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创新论文(精选12篇)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制度创新,产权制度,现代企业
一、什么是制度创新
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就是变更和安排企业的产权结构, 以便消除和减少市场运行机制的社会费用, 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
对制度创新的含义比较准确的理解是创新理论与企业制度的有机结合, 它是创新理论在企业制度范畴内发展、应用的体现。具体地说, 所谓制度创新, 就是要改变原有企业制度, 塑造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要求的新的微观基础, 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度创新意味着对原有企业制度的否定, 而不是在原有制度上的修修补补, 制度创新必然经历一个破旧的过程。
但为什么说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呢?首先从微观角度看, 企业是创新活动的决策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利益享受主体;从中观层次看, 从创新活动的开始到实现最终绩效的多环节复杂系统中, 企业是创新成果与市场营销的结合点;从宏观创新体系看, 企业的创新活动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活动, 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
当前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基本内容是:⑴企业产权制度创新;⑵组织制度创新;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创新;⑷企业领导制度创新;⑸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的创新;⑹政企关系创新;⑺经营者 (人才) 市场创新。
二、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
1. 有效的制度重于资源禀赋。
制度管理落后, 不仅导致大量资源处于闲置、浪费状态, 或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地不能尽其利, 使资源效率低下。一些庞大的制度机构, 不仅维持成本高, 而且因制度的无序而造成浪费。因而, 企业应通过自身的创新, 建立高效的企业制度, 通过制度的高效进而带动企业效益增长的高质量。
正因为制度约束了企业的发展, 因而创新成为企业起飞的前提。如前所述, 企业面临着多元的产业结构、企业文化, 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 且“非经济因素”对企业的效益影响甚大, 那么, 要实现企业效益的飞跃, 就必须有一些前提条件尤其要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变革,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把国企改革引导到制度创新的轨道上来。
低效率的制度安排使资源的边际生产力非常低, 甚至接近于零, 因此, 资源的开发不仅未使效益攀升, 而且因为开发的低效率与掠夺性, 导致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 只有良好的制度才能使各种资源发挥其作用, 只有人人都动, 并且有严格的制度能保证劳动者所有, 减少收入分配的数量与规模, 这样, 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因此, 制度创新是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的需要。
2. 成本与收益分析。
当制度的非均衡出现后, 制度就可能被创新, 产权会得到修, 正因为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渴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 他们希望得到一些旧有的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收益。这从人性的假设中 (不论是X理论还是Y理论) 也能得到的结果。
3.“两个根本转变”要求企业进行制度创新。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 关键是实现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 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二是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国有企业当中存在很多深层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采取系列措施在制度方面进行大胆创新。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制度的创新、实现生产关系的调整, 重建政企关系解决产权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通过建立配套系统让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入市场, 成为一个个的独立法人。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完善不了, 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4. 创新是根治投资膨胀, 防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 任何投资者必须在投资前对投资成本、收益和前景进行核算和预测, 只有当预期收益至少高于银行利息时, 投资者才愿意进行投资。而在国有企业中, 投资者 (中央部门、地方、企业) 都没有实实在在的资产权利。因而不存在以自身财产损失来弥补资产失败的机制。因此, 地方、企业在投资中往往只注重局部效益, 在没有风险机制、约束机制情况下, 且由于无主产权使我国数千亿国有资产不知去向, 目前还以数百亿的规模在继续流失, 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个巨大黑洞。
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产权制度创新
1. 产权制度的涵义。
产权制度是以产权为依托, 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 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当社会资源的稀缺程度达到了必须有社会的强制力量来组织和规范其财产关系的时候, 产权制度便有了产生的经济根源。从产权归属的对象看, 产权制度可分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看, 产权所界定的财产所有权分为终极所有和法人所有。
历史上曾经经历了和出现过五种产权制度: (1) 小生产者的产权制度; (2) 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企业产权制度; (3) 劳动合作制企业制度; (4)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 (5) 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法人产权制度以法人企业制度的形成为前提,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典型形式, 法人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产生了原始产权 (表现为投资人股权) 与法人产权的双重产权结构, 从而引起了企业制度的根本变化。
2. 产权制度对物的协调功能和增进配置效益功能。
社会正是借助这种实际占有关系的制度化, 一方面实现所有权, 另一方面维护经营权。这种占有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 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这一特征要求人们对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及对占有权限进行界定以约束和规范 (下转第276页) (上接第274页) 各种财产占有人的行为。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建立, 使各种占有主体的权、责、利规定得更加明确、划分得更清楚, 使千差万别的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地进行, 进而保证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离不开产权界定、产权流动 (即产权转让) , 因为资源的转移实际上是资产营运权的转让, 而产权界定又是产权转让的前提。因此, 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 是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条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乃至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必须进行生产有素的合理流动, 使资源在动态中优化配置。
3. 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则。
产权制度创新并不是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资产, 而是将一元的国有产权制度变为多元, 使其资产经营步入高效率的轨道。⑴产权必须有商品性。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切生产要素都是商品, 产权也不例外。产权作为商品只有在交换中才能实现其价值, 并且必须是等价交换。只有这样才能处理不同所有制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使产权转让遵循等价规律。⑵企业必须是市场的主体, 企业必须有独立性。每个企业都应有经营自主权和一定收益权, 通过市场来决策问题, 政府不应干涉。⑶企业必须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风险。承担风险同时是以产权界定为条件的。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利益驱动经济。⑷企业产权制度必须法律化,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化, 才有可能避免权利间的相互侵犯和权力过分集中, 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⑸企业产权制度必须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竞争、演变的需要, 加强横向、纵向、混合联合, 形成规模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产权制度, 向着明晰化、法律化、股份化、证劵化等方向发展, 在产权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我们也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应创建和完善国际产权市场, 促使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优化组合, 并借以增强国内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
1.产权关系“层次化”第一层, 出资者所有权;第二层, 法人财产权 (即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第三层, 企业经理阶层, 拥有企业的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一个比较明晰的多层的产权关系体系。
