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选6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工作汇报提纲
XX市(县)人社局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2009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家和全省安排部署,先后四批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载至X月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XX万人,其中XX县XX万人,XX县XX万人、XX县XX万人、XX县XX万人……。今年前个月,全市征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XX县XX万元,XX县XX万元、XX县XX万元、XX县XX万元……;全市发放养老金XX万元,均按时发放。
(一)政府重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来抓,进行部署和推进,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相应的机构,排出工作进度计划,加强考核管理,极大地调动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力支持
政府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对参保城乡居民给予补贴,其中,缴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高于30元的国家标准;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全年各级政府补贴XX万元,其中中央、省政府年补贴XXX万元,市级政府年补贴XXX万元,县(市、区)政府补贴XXX万元。各级政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做好新农保与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等政策配套衔接,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居民的待遇不因参加新农保而降低。
(三)强化经办
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完善市、区、镇、村四级管理机制,组织经办工作人员政策和网络管理系统培训班,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亲情服务理念,规范服务制度,完善经办流程,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搞好宣传
为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主动参保,我们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政策宣讲。通过强有务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积极性显著提高。
二、存在问题
1、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难以做到有效宣传。而年轻人即使了解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他们参保积极性仍然不高。
2、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前一阶段的参保集中办理中,部分外出人员完成了参保登记及2011年保费的征缴。但由于宣
传的难度大,仍有一些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未完成2012年保费的缴纳。
三、下步打算
1、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提高各个群体人员参保积极性的方案,进一步提高参保率,扩大参保面。
2、针对外出务工人员等不在家群体人员,利用短信通知、发动其亲友等方式进行宣传,促使他们早日完成缴费,早日享受制度带来的实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篇
我县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为了快速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各乡镇按照县上统一部署要求,将参保工作限定时间,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督促、引导参保对象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对不主动申请参保的人员,各乡镇、村(社区)组织干部深入居民家中动员参保,现场办理参保登记及费用征缴。在此基础上,各乡镇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工作方法,全力促进参保缴费工作。老城镇设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指导组、行政村(社区)工作组,对全镇81名干部职工进行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实行周汇报工作制度。太白镇采取宣传与收费相结合,今明两年收费相结合,养老保险参保与新农合参合相结合、城镇与农村居民收费相结合、工作进展与职工工资发放相结合的“五结合”工作制度。吉岘乡实行“日公示、周评比、月奖罚”的工作制度。与此同时,县上定期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平稳推进。截止目前,全县已有9384名城乡居民登记参保,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93.52万元。(徐世明供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3篇
我国自2009年起开展全国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 2011年起开展全国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居保”) 试点, 这种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社会居民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制度, 使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截至2012年3月底, 纳入国家试点的1914个新农保试点县、1902个城居保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数达到3.43亿人, 其中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数9542.8万人, 加上地方自行试点县, 总参保人数达到3.76亿人, 其中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数1.07亿人。16个省份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 10个省份统一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今年年底完成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城乡居保由于实施时间短、各地实施时间不同步等原因, 其内部、外部相关制度的衔接有待完善如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结合工作实际, 笔者对这个课题进行浅显、有益探讨。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难点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部衔接
城乡居保分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部分, 两者内容上基本一致, 但在某些方面还有不相同的地方。如在《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的第七款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而在《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的第七款规定:“城镇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 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目前城乡居保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目前是个肓点, 有部分地区只能实行在其统筹区域内的保险关系转移。如江苏省泰州市虽然规定:“参保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5年以上的, 方可在转入地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跨本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转移个人帐户中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但实际操作中只能实现在泰州市范围内区县的保险关系转移。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保险”) 早在2010年就实行了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
