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1篇
尊敬的农商银行领导:
我系新市镇水西村11组村民名叫蔡松柏,2003年承包我村400余亩荒山开发种植有机果蔬。2006年种植优质柚子及其它果树2万多株,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投入300多万元,2010年耒阳市林业局确认发给了林权证,2013年用林权证作抵押从贵行贷款30万元。
现因果树已开始挂果,果园水利等基础设施急待完善,另计划今新开果园100亩,新建房屋搞农家乐及休闲采摘,新建鸡舍一栋,作果园散养土鸡,兴建储藏库一栋,用作水果保鲜,完成以上基础设施后预计35年水果进入盛产期,加上养殖及休闲农业的收入,预计年收入达到150万元,因前期投资过大。现恳求贵行在林权证抵押贷款3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贷款40万元,请贵行领导来我场调研考察,批准我贷款申请为感。我一定讲究诚信,按时还利,到期本利一次还清。
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2篇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交易成本 还贷风险
引言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之一,也是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本的相对短缺和体制等问题,过去很多年,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客户定位在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或地方集体企业。经济的持续发展、金融政策的放松、金融业的激烈的竞争使情况发生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等方面都引进或进行了不少创新。贷款业务的利率、客户、方式等都发生了许多改进。近年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为银行创造了不少收入。笔者认为小额贷款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得盈利增长点。本文将立足于近年学界对发展迅速的面向农村的小额信贷和正在改进的面向城镇低收入群体、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的传统信贷的研究,研究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问题。
一、 小额贷款及其特征 这里首先提出一个相似的词小额信贷,这是近年来在众多讨论农村金融的文献中出现比较高的。本文选用小额贷款一词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绝大部的文献出现的小额信贷一词都含用扶贫的含义,关于小额信贷的问题下文将进行详细陈述,而本文将要讨论的小额贷款是一种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行为。 小额贷款被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信贷管理处定义为以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小私营企业为主要对象、以质押、抵押贷款为主要方式、以流动资金为主要用途、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中等以下城市)的贷款[2]。在他们后文又提到“因地、因需求、因条件有区别地确定小额贷款的限额,分别欠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商品交易活跃、繁荣的地区,确定小额贷款的单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 在这里本文暂可以引用这种定义,考虑到金用途不同,本文将为人们了解的个人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排除在讨论范围外而将助学贷款算在其中(前两者都是消费性的,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助学贷款应算生产性用途)。
小额贷款主要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象,以农户、城镇低收入者、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为主。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城乡低收入阶层,这些人很难从正常的
渠道获得银行的贷款。同时他们又是我们人口最大的组成部分,说明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2、用途,这里本文的研究将小额贷款的用途界定在生产性创收活动。
3、方式,可以为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当然在客户可以提供是更好,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期限宽松。
4、额度,可以引用上述农行研究员的观点,而下限则应针对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不能把那些符合日常用语的既成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是应该自己来确定我们所要研究的那些事实,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后来的研究陷入最严重的混乱。[3]为了方便本文的继续,作者给本文研究的小额贷款定义为以农户、城镇低收入者、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不一定要求财产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的,资金用途限定在创收的,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
二、我国面向农村的小额信贷发展概述
我国政府对农村的资金支持通常是财政无偿给付或无息低息贷款。如此,一来是财政资金无满足大量的乡村需求,再加上各级财政对资金的占有或挪用,真正达到急需要者手中的所剩无几,二来是政策性贷款的低偿还率使得这一手段不具有持续性。
1993年我国开始引入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波利维亚以及拉美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几种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4]:第一阶段是从1993年到1996年,这个阶段是项目小额信贷与非政府组织操作小额信贷共同试验阶段。明显特征是以探索孟加拉“乡村银行”(GB)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为基本目标,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实施。强调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即小组联保,中心会议、分期还款等模式,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也不考虑持续性问题。
第二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0年,这个阶段主要是由于政府认识到小额信贷对于扶贫的作用,开始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政府主导型的项目没有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措施。从这一点考虑,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范的小额信贷,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以后至今,主要是正规金融机构一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信贷的阶段。2000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暂行条例》两项政策,在大部分省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形式,拉开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的序幕,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支农小额信贷业务。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和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不再是主要依赖捐助和补贴,被视为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开端。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表示会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以增加试点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和丰富金融服务种类。随后又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六项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这些文件不公为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发展[4]提供了依据,也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而在2007年10月23日。更是将原来试点地