2.企业财产“法人化”, 出资者责任“有限化”, 企业运行“市场化”。
3.完善的人力资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监控制度以及人员培训与人才储备制度。“以事就人”以人为主, 人使其所, 人尽其才, 使企业的制度创新配合个人能力的发展, 企业的目标与个人有机的统一, 人力资本决定企业的前途。
4.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真正打破企业内部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创新企业制度, 建立多种分配形式, 按高效、精干、统一的原则设置企业内部人员结构。
5.企业经营者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构建企业家职业化工程,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保证经营者尽可能按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行事。企业家的本质是创新, 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企业经营者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才能保证企业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培煊主编.企业管理案例选编.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
[2].陈文安主编.创新工程学.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
[3].刘传济主编.劳动经济学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
[4].倪海鹰主编.股份制公司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4
[5].刘冀生.企业经营战略.清华大学出版, 社1995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探索 第2篇
【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 【专 题 号】F2 【复印期号】2005年08期 【原文出处】《中国农村经济》(京)2005年02期第73~77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 本文对华北农村一个普通乡村短短5年内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及其原因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进行了系统分析。本文认为,应该从完善土地经营、优化土地管理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几个方面正确认识“郑各庄现象”。“郑各庄现象”的社会经济意义在于它提出了一种乡村城市化的新模式,建立了一套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土地委托—代理机制的新理念。
【关 键 词】“郑各庄现象”/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土地产权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郑各庄村是华北平原的一个极其普通的农村,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距北京市中心约35公里。全村共有413户农户,人口1350人,其中,农业人口1083人,村域面积4332亩,耕地1600亩。到1988年为止,全村经济仍然依靠传统的种植业(小麦和玉米),人均纯收入不足3000元。但是,5年后的2003年,该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6500元,超过全国平均数的5倍多,一跃成为北京近郊经济十强村之一(注:郑各庄1999跻身“京郊百强村”行列,并先后荣获“全国文明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先进单位”、“首都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示范点”,2003年获得全国奖项1个,市级奖项5个,区级奖项24个,镇级奖项20个。)。2003年,全村共创造新就业岗位5000多个,农民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工资收入+土地股权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多元化的稳定的收入结构。短短几年内,全村98%的村民由昔日的平房迁入整洁的楼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旧村改造基本完成。
郑各庄村用5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乡村10年走完的路,完成了发达国家农村最快也要20年才能完成的农村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过程。这其中蕴涵的制度经济学问题引人注目。为了诠释这个华北乡村的突变,笔者姑且称之为“郑各庄现象”。
二、“郑各庄现象”的特点
1.时间短、变化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城镇化的成功典范,例如华西村、南山村、韩村河等。这些成功的乡村典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其变迁可以归结为:脱离土地→就业结构变化→收入增加→生活跃迁→村落变容,即表现为经济社会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但是,在中国农村现行条件下,要完成这一过程,即便一切条件具备,至少也要10年的时间。然而,郑各庄村只用短短5年时间,便完成了古典经济理论中“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创造了一个村落发展的奇迹,其原因在于郑各庄村的变化,不是上述过程简单的递进,其变化可以概括为:脱离土地+就业结构变化+收入增加+生活跃迁+村落巨变,即这些在其他成功的乡村中见到的阶段性变化,在“郑各庄现象”中是叠加起来、浓缩在一起完成的。这就是“郑各庄现象”创造出时间奇迹的秘密之所在。
2.以农民“上楼”为主线。郑各庄村的变化,是从改变农民住房状况入手的。众所周知,中国农民的一个传统消费观念是有了钱就盖房,如果说土地是农民不得不依附的生存条件,建造住房就是农民世世代代难以摆脱的生活压力。用郑各庄村民的话来说,好容易积累的一点钱,最后都用到盖房上去了。为了解决村民无休止的住房投资和攀比现象,从1998年开始,该村首先对村民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在村委会的组织协助下,集资500多万元,盖了4栋楼,根据自愿“上楼”和旧房估价折抵楼房的原则,第一批144户首先搬进了楼房,开始了农民“上楼”的过程。通过这种平房置换楼房的方式,从1998年到2003年,全村共建设村民住宅23幢,完成住宅面积33176平方米。全村村民分四批(第一批144户,第二批80户,第三批227户,第四批81户)实现了村民居住方式的转变(注:4批“上楼”农户共532户,大于全村户籍登记户数413户,原因是“上楼”后部分农户核心家庭分居导致户数增加。)。目前,郑各庄村整体的农民“上楼”率已经超过98%,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通过农民“上楼”,共置换宅基地1050亩,为下一步的产业开发和招商引资提供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3.以收入结构多元化为核心。农民“上楼”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不能把“上楼”的农民变成居民(工人),即使“上了楼”,他们也没法长居久安。因此,在实现“上楼”的同时,确保农民收入、就业、社会福利,就成了关键问题。由此,郑各庄村采取了土地经营集中化、个人收入工资化、社会保障集体化的方式,将村民原来单一的土地经营收入转变为“土地股权收益+工资+社会保障收入”,确保了村民“上楼”与收入增加同步实现。土地股权收入是指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基础上,把“上楼”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委托给村委会,村委会再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交给本村经济实体宏福集团公司(注:宏福集团公司是该村原以建筑业为主的村办企业,经合并调整后组建企业集团,它与后来招商引资引入的外部企业(统称为“宏福创业集团”)构成该村经济的两大主体。“宏福”是郑各庄村旧村改造(农民“上楼”)后新建的村民居住小区的名称。),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统一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各类经济效益好、能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企业。农民不参与这部分土地的经营,但每年都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工资收入是指农民全部进入村内企业(统称为“宏福集团公司”)就业。全村现有企业40家,2004年,人均工资达到1100元。社会保障收入是指全村“上楼”农民在生活用水、燃气、取暖、医疗保险、教育等方面享受村里统一补贴,2003年,全村福利支出为297万元,人均达到2200元。
就这样,农民“上楼”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必要条件,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的改变,又保障了农民收入的稳定,使农民“上楼”成为可能,进而创造出一种崭新的“郑各庄模式”。
三、郑各庄村民的收入结构
1.土地股权收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郑各庄村以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不搞土地转让,全部采取土地租赁形式。村委会与企业建立土地租用关系,不论是自办企业还是引进企业,其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已不再用粮食产量的价值去换算,而是通过对企业效益的评估来确定。村集体向企业收取每年每亩5000~10000元的土地租金。企业的盈亏不影响农民的收益,不让村民承担经营风险。其分配方式为先按全村耕地总面积和本村现有的农业人口计算出人均耕地面积,即为每人拥有的耕地“股份”。每年收益分配前,根据人口变化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对每户而言,增人(指按政策规定的新生、迁入)必增股,减人(指死亡、迁出)必减股。股份分红形式为将土地经营利润的60%作为集体股红利,用于来年的生产发展基金;40%作为个人股红利;再从集体股和个人股的红利中分别提取10%作为以丰补歉的储备基金,专款专用;剩余90%的个人股份红利作为当年的股金分红,每年1月上旬向全村村民以现金的形式兑现。1999~2003年,参照土地的种植收益情况进行股份分配,平均每人每年分红50元左右(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企业出租时,按企业效益制定租金标准,而收益分配仍参照土地收益水平进行,其目的是保障土地收益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另外,该村的农业用地(耕地)全部由农业公司负责经营,经营品种按市场需求决定,农业公司委托宏福集团管理。)。
2.企业股份收入。1999年11月,该村最大的经济实体——宏福集团公司完成了由原来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向村办集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换。该公司股份结构为:公司持法人(控)股,占66.67%;村委会持集体股(集体原始资产折抵),占16.66%强;村民持个人股(在自愿的前提下以现金购买),占16.66%强。
