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性化执法研究(精选6篇)
城管人性化执法研究 第1篇
一、城管队员个性特征对其执法行为偏好的影响
在克佐德诺维斯基的《介入政治活动的心理动机》中, 提到格林斯坦 (Greenstein) 的研究, “个性与社会、文化和情境因素是互为中介的。”[1]而且他认为, 个性的因素、个人层次的目标和预期的社会效果便是政治行为动机分析的三个方面, 我们由此引入“个性特征”这一概念, 而国内外学者一般主要从年龄、性别、年资、学历、职业和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人口特征变量来衡量个人个性特征, [2]本文中, 是选取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三个个性特征因素来与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进行分析。[3]
1. 年龄因素
《基层公务员执法过程的伦理思考》一文中提到, “执法过程由于是违背被执法者意愿的强制行动, 需要双方正面的交涉, 在此过程中, 言语的冲突容易使青年男子升级到肢体的冲突, 从而使执法过程受阻;另一方面, 由于年轻考虑问题不全面, 处理事情的手段也难以做到圆满, 一方面容易忽略被执法者的心理诉求, 采用过于简单暴力的手段执法而使得被执法者产生抗拒心理, 另一方面, 也容易受到某些被执法者的蛊惑做出一些违背执法道德的事情。”[4]国内很多学者对于执法人员的其他研究也涉及到了年龄这一因素, 例如李建萍的研究中反应随着执法人员年龄的增长, 其对工作的满意度也会随之增加, [5]所以本文中也将城管人员的年龄作为一个因素进行分析。
2. 性别因素
2005年, 上海成立首个年轻女子城管巡逻队, 试图通过劝导、柔性执法的方式, 缓解执法对象的情绪, 推进城市管理, 然而, 出人预料的却是, “温柔执法”的初衷屡遭摊贩“不买账”的现实尴尬, 女子城管成“花瓶”, 2010年年中, 上海女子城管队被迫解散。同样地, 很多研究中, 性别也是研究执法人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宋小霞在研究中指出, 警察的工作满意度与其性别是没有显著关系的, [6]而且文中也提到了叶圣泉的研究, 并与其取得一致。李建萍也提到, 不同性别和不同教育的执法人员对工作满意度的评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5]但国内学者王重鸣曾指出, 女性比男性满意度高。[7]由此, 可以看出对于性别因素的影响, 学者们并没有一个十分一致的看法, 但对于执法者性别的研究也是有必要的。
3. 受教育程度因素
受教育程度是又一主要的个性特征, 在很多研究中都可见到, 例如, 受教育程度与个人消费的关系、受教育程度与个人收入的关系、受教育程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也往往代表了其个人的素养, 而且现今社会大部分工作岗位也都会对职工的受教育水平予以要求, 公民的文化程度与政治参与度也存在密切关系, 所以, 受教育程度的影响是巨大的, 作用也是巨大的, 本文也就城管队员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执法行为偏好的关系加以探究。
二、调研数据分析
本文中的数据是通过向西安市莲湖区城管局发放问卷获取的, 共回收有效问卷117份, 选取其中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执法行为偏好四个选项作为样本, 运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其中, 对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分别进行不同分析, 通过分析结果, 显示年龄、性别与受教育程度是否会影响城管执法行为偏好。
调查中, 年龄为数值型数据, 直接以数字表示, 样本年龄为20到47之间;性别为分类数据, 为进行数据分析, 用0、1 (0代表“女”, 1代表“男”) 将其转化为数值型数据;受教育程度为顺序数据, 以1、2、3、4、5 (1代表“小学及以下”, 2代表“初中”, 3代表“高中或中专”, 4代表“本科或大专”, 5代表“研究生及以上”) 表示;问卷中暴力是否能有效解决问题这一问题, 在本文中作为城管队员的执法偏好, 为顺序数据, 用1、2、3、4 (数值越大, 表示偏好越低, 即执法行为偏好与执法行为偏好的值成反比) 将其转化为数值型数据。
1. 年龄的影响
因为年龄属于数值型变量, 则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年龄与城管执法行为偏好的值间的相关系数及其检验值, 来判断年龄是否会影响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
(1) 求解检验数、相关系数得:
(2) 可知, 检验数p为0.001, 相关系数r为0.302。规定显著性水平α=0.01, 则p<α, 年龄与执法行为偏好的值关系显著;相关系数r=0.302, 表示年龄与城管对暴力的认可度的值成低度相关, 且可知, R²=0.091, 即, 在城管对暴力的认可度的值的变动中, 有9.1%可以由城管的年龄来解释。
根据以上求解内容可得, 城管的年龄与执法行为偏好的值成低度相关, 即城管的年龄与执法行为偏好是低度相关的关系。
2. 性别的影响
对性别因素进行方差分析, 即通过发差分析, 找出不同性别的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 以性别因素为因子, 以执法行为偏好的值为因变量, 用SPSS软件做单因素方差分析:
