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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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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精选8篇)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1篇

银行发放汽车消费信贷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

2002年4月的一天,谢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谢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谢某。可谢某按合同除第一次还款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最后连谢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谢某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归还欠款,保险公司对谢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

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购车及责任的承负。法庭上,银行认为,银行与谢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谢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拿出了一份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显示谢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是否公证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当法官问银行与谢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时,银行方面承认没有。保险公司则据此认为,根据约定,该借款合同以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谢某取得的借款是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对于无效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谢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谢某早已失踪,银行追回欠款的希望已非常渺茫。

【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信贷诈骗案。银行在这起案子中诉讼失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银行工作马虎,没能按规定程序操作。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履行监督责任,而仅凭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作为当事人购车依据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为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这才是保险成立的要约条件,而银行没有做到,保险公司拒赔也就理所当然。二是不按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谢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是附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这两个条件银行都不具备,按法律规定,该合同就等于尚未生效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也属无效。保险公司同样有理由拒赔。三是银行对汽车信贷诈骗认识不足。目前,汽车信贷市场火热,对于银行来说,购车人踊跃借款,又有保险公司为回收贷款“上保险”,银行便认为没有后顾之忧。正是这种对信贷诈骗的认识不足,加上工作马虎,不按法律程序操作,最终促成了这起诈骗案的发生。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2篇

关于成立ⅩⅩ县非公经济信贷担保公司调研情况汇

根据ⅩⅩ年1月22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为拟建“ⅩⅩ县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担保公司”,ⅩⅩ县工商联深入本州的罗甸、荔波、惠水、长顺对开展非公经济信贷担保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主体:四个县的信贷担保公司均由工商联(商会)组建注册并已开展业务。二、四个县注入信贷担保公司的资金额分别为:荔波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50万元)、惠水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100万元)、长顺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200万元),罗甸商会信贷担保公司(政府划拔100万元)。

三、合作伙伴及贷款比例:四个县的信贷担保公司均与农村信用社合作,荔波存贷比为1:4;惠水、罗甸存贷比为1:5;长顺县存贷比为1:8。

几个县的信贷担保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担保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等的短期小额信贷作用较大,快捷、高效,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认识到建立信贷担保公

司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们建议:ⅩⅩ县借鉴外县经验,尽快拟建ⅩⅩ县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解决我县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殖大户等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3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汽车信贷,风险管理,Credit Metrics模型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 我国的汽车信贷规模发展迅速。2001年的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 截至2008年底, 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 增长了2.63倍。

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 实现了消费者支付方式由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健全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完善的信用体系、多元化的信贷模式、一站式人性化的信贷服务, 为汽车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 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顺应了汽车产业发展的步伐。

卖者有货而买者无钱, 这是汽车金融业务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汽车金融公司作为附属于汽车制造企业、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可以通过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市场营销网络, 与客户进行接触和沟通, 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作为发达国家第二大个人金融服务项目的汽车消费信贷, 在全世界近1.4万亿美元的汽车销售总额中, 已经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 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了汽车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地位与业务优势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个人汽车信贷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和挑战不尽相同, 因此, 风险防范体系的构成要素也各有侧重。

1、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以提高由经销商销售的新车和二手车在中国的销售为目的, 在银监会审批的经营范围内, 为经销商提供有竞争力的车辆贷款, 为大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零售汽车消费信贷, 以及从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业务。通常, 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 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品牌建立了紧密的、专属式的伙伴关系;一般只为本品牌用户提供金融服务, 专门针对本品牌用户量身设计金融产品。其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强。汽车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 其产量的形成, 取决于产能的发挥和需求的规模。因此, 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财务公司的汽车金融公司, 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其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 以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 既追逐利润, 也配合母公司进行灵活的资金运作, 支持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同时, 把经销商当作合作伙伴, 以降低贷款利率与薄利多销组合模式扩大企业收益;而银行则不然, 也很难做到。

(2) 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高。在服务过程中, 汽车的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 这要求融资机构在进行融资评估时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 能对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了解;在流程管理中, 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针对汽车消费的特点, 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业务营运中, 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 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管理, 不但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 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从而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

(3) 汽车消费综合服务优势。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能帮助终端客户轻松实现购车梦想, 还能让客户放心用车。除了为客户提供购车贷款, 还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过程金融服务, 如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租赁等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服务将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 既增强了对客户的吸引力与还款意愿, 还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 也有利于监控和防范客户风险。