在企业转制中,郑各庄村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突出维护集体利益。为防止集体资产因转制而流失,该村把企业总股本的66.67%作为企业法人控股,法人股的红利直接用于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同时,把村委会列为企业的第二大股东,其目的,一方面是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将所得红利投入公益设施的建设方面,以保证集体公益事业得到巩固和加强。二是让村民得实惠。为了让村民得到实惠,个人股一律面向村民发售;对个人股份的量化,既不派股又不配股,完全是以现金的方式由个人自愿认购。尽管企业的创业者过去在创业过程中付出了许多,如今为了企业的发展又做出了利益上的牺牲和奉献,但是,他们对此毫无怨言。村民说得好:“如果按贡献配股,企业中80%的股份非这些创业者莫属。”村民对这种股份配置方式十分满意。企业在1999年和2003年分别投放的个人股,都在一周之内被村民认购一空。目前,全村共有189户村民成为企业股东,占全村总户数的46%,其中,股份最高的近百万元,最少的2000元。他们每年都从企业中得到相当于股本15%的红利回报。企业改制后,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了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调动了管理者和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尤其是职工参股入股,实现了职工与企业利益的高度融合,增强了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走出了一条村办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道路。
3.社会保障收入。郑各庄村之所以能实现上述土地和企业产权的股份化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力量和影响,即通过村委会对经济实体——宏福集团公司的土地和股权参与,保证了宏福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村庄发展利益的一致性,从而确保了其经营利润对改善村民福利的供给机制。例如,目前实行的村民就业制度、补贴制度和保障制度等就是这一机制的突出表现。村委会就业安置办公室规定,凡是自愿在本村工作的村民,只要到“安置办”登记报名,就能得到妥善的就业安置。2003年,全村共有劳动力697人,在本村企业就业的有570人,从事个体或在外务工的有110人,就业率达到97.6%。补贴制度包括:①用水补贴,即每人每月5立方米以内的水全额报销;②取暖补贴,即每立方米补贴1元;③燃气补贴,即每人每月2立方米全额报销;等等。上述补贴数额合计相当于人均800元/年。社会保障制度包括:①教育补贴,即幼儿、小学、初中学费全额报销,对中专、高中生一次性补贴6000元,对大学专科生一次性补贴17000元;②低保补贴,即500元/月,而北京市最低标准为495元/月;③村民退休金制度,即男性年满55岁以上、女性年满50岁以上的村民享受300元/月,另外附加100元/月的医疗补助,而北京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290元/月。
四、对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思考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土地的利用和流转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仅农民不会答应,流转也不可能成功,甚至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郑各庄模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农民用自己的智慧,对中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做了一种理性的调整尝试,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了土地经营机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股权制度是指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资入股,土地经营主体(村委会或乡镇企业)定期分配给农民股利的一种新的土地经营机制,也称为土地使用权制度。从产权界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和调整由价值形态转化为实物形态,不仅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技术难度,而且使操作更为简单;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形态上合并起来,实现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从土地管理来看,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得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化为村委会和宏福集团公司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减少了农户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分户转包所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受托人宏福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另外,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是与农民城市化进程同步进行的。农民对于土地的感情是复杂的。一方面,耕地成本的提高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另一方面,在经济不景气时,农民还可以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的衣食保障。在土地使用权入股之后农民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正是在这一基本的前提下,农民才有可能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折抵上楼”。而村民“上楼”是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农民身份的转变,彻底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引导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2.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形成合理的土地委托—代理机制。郑各庄村对入股后的土地采用的是“村企合一”的经营方式。农民、村委会与宏福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双层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宏福集团公司作为企业实体行使土地出租过程中的经营权和决策权,与村委会相比较而言利益主体更为单一,更具有信息、人才和技术优势,在挑选项目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更有远见,从而降低了经营和决策风险,为土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组织保障。第二,宏福集团公司与宏福创业园(注:宏福创业园是在农民“上楼”后置换出的1050亩土地上新建的工业园区,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内的企业基本上都建有控股、参股的合作关系,这种风险共担的方式能激励宏福集团公司更好地行使招商时的决策权和招商后的监督权,从而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第三,由企业实体行使经营决策权更有利于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例如,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宏福创业集团,以土地优势和资金优势招商引资,土地全部实行租赁制,租金收取标准为:对本村办的第二、第三产业,每亩500元/年;对引进的合作项目,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最高为每亩1.2万元/年。基于上述背景,郑各庄村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了一条“土地集中—使用权流转—委托企业经营”的道路。
3.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农民“上楼”后,新型居住小区的建成方便了村民的生活,提高了村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和美化了周边的生活环境,从根本上克服了昔日农村“屋内像宫殿,屋外像猪圈”的现象。调查发现,入住新居的农民开始用袋盛装垃圾,并定点投放,改变了过去“只要屋内清洁,不管室外环境好坏”的习惯。另外,新的聚居方式凸现了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问题,这有利于强化农民的竞争意识,培养农民积极上进的观念,逐步消除农耕文化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居住小区统一选点、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方式,并在规划和档次上适度超前,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低质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减少了财力、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在郑各庄村的居民小区中,实行新的管理方式——物业管理,这既可减少村民委员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又可为城市化后小区的管理奠定基础,提供组织准备。
4.有利于加速城乡文明交融,实现农村就地城市化。城市化是城乡交流日益加剧、经济社会日渐发展的必然趋势。所谓城市化,从人口来看,一方面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口增加,另一方面是享有城市生活方式的人口增加;从空间来看,一方面是原有城市的扩展,另一方面是乡村的就地城市化。郑各庄村农民“上楼”的模式首先为越来越多的农民享有城市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条件,同时,它也是乡村就地城市化的一种形式。城市绝对容积的扩张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人们只是一味注重城市文明向农村地区扩张,而不注重农村地区自身向城市演变或靠拢,那必将造成许多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及城市化进程迟缓。郑各庄村的这种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为农民提供了一个集居住、生活、休闲、娱乐、教育和经营于一体的居住实体,并通过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了新居住区的聚集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加大了城乡交融的力度。农民“上楼”正是在城乡融合地带通过农民居住方式的改变,促进更多的农民享受城市生活方式,进而推动当地农民实现群体性非农化和群体性城市化,这无疑是一个有利于城乡发展的新思路。
