力度,将标题名称由《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6篇
根据农业部关于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的总体要求, 2009~2010年, 要在全国蔬菜 (包括食用菌、西甜瓜) 重点发展区域和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创建县, 创建400个蔬菜标准园, 产品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节本增效10%以上。其中, 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个, 露地蔬菜标准园200个。
1、蔬菜标准园创建要达到“五化”
1) 规模化种植
在全国蔬菜重点发展区域、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创建县, 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 选择集中连片的蔬菜基地开展创建活动, 推动规模化种植,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设施蔬菜集中连片面积 (设施内面积) 200亩以上, 露地蔬菜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 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2) 标准化生产
加快推广蔬菜优良品种、集约化育苗、防虫网、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性诱剂、避雨栽培、防雾滴棚膜、膜下滴灌、高温闷棚等10项病虫害农业、物理和生物防控技术, 使农药用量减少30%以上;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和分等分级及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 蔬菜标准园100%推行标准化生产;完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 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 商品化处理
大力发展蔬菜产品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运保鲜。蔬菜标准园的产品100%实行商品化处理, 有条件地区建立冷链系统, 实行加工、运输、销售全程冷藏保鲜。
4) 品牌化销售
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 加大产品品牌建设。通过品牌扩大影响, 开拓市场, 提高效益, 蔬菜标准园的产品做到100%品牌销售。
5) 产业化经营
蔬菜标准园创建, 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为载体, 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 实行“六统一管理” (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统一销售) , 做到100%统防统治, 100%测土配方施肥, 100%产品订单生产。
2、创建工作重点
1) 科学选点
除符合上述主要任务和创建内容的要求外, 还要考虑工作基础好, 技术力量强, 地方政府重视, 菜农有积极性等因素。
2) 培训指导
各地要组建专家指导组, 制定技术方案, 组织专家和技术员深入到蔬菜标准园, 举办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 指导农民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 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 总结验收
根据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我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蔬菜标准园统一授牌并对外发布。
4) 加强宣传
农业部将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民日报等媒体开辟“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专栏和专版, 宣传报道各地创建活动进展、成效及经验。各地也要加大宣传力度, 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四害标准 第7篇
一、“十一五”时期发展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以来,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加大了经费投入力度, 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 工作覆盖面和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 我国的农民教育培训积极适应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和农民培训需求, 实行普及性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务农培训与务工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不断拓展新的工作领域, 积极探索新的工作途径, 先后实施了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返乡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学历教育、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等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培训, 培训规模快速扩大。“十一五”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共计培训农民1900多万人, 是“十五”期间培训人数的2.3倍;资金投入快速增长, 中央财政投入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专项资金56亿元, 是“十五”期间投入资金的6.5倍。
(二) 教育培训效果和作用更加突出
“十一五”期间, 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民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提出了“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要求;各地将农民教育培训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部分省市颁布实施了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十一五”期间, 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水平, 打造了一支热爱农业、具有较高生产和服务技能的专业农民队伍, 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了向城镇转移农民的职业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培养了一大批掌握现代产业技术和实用操作技能的产业工人, 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部分农民通过成人学历教育、实践技能培训, 成长为适应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企业家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发挥了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为我国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连续七年增长奠定了扎实的人才基础, 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 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逐步建立
通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 初步形成了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主要依托, 广泛吸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参加, 从中央到省、地、县、乡互相衔接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机制。目前, 全国有县级以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577所, 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农业中专学校339所, 农村职业高中4200多所,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2.2万个,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8.15万个。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的发展完善为下一步大范围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未来五年, 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也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对农民教育培训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一) 发展机遇
1. 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十二五”期间, 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贯彻, 强农惠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将带动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不断增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党和国家对农民教育更加重视, 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目前, 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呈现出多部门分类培训、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初步建立了满足农民不同需求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 一些地方还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制定了农民教育培训发展规划, 启动了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工作, 推动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农民教育培训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 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2. 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当前, 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阶段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形成的重要时期。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出现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扩大了农民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现代农业建设推动了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延伸了农业的产业链条, 加快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 出现了大量新的职业和岗位, 扩大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教育培训领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 农村工业、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 农村劳动力回乡就业创业人数不断增加, 为大规模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结构、实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提供了发展空间。
