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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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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精选7篇)

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1篇

****公司技术中心 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实力,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技术专家在企业技术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中的咨询和辅助决策作用,使****公司科技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设立****公司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积极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技术委员会是在****公司技术中心领导下的技术咨询机构。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对公司的科技发展规划、方针、企业技术法规提出咨询意见;

2、对****公司的重大科技决策、重大技术开发、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

3、对国家、省、市各部门组织安排的重大项目技术攻关、技术开发、试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议;

4、指导、主持或参与相关的技术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制或审查;

5、根据需要,对公司在国内、外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技术难题提出咨询审查意见;

6、对****公司系统内知识型无形资产的创建和整合提出建设性意见;

7、对****公司科技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

8、负责****公司内部新产品开发的立项、鉴定及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并对公司申请国家、省、市各部门的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

9、****公司领导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机构

****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名誉主任委员1人(由国内知名专家担任)、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另聘请顾问若干人、特邀(聘)委员若干人。日常工作由****公司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公司发展管理部。

第四条 委员人选

****公司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人选,原则上在****公司系统内产生,由****公司聘任。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中产生。

顾问从长期从事电线电缆研究工作、具有相当专业资格和专业水平的专家中产生,不受年龄的限制,由****公司聘任。

技术委员会特邀(聘)委员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长期从事电线电缆研究工作、具有一定专业专长和施工经验的领导专家中产生,由****公司聘任。

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特长和所在部门应有一定代表性,并能基本覆盖****公司主要技术门类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2、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3、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5、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

2、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4、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5、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6、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公司技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技术委员会每年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项目建设和****公司科技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通知召开会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委员待遇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公司拨款、科研项目补充经费、咨询收入等来源解决。

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专家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公司外部特聘专家、顾问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具体费用由技术委员会及公司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附 则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有效,由****公司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司技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 委 员: ### 秘 书 长: ### 专家组成员: ###

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2篇

1总则

1.1为进一步激发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焦化公司)技术创新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与机制,保证泰山焦化公司技术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章程。2技术委员会的宗旨

2.1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科技政策、法规,紧紧围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提升,以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高新技术发展、高精尖产品研发为总抓手,积极推进关键性、支撑性和共性技术的进步与开展,为公司技术发展与技术决策服务。3职责

3.1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

3.2参与研究课题项目论证、项目立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

3.3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对项目开发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性意见、建议。3.4组织有关课题人员进行项目的开展、实施和成果的整理工作。3.5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评价课题阶段性成果,并作出科学判断。3.6技术委员会成员要遵守中心章程,严守技术秘密。4组织机构

4.1技术委员会是以公司经理为主任,技术、生产、销售和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4.2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技术中心办公室。4.3技术委员会设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4.4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技术中心主任提名,报经理批准;秘书长由技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技术委员会通过,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推荐报秘书处,秘书处汇总报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产生,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二年,报秘书处备案。

4.5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科研、生产、检测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委员应是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6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立专题工作组,负责专题工作。由秘书处直接协调管理。

4.7与本公司具有长期协作关系单位中的技术专家,由秘书处提请技术委员会通过后,可吸收为本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再续聘,同时纳入技术中心专家库,成为公司专家人员。5工作制度

5.1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由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就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相关单位。

5.2技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年不得少于二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

5.3当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时,应事前向秘书处申请,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5.4技术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成员时,秘书处要及时提出人员调整申请,经技术委员会通过,报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进行调整。

5.5技术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应向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参加或直接报请缺度。6秘书处工作职责

6.1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6.1.1提出公司科技工作计划,报送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

6.1.2组织各单位起草科技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科技工作计划的审查;

6.1.3负责与技术委员会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的存档管理工作; 6.1.4负责登记管理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6.1.5向技术委员会报告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6.1.6办理技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6.2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调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日常工作,研究确定秘书处重点工作等事宜。7经费

7.1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属技术中心经费范围内,并单独列支。

7.2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主要由公司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拨款和开支。7.3经费的使用

7.3.1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等活动经费; 7.3.2技术委员会所需技术图书资料费; 7.3.3秘书处专项办公经费;

7.3.4技术委员会技术调研、咨询费; 7.3.5用于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7.4经费管理

7.4.1技术委员会经费在技术中心经费下单独列帐。7.4.2秘书处专人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和管理。

7.4.3技术委员会经费使用,要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技术委员会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使用。8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8.1成员的权利

8.1.1对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权。8.1.2对需要表决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工作有表决权。8.1.3参与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8.1.4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1.5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有由公司出资带薪深造和晋级、升职的优先权。8.1.6获得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资讯的优先权。8.2成员的义务

8.2.1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8.2.2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8.2.3完成技术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8.2.4积极推动公司科技工作的开展; 8.2.5有保密义务。