(4) 汽车消费零售贷款优势。汽车金融公司能为终端用户和商业客户提供专业化、结构性和多样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贷款门槛低、手续简便:无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 没有户口限制要求, 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等即可。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 甚至更低;贷款年限最长可达5年;无需缴纳抵押费, 贷款成本低。贷款速度快:审批流程短, 提交资料1—7日后客户就可以提车。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短板就是贷款利率偏高:比银行的同类业务的利率高, 比商业银行高10%~30%。

2、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局限性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 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汽车金融服务是其贷款业务的拓展, 而非主营业务。因此, 其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 非专属性。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较为松散, 属于合同关系, 而非利益共同体。

(2) 专业性差。从业务的角度看, 汽车消费信贷仅为其种类繁多的业务之一;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 汽车行业的专业性很强, 银行缺乏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

(3) 利润率低。汽车信贷业务的授信操作和控制成本高, 审核期长, 风险较大。

(4) 业务单一。商业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相对刻板单一, 缺乏相关的拓展服务。

三、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8种。

由图1可知, 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主要有源自授信者 (汽车金融公司) 的操作风险、源自受信者 (借款人) 的信用风险和因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前两种。

1、受信者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 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交易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因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还款而造成授信者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 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贷款前, 是指信贷交易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贷款成本上升, 优质受信者 (低信用风险) 被驱逐出信贷市场。

道德风险是发生贷款合同签订以后, 文中是指虽然授信者与受信者在合同签订时是信息对称的, 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授信者 (拥有较少信息的人) 只能观测到受信者 (有信息较多的人) 的行为结果而无法观测到受信者行动本身或者无法预测受信者的行动, 从而使受信者有机会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给授信者带来利益损失。如在贷款合同签订生效以后, 因汽车价格变化导致受信者蓄意拖欠还款。

2、授信者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系统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偶发事件所导致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7类: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工作场所安全性、产品及业务做法、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以及实物资产损坏等。

3、消费类信贷风险的成因

(1) 信息不对称的成因。一方面是缺失完整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真实、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是一个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的最基本条件。虽然近年来中国已开始建立个人征信系统, 但整个征信系统仍有待改进, 如央行所建立的征信网只包括了上海和广东地区的个人信用信息。总体而言, 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完整上, 而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还太过于分散, 并没有一个全面概括个人信用信息的系统。并且, 贷款申请者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仅有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个人事务资产证明和存单证明, 虽然这些证明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自然以及经济状况, 但无法客观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

另一方面是缺乏信用评估与资信调查机构。虽然在实际中每个金融机构, 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金融公司, 都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信用分级, 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信用分级标准, 业内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评估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由于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的缺失, 自然就没有专业和权威的资信调查机构。

(2) 汽车金融公司操作风险的成因。一方面是源于贷款审批人的主观判断。由于目前中国仍没有一个较全面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 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国家现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合作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的。但当这两个信息来源无法提供确切的信用信息时, 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是建立在贷款审批人员的主观判断之上的, 由此就产生了操作风险。

另一方面是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是2004年刚刚兴起的, 汽车金融风险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 在使用量化模型来度量风险和预警风险方面仍旧十分不成熟。如经济环境对于汽车金融风险的影响的研究仍旧十分欠缺, 所以有关数理模型参数的设置仍旧存在障碍。

(3) 相关法律条款不健全。虽然有关部门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条规, 但这些法律层次依旧不高, 且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现行的法律条规主要是针对法人制定的, 很少有针对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专项条款, 对失信、违约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不具体、不全面, 使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上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系统性约束和保护, 对所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法适从。

四、汽车个人信贷风险的定量分析

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信用度量术模型 (Cedit Metrics Model) 、麦肯锡公司的宏观模拟模型 (Credit Portfolio View) 、瑞士信贷银行的信用风险附加法模型 (Credit R isk+) 、死亡率模型 (Mortality Rate) 等。本文则运用Credit Metrics模型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

1、Credit Metrics模型

Credit Metrics模型是J.P.摩根1997年推出的用于度量信用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 是一种基于风险机制Va R (Value-at-R isk) 方法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该模型用简单的期望和标准差来表征资产信用风险的变化, 通过计算在确定的置信水平下信用资产的最大损失额, 将Var方法引入到信用风险管理中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组合价值的变化不仅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影响, 而且还会受到债务人信用等级转移的影响。