区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和青海六省扩大到全面。在试点地区不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成功,中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纷纷成立的同时,外国资本也不忘来分一杯羹。2007年12月13日,首家外资村镇银行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2007年12月16日,中国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彩大市场正式开业。一个主体多元化、利率较宽松、监管有方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正在起步探索中成长。
可以说至2006年12月来,带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将向商业化发展。商业化并不会减少它对农户的帮助,反而会是有益的。商业化之后资金的效率、对农户的激励,甚至农户的入股等等会在很多层面上解决以往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的毛病。使出资人和用筹资人达到双赢。
三、 城镇的传统小额贷款
(一) 下岗或失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小额贷款。
从1993年,由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开始突出,我国开始出现大的失业高峰,当年登记失业人员为420.1万人,失业率为2.6%。之后,失业率逐渐增长,到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失业人数已达800万人,截至2007年6月末,中国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38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一五”时期,预计我国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到2010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预计将达13390万人。为此我国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并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2003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年龄在60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截至2006年9月末全国各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74.6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达51亿元直接和间接带动了一批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二) 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小额贷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私营企业达到494.7万户,注册资本(金)
7.5万亿元。个体工商户2576.2万户,资金数额6515.4亿元。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GDP已经占到我国经济总量的40%左右。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载体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活跃城乡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国小企业发展的瓶颈。2005年银监会已成立小企业贷款领导小组,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下移它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于低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同样在这方面也有可喜的成绩,2006年10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近日在京正式签署了贷款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微小企业贷款项目转贷款协议和金额为300万欧元的赠款协议。[5]作为这次项目试点的包头市城市商业银行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技术,创造性地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有力地支持包头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其自身也取得了很大发展,截止2007年6月末,共有77个营业网点,拥有员工1314人;总资产408亿元;各项存款267亿元,各项贷款175亿元,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4774万元,不良率为0.85%;资本充足率为10.05%;拨备覆盖率86.73%,监管风险评级为二级,各项经营指标居全国城商行领先水平。2006年实现利润3.54亿元。现更名为
包商银行的原包头市城市商业银行拥有包头市、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3家分行,79家营业机构,总资产突破400亿元,进入全国大型城市商业银行行列。
四、 商业银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策略
从上面谈及到的面向农村和城镇的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历史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小额贷款已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毫无疑问,商业银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是追求利润的,为此商业银行在小额贷款定位是应定位在资金用途在创收的活动中的。在认识到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还贷风险和利率管制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在如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1、应根据小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水平、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对不同类型贷款、对不同类型借款人自主实行差别利率;
2、要组建独立的营销部门并独立考核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和收益;
3、要大大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4、应建立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防止激励不足或道德危害;
5、注重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6、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各自业务区域内的恶意违约客户信息,并定期通报。[6]建议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独立的小额贷款营销部门 建立独立的小额贷款营销部门(以下称小贷部),提高小额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体系中的地位,摆脱商业银行其它业务或管理的不利影响。这里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是直接成立小额贷款营销部门,二是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在城镇应首选第一种方案,以利用已存在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而在商业银行机构不可能达到的广大农村地区则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案,在这里不分开讨论,二者在经营管理策略上应是一致的。
独立的小贷部应做到(特别是采取第一种方案时):(1)拥有对小额贷款经营的相对独立的决策权。(2)独立核算小额贷款的风险、成本、收益,以便对小额部经营效绩的考核。(3)在分配上给予一定的激励并保证责任的相应承担。
(二)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需求创造不同的产品
