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诞生,为人们生活、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随着人们对技术个新的新需求逐渐明确化,积极的开发和提升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成为未来产业发展项目的重点工作。我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能够支持发展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经济基础力量越来越雄厚,为实现成为未来信息化技术强国奠定良好的通信技术基础。本文针对宽带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找到未来切实有效的发展路径,满足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升的需求,也满足社会的进步要求。
【关键词】 宽带移动 通信网络 技术发展 未来思考
前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已经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已经成为促进世界新兴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强化未来的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实现科技治国的重要策略应用,能够极大的提升综合国力,为实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添砖加瓦。本文针对未来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进行宏伟蓝图的绘制,希望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实现科学技术的新腾飞,促进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
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发展历史
1.1应运而生的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
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是伴随人们日益提升的生活质量要求出现的,发展的开端是进行较小范围内的信息传递,之后成功的应用科学技术进行通信范围的扩大,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传递性。通信技术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在初期的战争阶段,成为联络和救援的主要手段,为人们提供了无限的便利。
这一阶段的人们发明了无限通信、移动通信电话,以及后期的蜂窝电话等。直到网络时代的到来,拖动人们进入移动通信的网络时代。多媒体介质的帮助,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更多具有时效性的信息[1]。
1.2寬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发展的特征
伴随科技时代的到来,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成功的将人们的信息传递需求进行整合,改善了传统通信的不良情况,快捷便利的通信很受大众的亲睐。经历了通信发展的不同阶段,现代通信技术在经历革新之后,能够拥有自身独特的魅力,展现新内容支持下的通信特征,进行良好的任务链接操作。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特征,就是实现人们对移动式信息传递的需求,满足人们随时随地的通话要求,全方位无死角。新的通信技术能够让用户成为系统主体,支持其他业务的拓展,类似于影音信息的下载和收录都包含在工作内容之中。成功统一各项业务类型,最终实现统一监管的目的[2]。
二、展望未来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发展
2.1未来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遇到的挑战
未来希望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更加良好的发展,就必须正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大量数据的统筹管理是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保证信息的统一性和自组能力。其次,面对人们对智能化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系统构建处理,也是未来发展必然面对的问题。
因为通信技术的改革发展,提升了信息传递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储备所需的空间。能够完成支撑大量数据支持的网络通信环境也是问题发展的重点,加强宽带执行工作的速度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未来的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支持,能够将二者良好的融合,也是成就技术提升的关键,保证人们通信质量的提升,必须实现工作效率的高度统一。
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一定会经历许多挑战,本文中分析的问题只是其中一个部分,专注于科技研发工作还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努力。
2.2未来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发展的技术支持
发展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要坚持完善良好的通信网络体统,满足技术支持要求。针对数据的管理工作要严谨,适当的调配能够良好的运作管理系统,在支持数据传递的过程中,能够提升传递速度,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将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完美融合,保证多媒体技术的多方面支持,进一步体现综合能力服务的高端性和专业性[3]。
三、结论
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无限便利,无论是人们的学习、工作,还是生活,都已经离不开它的支持。宽带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无限的便利,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人们的宝贵时间,这都促使这项技术成为未来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新工作重点。发展是各行各业毕竟的阶段,保持传统行业中的优势,大力发展新技术,以此来支持我国经济体系构建和为来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保障人们生活质量稳步上升。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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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隨着我国科研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移动通信网络技术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加强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可以有效改善因其户群体庞大、话务密度不均匀导致手机信号连接不稳定的问题。本文将从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重要意义入手,探究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移动通信 网络优化 发展策略
一、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重要意义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够用到移动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即提升移动通信的服务与质量,具体来说就是包括我们生活中较为熟悉的电信业务、移动业务、联通业务等。总的来说,就是将传统的传输网、核心网、无线网三个模块进行优化。其中传输网与核心网在移动通信中的网元较少,环境相对来说较为稳定,因此,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主要以无线网优化为主,因为移动网络用户数量极为庞大,因此存在的网络问题较多。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中的无线网络优化主要在于改善手机与基站的网络接口的信号稳定,解决网络通信中杂音干扰、无法接通、通话无端中断等通信故障,这些通信故障严重制约着移动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移动通信网络是处于一种动态变化的情形之中,有着较高的动态变化频率。同时,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是十分耗费人力、财力、物力的,但根据现阶段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情况而言,移动通信网络还需要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使移动通信网络保持在最佳的运行状态,满足人们对移动通信的需求。
