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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模式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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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模式(精选12篇)

P2P借贷模式 第1篇

P2P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的“ZOPA”, 兴起于美国的“Lending Club”。2007年8月中国大陆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正式上线运行, 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起来, 从2012年的212亿人民币交易量到2014年的2 528亿人民币交易量;投资人数从2012年的5.1万人次到2014年的116万人次, 借款人数由1.9万人次飙升到63万人次。从交易规模和频率上来说是可喜可贺的, 不过, 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上是亏损状态下经营的。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之一。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兴借贷模式, 它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资金融通的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P2P网络借贷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基础上, 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 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 借款人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得融资渠道, 而投资人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 同时, 行业内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本文主要研究P2P借贷的基本内涵、特征和P2P平台盈利模式及未来发展趋势。

1 P2P网络借贷的内涵及特征

P2P借贷 (Peer to Peer Lending) 是一种传统方式的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形式, 主要以有亲密关系个体之间直接借贷方式进行, 借贷关系的发生中没有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参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用环境的逐渐成熟, 点对点的借贷关系范围大大扩展, 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应运而生。本文基于互联网的P2P网络借贷界定为:平台搜索信息主体的资源需求状况并发布信息, 信息主体自行优化资源配置, 共同实现资源的市场价值的行为过程。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资金融通行为, 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 在借贷主体间提供供需信息与有效匹配需求并传递资金往来, 故P2P借贷行为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除此之外, P2P网络借贷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特征。

1.1 P2P网络借贷的普惠性与参与主体的信息对称性

P2P网络借贷从参与主体的角度可以知道, 一方面, 借贷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可以不拘于时间、地点、资源多寡来参与P2P平台的投融资活动, 这体现了P2P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的普惠性;另一方面, P2P网络借贷是基于网络信息为中介的, 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有效借款人的筹款申请, 投资人根据平台发布信息和自己的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筹款人或投资组合, 这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体现了参与主体的信息对称性。

总之, 除了网络平台的相对独立外, 筹款人和投资人是多元的;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相比, 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的信息是透明的。

1.2 参与主体的偏好一致性与交易方式柔性

在P2P平台上的借贷主体的交易需求都是多样化的, 只有参与主体的偏好一致时, 才能在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达到一直要求。在借贷主体偏好一致和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天然便利性, 使借贷主体得以有效匹配。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交易过程是柔性的, 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 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1.3 P2P平台信息中介性与非经营担保性

P2P借贷作为点对点的一种借贷模式。借贷平台是展示借贷主体的信息平台, 主要展示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情况、借款需求审核以及借款利率的确定等信息, 并不参与具体的交易行为, 只是传达有效信息而已。与传统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模式不同, 它既不事先吸纳、归集资金, 更不进行资金与期限的错配。同时,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对借贷主体权益做出保证, 而是借助第三方提供担保。作为中介的平台不是经营聚集中心, 而是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动。

1.4 P2P网贷平台的市场性和风险性

目前, 中国的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0%, 而美国的金融业及相关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70%, 很明显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服务业跟美国已有很大差距, 由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很多的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不过P2P网贷行业的出现弥补了之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不足, 提升了资产配置效率。目前, 国内的银行也开始进军P2P网贷市场, 如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等, 这种点对点的直接融资模式很快就被接受, 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它能更加高效地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配置,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对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 截至2014年12月底, P2P行业问题平台数量已达到367家, 2014年各月的问题平台数量如图1所示。由P2P平台疯狂的倒闭潮我们可以看出该行业存在的风险性还是很大的, 风险来源主要有平台、借款方和出借人三个方面, 这些是由P2P网络借贷各主体的信用链条的长度所决定的。所以有的平台也会对借款人收取一定的保费, 来减小由于借款方的原因给出借人或平台带来的损失。

以上是P2P网络借贷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P2P网络借贷近两年在中国飞快地发展并不断地复制, 新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问题平台也是同样一路飙升, 因此P2P网贷行业的盈利情况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 下面我们主要是从盈利性质的角度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了简单分类。

2 P2P网络借贷盈利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市场与信息经济的产物, 在完成其特定经济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必须具备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运行的资本价值的实现, 即P2P网络借贷的盈利。由于P2P网络借贷出现与发展的时间不长, 其盈利模式存在不明晰性, 不过根据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析, 也可以理清当前的盈利结构:对于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充值费、利息管理服务费等和对借贷者收取信息登记发布费和借入本金管理服务费等。具体可见表1。本文主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程度来着手阐述其盈利模式。

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运行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 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分为三类。

2.1 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

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只提供信息服务, 而不参与借贷资金往来, 也不承担借贷过程中的任何违约风险, 仅起到一个单纯的信息中介作用。此类平台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的PROSPER, 国内的人人贷, 拍拍贷和点点贷等。

2007年拍拍贷平台正式运行, 是国内首家小额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在拍拍贷注册为会员之后, 如果需要借款, 会向平台提交申请, 通过平台审核之后, 借款申请会发布在网上, 出借方可以在平台上寻找合适的借款人, 通过参与竞标的方式, 双方自由选择, 达成一致后完成借贷过程。网站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成功的手续费和逾期费用等。

2.2 复合型“中介”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

之所以叫复合型“中介”网络借贷平台, 主要是该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不仅是中介的角色, 而且是担保人、代理人和监督者的角色。这样的平台主要有P2P的先祖英国的ZOPA和随后在中国大陆风生水起的宜信、红岭创投等。

红岭创投在借贷行为过程中不仅是信息中介, 而且还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和承诺保障本金。在红岭创投下的安心贷网站上, 所有借款人必须以真实信息注册成为会员, 而且, 平台会根据个人提供的信息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借款人提交借款信息并通过审核之后, 投资人会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信息进行竞标, 完成借贷过程。作为VIP会员 (缴纳180元/年会费) 当发生逾期借款时, 由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全额赔付;对于非VIP会员则提供50%的赔付。

宜信贷与红岭创投的运行方式不同, 一般将借款人的款项打包分成期限不同和金额不同的债权, 进而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 并把大部分收益转让给投资人。若有逾期还款的风险发生, 平台就会全额赔付, 故平台会收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全额赔付义务的补偿。

复合型“中介”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是中介, 而且还参与担保等服务项目, 这样给平台带来的风险相对来说较大, 而来自借款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对平台的要求增大了, 平台承诺保障本金, 这就需要平台本身具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支持, 否则当平台的借款人出现违约, 并形成一定规模时, 投资人的权益可能就会得不到保障。这就要保证平台的收益与风险要匹配。其主要盈利是对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和逾期费用, 对投资人收取管理费用以及借贷双方的一定金额的固定费用等。

2.3 公益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公益类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贷款利率和手续费都比较低, 相应的网站收益率也比较低, 国外的Kiva以及国内的宜农贷、齐放贷等属于这类平台。宜农贷的运行模式与Kiva类似, 都是由当地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宜农贷的借款对象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弱势群体, 主要提供的是农业贷款。

我国目前的P2P平台主要集中在第二类———复合中介平台, 他们的盈利方式不固定, 也会通过债券转让的模式来取得更好的收益, 下面我们从网贷平台的具体收支结构来分析一下平台的收益情况。

3 P2P网络贷款收支结构分析

不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上有着相同的收支结构, 但是在具体的征收标准上却千差万别, 具体详见表1。

注:本表根据网贷之家及YI_P2P数据整理, 具体信息随时更新。

3.1 P2P网贷平台的收入项目

P2P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 赚取服务费, 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两方面:主营业务收入和辅助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有对借贷主体收取的VIP会员费、对借款方收取的提现手续费, 这是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正常业务收入。

一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会设置VIP会员, 通过对其收取一定的会费, 来区别对待普通会员和VIP会员, 以红岭创投为例来说, 投资人投资的借款标逾期后由网站风险准备金进行垫付, 非VIP会员在垫付执行时享受本金50%垫付 (净值标100%垫付本息) , VIP会员在垫付执行时享受本金全额垫付 (信用标垫付本金, 快借标、推荐标、公信贷、净值标、资产标垫付本息) 。

提现手续费是一定金额范围内收取提现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 一般是0.2%, 比如人人聚财可以每月有5次免费提现的机会, 超过5次就要收取提现金额0.2%的费用;再如91旺财是1 000元以内就要收取2元的提现费用;也有的是根据提现额度的0.01%, 如红岭创投是每笔5元, 大额提现每5万元5元, 依次递增。具体的各平台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确定提现收费情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提现手续费一般都是由银行代收的, 具体的收取情况是平台和银行协商一致后执行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辅助经营业务收入一般有, 对借款方收取项目考察费和项目分析师的分析费, 对投资人收取项目分析保障费以及一些增值服务费。下面简要介绍一下项目考察费和项目分析师的分析费。

一般是项目的借款者到平台提出申请, 平台根据提供的服务对项目持有者收取一定的项目考察费和项目分析师分析费 (具体按照每个项目咨询分析收取分析费) 。

如果投资人到平台注册, 并且有投资意向的, 平台可以用项目分析师专业的投资项目见解以及保值推荐收取服务费, 也就是项目分析师保障费。

增值服务费主要是平台收取给客户提供的在线记账和在线项目的投资管理等账户的代管费用。借款管理费, 一般平台每月会按照借款本金的0.5%收取, 比如红岭创投。逾期欠款利息, 常规逾期欠款每天加收本金千分之八的罚息。利息分成, 常规按投资者所赚取利息的10%收取管理费, 如宜人贷、人人聚财等。

3.2 P2P网贷平台的支出项目

P2P平台的支出, 即平台的运营成本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整个平台上线运行的成本费用、人员成本费用、坏账垫付的成本费用以及税收等。

整个平台上线运行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购买网贷平台硬件及其维护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用、新平台上线活动经费 (现在新平台上线, 基本要邀请第三方平台和投资者考察, 上线初期大量发标, 投标送奖品或者注册送现金等活动, 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 、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费用、渠道费用等。

人员成本费用, 一般用于员工工资支出, 差旅、招待费之类。其中员工的工资支出包括对融资项目和融资人的征信活动成本, 目前中国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 征信成本较大。

在坏账垫付成本方面, 目前很多平台实行会员制, 即在本平台注册成VIP会员后, 一旦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 那么就由平台出资进行垫付 (有的是50%本金垫付, 有的是全额本金垫付) , 此时就产生了坏账垫付的成本。尽管坏账出现的几率较小, 但对每一个P2P平台来说, 一旦出现坏账, 并构成一定规模, 对平台来说就是非常严重的一击。对于上市银行来说, 坏账率大概在1%左右。在P2P网贷行业中坏账率较小的平台有红岭创投、人人贷等, 两者的逾期率分别在1%和0.73%左右。同时, 也有因为坏账导致提现困难的平台, 如2015年1月份出现问题的齐鲁人贷和热贷网。

在税收方面, 国内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纳税征管条例, 所以在纳税方面没有明确的细节规定, 不过很多平台都称自己在纳税, 如拍拍贷、新新贷, 缴纳了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总之, 目前P2P行业的税收政策还不稳定, 各平台缴纳的税额也大相径庭, 如投哪网CEO吴显勇表示, 2013年缴纳的税就有数百万元;而中宝投资在2014年4月纳税是7994.71元。

由以上对P2P平台的收支结构分析和各平台投资者的收益情况 (表2) 可看出, 我国的P2P行业虽然对于出借人来说收益率比较高, 但是对平台自身来说收益可能并不高, 甚至有很多平台还是亏损状态。那么对于P2P借贷行业, 由上面收支结构分析中的平台的支出可看出, 它本身是一个初期投资支出较大的行业, 平台刚刚上线运行的成本费用都是必需的, 这里所说的“亏损”是暂时的, 是平台运行初期的盈利状况。目前已经实现盈利的平台如金信网, 它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在2014年12月份公布自成立10个月以来, 交易额突破10亿元, 并实现了盈利。

目前, 在众多的平台当中已实现盈利的平台可能仅有少数几家, 如翼龙贷、爱投资、金信网等, 翼龙贷CEO助理史庆伟认为, 员工工资和不断增加的推广费用是主要的成本支出。

为了使P2P行业稳定下来, 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运营成本, 可以从降低坏账垫付成本 (即风控成本) 和减少人员成本等角度出发。

首先, 要做好风控, 关键在于P2P借贷参与主体的信用情况, 也就是在征信环节上把好关。国外的征信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而国内的征信无论是在数据采集, 还是在数据分析上的成本都还较高。2014年6月20日, 在广州金交会互联网金融论坛上,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称, 陆金所坏账率仅有1.5%, “随着时间的推移, 坏账率有可能上升到7%至8%———在征信系统不完善的市场里, 这已经是从事无抵押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所能给出的上佳成绩。”说明当前在P2P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 国内的征信行业有很大的发展需要和发展前景, 在2014年6月, 央行已开始对第三方征信机构发放企业征信牌照, 26家征信机构第一批获得企业征信牌照;在2015年1月, 央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首次批了8家机构的个人征信牌照, 央行的行为意味着国内征信业已在高速发展。