(2) 通过表2-1可知, 检验数P=0.176, 而本文中的显著性水平为α=0.01, 所以p>α=0.01, 不拒绝原假设, 即性别对城管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的值的影响不显著。
综上, 可以认为城管的性别与执法行为偏好的值基本没有关系, 即城管的性别与执法行为偏好基本没有关系。
3. 受教育程度的影响
对受教育程度因素也进行方差分析, 即通过方差分析, 找出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 以受教育程度因素为因子, 以执法行为偏好的值为因变量, 用SPSS软件做单因素方差分析:
(2) 通过表3-1可知, 检验数P=0, 而本文中的显著性水平为α=0.01, 所以p<α=0.01, 拒绝原假设, 即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城管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的值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受教育程度与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存在关系。
(3) 此时, 可制出每一受教育程度下的执法行为偏好的值的均值, 且没有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样本:
(4) 由上表可知, 除了小学及以下的受教育程度之外,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高, 平均执法行为偏好的值随之增大, 且执法行为偏好的值越高, 表示暴力执法行为偏好越低, 所以可得城管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暴力执法行为偏好是负相关关系。
三、结论分析与建议
通过上文的数据分析, 并结合理论实际,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城管队员的年龄因素与执法行为偏好是低度相关的关系。即城管队员的年龄对其执法行为偏好的影响是显著的, 且根据相关系数, 也可知城管队员年龄与其执法行为偏好的相关关系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低度相关。所以, 年龄的差异是会影响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的。
(2) 城管队员的性别因素与其执法行为偏好基本没有关系。说明城管队员的性别对其执法行为偏好的影响并不显著, 也就是不同性别的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并没有显著差异, 即通过调整城管队员性别的搭配的措施, 在理论上并不能使其执法行为偏好得到显著的改变。
(3) 城管队员的受教育程度因素与执法行为偏好是负相关关系。即城管队员的受教育程度对其执法行为偏好的影响是显著的,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偏好会有显著的差别。而且城管队员的受教育程度与其执法行为偏好间是负相关, 即在其他可能因素既定时, 受教育程度越高, 其执法行为偏好也就越低。
由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给出建议, 首先在城管队伍的建设中, 应该充分考虑到城管队员的年龄因素, 不能只让年龄较小的队员冲在第一线, 而更应该注意好城管队伍的年龄搭配, 可以选择年龄稍大、成熟稳重的同志带着年轻同志共同进行执法。另外, 应加强对年轻城管队员的培训, 使其养成沉着冷静的心态, 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 要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而切不可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其次, 要加大对于城管队员的受教育程度的要求, 在城管录取时, 将受教育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选择较高受教育程度的城管队员进行执法。同时, 应帮助经验丰富, 但学历不足的城管队员接受再教育, 进入成人学校学习, 从教育上加强城管队员的自身素养, 这样通过录取审核和再教育双重作用, 切实实现城管队伍整体文化素质的提升。根据本次调查结果, 性别因素对城管队员执法行为偏好没有显著的影响, 所以对于增加女性城管队员以期减少暴力执法事件的建议, 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 调整城管队伍里的性别比例对于文明执法的建设并没有显著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克佐德诺维斯基, 王沪宁.介入政治活动的心理动机[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 1984, (9) :44-45.
[2]于琪, 耿庆妍, 翟德春, 等.公务人员个性特征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06, 14 (2) :177-179.
[3]姚静, 孙学礼, 王洪明.正常成人认知功能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关系[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2004, 12 (4) :414-416.
