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精选9篇)
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 第1篇
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注销清算虽不是所有注销业务的必经程序,但对于企业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清算是必经程序,是清算企业所得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同时也是结清增值税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如何处理对此税务人员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认为对存货不需作税务处理,既不用征税也不用退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企业的留抵税额不做退还,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做才不会让税款流失。这两种观点哪种正确?我们认为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政策的规定,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的规定,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是对的,但在企业注销的整个过程中,不论什么情况下都对存货不作任何处理是不对的。对于企业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的,注销前是必须经过注销清算程序,注销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存货进行处置。那么在存货的处置过程中就会产生增值税。也有的纳税人提出,存货不处置,把它存留在企业,就不用缴税了。但这个企业最终要被注销,存货的所有权主体最终要消亡,那么存货总会有所有权的归属,不可能成为无主物权。企业的存货若处置变现,应按销售存货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存货用来抵债,应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存货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观点没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企业有留抵税额不退,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的目的是不让税款流失,但缺少法律依据,没有依据,就会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注销要在清算环节作存货处理。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作存货处理时,一定要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账面上的存货和实际库存相差悬殊,经检查发现,企业有的存货实际上早已销售,但由于对方不要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这部分存货企业仍然虚挂在账上。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库存,有时还可能是企业的管理不善引起的非正常损失,这种情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就是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应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取消,现在的税务登记注销程序一般是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再进行清算,那在清算前取消和在清算后取消对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影响呢?哪一种更有利于税收管理工作呢?
例如,某企业销售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17%,现因企业解散申请注销,没有留抵税款,存货10万元,清算时变价处理12万元。分析:在清算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那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变价销售的存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缴纳增值税0.35万元[12÷(1+3%)×3%],而企业10万元的存货已抵扣了1.7万元(10×17%),显然,企业是抵得多,缴得少,就会形成一个明显的税收漏洞,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假借注销逃避缴纳税款。如清算后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清算期间,纳税人销售存货仍按一般纳税人处理,除了价格上有差别,就不存在抵扣税率和征税税率之间的差别,这样就堵塞了税收漏洞,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效。还有,先在清算环节将存货处理完毕,应计税的已计税,有留抵的进行了抵扣,抵不完的再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不予退税。
对不需要清算的一般纳税人注销存货应怎样处理?比如一般纳税人某企业,由于经营地址改变从甲地搬迁到乙地,在甲地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但由于企业还要继续经营,经营活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必进行清算。对于这种情形,应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对存货进行处理:有留抵税额不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此可见,该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尖草坪区国税局 乔晋峰)
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 第2篇
李古阳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已发发票,清缴账面的欠税,税务稽查还要做检查。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其存货一般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定来处理。这导致不少一般纳税人在存货余额较大时选择注销企业,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一、一般纳税人通过注销逃避纳税的原因分析
由于现行增值税是采用购进扣税法,即购进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或销售的货物(2009年后还包括部分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销售,只要购进就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税款在购进的当期进行抵扣。这导致未销售的存货只要购进时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当期就抵扣了税款。因此,纳税人经营初期税负较轻,经营后期税负较重,在遇到经营规模缩小,存货和固定资产期末余额较大,就选择注销,而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第六款规定,由于存货未作处理,带来资产清算难以完成,企业的清算所得无法计算,使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可乘之机。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产生存货不作处理的原因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六款规定的内涵,没有要求一般纳税人对存货进行处理。二是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以后,税务部门不再进行跟踪,就出现了存货不作处理的问题。三是对于2002年以前属地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局管理,在注销时对存货的处理往往不作管理。四是对于濒临倒闭的一般纳税人,大部分存在欠税,如果对存货进行清理处置,将增加增值税,欠税额度更大,而上级部门对欠税考核非常严格,导致部分单位对存货的处理不重视。
三、对一般纳税人存货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是存货作偿还债务。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正常的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不予退税,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
二是将存货分配给投资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投资人分得的收益,超过投入的资金的情况,还应按规定计算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注销前的企业代扣代缴。三是将存货直接出售或拍卖处理。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给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又可堵塞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企业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漏洞。
四、防止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缴纳税款的措施
(一)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税负低、存货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存货进行实地调查盘点,核查存货的账面金额与实际存货金额是否相符。如果账面存货金额大,实际存货金额小,应当落实存货的去向,核查是否存在销售不计收入、逃缴税款的行为,即时发现即时处理。减小企业利用一般纳税注销办法来逃避缴纳税款的机率,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完善的一般纳税人注销的存货清算制度。一般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参与企业的资产清算,对存货做出相应的处理,按处理的情况,依法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清算资产和缴清各项税款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作。国税与地税、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出现的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况。在企业清算时,税务部门要监督企业依法进行资产的处理,依法征收各项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 第3篇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变化是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和进口货物。“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而销售不动产则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简称“营改增”),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综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且本文所讨论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相关税法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3]10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主要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规定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规定适用于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服务的“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上述“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