此外, 线上运营能从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 在人员方面, 有了线上的调查, 雇佣较少的调查人员即可完成之前的线下调查工作, 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坏账方面, 由于技术的发展, 通过线上更多的资源可以获取更多的借贷参与主体的信息, 从而在风控方面可以更好地把关, 降低坏账引发的成本。

4 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前景分析

数据显示, 截至2014年12月底, 我国P2P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 仅2014一年就增加了将近800家, 比2013年出现的600家增长了一倍多, 但截至2014年底问题平台达到367家, 增加额由2013年出现的76家增加至275家, 增长了3.6倍, 所以P2P行业的高风险性仍然是值得关注的, 征信技术的发展十分关键。

国内的P2P行业虽然还在快速成长, 不过平台方面, 做好征信, 实行资金托管并保持线上运行, 可以使平台在众多的竞争中得以幸存;监管方面, 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机构, 对P2P平台的准入和监督有严格的政策, 也会对P2P行业的发展有良好的规范作用。这是从平台自身来说的规范方式。

2015年1月31日,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副院长李扬在“P2P金融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 “互联网金融改造了传统的金融业, 在传统的行业里引进了最新的技术, 它最重要的利用领域, 就在于它对小微企业发展普惠金融”。以P2P行业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会带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而且在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下, P2P行业也会经过市场的筛选, 最终会达到稳定, 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摘要:基于以往对P2P网络借贷研究资料的分析, 界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涵义, 阐述了其特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类型做出分类并分别给出其盈利模式, 详细分析了平台的收支结构。大多数P2P平台不盈利的主要原因是:平台搭建前期投入多与常规收入不匹配;征信水平低使平台从业工作人员偏高;坏账垫付成本高与风控技术差等。

关键词:P2P平台,盈利模式,收支结构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2]柏亮.中国P2P借贷服务业行业白皮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4.

[3]樊志刚, 黄旭, 等.互联网挑战银行——谁是21世纪的恐龙[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4.

[4]张璐.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及对策研究[J].财会月刊, 2014 (1) .

[5]姜熙.我国网贷 (P2P) 行业竞争力与前景研究[J].中国经贸, 2014 (10) .

P2P借贷模式 第2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风险控制 征信

自2005年第一家p2p借贷网站zopa在英国出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在全世界兴起。在我国,2007年在上海成立了国内的第一家p2p借贷网站拍拍贷。截止2016年6月,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达到了4080家,仅2016年就新增平台311家。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出现问题被停业整顿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有1684家,占网络借贷平台总数的41%,仅2016年被停业整顿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就有421家,比平台新增数还多。大量平台倒闭、跑路、被迫停业整顿反映出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控制能力的薄弱程度,因此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模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p2p网络借贷模式分类

p2p网络借贷按照借贷流程可以分为平台模式和债券转让模式。平台模式是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搭建网站,线上撮合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的交易,平台只负责信用的审核、信息的展示,不直接参与交易。平台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平台自身数据的积累,借贷双方的交易将不受地域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平台本身运营风险较低;缺点是平台起步之初没有用户基础将很难实现盈利。债券转让模式是平台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借贷公司,该公司首先将资金放给借款人,然后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网络借贷平台将债券开发成相应的理财产品供投资人选择。债券转让模式的优点是平台交易量提升快,适合线下销售,缺点是存在政策性风险,借贷程序复杂。

p2p网络借贷按照互联网依托程度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是平台的所有业务,从客户开发、客户维护、信用审核、贷款发放等所有业务流程均依靠互联网完成,其信用审核方式主要是借助客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据痕迹建立信用评估模型,从而评估客户的信用级别和还款能力。纯线上模式的优点是运营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贷款审核发放效率高;缺点是平台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大多数借贷平台采用的还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贷款者风险低,平台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缺点是线下经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且会受到地域的限制。

p2p网络平台按照是否有担保机制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中p2p平台只是信息的发布者,不对借贷双方的资金提供保障承诺,虽然平台自身的运营风险得以降低,但是极大的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有担保模式可以分为由第三方平台担保和平台自身担保两种模式,第三方平台担保将平台的运营风险、投资人的风险都降低了,平台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增强,缺点是平台自身的运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降低。自身担保模式下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较小故而吸引力强,但是平台如果监管不善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运营风险十分大。

二、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式研究

拍拍贷是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采用的是无担保纯线上模式。人人贷采用的是平台和自身担保结合的模式,陆金所则是引入第三方平台,宜信的运营模式是线上线下结合的债权转让模式。四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分别有自己的运营特点,因而风险控制模式也各不相同,本节分别就四家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式进行分析。

拍拍贷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魔镜风控系统”,该风控系统在借鉴传统风控模式的同时,结合用户线上的行为数据,如购物、社交等,对用户的信用水平综合考量,并制定信用等级以供参考。二是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引入,拍拍贷将资金交给支付宝和财付通托管。三是设立风险备用金账户,该账户用于向符合条件的逾期借款进行赔付,有利于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人人贷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贷款额度控制,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二是分散出借模式,投资人将资金拆分成多份分别进行投资,借款人借到的款项也来源于多个投资者,当某一借款人违约时,投资人风险共担,从而降低了每位投资者的风险。三是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人人贷平台有一套自己建立包括贷款全部流程的风险控制系统。四是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设立,风险备用金的提取方式是按照借款金额总数成比例提取,一旦出现坏账,将会自动利用风险备用金偿还欠款。

陆金所与上述两家平台有较大差异,是平安旗下aaa级理财平台,后台实力强大,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平台――平安旗下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投资人代偿预期债务。陆金所一向以风控能力而出名,其风控能力远高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个风控体系可以概况为以下7个方面,分别是:风险政策制度框架体系、信用评级、信息纰漏、投后预警监控、风险管理系统、风险评价体系、资产资金的精准匹配。陆金所的风控体系之健全令人惊叹,但是该平台用户体验度会相应的降低,因为借款通过率较低,据内部测算,如此庞大的风控体系会使该平台业务量下降10%~20%。

宜信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北京,宜信尤其关注小额贷款、公益助农小额贷款等服务。宜信的风控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风险准备金制度,这几乎成为了每一个p2p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重要制度。二是分散贷款和每月还款制度,比较有效的保障了有效还款。值得一提的是宜信在40多个城市设定了宜信网络,借款审核不仅有一套风控模型和决策引擎,还会坚持线下的面审和调查,所以宜信的不良贷款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建议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每个平台都有差异化的风险控制手段,但是也有一些通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如风险控制系统、分散投资模式、风险备用金账户以及第三方担保等。为了增强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首先平台自身应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贷款的全流程监管,多层面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其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制,建立健全征信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最后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红线,对违规操作的平台坚决予以处置,从而降低由于平台倒闭和跑路带给借贷双方的风险。

参考文献

P2P借贷模式 第3篇

摘要:互联网的兴起让电子商务进入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物流金融业务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开拓建立在大型物流企业平台上的新型物流融资模式。融资模式的创新关键在于重构物流和资金之间的关系,实现金融机构和借贷企业之间的有效衔接。本文创新的提出了融合P2P网络融资的金融平台,力求将企业优势融入金融服务,高度集成物流和信息流,提供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物流金融 P2P 融资模式

一、创新探究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让物流产业也迅速发展起来,新的环境和新的市场也要求物流业重新思考供应链中所处的角色。我国物流企业是物流金融发展的主导,供应链上的资金流量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个供应链中处于两端的企业都对物流有了更高的以来,因此物流企业凭借着这种优势逐渐成为物流金融创新的中坚力量。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了物流金融融资模式的创新探究,存货质押一直是传统物流金融的主要业务,但是在新背景下已经呈现出难以满足供应链的融资需求的趋势,开发新的融资平台是创新探究的主要目标。融资模式的创新要求在新环境下重新思考物流企业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具体功能,然后才能设计符合物流金融特征的优势融资模式。在互联网和电子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将物流金融和电子金融进行创新结合,是推动物流金融模式机制创新的有效途径,更有助于金融业务的提升和金融系统的效率。

本文将在供应链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创新提出物流企业结合P2P网络融资的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实现货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融合。参照先存后贷和低息互助的设计原理和资产证券化运力,解决中小企业出现的融资困难,提出P2P物流金融先存后贷融资模式,提供物流金融融资模式创新思路。

二、P2P物流金融先存后贷融资模式设计

物流金融融资模式的创新在电子金融的条件下,一项重要的创新就是P2P融资模式。P2P物流金融先存后贷融资模式依托于大型的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以先存后贷融资模式来缓解供应链中企业资金工序要求的矛盾,也就是建立供应链内部资本市场平滑的以自助式资金协调来优化资金供需,这也体现了P2P的基本特征,利用这种平滑的调整是整个供应链资金结构重新架构,融资效率更高。下面我们先简要分析大型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条件,然后探讨一下P2P融资机制的原理,最后在对物流金融P2P融资平台的设计进行拓展。

(一)P2P物流融资平台的动因

物流企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集成管理了“三大流”,首先保证了供应链上物流信息的完整性,是金融机构和借贷方,尤其是中小企业借贷方实现密切对接合作共赢的起点,这也是物流金融融资模式创新的基础。

(二)P2P物流融资平台的客观条件

大型物流公司在供应链中处于比较关键的位置,所以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有很强的联系,一方面与中小企业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另一方面也共享客户信息,所以对于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由更加全面的了解,拥有庞大的真是的信息资源基础。所以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中可以充当一个资源载体,拥有很强的资源优势并以此来开发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接银行后更可以开展对下游中小企业的针对性接待服务。

发改委和银监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融资成本最低约10%,比大型企业的贷款成本高出不少。根据经济模型可以发现,当出现大量贷款需求的时候,银行往往无法准确的认定贷款者的还款风险,为了防止逆向选择,银行会选择信贷配比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依赖于大型物流企业运行,同时也具备担保方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相比银行有更加准确的信用认定,在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比单个中小企业有更高的信任评级,这样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较大额度的资金,也就是P2P平台获取了成本更低的融资服务。

(三)先存后贷P2P融资模式原理

1、先存后贷模式

先存后贷的原理我们可以用例子进行分析:比如供应链中有10个中小型企业,每个企业的贷款需求为20万元,用来扩大生产和订单成本,每个企业每年平均将2万元的利润作为基金。如果只靠自身的发展基金实现该投资,每个企业贷款得到满足需要10年之久。但是如果这是个企业每年将2万元的基金诸如一个共同的基金池,那么第一年就已经可以满足一个企业的贷款需求。第二年同理,得到贷款的企业进行还款,又一个企业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以此类推,只有最后一个企业等待时间是10年,但整体上其他9个企业都已经提前得到贷款的满足,到第十年第一个获得贷款的企业也基本完成还款。这与每个企业都要等待10年相比,共同的基金池实现集体发展,平均5.5年就可以实现融资,相比等待10年节省了4.5年。这一融资模式可以很好的应用于物流企业的P2P借贷网络,结合专业的统计方法和公平分配程序,就能够保证平台内企业平稳的发展。

2、先存后贷P2P融资模式具体运作

首先,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要在P2P平台先进行初始的注资,相当于向基金池中存款,以此作为P2P平台融资的会员。其次参考住房存贷模式,规范化存贷的额度和具体期限。比如说需要获取低息贷款的企业,与P2P平台签订贷款合同,需要注入资金达到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并且已储蓄满一定的时间。贷款合同的金额也将由存款金额和贷款金额两部分共同构成,两者大约称对称比例。

3、基于物流金融P2P平台的批发零售融资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属于融资中介,依托大型物流企业还可以实现融资代理,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平台融资相比单独中小企业拥有更高的贷款信任度,因此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在分散给P2P平台上的中小型融资需求企业,这一过程非常像“批发—零售”的过程,P2P平台“批发”贷款,“零售”给平台内的中小型企业。

这种“批发—零售”的融资模式,将违约的风险直接暴露给物流企业,也就是融资的中介,所以P2P平台要对融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P2P平台可以参考证券化的方式,以会员制度发放贷款,然后对持有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理,以多样化的形式向基金和保险出售投资组合,大大分散了平台可能承担的风险。

(四)P2P融资平台的特征

1、利率固定,多存多贷

物流金融P2P平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固定利率的贷款,但是利率难免受到市场的影响。P2P平台中包含较多的中小型企业,相对的存款量越多,可以获得的贷款量也就越多。贷款合同应当注明资金用途,比如原料采购或扩大生产规模等,避免贷款用于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影响平台的正常运作。

2、有担保,可转让

平台内企业接受分配贷款后,仍然需要为P2P平台提供贷款担保。中小企业的担保形式比较多样,不动产抵押、质押、存货抵押、产品抵押等动产抵押等,这和银行贷款的抵押相比充分利用了物流企业对于存货管理方面的优势。另外,中小企业在满足了贷款条件后,如果放弃贷款,还可以作为担保人将贷款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企业,以此来换取一些中间收益,P2P则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就可以完成转让。

