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精选9篇)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1篇
2月27日, 中国芬兰户用沼气清洁发展机制 (CDM) 项目签约仪式在芬兰驻中国大使馆举行。该项目合同期为10年, 分两期实施, 第一期为2009~2012年, 芬兰政府将购买中国湖南省12个县21万户沼气池的减排量, 实现减排二氧化碳135万t, 项目总收益1450万欧元, 主要用于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该项目将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湖南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和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实施。
中国芬兰户用沼气CDM项目, 有利于推动农村沼气健康快速发展,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不仅对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意义重大, 也有利于实现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芬兰驻华大使Antti Kuosmanen先生、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杨雄年、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会长朱明, 以及湖南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出席了签约仪式。
(信息来源:农业部)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2篇
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垃圾填埋气体项目的发展
摘要:通过考察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国际和国内运行现状和特点,分析预测了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垃圾填埋场甲烷的`回收利用、火炬气的减排、乙二酸生产尾气中的二氧化氮减排以及制冷剂HFC的分解等领域良好的CDM发展前景,提出了我国在垃圾填埋气体项目中扩大引进CDM的建议和路径.作 者:赵腾震 马晓燕 Zhao Tengzhen Ma Xiaoyan 作者单位:赵腾震,Zhao Tengzhen(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青岛,266100;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71)马晓燕,Ma Xiaoyan(青岛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山东,青岛,266071)
期 刊:环境卫生工程 ISTIC Journal: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年,卷(期):2008, 16(4) 分类号:X701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 垃圾填埋气体 后京都议定书乐山市清洁发展机制创新机制研究 第3篇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最新评估报告指出, 近50年的全球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将对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方式, 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国际社会开展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应对行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及其清洁发展机制 (CDM) 就是缓解全球变暖的有效措施之一。CDM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从而以低成本的方式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 也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新的投资和先进技术转让带来机遇。以此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
乐山作为四川省重点发展城市, 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强劲的经济增长。其中能源、冶金、建材和化工为主的重化工业支撑了乐山经济的快速增长, 拥有大量低成本CDM潜力资源, 并且社会发展与节能减排矛盾尤为突出。本文将探讨乐山市清洁发展机制的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CDM国际合作带来的投资机会, 推动乐山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CDM机制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产品, 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 开发程序非常复杂。一个合格的CDM 项目从前期准备、设计实施到最终有效减排量的认定, 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国内外审批、联合国 (EB) 注册等诸多步骤。此外, CDM的运作还涉及复杂的环境、经济、管理、技术、法律等问题, 项目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全部技术文件和申报材料均要求中英文两种版本, 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此, 国内外 CDM 项目开发工作多由专门机构承担。国内CDM开发机构少, 大都处于起步阶段, 技术开发人员奇缺问题严重。乐山大部分CDM项目优势资源主要分布在边远民族地区, 项目业主没有涉足国际商务的经验, 在选择开发机构进行CDM项目开发方面非常谨慎, 成为制约乐山CDM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 乐山CDM项目开发需要寻求新的机制:
1 建立创新的项目开发机制
1.1 “借脑”组建国家级开发平台
鉴于清洁发展机制的独特性、复杂性和时效性, 并且还处在早期启动阶段, 我们建议尽快建立国家级开发平台, 开发高质量的项目设计文件 PDD供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 (EB) 进行方法论评审。考虑国内CDM开发处于起步阶段, 国家级人力资源奇缺, 因此建议市政府聘请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清华大学等国家级决策部门、技术及资询机构的CDM资深专家, 通过“借脑”方式组建高层次的CDM开发平台, 借助其扎实的CDM专业知识, 较强的国际碳市场的分析能力, 熟悉国内外流程并具有买方渠道的资源, 快速地提高CDM专业队伍的综合工作能力和开发水平。
1.2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企业开发信心