2、模型参数的选取

根据年龄、婚姻等个人自然状况、单位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前景等职业情况, 以及家庭收入、存款余额等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分, 并根据得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级, 得到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 (见表1) 。

3、信用评级转移矩阵

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会因信用事件而发生转移:有利的信用事件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上升;相反, 不利的信用事件则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下降, 最极端的一种状态就是违约。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发生转移的概率可以用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表示 (见表2) 。

4、合同金贴现矩阵

根据各种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的第一年远期零息票利率可以得出合同现金流的贴现率表 (见表3) 。

5、贷款回收率

若债务人违约, 贷款就不会再产生已承诺的还贷现金流, 贷款的残值能收回的价值就取决于贷款的回收率和资产的优先权等级。优先权等级不同, 贷款在违约时的回收率也不同;优先权等级越高, 贷款违约时按贷款面值计算的回收率也越高 (见表4) 。

6、一年期末贷款价值的计算

设贷款本金为A, 贷款期限为T (年) , 年利率为R (%) 。根据计算出每年年末的还本付息额;再对上述现金流使用远期利率进行贴现, 假设贷款申请人处于AAA级, 则使用AAA级的合同金贴现率, 且贷款期限为3年 (36个月) ;AAA级的贷款申请者在以后仍旧为AAA级时的贷款价值:。对于一年末发生违约情况下的贷款价值按照“本金×贷款回收率”来计算。而对于实际中一个贷款案例 (本金35, 000, 年利率6.2%) 而言, 可以得出关于各个评级的申请者在一年末各个评级的贷款价值表格 (见表5) , 进而得出贷款年末的均值μ=16036以及其标准差σ=356.2。在正态分布下, 未来一年X%的Va R为 (a为标准正态分布95%所对应的值, 如5%对应于1.65) , 得到95%的概率下的VAR。

五、结论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需求呈上升趋势, 其市场发展空间很大, 值得汽车金融公司着力开发个人汽车消费业务。

针对授信者的操作风险, 则需要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汽车金融公司自身管理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思考, 研究集成完善的方法和手段, 达到风险受控的目的。针对因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便捷性所伴随的受信者信用风险的上升, 应采取组合型风险防范体系,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客户静态信用评价的基础上, 充分挖掘信用等级评价要素, 不同的要素赋予不同的信用权重。根据静态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转移矩阵的信息提示, 细分客户群, 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所带来的资金损失, 即对于信用等级呈上升趋势的客户, 即使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并非最佳, 也要重点关注和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信用等级呈下降趋势的客户, 即使是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最佳, 也应考虑附加风险系数。

参考文献

[1]苏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 2010 (32) .

[2]黄荣、何有世、王步祥:失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9 (5) .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贷担保新型信贷担保公司

0 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普遍、关键的问题就是融资困难。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建立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是世界各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通行做法。

1 我国目前信贷担保的现状

自从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纷纷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建立“防护墙”,试图找到一把解开这“两难”问题的新钥匙。

在组建担保机构方面,我国主要推行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民间资本独资或由民间资本控股的民字号担保公司;二是完全由政府出面组建的担保公司;三是官民合办的担保机构。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信贷担保机构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一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二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三是政府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四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

2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改革途径

2.1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但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风险大,又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因此,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应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组织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统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2.2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实施细则,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2.3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运作模式:逐一模式。单个中小企业向担保基金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由担保基金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只有通过担保基金评估的中小企业才可获得担保贷款,而且贷款机构提供的每一笔担保贷款都需要经过担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没有权力单方面扩展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额。

组合模式。担保基金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一定的关于中小企業能够获得担保贷款的条款,贷款机构可以向满足这些条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金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自动生效,但担保机构要求贷款机构定期向其报告这些企业的情况。

建议我国目前主要考虑采用逐一模式,因为其符合我国现在企业和银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待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尤其是诚信建立起来以后,再采用组合模式。不过,可以考虑先在个别发达城市搞组合模式试点,为以后的更好运作积累经验。

3 新型信贷担保公司模式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桥梁,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一种采用“会员制、反担保、区域化、非盈利”的民间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新型信贷担保公司。这种担保公司,不但可以将政府信誉和银行的市场行为链接在一起,而且区域化又能化解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3.1 信贷担保公司实施会员准入制原则 所谓的会员准入制是指要想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企业就必须“入会”,成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每个企业加入时,出资5万到20万不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将提供最高5-10倍于出资额的担保。对担保贷款进行5-10倍地放大,这充分发挥了担保公司的杠杆作用。企业入会前,必须经过担保公司保前调查,由审查小组及业务人员通过向各相关工商联干部和有关知情人士座谈了解情况,到企业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查看企业财务报表、资金运转情况,与企业主及业务人员交谈等形式,查清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实力、前景,企业主的人品、信誉,必须是偿还能力强,信用度高,能保证资金安全的企业。