三、结论

P2P物流金融借贷平台是一个综合性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物流企业信息资源优势融入到金融服务中,集成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在供应链中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P2P物流金融借贷平台借鉴了先存后贷的融资模式,创新的提出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新型融资形式。P2P平台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服务,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加有保证的融资服务,增强了整个平台内的企业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活力。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让物流企业、供应链中下游的中小型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能从中受益实现多方的共赢,不仅降低了中小型企业贷款的风险,还增强了平台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对于物流金融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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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于博.P2P物流金融借贷平台及其融资模式创新[J].中国流通经济.2014(06)

互联网金融P2P借贷模式研究 第4篇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一种创新模式, 目前主要包括网络支付和网络融资两个领域。

网络支付发展较早, 体系已逐渐成熟, 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 依托对互联网的深刻理解及大数据分析的优势, 在技术、产品和业务模式上推陈出新, 提供类银行服务或再包装银行已有的产品逐渐涉足金融领域, 如支付宝的快捷支付、二维码扫描付款、信用支付以及余额宝和财付通等。

网络融资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 资源配置直接在网上发布, 基于“大数据”的思想进行数据挖掘, 对平台上客户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信息的广泛获取和精确分析达成供需完全匹配, 通过运用云计算挖掘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累积的信用和行为数据, 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机制, 供需双方信息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 形成“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 打破传统金融渠道提供小额贷款融资。破解了困扰银行业多年的小额授信信用评级问题, 成功化解游离于传统授信渠道之外的企业和个人融资困境, 在无金融媒介参与的情况下高效解决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供需对接问题。P2P借贷是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直接性的微小贷款的融资模式, 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借贷模式正在绕开银行实现小额存贷款的直接匹配, 成为未来互联网直接融资模式的雏形, 直接架空了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网络直接融资市场”。

2 P2P 网络借贷融资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 中文翻译为“人人贷”, 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意思。所谓P2P借贷 ( Peer to - Peer Lending) , 是指个人在诚信的基础上, 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牵线搭桥, 将资金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 贷款方也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 实现点对点的信息交互与交易。其中, 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 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这意味着, 在网上通过鼠标操作, 就能借钱给网友或是向别人借钱。所谓P2P, 就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和有借款需求的资金需求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 使用抵押借款的方式将资金供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实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 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 其平均15% ~30%的收益率很有吸引力, 其金额通常为几千元到几万元, 相当于小微贷中的微贷或极微贷。作为一种影子银行的新形式, P2P网贷在国内正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 今年以来全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而言, 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以说是初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从交易模式上看, 按照有无担保和抵押主要有三种模式, 分别以拍拍贷、红岭创投和宜信为代表。

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 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供求信息, 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以“宜信”为典型代表。线上模式的网贷公司在网络上搭建借贷信息平台, 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信息、资信证明、信贷审核等服务, 依靠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赢利。而线下模式的赢利除服务费、中介费外往往还包括可观的息差, 超过10% 的息差成为线下网贷公司主要的赢利来源。

第二类是有担保线上模式, 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 借款人和出借人按照信用等级等信息安排交易。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 平台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以北京的“人人贷”、深圳的“红岭创投”为代表。线下发展贷款端, 线上发展理财端, 将两种模式进行整合, 各取其优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高速发展。这一模式具有发展速度快、将网络的虚拟世界落到了现实, 风险可控性更强的特点, 同时没有了债权转让过程中居间人的存在, 使债权更加清晰明确, 放款人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第三类是无担保线上模式, 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 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 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 平台不垫付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 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其特点和特征, 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诚信、互助、普惠”的价值精神。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特点包括三方面。

一是便捷透明, 投资人与借贷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 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 借方可以及时获知贷方的还款进度; 二是信用甄别, 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 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 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优惠;三是分散风险, 出借人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对象, 同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 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四是门槛低、渠道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 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 社会闲散资金可以更好地进行配置。

3 P2P 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P2P网贷运用民间资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引导民间借贷合法、规范、健康发展, 将民间闲置资金转化为企业发展资本。但是, 国内P2P模式仍在征信体系、投资理念、监管环境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

( 1) 征信体系不成熟, 目前央行征信体系仅对银行和部分的小贷公司开放, 对P2P公司仍未开放, 征信体系开放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贷款体验。在中国香港、日本、美国, 仅通过身份证就可通过征信体系提取到客户的信用信息, 进而决定可否贷款、贷款的期限和额度。用户投资理念成熟度有待提高。

( 2) 法律监管风险。我国P2P网贷公司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少之又少。关于P2P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均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现国内P2P借贷平台有1000多家, 由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的资金放贷无法进行监管, 因此当前该行业普遍存在不正规运作现象。由于P2P设立门槛低, 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操作风险。目前较为领先的P2P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 建立资金账户, 起到了银行托管证券账户的类似角色, 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 但目前商业银行仍未有开展P2P借贷公司的资金监管业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 P2P网贷公司很容易出现突破线上业务模式,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设计所谓理财产品从放款人手里吸储再转手放贷的非法集资形式, 甚至转化为高利贷公司。

( 3) 市场交易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 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 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在P2P网贷平台为了方便交易, 都会将原本应该在个人账户之间直接支付和结算的交易资金, 在机构为客户设置虚拟账户中支付结算。但是在这种支付结算方式下, 无论是因为经营不善还是机构道德原因出现的机构倒闭和资金亏空的情况, 都非常有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

( 4) P2P的贷款风险。P2P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 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审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 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 行业快速发展仅仅最近两年, 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本基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技术, 审贷技术人员也多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 技术难以超越银行。如果经济周期进一步下行, 小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 平台资产方坏账率迅速上行。高杠杆下附带担保的P2P平台, 将承担损失远远高于资本金, 可能破产。如果涉及资金池业务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 贷款客户最容易受伤。

( 5) 信用道德风险。P2P完全是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借贷, 且资金实际用途也很难监测。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 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 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 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集、评价、跟踪体系,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也没有与网络借贷公司实现对接和共享, 这样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既影响贷款效率, 也将影响贷款质量。公司的规模、自有资金限制可能带来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也进一步增加了来自公司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网络借贷成本过高也是导致风险的因素之一。

4 发展前景与政策建议

目前, 除了P2P网贷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外, 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 一方面, 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 另一方面, 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 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 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 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通过互联网把更多的用户 ( 理财人和贷款人) 直接对接, 是一个金融脱媒和去中介化的过程, 同时会完善账户体系, 未来P2P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 建立完整的支付体系, 成为一个互联网端可以实现的借、贷、汇的类银行业务。

一是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 出台P2P网贷的管理办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所处地位, 对P2P网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应尽快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加强对P2P网贷的金融监测和管理。建立P2P网贷信息监测机制, 主要检测其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对P2P网贷公司的成立做出限制条件, 提高公司成立的门槛, 减少行业内部其鱼龙混杂的情况, 对公司发起人及法人的信息要求实行强制性披露机制, 对其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二是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规范资金监管建议P2P平台的转账资金、风险准备金等实行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 以更好地实现资金管理。还应考虑建立全行业的信用体系, 相关信息行业内共享, 可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协会推行, 并可逐步对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改善P2P利率定价手段, 创新风控机制创新P2P利率定价手段, 结合地区、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 确定P2P平台合理的利率范围, 规范利率定价, 防止高利贷行为的产生。

三是进一步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 推动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外先进国家的网络信贷平台之所以能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 国家拥有完备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机构获得各类信用信息的成本比较低, 有利于网络信贷平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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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研究 第5篇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政策去支撑,导致出现非法集资等诈骗现象,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抑制种种未知的风险,平台需要加强自己的内部控制,相关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把一些不合规的平台拒之门外,降低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更好的发挥网络借贷平台的优势,扬长避短,更好地为一些中小企业和需要以赚取利息盈利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

关键词:P2P,监管,网络借贷平台 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媒介,帮助有投资意向的民众与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型企业达成一种合作关系。它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为双方制定合作程序并充分发挥作为一种中介平台的作用。但是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不择手段,他们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使他们分析失误。有些平台为了获取更大收益居心叵测,把资金挪用到别处,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平台倒闭。由于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容易被很多不怀好意的平台钻空子并且趁虚而入,导致老百姓大部分的积蓄石沉大海,把很多家庭推入了万丈深渊,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政府应该跟上市场的步伐,积级出台应对政策并制定相关门槛来作为一种约束,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庇护,也是对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的维护。那么如何能够让这一平台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呢?我们应如何对P2P平台进行监管呢?本文通过采集、对比、汇总相关数据,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举例分析的方法,探究了P2P平台的成长局势以及该如何有效监管才能取长避短。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提出各种可行的建议,制约恶势力的增长,改善更多监管上面的漏洞,帮助P2P平台能够积级稳定地发展,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任重道远。

文献综述 对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的介绍中,参照唐波主编的《新编金融法学(第三对版)》中相关内容。概括起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中央银行为监管、财政部监管、独立监管机构监管和多元分管的监管机构监管四类。对金融机构进行介绍时,参考刘亚天编著的《金融法概论(第二版)》[1] 杨彦.新规视角下P2P网贷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8,(02):27-32.,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机构、契约型机构与投资机构。对P2P网络金融的法律建议中有关对平台注册资金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时,关于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参考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二版)》,同时对法定资本的作用和意义的分析,借鉴王欣新编著的《公司法(第二版)》资本法定强调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价值,有利于防止设立空壳公司等诈骗行为,可以保证公司有较充足的初始运营资金,并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对最低资本额的分析,借鉴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中的相关内容。对资金托管制度进行建议时,关于各大银行对 P2P行业提供资金托管的新闻消息,分别来自招商银行官网和中国商业电讯网。在P2P网络金融法律问题司法实践的建议中,对于督促程序的特点分析,借鉴常怡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2] 董丽华.中国P2+P网贷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视线,2018,01(c):24-25.。解释P2P网络金融的借款人违约案件处理中,适用督促程序带来的便利和节约大量的司法成本。在关于建立P2P网络金融的行业协会的建议中,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参照王名、孙春苗撰写的《行业协会论纲》一文。

三、网络借贷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也越来越壮大。P2P即“Peer-to-peer Lending ”,是“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的意思。1974年,自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验以来,小额信贷便在全球范围中普及开来。随着互联网逐渐在人们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很多人就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小额借贷业务,这就是我们如今的P2P。2005年,英国的Zopa成为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随之,美国的Prosper在2006年2月成立,德国的Smava在2007年2月成立。2006年,本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在北京正式诞生。随后,在2014年,首家IPO挂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也成为众多平台中的焦点。2007年,拍拍贷正式上线,至2011年底,大约有20家这样的平台,基本上没有出现跑路的状况。随着网络平台的起步,很多民间线下具有这方面经验的渐渐关注并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软件开发公司也开始研究运行模式,至2012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火速发展成240家。由于欠缺风险控制,平台倒闭跑路的情况接踵而至。2013年,240家左右的平台数量瞬间增加到约600家,随着数量的剧增,这一时期平台发生经营困难,倒闭的事件高达74起,使得P2P风险引起舆论的焦点。2014年,P2P网贷平台希望通过监管来改善现状,国家在政策上支持该平台,鼓励互联网创新,于是很多中小企业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的自己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球监管经验 相对于我国的监管情况而言,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长得更加成熟,信用风险也比我国的低,他们具有一套比我们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丰富的经营经验。因此,了解国外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会更有利于我们国内的P2P网贷平台的成长。英国的Zopa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领导者,该平台特别重视对借款信用的等级区分,它将借款人的等级分为:A*,A,B,C四个级别,由放贷人根据该等级选择对象进行贷款。同时,该平台会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并要求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来维护出借人的权益。Lending club则在Zopa的基础上有了一种新的发展。除了区分借款人的定级以外,还根据不一样的信用级别制定了不一样的固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美国政府也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将P2P定义为证券的业务性质进行监管,并且规定必须在ASE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也要定期进行数据披露,并且发售自己平台的收益权凭证。美国的平台Lending club 和Prosper都与WebBank银行合作。先由借款人向P2P借贷平台进行借款,然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并评信用等级,然后再由WebBank银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将债权凭证出售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将借款采取类似证券的操作,对其进行组合、分拆,将风险进行分散,最后将借款凭证发布到网络平台提供给出借人,由他们进行选择他们想要的投资对象。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中介的模式,自己并不会承担风险,风险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我们国内的平台往往是采取担保模式,往往是由平台自身承担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风险的分布情况 1.全国问题平台数量较多。如图1,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2014年累计平台总数3033家,问题平台数量257家,淘汰率为8.47%;

2015年累计平台总数5381家,问题平台数量1201家,淘汰率为22.32%;

2016年累计平台总数6094家,问题平台数量2598家,淘汰率为42.63%;

