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1篇
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识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不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检察机关应结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正确识别, 有的放矢地找准监督点。
第一, 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或隐含的目的。首先, 实施强制措施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如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即在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而行使的先行行为, 而行政处罚则是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从两者的目的可以很明显看出区别, 因此如果以行政处罚为目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则该实施行为也涉嫌违法。
第二, 实施主体有法律上的授权。《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也就是说实施主体的资格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是否事先予以授权, 而哪些法律的授权可以视为有效的授权成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确定了不同强制执行措施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来设定, 因此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 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实施主体;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的其他强制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只能确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实施主体。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法规确定了某一项冻结存款、汇款的施行强制措施的主体, 则该授权不能视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另外, 如果实施具体强制措施的人员是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员工或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的员工, 这些人员是否具备行政强制执法资格? 笔者认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只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认可其执法资格, 其作出的强制措施就属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违法行为。
第三, 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公务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例如, 有权机关在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遵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强制措施, 否则行为即可能涉嫌违法。
第四, 实施行为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措施时则需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条件, 其中既包括需要满足的法律程序, 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所需要的事实前提, 即行政行为相对方出现哪些情况时, 行政主体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对产品掺假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以上前提下, 对掺杂、掺假产品予以扣押。但是产品是否符合掺杂、掺假的标准不仅需要通过有关标准进行衡量, 也需要负责执行的公务人员运用自由裁量进行合理的判断。而行政机关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断是否准确则不能根据现有的环境以检察机关自己的方式判断, 而是应该考虑在当时环境, 行政机关的判断是否合理、公正。
第五, 实施手段适当。首先, 具有必要性。除采用强制措施外, 其他非强制手段均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反之, 只要有可替代的其他手段则不可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其次, 遵守比例原则。被执行的财物或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是以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同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必须与行政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大致相当, 不应超范围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
第一,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案件来源。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申请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违法,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在穷尽行政机关内部救济后,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此当事人应限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及受行政强制措施影响的第三方; 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第二,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件的受理条件。由于强制措施具有期限短的特点, 一般查封、扣押和冻结是自三十日内, 行政机关要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法》虽然没有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期限, 但也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因此, 若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则会因行政诉讼的冗长而使案件失去时效性。另外, 行政诉讼案件始终以当事人“不告不理”为原则,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则无法纠正。所以, 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自身特点, 检察机关可直接监督。同时, 《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的基本原则, 贯穿到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中, 这一基本原则同样也应该予以确立, 即案件的受理必须以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机关内部穷尽了救济手段为前提条件, 保证检察资源能够用在实处。
第三, 检察监督的运用方式。目前, 《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手段为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监督方式单一的缺陷, 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 单纯以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有时也不能满足实践中的监督需要, 首先, 针对抗诉的监督方式, 在对行政机关直接监督的情形中, 若不涉及行政诉讼, 则不存在提请抗诉或提起抗诉的情况; 其次, 针对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由于一般检察建议主要是在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工作人员轻微违法的情况下, 提出建议纠正或改进的监督方式。由于此类监督是以建议的形式实现, 强制力效果不强, 容易发生被监督单位不答复、不理睬的情况。因此在以两项监督为根本的基础上, 更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 发展出与实践相适应的监督方式。对此, 可以创设纠正违法通知这一监督方式。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法的情形, 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执法纠正违法通知书, 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检察机关。最后, 如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依法不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两益受损, 检察机关在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 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职责的, 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政府从事行政行为的方式之一, 不仅涉及到对公民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更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 应怎样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实体上讲, 如何识别与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亟须先行解决。
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2篇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王梦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刘艳娜,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关于金秋慧,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起诉我单位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提出以下答辩:1996年9月16日原告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时,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本校决定对金秋慧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金秋慧办理退学手续。给金秋慧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金秋慧所在的学院。至此,金秋慧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金秋慧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金秋慧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金秋慧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金秋慧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金秋慧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梦阳,校长
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3篇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严惩违法 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升级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什么会选中这些违法行为入罪呢?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核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而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规定刑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入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处罚 从行政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更加严厉。
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源头入手 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多措并举 贯彻落实好《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刑九”的法律精神,严格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
二是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三是规范执法办案。公安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
四是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4篇
案件移送函(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
[____]____号
____: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____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____,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____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____件;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件人签章: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送达人签章: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
来源: http:///ws/detail12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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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5篇
1.某县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王某在刘某开办的餐馆内进行卫生监测时,发现有蚊蝇飞舞,于是决定对刘某处以50元的罚款。刘某辩称有个别的苍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他的处罚过于严重,但又不敢得罪人,只好乖乖取钱。正准备上缴时,被其妻洪某拦住,坚持要王某出示有关的文件。王某解释说:“文件我没带。”刘某夫妻两人对此解释极为不满,声称如果没有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缴纳。这时候王某发火了:“你们什么态度,这样处罚你们都算轻的了,还得寸进尺要看什么文件。”刘某说:“你这是什么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且都出言不逊。经在场群众的劝阻,双方停止了争议,县卫生防疫站遂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以刘某拒绝缴纳罚款、威胁辱骂监督、干扰监督员执行公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⑴责令刘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公共场合向监督员王某道歉;⑵对刘某从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有关部门的门前。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某市大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由刺鼻的恶臭气味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也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详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⑴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⑵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⑶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
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
药品监督与行政处罚范文第6篇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