2014年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2%。
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20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因产品转型,2011年2月28日,甲公司将该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60 000元,增值税额为27 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甲公司2011年出售2009年2月20日购进的机器设备,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甲公司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2月20日,甲公司购入机器设备:
(2)2011年2月28日,甲公司出售该机器设备:
例2:甲公司(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转让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假设已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设备2003年8月购入,原价80万元,现以20.8万元售出。
解析:甲公司2010年出售2003年8月(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器设备,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甲公司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3年8月,甲公司购入机器设备:
(2)2010年甲公司转让机器设备: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08 000÷(1+4%)=200 000(元),应纳增值税为:200 000×4%=8 000(元),减半后实际缴纳增值税:8 000×50%=4 000(元)。
例3:某企业为“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将一批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均为17%)出售,固定资产相关情况见下表(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析:2014年7月1日前出售“营改增”前购进的计算机,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31 200÷(1+4%)=30 000(元)。应纳增值税为:30 000×4%=1 200(元),减半后实纳增值税:1 200×50%=600(元)。会计处理为:
2014年7月1日前出售“营改增”后购进的设备A、设备B,且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按设备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90 000+25 000)÷(1+17%)=98 290.60(元)。销项税额为:98 290.60×17%=16 709.40(元)。会计处理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注销 第4篇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现就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注销要求,分析如下。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计核算标准《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和划转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 第5篇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完整篇 第6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概念: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完整篇:
每月月末和月初是会计最为忙碌、最为重要的时间,一个月的工作结果都要在这几天进行归集、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越是忙乱的时候,越容易出现差错,因此会计应将每月的工作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缓急,不要盲目的工作。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列举每月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
一、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
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二)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
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计算当月税金;第二,考虑会计存货和成本处理。有些商品当月购入当月销售,这些发票应该在当月认证,否则将导致账面库存为负数;生产企业成本计算需要原材料,若当月生产领用材料发票未进行认证处理,将会降低产品成本;第三,发票是否将要到期。按照税法要求,发票自填开之日起180日内(不同类别的发票有效期限略有不同,详细介绍参见前面“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进行认证。因为多数企业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现象,导致进项发票盈余,迟迟无法认证。因此企业在认证发票时应认真查看当月进项发票情况,先将快要到期发票进行认证。
(三)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
税务机关为了控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即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可参见前面介绍)。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少缴纳增值税。企业通常是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控制在税负标准线附近,有时还会略微低于税负标准。各地税负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税务机关的税负标准是指全年企业完成的税务要求,企业个别月份缴纳税金金额低于或高于税负标准都是正常的。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认真”,通过多种途径将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都控制在税负标准线上,这样处理是没必要的。
二、计提地税税金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在月末计提,月初申报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冲销计提金额。
这些计提的税金属于企业费用,因此企业在估算当月利润时,也应考虑这些数据。
三、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
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一)所得税
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详细介绍可看前面内容)。会计在季度结束月份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全面考虑该季度各月份的经营情况,在做账之前估算该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不足之处及时调整。
所得税征收和计算方法较多,会计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处理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单据的比例。所得税也应在季度结束月份计提,次月纳税申报取得完税凭证后冲减计提金额。
(二)按季度或半年缴纳的税种处理
有些税种通常不是按月份计算的,如印花税中的购销合同通常是按季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月份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会计在进入企业后应首先确定企业日常主要申报税种和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月份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金。
(三)特殊税种单独处理
有些税种如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平时一般不会遇到,因此也不要特别在意,只要在实际发生时,确定缴纳和申报方法认真处理即可。
四、做账资料准备
(一)现金、银行存款明细核对
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月底打出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明细账认真核对往来,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确保银行账务明确。
在工作实务中,多数企业的银行账务都存在出入,不能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有时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月底银行账面余额出现负数,所以每月结账前的银行核对是很必要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归集当月所有费用单据和费用项目,确定账面有足够现金能够支付,防止账面现金余额出现负数。
(二)业务往来核对
将本月入账进项和销项发票仔细核对,确定每张发票的结算方式,是现金结算的索要收据证明,是银行结算的应取得对应的银行结算凭据,是往来挂账的按号入座认真入账。
(三)存货成本核算
每月做账前最好将上月底账面库存商品的名称、单价、金额详细列出,结合当月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的开票信息,计算入账后账面存货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不要盲目的认证发票和领用存货,导致账面库存出现负数或成本变动浮动太大,影响当期利润。
根据当月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存货出入库单据,计算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估算当月利润。
五、编制凭证