2017年累计平台总数6442家,问题平台数量3574家,淘汰率为55.48%;

至2018年6月累计平台总数已达到 6499家,问题平台数量4195家,淘汰率为64.55%。累计平台总数呈明显上升趋势,问题平台的数量与平台总数成正比。

图1 全国平台数量及问题平台数量变动 2.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比较集中。如图2,从网贷天眼取得的数据得知,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主要集中在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平台失联的原因占64.17%,占据了一半以上,提现困难的原因占19.42%,终止运营的占7.66%,其余的合计占比仅8.75%。平台失联的占比一半以上,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从中可以看出平台一旦出了问题,大多数情况都会跑路。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总计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极少数的情况是良性退出,那么债权人的资金随着平台的跑路和提现的困难也很可能收不回来,大部分人的资金都会石沉大海。

图2 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占比 3.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区域集中。如图3,以下是根据网贷天眼汇总的数据,从中可以看出,至2018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为4277家,其中北上广和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数量最多,集中在北京周边,广东和中东部地区,越发达的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越快,随着平台数目的增加,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目也会越来越多,网贷行业的发展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序号 省份 问题平台数量 1 广东 689 2 上海 578 3 山东 565 4 北京 461 5 浙江 448 6 江苏 241 7 安徽 167 8 湖北 119 9 四川 117 10 河北 114 11 其他地区 778 合计 4277 图3 2018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前十名 4.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比较乐观。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大部分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都实现的净利润,并且净利润过亿,净利润最多的是拍拍贷,相比上期变化不大,拍拍贷CEO曾表达过对技术的高度重视,金融技术将会是未来的主要竞争优势。涨幅最大的是团贷网,相比上期增长了1564%。其中,全球最大的Lending Club确是亏损最大的平台,且短时间很难扭亏为盈。Lending Club在交易公平方面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屡次受到指控,2018年4月应披露不当和隐私通知不达标涉嫌隐性收费,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就目前局势来看,随着整治和各方面制度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慢慢走向规范的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暴涨的形式已经过去,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将会更加乐观,就非合规企业来说,唯一的解药就是做好的合规的备案,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互金平台 净利润(万元)净利润同比变化 拍拍贷 43,756.40 5% 趣分期 31,581.60-32% 宜人贷 27,890.40-21% 分期乐、桔子理财 14,641.30 160% Lending Club-19,769.69-4% 积木盒子-394.65-11% 投哪网 34,236.21 1% 团贷网 22,208.31 1564% 2345贷款王 21,663.24 3% 中融全 8,774.44 82% 德众全融 4,603.55-5% 银湖网、熊猫全库 1,306.28 36% 爱投资-584.67-31% 投资派-1,357.29-427% 图4 2018年上市平台第一季度财报(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2016年8月24日,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同相关机构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 朱卉,田良海.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05):106-107.。该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禁止发放贷款等十二项行为。该办法还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当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平台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及时讲备案资料好和分类结果上传至官方网站。除此之外,该办法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细则,并在借款金额方面进行了限制。该办法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12个月内进行整改。此政策一出,就有近千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了网贷行业,平台退出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在监管政策的压力下,还有一部分平台选择了主动退出。近期,业内累计交易量排名靠前的红岭创投宣布3年内清盘。该平台的董事长表示退出的原因是“不挣钱”、“做网贷运营成本、垫付成本都很高”。不可否认的是,此政策的出台,对那些不合规的平台来说,确实是当头棒喝,这也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的助力。但是仍有很多顽固的不合规的平台在挣扎。原定于2018年6月底完成的备案制度进行了实质延期,不少平台在整改过程中,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整改成本和运营成本,但无法获得备案资格而导致他们的无法正常营业,以至于所有平台都战战兢兢,很多高风险平台选择退出、清盘,有些平台害怕引起投资人的恐慌而对平台是去信心,有些恶性平台则会直接跑路。2018年6月13日的北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签署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公约(试行)》,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发展,也是开辟了行业自律的新路径。该《公约》指出,相关从业机构应营销和宣传与自身经营范围和内容相符的的业务,不能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增信保证,从而误导金融消费者。这也是给相关机构提供了一个标准,降低行业的风险。虽然各大不合法不合规的平台已经猖獗了一段日子,但还是希望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时不晚,可是施行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各种监管制度也还不是很完善。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8年6月有63家问题平台,7月上旬的问题平台已有23家。2018年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是最难熬的一年,平台关停的数量逐渐增加,并且预计这样的现象讲持续维持2至3年,中金报告称:“3年后正常运转平台预计不超过200家,仅为目前运营平台数量的10%左右。预计新一轮对P2P的监管细则及现场检查即将开启,或在2019年6月前完成进一步的整改验收。”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乱象产生的原因(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乱象产生的原因 1、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没有一个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不完善,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容易误导出借人的判断并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定。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流程比较简捷,没有完全施行自己的监督权,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很高的风险,流程太过于简单会造成平台不能完全控制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所以很多不合规的平台才会逍遥法外。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槛也比较低,软件的成本很低,还会购买虚拟抵押物,有些平台获得短期收益之后利用高利率去吸引投资者,违约成本也很低,企业违约不归还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2、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网络借贷平台不仅需要互联网的技术,也需要金融思维,具备这两项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社会所缺乏的,要想管理好P2P平台,这两项技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技术人员缺乏信息技术的技能,就容易导致黑客袭击,篡改人员信息,盗取人员的信息,导致网络借贷平台产生混乱。如果技术人员缺乏金融的专业知识,就不能控制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不能在问题的发生过程中去解决问题。

3、政府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保护机制,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实确定了一个监管模式,中央和地方部门双重监管制度,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上限制度等确实对一些不合规的平台进行了一次有效打击,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其各项制度进行细节性的规定,在今后的实施中会发生很多可变性。在备案制的实践中可能会有腐败现象导致变相审批,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了备案,就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申请ICP经营许可证,而ICP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批文”实则审批权限又交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是对P2P网贷平台的一次有效打击,要想彻底改变这样的现状光靠该《办法》是不够的。我们要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和要求。该《办法》在行业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只是粗略得规定了条款,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这些方面的制度,出台更周全的制度。

1.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可以结合国外的情况取长补短。如美国的信息披露条款繁冗复杂,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过于严格死板,800多页的条款大部分人不会看完所有的条款,很多平台觉得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会知难而退,这样就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像英国学习取经,它们制定的信息披露条款不像美国这么多,相对于美国的死板,其更注重灵活运用,慨括的强制了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围绕“提供适当且有用的信息”展开制定,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不会给平台造成很大的压力。

2.我们应建立多方监管机制应对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控体系的建设,可以由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相关各部门配合政府进行监管并建立监控制度,可以把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结合起来,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平台,运用信息化、科学化的技术对网贷平台进行全方位监控,建立一个周密的监控体系,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债权人保护机构,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3.提高信息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那么拥有扎实的互联网技能至关重要的。监管的对象运用互联网技能发展平台,那么政府的监管在技术上就不能落后与监管对象,否则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也就不能有效管控其风险。有了相关技能之后,政府就能够归集、分类平台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管控。可以连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建立信用等级体系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平台,给金融消费者一些更加具体、直观、精确的信息。

五、结论 随着不合规平台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越来越严重,2016年8月政府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的发展影响颇深。在国家政策打压的情况下,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全国共有108家P2P平台暴雷,其中不乏一些国资系和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且这样的情况还将持续下去。不合规的平台将一步一步走向衰亡。政府监管行动显然已经展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将会在近两年内完成。也就是说,这场监管风暴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该行业面临着风险释放期,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将会因为无法开展业务而进行清盘,毫无疑问,暴雷也将会持续下去。这不仅是资本的灾难,也是老百姓的灾难。连环暴雷的出现,很多投资者因平台的资金无法兑付,成了这场资本战争的牺牲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如此高额的成本,平台资金链断裂是必然事件,希望投资者收起自己的贪婪,经过此次的教训不要再卷入这样的纷争。也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他们的损失达到最小化。P2P网贷平台的恶性生长已经很久,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斩草除根,政府还需制定万全的监管政策来扼制不合规平台的发展,使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其可靠性、安全性、合规性。

参考文献 [1] 杨彦.新规视角下P2P网贷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8,(02):27-32.[2] 董丽华.中国P2+P网贷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视线,2018,01(c):24-25.[3] 朱卉,田良海.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05):106-107.[4] 程梦婷.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状及监管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04):60-61.[5] 童元松.我国P2P网络借贷乱象与治理[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1):21-25.[6] 陈飞翔.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风险及趋势研究[J].金融论坛,2015,(06):6-10.[7] 庞菲菲.中美P2P发展对比与启示[J].社科论坛,2015,(7),136-137.[8] 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02):87-94.[9] 黄洁,王启欣.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31(02):36-38.[10] 杨秀华.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北方金融,2017,(03):30-34.[11] 杨秀华.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5(04):50-56.[12] 李玫,王泽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探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19(05):50-55.[13] 邱勋,申睿.P2P网络借贷行业地方监管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教育研究,2017,30(02):47-53.[14] 于博.P2P网络借贷:交易决策、风险传导与监管策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10):21-32.[15] 屠晓萌,王金荣.我国P2P网络借贷在强监管下的规范性发展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11):108-109.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对很多人怀抱着衷心的感激。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冯俊辉老师,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冯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术知识、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以及宽容的待人风范使我获益颇多。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 ,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其次,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最后,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多论文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P2P网络借贷犯罪实证分析 第6篇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 实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为代表的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亦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为更深入的研究实践状况,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P2P网贷犯罪裁判文书为对象,探研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样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P2P网贷犯罪的实践样态

(一)实证样本的选择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功能,设定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全文检索“P2P”、“全文”,其他条件不限定,共检索有87条记录。[1]经对87份裁判文书逐个阅看,排除与P2P网贷无关的传统“线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等案件,获取有效样本41件。2014年9件,2015年27件,2016年5件。其中,经二审终审的有6件。

(二)实证样本的特点

1.案件定性。定性分歧不大,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公、检、法对案件定性不一的有4件,占9.76%;检、法及一、二审法院对案件定性不一的各有1件,各占2.44%。法院判决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33件,占80.49%;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有5件,占12.20%;定性为诈骗的有1件,占2.44%;主从犯分别定性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2件,占4.88%(图1)。

2.涉案人员。被追责的主要为资金实际控制人,其他人员及单位被追责的较少。涵括其他人员被追责的有24件,占58.54%;追究P2P网贷公司单位刑事责任的有2件,占4.88%。

3.损失情况。受害人数普遍较多,遍及全国各地。受害人数在100人以内的有10家,100~1000人的有24家,1000人以上的有4家,2000人以上的有3家。

4.地域分布。中东部地区、中小城市多发。已决案件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安徽等地,与网贷天眼统计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所在省份基本吻合,但问题平台较多的广东、上海、江苏等省已决案件相对较少(图2)。

5.犯罪比率。“线上”案件比率不高,仍以“线下”犯罪为主。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功能,设定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4-7-15至2016-6-30”,其他条件不限定,共有一审记录2929条;其他条件不变,设定案由“集资诈骗”,共有一审记录506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类案件共约3435件。P2P网贷案件约占1.19%,比率较低。

二、P2P网贷犯罪的实践问题

1.罪与非罪。假借P2P网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是困扰司法办案的一个难点。41家网贷平台从设立到案发的平均运营时长为5、6个月,案发原因均为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报案的有24件,占58.54%;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有17件,占41.46%。2013至2015年,全国有1247家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公安机关介入等问题,进入司法程序的仅占约3.29%。

如果行为人能够维持资金链,及时还本付息,往往不会被追究刑责。资金链断裂,或主动投案或被公安抓获。41.46%的投案率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侦查环节,没事就是民间借贷,出事就是非法集资,入罪被动,标准不清。

2.定性分歧。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法律定性界分标准,在实务中并非泾渭分明。定性分歧的5个案件有代表性的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性之争。

“大家网”案反映,共同犯罪人因地位作用等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定性认识。其他4个案件反映对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识不同。

3.共犯范围。2人以上案件的追责人员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只追究实际控制人,有的追究至中层管理人员,有的追究平台搭建者,还有的全部予以追责。

4.单位犯罪。追究单位犯罪有2件,即“铜都贷”、“乐贷网”案。两案检察机关指控成立单位犯罪,法院则认定单位犯罪。其他案件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法院则没有认定。

三、P2P网贷犯罪的实践路径

(一)厘清入罪标准

1.明确P2P网贷的信息中介性质。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贷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一是P2P网贷合法,二是P2P网贷的性质是信息中介平台。是否应入罪关键是对第2点的认定。P2P网贷平台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2]涉案网贷平台均偏离了居间信息中介这一性质定位,主要运营模式是:发虚假借贷标,高息向社会吸收存款,或高息放贷赚取利差或投资、自用等。