(三) 养老待遇、待遇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相比, 城乡居保养老金水平整体偏低, 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水平也不是很高。如广东省广州市2011年7月养老金总体水平为314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2011年为135.70元。另外除了上海、浙江等少数地区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有丧葬费, 绝大部分地区都没有丧葬待遇。与职工保险养老待遇全国统一调整不同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调整是以统筹区域 (一般是县或地级市为单位) 自行调整。
(四)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转换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中两大险种。目前两种保险间的互转无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缺少应有的转移通道, 尤其是职工保险向城乡居保的转移。目前有的地区实行的互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换, 只是简单的从其中一种养老保险退保后再新参加另外一种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难点分析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间有先后
新农保在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后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推进, 而城乡居保在2011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后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开展。而有些地区从2011年前就把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如浙江省在2009年9月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从2010年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一并实施。在此背景下新农保与城居保难以实现无隙对接。
(二) 统筹层次低, 部分城区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自2002年后开始探索建立城乡居保制度以及各地自行展开试点至今, 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仍停留在县区级低层次的统筹层次。由几千个经办机构管理着经办业务, 大多是“一地一策”, 甚至是“一地多策”。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 》中明确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法, 但由于各地制度不一致, 阻碍了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未建立城乡居保制度, 这也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的一方面原因, 有近40%的地区未纳入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三) 缴费水平低, 养老金调整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缴费水平偏低。在《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中规定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后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7个档次。而实际缴费中按最低档次缴费占相当大的比例, 如2010年江苏省兴化市选择按最低标准 (100元/年) 缴费的人数28.14万人, 占同期缴费人员的51%。二是增加丧葬待遇, 具有可行性。部分地区的实践证明:增加丧葬费待遇项目, 在参保人员受惠的同时, 也降低了对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方面的支出。三是养老金调动机制需要完善。城乡居保各地的调资时间、方法不一, 有的随所在省份发文后进行调整, 有的在几年内定额调整, 有的按比例调整。与之相比, 职工保险自2005年以来, 连续8年全国统一调整了待遇。
(四)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互转难成因分析
一是城乡居保向职工保险转移时可以通过先退保后参保的方式进行, 这种意义上的转移实质不过因为城乡居保存在退保途径, 退保后再参加职工保险, 这样做也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移。二是职工保险向城乡居保转移更无实际操作的办法, 职工保险的转移也限于其制度内转移, 并没有针对转移向城乡居保的转移办法, 加上职工保险目前除死亡及出境定居外并无退保机制, 所以, 连退保后参保的做法都不能实现, 也就基本上否决了职工保险向城乡居保的转移。
三、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途径
(一) 融合保险制度, 整体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出台补充规定, 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不一致的地方予以纠正, 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一时难以统一的地方, 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达到最终一致的目的。对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人员要求子女参保 (续保) 的限制条款, 与城居保不一致, 造成新的城乡差别, 应予取消。同时为了不影响青壮年农村居民参保, 一时难以取消的地区, 可以对新农保正常参保 (续保) 人员, 如果家有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给予额外补贴的过渡办法。
(二) 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业务操作软件
一是未建立城乡居保制度的地区按国务院的《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来尽早建立城乡居保制度;已建立的地区按《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指导意见》要求逐步过渡。二是提高统筹层次, 逐步向地市级、省级过渡, 最终达到全国统筹的目标,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避免制度“碎片化”。三是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全国性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构建操作平台。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早出台具有可操作性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三) 逐步提高缴费水平, 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
一是通过正确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 指引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多投保。二是政策引导, 实行按缴费额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补贴、超过最低缴费年限后增加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等办法来引导群众长期缴费、多缴费。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提高基础养老金, 增加丧葬费支出项目。四是逐步统一调资时间, 采取养老金调整时间与职工保险同步的办法。
(四) 出台双向转移政策, 建立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通道
具体做法是:一是城乡居保转为职工保险。将参加城乡居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 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 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 折算年限不超过15年, 按照职工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职工保险待遇。二是职工保险转为城乡居保。将参加职工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 (不包含企业缴费划部分) , 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并按当地相对应的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 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 折算年限不超过15年 (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 , 同时应按照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乡居保待遇。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参保意愿