同一企业日常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凭证编制内容变化不大,会计只要按照固定模式逐一编制凭证即可。企业通常业务凭证类别有以下几类:
(一)完税凭证
每月月初企业成功申报后,可去银行打印完税凭证,不能在银行打印完税凭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打印。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冲减上月计提税金或直接记入当月费用(如印花税等不需要预先计提的税金,在取得时直接记入费用)。
(二)业务发票处理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
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
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
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六、纳税申报
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而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报表只是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企业应根据申报的不同税种填制和申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确定纳税税种,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方式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应及时打印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一个月的会计工作才算结束。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论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要按照17%计算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3、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浅谈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增值税处理 第7篇
在2008年国家发布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之前, 我国在处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时, 根据一般纳税人是否在试点范围之内而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直接造成一般纳税人不平等的纳税地位, 不易于公平竞争。为了改变这一现象, 我国在2008年重新对增值税进行了规定, 对我国境内的一般纳税人都采用统一的政策, 有利于税负公平。这其中, 对一般纳税人取得和销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会计处理较之前相比变化较大。
二、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规定和会计处理
(一) 规定
在新规定 (见释义) 的要求下, 在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我国从2009年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无论所处何种地区、属于何种行业, 在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 准予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前发生的进项税额, 没有充分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其中, 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
(二)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新规定的要求下, 我国从2009年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 对其发生的进项税额统一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以此形式进行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营业外收入
二、对销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会计处理
(一) 对销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在新规定的要求下, 我国从2009年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区别情况对待, 情况不同要求不同。
1、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 直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而且该纳税人在此之前没有纳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那么将采用4%减半征收率征收企业的增值税;
3、如果一般纳税人已经在增值税试点范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试点范围已扩大) 之内, 并且销售的固定资产是也是在试点之内购进或者自制的, 那么增值税将按照4%计征或者减半征收;在此时点之后的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计征。
我们再看看这样做的好处。新规定出台之前,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是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而在企业进入转型期时增值税则按4%或者减半征收, 这就导致前后税率不一致。而新规定出台后, 以三种不同情况对转型期的这种行为有了明确规定,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固定资产在取得时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 则在销售时其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征;二是固定资产在取得时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 那么销售时其增值税按照4%计征, 如此,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就相互配比了。
(二) 关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关于其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这里我们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特别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 分为纳入试点范围内的和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在试点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需要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账户, 且在这个账户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等小明细账户;不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则相对简单, 他们只需要核销销项税额, 这是因为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新规定出台后, 在试点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了, 之前的“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账户不再使用, 只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中核算。财税[2008]170号规定: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 (含12月31日, 下同) 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三、实例
我们现在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和销售固定资产发生的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 而销售固定资产则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
(一) 在2008年12月31日后企业取得和销售固定资产
例1:2009年6月18日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台用于生产的设备, 价款为10万元 (不含税) , 增值税1.7万元, 价款已全部支付。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2010年1月6日企业将该设备出售, 售价7万元。固定资产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 计算出来70 000÷ (1+17%) 17%=10170.94 (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170.94
固定资产清理59829.06
(注: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业务会计核算过程在此省略, 下同)
(二) 2008年12月31日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转型范围的企业
例2:2005年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设备一台用于生产, 价款为10万元 (不含税) , 增值税1.7万元, 款已支付。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2009年1月1日, 未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万元, 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10 000
2009年5月16日企业销售该设备, 共取得收入7万元。计算增值税为:
70 000/ (1+17%) 17%=10170.94 (元)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170.94
固定资产清理59829.06
2.2008年12月31目前企业仍未纳入转型范围的
例3:2005年7月18日, 某未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企业, 购入设备一台用于生产, 价款为10万元 (不含税) , 增值税1.7万元, 款已支付。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009年2月15日该企业将设备出售, 销售收入7万元。
计算增值税为:70 000÷ (1+4%) 4%÷2=1346.15 (元)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46.15
固定资产清理68653.85
参考文献
[1].杜学文;浅谈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01期1.杜学文;浅谈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01期
[2].刘宝萍;浅谈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思路[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年01期2.刘宝萍;浅谈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思路[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年01期
