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1篇
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
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
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
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
。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
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
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日起,自动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
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
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
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
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
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
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
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
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
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
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
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
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
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
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
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
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2篇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 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 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 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 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 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 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 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 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 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3篇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1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客户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不通过柜员审核申请书和证明文件通过不通过不通过柜员为客户预开户,生成账号客户预留印鉴客户办妥离开银行账户审批核准类账户审批通过备案类账户审批通过人行账户录入并报人行核准人行系统录入报备通过客户到开户网点领取开户许可证三个工作日后账户可以办理账户支付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4 明;(3)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批准设立文件;(4)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5)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6)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7)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9)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10)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备注2:
一般存款账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
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 5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
备注3:
注册验资账户:(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增资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股东会或董 6 事会决议。(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4篇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 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 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 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 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 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 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 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5篇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范文第6篇
一、存款人填写基础信息
(一)存款人名称
1、填写存款人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2、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二)地址、邮编、电话
1、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2、地址填写应规范,如“XX省XX市XX县(区)XXXX”;
3、电话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三)存款人类别根据存款人性质填写: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3、国家机关: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文件
4、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5、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6、团级(含)以上军队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涉密)
7、团级(含)以上武警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涉密)
8、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9、宗教组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
10、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异地常设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办事机构登记证书
12、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外国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1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4、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5、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镇以上政府的批文
1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附属机构的批文和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17、其他组织: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律师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书、业务委员会备案单等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1、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2、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身份证件编号应为本有效身份证件的编号。
(六)行业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按照单位的经营范围选择所属行业。 行业分类可多选。
(七)注册资金开户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注册资金的,填写注册资金币种以及注册资金金额。
(八)地区代码填明本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六位地区代码及其城市名称,如“100000(北京市)”。
注意:地区代码可由其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协助存款人填写。
(九)经营范围开户证明文件种类为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容如实填写。
(十)证明文件种类、编号以下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完整字号,如“企独京字第XXXX号”。
1、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等;
2、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主管部门批文”等;
3、一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借款合同”、“开户证明”等;
4、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主管部门批文”、“主管部门证明”、“财政部门证明”、“法规、规章”、“政府部门文件”等。
(十一)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有国税、地税登记证,则填写国税、地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只有国税登记证,则填写国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只有地税登记证,则填写地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
(十二)账户性质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账户类型中作出唯一选择。
(十三)资金性质
1、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必须填明资金性质。
2、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单位内部设立的党、团、工会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15类。
3、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无需填写资金性质。
(十四)有效日期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写有效日期,有效日期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的期限确定,已办理展期的按展期后的到期日填写,但有效期从初次开户日期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无需填写有效日期。
(十五)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应当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
1、单位名称;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3、组织机构代码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十六)关联企业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内容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十七)公章及填表日期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后,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填表日期。
二、开户银行填写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要素的齐全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1、开户银行名称金融许可证上的银行名称。
2、银行机构代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的12位机构代码。
3、账户名称(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存款人名称完全一致;
(2)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存在以下情况:
①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②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③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④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含特殊专用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5、银行签章及审核日期开户银行经审查不同意存款人开户的,应注明不予开户原因,并至少两名经办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并签署日期,同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公章。
(二)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同意存款人开户,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随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开户银行名称金融许可证上的银行名称。
2、银行机构代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的12位机构代码。
3、账号应填写全账号,应确保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账号完全相符。
4、账户名称(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存款人名称完全一致;
(2)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存在以下情况:
①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②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③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④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5、开户日期(1)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填写; (2)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不应填写日期。此日期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通过后填写。
6、开户许可证核准号(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通过后填写;
(2)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填写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7、银行签章与审核日期
开户银行经审查同意存款人开户的,应由至少两名经办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并签署日期,同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