目前地 (市) 级政府、金融部门和企业界决策者缺乏明确的有关气候变化的公共意识, 缺乏评估 CDM 项目风险和机会的知识和技能, 企业面对复杂的CDM运作程序顾虑重重。因此, 需要市政府举办CDM培训会, 聘请国家级CDM资深专家对政府管理部门、金融部门、企业界决策制定者进行CDM培训, 通过专家与企业决策者现场交流及案例分析, 消除企业参于国际合作的顾虑, 增强企业开发信心, 并及早成为CDM项目开发主体。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对乐山CDM实施进展追踪报道, 提高全市气候变化的公共意识。通过政府积极主动的姿态, 努力培养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能力。促使政府管理部门在相关规划中将 CDM额外性论证与项目上马的计划性统筹兼顾。积极推动金融部门和企业转变观念, 把握CDM机会创造的融资空间, 积极化解乐山市水电开发、节能减排面临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1.3 深入企业调研、实行追踪服务
组织CDM开发团队深入企业调研, 根据方法学和项目现场工程背景对项目潜在的合格性评估论证, 建立适合乐山CDM项目开发的方法学。挖掘CDM项目资源和建立2006-2012乐山CDM项目库。市CDM中心依据项目动态及时组织开发和上门追踪服务。
1.4 建立市级CDM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市级CDM信息服务体系, 为项目业主建立CDM项目渠道并完成相应的CDM商务活动, 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和降低CDM相关的风险。加强收集并建立CDM相关信息库, 包括EB和国内DNA最新消息、市内潜在项目信息、已开发项目信息以及买方相关的信誉、购买价格和实力等信息。信息库对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部门公开和互动沟通。通过信息服务体系在国内外投资者与地方合作伙伴之间搭建联系的桥梁, 保证市内潜在项目高效率开发和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增加业主对买家的选择余地, 提高项目业主议价能力, 扩大项目收益。
2 建立CDM风险控制机制
2.1 投资风险控制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 2006-2012年乐山市CDM项目重点分布在水电可再生资源、节能和提高能效, 煤层气利用领域。这些资本密集性的投资项目需要银行融资超过100亿元。这些项目财务条件较差, 若没有CERs收益的IRR都小于行业基准线, 对投资者不具有财务吸引力, 从银行融资非常困难, 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果考虑CDM项目预期有额外的减排量 (CERs) 销售收益, 项目财务条件有较大的提高, 项目IRR都高于行业基准线, 对投资者具有较大财务吸引力。因此, 可以利用CER购买者的初始投资机制, 将碳减排量额度的购买合同作为新的财务担保申请银行贷款, 利用CDM拓宽了新的融资空间, 从而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在以国有银行为主导地位体制下, 如果CDM项目能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则银行对项目的融资力度会更大。因此, 建议政府通过常规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潜在的CDM项目筛选, 并将附加的CDM项目准备和审批任务整合到常规的项目周期中一并完成, 让乐山有CDM潜力的项目尽快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为企业开发CDM项目和融资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
2.2 开发风险控制
CDM项目的特点是环境、经济效益显著, 但CER交易收益周期较长。而且CDM项目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 需要经历满足额外性的审批程序等, 给CDM项目开发者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CDM 项目前期申请联合国 (EB) 注册需投入上百万元人民币, 如果项目注册失败, 前期的投入就会血本无归, 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因此, 在CDM 项目开发初期, 不仅需要行政手段推进, 而且需要政府参照市场运作模式, 引导企业防范风险,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1) 引入风险投资。由国际风险资金承担前期费用, 所获利益在将来支付CER 转让费时扣除。
2) 财政定向资助。对于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带动面大的新技术 (余热、余能、电石渣、蓄热、沼气) 示范项目, 结合市财政激励和补贴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CDM启动资金资助。帮助企业完善符合CDM运行机制的项目可研和环评报告, 产生促进CDM开发和推进节能减排和综合效益。
3) 专项基金扶持。设立市级“CDM 项目基金”用于支持企业CDM 项目申报, 然后从CER 收益中回收一部分, 使基金得以滚动发展。争取国内外CDM专项基金捐赠或优惠贷款。
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垫付、财政定向资助、专项基金扶持防范机制, 防范和化解CDM开发投资风险。调动企业参与CDM项目开发积极性, 使乐山有更多的 CDM 项目及早通过审批, 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优化CDM水电项目开发时序
乐山市具有丰富的水能等可再生资源,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就产业规模而言, 水电已经成为我市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由于水电项目没有多大技术难关, 水电设备早已国产化商业化, 作为CDM开发的水电项目额外性论证难度很大。因此, CDM项目开发策略是利用现有的方法学, 先易后难, 先小后大。优先开发装机在10~50 MW的径流式电站或装机在50~120 MW、装机密度大于10 W/M2的非径流式电站项目, 适时开发120 MW以上的水电项目。优化的CDM水电项目开发时序, 有利于动态把握水电项目额外性论证时机, 让更多的水电项目在EB获得注册, 实现CDM资源的开发效益最大化。
摘要:面对CDM这一新兴事物, 文章将探讨乐山市清洁发展机制的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CDM国际合作带来的投资机会, 推动乐山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4篇
本文介绍了印度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实践,包括印度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气候变化的主要协调部门和有关机构.印度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进程,CDM项目的协调机构,CDM项目的背景、开发潜力预测,分析了已经注册的印度CDM项目的`类型和地区分布,最后给出了印度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开发CDM项目实践对中国的几点启示.