3.2 会员一般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由于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业主彼此了解,相互熟悉,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业主之间几乎是同质的。所以区域性中小企业构成了一个“互识社会”,“互识社会”很容易产生张维迎所解释的那种乡村社会信誉机制。因此,中小企业间的“互识社会”为中小企业实现信用互换提供了社会土壤,从而为企业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创造了优越的地理和信任条件。这样就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3.3 信贷担保公司制定一套完善机制来控制风险 除了对股东的筛选外,信贷担保公司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机制来控制它的风险。

3.3.1 建立信用档案 加入担保公司后,每个企业都会有份初始的信用档案,这个档案对企业财务状况、商业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纳税情况等都有详细的记录。

3.3.2 签订反担保协议 当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时,必须与担保公司签订相同金额的反担保协议。企业可以用机器设备、汽车、土地或者房屋做抵押。比如说一个企业出资5万元后,他可以向银行贷款25-50万元,但必须与担保公司签订25-50万元的反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加入时一次签订,平时借款时不再签订,但会员企业增资后需要增加反担保金额。

3.3.3 完善的退出机制 企业做大之后,逐步脱离担保公司,保证了这种特殊性质的担保公司能持续瞄准中小型企业。

3.3.4 注重银行的参与 担保公司不论是在设立之初,还是在后来的增资扩股过程中,银行都始终参与,对企业的存款、公司领导的素质、家庭的情况、产业的前景早都进行了事前调查,并且在这些过程中,银行还有一票否决权,银行不同意的企业,就不能加入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流程上说,发放贷款之后,会员企业每个月的报表都通过担保公司汇总给银行,使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十分透明。这样可以把银行对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程度。

3.3.5 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风险承担协议 当出现不良贷款,银行只需承担20%或更少的风险,担保公司承担80%以上的风险。每家担保公司的股本金和风险基金都存放在同一家贷款银行。以一家会员企业最高贷款200万为例,银行承担的风险只有100万元或更少,而该会员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就已经有100万元。这样就有效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3.3.6 信贷担保公司是非盈利、严格的 新型信贷担保公司是以民间出资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新型信贷担保公司,它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司,企业每月只需付给担保公司很少的会费,当贷款时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公司首先要严把保出关,保前进行认真调查,严格审查;其次要严把监督关,保中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最后要严把回收关,到期进行追查,配合银行收回担保贷款。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5篇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看似钱景光明的市场却暗藏危机,监管缺失加之行业无序竞争均成为行业发展的硬伤。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汽车信贷行业的业绩一直是名列前茅的。下面来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一:行业监管极其不完善。一方面,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尤其是针对代驾服务的行业监管,迟迟未见;另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较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并未形成统一意见,甚至对于融资租赁,还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更是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二: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汽车租赁流程冗长且不安全。目前,汽车租赁尤其是面向个人的汽车租赁需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作为担保,交易双方的不信任高筑用户进入壁垒。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三:企业市场竞争乱象丛生,价格战成为“损人不利己”且又不得不追随的竞争策略。从目前中国租车市场企业参与者来看,以小型且地域性的汽车租赁公司为主,缺乏规模化及网络化运营的基因。此外,汽车租赁行业其实是一项重资产服务业,对于企业资金实力要求较高,盲目的价格战可能会使企业身陷囹圄,甚至步入部分电商盲目烧钱打价格战的后尘。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三大汽车租赁运营主体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调查显示,全国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4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巨大的产业蛋糕及发展前景必然引资本侧目,2006年以来,已经披露的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投资事件共发生11起,其中,7起披露投资金额共计为1.80亿美金。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目前中国主要存在三大汽车租赁运营主体。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主要汽车租赁运营主体一:拥有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服务等资源的企业前向拓展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如郑州日产、一汽大众、广汽集团、东风日产等汽车生产企业,又如中国最大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广汇汽车服务等。这种汽车租赁主体拥有成熟的汽车及客户群资源,凭借成熟的销售网络布点可以快速的锁定目标用户。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主要汽车租赁运营主体二:海外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合资公司等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从2005年11月,锦湖汽车租赁(北京)公司作为北京汽车租赁业的第一个合资项目成立,再到2010年11月,日本三菱商事与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协议,共同成立海纳国际汽车租赁公司,乃至目前美国汽车租赁公司赫兹中国业务的广泛扩张,姑且不考虑项目的成败,但是国际同业巨头凭借其成熟的行业运营经验及资金实力,其竞争力不容小觑。