五、问题与启示
当然,农民“上楼”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瓶颈,对于“郑各庄模式”而言,关键在于目前土地政策的不明确带来的对全村农业用地下一步调整方向的影响。因为以村庄为单位进行旧村改造,必然会涉及部分公共用地(例如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和农业用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办法”,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具有在全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审批、管理、调整的权利,但实际上耕地使用的变化又受到与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的法律的约束,这就引发了土地产权不确定性的问题。所谓土地产权不确定性从法律上讲是指土地产权主体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的问题,如何完善乡村因城市化而带来的土地(特别是农用地)使用权限的调整问题仍是当前政策的空白。这种产权主体不清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农民对土地未来收益的判断,进而妨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仅就“郑各庄模式”来说,产权不清已成为农村自下而上城市化的一个巨大隐忧。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知识创新;本质
知识产权法是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保障,同时对于规范知识经济市场,推动社会的发展,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积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
(一)知识产权秩序的宪法基础
知识产权秩序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精神产品与知识发展方面的,法律承认了知识财产的私有性,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了明确的定义,那么才能确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秩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兴起了无数的政治运动,如在上个世纪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对于安娜法令,即著作权法的颁布起到的积极促进的作用,在同时期的美国,宪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以及创作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具体的说明,根据历史经验以及發展规律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将知识产权法得到宪法的支持,才能保障其制度的有效构建。另外,政权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创新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创新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创新。
(二)知识创新活动的科技基础
科技与知识的创新实际上是相辅相成关系。科技创新为知识创新提供方向,而知识创新也为科技创新完善具体的内容,自工业革命以来,技术的创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回顾西方经济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知道,轮船、飞机的生产和使用,农业产量的提升,甚至手机、电脑的不断更新其本质都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清晰。而根据劳动价值论的相关内容,知识劳动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要包含实物,同样也针对于无形的商品,如知识、技术等。这样使得知识、技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地位同样也受到肯定,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创新是以科技的创新为基础的创新。
(三)知识商品化的市场基础
在对于知识、技术等无形的商品价值肯定的基础上,形成了知识经济市场,用于对知识、技术等商品的流通与使用。制度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与市场的关系,知识、技术等无形商品要想实现流通的价值就必须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无形商品利益最大化,而知识经济市场要想有序的发展下去,就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保障,法律不仅规范了知识经济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同时也能有效的降低市场内的风险,使市场充满活力且稳定发展。知识产权法就是基于知识经济市场的需要,不仅能够有效的刺激知识商品的生产,同时也能进一步规范知识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其本质是以知识商品化市场为基础的创新。
(四)知识生产主体诉求的产权基础
知识产权法保证了知识产权私有化,这意味着由知识产权所带来的财富收益也归个人所有,这实际上为个人获得财富提供了新的方式。回顾我国企业的发展史,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权利的主体可以为个人和创新投资的企业本身,这样的制度有效的促进了个体创造向集体创造的发展进程,个人财富向社会财富转变的进程,使得知识生产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知识生产也能为权利所有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及社会地位,知识产权法为知识生产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知识的传播和收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实际上是以知识生产主体诉求的产权为基础的创新。
二、知识创新目标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助于解决目前在我国的知识经济市场中存在法律关系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还是单行法的体系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现有的法律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于社会的需求,如果不能尽快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秩序以及经济的发展,只有从立法角度确定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才能有助于知识创新,才能更好的规范知识经济市场,才能将知识创新与国家建设紧密的联系起来。
(二)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知识创新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着眼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现状,我们可以知道,尽管知识产权法本身逐渐得到完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督工作难以展开,同样也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难以有效的落实。因此,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知识生产的效率,同时也能更好的规范知识经济市场,积极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公众是知识生产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只有让社会群众了解知识产权法,才能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创新,才能为知识创新提供新的发展目标,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不仅可以有效的落实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扩大了知识产权的监督力量,保障了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了解了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创新本质,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市场的作用,才能有效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才能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赵海怡,钱锦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选择——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02):74-79.
[2]王政贵,徐珍,张可鹏.促进科技创新目标下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其法律问题[J].行政与法,2010,01(08):102-105.
国企改革与产权制度创新 第4篇
本文涉及自1979年开始国企改革以来在产权制度创新方面的经济行为,即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及界定方面的问题。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许多经济学者都致力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差不多用了十年左右的时间吧!他们着重分析的或者说着重想要证明的就是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如何界定,或者说怎样的产权安排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1]。以我之见,或许他们许多人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国有企业到底有没有、存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如果在这一点上弄错了的话,那所有的种种只不过是南辕北辙而已。
1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委托———代理的效率问题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效率要低下,许多数据都可以支持这种想法。我们以表1为例,不论以基准利润率而言,或以披露利润率而言,经营绩效最好的就是私营企业,其基准利润率高达12.7%,而披露利润率虽然低很多,但也有3%的水平而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其次是外资和港台企业,再其次是集体企业和混合所有制,而国营企业的经营绩效是最差的,其基准利润率只有0.71%,而其披露利润率只有-1.39%的水平。
资料来源:香港大学刘俏教授与肖耿教授的研究“Why do firms disguise their profits?”.