作 者:徐向阳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刊 名:南亚研究季刊 CSSCI英文刊名:SOUTH ASIAN STUDIES QUARTERLY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X38 关键词:印度 气候变化 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思路论文
★ 依靠科学技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 新世纪都市农业科技发展策略的探讨
★ 新形势下农业科技产业化发展模式探讨的论文
★ 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及之后的前景展望
★ 和气候变化的作文600字
★ 新兴县气候变化统计分析及对策探讨
★ 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状况调查报告
★ 论农业科技传播论文
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成本研究 第5篇
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 关系到全球的可持续性发展。由于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 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大量燃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致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显著上升, 造成近年来全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全球气温升高、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 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全球气候的持续变暖, 已经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粮食、生态等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如最近的西南干旱, 2008年的冰冻灾害) 。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1997年12月,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 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附件一缔约方应该个别或共同地确保其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 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并为每个附件一缔约方规定了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其中欧盟减排8%, 美国减排7% (最后未签约) , 日本、加拿大减排6%, 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减排, 澳大利亚增排8%, 冰岛增排10%等。《京都议定书》在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义务的同时, 为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其承诺的减排目标, 设立了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联合履行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和基于配额的排放权贸易机制 (Emission Trade, ET) , 三种机制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的地区取得减排的抵消额, 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并获得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从而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同时, 清洁发展机制也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新的投资和技术转让带来机遇。
2 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现状
在理论上, 清洁发展机制是“双赢”机制: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另一方面, 通过这种合作关系, 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或劳动力成本等多种条件的差异, 两者的温室气体边际减排成本不同,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均已完成, 更新改造周期长, 置换费用较高, 相应的减排成本也非常高昂, 这样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双方就能选择最优的方式实现减排, 在满足减排限额的同时使减排的总成本降至最低。
数据来源:World Bank.
但是从上表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2008年基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欧盟配额交易市场的平均成交价为29.72百万美元/Mtc, 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交易平均成交价仅为16.76百万美元/Mtc, 远低于配额交易, 但是配额交易的市场交易量却远大于项目交易。而造成这一反常现象的原因应该归咎于项目交易的交易成本。
3 清洁发展机制交易成本分析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 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 很难准确估计其交易成本的大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项目的搜寻费用:项目识别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 在这一阶段, 附件一缔约方的私人或者公共实体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相关实体进行接触。这一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就是项目的搜寻费用。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对于任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需要由企业发起。因此企业有义务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 并报请政府机关批准。项目启动之前, 可能需要遵守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规则和程序, 例如:项目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水平, 土地使用权的获批等, 都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如果相关文件准备的投入过高, 这一交易成本可能构成CDM项目的一个重要障碍。
项目的监测费用:注册以后, 项目就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 需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量进行监测。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中, 必须包含相应的监测计划, 以确保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时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 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
CERS的 (核证减排量) 审定, 核查和认证费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排放量削减不能由项目主测量决定, 它必须通过核查和认证。根据经核查的监测数据, 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 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
当然除了项目层面的交易费用外, 还有国家层面的交易费用。
国家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机构运行费用:国家将建立清洁发展机制的官方机构, 以监督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机构将对项目进行审批, 行使政府职能设立项目运行规则和程序, 以及可能提供一些收费的服务, 以帮助CDM项目的顺利实施。