[4]赵士峰.基层公务员执法过程的伦理思考[D].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
[5]李建萍.基于内部服务质量视角的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满意度研究——对杭州城管执法队伍的实证分析[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6]宋小霞.警察工作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研究 第2篇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原因;危害;对策
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指导方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方向。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中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某些矛盾表现得异常激烈,特别是在城管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严重背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危害社会稳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基于此,本文运用行政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系统研究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定义
暴力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相对人实施违法的强力袭击或者强制行为。而广义的暴力执法则指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一切强制行为,包括合法以及非法的强制行为。本文涉及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对相对人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粗暴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围攻抑或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首先,以暴制暴,暴力抗法愈加激烈,导致流血冲突不断。因为暴力执法的直接结果即为暴力抗法。其次,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需要额外增加行政成本,而这些公共管理费用来自于纳税人。第三,挑战法律权威,影响国家和政府形象。城管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但如果野蛮、粗暴执法行为严重扰乱干群关系,则会影响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第四,加重干群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暴力执法会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暴力,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主要来源于自身的认识和举措,这就导致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早在城管队伍成立之初,队伍人员良莠不齐,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人员素质不高。而且在执法初期,城管队伍也存在着违法乱纪、鲁莽执法以及随意执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都严重破坏了城管人员的形象。虽然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已经有大幅提高,但尚未树立起崭新的执法形象。
2.城管执法考核制度不合理
某些城管部门把罚款作为硬性指标的,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乱处滥罚等违法问题。所以一些执法局打着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幌子,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直接或间接剥夺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3.特权思想影响
暴力执法的实质是单向权力秩序支配的结果,直白讲是受封建专制统治思想的影响。而在单向权力秩序中,特权思想造就执法者动辄张口骂人、动手打人等公务化暴力。而目前的意识形态教育以及制度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因此当遇见那些比他弱,且成为其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弥补自己的施虐对象。故城管看到那些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合法化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4.城管执法监督不力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仅被划定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得一些低素质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后,也容易逃脱罪责。此外,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城管执法人员有偏袒心理,不能秉公办事,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往往办事不力,导致他们在处理暴力执法案件过程中,碍于人情关系,纷纷回避暴力执法行为。缺乏相关惩罚和赔偿制度,所以法院无从判决,甚至直接以不在受案范围之内为由拒绝受理,促使暴力执法者逍遥法外。
5.城管制度自身的缺陷
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缺陷。各市城管执法局均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不同地区,城管队伍有着不同的归属。
四、防止城管暴力执法的对策
1.转变城管理念
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城管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不要伤害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来源,这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要实现执法目标同时又不得不伤害低收入者的生活来源,则应该想办法从其他途径给予足够补偿,以免在执法过程中,伤害根本利益,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还要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在执法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而并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2.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
首先,要加强城管队伍的政治思想品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城管执法人员要从思想和政治上,正确认识到城管执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依法行政与党以及国家前途的关系。第二,强调文化知识与业务能力并重的方式。当前执法队伍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部队转业或者社会招聘的执法人员虽然有着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都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以及宽厚的人文修养,而另一方面,从正规高校毕业的,虽然有着一定的文化知识以及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但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这些结构显然不能满足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第三,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而只有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运用以及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完善城管法制
首先要完善城管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只有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然而,就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其次,强化城管执法监督。此外,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保证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这就需要建立相关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4.加强城管与商贩的沟通
提高城管水平必须更新城管执法理念 第3篇
当前, 我们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总体上是好的, 但制约和影响城管执法水平的因素很多。从内在因素看,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城管执法的思想观念滞后, 认为城管执法重在管理, 重在规范秩序,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因而, 执法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一方面城管执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 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先天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 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活, 手段不多, 影响了城管执法队伍作用的发挥。三是城管的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 城管执法队伍整体装备水平同相关执法部门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必须解放思想, 迎难而上, 有所作为, 切实增强服务城市建设, 保障城市管理的责任, 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编制缺位的情况下, 更要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 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 切实把城管执法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来思考, 放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来建设, 以创新的精神, 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良好环境。