3. 发展条件进一步改善
“十二五”期间, 我国将进一步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支持力度, 继续完善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 农业科研、教育培训等单位和涉农企业等广泛参与, 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形成农科教结合和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 大力发展县域职业教育和农民远程教育等事业, 坚持学校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 努力改善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切实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 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依靠的资源更加丰富、条件设施更加完善、师资队伍更加壮大。此外, 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 广播、电视、网络、卫星等现代教育技术在农民教育培训中得到广泛应用, 带来了农民教育培训手段和方法的革新, 也为扩大教育培训规模、提高教育培训覆盖面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 面临的挑战
1.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形成的新需求
推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结构不断优化、功能不断开发、产业化经营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 带来农民群体不断分化、职业领域不断拓展、就业岗位不断细化, 这些新的变化与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产业发展特点、不同农民素质结构等交织在一起, 形成了农民教育培训的多元化、个性化和区域化需求, 对农民教育培训的目标、层次、内容和方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目标上不仅需要培养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实用人才, 还需要培养农村二三产业的产业工人和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人才;在内容上不仅需要各类种植养殖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社会事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满足就业创业、增收致富和自身发展的各种技能;在层次上不仅需要普及性的知识技术培训和专项技术技能培训, 还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方法上不仅需要面对面、手把手的言传身教, 还需要广播、电视、网络等方便快捷的途径。
2. 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面临的新任务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关键在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目前, 我国农业生产粗放、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还很突出,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 吸纳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能力较差, 资源配置使用不科学、低效率。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转变传统落后的发展方式,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 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 切实把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 充分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农民教育培训, 既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面临的新任务。
3. 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的新变化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 外部效益明显, 比较效益较低,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 农业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向城市加快转移, 农业劳动力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 年龄越来越大, 女性越来越多, 整体素质呈结构性下降趋势, 后备劳动力严重不足, 这些新变化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 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农民, 鼓励和促进农村新生劳动力成为服务农业、扎根农村的实用人才和创业人才, 是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适应农村劳动力的这些新变化, 必须加大投入, 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手段, 满足农民轻简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从业需求。
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 以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科技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农民对现代科技的吸纳转化应用能力和综合发展能力为重点, 以培养职业农民为目标, 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 通过重大培训工程引导, 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着力培养一大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热心农村社会事务管理、扎根农村生产创业的职业农民和实用人才, 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 基本原则
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 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原则
依靠行政力量统筹教育培训资源,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增加经费投入, 改善办学条件, 提升教育培训能力, 加强宣传,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服务产业原则
立足农业产业布局和各地农业发展实际, 把服务产业、支撑产业作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 以提高产量质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为重点, 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急需关键技术和紧缺人才开展教育培训。
3. 因地制宜原则
面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管理等不同对象, 根据区域、产业、服务、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领域不同特点, 因地制宜, 分类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教育培训, 加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确保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4. 需求导向原则
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和特点, 确定教育培训内容, 选择适合农民学习的时间和地点, 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把满足农民需求作为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环境不断优化, 多元化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健全, 农民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农民教育培训条件不断优化、能力不断增强, 农民教育培训质量逐步提高, 农村劳动力知识和能力结构明显改善, 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 农业农村发展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优化环境。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 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备,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农民教育培训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得到优化。
扩大规模。农民教育培训覆盖全国所有乡村, 围绕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开展实用技术培训5亿人次, 使每个受训农民掌握1~2项实用技术, 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 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1000万人, 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2500万人、农民创业培训25万人, 培养具有中高等学历的高素质新型农民100万人。
改善结构。农民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明显改善, 对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吸纳、承接和转化应用能力大幅提升, 持有绿色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中高等学历证书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 农村各类实用人才的结构更加协调, 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提高质量。满足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民创业和生产生活实际需要, 加强技能培养, 提高农民教育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规范开展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确保农民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稳步提升。
提升能力。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基本建设投入, 重点充实和完善基层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和手段;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培训覆盖面达到100%, 培养造就“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加快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应用, 开发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满足农民多元化和终身学习需求。