中图分类号:C931.7; F840.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06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5-04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浙江省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代表,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雄厚,早在2007年,浙江省部分地级市就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后,浙江省又率先建立了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截至2010年末,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达578万人。①
激励机制(Motivate Mechanism),也称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在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如何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据笔者了解,激励理论在我国各行各业大量应用于实践,但几乎没有文献专门研究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激励机制。
在此背景下,我们从浙江省目前实施和大力推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发,以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和解释这些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因素如何约束和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并据此设计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一、调查方法和样本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问卷调查,我们运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杭州市下沙社区、兰溪市香溪镇、磐安县玉山镇、青田县温溪镇发放调查问卷共计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3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 92%。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16-59岁的城镇、农村居民,其中男性124人,占53.9%,女性106人,占46.1%。其中城镇户口66人,农村户口居民164人。在所有调查对象中,36-44岁年龄段的人最多,占总数的39.6%;其次是18-35岁的年轻人,占34.8%。具体描述性统计如下表所示。
二、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因素分析
本文选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作为直接衡量参保意愿的指标,因为参保率能较好地体现参保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因素主要有个人因素、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政策因素等。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主观方面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经济因素包括收入来源、收入水平、风险预期;社会文化因素包括地区差异、传统养老观念;政策因素包括政府补贴、缴费水平等。在确定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后,根据问卷设计,选取了7个容易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证分析的影响因素变量,对取得的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所有变量采用强行进入法(enter)。从最终结果来看,除个别因素,选取的变量与参保率存在较为明显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较为理想,与预期结果基本一致。
1.年龄因素分析
此次调查对象中年龄最小的是18周岁,最大的是59周岁。年龄均值为38.61周岁,同时38岁的调查对象最多。27-37周岁及38-48周岁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分别占了32.6%及41.7%。根据年龄分组和是否参保的交叉制表可见,调查对象中38-48周岁的人已参保的总数最多,占总参保人数的45%,49-59周岁的未参保人数占1.7%。由此可得,随着年龄的增大,养老保险意愿越强,人们更愿意缴费参保。
2.文化程度因素分析
城乡居民的受教育水平直接影响着参保意愿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程度。受教育水平的层次不同,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我们假设,文化程度越高,养老保险参保意愿越大。从数据统计中看,文化程度样本多集中在初中档次,占38.3%,高中或中专占调查样本的28.7%。
就文化程度与是否参保的回归结果来看,p值为0.054,如果显著性水平?琢为0.05,因此不因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文化程度对是否参保的线性关系是不显著的。这点和前文中对于文化程度影响因素的假设有点不符。其中大多数年轻的城乡居民学历也相对较高,但也可能因为已参加了其他险种的养老保险,参保意愿不大。同时由于年纪尚轻,养老风险还不大,往往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因此并没有直接体现文化程度越高,参保意愿越大。所以,回归结果得出的相关关系也符合现实意义。
3.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分析
根据数据频率分析可得,60%的人对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了解较少,了解的占30%,对政策一点不了解的还有15.7%,非常了解的仅有3%。参保意愿的离差平方总和为56.890;如果仅考虑参保者对政策了解程度单个因素的影响,那么参保意愿总方差中,对政策的不同了解程度可解释变差为6.572,抽样误差引起的变差为50.319,他们的方差分别为3和224,相除所得的F统计量观测值为13.483,对应的概率p值近似为0,如果显著性水平?琢为0.05,由于p值小于?琢,则应拒绝零假设,认为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对参保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如果参保者对城乡居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越深,则其需求意愿也会越强烈。同时我们发现,那些不愿参保的城乡居民中,部分原因是对该项政策不了解。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城乡居民尽早参保。
4.收入因素分析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农业收入、打工收入、经营收入、子女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商业保险、集体福利、租金、土地征用补偿等方式。通过多重响应分析,我们发现,调查者中36.9%的人主要是打工收入;其次是经营收入,占22.9%;第三位是农业收入,占20.7%。
根据先前学者们的研究,收入水平对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意愿影响最为直接,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参保者对养老保险费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根据参保原因统计可得,有40.3%的参保者在参保时候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调查中可知,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参保者对养老保险费用的承受能力越强,他们越倾向于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以及综合考虑政府补贴。