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谋划城管执法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 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 摆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乡统筹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涉及整个社会管理构架的重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 我们必须跳出传统思维方式, 科学认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 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既要维护好城市环境, 又要保障各种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 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 做到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 使管理对象心悦诚服、对处理结果平和接受, 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突出长效管理, 把城市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 变突击查处为经常服务, 变政府部门单一型管理为全民参与型管理, 使城管执法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体现城管执法的文明素养
中央强调, 经济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先, 推动科学发展, 必须更加重视以人为本, 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轻重缓急, 突出重点, 加大投入力度, 逐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建设文明城管, 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是时代对城管执法工作发出的有力呼唤。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并将其体现在一系列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政策举措上, 体现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上。确立“执法就是服务, 执法就要服务, 执法必须服务”的执法理念, 必须坚持服务在先的原则, 把方便市民、服务市民、造福市民作为基本职责, 力求“服务、管理、执法”的有机统一。在城市管理执法中, 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 特别要注意急人所急, 帮人所难, 在维护环境秩序的同时, 兼顾好群众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三、要在信息化建设中研究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
目前, 数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 给城管执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 促进了政府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务实、透明、廉政为特征的服务型转变。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理念, 也为实现城市管理模式创新奠定了技术基础。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 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 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 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城管执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 进一步解放思想, 坚决破除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 积极引入和创新以建立数字化城管为平台的执法体系, 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城管执法的公共关系建设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城管执法信息化;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1.43;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2-0070-02
1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信息基础设施初具成效
1.1.1 城管基础网络平台
广州市城市管理基础网络平台包括广域专网和局域网两级平台,其中,广域专网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而成,目前主要为数字城管系统提供支撑服务,城管广域专网平台,实现了市城管局与一圈层各城管局的互联互通,并将逐步向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城管局延伸、覆盖;市、区两级都已建成内部局域网络平台,为应用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通过城管网络与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市政务呼叫中心、GIS管理和服务平台等资源实现了对接和资源共享。
1.1.2 城管信息资源库
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管理数据库群,实现多行业、多领域数据整合,市、区共享数字城管核心数据库;道路桥梁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从桥梁数据资源库建设逐渐向城市道路数据库扩展;城管门户网站数据库也在信息发布、在线服务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执法信息化应用亮点初现
1.2.1 广州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
数字城管系统在市、区两级系统应用软件建设方式上采取了统一物理平台、逻辑分级的应用模式,市、区共享一套核心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提高了系统的规范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了监管分离,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市、区协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
1.2.2 城管局门户网站
广州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的要求,对城管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版,一是补充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内容,二是突出为民服务的政府网站宗旨,三是提高了公众参与的能力,达到了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1.3 区县城管局执法信息化应用快速推进
1.3.1 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目前在市级和一圈层区域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在数字城管的平台上率先实现城管车辆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城管车辆GPS管理系统、车辆油耗监测管理系统)和垃圾压缩站监控系统。
1.3.2 二三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二圈层各区市县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纳入目标任务,明确了组织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温江区已经进入系统安装、调试阶段,其他区进入设备采购阶段。二圈层数字城管平台的建成将实现中心城区、近郊区数字化城管一体化。在未来几年内,广州市三圈层的区(市)县城管也将纳入这个管理网络,从而在全域广州范围将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
2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1 执法信息化观念意识有待提高
城管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真正身体力行去应用的少。
2.2 统筹规划需要加强
市、区两级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化规划相对薄弱的问题,对城管系统的各级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行动计划,致使一些已建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益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难以争取国家、地方财政的支持,致使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足、投入力度不够。
2.3 城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不足
目前城管局多数行业管理处室和局属单位仍没用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仍然处在手工、单机处理模式阶段;没用服务于全市城管系统的统一协同办公平台,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也无法向区县有效的延伸、共享;已经建成的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资源还没有用足用够和充分拓展延伸。
2.4 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
市、区两级城管信息化建设都已全面开展,但受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所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二、三圈层城管与市局和中心城区城管局的信息化意识、基础和应用能力及水平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城管执法信息化还有待加强,基层城管执法队伍的信息化设备配置不足,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实时传输设备,如相关视频设备、执法通、带执法监控平台的机动车等。
2.5 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
体制问题是制约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存在的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缺乏上级统筹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城市管理与其它管理有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缺乏上级统筹协调。城市中设有城管部门,但上至省、国家却没有城管部门,城高管理部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体制上存在不顺现象。广州市内区城管执法建设不太统一,市原有城管委、城管综合执行局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开始合并,有的区最就是城管理与城管执法合在一起(白云区),与现在市的发展思路比较一致。有的區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个信息平台、一支执法队伍(荔湾区),与市城管存在体制上的不一致,市城管综合执法与荔湾区城管难于对接。