在这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陇南市金桥村镇银行研究开发的十类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贷款业务新品种:春耕生产扶持贷款、外出务工人员贷款、农村贫困家庭助学贷款、农村种植、养殖业专项贷款、农村土畜产品产供销贷款、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专项贷款、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贷款、农业生产机具专项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流动资金贷款、农村复转军人创业贷款。在这里我们可以从担保方式、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层面进行创新。以担保方式为例,传统的贷款业务一般要求客户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而小额贷款客户的特点就在于缺少或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森林资源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个体工商户商铺(摊位)经营权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的“反担保”,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货抵押、应收账款抵押、小组联保贷款、助学信用贷款等等方式有待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创造。
(三)简化审批手续、规范贷款程序
从某方面来说商业银行算是服务行业,提供金融服务,客户在其它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选择服务更好的。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就反映在贷款审批发放的速度上,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速度可以解客户燃眉之急,吸引更多的客户。事实如包头市包商银行的小额贷款快到从申请只要3天就到账。另一方面,规范贷款程序不仅是对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的控制也可以从制度上加快贷款申请速度。制定不同产品的《业务操作规程》。
(四)认识成本加强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业务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上门服务费用(也便于了解真实情况)、工本费、宣传费用、业务人员培训费用、低(无)担保的风险成本、时间成本。而一笔贷款的金额通常都在几千元或几万元,即使利率可以上浮基到准利率的2.3倍,单笔收入也不为可观。在有些费用无法避免的情况加强风险控制显得特别重要。在批发式的小额贷款发放中,要严格把好审批,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多方面了解。
1、制定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多在客户相关人或行业内侧面地了解客户情况。
2、采取客户经理本地化,可以提高情况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采“跟单式”服务。
(五)加大推广宣传力度
小额贷款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有可能获利,让更多的人知道、了解、接受小额贷款是必须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07年6月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表示: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贷大约有9000多亿,已经取得小额信贷的农户大约是8000万户。全国有2.4亿农户,2.4亿农户里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大约是1.2亿。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贷的农户有8000万户,覆盖面占2.4亿农户的33%左右,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60%左右,这个比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7]如此看来商业银行应首先以城镇为重点,发挥在城镇本土的优势,甚至可以将推广宣传搬到各地中小企业博览会上面去。立足城镇面向乡村,是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的战略定位。
五、 商业银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外部配套措施
小额贷款业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的引导和鼓励下发展起来的,作为监管当局他们也正在努力进行创新。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当局以2006的相关政策已做出明确规定(见上文)。利率管制方面,监管也已经给予了较为的宽松条件,小额贷款公司4倍于基准利率的上浮空间,一般小额贷款2.3倍于基准利率的上浮空间已可以为商业银行盈利,但笔者认为差别对待是不公平的。另外,笔者认为现在仍需要提供的政策支持在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市场主体退市机制。
(一)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信用评估比较难的情况下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征信体系的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免费搭车行为使得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件事。200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与,我国开始了征信立法工作,研究提出了《征信管理条例》草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取得进展,30多万户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已经建立起来。商业银行也已经开始利用这个体系的资源对客户信用做出判断,08年1月至3月在湖南常德建设银行某支行实习时,建设
银行就已对所有申请贷记卡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的数据进行查询并作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然而,这个系统的信息覆盖面、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都还需要改进。而银监会也可以在各地分别建立银行业小企业项目信息库。
(二)小额贷款市场贷款人退市机制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如前面所提到的还有很多小型的正规、非正规金融机构,它们易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导致经营的失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为保证小额贷款机构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使得客户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小额贷款的退出机制可以采用市场兼并为主的方法来设计。由于小额信贷缺乏内在稳定性,又具有独特的风险体系,这会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受到威胁,现存传统银行的监管制度是无法达到降低甚至消除危险的目的。为保证小额贷款安全的运行,就有必要在为小额贷款机构退市设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来警示经营者,二来为存款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心理预期。有利于整个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 结束语
小额贷款业务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小额贷款的潜在客户群体占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任何一家商业银行要持续发展,就必须抱着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小额款,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我国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研究》 张永青 西南财经大学 2006年
[2]:《关于适度发展小额贷款的调研报告》 张耀平、朱齐贤、欧阳姝、雷远华等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2000年
[3]:《自杀论:社会学研究》 冯韵文译 埃米乐迪乐凯姆 法国 商务出版社 1996年,第6页。
[4]:《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商业化问题研究》 梁慧玲 湖南大学 2007年
[5]:《人民日报海外版》田丽2006年10月9日 第5版
[6]:中国银监会2005年7月出台《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六项机制”
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4篇
大家好!