若参保者认为自己尚且年轻,现在缴费参保期限太长,或者认为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保障力度不强,这部分人群就会持参保观望态度,因此出现有支付能力却无需求意愿的现象。一般来说,收入水平是影响城乡居民参保意愿最重要的因素,收入水平越高,因缴费困难而不愿意参保或持观望态度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5.参保成本分析
养老保险的成本角度看,从直观上来说就是人们每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这是显性成本。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已参保者中缴费档次最低也是绝大多数参保者选择的档次是100元/年,缴费档次最高的是5000元/年,均值为450元/年。浙江省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较高,63.6%的参保者表示自己选择的缴费对生活基本没影响。
但是,城乡居民在选择参保缴费的同时还有机会成本。从现金结余用途的频率统计中我们发现,子女教育、养老保险是所占比率最高的前两位,而且现金结余用于子女教育最多的是38-48周岁的人群。如果选择养老保险,就意味着放弃或部分放弃例如子女教育、修建住房、生活必需品、卫生医疗等较为基本和迫切的消费。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选择养老保险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
6.农民的养老观念
浙江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经过多年实践,浙江省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基本认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47.4%的调查者认为参加城乡居保有必要,认为必要性一般的占31.7%,仅有5.2%的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是没必要的。调查显示,在对未来养老途径选择上28.1%的人愿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7.6%的调查者想通过自我储蓄养老,23%的人选择子女赡养实现养老。因此,我们认为城乡居保的推进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年轻人尽管目前不愿参保,但已有一定的参保意识。然而,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依然强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赡养依然是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子女赡养、自我储蓄等其他养老途径,都会对是否参保产生直接的替代效应。
7.未参保原因分析
通过对未参保原因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23.8%选择等年龄大了再说,19.1%的人想看看实施情况再定是否参保,14.8%的人表示对政策不了解而未参保,只有7.8%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未参保。由此也进一步证明,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年轻城乡居民参保的决定因素。对于20岁左右的青年人来说,现在参加城乡居保缴费最少40年,在60周岁之后领取养老金,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养老保险未来收益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因此,容易出现等年龄大一些再参保的权宜思想。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设计
目前尚未参加的城乡居民中,44.36%的人表示以后愿意参保,44.36%的人持观望态度,同时也有11.28%的人员表示不愿参保。在根据上文分析城乡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基础之上,如何将持观望态度及有参保意向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制度中来,笔者将从政府、个人两个角度设计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一)政府角度激励机制
1.财政激励。财政激励是指运用财政补贴的手段,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更多的参保缴费。政府为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既要补“入口”,又要补“出口”。政府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给予有差别的缴费补贴,多缴多补。缴费补贴作为城乡居保筹资渠道之一,减轻了参保者的缴费负担,同时也提高了缴费能力。缴费补贴是城乡居民参保的重要激励因素,在对已参保者缴费档次考虑因素的统计中可见,18.8%的人考虑的是政府补贴的高低。地方政府也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另外,缴费年限养老金作为浙江省首创的一项激励政策,受到民众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激励16-45周岁的青年城乡居民参保,建议制定出台缴费年限超过16年的激励措施。
同时,从本文调查数据可见,绝大多数参保者选择缴费档次是最低档次100元/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旦确定缴费档次就不能更改。参保者因经济条件等其他主客观因素影响,目前选择了低挡缴费,日后选择高档次缴费,政府也应当在不断的推进过程中完善政策,做出相应的修正。总之,进一步发挥财政激励作用,在地方可承受范围内,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立法激励。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权集中在政府层面,社会保险中部门分割、部门之间易发生博弈,各部门利益通常不能协调一致。通过立法来界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主体和管理主体的权责,以此减少政府自利行为导致的寻租行为。中央与地方存在利益分歧也是影响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作为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法”,首次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但这远远不够,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薄弱,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更加明确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通过立法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则,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网络体系。
3.公平激励。受“二元经济”结构影响,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制度亦呈“二元性”。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割,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巨大差距。按社会属性群体划分,参保对象可划分为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纯种植业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对象的激励。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破除城乡分割,将不同的人群逐渐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居保体系中,将养老保险的“小碎片”整合为“大碎片”,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公正公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有助于对各类劳动者的有效激励,扩大覆盖范围,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个人角度激励机制