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类企业拥有资产总额为17.84万亿元,而实现利润却仅为3764亿元,目前有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央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包括非国有资产)为6.93万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2384亿元。由此及表1不难看出它们的效益是何等的差了。
国有企业效益为什么会如此糟糕?在无法找到宏观层面的原因时,我们更多的将目光投向企业的微观层面,想要从企业内部“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不可思议的是许多经济学者由以上种种经过一系列看似复杂的演绎推理过程得出结论:国有企业问题重重的根源在于产权归属不明,换句话说就是现存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是有缺陷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决定》中“产权清晰”是放在首位的。
主流经济学者几乎一致都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模糊的,难以确定其最终所有者,用以证明他们的结论主要是以下几点经济事实:(1)“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而其伴生的问题可以说更是层出不穷[2]。1979年开始国企改革,在这一阶段改革过程中,我门便凭空设计出了一种新产权,那就是“混合所有制”恐怕连设计它的人都无法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混合所有制”吧!要知道,一种新产权的出现,必然是对互动的人们调整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性的愿望做出的反应。而混合所有制并没有任何的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甚至相对于改革以前成本变得更大了。“五十九岁现象”就是这种空中楼阁的衍生物。(2)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这其实也是“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衍生物,只是这一问题从国企改革一致延续到现在,便更加引起了经济学者的注意,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始强调如何协调“权、责、利”三者的关系。1992年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便是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在改革过程中发现责、权、利的转移带来了改革成本的急剧上升,国企改革再次陷入困境。(3)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可以说是以上两者所共同繁衍的一个“怪胎”,等到我们发现国企改革怎么越改,国有资产流失越严重时,经济学者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面对这个问题,他们陷入了茫然,而众多的国民(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似乎也在帮助他们掩饰改革的过错,不去追根究底。流失的国有资产数以亿计,最后便不了了之,曾经的经济学者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吗?我想他们是不能的,也没有那个能耐,因为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太多的不必要的甚至说是故意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是没有现实的经济基础的,混合所有制便是一个。
但当我们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关于明晰产权方面的改革过程中,惊奇的发现国有企业产权归属是很明确的,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国民,因此将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做法是徒劳的,因为所有者人数是如此之多,带来的交易费用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在经济上不合理。而我们亦然强制性的进行分离,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经济学者便开始搜索别的问题了,如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等。要明确一点,这种说法实际上还是隐含的承认了国有企业的产权主题是明确的,只是由于太多而形同虚设罢了,这毫无疑问给国资委以当头一棒。
这里我觉得需要重申的一点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清晰的,国家(人大代表)作为全体国民的一级代理人,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国家是个什么概念,我想大家都很清楚的,我想没有人否认“国家”的政治性质,把一个政治性质的词汇来拟合所有权主体,似乎是把其转变成了一个法律层面的定义了,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便诞生出了国家的代理人问题,国家本身作为代理人,便开始寻找次级代理人了,政府很好的满足了种种条件。而国资委便名正言顺的成了属于中央政府的那196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家”;而地方政府则成了属于地方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合法监管人。有一点要明确,国资委似乎在形式上成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所有者,但只是形式上的。问题就出现在这种“形式上”的代理人上,暂且不说多级代理问题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光是国资委的管理效率便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本人从来不敢恭维国资委的管理效率,也不能断言其不存在“败德”行为的可能性。
在这里我们找到了国有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的根源,即错误的效率低下的委托———代理模式严重阻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
2公有制与私有制
怎样区别公有制与私有制?Armen Alchian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差别产生于一个公有制的所有者不能出售共有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股份(并且获得这一股份也不需要购买它的所有权)。现在让我们澄清这个问题。我们既不能断言这里不存在别的差别,也不能断言这种差别以前没有引起注意,而只是强调所有权中这种差别的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可以对这种差别作不太委婉的阐述。公有制必须有它的所有成员来承担,没有哪个成员能取走公有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是自愿的;只要是公有制的一员,那么公有制对他就是强制的。称某种事物为“强制”,通常是谴责它的良好开端[3]”。国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典型的形式,其自然继承了公有制的种种特征及利弊,或许我们(当然也包括许多主流经济学者)都知道国有制的弊要大于利,但要实现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阻力当然不言而喻了。而结果证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行不通的,可以说是彻底的失败,似乎只是转移了问题的表现形式而已,而没有触及其深层次的根源。由此也就不奇怪国企改革的步履为何如此艰难和缓慢了。效果也是如此的差,因为所做的国企改革似乎只是更加巩固了“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这一错位理念。
3结论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如何找到合理的代理人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败德”行为,或者说能否找到一种更加扁平化的委托———代理模式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4]。其次,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即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财产约束机制。可惜的是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当一种方法陷入了困境时,也许我们需要考虑另外的途径来走出困境。显然,我的意思是再明显不过了,除非能够证明由一种相对缺陷的存在向令一种制度转换是正当的,否则就不值得制度创新,因为另一种制度也存在缺陷。没有别的选择了,只能在现有的国有制的基础上优化委托———代理模式,仅此而已。
摘要: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三十年了,当中有值得称赞的地方,当然也不乏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步履维艰;国有企业改革更是问题重重,等等;这是否说明我们在国企改革当中走了不必要的弯路?通过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国企改革方面的产权制度创新行为的阐释,从中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和误区。
关键词:委托—代理,产权,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陈郁,庄巍(译).产权范式[J].阿曼.阿尔奇安,哈罗德.德姆塞茨.美国:美国经济评论,1967.
[2]郎咸平.中国民营企业隐瞒利润现象严重吗[J].商务周刊,2004,(8).
[3][美]阿曼.阿尔奇安,高增褀(译).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5篇
添加日期:2007-6-26 8:57:00点击次数:2163次
【编辑:小白】【来源:上海证券报】【字体:大 中 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利益机制,本身并不会产生创造发明,而是确认和保护对发明创造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尽管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但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当却会阻碍创新。
因此,要建立以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为目标、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外部性和公共利益原则分类管理,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从鼓励创造为主转向鼓励创造和促进运用相结合,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以企业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主体,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快速技术进步的时代,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取决于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成为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商业环境的重要内容。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利益机制,其本身并不产生创造发明,而是对人们在发明创造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授权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产权,保证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促进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
第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因此,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基础,没有智力创造和技术创新就不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是,有些发明创造并不适合用现行法律确定的知识产权形式来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最终都形成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版权)、软件权等;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创造性成果权利与创新直接相关,而识别性标记本身没有多少创造性和技术含量,其价值取决于该标记所代表的主体的信誉、质量、创新等。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既保护发明人和创新投资者的利益,又促进技术合理、有偿扩散。例如,专利制度是为对其发明创造投入的补偿,在授予专利所有人一段时间排他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公开技术。因此,专利制度不仅具有鼓励研究开发和创新的作用,而且可以缩短社会的研究开发时间和费用,带来社会效益。
第三,创造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创新。技术创新包括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化、扩散、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全过程。知识产权价值链包括创造、流动、实施应用等环节,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交易和产业化应用来实现的,也贯穿在创新过程中。创造知识产权包括对发明创造和获得发明创造成果的产权确认,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初始环节。创造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作用不同。有关统计结果表明,在技术累积效果明显、研究开发投入大、风险高、设备通用性强的行业,专利保护对促进创新的效果比较明显。例如,在生物、医药、化工和IT等行业,专利保护对促进创新、增加收益具有比较明显的效果。同时,知识产权在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的领域,能给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带来更多的超额收益。例如,商标保护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能带来明显的效益。在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分布不均,通常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拥有大部分知识产权。