下面由我就我单位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及效果情况作以下简单汇报:
一、基本情况
至12月底,我单位向人民银行申请借入支农再贷款 笔资金总额 亿元,资金全部投向农户企业
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借入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为涉农贷款。同时,我单位给予办理支农再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优惠幅度是在我单位一般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XX%,有效地使更多需要资金的农村企业切身感受支农再贷款的优惠政策,更进一步有效地使支农再贷款的资金使用得已落到实处。
三、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
一是规章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农再贷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支农再贷款的高效使用和良性运转。明确支农再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村、农民、农业生产和涉农企业资金需求不足问题。二是档
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5篇
一手房按揭贷款
一手房按揭贷款是中信银行以自然人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 在我行存有购房的首付款或具有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房价的 8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要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或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
3.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审批所需材料;
4. 我行经办人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资信调查; 5. 我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6.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7.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二手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中信银行以自然人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 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已经与房屋出售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5. 在我行存有首付款或者能提供已交纳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6. 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7.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所购房评估价的 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与房产出售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在我行存有首付款或者已经向房产出售者或房产中介公司交纳首付款,并取得相应的收据;
3.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4. 由我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贷款涉及的房产标的进行评估,并向我行出具评估报告; 5. 我行审批,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6. 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7.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公积金组合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是向缴存公积金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 在我行存有购房的首付款或提供已交纳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5. 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
6. 我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房价的 80 %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1. 借款申请人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借款申请人需要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或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审批所需材料;
3. 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经办人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资信调查;
4. 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5. 借款申请人与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6. 我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借款申请表、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我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本资料解释权属中信银行,本资料所列内容,如当地分行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公司产品简介
我行可根据客户不同发展时期、不同业务需求、不同行业等特点,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个性化的单一融资产品和组合融资产品以及信用支持,为客户经营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我行融资服务包括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和银行保函。
产品内容
贷款融资类产品 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短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满足客户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客户与我行签订一次性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客户可在额度内多次随时提取、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客户特定的项目,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该项目未来运营产生现金流或其他与之相关的资金,贷款期限相对较长。
房地产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 委托贷款:客户可委托我行将其资金按照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委托贷款,我行可接受委托监督贷款使用,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按照担保方式可分为:
保证贷款:是指我行提供的、借款人在贷款时以第三人保证担保作为贷款条件的贷款。保证是指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凭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抵押物的类别,抵押贷款可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对权利进行有效登记,我行以上述动产或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质押的法律属性,可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其自身或第三方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标准仓单(货物仓储凭证)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贷款承诺:是指我行同客户签订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规定在有效期内,在一定的授信条件下,我行承诺给客户一定金额的贷款。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是指我行接受客户以其提交符合我行要求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票据融资类产品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我行在客户缴纳全额保证金或授信额度内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客户开立的、由我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将所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由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的、未到期的合法的承兑汇票权利转让于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付给客户。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付给客户。
商业发票贴现(回购型国内保理):是指客户将商业发票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书面转让给我行,并承诺无条件回购,而从我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保兑仓: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我行为买方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用于向卖方客户支付预付款项。卖方根据买方销售进度及其在我行的保证金余额,分批向买方发货。 票据库:是我行首创的、利用物理网点和电子网络为客户高效管理商业汇票的一项创新业务。客户可在我行建立票据库,我行根据其指令,对库内已查实无误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托收、背书转让或质押开立新的商业汇票。 贸易融资类产品
贸易融资类产品是我行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或工贸结合的企业提供的融资产品。包括的主要产品有:出口卖(买)方信贷、进口押汇、出口押汇、福费廷、打包贷款、出口信贷、国际贸易汇款融资、保理业务、免保开证、提货担保等。 银行保函类产品
银行支行贷款业务发展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
个人金融业务是20 世纪80 年代兴起的一项新兴银行业务,最早出现在美国,之后在欧洲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迅速推广,现在已成为世界各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业务,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项目来分,个人金融业务包括:资产类个人业务(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抵押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负债类个人业务(本外币储蓄存款、存折存款、存单存款、个人支票账户存款、银行卡存款等)和中间类个人业务(个人汇兑业务、外币兑换业务、旅行支票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个人投资业务等)。个人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目前,据初步估算,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与此同时,按照2009年预测的2010年全国人口数据13.48亿计算,人均GDP为29534元人民币,合4361美元。这个过程的实现使得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得到结构调整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居民生活方式和理财方式发生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长期受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风险的影响,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底下且居民个人投资理财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因而如何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尤其是个人业务领域的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现状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负债类业务现状分析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现状分析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中间类业务现状分析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存在的风险类型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的防控对策