跨部门的协调费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目的不仅仅是降低成本, 这些项目也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 与国家扶贫、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贸易发展相协调。这时候, 部门间协调是必要的。这部分成本可能由政府征收的用于此目的的清洁发展机制收入的一小部分抵消。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 包括:项目搜寻、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构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费和联合国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
CDM项目开发和实施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对项目开发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 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 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 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绑等。
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 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 使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 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 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指定经营实体, 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CER购买协议, 以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在项目的识别和谈判阶段, 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 (PIN) , 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 (PDD) 来说稍简单一些, 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 可以供东道国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GHG减排量的大致估计 (包括基准线的选择)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财务信息 (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CER的购买者和预计的CER价格) 。项目识别文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4 结 论
交易成本是不可避免的, 它的存在会提高CER的价格, 并最终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 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大打折扣, 但经过各国的努力, 一些交易费用正在逐步减少, 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通过审批, 文件的准备过程会变得更加的精简, 同时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 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 则项目搜寻费用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 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过批准的方法学, 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 这样会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监测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逐渐增多, 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 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得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繁荣起来, 让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利, 并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投资, 同时也带来先进的发展理念,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魏一鸣, 刘兰翠, 范英, 等.中国能源报告 (2008) 碳排放研究[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
[2]刘德顺, 等.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R].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建立企业清洁生产长效发展机制 第6篇
关键词:清洁生产途径,程序与步骤,长效发展机制
一、清洁生产主要途径
1. 合理布局, 调整产业结构: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大力发展低能耗和高新技术产业, 同时改造传统产业,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发展清洁生产技术, 扩大利用范围, 促进能源利用向高效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2. 原材料有效使用和新能源、产品替代:
原材料是工艺方案的出发点, 合理选择原材料是有效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的关键因素。以无毒、无害或少害原料替代有毒有害原料、改变原料配比或降低其使用量、提高原料质量、采用二次资源或废物作为原料、替代稀缺短缺资源的使用等。清洁产品包括:改革产品体系、产品报废的回用、再生、产品替代、再设计等。
3. 生产工艺技改,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工艺是从原材料到产品实现物质转换的基本软件。设备的选用由工艺决定, 是实物转换的基本硬件。可包括:简化流程、减少工序和所用设备、减少开停车次数、装置大型化、优化工艺条件、开发新工艺、新设备等。
4. 物料最大限度的厂内循环:
物料循环再利用的基本特征是不改变主体流程, 仅将主体流程中的废物加以收集处理并利用。内容包括:废物、废热能量回收, 流失的原料、产品回收, 闭路用水循环或一水多用, 废物分解处理或复用于生产流程。
5. 科学管理, 减少物料流失和各种浪费:
运行操作和管理的科学化, 可以有效预防因管理产生的污染。改进操作、加强管理通常是最优先考虑的清洁生产措施。如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改进物料储存方法、加强物料管理、消除物料的跑冒滴漏、保证设备完好等。
6. 污染物净化处理和最终处置:
污染预防并不排除末端治理的必要性, 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最后有效手段, 末端治理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程序与步骤
1. 提高意识, 优先实行: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 2004年《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清洁生产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山西三维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于2005年成立企业清洁生产领导组, 全面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同时借助报纸、局域网、电视、版报、例会、专题工作会议等各种形式不断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宣传和学习。
2. 积极主动, 先易后难:
山西三维集团公司清洁生产工作从提高意识入手, 通过宣传培训使清洁生产意识贯彻到企业全体员工。2005年开展首轮清洁生产审核, 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了全面调研, 贯彻“边审核, 边实施”的原则, 共提出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203项, 中、高费方案28项, 方案实施率达80%,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报告从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筛选和研制、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计划与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方面对公司清洁生产水平进行了全面的阐述。2006年4月公司被评为国家环保总局-陶氏化学公司清洁生产示范合作项目优秀试点企业。2012年公司实施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 对公司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了再次评估, 提出清洁生产方案39项, 方案实施率达85%, 体现了环境管理机制创新和环保技术的科技进步, 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献计献策。