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贷平台排除在犯罪圈之外。[3]对真假P2P网贷平台的区分首先要查清平台的真实运营性质,是仅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信息中介服务的真平台,还是欺诈社会公众、以高息为诱,进行非法集资的假平台。

2.把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2013年11月,央行等九部委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三类界定:一是“资金池模式”,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庞氏骗局”。“不合格借款人”尚无已判案例可循。“资金池模式”和“庞氏骗局”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界线并不明显。高额的付息成本是假平台所不能承受的,通过不断增发虚假标圈进资金,沉淀产生资金池,偿付前期本息后,再使用资金,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期限之间的错配和资金池之间的复合“庞氏骗局”。

涉案网贷平台,一是借用P2P网贷合法形式,未经批准,行非法集资之实。二是通过网贷新闻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18%-41%的高额回报。四是因网络的开放性,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象不特定。假借P2P网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本质上都是非法集资这一传统犯罪的变形,只是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毫无关系。

由于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形式形成资金池,达成一对多交易。这种交易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的本质因素。如果P2P网贷平台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侦查机关应主动介入,予以入罪。

(二)准确行为定性

1.关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涉案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均非常典型,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予以认定。“华强财富”案,一、二审法院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识,理应不具争议。

2.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案件,行为人均承认吸收资金目的或为赚利差或为自用等,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款的实际用途及行为人的事前、事后行为等客观表现,是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

司法解释列举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任一种,可直接认定。同时还应注意区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区分“无法退赔”的原因。“无法退赔”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仅以此推定。“无法退赔”既有归还债务、炒股等主观原因,也有确因投资失败、放贷未收回等客观原因。对于集资款未投到集资宣传时的经营项目,而是投入其他实业经营,造成亏损的,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因把资金用于不能产生收益或高风险投资等主观原因导致“无法退赔”的,可以考虑认定。

二是区分“资金用途”的比例。考量可产生收益与不可产生收益资金比例,用于可产生收益与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可以考虑认定。

3.分离定性。涉罪人员有的只负责其中的一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也不明知资金的实际用途,客观上亦仅领取酬劳。此时,对“老板”与“员工”分离定性,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三)合理确定共犯

涉案平台的运管人员大致可以区分为:高层——建立平台,控制并支配资金使用的实际控制人;中层——领取酬劳,具有事务管理性人员,如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客服主管等;一般——领取酬劳,主要事务具体执行人员,如制发假标、账务管理等核心事务人员;普通——领取酬劳,其他事务执行人员,如从事客服、记账等纯粹性事务人员。样本案件追责人员范围如下:

大部分案件以追责高层人员为原则;中层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存在中层人员的则一般人员不追责;不存在中层人员的,追责一般人员的比例很小;追责平台搭建者责任的只有1件;追责普通人员的为0。体现了“高层打、中层看、一般慎、普通放”的司法实践规律。

就共犯范围而言,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划分依据,应当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事实及主观故意,区别对待。

1.从主观故意上区别对待。对于不明知系非法集资的不能以共犯论,同时严格限定主观推定的适用。如中层管理人员,如果没有故意编造、伪造行为内容或对真伪不知、不负责,仅就其职责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推定共同故意的主观罪过。

2.从客观行为上区别对待。对与高层相勾结或主观明知,负责编造虚假资料,虚假宣传,转移、掩盖资金等人员应当定罪。对纯粹负责记账、客服、技术、行政等人员,则不宜定罪。

(四)区分单位犯罪

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以此为角度的辩护意见也均未被采纳。

“铜都贷”、“乐贷网”两案判决书,均未阐述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但单位犯罪的认定似有不妥之处。两平台所属公司均为设立平台而专门成立的新公司,虽投资人的投资款,以该公司名义收取,但行为人的目的是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显属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司法解释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托否定单位人格。旨在保护单位避免因自然人利用而沦为犯罪的工具。鉴于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可以区分两种情形:

1.未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P2P网贷公司的吸收资金行为均属非法,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有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此种情形有两种情况:一是,少量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虽然公司在设立后有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但逐渐演变为“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影响对单位犯罪的否定。二是,少量从事吸收资金行为。如果行为人确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也归于单位、用于单位,则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个人资金用途,吸收的资金也为个人所用,依然应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

注释:

[1]数据更新至2016年8月16日。

[2]张雪楳:《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P2P借贷模式 第7篇

P2P小额信贷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最早的个人互助借贷模式———“标会”, 亲戚、朋友之间通过这一平台开展小额借贷活动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 P2P小额信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运而生, 并成为P2P信贷的主要形式。

P2P (Peer to Peer) 是一个互联网概念, 表示互联网的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和发生关系特征。而我们所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就是通过互联网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投资人通过和其他投资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同时, 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回报。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 由于银行收缩了流动性, 拒绝增加贷款额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关注。相比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更灵活, 也更有效率。通过互联网, 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传统银行不愿意提供的贷款, 同时又为投资人提供比银行高得多的贷款利息, 因此很多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尝试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融资, 投资人也乐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2013年以来,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进入爆发期。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 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交规模达到1, 058亿元, 比2012年增长了5倍, 比2012年交易规模翻了5倍, 较2011年增长10倍, 参与人数超过20万人次。除交易规模大幅增长以外, 2013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明显增加, 从2012年的约200家攀升至现在的近800家。由此可见,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潜力巨大, 满足了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也随着行业的日益壮大与日俱增。在国外, 即使是像Prosper和Lending Club这样相对已经很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面临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在国内,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接受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 监管部门也尚未针对其出台具体措施, 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人多为个人投资者, 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较弱, 因此风险的积聚越来越值得关注。

从2011年开始, 我国陆续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事件。起初, 这些事件并没有引起投资者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注意。直至进入2013年, 风险开始呈蔓延之势, P2P网络借贷平台关闭和跑路的事件增多, 天力贷、众贷网、聚众贷、中宝投资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先后曝出倒闭或跑路的新闻。出现问题的平台有不少在出事前运营良好, 这种风险的未知性和突然性给投资者和平台自身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打击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 降低了人们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相比国外日趋成熟的风险识别及防范体系, 如何在通过学习国外P2P运营模式以及对比我国现有模式, 找出自身运营不足并找出防范风险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外主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运营模式

(一) Prosper。

Prosper于2006年2月在美国加州旧金山市上线, 是美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自上线以来, 业务增长迅速, 到2008年9月已促成了1.6亿美元的贷款。为了于2008年12月在SEC注册, Prosper暂停营业了一段时间。2009年再度营业以来, 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Prosper与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大的一点区别就是出借人是根据借款人的个人经历、朋友评价和社会机构的从属关系对其进行信用判断的。借款人目前可以创建最高2.5Prosper的借贷竞标有点像拍卖, 利率要求低的投资人相对容易取得标的。然后, Prosper负责将最低利率的出借人标的打包成一个简单的贷款提供给借款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Prosper全程参与, 收集符合借贷双方要求的借款人和投资人, 进行资金的转入和转出。

总体上来看, Prosper属于线上纯中介性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这种运营模式的风险在于, 借款人一旦发生违约, 平台不提供本金担保, 无法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及相应收益。

(二) Lending Club。

Lending Club于2007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成立。它最大的特点是借助于世界上使用范围最大、影响最广的社交平台Facebook, 撮合符合信用的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有效率的借贷和投资, 以取代高成本和复杂性的银行贷款方式, 从而摆脱了银行在借贷中的核心媒介作用。

目前, 通过Lending Club进行借款的借款人在交易前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信用认证和A-G分级。投资人可以浏览借款人的资料, 并根据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等级自主选择借款人来进行交易。与Prosper不同, Lending Club不采取竞标方式, 而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有不同的固定利率。截至2013年11月, Lending Club已累计促成28亿美元的借贷交易。

Lending Club的运营模式与Prosper不同。2010年11月, Lending Club的全资子公司LC Advisor (投资管理公司) 注册成功, 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随着Lending Club大额投资期的到来, Lending Club设立了投资低风险借款人 (A, B级客户) 的保守信贷基金CCF和投资中等风险借款人 (B, C, D级客户) 的信贷基金BBF。

可以看到, Lending Club属于典型的有担保的复合型P2P网络借贷平台。这种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担保公司会不会过度介入, 从而影响平台的正常交易, 另外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也会成为一个可能的风险点。

(三) Zopa。

Zopa是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Zopa一般提供的是比较小额度的贷款, 通常在1, 000美元到2, 5000美元之间。通过与信用评级公司Equifax的密切合作, 平台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 投资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 当然, 借款人也可以相应地选择能够接受的贷款利率。Zopa拥有一套出色的风控程序, 力图用各种保护措施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比如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人将一笔钱贷给多位借款人。平台的收入主要来自收取借款人以及投资者年借款额0.5%的服务费。截至2013年底, Zopa已经促成了约5亿英镑的贷款。

Zopa的运营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线上复合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在于只适用于征信体系成熟的国家, 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一些地区, 采用线上模式容易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我国主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运营模式

在我国, 无论是金融市场成熟度、信用体系建设还是法律监管, 都和欧美国家有着不小的差距。因此,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对国外往往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

(一) 拍拍贷。

拍拍贷于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 是中国首家P2P (个人对个人) 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目前, 拍拍贷借鉴的主要是Prosper的经营模式, 采用竞标的方式来实现网络借贷过程, 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供需市场决定, 企业利润来自收取的服务费。平台2012年全年实现交易规模2.9亿元, 2013年实现增速257.7%, 交易规模超过10亿元。

目前, 平台仍坚持纯中介无担保模式, 这在中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算是一个异类。拍拍贷的风控流程比较特殊, 由于纯线上平台没有用户的信用积累, 因此风险控制一切从零做起。拍拍贷目前采用的是会员等级制, 这既是拍拍贷的会员管理制度, 也是风险控制制度。而其判断风险的核心方向来自于两个层面:还款能力和违约成本。这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风控方案的内容, 核心在于判断用户是否会承担因为违约而付出的社会信用值降低的成本, 并对自身未来的一切融资行为产生影响, 其核心在于判断用户是否有还款的根本意愿。总体上, 拍拍贷是通过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层面的衡量来判断用户的最终违约风险。

(二) 人人贷。

人人贷成立于2010年, 其宗旨是为有借款人和投资者搭建一个公平、透明、稳定、高效的网络互助平台。用户可以在人人贷上获得信用评级、发布借款请求满足个人的资金需要, 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作为我国最受投资者青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013年人人贷的交易量达到了16亿元。年底, 其集团公司人人友信更是获得了美国红杉资本高达1.3亿美元的融资, 刷新了由Lending Club保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记录。

人人贷属于典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 通过风险保障金和机构担保共同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收益。风险保障金的额度由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来决定, 等级越高, 风险准备金越低。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是中安信业, 属于线下的小额信贷机构, 保证了较强的担保能力。

(三) 宜信。

宜信2006年成立于北京, 其运作模式与我国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不同。宜信主要采用线下债权转让的方式流转债权及资金。近几年来, 宜信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和20多个农村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 成为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而随着宜信模式的成功, 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模仿宜信的平台, 例如信而富、证大财富、融宜宝等。据不完全统计, 这类平台在2012年底达成的P2P交易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目前, 对宜信最大的争论就是它到底算不算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主要是因为其绝大多数的业务都是在线下完成的, 所以也有人称其为最具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总体上来说, 宜信的业务还是比较成功的, 通过线上的撮合, 再通过遍布全国的连锁机构以及严格的审核制度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从而保证了对借贷流程的强大操控力。宜信模式可能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来自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这一点值得警惕。

四、结论

从运营模式来看, Lending Club主要采用子公司和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Prosper是纯媒介的P2P网络借贷中介平台, Zopa则是线上复合型中介的典型代表。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多地是在线上展开业务, 更接近P2P网络借贷的本质, 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则主要是在线上筹钱线下开展业务。

从中介化角度来看, 无论是在平台自身建设还是市场体系完善方面, 我们与国外都有很大的差距。目前,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显得更有本土特色。除了拍拍贷是坚持做单纯中介平台以外, 其他的平台或多或少都加入了额外的元素, 譬如担保、债权转让等等。由于增加了导致平台非中介化的额外元素, 就会加大了平台运营的道德风险以及平台非法集资的冲动, 这是我们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关注的。

从风险关注角度来看, 总的来说, 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已经相当成熟, 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总体风险水平处于可控的范围内, 这一点和他们的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环境有很大关联。国外目前的市场体制和信用体系已经相对完善, 法律监管也更为有效和严厉, 因此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多的关注借款人的用途风险。而在我国由于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和法律监管缺失, 造成平台风险剧增, 因此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多的是关注风险准备, 包括如何防范来自借款人、平台自身以及外部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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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 2012.14.

[4]张倩.青岛市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行为特征与影响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10.