融资承诺书样本2-担保信贷 第6篇

(样本二:担保信贷)

委托人:*****公司

受托人:*****公司

委托人正在进行有关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融资工作。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指导并参与该项目的融资工作及有关谈判、议价等工作。

为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该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决定,与受托人签订此份不可撤销的支付居间佣金的承诺书。委托人声明如下:

1、委托人同意,建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管的账号,用于接收和管理基于该项目所获得的融资担保信贷资金。

2、委托人同意,该项目融资额最低为贰亿元人民币左右,基于该项目所获得融资担保信贷总额的5%(百分之五)作为受托人的佣金,该佣金为经委托人完税后的金额。委托人同意,按照该信贷资金实时到位额度和上述比例立即向受托人指定银行账号支付佣金。

3、委托人同意,在该项目所在地向受托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承担受托人人员的有关食宿和交通等费用。此类成本费用不在佣金内,也与受托人是否完成有关受托服务无关。

4、委托人同意,如果委托人在其它事项获得受托人提供相关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该事项获得有偿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机构担保贷款;民间借款;股权融资;租赁融资等)和无偿资金(包括国内财政拨款、补贴、贴息;国外赠款、技术援助等),则该有偿资金的5%(百分之五)和无偿资金的40%(百分之四十)作为受托人的佣金,该佣金为经委托人完税后的金额;(2)协助有关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租用/出租、合作、重组、上市等,上述有关资产的降价/增值部分的40%(百分之四十)作为受托人的佣金,并在上述资产的购买/出售、租用/出租、合作、重组方案确定后一次性支付受托人。

委托人声明:此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如果委托人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该项目的类似承诺或其它类似约定,则受托人仍获得上述佣金。受托人未完成有关服务,本承诺书终止。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此承诺书内容,一旦泄密造成损失,泄密方将向守密方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协调不成,向受托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

特此承诺。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资料来源:王超升

汽车信贷担保公司 第7篇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目录)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目录)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目录)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

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银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农业银行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农业银行债权的。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用信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农业银行全部债权的,农业银行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业银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 抵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农业银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八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第三十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四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目录)

第四十六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五十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五十二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农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重复抵押,但为臵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目录)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业务中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第五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质物条件(目录)

第六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金钱;

(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第六十三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审批同意。

第六十五条 以金钱出质的,农业银行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六十六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第六十七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六十九条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盈利,最近两个会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二)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40%;

(四)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十二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七十三条 出质人向农业银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七十五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取得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目录)

第七十六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第七十七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第七十八条 质物担保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

(二)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三)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四)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最高不超过90%;

(五)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六)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七)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八)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九)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股权,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十)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十一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十二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农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八十三条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臵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臵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臵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农业银行债权。

第八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前交付农业银行保管,并将上述材料视同重要凭证管理。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第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质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一)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每日监控其价值变化;

(二)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债券,至少每季进行一次;

(三)其他权利,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的频率。

第八十六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农业银行应妥善保管质物。

第八十七条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专项用于信贷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第八十八条 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

第九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用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农业银行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目录)

第九十二条 在组合担保方式下,一般应采用连带共同担保。若连带共同担保包含用信人物的担保,应协商要求其他担保人就农业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

第九十三条 若用信人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一般应追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十四条 不得接受所有人或共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作担保,除非能够证明监护人以被监护人财产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用信人可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或已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追加的担保在有效增强债权保障程度的前提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风险资产清收和保全中,在有效降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担保的设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 因买断信贷资产而取得的抵押权或质权,应根据本办法变更担保登记或质物交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贷资产买断前,农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对其担保进行审核;买断后,应根据本办法对担保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章 附则(目录)

第九十七条 总行未明确规定的担保品种,办理前一级分行须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总行审批。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回文件)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总行在总结各级行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他行担保管理做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定位及与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关系 1997年的原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依据制定。实施10年来,原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信贷业务的担保、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与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以及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要求农行必需创新和完善担保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