3. 持续实施, 全面提升:
持续清洁生产的目的是使清洁生产在企业内长期、持续地推行下去, 发展循环经济, 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使企业永续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山西三维集团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手册和管理制度, 把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轨道, 形成制度, 同时建立了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三、建立企业清洁生产长效发展机制
1. 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适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全面调研评估企业当前的清洁生产水平, 结合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找出差距, 以便针对性改进。。积极利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产生的资源, 组织有效的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保证清洁生产在企业长时期内取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清洁生产途径应用:
清洁生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生产水平的提高, 将会出现更清洁的生产工艺与技术, 因此清洁生产是个持续改进、永不间断的过程。从污染预防的角度看, 因清洁生产优于末端处理处置方式,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予以积极鼓励。
3. 清洁生产长效发展机制建立:
清洁生产审核为清洁生产长效发展机制提供良好的资源:组织上, 成立清洁生产领导组, 负责全面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人员配备上, 相当数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成为清洁生产持续实施的有效保证;技术上, 经过审核形成的技术积累为后续清洁生产工作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四、意义
企业清洁生产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打破了单一依靠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清洁生产的弊端, 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为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提供发展机制框架。由于产品设计的改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废弃物的减降或消除、工艺设备的优化、管理的改善等所产生的综合效益为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提供动力支持, 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清洁生产政策法规汇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2]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清洁发展机制理论研究综述与展望 第7篇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综述,展望
随着发展方式转变和低碳经济的实质性实施, CDM逐渐成为热点和难点话题, 中国CDM的研究主要包括:
一、C D M内涵介绍
CDM发展历程, 基本知识和国内实践的分析, 主要包括:孙晶 (2005) 对CDM及核证减排量的介绍。认为CDM是《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以项目为合作载体的机制;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核证减排量”。戴伟娣 (2006) 介绍了CDM的基准线、额外性、项目边界和泄漏及监测方法等知识;CDM管理规则和实施流程及在中国开展的优先领域。洪小红 (2008) 介绍了CDM的由来、目的意义、实施程序, 及中国的相关管理办法。宋彦勤等人 (2005) 介绍了CDM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认为需完善CDM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政策, 建立项目咨询机构以减少交易成本。王江和赵莉 (2009) 通过选取代表性成功案例, 用经济及管理学方法分析了CDM经济效应, 以及中国CDM机制的优势和劣势。
二、C D M与增长和发展关系的研究
CDM对可持续发展、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主要包括:任春梅 (2007) 以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江苏东风电场项目、浙江巨化HFC-23分解项目为案例, 介绍了CDM的特点, 探讨了中国实施CDM的运行体制及问题。袁燕 (2007) 以苏南为案例, 认为CDM为地区增长方式转变提供了契机, 带来资金技术, 改善区域环境、促进新行业发展, 转变区域增长方式。秦钢和文冰 (2005) 以云南林业为案例, 分析了CDM游戏规则和林业碳汇项目的比较优势。
三、C D M与外资和发展基金关系的研究
分析了CDM利用外资的模式、与多边基金机制的关系、碳基金造林等问题, 主要包括:朱庆华和王旭东 (2003) 认为, CDM是利用外资的新模式, 可超越资金和技术等制约, 揭示了CDM利用外资的模式问题。陈霖 (2005) 认为, CDM是获得技术、提高外资质量的新契机;分析了中国作为全球CDM项目潜力极大的市场, 未能成为实际外资流入和技术转移的原因。黄山枫等人 (2008) 比较了多边基金机制与CDM在环境和经济效益的不同, 认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多边基金机制无法被照搬进《京都议定书》, 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的CDM, 将是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主流。巨奎林 (2007) 介绍了中国清洁发展基金的背景、历程、宗旨、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和用途、国际合作前景等。陈坤 (2008) 在定性分析投资环境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四方面基础上, 应用AHP层次分析方法, 探析了CDM吸引外资的环境问题。钟国华 (2007) 认为, 造林碳吸收、出售碳汇以及木材和其他非木质林产品的收益, 增加了收入, 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四、C D M发展前景的研究
分析了CDM的机制发展前景、市场、国外合作、项目开发等前景, 主要包括:张坤民和何雪炀 (1999) 比较了CDM同《京都议定书》的其他机制的异同;分析了CDM的发展前景、影响因素和潜在机遇。杨圣明和韩冬筠 (2007) 认为, 由于欧盟对减排的坚定立场, 及减排计划对减排额度的需求, CDM市场仍存在相当空间。庄贵阳 (2002) 从“必要性”和“实现可能性”角度探讨了CDM的有效性及中日两国的合作前景。龙腾发等人 (2007) 介绍了中国已开发CDM项目的领域分布、价格、注册数等, 及潜在市场。王灿等人 (2005) 通过建立一个全球碳排放贸易局部均衡模型 (TRCW) , 分析了中国实施CDM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结构;模型考虑了美国退出、碳汇项目、热空气规模、交易成本、垄断等因素。认为可再生能源、垃圾处理、造林与再造林领域是基于CDM开发碳市场的主要领域。
五、C D M发展障碍的研究
分析了碳排放计量的不确定性, 以及认知、法律、程序、融资、技术和生产等方面对CDM发展的障碍, 主要包括:杨玉峰和刘滨 (2001) 分析了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中的不确定性对CDM合作的影响。田淑英 (2008) 分析了林木生物质能源CDM运行中的认知、程序、融资、技术和生产等障碍因素。赵卉和刘永祺 (2008) 分析了CDM项目面临的项目边界、持久性、渗漏等问题, 揭示了CO2捕获存储作为CDM项目的潜力障碍。Anilla Cherilan (1999) 分析了排放削减和CDM中关键的未解决问题, 如语言歧义, 排放削减实施手段上的不一致等。王灿和张坤民 (2000) 分析了设置基准线的准则, 确定基准线的方法。段茂盛和刘德顺 (2003) 分析了CDM中额外性的含义, 判断准则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额外性的层次等概念, 各国在该问题上的观点。朱谦 (2007) 认为, 缺乏能源基本法对CDM制度的确立, 致使在制定CDM国内规则的过程中, 作为一种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申红帅和王乃昂 (2007) 认为, CDM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项目注册程序复杂、周期长、部分项目对可持续发展贡献甚微等问题。
六、结论与展望