第五,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当会阻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过度强调权利人的利益、过宽保护将阻碍技术的扩散和利用,不仅会导致市场垄断和削弱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动力,而且也会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专利,不仅是为了防止他人模仿自己的发明,而且是用于防止竞争对手进入某一技术领域和阻止竞争对手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六,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之一,但不能孤立发挥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作用日趋明显。影响创新活动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教育系统、金融系统、信用体系、贸易政策、财政政策、竞争方式、知识产权体系、宏观经济环境和创新文化等。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与其他制度和政策相配合才能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我国面临六大挑战
目前,我国是世界制造大国、第三大贸易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产业竞争能力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如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缺少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成为制约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占绝对优势。据统计,在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行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0%~90%以上。
在一些加工制造能力较大的行业,因缺乏知识产权而竞争力不足。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制造产品出口频频受阻于知识产权问题,廉价劳动力优势被削弱。例如,我国的DVD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一,却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被征收较高专利费。
另外,传统产业技术升级面临知识产权竞争。一方面,国外公司在传统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另一方面,一些在国内市场畅销的本国产品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调查。
第二,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较快,部分开始走向世界,但质量亟待提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与经济增长成正比,专利数量与研究开发投入的关系密切,研究开发投入越多,专利数量越多。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研究开发投入持续快速增加,2005年和2006年研究开发投入分别
占GDP的比例为1.32%和1.41%,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2004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专利申请大国,近两年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超过20%。同时,中国居民和企业申请外国专利的数量增加,2005年,我国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PCT”)的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第十位,增长速度为世界首位。但是,在国内受理的各类专利申请中,代表较高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数量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小型专利数量较多。
截至2006年10月,国内有效专利为57.43万,发明专利占1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占50%和38%,而国外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76.5%;2005年和2006年,国内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分别为24%和26%,授权发明专利仍仅占12%和11.2%。
自2002年起,我国各类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2005年,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居世界第八位,但2006年只有6个中国品牌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第三,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尚未成为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已经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并不多。有数据表明,我国约有98%-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60%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截至2005年底,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仅占38%,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分别占有29%、18.7%和12.2%。2005-2006年,我国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已占全社会的66%以上,但同期,三种专利申请中企业仅占33%和35%,个人申请占58%和57%,大学和科研院所约占10%;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占33.2%和46%,个人占58%和34%,其余为大学、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
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较弱。据问卷调查结果,企业专利战略的层次较低。企业申请专利主要是为保护技术和占领市场,较少用来进行战略交换和转化为标准,还没有进入经营知识产权的阶段。
第四,重创造、轻运用,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目前,我国的专利年申请量居世界前五位,但知识产权的有效率和实施率不高。
一方面,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与利用能力不协调。从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于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但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较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能力较低。有调查表明,大学研究成果进行专利许可或产权转让的占21.5%,自办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占17%;科研院所的成果进行产权转让的占15.8%,自行产业化的占39.5%;而企业的专利应用率为86%。
另一方面,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自2002年以来,为了调动研究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陆续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但缺少对权属单位转移技术的责任规定和相应的保障、监督措施。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较多留在大学和科研院所,转移和利用不及时。
而美国1980年出台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又称拜杜法案)明确规定,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和小企业对联邦政府资助形成的发明拥有所有权。同时,规定了这些机构转移技术和实现专利产业化应用的责任。例如,在联邦政府资助下,大学产生的发明所有权可以归大学,但前提是大学要承担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的义务;大学可以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但有责任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收入返还到教育和研究中去。如果大学未
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留有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
第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近些年,明显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仍然存在惩罚力度不够,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据统计,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90%以上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给优势企业造成较大损失;部分企业的创新得不到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无形资产价值给予肯定,并建立了技术和管理等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但实际上,无形资产的价值仍不受重视,缺乏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价和定价机制。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低价竞争阶段,产品和服务定价不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缺乏资金积累,企业没有自主研究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不足,创造知识产权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成果不习惯付费,反而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负担;职务发明人的鼓励不到位,没有充分调动人的创新积极性。若长此以往,企业将没有足够的积累进行研究开发和创新,只能继续长期依赖外国技术。例如,目前医药采购一味追求低价格,医药企业没有能力进行研究开发,将来势必更加依赖外国专利药。
第六,政策不配套,国内创新产品的市场受限。在观念上,政府部门和企业并不愿意为自主创新支付成本和承担风险,有时宁可引进国外不成熟的技术,做人家的实验场,也不愿意给国内技术工程实验的机会。
在政策上,国内创新产品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一方面,鼓励使用进口产品而不鼓励使用本国产品。例如,我国高技术装备进口减免税,国内设备征收增值税;外国政府大都为本国的重大技术装备提供买方信贷,国产重大技术装备销售和采购缺少金融支持;政府采购政策没有充分体现鼓励自主创新等等。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公平待遇。国有与民营企业不平等待遇。如,内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资企业,不利于企业积累进行研究开发和创新。
科技创新必须跨过产权制度的高门槛 第6篇
应该说广大的科技人员同样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第一拨的积极分子是星期六工程师,最早是上海的退休技工、师傅和科技人员走到苏南的社队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生产指导,从而带动了那里社队企业、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下面静静的改革,知识的流动,应该比包产到户的起步还早。据我知道天津的郊区、湖北的咸宁也都有这种情况。北京在改革开放初期,因知识产权界限不清,还抓捕了27个科研人员,并判以徒刑,那时的老干部知识水平尽管不高,但保护改革的意识还是有的,当时北京市管科技的副市长向市委汇报后,对这批人进行了再判,二十四人重判无罪,其他两人监外执行。稍后,国家一些科研单位、高校中一些科技人员,教学人员,开始辞去铁饭碗的工作,离职下海。比如在1984年北京的“联想”、“四通”、“京海”、“科海”的领头人,他们下海办的企业就是科技型企业。
中央面对科技人员直接参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给予很大期望,同时充分估计了我国科技队伍蕴藏的无限潜能,于1985年3月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首先明确了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关系是“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并决定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科学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怎样改革呢?《决定》说明了九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第一次出现在党内文件上的。对知识产权《决定》有如下的说明:第一,科学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对其创造的价值要有充分的评估。第二,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新的知识产业已经出现。第三,买、卖、中介三方的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一句话,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
其具体做法则是:政府的科技部门要对科研单位简政放权;同进要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允许集体、个人创办科研机构。在科技事业单位中,对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逐步推行技术有偿合同制,通过承包国家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出口联营、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按效计酬,取得收入。原来国家拨给的事业费,要逐步减少,减少的事业费,国家仍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此外对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等机构也做出了明确建议。
此《决定》对一处敏感又复杂的问题虽有原则规定,但无细则,虽有政策导向但无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对技术创新、技术转让,采用知识产权这类特殊产品、特殊资产的权属如何界定?可否进行分解,如何细化?及其的赢利如何分配的问题。尤其是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决定》也说了,研究单位“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也说了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资料和设备创收后应本单位同意,可以交部分收入,剩余归己。这些说法是1985年的说法,现在应由法律条文、法学理念说得更明白些才好。
我国的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的一切职务发明的产权都属国有单位,但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掌握能否再灵活一点,有所调整突破呢?