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现状及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移动通信网络技术也逐渐趋于成熟,但在深层次的技术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缺点与需要加强改进之处,进一步推动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同时需要借助有经验的网络优化工程师与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当前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主要有三种软件工具类型。首先,第一种工具类型是OMC系统,这是由各个系统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用于调试移动网络系统内部,保证用户通信的稳定。第二种工具类型为无线调频规划软件,其作用主要用于调整无线网络的频率。第三种工具类型为第三方软件,起到分析无线网络的作用,例如众所周知的路测软件和信令分析软件。这几种软件工具中路测软件用于提供数据,OMC系统供应商用于维护网络系统,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这两种软件还存在巨大缺陷,由此不能形成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作的局面过于粗放及技术应用不当,移动通信网络优化还需要良好的技术配合。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根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具体实施、网络评估等操作进行网络优化。移动通信网络优化需要运用到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需要制定出一套完备的优化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根据优化效果进行及时的方案总结,使移动通信网络得到更好的优化。
三、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发展方向
1、数据挖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速度较快,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也比较容易得到资金与技术的大力支持,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于智能优化。智能优化,首先需要从数据挖掘入手,也就是说需要深入开发智能辅助数据挖掘系统。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作中,数据挖掘可以称得上是最难环节,因为在移动通信网络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到大量的数据,同时这些大量的数据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通过数据挖掘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挖掘其中的关联性。在进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四个阶段,即数据分析、数据筛选、数据提取、数据总结,建立起良好的网络优化方案,注重开发网络数据的挖掘系统,促进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的发展,为移动用户提供更好的移动通信网络体验,实现真正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
2、一体化处理。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中的一体化处理模式,所谓一体化必然涉及到众多技术支持及优化工具。由于众多类别的优化工具及技术之间存在的差异也较为明显,因此出现一种优化工具只对一种问题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出相应的效能。由此导致这样的情形,即优化工具种类众多却难以分散整合,并不能构成一个十分有效的优化方案。由此可以看出,对运营商而言或是提供第三方软件的合作伙伴,我们需要不断改进优化工具的性能,提高网络优化技术,并与合作商和提供商达成长期合作伙伴的共识,共同致力于开发环境数据,实现真正的一体化处理模式。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中的一体化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要将开发数据与环境紧密结合起来。
3、自动网络参数调整。移动通信网络中的自动网络参数调整,实际上具备了辅助决策功能后的网络优化工具。自动网络参数调整的分析结果是准确无误的。尽管自动网络参数调整已经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但移动通信网络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优化,不断改进自动网络参数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网络环境,为移动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网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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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伴随移动通信技术的创新及发展,通信技术在运用中实现了互联网络系统的构建。虽然在现阶段5G系统的标准尚未形成统一,但是,其研究组织却呈现出网络化运行及方式。文章在研究中,将移动通信技术作为研究的重点,对互联网网络构建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核心目的是实现网络通信技术环境下互联网网络构架的稳定性。
[关键词]移动通信技术 互联网 网络架构 影响分析
在4G网络迅猛发展的环境下,网络化的系统建设得到了系统性的提升。但是,在网络需求逐渐提升的环境下,网络僵化问题的出现为用户需求能力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在现阶段移动通信技术运用及互联网网络构建的环境下,通信系统的研究应该呈现出全球标准化的发展方向,通过对不同组织系统的研究进行项目产品的研发,从而为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优化以及互联网网络体系的构建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随着网络技术的优化,5G时代的出现充分满足了时代发展的基本需求,相关技术的设计也与5G系统达成了一定共识,通过5G网络系统的构建,可以实现对物联网业务的支持,实现全球网络系统的稳定运行,从而为整个网络系统的优化及系统性能的提升提供良好依据。
一、移动通信技术对互联网网络构建的影响分析
1.1移动通信中互联网网络模型对网络构建的影响
伴随互联网网络模型的构建,一些互联网管理区域的构建实现了地域覆盖范围广、横跨区域多以及用户数量较为庞大的现象,通过对其模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技术代表性。文章在研究中所选取的互联网网络模型主要包括了骨干网、城域网以及IDC网络构建形式,其中的骨干网主要是运用在信息高速交换平台系统之中,满足跨网络流量的转发,同时实现直接性承载业务的构建及设计。城域网主要是骨干网络的延伸机制,是与用户业务接入及交流的基本平台。而IDC互联网主要是指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平台,在其网络环境优化设计中,会实现性资源网络的有效接入。
1.2移动通信对骨干网的影响
第一,高品质业务环境对骨干网络的影响分析。在IP专网系统优化设计的环境下,高品质业务对全网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性,通过IP专网对骨干网承载因素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争议性分析。首先,是成本费用的考虑分析。在现有骨干网上承载高品质业务需求的环境下,互联网资源需要对网络以及设备进行全新的改造,主要是为了在移动系统运用中,满足高品质的业务需求,但是,在网络系统再造之后,系统的运维以及管理成本也逐渐增加,这种现象的出现会造成网络管理业务管理难度复杂等因素。其次,业务属性资源的考虑分析。在移动通信网络资源环境下,开发业务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其重要的特征是实现超额订购。但是,在短期内无法充分满足用户对宽带的基本需求,从而造成全网开放业务出现爆发性的增长状态。因此,在高品质业务承载的环境下,其项目设计的原则是不需要出现超卖现象的,其流量在短期内具有较为强烈的可预测性。第二,分析精品骨干网是否存在着延伸及或是城域端局的现象。在全网网络建设及项目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在管理区域内建设一张高品质的业务承载网,通过各个城域端局的建设,可以有效降低网络建设中出现的成本问题,减少通信网络骨干对系统的影响。
二、移动通信技术在互联网网络构建中的技术运用
2.1D2D通信技术