目前, 从理论的发展轨迹来看, CDM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CDM内涵的介绍;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研究;与外资和发展基金关系的研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研究;发展障碍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构成了CDM理论与实践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相对缺乏从利益角度分析CDM推进的战略思考;缺乏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CDM发展的战略利益机制构建;尤其是对区域经济发展与CDM发展利益耦合的深化分析。经清华同方和JOSTOR等文献数据库检索, 从利益激励与均衡的角度、从耦合利益战略机制构建的角度研究CDM, 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
事实上,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深入, 各类利益主体的出现和成熟, 利益分化的潜在发展, 与中国CDM发展相关的利益格局已逐渐演变为: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政府CDM职能部门和监管推进部门、项目实施企业、项目实施企业职工、项目实施所在社区 (村镇) 、新闻媒体等多方利益主体竞逐和制衡的多维度、多层次、多边型架构, 其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纠缠着多个利益层次。所以, CDM发展中利益攸关方综合制衡角度的研究应当加强。
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低碳经济 第8篇
新年伊始, 中国中东部各地就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从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 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而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这就要求我们寻找发展新兴燃料, 提高燃料的利用率。并且要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减排, 积极发展节能产业, 推行清洁生产, 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回顾历史, 世界八大环境污染公害有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发生于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 另一件是发生于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与北京本次污染事件相似的是, 这两大公害事件也都是因为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当时美国日趋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 引起美国公众的强烈不满, 也引起了美国国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自20世纪50年代起, 美国就开始大力研究防治空气污染问题, 1955年以成文法的形式出台了空气防治法。此后, 美国不断推陈出新来控制空气污染问题, 针对空气污染问题的不同方面, 制定了多部法律。最终于197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囊括所有涉及空气污染问题的综合性联邦法律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成为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修改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和研究对象。我国当前处在工业污染高峰期, 也处在环境问题的转折点。因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人们的环境意识也上升到一定高度, 愿意采用进步技术或减缓经济发展速度来获得环境的改善, 而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环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简称CDM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 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 因此, 《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 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 《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 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 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 对发达国家而言, 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 使其得以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 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 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 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 CDM是一种双赢 (Win-Win) 的选择。
(一) 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 (二氧化碳) 、CH4 (甲烷) 、N2O (氧化亚氮) 、HFCs (氢氟碳化物) 、PFCs (全氟化碳) 、SF6 (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 (氧化亚氮) 相当于310吨CO2, 排放一吨HFCs (氢氟碳化物) 相当于排放140~11, 700吨CO2。
(二) 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包括:能源工业 (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矿产品;金属生产;燃料的飞逸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天然气)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造林和再造林;农业。
(三) 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 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 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 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 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
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 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
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 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
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1.5万吨CO2。例如, 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三、CDM与低碳经济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 第二大 CO2排放国, 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国先后于1998年签署、2002年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7年6月中国发布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 并提出在“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 中国也没有放松对气候变化的重视, 在新增加的4万亿刺激经济投资计划中, 国家安排了5, 800亿元用于节能减排、生态工程等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但是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还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以下特征。
1.经济性。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低碳经济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来发展;二是低碳经济的发展不应导致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福利水平下降。
2.技术性。
也就是通过技术进步, 在提高能源效率的同时, 降低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
3.目标性。