《办法》区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单项业务品种的担保有一定特殊性,《办法》规定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中部分内容,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物处臵等问题难以在本办法中做详尽规定,总行将在今后出台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管理。

二、关于保证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保证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

1、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自然人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人资格。由于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医院。对民办学校、医院是否能做为保证人一直存在争议。鉴于法律界通常认为学校、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在法律未予明确之前暂不接受民办学校和医院提供的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也按此原则处理。

(三)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为保障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对我行未评级的保证人,其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行根据我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测评,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准确性负相应调查、审核、审定责任。

由于总行对农户贷款管理及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尚在研究中,为农户贷款的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可暂不评级。同时,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不评级。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能力核定中各项指标数据的取得。工薪供职人员的收入由银行代发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收入或其他可真实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资料分析判断,个私业主由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分析判断;债务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个体工商户还应包括其各项营业成本支出;生活保障支出可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资产按其可变现的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债券、股票等有价票证、设备购臵发票等资产证明资料分析判断;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

(五)信用担保机构准入流程。为从严管理,各级行应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准入资格审批、担保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核定。首次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应报一级分行核批,复核时可转授二级分行,但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六)安慰函、赞助信、政府有关财政性拨款决议或财政担保承诺等仅是对债务偿还提供道义承诺或支持,各级行在接受该类文书时,不得作为有效的保证担保形式,但可视为可能的还款来源为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核定保证人担保额度时,第十七条中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包括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所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余额。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担保。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存货必然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不易控制;有些存货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质押物的特征。因此,以存货担保,应选择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易计量且价值相对稳定等特点的存货,如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或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前,一级分行应针对存货品种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备案总行;以存货担保的信贷业务,只能用于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人可将现有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原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但考虑到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能特定,抵押物价值不能确定,不符合担保充分性原则,《办法》既未规定此项内容,也未禁止,可作为增强或附加担保等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运用。

(三)收费权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质押的收费权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四)担保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内部评估时,对权属清晰、情况简单、价值容易确定的担保物,如《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可在调查报告中简单说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对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担保物,则应对评估基于的评估环境、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详细说明。对情况复杂且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农业银行与担保人对担保物价值分歧较大的、或其他内部评估难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抵押物,可采用外部评估。不论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须对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负相应调查确认、审核、审定责任。贷后检查中对担保物价值进行的重新评估,评估方式可从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由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一致,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应在单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也按此原则处理。

四、《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五、《办法》中涉及农业银行、用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研究 第8篇

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是“三农”信贷得到支持最主要的保障。创新担保方式、开发新的信贷产品是打破“三农”得不到信贷支持这一发展瓶颈的重要措施。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传统的“三农”信贷中,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比例 (见图1) 。现如今, 传统的“三农”信贷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它们能加深广大农户对“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认识, 并对其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有所帮助, 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1“公司+农户”保证担保

“公司+用户”的信贷担保方式时间性较固定, 资金回笼周期性较长, 申请贷款时, 应当考虑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借款期限。由于其贷款期限短, 资金尚未回笼, 易造成拖欠, 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信贷行为, 而贷款期限过长又会导致贷款利息增加。

1.2 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虽然能够对外提供担保, 但部分业务偏离了正常的经营轨道, 所以担保申请人应谨慎地在申请贷款前到相关银行咨询与该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 以免因担保公司的业务涉及对外投资、炒股、非法发放“过桥贷款”和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而对自己造成损失。

1.3 森林权抵押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试行) 》规定: (1)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但是在将森林或林木资产进行抵押时需要注意, 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形式已经逐步被社会认可, 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难的困境。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流转性上受到诸多市场因素的限制, 从而抵押权变现相对困难, 在使用权抵押问题上也存在较多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

1.5 存货质押

存货质押作为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主流信贷担保方式, 在我国开展得如火如荼, 但从2009年开始存货质押业务的声势逐渐减缓。存货质押业务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企业要根据经营需要适当变更货物, 从而执行有较大的局限性。

1.6 多户联保

多户联保即多个贷款申请者自愿形成连带责任制的贷款互动小组, 小组成员间履行互相监督的责任, 彼此承担担保义务, 互相提供担保。小组中有任何成员出现违约或发生损失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 其它成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代其履行还款责任, 否则全体小组成员均将无法继续从银行取得贷款。

2“三农”信贷担保创新方式

为破解农户有效抵质押物少与银行信贷条件严格的矛盾, 缓解“三农”、“寻保难”、银行“难贷款”的压力, 积极探索新型“三农”信贷担保抵押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2.1 商铺经营权质押