1. 参保意识。千百年来,我国提倡和崇尚孝道,农民的养老意识是“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观念和土地保障养老。同时,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往往基于自己以往的生活经验,并发挥自身理性对农村政策进行解读,多将自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看作是一种将在养老收益的投资。此外,由于养老保险的收益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期限体现,农民广泛存在的小农意识也阻碍着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可和接受。“老农保”失败的教训,使得农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尚存顾虑,担心政策的朝令夕改,导致出现参保意识并不强烈。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有较强的养老风险和需求,参保意识较强,基本都已参保缴费。在未参保的人群中主要是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人参保意识淡薄,将他们吸纳到养老保险中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因此,政府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应当继续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宣传政策,灌输社会养老意识,解答问题,以期转变农民的传统思想意识,增强了群众的参保意识,从而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2.预期收益。第一,提高参保者对城乡居保的收益预期。从收益的角度看,养老保险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农民所能获得养老金的实际数量,也体现为养老金能给农民老年生活所带来的真正保障水平。从持续收益预期考察,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纯种植业农民的预期值是依次增高的,而购买养老保险的效用对他们是依次减弱的。②因此,通过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制度风险,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制度的稳定性来提高收益预期,激励其尽早缴费,多缴多得。第二,降低参保者的消费风险。养老保险准公共产品,从消费行为学的角度看,参保者购买保险产品,必然存在体现自身特点的消费风险知觉。即人们对未来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和水平的不确定,以及购买城乡居保的机会成本等将影响是否投保缴费。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了解政策、提高参保意识等自身努力来减少知觉风险,作为养老保险提供者的政府也可以通过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消费风险降低的途径,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缓解参保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农民的未来消费信心。如此能够扩大内需,拉动即期消费,又能够激发潜在的社会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农民的就业和消费预期。第三,降低参保者对城乡居保的风险预期。因为养老保险的领取是二三十年以后的事情,年轻人在如此漫长的一个时期内,将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风险,参保者对到期能否兑现,投保的基金能否保值等心存疑虑。当前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现有物价水平和消费标准下只是低水平养老保障。参保者在年老时的养老保障水平不仅跟自己个人账户缴费多少有关,同时也受到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降低机会成本,尽量减少农民把购买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投资行为,逐渐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满足参保者年老时基本生活需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方法,具体分析年龄、收入、文化水平、对政策了解程度、参保成本、传统养老观念、未参保原因等因素对城乡居民参保意愿的重大影响,并据此从政府和个人两个角度设计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运行的过程,也就是激励工作的过程。这个激励过程从城乡居民参保之前开始,贯穿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浙江省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参保意愿还是十分强烈的,有44.36%的城乡居民表示愿意参保,44.36%的人持观望态度。我们的目标是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激励机制目的在于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为推动激励机制的正常运行及发挥效用,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重点做好45-59周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16-45周岁中青年参保缴费,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参保率。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继续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农村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从而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3.提升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公信力。提升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公信力是提高农民政策预期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干部是加快推进城乡居保政策的主导性力量,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同时采取各项措施,广泛宣传和传递政策信息,耐心地解决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疑问和顾虑,引导和调动农民群众参保积极性。总之,要增强基层组织和干部服务意识, 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高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之铭)
注释:
① 岳德亮.浙江各市县均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N].中国经济导报,2010-10-9.
② 刘自敏、邱恬.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民工激励机制研究[J].乡镇经济,2009,(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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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健、申曙光.我国农村居民保险需求意愿的实证[J].统计与决策,2009,(05).
[3]张慧霞、王东.社保制度的建设: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农民和农民工的参保行为反思社保制度的建设[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4]李艳荣.浙江省新型农保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补贴及其效应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9,(08).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5篇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篇
一、建立新型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xx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03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
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1995年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规定,从1995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995〕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1995〕21号),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1995〕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1995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1995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月下调至8.8%,191月下调至6.8%,年7月下调至5%,19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xx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到20xx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