[3].钱宝荣;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分析[J];政策!望;2011年02期3.钱宝荣;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分析[J];政策!望;2011年02期
[4].马洪娟;论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纳税影响及会计处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2012年01期4.马洪娟;论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纳税影响及会计处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2012年01期
[5].宋宁;岳桂云;李梅芳;再议增值税转型及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2期5.宋宁;岳桂云;李梅芳;再议增值税转型及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2期
[6].林月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2期6.林月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2期
[7].陈振晖;论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02期7.陈振晖;论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02期
[8].廖沂;增值税征税对象选择问题探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年01期8.廖沂;增值税征税对象选择问题探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9].高蓉;浅论增值税转型对我国石化企业的影响[J];科技资讯;2010年05期9.高蓉;浅论增值税转型对我国石化企业的影响[J];科技资讯;2010年05期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处理 第8篇
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下面我将可能遇到的一些帐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有用。如有遗漏和差错,敬请补正和纠正。
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帐务。
三、“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购进月末时: 借:存在商品(原材料)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帐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帐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帐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业务处理 第9篇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6:14:16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在当地国税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5、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6、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具体由各省确定)。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6:32:12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型商贸企业除外),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6:34:56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人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6:37:37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下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式两份,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专用发票的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7:13:27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奖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纳税辅导期达到六个月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应向全程窗口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辅导期的纳税申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时,需携带《稽核结果通知书》和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其它一般纳税人持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7:16:37 首先是资料审核,即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其次是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约谈的具体内容包括: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第三是实地查验,这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需2名(或2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7:23:42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二、商贸企业辅导期结束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进项税额抵扣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7:29:37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其含义:一是进项税额体现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性质,直接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计算;
二是购进某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时其进项税额是通过法定的扣除率支付金额计算出来的。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偷税论处。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销项税额确定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6-7-6 17:35:50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下并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对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税额。
由于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合理地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11-3 18:49:5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买价×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11-8 15:17:02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说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直接计税法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7-25 14:50:09 直接计税法是按照规定直接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以此为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直接计税法又因计算法定增值额的方法不同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
1.加法
加法又称分配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将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的项目,如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等累加起来,求出增值额,再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的间接计税法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7-25 14:51:10 间接计税法又称税金扣除法,简称扣税法,是指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非增值项目已纳的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一项目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率一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7-11 17:02:04 根据增值税规范化的原则,我国增值税适用以下税率政策: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规定的适用低税率以外,税率均为170o‚
(2)纳税人进口或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0o: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用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⑥农业产品;⑦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3)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税率为零。(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确定适用税率。增值税的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改动。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http://
来源:纳税服务网 时间:2005-11-8 15:14:56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应地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明这是企业为购买方义务代办货物运输业务,并未从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应当包括在销售额中。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