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应该是, 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 不至于带来全球气温上升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1.确立率先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
从中国实际情况看, 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约束, 必须高度重视向低碳经济转型。各级政府都要把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把发展低碳经济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部署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 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要大力开展低碳宣传, 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节能意识, 引导低碳社会生活方式, 倡导公众循环消费、低碳消费, 例如, 提倡开环保车、家庭节能等, 实现消费方式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2.积极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
由于我国资源价格低廉、污染物排放惩罚力度小等问题, 节能和减排两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地悲剧”。低碳经济必须设计外部性的内部化机制, 合理处理成本和收益的分摊问题, 需要特别关注两个参与者政府和金融机构。政府一方面负责制订减排标准, 协调减排进度和额度, 如签订《京都议定书》和召开哥本哈根大会, 通过配额转让等机制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在财税、产业等政策上有所作为, 缓解其成本过高问题。
目前, 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缺少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 如我国至今还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对能源企业制定强制性的绿色能源比例, 也没有鼓励消费者使用低碳产品的补贴。因此, 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已有做法, 加强政策扶持, 提供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开征碳税和推行碳交易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 我国应考虑开征碳税, 开征碳税的结果可以极大地降低 CO2的排放, 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碳排放交易机制有利于各地区、各单位之间实现利益均衡, 提高减排效率。我国要建立碳交易市场, 加强对碳交易的管理。一方面, 要规范交易规则, 发展碳交易的中介机构, 确保合理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要建立绿色能源交易机制, 把碳交易与激励发展清洁能源政策结合起来, 调动全社会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
3.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 据有关资料介绍, 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居世界首位, 我国有丰富的风能、氢能、生物质能, 海洋能等资源也居世界领先地位。但目前除水电得到相对较好的开发利用外, 由于技术开发水平、使用成本等问题, 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不到2%, 远远低于8%的国际平 均水平。因此, 要集中力量,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核电是一种不排放任何温室气体的高效和耐久能源。目前, 全球核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7.1%, 发达国家比重更大, 日本的核发电已占总发电量的36%, 韩国占38%, 美国占29%, 英国占28%, 法国占77%。但中国还以火力发电为主, 燃煤的火电占总发电量的83%, 水利发电占16%, 核能发电只占1.8%, 核电占总电量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20多年。为此, 我国必须从发展火电为主转变到以发展核电为主轨道上来, 加快发展核能, 大幅度提高核能消费比重, 并加速形成产业化规模。
四、结语
众所周知, 《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期限截止于2012年, 而其协议框架内“清洁发展机制”的命运也不得而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 通过CDM达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的这种思路将会被一直延续下去, 为全球环境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 (CDM)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是一个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如何了解和充分有效利用好这一机制使之服务于发展中国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我国当前处在工业污染高峰期, 也处在环境问题的转折点。相信我国一定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一机制, 在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作出贡献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与环境、能源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碳交易,低碳经济
参考文献
[1].吕学都, 刘德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孙宗礼.清洁发展机制 (CDM) 介绍与实践[J].中国能源, 2008
[3].温武瑞, 肖学智.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外的实践及启示[J].环境与保护, 200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9篇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碳交易类型有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都是以碳信用额度作为交易或质押的重要对象。配额型交易是那些将额外的碳排放权通过交易所或以拍卖的机制出售碳排放权,项目型交易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两种交易方式[1]。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为约束附件中的工业发达国家履行2012年前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安排的三种灵活的市场机制之一,即附件中缔约国内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资金和碳减排技术向非附件1国家的企业以获得经核证的碳排放量,达到实现政府设定的碳减排目标[1]。附件中不同缔约国实施碳减排的强制措施会给国内不同部门的企业实施碳减排行动带来巨大的成本差异,这就通过CDM项目为载体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经核证的碳排放当量,以实现政府设定的碳减排目标。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共批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碳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2]。虽然国家发改委对碳交易价格设定的底价不变,化工类项目最低价为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最低价为10欧元/吨。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现货价格处在较低水平,且波动非常剧烈,中国CDM项目的碳排放交易价格明确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对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价格及价格差异进行深入剖析,结果发现买方利用两个不同碳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实现套利行为,买方因持有碳排放现货获得便利收益。
2 碳交易