第一节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第二节 完善个人资信档案 第三节 制度建设及风险控制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个人金融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在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风险越来越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本文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进行了研究。并针对这些风险和制约因素, 文章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
【关键字】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制约因素;风险控制对策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现状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业务,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项目来分,个人金融业务包括:资产类个人业务、负债类个人业务和中间类个人业务。
一、商业银行负债类业务分析
商业银行对个人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对个人提供各种存款服务。由于存款利率在我国还未市场化,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存款业务品种比较单一,各银行之间几乎没有差别。由于利率管制的存在,一方面, 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存款,只能通过改进服务或者通过员工的私人关系拉存款; 另一方面, 近几年商业银行存差不断扩大, 目前全国商业银行的存差约3 万亿元左右, 储蓄存款的增势不减。因此, 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条件也无法将业务管理的重心放在拉存款上, 而应该考虑如 何将资金很好的用出去, 产生良好的晋级效益, 否则, 即使吸收的存款更多, 也会使得商业银行的效益越差。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下, 商业银行应该坚持贷款立行, 而不是存款立行。
二、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分析
商业银行针对个人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对个人提供贷款业务。贷款业务主要有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存单( 保单) 质押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另外, 信用卡( 准贷记卡和贷记卡) 消费信贷正起步。长期以来,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贷给国有企业使用, 国有企业的效益比较差, 造成了商业银行的效益低下且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因此, 近几年商业银行普遍重视消费信贷的发展, 特别是住房和汽车贷款增长迅猛。据《上海中资商业银行2008个人消费贷款报告》,截至2008年末,各中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3672.37亿元,比年初增长20.16%。其中,信用卡透支、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25.14亿元、43.66亿元、3164.41亿元。2008各类消费贷款均保持增长态势,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的增幅分别为62.90%、32.10%、10.71%, 消费信贷正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消费信贷的资产质量从目前来看要优于对企业发放的贷款, 据统计, 目前四大银行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1% 左右。因此,加强银行自身消费信贷的办理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绩。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析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动用或较少动用自有资金, 依托资金、技术、机构、信誉、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特殊的功能与优势, 以中介身份为客户办理各种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金融活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信用证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代保管及其他业务等。近几年, 为了满足个人的金融服务需要,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不断, 中间业务的具体品种已经比较丰富。针对个人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企业债券; 代理收付、代理买卖外汇、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代理证券( 银证通) 、代理基金、个人理财咨询、代理保管、出租保险箱。但是,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贡献的利润还不到利润总额的10% , 对个人开展的中间业务其贡献的利润所占比重自然更低。由于中间业务的风险很小, 甚至是无风险的业务,因此其风险控制的问题不是很突出。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在的风险类型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优化自身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经营效益而大力开展的战略性支柱业务。随着个人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银行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由于个人收入的变动、银行风险控制措施的不力、政策性变动的冲击以及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都给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加强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必然成为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下面着重介绍几种常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风险。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中一方无法履约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可能性,在借贷关系中就是债务人没有如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而造成的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所以信用风险也称作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履约的能力;二是履约还款的意愿,这主要由债务人的品质决定的。
信用风险概率分布具有非对称性。这主要是由于因为债权人的收益是债务利息,而债权人的损失却可能是本金和利息的同时损失,这相比债务利息大得多。此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吸引新的客户以扩大利润增长点,而良好的信用基础是开展此项业务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增加客户的忠诚度,直接影响客户和银行的长期合作。
二、 法律风险。
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由于起步较晚,对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立法规范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当前适用于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空白。个人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问题也至今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目前商业银行在从事个人业务时往往分不清债权债务性质产品和委托信托产品的区别,实践中往往存在违反现有的相关文件的问题,导致法律纠纷。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商业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三、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2006年底,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的银行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商业银行将在本土市场上迎接来自国外各大银行的全方位竞争。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市场风险不断增加。然而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仍然集中在操作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上,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需求。因而现代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 操作性风险。
操作风险有多种定义。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除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内控失效风险、流程失效风险、信誉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收购风险、系统和技术风险、税收风险和监管风险等。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贷员调查不实、审查不严,未落实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对借款人、保证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还款能力的调查核证、分析判断明显有误;信贷员与客户相互勾结,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形成假按揭: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履约保险,忽略了对借款人资信、第一还款来源和汽车交易真实性的调查:一些汽车经销商、营运车公司往往通过自己的员工、亲戚、朋友,甚至利用农民充当购车者,骗取银行贷款。“假个贷”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发展构成严重危害,成为商业银行个贷业务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
五、 政策性风险。
随着国家一系列物价调控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自2011年2月18日央行宣布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以来,这已是央行自2010连续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此次上调后,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分别达到19.5%和17.5%的历史高位。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银行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银行需要重新进行资产配置,将收益率高的贷款和债券投资调拨至收益率低的存款准备金,虽说对于银行整体的盈利水平影响很小,但我们仍然应当认识其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这使得商业银行的可使用资金规模缩小,流动性风险增大,而且利率与经济波动也会造成的客户违约风险增大,可能使商业银行个金融业务面临更大的风险。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的防控对策 现代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银行的盈利必须通过承担风险才能获得。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银行就是一部“风险机器”。它承担风险,转化风险,并且还将风险植入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再加工风险。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银行获利的手段,又是蚀利的原因。防控对策不当,风险就会侵蚀银行利润,股东投资就得不到预期回报。严重时风险还会进一步侵蚀银行的资本,极端情况下,银行将会破产倒闭,股东血本无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的防控对策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灵魂。
下面依据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信用风险防控
二、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市场风险防控
四、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性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