P2P借贷模式 第8篇

一、企业借贷及P2P的内涵、作用及特点

企业间借款企业间拆借俨然如同游离在国家合法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金融活动。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 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 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 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是两个独立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现实情况下, 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 而有些企业流转和经营资金严重短缺, 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繁杂、审批时间长, 而市场机会稍纵即逝。借助于互联网优势的P2P贷款, 不仅申请手续简单, 行业市场化程度高, 有了更多比价的机会, 还可以得到更低的利率和更高的授信额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参与成本等问题使一些优质的借款企业融资成本越来越低, 促进了企业财务及借贷关系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现阶段企业借贷及P2P模式引发的问题

从法理层面分析, 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实践中的企业拆借现象相当普遍, 拆借纠纷也时有发生;而且原有的明确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并非尽善尽美。因此, 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 且款项来源合法, 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从金融秩序管理的角度考察, 企业拆入资金从事经营, 增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就业。P2P平台能够运用技术降低信审成本, 所以相比银行, 可以接受更多的企业的小额借款申请。P2P比银行快很多, 在Prosper, 中小企业从申请贷款到放贷, 通常需要9天时间, 现在的平均时间3.5天, 最快2天就能完成。平台向借款人透明化公布他们支付的全部利率成本、手续费、管理费, 比银行更加透明。而且他们提供工具给借款人, 让借款人很容易理解不同的还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的组合, 可以给他们带来怎样不同的借贷成本, 帮助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借贷需求优化贷款方案。从P2P借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开始将自己的信用记录存入档案, 为未来长期融资打好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应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严重地受到金融瓶颈的制约, 融资困难已经成为阻碍中小企业正常发展的首要问题。金融机构较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 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订。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途径基本限制在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尤其通常处于发展的初期, 自有资本及其有限。由于发展缺乏资金, 导致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和短视行为, 从而阻碍了企业建立一个长远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P2P借贷平台属于民间借贷, 它所服务的对象也基本都是中小企业或者个人, 是银行的有利补充, 它从另一个层面带动了资本的合理配置。

三、企业借贷及P2P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支持力度不够, 贷款难导致企业借贷“高利贷”。随着银行持续收紧, 银行贷款门槛愈加提高, 导致社会正常融资渠道不畅。造成许多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地下高利贷异常活跃。

二是货币贬值收益少, 投资渠道少, 银行存钱获利周期长、利息少, 怎比短期借贷多。而P2P平台许诺的利率低于银行利率, 吸引企业的眼球不在话下。

三是见高利而忽视风险, 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几乎没有抵押, 由于资金门槛较低和较高的理财收益最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2014年10月21日杭州本土的P2P公司浙江传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因出现无法提现问题资金链断裂, 大约涉及800多位投资者, 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根据权威数据的统计, 截至2014年9月, 中国P2P行业共有24家公司获得总额近30亿人民币的融资, 国内的P2P融资平台P2P无疑成为2014年资本市场最热捧的行业之一, 但同时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 同样截至9月末, 2014年的问题平台数已达99家, 其中仅仅9月份就出现22家。进入10月后, P2P平台倒闭、跑路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四、针对企业借贷及P2P引发问题的对策

P2P的平台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金融, 本质问题还是需要控制风险。应使用更加专业化的团队和更加正规的高端金融人才来做P2P, 这也是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国内知名平台宜信宜人贷总经理方以涵方以涵指出, P2P良性发展的前提是, 投资人、平台、借款人三方都具备风险观念。行业发展迅速, 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 比起高收益, 投资人开始更多地关注平台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开始向知名的大平台集中。

一是坚决做到有章可依。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企业借贷P2P模式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引导P2P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是坚决做到有章必依。按最新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 企业间借贷不应该成为牟利的生财之道。但是改变了性质, 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三是坚决做到执章必严。公安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积极创造宽松和谐稳定的环境,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加大信贷投入和引导, 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易跑偏的问题。

四是坚决做到违章必究。对企业借贷中涉及非法融资活动和金融诈骗的情况, 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及时追赃, 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五是坚决做到倚章宣教。增强企业借贷的风险意识, 引导企业规范借贷手续, 一旦发现被骗后, 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摘要:随着企业借贷的高速发展, 企业借贷P2P信息平台应运而生, 其中的风险潜伏其中, 如信用评级未必真实审核信息可能掺假, P2P公司贷后跟进困难贷款用途难知晓, 坏债将引发大规模违约, 风险难以掌控, 本文就严格控制P2P借贷信息平台的风险, 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作探讨。

P2P借贷模式 第9篇

P2P网络借贷 ( online peer - to - 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民间借贷模式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下的新发展,其运行的原理是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将借贷双方直接连接起来,参与双方可以在网络上约定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交易细则,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资金划转。自2005年全球第一个商业性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的理念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了众多的网络借贷网站,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德国的Smava,日本的Moneyaution,韩国的POP Funding,中国的拍拍贷。《哈佛商业评论》2009年曾刊文预言: 在未来五年内全球每一个重要银行都将建立起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模式将会是未来10年内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其具有规模小、资金少、分布广、数量多等特征。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创造就业岗位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均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性的政策措施,但融资难问题仍然广泛存在。网络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为小微企业群体与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个人之间搭建高效的网络互动平台。与目前我国传统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贷款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相比,在个人投资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具有手续方便、无需担保抵押、融资方式灵活、不受地域限制、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传统融资渠道难以顾及的小额信贷需求,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回顾

迄今为止,P2P网络借贷被认为仍处在早期演进阶段,体系尚不够成熟。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正吸引着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国内外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模式、借贷结果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中的社会行为等方面。其中,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是一个研究的焦点,因为借贷双方是匿名的,这使得网络借贷市场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较大。实际上,随着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迅速,标的坏账率的逐年提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信用风险控制是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小微企业融资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以下将主要介绍国内外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以及P2P网络借贷支持企业融资两方面的研究进展。

对于P2P网络借贷中信用风险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已 经取得了 丰硕的成 果。Duarte et al.( 2009) 从人口特征视角出发,研究了借款者的外貌特点对贷款结果的影响,结果表明外表看上去更值得信赖的借款者发生信贷违约的可能性更小。Herzenstein ( 2011) 从贷款申请陈述视角出发,发现贷款申请陈述中的身份声明会影响出借者的借贷决定。贷款陈述中关于身份的声明越多,所获得贷款额度也将越高,但是这类借款者违约的概率也更高。Everett ( 2010) 从社会资本视角出发,研究了出借人组成的团队与信用风险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成为团队中的一员能够显著降低贷款违约的可能,但前提是团队成员必须在现实生活中保持真实的联系。Weiss et al. ( 2010) 的研究进一步表明,虽然出借人以团队的形式筛选潜在借款者能够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但同时会对借款者能否成功借贷产生消极影响。Lin et al. ( 2013) 的研究则表明,由强关系网络和经第三方认证的关系网络构成的关系型社会资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Herzenstein etal. ( 2011) 从社会行为视角出发,研究了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竞标行为的战略性羊群效应,发现与e Bay上的拍卖行为相反,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战略性羊群效应对竞标者是有利的,可以降低信用风险,但是并不会导致贷款利率的下降。但李伟军 ( 2013) 的研究结论则发现,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对借款违约率并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会给市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此外,Freedman et al. ( 2011) 认为,干中学在出借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于P2P网络借贷支持企业融资问题,BERGER ( 2008) 提出,P2P网络借贷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传统金融模式未能解决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谢平 ( 2012)等认为,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能够冲击传统金融的垄断性优势,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变革创新外,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促进小微企业等经济实体突破融资瓶颈,从而实现良性发展。徐洁 ( 2014) 等梳理了小微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融资的流程,认为P2P网络借贷模式交易成本更低、信用风险更加分散,因而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与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具有协同合作优势。卢馨 ( 2014) 研究了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发现其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上述关于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的研究主要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探讨投资者如何通过借款者的人口特征、贷款申请陈述等信息来恰当的评估信贷违约风险,并通过利用社会资本以及干中学、羊群效应等社会行为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但是少有研究站在诸如小微企业等潜在借款者角度,探索如何通过特定行为来控制信用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借款成功率的目的。此外,针对P2P网络借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不但对P2P网络借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行性、信用风险、意义等基础性问题尚未做出明晰的界定,而且对小微企业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行为的研究也较为匮乏。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首先分析了小微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进行融资的信用风险以及交易可能性集合,探讨了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可行性。然后在此基础上利用信号传递博弈模型,研究了小微企业如何根据自己的真实履约水平,通过贷款申请列表合理的传递信号以提高借款成功率。

三、P2P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及交易可能性集合

( 一) P2P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投资品种多样化与分散化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核心方法,它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P2P网络借贷融资模式充分利用了这一方法,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将自己的资产切割成若干份,然后投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资金需求方。投资品种多样化与分散化是吸引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关键因素所在,同时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

目前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遵循序贯行动原则,即先由借款方先报价,然后出借方视价格的高低选择是否进行投标。用I示借款方 ( 小微企业) 的集合。假设借款方为风险中性,自有资金为Ei,贷款总额为Qi,贷款期末一次付清,还款周期为T ,贷款利率是r ,因融资而需支付交易费用Ci,还款周期内项目预期连续复利收益率为ui。启动项目的初始规模或始价值为Ai0= Ei+ Qi- Ci,项目价值Ai( t) 的变化服从几何布朗运动,在0 - T时刻内,有d Ai= uiAidt + σiAidxi( σi为收益波动率,Xi服从标准正态分布)1。因此,在T时刻项目价值可以表示为:

即:

贷款违约的概率为:

对于出借方 ( P2P平台上的投资者) ,假设其为风险中性。现在考虑这样一个贷款组合: 出借方将其资金分割为等额的n笔贷款,每笔贷款的额度均为贷款周期均为T,利率均为r,贷款发生违约的概率均为pi。定义Li为第i笔贷款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当发生违约时,Li= 1 ;未发生违约时,Li= 0。因此贷款组合的违约损失率为贷款组合的收益可表示为L*=r - ( r + 1) L。根据Vasicek ( 2002) 渐进单因子风险框架模型,当n足够大时,贷款组合总损失L的累计概率分布为:

上式中ρ为资产相关系数,0≤x≤1,p≥0,ρ≤1。下面考察两种借贷模式下出借方遭受极端大额损失的可能性。对于集中型贷款,其遭受极端损失的概率为pi; 而对于分散型贷款,假设其遭受极端损失时则其遭受极端损失的概率为:

即相对于集中型贷款组合,分散型贷款组合更不易遭受因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极端大额损失。

( 二) P2P 网络借贷的交易可能性集合

借款方最大化自己收益的目标函数为:

用J表示出借方的集合。假设出借方j的借款机会成本是r*,出借方因支付清算和信用评估而付出的交易成本为Cj,出借方认为贷款预期违约的概率为p*。则出借方最大化自己收益的目标函数为:

由式 ( 6) 知:

由式 ( 8) 及 ( 9) 可知,借贷活动的交易可能性集合为:

下面比较传统商业银行借款与P2P网络借贷融资的交易可能性集合。用A'i0、A'i0分别表示获得贷款额度Qi时,商业银行融资和P2P网络借贷融资模式下的项目初始规模; [r'min,r'max]、[r″min,r″max]分别表示商业银行融资和P2P网络借贷融资模式下交易可行性的利率区间。对于借款方来说,通过商业银行途径融资手续更为繁琐,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只需上传信用凭证和相关信息即可发出借款申请,因此通过商业银行融资的交易成本Ci1要大于通过P2P网络借贷融资的交易成本Ci2,所以有A'i0< A″i0,r'max< r″max;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进行信用评估需付出一定的成本Cj1,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无需出借方去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估,因此其交易成本Cj2接近于0,所以有Cj1> Cj2,r″min< r'min。综上可知:

因此,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交易更可能发生。对小微企业而言,可供选择的利率区间范围更广,交易更可能发生; 对于P2P平台上的投资者而言,其遭受大额损失的概率更小,风险更加分散。另外由式 ( 8) 可得说明随着融资总额上升,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的最高利率将会降低,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也将减小。由 ( 9) 可得,说明P2P平台上的投资者认为贷款预期违约的可能越大,其能承受的最小利率就越大,交易越不可能发生。

综上所述,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小微企业可获得的资金来源更广,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交易便捷且交易成本较低,因而相比传统融资模式,其交易可能性范围更大,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空间更广。

四、P2P 网络借贷行为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在网络借贷融资过程中,借款方与出借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款方有关自身能力、素质和意识、信用水平、项目的真实盈利能力等真实信息会影响借款方未来的收益,但出借方并不完全了解这些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信息”对交易达成的可能性以及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以“拍拍贷”为例,借款方发出的借款申请中包括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是否有担保、还款期限、信用评级、身份认证方式、借入借出信用分、投标记录等信息。这样一份包含各类信息的借款申请列表是出借方决定是否投标的重要依据。