8.3对无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应以书面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成员,报请委员会取消其成员资格。9附则

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3篇

自1978年教育部出台《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提出要在高等学校取消校务委员会, 建立学术委员会以来,我国各高等院校相继建立了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的学术工作,高校学术委员会逐渐发展成为大学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选取的19所“985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均出自各高校的官方网站,余下的20所在其官网上查不到相应的章程, 笔者认为,作为我国高等院校的“领头羊”,应该保证信息公开化,这不仅有利于高等院校之间互相交流、学习,更有利于实现各高校的平等、民主,这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涵。

二、基于学术委员会章程对运行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学术委员会权力的实施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笔者选取了19所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样本, 涉及各类型大学,并试图从学术委员会代表的资格、产生与组成、每届任期、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有效数等几个指标,对我国“985工程”院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 “正如一些作家所谈到的,无论学院还是大学都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的职责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学问。它的管理不是根据人数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以知识为基础”。

1.学术委员会代表的资格、产生与组成。根据对19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发现,其中有2所高校直接把校长、校党委书记、相关副校长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和当然委员; 另有1所高校明确规定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在成员组成中,很多高校领导班子也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之列,且至少有十分之一的委员是校长直接任命的。

2.每届任期情况。对19所院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情况统计分析可得,一般任期为四年,有3所学校任期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有3所高校每届任期为五年;另有2所高校每届任期为三年;但委员连任情况各不相同,连任人数限制也各不相同, 且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利于决策的民主化。

3.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有效数。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人数限制,表决的有效数也存在差异。约有31.3%的院校要求2/3以上委员出席,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有效,章程未涉及到会人数和投票有效数的有3所,占总数的15.8%,对于没有参加会议或者没有投票的人员并没有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这也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三、完善学术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1.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各高校应在《规程》的总领下,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制定适合本校发展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实行任期制,明确规定任期,完善换届规则,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形成确定的会期制度,严格规定到会人数,决策的有效数。开设独立的办事机构,形成一套严谨切实可行的办事体系。在学术运行过程中应时刻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和权威性的原则,形成制度化,避免随意性,使之做到有章可循。

2.确立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落实委员会职权。高校要依据《规程》,对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框架,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学术事务的统筹权。使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能够各司其职,为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做贡献。学术委员会只有拥有了一定的学术权力才能实现学术自由,使其去行政化而成为高校学术权力的最高运用者。

3.比较借鉴教授评议会或教授委员会的优势,取长补短。教授评议会起源于欧洲的中世纪大学教师行会组织,在美国大学机构中普遍设立,为教授治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评议会章程中明确规定,评议会成员的产生、组成、形式、任期、每学年举行会议的次数等。教授在学术权威上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自始至终都体现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互制衡,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除了要以《规程》为总领外也要多借鉴吸收国外教授评议会的优势,取长补短。

摘要:学术委员会承担着高校的学术审议评议、专业设置和学术成果评价的职责,对高校学术权力的维护和学术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以19所“985工程”院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为样本,通过对其人员构成、任期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985工程”院校与世界一流大学接轨,实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

企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研究评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并提出对策建议;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组织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十一条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

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七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进行评议时,对于有重大分歧的议题,应听取并记录少数委员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的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办公室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办公室履行有关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议题利益相关方如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由办公室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交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会议时,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业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农业部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5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进行科学研究评议的咨询机构。院科研处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保护教科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

1、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2、审议学院科技、产业、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3、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并对有申报限额的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4、论证纵向课题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5、制定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努力推动院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6、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鉴定教研、科研成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7、评估科研工作质量,评选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

8、审议培养学术带头人,建立科研梯队、促进科研队伍整体作用的发挥。

9、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10、管理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1、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组 织

第四条: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7~2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1~2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在征求有关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团队精神,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2、具有全局观念,能够顾全大局,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搞人情交易。

3、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搞自由主义。

4、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1

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教授、市级及以上级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带头人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由学院研究批准,其人员调整也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可随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指导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工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学期内连续二次或三分之一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开。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

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此类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可直接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也可先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再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公布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批准后生效。

中国游泳协会跳水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6篇

中国游泳协会跳水技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进一步调动各地方的积极性,增强全国跳水界的凝聚力,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促进我国跳水项目持续、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继续保持并不断扩大国际领先地位,特成立中国游泳协会跳水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游泳协会跳水技术委员会是在中国游泳协会直接领导和管辖之下、专门负责指导跳水项目发展的二级机构,通过承担相关业务的研究工作,为中国游泳协会的各项决策提供依据,并具体执行。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协助中国游泳协会统一指导、组织、监督全国跳水项目的发展,深入研究跳水项目发展规律,拟定全国跳水运动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努力研究跳水训练的制胜因素和制胜规律,不断总结我国跳水的训练经验,积极有效地推动我国各级跳水训练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加强对各级跳水教练员的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教练员的全面素质和专项素质,举办多种形式的教练员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和专题讲座,促进教练 1