在网络社交、本地广告等技术运用的环境下,人们更为全面的认识到了数据通信的相关需求,但是,在现阶段蜂窝系统项目设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覆盖、容量以及耗能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系统项目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使用户在运用中很难满足不同业务的实时性及可靠性需求,因此,在5G项目研究的环境下,应该逐渐提升D2D的网络通信形式,实现其对5G网络环境构建的有效支撑。对于D2D而言,其作为一种短距离的通信形式,可以实现数据终端的直接交流,如图一所示,为蜂窝网中D2D通信图。
虽然D2D得到了互联网网络构建的系统运用,但是,其仍然存在着一些制约性的问题。第一,D2D通信中无线资源的管理问题。在网络通信系统运行的环境下,怎样运用D2D通信进行辅助系统资源的设计,会对用户资源的调度及复杂性分析造成制约。而且,在D2D通信信息构建的过程中,与蜂窝数据所形成的通信资源会呈现出信息共享的状态,这些问题的出现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D2D辅助通信问题,同时也影响了用户的基本体验需求,因此,在现阶段网络系统构建的环境下,应该通过D2D通信资源的合理分配,进行分配调度项目的优化,从而为网络系统的优化构架提供良好保证。第二,通信技术环境中,应该实现系统设计的实时性及可靠性。在未来5G网络系统构建的环境下,通信时延以及可靠性网络系统的构建逐渐成为对通信系统评价的关键技术,因此,应该在网络系统优化的环境下,保证系统设计的实时l生及可靠性,从而为D2D技术的优化提供稳定支持。
2.2大规模MIMO系统的设计
对于MIMO系统而言,主要是在互联网背景下,通过发送端以及接收端多个天线的设计,所形成的通信链路,通过这种系统项目的设计可以在不增加宽带以及重大输送率的状态下,实现网络系统的大幅度增长,满足项目设计的基本需求。所以,在大规模MIMO系统设计中,应该在满足5G需求的基础上,构建以下几种技术形:式第一,在节点控制方面,展现其可扩展性的特点。在4G时代下,网络系统的构建存在着多方面不可扩展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定位天线的空间相对有限,而且,项目传播中也存在着角度扩散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为项目的传播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第二,实现项目工程设计的全新部署。在MIMO系统设计的过程中,大规模的项目设计仍然存在着一些限制因素,应该注意到信道估计是技术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工程项目的主要局限问题之一,在用户运动的环境下,需要使信道获得较为有利的项目条件,并为工程系统的优化提供稳定支持。第三,在现实角度中分析,大规模的MIMO可以通过不同成本问题的降低实现天线模块的半自治功能,但是,要想实现其经济化的项目运用,需要通过项目方案的解决提升成本效益的支持。应,在5G时代下,通过MIMO系统的设计,应该稳定并解决项目测试的基本方式,满足时代发展的基本需求,从而为互联网网络体系的构架营造良好的空间。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发展的环境下,互联网体系的构建应该充分满足时代发展的基本需求,通过网络系统的构建,满足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解决网络构建中存在的网络系统运行矛盾,实现业务数据流量的本地化疏导,提高网络资源使用的效率性,减少网络成本设计中的资金支出,从而为以通信网环境下互联网网络的构建提供有效支持。
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认为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是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ISTIN)的核心。在分析全球典型系统架构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种新的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网络架构——天地双骨干。同时,综合考虑天地链路信道特征和星上处理能力约束,提出了激光/微波混合传输、电路和分组混合交换等技术体制,为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ISTIN;骨干互联系统;天地双骨干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作为国家信息化重要基础设施,对拓展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全球覆盖、宽带传输、军民融合、自由互联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中国信息网络建设日新月异,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相比地面网络,天基网络具有服务覆盖范围广,受地面因素影响小,布设机动灵活等优势,在空间信息传输、应急救援、航空运输、远洋航行、空间探索等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中国天基信息网、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天弱地强”的特征。
中国航天技术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3],根据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UCS)网站上的统计数据[4],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在轨卫星数量已达177颗,预计到2020年在轨卫星数量将超过200颗。天基方面,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通信中继、导航定位、对地观测等系统,但各卫星系统独自建设,条块分割十分明显,卫星数量严重不足,卫星类型比较单一,更为突出的是,卫星没有实现空间组网,无法发挥天基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综合效能。
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作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核心,一方面起到了互联各类天基信息系统的作用,通过天地双骨干架构实现不同系统在天地两个层面的互联互通和一体化融合;另一方面作为一张全球覆盖的宽带信息网络,为陆、海、空、天等各类重点用户提供宽带接入和数据中继服务。
1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相关工作
1.1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概述
近年来,随着空间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星间链路的出现,空间信息系统开始向网络化方向发展,并朝着与地面网络融合成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趋势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开展总体架构方面的研究,包括组网架构、协议体系和标准规范等。
全球的其他一些国家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研究和系统建设方面具有领先地位,既建成了铱星、先进极高频(AEHF)等空间组网的卫星通信系统,提出了行星际网络(IPN)、转型通信卫星系统(TSAT)等天地一体化网络的设想,又开展了一系列的空间技术试验,包括太空路由器(IRIS)等[5-8]。
中国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已经持续了十多年,目前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2006年,沈荣骏院士首先提出了中国天地一体化航天互联网的概念[9]及总体构想;2007年和2012年,中国宇航学会飞行器测控专业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学术年会,对航天互联网相关技术进行了专题研讨;2013—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了“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体系架构研究”重点课题,从发展战略、总体方案和关键技术等3个方面对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开展研究[10];2013年和2015年,中国先后两次召开了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高峰论坛,对凝聚中国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相关研究力量并形成统一的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张乃通院士发表了《对建设我国“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思考》一文[11],对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定位、边界做了清晰的说明,并提出了网络基本架构的设想和对建设工作的建议。
在综合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对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理解: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是以地面网络为依托、天基网络为拓展,采用统一的技术架构、统一的技术体制、统一的标准规范,由天基信息网、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互联互通而成。如图1所示,天基信息网包括天基骨干网、天基接入网、地基节点网3部分。