1984年5月,“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东宛同志向国务院写了一份《关于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情况的报告》。这是一份国有科研单位关于科研成果商品化,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的报告。《报告》说了湖南“株洲市电子所”的情况。该所成立于1978年,国家不拨事业费,该所建立的改革新体制是:“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课题组自愿组合,这就使有才干的人有了施展本领的机会,被积压的人能够流动”。当时全国各地有87个科研所全面实行了有偿合同制,做到了经济完全自给,有上百个科研所正在试点,还处在改革初期。当时,该研究所转化的技术产品,技术产品的所有者是研究所,不归国家所有,该所解决了技术商品所有权的问题,所以该所很早便拔得市场头筹,先得所有权的红利。
我国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公布于1985年。五年前,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并于1984年对法案又进行了修改,最后纳入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专利法》)第十八章。这是一份科技专利如何开发、利用、转让、推向市场,形成产能的法案。
《拜杜法案》实施之前,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的所有权都属政府所有。政府有所有权,但少有动力和能力使专利商业化,工商界有动力和能力,但没有专利的所有权,也不能使专利快速商品化。至使联邦政府那时掌握有2.8万项专利,却只有5%的专利技术完成了商品化生产。
为更加有效配置专利资源,《拜杜法案》对政府拥有的神圣专利所有权进行了改革。那些受资助单位的发明,政府不再收归己有。受资助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保有发明所有权的权利,其义务则是优先发展美国产业,必须自己申请发明专利,同时给发明人享有收益权。若不愿保有发明的所有权,联邦政府则有实施权,为美国利益可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专利。同时政府还有介入权,可以指令保留发明所有权的单位,将实施发明许可证授予第三方。此项法案实施后,大大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的转化。今天美国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仍是全球之冠,在金融危机之后,经济仍能很快复苏,《拜杜法案》功不可没。应当说,《拜杜法案》突破了美国政府专利所有权的局限,有利于科技尽快转化,有利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有利于人类知识时代的快速到来,对其进步性应有充分评价。
对所有权变更处置的事例还有一例,就是美国的信托法。恩格斯去过美国,尤其是他在晚年,根据美国印地安易洛魁部落,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他在书中继承了莫尔根对原始氏族社会的研究成果,并阐述了人类社会如何因私有制的出现,而又如何出现了家庭和国家等历史产物。他根据莫尔根的语言,预言人类以后的归宿,将是“古老氏族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回到现实,在英美这样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隐私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但就是在人们最隐蔽的私有观念中,却悄然兴起了一种行业,一种带有社会化的萌芽和成分的行业,那就是信托行业。我最近听了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一次关于英美信托制度的演讲,很受启发。英美国家是典型的、发达的私有制社会,国民最大的隐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金融信托业则是最大的隐私产业。若有人想把自己的财产埋起来,不让人知道,又想留给自己的家庭、后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得到这部分财产的受益权,那他就会找信托公司做笔交易,签署一张永远不可撤消的合同,和信托公司签约,把财产的所有权转交给信托公司所有,信托公司也将履约,把经营、处置后,财产的受益权给雇主所指定的人。这种信托制度是从私有制的社会大环境下,在英美国家中产生的。令人奇怪的是,英美国家中已有不少人把隐私的个人财产,利用信托业做了一些公益事业,捐赠给社会。
制度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强调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尤其强调其中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美国政府都可以执行《拜杜法案》,把其已有的发明所有权给予创新单位,可见美国在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上的灵活性是十分突出的。这种灵活性以追求美国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我国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实施为何不能进行一些变革呢?
2007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科技成果进步法”某些条款,人称“中国版的《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但效果仍然不大。现在我国又在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此建议在立法中,对职务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上,做一些大胆的变更。其实在北京中关村高新科技园,职务发明的概念已渐趋模糊。我建议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为单位所有,发明人或其授权人有权获得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发明人的专利收益权收入可否在一定时段,高于单位所有权的收入?其成果的开发、利用、试验、推广的经营权,实施权可否区别情况让权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若和外界合作,可否授予发明人,或发明团队以中介权?在一段时间内,项目承担单位无法使成果实现商品化,其所有权可否转让给发明人或发明团队?再者,在我国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即专利产品的交易所,国家保密的专利产品除外,其余的专利产品都可按产业、行业、细目上网交易。这对那些不得不升级换代的企业,还在维持产能过剩生产的企业,着急引进环保节能设备的企业,无疑是“若大旱之望云霓”!
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表明:我国科技研究人员总量已占世界总量的25.3%,美国为17%。2011年,我国科技人力资源为6300万人,我国国家认定批准的专利总数为12968791件。我国的专利进行快速商品化的可能性既有英雄用武之地,又有英雄用武之器,何愁剩余产能不能消化,增长方式不难改变,产品不可升级换代呢?我认为科技创新必须跨越了产权制度的高门槛,我国的科技创新才会开拓出一个新局面。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忘掉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重要领域中的改革都会触及所有权、使用权、实施权、经营权、受益权等法律问题。我国农村改革最初的包产到户,核心问题就是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改革的是它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改革形成了亿万农民持续若干年的积极生产高潮,其成果世人皆知。如果科技发明的所有权方面再有此勇敢、智慧的改革,不但合乎科技人员、企业成员之情,也合乎改革发展之理,只是在合法的问题上还需多加努力。
知识创新发展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7篇
1 知识创新发展在全球化中的功能
当今, 国际社会经济进入了全球化, 全球化的概念是宽泛的概念, 即主要指以经济为核心的知识、科技、文化等的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为知识、科技、文化的全球化奠定了基础;知识、科技、文化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动力。
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结果, 也是直接参与、保护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从世界社会经济的发展看, 哪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体制健全、结构完善, 哪些国家则知识进步、经济繁荣。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选择, 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知识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20世纪末到今天的知识革命,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网络技术等革命的发展。这一次知识创新发展, 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工作、生产、物流等方式, 而且为社会、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交流运行的一体化也给予了技术上的支撑和保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 直接推动了信息技术的大发展, 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交往、机械运行、交通运输等方式, 增强了知识创新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推进了社会、经济、科技的一体化进程。从而提升了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材料技术等相关学科的融合, 促进了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 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 对经济社会的全球化、一体化以及整体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功能。
2 新时期知识创新发展的特征
2.1 科技人才的自由流动呈全球化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 经济的全球化不断推进, 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全球化。资源配置的全球化的中心问题是人力、财力、物力配置的全球化。经济、科技、文化全球化的要求,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专业化水平要求越高;商品自由贸易的全球化态势更加明显;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国际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竞争, 当代人才竞争是国际竞争的焦点, 特别是新型高科技人才的吸引, 已经是世界各国推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世界经济社会的客观发展, 促使了高科技人才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高科技人才的流动是有选择的、双方流动。从当前的发展状况看, 其突出的体现在, 由发展中国家的优秀人才, 如高级工程师、科学家等直接流向西方发达国家。
2.2 高科技研发资源配置的全球化
在当今知识创新发展的时代, 知识经济对科技研发资源配置的要求更高。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 各国在选择全球研发投资地时, 一般主要考虑研发成本、当地研发人力投资、知识产权等三大要素。在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史上, 从传统的角度看, 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自然资源丰富, 因而很多发达国家将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制造销售等具体职能外包给发展中国家, 而涉及高新技术的研发, 则大部分放在发达国家。这是因为发达国家科技力量雄厚, 科技资源丰富, 科技人才集中, 法制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较好。但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全球化进程, 在当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大力推广下使用下, 特别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作用下, 社会分工有了重大变化。如果从生产的角度分析, 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 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组合, 国家之间的跨国协作已是经济运行的常态, 国际研发资源的配置, 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方式, 即由过去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也就是说, 高科技研发资源的配置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可见, 从知识创新发展中的特征看, 在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 为其发展高科技技术提供了平台。然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其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人才、科技资源、科技投入、科技管理等。面对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将要直面新的挑战, 新的环境, 新的要求。