员之间的技术交流。

第六条及时了解并掌握国外先进的训练方法和手段,逐步完善跳水项目的理论建设,编写各种技术手册、各层次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作相关声像资料。

第七条加强对竞赛规律的系统研究,深化跳水项目的竞赛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少儿赛、青年赛、冠军赛、锦标赛、明星系列赛、城运会、全运会等由低向高、纵向贯穿的竞赛体系,形成合理层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不断修订、完善竞赛规程,充分利用竞赛杠杆引导训练方向,突出竞赛为训练服务的功能;同时通过制定国内的特殊规则,进一步提高竞赛效益和质量。

第九条与推广机构大力合作,加强对中国跳水明星系列赛的整体包装和对外宣传,创新竞赛方式,增加互动环节,转变观念,服务转播,不断提高明星系列赛的品牌效应,打造跳水项目的精品赛事,争取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不断总结竞赛经验,完善、充实、细化各项竞赛工作方案、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特别是针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应急措施,实现竞赛组织的精确控制和无缝衔接;编写全面、细致、规范的竞赛操作手册,指导全国全面提高竞赛组织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竞赛网上报名和填报动作以及现场成绩处理软件系统。

第十一条制定和实施裁判员发展规划,继续完善裁判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晋升、选派、监督、评定和奖惩等各项制度,不断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高裁判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

力和英语水平,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培养高质量的裁判员。

第十二条加强对跳水规则的研究和普及,及时修改、完善裁判法,组织各种国际、国内裁判员学习班以及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和考试,编制各种业务培训资料和英语学习资料。

第十三条建立裁判员技术档案,每次比赛对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评议,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和排名。

第十四条制定科研工作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大胆引进国外或其他项目先进的训练理论,不断改进训练方法、手段,带头进行技术创新和训练器材的革新,大力提高训练中的科技含量和训练效率;同时深入各级运动队,努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促进训练与科研更加紧密、有效地结合;

第十五条以备战和参加奥运会为重点,全力以赴做好国家队的科技服务和科研攻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突破日常训练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制定重大跳水比赛的调研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和国际裁判,加强与国际组织和世界跳水强国之间的联络与沟通,积极开展对外友好工作,为中国跳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大限度地争取国际组织和国际裁判的支持与理解。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跳水项目的明星效应和成绩优势,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大力宣扬跳水项目的社会影响和市场潜力,积极为我国跳水项目、各类比赛和活动寻找资金、实物、政策等方面的赞助和支持,促进跳水运动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组织

第十九条“中国游泳协会跳水技术委员会”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顾问若干人;原则上开展跳水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高等院校或与跳水工作相关的有关单位均可推荐1名熟悉跳水项目、从事跳水工作有一定专业经历的人员作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将由中国游泳协会从上述委员中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游泳协会可指定少量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顾问;上述人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每年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国家队现役带训练的教练员不作为委员会成员,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在全国各类跳水比赛中均不可担任评分裁判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某一专题讨论时,可召集部分相关委员参加常委会,负责对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须上报“中国游泳协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下设训练、竞赛、裁判、科研、开发工作小组,分别确定一名委员担任组长负责各小组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均有权就我国跳水项目发展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负责对委员会的章程提出修正案。

第二十八条主任负责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并报告每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每年下半年在全国跳水锦标赛结束后举行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第五章任期

第三十三条任期为4年。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游泳协会;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第7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加强高等学校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使高等学校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设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条 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是国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贯彻中央关于经济、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决定以及拟议中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对我国和我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三)受教育部委托,代表教育部参与有关制定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活动;对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并提交评议报告。

(四)促进高等学校在承担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任务方面的校际协作,以及与科研机构、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促进高等学校在国防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创造条 件,以利于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组织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委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科技委委员主要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中选聘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视野开阔并且积极参加科技委活动的专家组成;另从海外和其他部门、行业选聘部分专家。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受届数与年龄限制。科技委委员人数100人左右。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和若干学部,并依托高校建设若干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部和战略研究基地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或者非常设的跨学科综合性专门小组,开展专项研究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内设立专门的日常组织协调与办事机构。第三章科技委活动

第八条 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组织指导重大战略研究。

第十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全国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若干学部。学部既是战略研究平台,也是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每年的学部全体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学部以及学部委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科技委依托有关高校建立一批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基地是组织开展高水平战略研究、政策咨询和创新人才培养的科研实体。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教育部科技委经费由教育部预算单列,用于专项研究和日常办公。教育部科技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机构经费原则上由科技委提供,接受科技委和挂靠单位审计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其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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