3 构建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和 体系
3.1 总体框架
城管执法信息化以服务城市管理为目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规范标准、组织管理、资金和人才为保障,推进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总体框架构成可概括为“1312”,即:一个目标、三个层次、十二个工程构成,即以提升城市管理能效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分三个层次进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十二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来落实规划、实现目标。框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体内涵将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改变而适当调整变化,在总体框架指导下,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共同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3.2 信息化体系
以城市管理业务流、信息流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整合数据资源,形成两级平台、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即 “233”体系。“两级平台”是在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信息化应用平台,“三级管理”是以市级为中心,实现市、区(县)和街道(街道)三级协同管理;
“三级网络”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连接市、区(县)、街道(乡镇)的三级信息网络,完成城管数据信息的快速交换和处理反馈,保证管理到位、执行快捷。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体系,如图2所示。
4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4.1 推进城管执法信息化规范建设
进一步理顺市、区、镇(街)城管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对各级城管队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引进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城管绩效评估,特别是对城管执法的各个环节、程序、适用法律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在对城管事件采集录入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道路的流动摊贩、夜间大排档、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全市基础设施资料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数据基础。
4.2 夯实城管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
行政执法需要现代化科技手段来保障。信息化技术能进一步提高各城管执法队伍在开展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城市管理工作涵盖面广,对象复杂,而相对的,如果城管执法装备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約了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时,通过现代化住处技术设备,能更好的监督执法过程,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
4.3 推进城管电子政务建设
电子政务正逐步成为我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电子政务应用开发越深,解决的问题就越多,作用就越大。城管系统需要科学规划城管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在线审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深度,提高城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信息渠道,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4.4 构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业务平台
具体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综合执法统一业务系统。市、区、街各级执法部门的所有案件查处、审理和督办在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系统设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实现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增强执法透明度,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执法通)。面向基层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基于智能移动手持终端(PDA手机或平板电脑),开发实现信息查询、巡查上报、证据采集、案件处理、GPS定位、对讲通信和地图导航等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执法现场处置效率和紧急响应能力。三是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模型基础上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量化考核,建立以综合评价为内容的量化考评体系。四是建设辅助支持系统。实现文书法规信息管理以及配套的系统管理模块。
4.5 开发民生服务城管APP软件
方便市民及时掌握公园、广场、绿道、公厕等信息,政府与公民协同共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参考文献:
[1] 谢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困境和出路——以广州城管建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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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的思考 第5篇
中央及地方层面的现行立法确定了城管行政执法这种执法形式, 初步建立起了城管行政执法的框架, 并为实践部门的具体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展开的试点工作, 其推出及运行通常以行政管理的需要作为考虑基点, 在改革的领域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滞后现象, 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行政执法的实际, 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首先, 中央层面的立法只是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原则的规定, 从总体上提出一些工作要求, 不具备实际操作性。从法律层面上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出直接规定的目前仅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其内容也只是授权国务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进行重新调整和改革, 而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尚找不到直接规定此事项的规则。随后的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及一系列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是对《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贯彻落实, 但都是从思想认识、工作要求方面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 欠缺具体操作性。
其次, 地方立法权威性不足。首先, 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来看, 地方政府规章位阶较低。依照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职权的设定应该由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但这只是一个总括性的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牵涉到政府部门的权力调整, 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则由权力机关制定似乎更妥当一些, 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权力机关的立法, 由其对行政机关的设立进行授权似乎理论基础稍显不足, 而由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规范则可弥补其不足。其次,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不够。立法的客观规律一般是采用政府规章形式来规制尚处在试验阶段的立法事项, 在这个阶段, 无论是政府规章自身的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落实情况以及公众的知晓程度都不成熟, 要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 就要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最后, 由于没有城管执法的专门性法规, 只能借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是目前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这种借多部法规、规章执法的方式给城管行政执法带来了许多的不便:首先, 城管需要行使某一职能时, 就要寻找转让该部分职能的原行政机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执法依据过于分散, 内容繁杂, 使得执法人员选择法律依据时造成混乱, 影响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其次, 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城管执法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 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因此, 一部真正系统完整的适用于城管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 城管行政执法就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从实践情况来看, 城管行政执法制度本身所释放的能量己经弱化, 改革动力已经转向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因而, 如何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推行的方向、出路、深度、范围问题的研究, 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此,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制度。