天基骨干网由布设在地球同步轨道的若干骨干节点联网而成,骨干节点具备宽带接入、数据中继、路由交换、信息存储、处理融合等功能,受卫星平台能力的限制,单颗卫星无法完成上述全部功能,拟采用多颗卫星组成星簇的方式实现多功能综合。一个天基骨干节点由数颗搭载不同功能模块化载荷的卫星组成,包括中继、骨干、宽带、存储、计算等功能模块化卫星,不同卫星之间通过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实现组网和信息交互,协同工作完成天基骨干节点的功能。
天基接入网由布设在高轨或低轨的若干接入节点所组成,满足陆、海、空、天多层次海量用户的各种网络接入服务需求,包括语音、数据、宽带多媒体等业务。
地基节点网由多个地面互连的地基骨干节点组成,地基骨干节点由信关站、网络运维管理、信息处理、信息存储及应用服务等功能部分组成,主要完成网络控制、资源管理、协议转换、信息处理、融合共享等功能,通过地面高速骨干网络完成组网,并实现与其他地面系统的互联互通。
1.2 典型系统分析
经过多年的发展,全球的其他一些国家已经建成了多个天地一体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同步轨道、中低轨道的各类卫星系统,平流层的气球和无人机、地面信关站等组成部分,如图2所示。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将各类不同的信息系统按照网络架构大致归为三大类:天星地网、天基网络、天网地网,如表1所示。
(1)天星地网
天星地网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网络结构,包括Inmarsat、全球宽带卫星系统(WGS),其特点是天上卫星之间不组网,而是通过全球分布的地面站实现整个系统的全球服务能力。在这种网络结构中卫星只是透明转发通道,大部分的处理在地面完成,所以星上设备比较简单,系统建设的技术复杂度低,升级维护也比较方便。
(2)天基网络
天基网络是另一种网络结构,典型的系统有铱星、AEHF等,其特点是采用星间组网的方式构成独立的天基网络,整个系统可以不依赖地面网络独立运行。这种网络结构弱化了对地面网络的要求,把处理、交换、网络控制等功能都放在星上完成,提高了系统的抗毁能力,但由此也造成了星上设备的复杂化,导致整个系统建设和维护的成本较高。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发现这种单纯的天基网络结构从商业上来说并不算成功,主要是基于军事上对网络极端抗毁性的相关需求。
(3)天网地网
天网地网介于上述两种网络结构之间,以TSAT计划为典型,其特点是天基和地面两张网络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在这种网络结构下,天基网络利用其高、远、广的优势实现全球覆盖,地面网络可以不用全球布站,但可以把大部分的网络管理和控制功能在地面完成,简化整个系统的技术复杂度。
3种网络架构总结如下:天星地网架构技术比较成熟,是目前全球一些国家系统建设的主流选择,获得应用广泛,但受中国国情限制,在全球布站有现实的困难,所以难以采用这种架构;天基网络架构在安全性、抗毁性和独立性等方面有优势,但因为要考虑脱离地面独立运行,加重了对星上处理和星间信息传输能力的要求,导致技术复杂,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成本高,商业上难以成功;天网地网架构通过天地两张网络的配合,充分利用天基网络的广域覆盖能力和地面丰富的传输和处理能力,大大降低了整个系统的技术复杂度和成本。
综合考虑之后,我们认为天网地网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网络结构。在该天网地网架构中,空间网络既可作为独立系统存在,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保障,又可以作为地面网络的补充和增强,以弥补地面网络在覆盖范围、抗毁应急保障以及机动保障能力上的不足。
2 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设想
2.1 系统架构
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中,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具备宽带接入、骨干互连和中继传输等功能,分为空间段、地面段和用户端3部分,如图3所示。
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需要保持稳定可靠,所以其空间段一般由比较稳定的同步轨道卫星组成,通过星间和星地高速链路提供高速骨干传输通道[12]。同步轨道(GEO)卫星距离地面约36 000 km,轨道周期与地球自转周期恰好相同,所以与地面保持相对静止,并且覆盖范围广,是实现空间骨干网络的理想选择。如图3所示,其空间段部分涵盖了天基骨干网和部分天基接入网的设施。
地面段是为了支撑系统运行所必要的一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网络运行中心(NCC)、卫星运行中心(SCC)、地面信关站(GW)等。同时,为了提高整个系统的可靠性,通过地面光纤网络将各类地面设施连接起来构成地基节点网,与空间段的天基骨干网构成天地双骨干架构。
用户段是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服务的对象,按照所处位置可以分为天基、空基、海基、路基等,按照服务类型又可分为骨干互连、中继传输、宽带接入等。骨干互连的主要功能是为大型网络节点间提供干线传输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地面关口站和大型的网络汇聚节点等;中继传输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数据中继服务,服务对象是动态性比较强的航天器或航空器;宽带接入的主要功能是为广域范围内的重点用户提供宽带信息服务,服务对象主要包括飞机、高铁、船舶等。
2.2 传输体制
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涉及到多种传输链路,包括天基骨干节点之间的骨干链路、天基骨干节点与地基骨干节点之间的骨干链路、天基骨干节点与用户间的星地宽带通信链路、天基骨干节点与低轨星座的星间互联链路等,各种链路传输体制需要针对其空间距离、信道特征、传输容量等链路特性及平台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设计。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传输体制如图4所示。
(1)天基骨干互联链路
天基骨干节点间距离在29 000~68 000 km内变化,链路空间距离跨度大,带来的空间链路损耗也较大,因此可以考虑采用激光链路,最高传输速率不低于5 Gbit/s。
(2)天地骨干互联链路
天基骨干节点与地基骨干节点间的距离在36 000~42 000 km内变化,传输距离大,并且受大气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采用激光/微波混合传输的体制:在大气环境良好时采用激光传输,当大气环境不适于激光传输时改用微波传输,激光传输的速率不低于5 Gbit/s,微波传输的速率不低于622 Mbit/s。
(3)星地宽带通信链路
星地链路空间的距离一般在会40 000 km左右,自由空间损耗大;另外大气层对激光链路影响较大,星地宽带通信链路主要采用Ka、Ku微波链路,根据天线及卫星平台承载能力,星地链路考虑配置多点波束和相控阵跳变点波束。
(4)天基骨干节点与低轨星座的星间互联链路
天基骨干节点与低轨星座的链路主要实现高速的网络互连,传输容量要求高,考虑以激光链路为主,星间最高传输速率不低于5 Gbit/s。
2.3 交换体制
从目前中国的外星上交换方式技术发展来看,目前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可以参考借鉴的技术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组交换和电路交换。
(1)分组交换
分组交换主要是指基于IP的数据包存储转发方式,需要星上具备较强的处理能力。分组交换具有较好的业务接入能力,对网络拓扑结构变化的适应能力强、带宽资源动态复用/利用率高等优点。对于多波束多端口的复杂交换要求而言,因采用数字技术而复杂度大大降低。与电路交换方式相比,其系统资源利用率更高,信息交换的灵活性提高系统上下行链路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体制,有助于对系统进行优化设计,改善系统整体性能。另外星上再生处理避免了上行链路的干扰和噪声累积,可以改善系统误码性能。
(2)电路交换
电路交换主要是指星上透明转发方式,包括微波的信道和子带交换、激光的波长交换等。相比分组交换,电路交换具有交换容量大、格式透明、处理简单、功耗低等优势。随着未来空间激光通信技术的逐渐成熟[13-15],天基骨干网的传输速率将达到10 Gbit/s,交换容量将可以达到100 Gbit/s量级,光交换技术将是实现大容量交换的理想选择。
从不同交换体制特点来看,单一交换方式难以满足多样化应用的需求,因此可以考虑采用一种折中的方案,在星上同时可以支持两种交换方式共存。
·光交换主要支持骨干节点之间的互连以及大容量节点(比如高分卫星)的接入,实现高速骨干互联和中继传输功能;
·分组交换方式主要支持对星间有通信需求的宽带用户,采用与地面网络兼容的路由协议,实现天地一体的路由组网。