根据Michael Spence提出的信号传递模型,当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时,可以采取信号传递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信号有效的充要条件是: 发送信号要发生成本,并且不同行为人发送同一个信号的成本不同。笔者认为,包含各类信息的贷款申请列表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信号,向投资者传递借款方履约能力的信息,即借款方根据自己的真实履约能力制定相应资质水平的借款申请列表,借出方根据借款申请列表的质量进行决策。

( 一) 模型及假设

1. 基本假设

( 1) 假定有两个时期T1、T2,两个参与人( 小微企业为参与人1,P2P平台上的投资者为参与人2) 。( 2) 参与人1的类型θ∈Θ,Θ ={θ1,…,θ k}是参与人1的类型空间。参与人1的真实履约能力π服从[0,θ]上的均匀分布,且π、θ是无量纲的,是根据参与1的真实情况,如资金能力、经营能力、以往投标情况、履约情况等抽象出的系数。参与人1知道θ的确切值,参与人2不知道θ ,但是知道参与人1属于θ的先验概率p( θ) 。( 3) 参与人1根据自己的类型向参与人2传递信号m∈M ,M = { m1,…,mj} 是信号空间。信号包括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信用评级、身份认证方式、会员等级、借入借出信用分、投标记录等代表参与人1资质水平的信息。参与人2能从信号中推断出参与人1的预期履约水平,也就是参与人1会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向参与人2传递信息,而不是传递虚假信息。 ( 4) 假定相比降低融资成本,参与人1更偏好提高借款成功率,因此参与人1的唯一决策目标是在可容忍的成本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借款成功率。则参与人1的效用函数为最大化自身在T1时的投入 ( 参与人1期初为获得一定的资质水平投入的成本) 和T2时期期望收益值的加权平均值u1( m,G( m) ,θ) 。即:

其中γ为T2时期期望收益的权数,0≤γ≤1 ;G( m) 为资质认证成本,即为参与人1为获得一定资质水平而 投入的成 本,G( m) ∈ [Gmin,Gmax];R( θ) 为贷款到期后参与人1需支付的贷款利息,R( θ) ∈[Rmin,Rmax]; F是贷款发生违约时参与人2的损失,m /θ为参与人1违约的概率3。 ( 5) 假定参与人2通过贷款申请列表准确的辨识出参与人1的资质水平,即参与人2通过辨识得到的参与人1的资质水平与参与人1选择向参与人2提供的资质水平相一致,都为m。

2. 信号博弈过程

( 1) “自然”首先选择了参与人1的类型θ ,参与人2知道参与人1属于类型θ的先验概率为p( θ) 。( 2) 参与人1在观测到类型θ后发出信号m ,即贷款申请列表,包含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信用评级、是否有担保、身份认证方式、会员等级、借入借出信用分、投标记录等代表参与人1资质水平的信息。 ( 3) 参与人2能观测信号m ,但观测不到θ ,使用贝叶斯法则修正先验概率p( θ) 得到后验概率,然后据此判断参与人1的履约能力,推断出参与人1属于类型θ的期望值这里的是指参与人2通过信号m判断出参与人1的履约能力,是参与人2决定是否投标的依据。 ( 4) 博弈双方支付函数分别为u1( m,G( m) ,θ) 和u2( m,G( m) ,θ) 。

( 二) 精炼贝叶斯均衡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参与人2不能直接观察到参与人1的类型,因而对参与人1真实履约能力的判断只能以所观测到的参与人1发出的信号m而定,精炼贝叶斯均衡意味着: 参与人1发出信号m ,参与人2根据观察到的信号m得出后验概率并确定参与人1的预期履约水平,使得参与人1和参与人2分别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

当参与人1选择的借款申请列表的资质水平为m时,参与人2认为参与人1属于类型θ的期望值为那么参与人2选择的资质认证成本为,同时希望 得到的到 期贷款利 息总额为相应的贷款违约概率为由此可得参与人2的效用函数为:

因为,所以资质越好的参与人1履约能力越强,满足斯宾斯—莫里斯条件,故这里只考虑分离均衡。效用函数的一阶条件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均衡条件下,参与人2可以根据信号m正确的判断参与人1的类型θ ,也就是说,如果m( θ) 是属于类型θ的最优选择,那么

C为常数,对上式进行变换可得:

逆转式 ( 17) 可得:

即:

( 三) 均衡结果分析

由式 ( 17) 可知参与人2针对类型属于θ的参与人1应要求其资质水平达到G( m) 。由式 ( 18)可知G( m) 与贷款违约概率成正比,其经济含义是当参与人1贷款违约的可能越小时,参与人2应放松对参与人1资质水平的要求,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反之,当参与人1贷款违约的可能性越高时,参与人应对参与人2的资质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参与人2进行放贷的必要条件是:

在给定及参与人2的效用水平的情况下,贷款违约概率与呈反向变动关系,其经济含义是参与人2可通过提高对参与人1贷款利息的预期来对抗风险,也就是贷款违约风险越大,参与人2为保证其期望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应提高对贷款利息的预期。

由模型的假设5可知,要达到均衡结果,参与人2需正确识别参与人1的资质水平。这就要求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方需完善其资质认证、贷款审批程序; 同时,参与人2也需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以抵御因参与人1的欺诈行为带来的风险。

五、结论

本文以P2P网络借贷模式为切入点,结合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研究了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小微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及交易可能性集合,并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分析当中,分析了小微企业和出借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并得到如下结论及启示:

1. P2P网络借贷模式能降低因借方违约而带来的极端大额损失的风险,这是吸引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相比传统的银行借贷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交易可能性集合的范围更广,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的借款利率更高。

3. 在一个有制度保障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小微企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出的关于借款申请列表的信号传递了有关小微企业真实履约能力的主要信息,这种信号会被潜在投资者所捕捉、识别,会极大地影响借款成功的概率。因此,小微企业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融资时需根据自身的情况,通过借款申请列表合理地发出关于自身资质水平和真实履约能力的信号,以尽可能地提高借贷成功的可能性。

P2P借贷模式 第10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P2P,运营效率

0引言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进程中, 由于大量繁杂的科技信息向传统金融形态逐渐渗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暂新的金融业发展经营模式,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网络理财、人人贷(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以方便快捷、门槛较低的特点为人们广泛接受并持续升温。 P2P网络借贷模式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是2005 年,出现后发展势头强劲,呈现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主体在短时间内呈现数量翻番、相关平台点击量骤增、涉及面不断扩大、相关业务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 2013 年9 月至10月,习近平主席先后出访了东南亚和中亚的一些国家,随后指出将共同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上日程,旨在加强沿线国家区域经济合作、互利共赢以实现各国经济共同健康平稳发展的伟大目标。 现如今,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的运营效率将为“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1P2P网络借贷模式概述

P2P (Peer-to-Peer) 网络借贷, 即点对点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中文称作“人人贷”,指借贷双方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个人为单位直接进行资金的匹配和融通, 资金需求者可以在此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在此过程中平台只作为交易中介帮助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提供最优选择并进行匹配, 从而以双方较满意的利率条件促成交易。 P2P网络借贷模式将互联网平台一分为二,一端连接资金需求者,一端连接资金提供者,平台除了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外,不接触交易中的任何资金,绕过银行、中介等第三方中介进行资金借贷,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P2P网络借贷模式按照业务运行模式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传统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方提供信息通道, 发布借贷信息、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典型代表有“ 拍拍贷”。 第二类是平台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信贷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放贷人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放贷人指令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典型代表为“有利网”。 第三类是担保模式: 事前交易双方签订承诺书并注明在一定条件下先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以防止违约风险,同时制定赔付方案,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负责确保本金安全,典型代表有“人人贷”“陆金所”。第四类是债权转让模式: 由平台指定的资金提供者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平台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并对该债权提供担保,从中获取盈利,典型代表有“宜信”。

2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发展漏洞

2.1 网络技术水平低,金融安全无保障

P2P网络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 大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为人们提供足不出户的便利,而我国目前网络水平较低、 技术不完善的现状也增加了实现网络借贷的风险系数。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的信息共享阶段,文件传输不畅、远程登录受限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缺陷、人为因素等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技术风险。 首先是技术应用风险,最典型的是网络黑客非法入侵客户系统,盗取客户信息,可能会造成比“僵尸网络”更大的网络危害。 根据2014 年网络安全报告,专家从电脑系统病毒感染、手机终端黑客风险、屏蔽恶意广告、 完善网络整体保护及预防通过Wi Fi盗取信息5 个方面,对2014 年国内网络安全风险进行了统计分析, 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新增病毒数1.35 亿,手机病毒上涨128%,其中,有68%属于支付安全类病毒。 其次是能力风险,即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避免的风险。2014 年上半年先后出现了“携程技术问题”“微信二维码欺诈”“Open SSL心脏出血漏洞” 等一系列信息安全风险事件。 在当前的密钥管理、TCP / IP协议不安全以及加密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 导致网络交易平台易受计算机病毒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消费者的资金交易和个人隐私信息受到危害。

2.2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机构体系模糊

(1)相关的法律制度缺失。 现阶段,我国尚未针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专门立法和做出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并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网络运营企业的具体交易过程仍缺少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2)监管机构不明确。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的情况是监管机构主体模糊,监管体系不健全,问题发生时管理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工商部、工信部、公安部互相推卸责任,人民银行、 银监会等部门都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象征性监管。 繁杂的管理流程使金融交易主体有苦无处诉。 据悉,2015 年我国成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部,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协会和融资性担保已被涵盖在内,监管缺失的问题有望被解决。

2.3 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者信息易被泄露。 现阶段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的缺失,加上保密机制不健全,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会在不经意间经过不正当渠道被不法商家恶意盗用并进行非法交易, 与其他商家共享个人信息, 更有无德商家运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他人进行交换以便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2)信息透明性差,消费者难以获得交易双方完整准确的信息。 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借贷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匹配与交易的, 多数消费者凭借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判断, 而网络的单一性和信息不对称使许多信息的真伪性难以判别,无法对虚假信息作出甄别,因此,消费者不能对借贷双方的信用程度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

(3)消费者维权困难。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空白,当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会求助于“一行三会”,而现阶段“一行三会”办事效率较低,机构重复冗杂,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推给公安、工商等其他不相关部门,使消费者维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2.4 资金违约及非法集资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能正常运转由其资金风险决定。现阶段,由于我国线上资金融通和流动的监管出现漏洞,第三方线上借贷公司普遍难以达标。

(2) 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运转资金和交易匹配的作用, 交易委托方第三方线上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程序时, 向交易平台账户汇入大量资金(包括交易手续费与客户交易资金),虚拟平台账户常常是由交易者以非实名制开立的, 亿万体量的无担保资金在虚拟账户中留存使风险性大大升高, 大量的资金清算会产生一定量的留存资金,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管,一段时间内滞留的资金易被不法的互联网企业挪作他用,产生庞大的资金池,从而使P2P网络借贷“蜕变”成“非法集资”。

(3)由于线上网贷平台不向中央银行报送交易业务流程的详细内容(如交易金额、借贷双方具体信息等),使得银行无法实时掌握每笔交易的借款来源、资金去向、还款能力等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线上借贷平台提供资金周转和清算服务, 使商户管理与客户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的状态, 这无疑使借贷双方的交易风险加大。

2.5 不利于我国进行积极健康的金融宏观调控

(1)民间金融发展的一个特点是逆流向,货币当局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时, 人们把大量资金投入新兴的方便快捷且收益较高的网络虚拟理财账户进行网络投资, 对银行存款形成明显的分流作用,使账户的虚拟货币大量增加,从而使银行可贷资金减少,从而释放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基础货币的冻结,使货币乘数增大,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随之发生。

(2) 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手段不断扩张使货币市场频繁变动,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使风险集中更加多样化,降低了货币监管能力,虚拟货币的大量出现增加了货币供应检测的难度,影响了基于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调控效力。

3提高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措施

3.1 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影响

2015 年4 月,以 “电商换市、全球机遇”为主题的 “2015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在浙江义乌开幕,“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商机遇成为谈论的主要话题。 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我国将逐渐与欧洲、俄罗斯、地中海、印度洋、南太平洋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合作交流友好关系, 将资金融通重点放在亚洲货币金融体系建设与金融监管合作上,扩大P2P网络平台的经营范围,使其成为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 促进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的业务能力和资金提供者的收益。 我国应着重在跨国法律适用管辖权、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业务标准、金融犯罪以及汇率等方面加强国际协作。

3.2 加快三网融合步伐,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

P2P网络借贷业务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之上的, 促进三网融合可以有效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效率。 三网融合是指有线宽带网、电视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三种网络技术核心的趋同化,它们进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从而降低网络重复率,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多元网络服务。 三网融合使人们对网络的应用更加灵活,解除了地域限制,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的变化,尤其是增强了人们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 对不同领域都形成了积极的影响,在金融业实现了交易虚拟化,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打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3.3 完善大数据金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数据库,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 大数据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基础, 也为监管层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量化、监控和分析提供了手段。 我国应集中构建结构稳定的金融数据库,提高数据的更新频率,加强相关服务管理,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准确性,提供真实的高质量数据。