首先, 完善地方性法规中的具体权限并出台相关法律。由于很多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范对主体规定的较为原则, 致使城管行政执法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到位。城管行政执法组织执法的权威性得不到重视, 执法人员不仅要面对相对人的暴力抗法, 甚至在事后的救济中, 也经常被公安机关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这样极不利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因此, 必须在地方性法规中明文直接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具体执行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法律地位。同时, 全国人大应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推动下进行专门立法, 以减少人们对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法律依据的疑问。全国人大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法律或者法律解释应当重点针对城管行政执法权涉及到的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 并对其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 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既要增加必要的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手段, 又要综合运用各地近年来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柔性执法方式。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 为避免对相对人造成的伤害, 可借助比例原则来进行有效的控制, 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以最小伤害当事人的利益为限度。
最后, 对执法权配置程序的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 我们要从行政组织法具体划分其权限, 协调权力配置后与原行政组织的执法权范围, 对权限要进行合理的规定, 比如说可以规定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规定在何种执法事项的管理中以何种行政机关为主。同时, 在进行城管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的时候, 要先进行论证, 在听取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之后, 对其建议进行讨论和总结, 在集体决策之后, 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将执法权配置给城管期间, 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评价。若是运行良好, 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则继续实践;若是存在损害公众权益的, 就要及时变通更正, 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撤销该权力。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城管暴力执法为职务行为 第6篇
所谓城管执法, 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16条之规定, 即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 城管执法依据的是自由裁量权
从城管执法的概念“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可以看出特定机关即本文的行政综合执法主体 (城管) 执法是有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3.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主要有:是否在工作时间, 是否着工作服, 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为, 是否有被授权等。
几乎没有城管会在下班后还和小商贩过意不去, 若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对象积下恩怨在事后报复, 那么这种报复行为则是个人行为, 必须要行为人自己负责。
工作服代表着一种职业, 会给公众一种信任感, 代表着单位的形象, 着工作服的行为往往被视为行为人单位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着工作服的行为 (不论和谐行为还是暴力行为) 都视为职务行为, 当执法对象受到执法人的侵害时, 找单位赔偿更靠谱。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城管滥用自由裁量权暴力执法是公务行为, 而不是个人行为, 我不是为暴力执法辩护, 而是, 我们应该明白症结的所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这样才能解决暴力执法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4. 怎样解决暴力执法的罪魁祸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1 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必须先在法律上下工夫。应松年说“通过立法统一规范城管行为, 通过在城管内部建立投诉机制的办法, 解决目前存在的乱执法问题。”国务院要在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规定, 明确城管执法的相关规范。同时各地也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报国务院审批备案。国务院要督促地方政府出台城管执法的实施细节和有关程序方面的相关条例。
4.2 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和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 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 是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 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另外, 执法程序也是作为被执法对象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以有效地、更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 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 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三公开”制度, 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 使《行政处罚法》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4.3 准确界定城管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
“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 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 与此同时, 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法律把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下来。做到任务到岗, 责任到人。同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 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 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 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 设立市民投诉制度, 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城管执法的公信力有赖传媒向民众灌输和宣传, 城管执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 才具公信力, 才能体现其在社会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价值和功效, 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4.4 改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实现和谐城管
1.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者, 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 采取考试, 考核后择优录用,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2.城管执法队员的和谐城管能力建设。城管执法机关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都有着密切相关的部门, 其执法态度与技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建立新型的城管制度, 实现和谐城管, 切实改变落后的执法观念, 转变“官民”观念。建立完善的和谐城管执法制度需要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文明执法、亲民城管的原则。第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 其处罚要分考虑被执法对象的事实情况,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特别是生存权为前提。第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摘要:据天涯杂谈报道, 昆明市综执局五华分局在整治经营秩序时, 与西昌路某电动车店内员工发生争执, 导致3名员工头部、身上不同程度受伤。“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 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近年来, 上述事件经常在中国许多城市上演, 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 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那么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性质如何呢?本文主要论证城管暴力执法的性质为职务行为, 从而为解决暴力执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城管,暴力,职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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