3 结束语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目前正处于技术研究向工程建设的关键时期,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作为其核心,承担着构建中国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任。文章中,我们在总结其他一些国家天地一体化网络系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基于中国国情提出了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天基宽带骨干互联系统的初步设想,并从体系架构、传输体制、交换体制等方面展开了重点论述,为后续实际系统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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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世界第三次工业革命将人类带入了IT时代。这次伟大的网络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安全困扰——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球使用网络的人口达到27亿。网络主权,是我国21世纪初重点提出的网络法治理念。我国互联网自“协议接入”以来,学界在认知“网络主权”理念方面不断探索,当前仍在“根域自主、芯片技术、运行模式、境内存储”方面存在认知“短板”。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未获通过,这表明我国法学界亟须全面掌握网络规律、技术界也亟须有重点地突破网络安全技术“短板”。通过对网络主权的边界国家信息安全要素的探讨,厘清逻辑、物理、用户、信息四大网络主权要素,扩充了国际电信联盟(ICU)的网络定义,以力图改进我国2015年《网络安全法》草案中的若干要素缺失;并通过廓清网络信息的概念内涵、法律属性、特征范围、认知本质等基本问题,运用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模型来描述网络主权及相应立法基础的理论架构。
[关键词]网络主权;网络安全立法;网络安全要素
2015年6月十二届人大十五次常委会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时,根据我国工信部部长苗圩关于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所作的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宽带通信网,拥有全球最多的网民和移动电话使用者,当前我国网络发展已具有“广互联”的特征:中国已建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宽带通信网络,长途光缆达93万公里,光纤入户端口1.86亿个,全国93.5%的行政村开通宽带,移动通信基站354万个,移动电话、互联网网民数分别达到12.9亿、6.5亿,其中4G用户超过1.6亿,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10中、中国企业占4家,前30强中占了8家,电子政务[金关(海关)、金税(税务)、金盾(公安)、金审(审计)、金保(社保)] 应用系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①。然而,使用网络是安全的吗?网络安全涉及信息安全范围至少相当于中国人口数量的两倍。假设每人每日只占用1字节,每字节对应0.1元的价值,那么网络信息的价值可以达到中国GDP总量的1%[1]26,376-380。这已不单是网络本身的问题,而是关乎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问题[2]。问题的严重性往往意味着认知的片面性,因而有必要整合技术与立法两方面的视角来探讨我国网络主权及其基本理论。
一、 当前网络主权理论探讨的局限性
互联网作为我国影响范围最大的一项技术引进,具有时间短、变化快的技术特性,在通盘考虑网络主权的总体要素时,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概念的“跟风”,这暴露出被动性的学术局限。
(一)局限于部门法学、探讨局部的信息保护
关于网络法治,法学家们在民法领域从私法理论出发,曾做出了详尽的问题导向研究[3],例如,基于合同法研究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信息流转问题、基于侵权法研究网络信息侵权问题、基于知识产权法研究版权保护问题[4],另外还有很多对具体网络业务的法学研究,如探讨保障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法律机制,这些部门法研究涵盖了从大部分微观业务操作到宏观监管的网络具体问题。但是,这些部门法研究的局限性在于过于局部、难见整体,缺失对网络整体安全性的全要素把握。
在刑法领域中,有学者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对信息安全进行了分析,其中包含了对危害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完整论述[5]。也有文献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单独论述,总结了刑法的保护模式,比较了国外刑法典中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6],但由于中国的国情与众不同——中国是网民最多的国家,中国相应地就发展出了全球最大的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市场、网络用户群体、网络主体行为等等现象。由于中国网络活动的复杂性远超他国,在设定刑事反恐、社会维稳、网络舆情监控、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就都需有中国特色的国情调研与理论提升的整体支撑。
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主权法”领域中,网络安全都是一项需要运用“一盘棋”(As a whole)方法来构建基础理论的社会实践范畴。学界对于电信法、大众传播法、通讯技术标准和计算机保护等立法保护均有较多的前瞻研究,特别是在一些具有政策前瞻但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研讨中,显示出了对网络安全管理的机构多元性和机制重叠性的忧虑,这些重复立法的忧虑实际上是呼唤对网络“一盘棋”的思考。
可见,网络主权的整体立法,需要考虑各个部门法的结合,需要基于网络技术认知的整体性,需要突破各个学科的藩篱、突破多头管理的重叠,需要全面考虑网络主权的整体性、边界性、技术性、系统性,以解决盲人摸象一般的理论分歧与认知滞后。
(二)局限于法理思辨、探讨抽象的权利正当性
国内有学者从法理学角度,运用权利理论分析网络权利的正当性、信息保护的价值性等研究[7],但也往往脱离网络本身的社会属性与技术特征。权利和价值层面的探讨往往滞后于层出不穷的网络行为,法理研究往往沦为事后的牵强解读。网络权利源自何处?这首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无法澄清,后续问题就变成沙滩上的楼阁,无从进行扎实的研究,或者设定过多的前提与假设。由于技术发展快速多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无法跟进足够的法理研究。例如,现有法学理论就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在网络技术框架之上来严谨探讨网络权利的技术来源、硬件支撑、信息本质、主体活动。
(三)局限于隐私权理论、替代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边界研究
1995年,欧盟曾通过各种指令要求会员国建立内化为国内法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此相关的各个成员国也确立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例如德国就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曾主要以1974年隐私权法案为限制性规范,并伴有其他众多的单行立法进行保护,隐私权以外的其他信息则由国家安全部门等的法规进行保护。
网络信息无法等同于传统法治定义下的隐私权。有学者以信息或者网络作为研究对象,将信息法或者网络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进行系统的研究[8],但这也显露出了其将虚拟网络与实体信息进行了不适当地分离的问题。网络安全不仅仅是单纯的产业安全问题或隐私权安全问题,网络运营行为与个人网络信息行为的交互叠加,使得传统的债权、版权、隐私权等民商权利混杂在网络整体之中,换言之,传统的法学分科难以横贯网络主权与安全的方方面面。这表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什么是整体网络主权的基础理论?
二 网络主权立法的基础理论与要素
技术革命总在推动法治的革新。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蒸汽时代、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电气时代、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信息时代、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互联网+”的绿色时代——从三代升华到四代的工业革命,亟须在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的法治视角下形成全新的基础理论构建——这一全新构建,既需要统筹使用既有的法学各部门的文明共识,又需要内嵌在全新的网络空间技术架构之中。
(一)网络主权的定义要素
2015年7月1日出台的我国《国家安全法》25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首次提出“网络空间主权”的法治概念;但是,同年我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第65条1款定义下的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这一网络定义,是否涵盖了网络空间的全部技术要素与客观存在?