加强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另一重要手段。 在互联网金融中,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金融借贷交易双方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状况和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了解。 首先,注重注册时的信息披露。 有关部门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注册时提交完整的公司信息、资产状况和运营模式,注册文件中必须包括公司背景、注册时间、公司运营规模、管理人员名单、风险预测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 其次,注重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向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披露借贷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信用评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资金用途等,以及贷款人的可接受利率范围、可贷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最后,注重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运营和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告知重要事情和内部人员变更,以便相关监管部门防范风险。

3.4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从法律法规层面对P2P网络借贷实施统一规范有利于形成行业秩序。 我国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考虑其虚拟的特殊性的同时制定新法规,形成以信用评级机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规体系。 当下亟需加快修订《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适应P2P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 同时,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签名商业法》《电子资金划拨法》《诚信信贷法》《银行保密法案》等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交易各方的权力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应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内的联合商榷制度,注重权责统一,将权利下移到地方政府, 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3.5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部门,并与银行职能相结合

自2013 年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现象屡屡发生,网络借贷发展似乎进入瓶颈。 我国应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以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托管,一是通道型模式,即借贷双方都必须将资金存入网络借贷平台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交易双方均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信息提交,确保借贷过程的真实性。 投标过程中积累的沉淀资金进入到专户,借出交予借方,收回交予贷方,银行在此过程中对资金来源及去向进行监管;二是备付金模式,即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制度或条款, 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需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对包括申请金额数量、资金来源细则、金额使用方式等进行流水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以提高其贷款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从而降低平台的违约风险。

3.6 明确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信用评级门槛

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完善的关键在于预测风险和控制风险, 金融是一种信用经济, 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 要“将借贷双方乃至交易各方的信用记录进行详细的整理和登记,积极进行网络技术研发,推进互联网工具与传统部门的结合,促进有效信息共享,扩大信用记录信息在各行业的覆盖面。 ”首先,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督体系,以具体数据表示交易各方的信用程度,规定专门部门对其进行监测和深入分析。 政府部门应与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有机联合, 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数据标准进行统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人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留下的信用记录进行信息整合, 创造独立的金融数据库,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监测分析中心。 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库, 将各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留存的交易记录和信贷痕迹纳入其中, 消除其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沟通障碍,向其开通“绿色通道”以提供征信方面的支持。其次,建立完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交易客户的信用评级能力,其内容应包括对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借贷双方的信用评级及金融产品等信息的严格披露。

4结语

本文探讨了在“一带一路”新型战略规划下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的风险漏洞, 提出了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相关措施,进而促进沿线国家经济交流,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1)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经济往来模式。 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我国传统金融具有积极性意义,促进了金融脱媒,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无门的问题,间接地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是实现“一带一路”伟大蓝图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 “漏洞百出”, 其原因是由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 最主要的问题是技术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欠缺和资金违约则加剧了其运行风险。

(3) 我国应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 促进三网融合, 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金融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建立独立资金平台,解决资金托管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扩大国际影响、加强国家间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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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

P2P网络借贷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借贷模式;金融监管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公司及网站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经上百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3年全年网络融资达已200亿元,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哈哈贷、易贷365、速贷等15家主要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

从成交笔数来看:截止 2012 年底,网站累计成交笔数为 7776 笔。其中,2012 年新增为 5075 笔,2012 年成交笔数是 2011 年的近两倍。可以看出,2012 年人人贷成交的频率和次数都有了明显的增加。从收集数据来看,红岭创投、点点贷、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具体发展情况如下:红岭创投的年平均收益率为18%,实际收益率为16.4%,违约率为1.6%;点点贷的年平均收益率为24%,实际收益率24%,违约率0%;拍拍贷的年平均收益率为13.5%,实际收益率12.5%,违约率1%。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和保障

目前对于网络借贷没有专门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统计显示,P2P平台的利率普遍超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 倍”的规定。一些平台开办的理财产品,具备银行存款付息一般特性。一些平台名义是中介,实际上投资人与借款人并没有直接接触,投资方式、投资对象全由平台控制,实际上形成投资人把资金支付给平台完全支配并获取利益,使投资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产生非法集资等现象。

(二)借贷平台往来资金的安全缺乏保障

P2P 借贷的特点是快捷无担保,这就使得资金的安全依靠借款人的信用,平台仅仅进行审查,一旦借款人信用材料造假,欠款不还,出借人将无法获得保护。而且,大部分P2P 平台定位于中介角色,在法律上不承擔连带责任,资金风险被全部转嫁到出借人,依靠虚拟的网络进行决策存在着巨大风险。大多数平台对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一般会采取电话或上门催收,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P2P 平台会向出借人推荐专业第三方催收公司或者建议采取法律手段,但无论哪种途径,成本较大,且一般出借金额不大,很多人会选择放弃。

(三)缺乏相应信用评级标准

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模式,网络借贷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个人信用体系。一方面,由于监管缺位,征信市场尚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缺乏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在社会上大规模的使用,导致个人信用违约成本较低。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不是合法的使用者。

三、完善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立法先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将其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明确区分,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及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P2P 平台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若业务是线上的 P2P业务,则主要对借贷两方面给出的透明信息进行监管。若业务是 P2P线下的,比如说涉及担保和信托等,应该对各个形式下的集资模式使用对应的措施进行监察管理。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网络借贷业务发展

首先要明确对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好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确保其良性健康发展。其次,‘银监会‘工商局等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建立起监管合作机制,从网络信贷公司的工商注册的运作资金存放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监管,确保其业务规范有序。最后,结合网络信贷的特点,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网络信贷的经营模式、经营区域、利率管理等内容。同时,对于部分超出注册范围经营或者擅自开办特许业务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建立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必要的信用评级体系,除了进行申请借贷的身份验证之外,还要进行用户的信用评级。以拍拍贷为例,可以通过身份认证、交易信用等来获得信用积分,并且每个板块都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将信用得分分为线上得分和线下得分。线上得分具体包括身份认证、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情况等。而线下得分则根据用户提交其他信息来确定,包括了年龄、学历、工作等因素。这样以利于资金安全运营和网络借贷平台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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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叶苨,齐晓雯.网络借贷中的风险控制[J].工作论坛,2012(04)

[3]王小丽,丁博.P2P 网络借贷的分析及其策略建议[J].国际金融,2013(03)

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第12篇

P2P即“个人对个人”。这种网络借贷的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 其创始人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之后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传播, 这种网贷平台的模式迅速发展到美国、西班牙、日韩、巴西等其他国家, P2P网络借贷最典型的模式就是:网贷公司提供一个借款和投资的平台, 借贷双方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投资人获取利息收益, 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 网络信贷公司按照借款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二、P2P网络平台存在的问题

1. 行业固有的缺陷

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 我们假设每一个在市场中的经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 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在国内,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接受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 留给平台的“操作空间”就相当大了。“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在这种默认的规则下, P2P网络借贷平台大打擦边球, 从2011年开始, P2P风险开始暴露, 陆续有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事件发生。两年后, 大量的平台关闭和跑路, 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在这些风险爆发之前, 各个平台都表现良好, 并无运营困难或重大差错, 因此这种风险爆发的态势给投资者和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风险到来的突然和未知也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名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再加上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大多为个人, 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风险识别能力也不强, 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甄别, 二者可能一笔借贷交易有多个投资者参与, 此时如果风险爆发的话危害性就更大, 影响面也更广, 对P2P网络借贷的负面消息也会增加, 这更加直接影响到了对这一行业的立法、立规和监管的各个方面, 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P2P网络借贷本身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对P2P以后的发展和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2. P2P行业特有的问题

与传统的金融借贷相比, P2P网络借贷所处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非常特殊。除了前文提到的“三无”环境以外, 国内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处在一个无法借鉴的尴尬处境。尽管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国内早了两年时间出现, 但是由于国外与国内的金融监管、国民习惯等多方因素的影响, 国内的P2P依然有非常强的中国特色, 几乎可以说是在走自己摸索的道路。就金融监管而言, 国外尤其是美国, 他们的法律和部门是按照行为来确定监管机构和范围。因此P2P网络借贷由于涉及借贷、融资等方面的业务, 就受到包括SEC在内的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而国内的监管则是根据行业来进行监管, 银行业归属银监局监督, 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负责, 此时新出现了这么一个行业, 各个部门都不负责, 也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就形成了现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各家都不管的局面。

三、平台的主要风险

1. 对投资人的风险

对于一般的借贷而言, 投资人的风险是最受借贷中介重视的。P2P网络借贷中最为影响其声誉和发展前途的也是对投资人资金风险的控制能力。

在P2P网络平台出现的初期, 平台的模式较少, 最早就是纯中介的形式, 如zopa。这种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不对资金借贷的任何一方负责, 它只是一个单纯的提供借贷信息交流和借贷交易发生的网络平台, 网站在交易发生时按照借贷的总金额抽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网站的收益。网站仅提供借款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和一些信用评价, 一旦借款人不归还款项, 或遇到经营困难, 或者其他的任何意外, 投资者都将承受100%的损失。这种模式下的投资人承受的风险相当大, 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从始至终不参与借贷交易的过程, 因此能够实现大部分的脱责, 只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基本依靠投资者自身的金融素质。若投资者自身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不足, 一味地追求高回报和高收益, 就很有可能在风险爆发时亏损巨大, 甚至血本无归。

2. 对筹资人的风险

对于筹资人而言, P2P网络借贷主要的风险来源于多方面, 最主要的原因大多在于平台本身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

面临的风险就是筹资人的信息安全问题。在网络借贷平台上, 筹资人为了取得投资者的新人, 必须要公布一定的企业信息, 此外对于有信用审核和评级的网络借贷平台而言, 企业需要提供相当多的非公开资料给网站。一旦网站出现问题, 筹资者的企业信息泄露, 对借款人而言是非常重大的风险。而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站并不具有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持, 有的甚至只是从商家那里购买了一套软件就开始运作, 一旦遭遇黑客入侵, 大量企业的资料甚至商业机密泄露, 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外为了取得投资, 大量的企业将自己的信息公布在网站上, 整个网站就像一个对所有人公开的中小企业信息库, 这也包含着非常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3. 对市场的冲击和传统行业的反击

这里所提到的风险相对要特殊一点, 在之前的文献里面几乎未曾提到过这方面的风险问题, 但实际上这却是关乎着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发展下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借贷市场产生了非常强的冲击, 很大程度上地抢占了传统金融行业借贷的市场。这很有可能会引起传统金融行业的反击。传统金融拥有大量的长期客户, 也具备更加完善的信息库和更强的风险评估能力, 如果银行、保险或证券公司也开始办理有关的网络借贷业务, 或者直接在现有借贷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网络操作的服务平台, 那么对现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打击将会非常大。

四、面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1. P2P行业自身的改善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在国内出现后, 到现在已有八年的时间。这期间网络借贷平台既有发展与完善, 也有破产及携款跑路。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尤其是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的借贷平台, 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非常重要。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对行业内的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 制定行业内统一的标准, 定期进行学习培训, 随时保持从业者较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2. 金融参与者自身的素质

前文已经提到过, 现在P2P行业没有准入门槛, 对经营者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金融相关的知识完全没有要求, 有的经营者甚至只是一些目光敏锐、及时抓住了市场机遇的生意人, 他们不懂得金融行业的知识, 更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一无所知。除此之外, 在P2P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金融素质也很大程度地影响到借贷交易的安全。

3. 传统行业的参与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行, 传统行业更有可能开始网络借贷的业务, 这对现在市场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有一定的冲击, 但是传统金融行业的加入也不失为一件好事。首先就是这个行业的合法化和官方化。如果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开发了网络借贷的业务, 那就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不再是打“擦边球”而存在的行业, 而是被承认的金融行业。P2P网络借贷将会有明确的道路可以走, 有成熟的借贷模式可以借鉴, 这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今后的发展是相当有利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在仍处于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风险控制能力弱, 平台监管极度缺乏, 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干礼迫在眉睫。只有迅速成立机构进行监管, 连个其他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从成立之初就放在透明的监管之下, 并在网络借贷发生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才能有效的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实现金融创新, 才能真正促进P2P网络借贷规范的发展壮大。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的今天,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借助网络进行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办理。在这种环境下, P2P (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所谓P2P网络借贷, 实际上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个人对个人的金融行为。在金融信息爆炸式普及的现在, 选择网络平台进行借款与融资显得更加具有时代的特点。传统金融行业的高门槛与贷款难, 更进一步的促进了网贷平台的发展和壮大。其快捷、方便、收益诱人与贷款容易的特点很快吸引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然而, 其风险也不容小觑。尤其是平台中的借款人大多是在传统金融行业里拿不到贷款的企业, 这更加加大了整个平台各项行为的风险。本文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与发展开始, 分析网贷平台的基本现状和市场环境, 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提出面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展望网贷平台未来的发展趋势, 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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