碳交易,即碳信用,经权威机构批准确认的“碳排放当量核证”,即碳排放权被赋予特定的产权,卖方通常以CO2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品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换、转让给买方在一定周期内的碳排放权证以获得经济收益,或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将具有碳排放权证的项目作为载体,以碳信用资产形式转让或质押给买方以获得碳排放权转让收益的一种碳交易方式[3,4]。在碳交易机制下,碳交易实际上是利用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信用资产,可以充当商品一样进行交易。具体做法,各缔约国政府按照碳减排目标对该国内企业以有效的分配标准进行初始分配,任何一个完不成碳排放指标的企业都可以通过三种碳交易机制向其他国家或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中购买一定缺口数量单位的碳排放当量,以实现既定的碳排放标准。对于超额完成碳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将剩余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权利送到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获得经济收益。因此碳交易具有了交换和价值功能,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进一步有了货币的功能,实际上碳交易就是一种碳货币或碳信用[5]。拥有出售碳排放权利的企业就拥有一种有价值的特定资产,可以通过碳交易机制出售额外的碳排放权获得收益,也可以将碳信用向银行质押或将以碳信用合约卖给有需求的企业。
3 CDM下碳排放定价
3.1 碳交易成本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附件1各缔约国实施严格的碳减排管制,企业寻求最经济的手段实现政府设定的碳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是以低碳或无碳技术为项目载体,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经联合国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核准碳减排量,并签发碳排放核证后,碳排放权被赋予特定产权,以碳信用资产形式转让给有需求的买方以获得碳排放权转让收益。新古典主义的Stavin(1995)将交易成本定义为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产生的成本,如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信息交换成本及协商谈判成本等交易前后所发生的各种成本[6]。
Hanna-Mari-Ahonen(2005)经实证分析发现CDM的交易成本与企业实施碳减排规模呈现正相关,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交易成本要比国内碳排放交易的交易成本高[7]。据测算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成本一般都在六万至几百万美元之间不等,主要与项目类型及项目规模大小有直接关系。清洁发展机制按照项目执行前后所发生的交易成本可以分为项目执行前的交易成本、项目执行交易成本及转让贸易成本三种类型。项目执行前交易成本有寻找碳交易合作伙伴和CDM项目立项搜寻成本、协商谈判成本及批准注册成本;项目执行成本有追踪成本、核实成本、强制执行成本及签发认证成本;转让贸易成本有转移碳排放量的管理成本、注册成本等[7,8]。
3.2 碳减排成本
为了便于理解,以一个实施CDM的风电企业作为分析对象。目前风电企业决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隐藏的碳减排成本,片面认为碳排放转让收益大于CDM项目的交易成本,企业可以转让核证的碳排放量。风电企业决策者没有充分考虑碳减排成本以及社会成本等各种潜在的机会成本。Amy Ellsworth(2000)通过对拉丁美洲、东南亚及非洲12个CDM实际运作项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碳减排成本、技术进步与应用以及CDM投资规模有紧密关系,并且可用于转让的碳排放量与投资规模呈现正比例关系[9]。Tooraj Jamasb,Jonathan Köhler(2007)指出碳减排技术变化或扩散具有学习效应,随着碳减排技术进步及逐步推广应用,碳减排成本将逐步下降[10]。现设风电企业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核准用于碳交易转让的年碳排放总量为α吨,风电企业单位碳减排成本为cm,碳减排总成本为ec=cmα。假设该风电企业装机容量不发生变化,年发电总量为q千瓦,可转让的碳排放率
3.3 CDM下碳排放定价
假设实施CDM项目的总交易成本为SC,转让经核证碳排放量的单位交易成本
4 CDM下碳排放价格剖析
CDM下碳排放价格由项目业主与国外合作伙伴基于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碳排放量成本协议确定。目前,我国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经营主体审定、经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和核证签发的CDM项目的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确实明显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现有碳排放交易是买方主导的交易,工业化国家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以及减排集成商和投资交易商是买方,拥有资金实力或技术优势,他们按成本最低化的原则筛选和开发CDM项目,具有实际的定价权,且占据询价、决策的主动性;其次碳排放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差,CDM项目确立后有一个实施过程,审核周期长,还存在着不能预期实现的风险,CDM项目申报时以双方商定的期货价格[11]。
4.1 碳排放现货价格
在碳信用交易机制下,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经核证碳排放量被赋予一种特定的产权,是一种信用资产。Duco Brouwers(2006)先分析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碳交易价格从12欧元至30欧元剧烈波动,并指出碳交易风险有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碳排放价格风险等各种风险[12]。Benz and Truck (2006)指出碳排放交易与股票交易有重要的差异,一般地说,股票价值取决于公司预期利润有紧密关系,而碳排放价格主要取决于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供求总量所引发的预期碳排放量稀缺程度[13]。碳排放价格波动的动因关键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是碳市场的碳排放供求量有积极的相关性;2)气候资料(如温度、暴雨、风速等)及实际GDP总量;3)政府对碳排放的控制政策及为企业设定的基准碳排放限制;4)低碳技术风险及碳减排的投资风险;5)企业实施碳减排的策略、碳减排技术的使用效率和碳减排成本;6)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价格及企业的实际产量水平[13,14]。
4.2 碳排放现货便利收益
在完全竞争的碳交易市场中,企业持有碳排放现货可以产生便利收益,是碳排放期货持有者没有实现的利益,。在碳排放权定价过程中,由于碳排放现货价格存在剧烈波动,碳排放现货的便利收益充分反映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持有者通过碳排放交易实现预期获利能力的期望。政府对碳排放的管制策略、化石燃料的价格以及碳减排成本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会诱发碳排放量的缺乏程度,诱使碳排放量供不应求,碳排放权稀缺的可能性越大,碳排放权现货持有者预期便利收益就越大。
假设发行碳排放期货不发生交易成本、碳排放权持有者没有储存成本情况下,若在t年风电企业与买方签约时,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现货价格为p
(2)式说明持有碳排放现货是存在便利收益,碳排放持有者获得总便利收益为α(er(T-t)p
5 总结
针对目前我国CDM项目的碳排放交易价格明确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本文重点研究清洁发展机制下将CDM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成本和碳减排成本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议定碳排放定价的基础。由于碳排放价格存在剧烈波动性,碳排放现货和期货的价格存在差异性,碳排放现货持有者可以获得便利收益,是碳排放期货持有者没有实现的利益。综合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下,实施CDM的中国企业虽转让核证的碳排放量获得一定技术和资金,是处于碳交易链条中的最下端,特别碳排放的实际定价权、询价权及CDM项目实施决策的主动权都以碳排放量买方主导,中国企业转让碳排放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还相当有限;买方以CDM项目作为载体,碳排放买入价格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买方利用不同碳排放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实现套利机会,买方因持有碳排放量现货获得便利收益,因此买方在碳交易链条中获得大部分的经济收益。
摘要:针对我国CDM项目的碳排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国际碳交易价格,重点研究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定价和碳排放现货便利收益。由于碳排放的定价权、询价权及CDM项目的决策权是以碳排放量买方主导,买方利用两个不同碳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实现套利行为,买方因持有碳排放现货获得便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