1.网络的定义
网络(cyber),在技术层面上,是通过技术协议和编码,将孤立的工作主机以物理链路相连,以数据链路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以供人们进行即时通信的一整套系统。作为工作站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主机、连接跨区域的通信设备和线路、支持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的网络编码协议及软件,是传统网络定义的必备要素[9];由此可见,现存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网络,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定义进行规制;作为“互联网+”的工业时代技术标志,互联网本身融合了移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运输物流网、远程控制网等网络,都一并构成了网络主权所应涵盖的技术性客观边界。
在信息、通信、物流、网络渐趋融合的“互联网+”时代,以互联网、移动网和电视网三网融合为基础的国际电信联盟(ICU)对于网络的定义有了新的拓展:由以下所有或部分要素创建或组成的物理或非物理的领域,这些要素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网络及其软件支持、计算机数据、内容数据、流量数据以及用户——这一定义表明了网络与信息的同存共融的特征,但关键“短板”在于,其缺失了决定网络空间赖以存在的编码协议与根域“逻辑”,这一缺失导致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理论悖论。
2.网络四要素
在网络主权的法律意义中,必须看到:网络专指使用同种协议书的、通过“网关编码”和“根域解析”将众多的计算机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信息用户集合体,它具有逻辑自主性、物理特定性、信息开放性和用户主体性四大特征。“网络主权四要素”[1]216-223,必须是完全基于并映射“网络空间四要素”而形成的整体认知。各个要素的具体描述如下:
物理,特指网络信息共享所依赖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硬件配备,这些硬件属于网络的物理部分。物理部分是网络赖以存在的载体,是人们能够感知和互动的客观实在,网络首先是以芯片技术为核心的物理部件的全球集合。
逻辑,是网络物理硬件以外的决定其具有根本性分层架构的互联体系,特指网络空间的逻辑架构、关键参数、域名地址、链接前提,它由全球13台根域名服务器、域名、IP 地址、一系列公布和隐蔽的“数据协议”组成,是网络资源全球分配的根本权力和分层互联体系[10]。
信息,是指全部可以用电子方式储存的声、光、图、文等任何人类可认知的主观感受和客观存在,它包括网络物理部分载有的各类应用软件和加载于网络设备之上的各种文本文件,它甚至还包括尚未进行严格编译的源代码等,它是网络资源具有使用价值的核心内容与资产。
用户,是指现实世界中实际使用网络的自然人、法人、任何社会团体。从信息使用的角度讲,用户是信息的制造者、使用者、需求者、消费者、运营者、接受者,用户使用电子信息并彼此联结、交换、共享、互动,创造信息价值,维系互联网的存在。网络空间即是用户之间借助物理、逻辑、信息进行真实互联与分享使用的价值空间。
(二) 网络主权的信息本质
网络主权,不能离开一国之中的用户、信息、物理硬件、逻辑联结。其中的用户作为一国公民和居民的法律主体边界是清晰的;然而,网络的逻辑自主性、物理特定性、信息开放性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没有全球共治共识的问题。探究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人类运用信息的历史中解析信息的本质,进而才能廓清网络空间的主权。
1.信息的解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information),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现代信息学定义下的信息,是指有目的、有意义乃至有一定用途的数据。它具有生成、处理、传递、存储的“全生命过程”,它是一种用文字、图表、声像乃至遗传密码等符号进行传送和接收的用于智慧生命使用的报道和内容。
信息既来源于客观世界,也来源于主观世界,它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继而间接地影响着社会活动。很多经济学意义上的论断都是以完全的“信息假设”作为前提的[11],例如: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者信息错误,这些都会影响经济学家对于外部世界的认知与判断,继而信息很早就被商品化了。信息显然具有经济价值,它并非单纯地是一种人类主观内生的资产,它是一种综合了主客观、内部性与外部性、价值变动极大的无形资产[12]。
信息的秩序反应了人类的智慧活动。信息是由发出主体(信源)向接收主体(信宿)发出的,它含有某种改变事物不确定性的目的,它依赖于某种物理介质(信道)的存在进行存储与传播,它能反映并交互作用于对主客观世界的全部表达方式与认知状态。所以,信息权利的主体,不可离开信源和信宿,即包含了以人类为主体的全部主客观世界;信息的内容,则是根据主客体的交互影响所达成的认知、推理、概括、意念。信息因其主体、客体、内容的无形化,区别于有形物质、或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要素。所以说,信息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系统;信息系统的法治内涵,叠加了信息的主体、客体、内容在生产、传播、使用、存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2.信息的本质
作为信息权利主体的信源、信宿和客体中信道的物质结构,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信息本体的范畴相对固定于自身特性。具有如下的本质特征:
贮存处理性——信息可以通过人脑和实体载体进行数据贮存,且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人为的处理。这种特性使得信息既可以长期存在、又可以随时变动;可以因人们的贮存行为而突破时间上的限制,也可以因人们的处理行为而发生信息安全性的变动。
客观度量性——信息时代的电子信息是以“比特”为单位,但也还有其他的度量方法,其度量的范围并不十分相同。电子信息是继人类结绳记事、发明文字、活字印刷之后的电子化储存了的信息,因而其容量具有精确的可度量、可复制性。
物质依附性——信息的存在都依赖于物质的载体;信息的存储、加工、传递和反馈等环节也均需要借助物质载体。信息离开了这些介质就不能独立存在、产生和变化。这就决定了对于网络信息的保护不能只局限于对于信息本身的保护;其全面的保护,必然牵涉到对电子信息生成、传播、载体、存储的保护和维护。
意识交互性——信息的价值是通过信源和信宿之间的交换而产生的。广义角度看,即使信宿没有将接收到的内容明确表达出来而是在意识当中存在那么它也是一种被存储着的存量信息。如果没有人类主观世界的认知与互动,信息的存在就失去了对于人类的意义。
重复共享性——信息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商品,其共享活动可以反复进行,在无限次的传递和交换过程中,信息的价值会不断衍生,并有新的信息价值相伴生,从而会产生一种扩散性的增长趋势。因此,信息这种区别于物质和能量的特性,构成了信息共享活动所特有的价值驱动力。
认知相对性——信息既是一种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也掺杂了信息发出主体的主观认识。鉴于发出主体的认识水平、事物本身的发展阶段、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技术衰减局限性,信息始终处于“绝对的不完全”和“相对的完全”统一体之中。
虚实替代性——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产生,信息流,成为经济运行效率提高的焦点。现代经济逐渐转向信用经济,复杂的物流和货币流的中间交易过程以信用为担保并以信息流的形式高速流转,信息本身虽不能完全替代物流等实体的交换,但可以部分地替代其交换,以致极大地替代实体物流的权属流动。
学科融合性——在学科界定上,信息不能单一地归类于认识、知识、科学和版权等单独的学科范畴。即使在法律语境下,信息的概念与数据、资料、知识、版权、情报等也不可混同。信息的本质在于横跨人类认知的种种方式,科学史上的既有学科都无法独自定义信息时代下的信息本质。因此,如何在“网络+主权”的交叉范畴中定义信息、定义信息边界、定向、定义信息安全,确实是国内外法学家共同面临的难题。
(三)网络主权的安全认知
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的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同时竞合网络理论、信息理论、主权理论;网络主权是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因此需要研究利用信息技术以数字形式规制网络信息的生成、获得、加工、处理、传播、存储,以全方位地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
1.认知网络主权的新特征
从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网络主权具有全新的技术特征。
(1)即时性——区别于传统的信息交换模式,信息的发出过程和接收过程在时间上基本同步,基本没有传统信息在时间上的滞后性。这就决定了在维护网络主权的过程中,既要适用传统信息传递过程的审查模式,更要进行顶层的安全设计,全面围绕网络四要素来维护网络信息的国家“边防”。