五、主要任务
(一) 大力开展多层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1. 广泛开展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和农业科技直通车、宣传栏、明白纸等对农民进行培训, 努力使农民掌握新知识, 引导农民树立新观念, 增强质量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和依法维权等意识, 提高农民科学素质, 形成相信科技、学习科技、运用科技和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风尚。
2. 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围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菜篮子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草原建设与保护、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村生态能源等重大农业工程项目, 结合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因地制宜向广大农民推广普及农业新成果新技术。结合农时季节, 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 面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 开展高产优质新品种、高产高效种养技术、防灾减灾技术、节本增效技术、农机化新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等培训, 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
3. 系统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依托相关农民培训项目, 重点对从事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的职业农民, 开展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 优化劳动力素质和结构, 增强农民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就业的能力与生产经营服务水平, 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健康发展。
4. 扎实开展农民创业培训
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培训, 通过技术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使其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 促进其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
5. 积极开展农民学历教育
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村组干部、农业经纪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骨干、复转军人等, 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营销、农村经济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等专业的中高等职业教育, 改善农业劳动者学历结构,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使他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带头人。
(二) 着力构建多渠道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 强化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院所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主导地位,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培训工作, 逐步构建起从中央到省、地、县、乡相互衔接、上下贯通、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 加强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条件, 增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能力。推进教学资源建设, 及时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等新成果转化为浅显、通俗、形象、易懂的教学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师资培训制度, 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 积极推进农民教育培训立法
大力推广有关省市制定实施《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的经验和做法,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 推动地方性农民教育培训法规的制定, 促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
六、重大工程
为确保全面实现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五大工程。
(一)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以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为主要依托, 组织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 以农业生产技术、农村能源与环境、农业经营、农村社会管理和农村特色产业为主要内容, 对种植业、畜牧和渔业、兽医、农机、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涉农企业和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的引导性培训, 切实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 农民创业培训工程
依托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 以现代农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 以增强农民创业意识为重点, 以提升农民创业能力为核心, 对农民开展创业培训, 帮助农民掌握创业方法、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以创业促进增收。
(三) 农民学历提升工程
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等教育机构, 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 采用送教下乡、工学交替、分段学习、强化实践、学分管理、跟踪服务等方式, 解决工学矛盾, 确保教育质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农业一线生产经营者和有志于从事农业的“两后生”, 探索农业中高等教育免试入学、免费教育、弹性学制、定向使用的机制和模式, 培养大批具有中高等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职业农民。
(四) 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工程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 将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列入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安排专项建设资金, 完善教育培训设施, 重点改善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乡镇或区域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设备条件, 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开发教育培训资源, 提高教学资源建设质量。加强中央和省、县、村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平台建设, 提升中央和省级平台的资源开发、管理和传播能力, 提升县级平台的接收、加工转化和传播能力, 提升村级平台的应用和辐射能力。
(五) 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以提升能力为核心, 对专兼职教师开展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和专业知识培训, 着力打造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农民需求、掌握现代知识技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提高农民培训质量。建立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 开展教学竞赛等活动,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 提升教学能力。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重视农业农村人才就是重视“三农”发展的未来, 投入农业农村人才就是投入“三农”发展的未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努力把农民教育培训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支持政策, 充分调动部门、培训机构和农民的积极性,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统筹规划, 通力合作, 协调推进, 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 强化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公益性地位, 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农民教育培训,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基金, 努力建立起以政府主导, 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资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 逐步充实和改善农民教育培训设施设备条件, 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场所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强化教育培训手段, 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能力。
(三) 创新教育培训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中高等农业院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建立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反馈农民的教育培训需求, 引导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的衔接机制, 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衔接试点。
(四)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推动有关部门把农民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列入执法监督内容。完善农民教育培训支持政策体系, 努力将非全日制中等农业职业教育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范畴, 使接受过系统教育培训的农民在参加农业项目、开展科技示范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充分调动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