商铺经营权质押是一种以商铺经营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 它充分发挥了经营者的经济实力、担保能力, 在实现银行、客户与市场三方共赢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商铺经营权质押担保方式能够缓解商户经营者资金短缺矛盾、促进市场经营的扩张。个别银行出台了小企业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2 创新抵押担保品

针对农村存在的抵押登记混乱、担保抵押物范围过窄、抵押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等问题,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大力创新抵押担保品,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求新的农村抵押担保物。努力将法律法规允许、产权归属明确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 从而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

2.3 施行农村专业合作社担保模式

农村专业合作社、信贷联保协会等农村信用担保社团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 从而帮助农户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如果贷款逾期未还, 协会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模式有效克服单个或几个农户实力弱、贷款风险大的问题, 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向农户发放贷款。这种模式的关键是农村中农业专业合作社、信贷贷联保协会等部门的建立。在农村基础建设完善的情况下, 这种模式有望取得更好地推广。

2.4 加强和保险机构的合作

加快设立各类能以政府资金为主体为涉农业务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有力扩充抵押担保范围, 创新三农信贷担保方式, 进而有力解决农村“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通过带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 着力打造适应三农信贷需求、“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构建多元化的三农信贷担保服务体系, 加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改良服务环境, 为农村信贷担保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

一是为方便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抵押担保贷款, 要成立农村产权评估中心, 把农村产权用以统一的标准评估出比较公正合理、借贷双方都满意的价值;二是加速成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 形成交易市场与交易机制;三是成立农村产权登记服务中心, 对相应农村产权做出权属明确、度量准确、界限明晰、具有权威的登记, 并颁发相关证书, 更加方便农村信贷担保抵押用;四是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 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教育, 培育农村信用文化。

2.5“信用证”农户信贷

“信用证”农户信贷是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开具“信用证”, 交由诸多农户选出的“农户代理”, 当企业按约定日期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后, 向“农户代理”支付货款的信贷方式。由此, 农户和企业受到了对等的制约。“信用证”作为创新信贷担保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农户”担保贷款中的信用风险。

3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 “三农”信贷担保方式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 传统的信贷担保方式有其固有的不足之处, 要对其加以改进使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服务;其二, 创新信贷担保方式, 将农村信贷多元化, 促进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以上综述, “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政策

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贷担保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运用自身特有的资源带动农村信贷产品的推出, 从政策上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以农村金融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支持农村银行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刑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从法律上为农村信贷资金的良性运作提供支援。使农村信贷担保得到充分保障, 从财政上加大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支持力度, 让农村信贷担保在友好、合理的环境中创新发展。

3.2 改善实施环境, 保障信贷有效性

信贷相关部门为农村信贷担保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环境, 应全方位保障农村信贷担保的有效进行, 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促进“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

3.3 农村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投放

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信贷的投放, 降低信贷管理成本。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小额贷款需求的基础上降低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赋予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信贷产品担保方式的研发权。多培养信贷人员, 以充分了解农户的经营状况, 降低赔偿几率, 并与实现成果、效益挂钩, 严格奖惩兑现。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考核机制, 完善信贷管理体制改革, 从根本上变换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金融机构可以做如下改善:一是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对信贷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在加大对信贷责任追究的基础上, 设定各种免责条款, 实行尽职则免责、失职则追责, 提高信贷员投放贷款的积极性, 进而推动农村信贷担保的创新发展。二是农行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进而加大三农事业部的推行力度。三是邮政储蓄银行要加速融入农村信贷市场, 剔除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的经营理念, 不要仅仅紧盯农村房产等不动产, 而应放宽眼界, 寻找各种担保的农村信贷产品, 探索农村信贷担保的新途径。

3.4 创新担保方式, 扩大担保范围

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农村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创新考核激励机制, 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 允许农户更广泛拥有的耕地、宅基地、房产所有权等进行流转和转让。逐步推进使用农作物或活物等动产抵押的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 如:土地流转权、山林承包权等, 还可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对农村企业预收款进行登记质押放贷。可以说, 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预期收入或现金流, 养老保险账户等预期保障, 都可以试点的方式用于贷款担保, 让“三农”信贷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顾福珍, 王吉恒, 黄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小额信贷担保模式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 2011, (19) .

[2]向毅.中国农业银行湘乡市支行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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