(2)边界性——网络信息不仅处于时间上的瞬时状态,还处于空间上的虚拟状态。由于互联网的全球互联,使得一国维护其网络主权难于刻画出明晰的主权边界。只有全面把握网络四要素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一国的网络主权才能从顶层逻辑的自主、物理芯片的自主、信息存储的自主、用户管辖的自主四个方面来建立法治的边界。一旦不能具足上述四大技术能力,网络主权的边界将无可厘清、维护。
2.认知网络主权的新威胁
(1) 物理——技术风险
网络的物理部分存在被破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世界各国为了占领信息社会的制高点,都纷纷发布不同级别的国家网络安全计划、规程或者战略,以积极推进本国网络主权项下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在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仍有占世界2/3左右的人口由于物理部分的缺失而远离信息社会。由于不能掌握逻辑部分权限,一些信息化大国试图通过对物理部分和信息软件的实质性控制来维护自身的网络主权,同时提出国际网络共治以迫使重新分配网络逻辑部分的管理权限。
(2) 逻辑——垄断博弈
为了使不同地理坐标中可运行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的集合进一步确立和完善,需要网络中的不同系统和主体相互通信,才能最终达到数据信息共享的目的。而这些协议、标准和IP地址等的管理分属于不同的机构,且这些机构又受到不同国际组织甚至是主权国家的控制。美国通过ICANN实际控制国际互联网的基础性逻辑系统。而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万维网联盟、国际互联网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相互博弈,不断地提出网络非垄断意义上的全球网络共治主张。
(3) 信息——无序监控
网络信息处在高度公开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信息极易被记录、传播、篡改和监控。如果信息遭受到这些行为的破坏,就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网络信息处在网络这种虚拟的平台之中,区别于以其他方式储存的信息,其一般侵权人数众多且损害急速扩大,难以找出信息的权利主体、侵权责任人等的真实存在,因此也更难进行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
(4) 用户——匿名自由
作为用户的机构和自然人,因属地主义原则而归属于不同的本国法管辖,分属于不同的法域。因此,这种由于信息资源共享和传播而导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有效规制用户匿名上网、推动网络安全的全球治理,确立各自国家在网络信息保护问题上的管辖权以解决冲突法上的各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现实中的网络用户、运营商、主权者之间突破了彼此的国别界限,因而需要明确其在不同情况下的网络权利以及相应的违法救济措施。
三 中国网络主权的相关立法方略
(一) 安全认知
安全,是权利存在能够稳定和持续的基础,其本身即是价值取向[13]。失去了安全,存在即不复存在,而以正义为价值的法治也将无从谈起,难以构成“存在、安全、正义”三位一体的主权统合性哲学本原理念[1]108。
认知安全的客观方面,是指远离危险特性或者不存在某种威胁;认知其主观方面,是指不存在心理恐惧。全面安全,是主客观兼顾的安全,侧重于客观方面。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信息安全概念,包括硬件、软件和内容三部分。即要全面保证信息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本体的安全。
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早在2002年就给出了信息安全的明确定义以及模型基础,即C.I.A三角。其定义突破了简单的机密性的要求,并与欧盟对于信息保护的要素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上述对信息安全的定义只局限于可控性、可用性和保密性,而有意漏掉了“物理”特别是“逻辑”上的网络安全认知。
(二) 模型比较
基于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基础理论,结合消极安全、积极安全、网络主权四要素等阶段性认知成熟度,可以构建出如下的“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的三维基础模型”:
1.以消极安全标准为x轴,指引信息的依附性、共享性和无限性的发展;
2.以积极安全标准为y轴,指引信息的可贮存性、不完全性、交互性、依附性和部分替代性的完善;
3.以网络安全四要素认知为z轴,指引从物理安全、逻辑安全、数据安全至用户管理安全的层层升级;
4.发展轴标示理想的发展趋势;
5.阶段轴指引从传统阶段、ICT阶段至人工智能阶段的扩展。
依托该模型所确立的标准,在对一国现行立法实践作有效分析和统计的基础上,可以将该国的“网络主权维护程度”进行比较严格的标定。在比较任意标定的两国之间,可以通过简单的分析得出相应的异同且可以较为明晰地观察导致该异同的具体原因,并得出相应的调整策略。该模型旨在观察各国立法实践和网络安全法治程度的差异,对于细微的差别和具体实施情况的统计尚有待于运用总量运行效率的量化比较加以优化。
(三) 赋值标准
上述“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的三维基础模型”涉及的赋值标准,其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消极安全标准
消极安全标准,是指用于衡量当信息主体反对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信息安全程度的标准。这种标准的提升有利于防止不当的损失或者缩小损失的范围、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常伴有相应的索偿权和罚则,一般以相应的救济程度划分等级。具体可细分为:
免打扰标准:此标准包含三项内容,具体是指信息主体免于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不适当的场合中被提及的权利、免于被不需要信息打扰和妨碍的权利和免于需要信息中不良信息侵蚀的权利,如被遗忘权等。
得禁止标准:是指衡量信息主体得以禁止自身信息权益被侵害、制止侵害行为和停止侵害状态的标准,如相关信息的举报权、删除权、对于被收集信息要求销毁或返还的权利等。
可抗辩标准:衡量信息主体与信息内容之间的关系的紧密性的标准。假使标准严格,则信息主体对于其对信息所作的相关法律行为的否认几率也会相应增加,反之降低,如实名制认证等规定。
2.积极安全标准
积极安全标准,是指用于衡量当法律主体希望或者不反对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信息的安全程度的标准。这种标准的提升有利于使相关的法律主体获得预定的或者正当的收益,如果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损失的是积极收益,一般不产生净损失。具体可细分为:
可控标准:衡量信息使用主体是否能够控制信息的产生和使用的标准。对于信源而言,是指其能否保有产生的信息的所有权和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可用地到达信宿的标准,如著作权等。对于信道而言,是指软件、硬件设备的可控和可操作性。对于信宿而言,是对准确获取的权利。
可用标准:衡量保证信息为授权者提供有效服务甚至获益的标准,如共享信息的发布、信息交互利益的享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和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信息等,也同时否认了业务拒绝的合法性。
保密标准:衡量信息是否被第三人知悉或者秘密窃取的标准。对于信宿而言,除了通常的保密性要求以外,还有具有积极意义的知情标准的存在。
完整标准:衡量信息使用主体能否传输和获得信息的全部的标准。
真实标准:衡量信息内容是否被篡改、扭曲、破坏结构甚至是虚假消息替换的标准。
综上,以上各标准指标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标准评价体系,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各标准之间具有不平衡性。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会对不同的标准进行优先排序,决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国家立法方略。
四、结语
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中的建模与赋值、标准与取舍,都是针对网络立法基础理论的一种学理尝试。构建基础理论框架所提供的一种全局性学说,目的在于构建网络主权立法的整体性认知;此种基础理论的应用则选择了一种量化的技术表达,用以检验现实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立法的全面性、适应性、先进程度。无论是基础理论学说,还是量化技术表达,其出发点都应源自实事求是的技术能力、认事用法的实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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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hina Anti-Terrorism Law and Its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ZHAO-Hongrui, LIU-tianhui, YANG-Yize
(School of Law,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0)
〔责任编辑:张毫〕
移动网络卫星通信论文范文第6篇
众所周知,物联网时代所创造的数据将不会是互联网时代数据所能比拟的,物联网时代一辆汽车甚至一个冰箱都有一个独立的ip地址,都能依照自己系数的改变生成数据。那么这么多的数据存在,我们又如何保护它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呢?或许这个问题永远没有答案,这里借用爱因斯坦的著名理论来解释就是:“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隐私”。 物联网产生的大数据与一般的大数据有不同的特点。物联网的数据是异构的、多样性的、非结构和有噪声的,更大的不同是它的高增长率。物联网的数据有明显的颗粒性,其数据通常带有时间、位置、环境和行为等信息。物联网数据可以说也是社交数据,但不是人与人的交往信息,而是物与物,物与人的社会合作信息。大数据助力物联网,不仅仅是收集传感性的数据,实物跟虚拟物要结合起来。今天北京交通堵塞,但是并不知道堵塞原因,如果政府发布消息和市民微博发布消息结合起来就知道发生什么事,物联网要过滤,过滤要有一定模式。
物联网概述
物联网最初在1999年提出:即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简而言之,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清华大学教授李星表示:现在的互联网是人和人之间的通讯,物联网包括人和机器的通讯,机器和机器的通讯,包括传感器、控制器等。中国移动总裁王建宙解释说:“物联网时代的冰箱、彩电等家电产品,都可以用手机控制。例如在家电上安装传感器。就可以用手机通过网络进行操控”。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表示,3G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尤其是物联网时代,3G将促进物联网有效发挥无缝通信的巨大威力。相辅相成的是,物联网实现了人与物、物与物的传输。这也将成为未来移动通信的巨大蓝海。
物联网是未来4G业务可选择的商业模式。物联网是下一代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应用,因为物联网突出表现为每一个物体都可通信、可寻址、可控制,并且未来任何物体都可实现上网,移动互联网将随处可见。与此同时,物物通信还会包涵大量数据业务,而未来4G的高带宽正好有了“用武之地”。也就是说,物联网会对数据业务有较大需求,也许会成为未来4G业务可选择的商业模式。正因为对数据业务有巨大需求,才会使得大数据与物联网的结合成为可能。人们在不断的发展不断的进步,在这当中人们提出来大数据的概念,一次来满足不断发展的需求。
我国物联网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优势
下面将从政策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优势所在。 2009年8月,温家宝“感知中国”的讲话把我国物联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开发推向了高潮,无锡市率先建立了“感知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运营商、多所大学在无锡建立了物联网研究院。自温总理提出“感知中国”以来,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五大新兴战略性产业之一,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物联网在中国受到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其受关注程度是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各国不可比拟的。
就像互联网是解决最后1公里的问题,物联网其实需要解决的是最后100米的问题,在最后100米可连接设备的密度远远超过最后1公里,特别是在 家庭,家庭物联网应用(即我们常说的智能家居)已经成为各国物联网企业全力抢占的制高点,作为目前全球公认的最后100米主要技术解决方案,ZigBee 得到了全球主要国家前所未有的关注,这种技术由于相比于现有的WiFi、蓝牙、433M/315M等无线技术更加安全、可靠,同时由于其组网能力强、具备 网络自愈能力并且功耗更低,ZigBee的这些特点与物联网的发展要求非常贴近,目前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最后100米的最佳技术解决方案。在我国企业南京物联和深圳华为的长期持续的推动下,ZigBee技术不仅在中国得到快速的发展,在全球也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在智能家居 领域,很多世界500强企业纷纷将兼容南京物联的标准作为一项基础的选择,这也为我国发展物联网营造了非常积极有利的外部环境。
当前.我国的无线通信网络已经覆盖了从南疆到北国、从青藏高原到黄河三角洲的整个广袤的国土.从城市到农村、从珠穆朗玛峰到南沙群岛。到处都可感知到无线信号讯息。而这一完整的无线通讯网络正是未来物联网在中国拓展的物质基础.是“感知中国”计划在我国全面推进的重要保障。未来物联网是比过去的互联网更具深远影响力的一次科技革命.这次科技革命不仅将扩大传统的物品流通途径和服务范围.而且将给使用者带来更高效、更有品质的生活质量.最重要的将催生一大批从事这一领域开发和服务的朝阳产业。而也惟有中国才具备物联网形成规模经济.进行大面积推广和产业化的人口优势、物质基础和市场规模。可以这么说,由于中国市场优势的存在.在未来的全球物联网产业当中.中国必将占据一席之地。
二、发展存在的问题
缺乏健全的政策和立法支持。物联网不是一种普通的技术和产品.它属于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极其重要利益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国家与政府必须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专利及行业立法保障方面未雨绸缪。先试先行。
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协调机制。从互联网的发展历程来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一体化的协调机制是导致现在互联网能遍布全球的重要原因。但是,从目前我国物联网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实际情况却令人堪忧。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协作平台.导致进入这行业的大大小小的企业各自为政。开发出大量不能相互适配和联通的技术.导致未来可能会出现的灾难性的后果。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势必成为制约我国物联网长期发展的瓶颈。
高昂的开发成本,导致目前我国的物联网技术很难推进到产业化发展和应用的良性循环轨道。由于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进入的门槛太高.造成这一技术无法大规模的推广。而没有规模经济效应.这一技术只能停留在技术研发阶段.不能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安全问题亟待从技术和法律上得到妥善的解决。物联网的兴起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使得人们对它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如果物联网被恶意的入侵和破坏.那么个人隐私和信息就会被窃取.更不必说国家的军事和财产安全。这一点.从互联网时代的黑客行为就可想象得到它的巨大危害性。
总之,在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协同努力之下.我国的物联网发展必定能抓住机遇。突破瓶颈,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真正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好的发展物联网产业。
参考文献
《大数据》作者:涂子沛
出版社:广西大学出版社
《物联网工程导论》 王志良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我国物联网的发展现状与策略
吴 帅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石军.“感知中国”促进中国物联网加速发展[J].通信管理与技术,2009(5) 张南.未来两年:物联网产业发展爆发期[J].通信世界,2009(46) 我国物联网产业现状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袁国智 董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