3 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举措
创新是时代的主题, 知识创新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中国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都离不开知识的创新发展;要实现创新发展, 就要有适合中国经济、科技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机制。从当下国际国内的知识创新状况看, 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 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知识产权制度要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以推动知识创新为目标, 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引领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问题, 其本质上就是解决知识资源的归属问题,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是激励知识资源和利益财产的调节机制。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变更和发展过程, 也就是科技革命、信息技术的产生、变更和发展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当代世界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 这个时代是以人类的劳动创造为源泉, 以知识创新为直接动力, 以现代信息技术、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知识创新发展, 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这就是说, 知识产权的变革要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统一。特别是随着新技术革命的推进, 急需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重协调知识产品的创作、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协调, 为科技的创新发展助力。
3.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维护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知识产权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支撑, 又是科技创新发展的引擎, 同时也是世界知识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看, 国内国际两市场, 都急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有力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维护科技创新主体的利益, 规制市场竞争手段, 推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平等、公正、有效的运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使知识产品的创新主体将自己的财力、人力、物力投入到科技创新活动中, 使国内外两个市场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从而实现知识资源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高效配置, 推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3 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产业发展相结合
知识产权法是推动知识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 同时也是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之法。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以社会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为目标, 为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兴起、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当前, 中国的经济、科技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经济、科技要根据自身的状况, 做出必要的调整。一是我们要用绿色发展的理念来参与国际分工和协作。中国经济、科技的发展, 不能走资源消耗型国家的发展道路, 特别要注重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 劳动力浪费的发展途径。2014年的中央工作会议强调“创新要实, 推动全面创新, 更多依靠产业的创新来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 创新必须落实到创新的增长点上, 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这里强调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当前,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状况下,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就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 当前主要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力争做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化, 社会服务功能化, 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从而提高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推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摘要:世界正面临着知识创新发展时代。知识创新发展是时代的主题。知识创新发展的世界离不开中国的创新发展, 而中国的创新发展急需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建设:一要与现代科技发展相适应;二要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三要与现代产业发展相结合。
关键词:知识产权,真是创新,保护创新,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2]吕薇.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4.
我国家族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探索 第8篇
一、创新家族企业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1. 交易成本实现节约的有力保障。
家族民营企业发展初期, 单一、封闭的产权制度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 随着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扩大, 产权制度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许多不足。一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家族企业采用的一元产权结构运行模式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二是企业发展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和融资能力的及时支持, 而产权制度会在客观上造成资金源头的节流, 制约企业发展;三是企业发展必须有人才的支撑, 产权制度不利于外部人才的引进和先进技术的有效创新。现阶段, 我国民营行业多以经营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主要发展模式。企业规模小、资本投入少、技术开发效率低下, 是导致很多民营企业产业层次低的主要原因。划分产权、产权制度的最优质选择, 是缩减交易费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 为了增强企业在保障正常运行状态下成本投入减少的可行性, 必须进行产权制度的适时创新。
2. 企业规模扩大的实际需求。
家族成员职位失衡、利益分配不均、管理理念冲突等内部矛盾的频仍, 由此引发企业资本分离、领导人员分裂, 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发展的停滞, 成为阻碍大部分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由企业性质决定的发展模式, 决定了家族式企业存续时间的短暂。据实际调查, 我国家族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4年, 也就有了人们常说的“富不过三代”的传言, 虽有些武断, 但不无道理。
3. 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实际需求。
知识经济时代, 现代企业发展已不再是物质资本加大投入力度的规模扩大,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上体现出人才资本的重要性。由此, 企业的管理结构就发生了转变, 人才资本的鼓励与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是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的必然趋势。但是, 企业家族对外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因为企业性质和对实物资产的看重会产生很大的约束力, 使人才资本的利用与发展只能成为受支配的附属因素。如此发展下去, 只会造成家族企业对人才资本利用率的降低和吸引、稳定人才能力的降低。所以, 产权制度及时、有效的改革, 对我国家族企业人才资本作用的顺利发挥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家族企业创新产权制度的方法
1. 明确企业产权。
科斯定理对企业产权有更加明确的定义, 企业产权的明确化是企业自身不收任何外部因素影响的环境下实现利益最优化的必要条件。产权划分, 是对企业经济内生变量资源的功能配置。产权不明确, 预示着企业资源的混乱与浪费。只有将企业产权做到更为明确的界定, 才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本的无端消耗, 实现经济利益的极大提高。企业产权的拥有者为自然人, 对产权比例明确界定后实行股份制改造或扩大股东份额、重组企业管理的经济结构, 属于企业法人财产的重新定义, 是家族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标志。
2. 优化股权结构。
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是产权制度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家族企业向公众性企业转型的关键是消除企业内部管理对家族与单个人的依赖。只有产业结构的全面优化, 才能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和经营、决策风险的降低。家族企业股权结构优化大致可通过三步进行实现。 (1) 创业者要对部分股权积极出让。家族企业意味着企业创业者及其血缘家族必须直接管理企业, 对企业负责, 浓厚的身心投入会将企业产权看作是情感的一部分, 对其他投资者的产权割让会让它们极易产生排斥心理。但是, 企业发展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 不是简单直接的对企业进行绝对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产权出让是扩大企业规模、择优选拔继任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的必要举措。 (2) 企业要对员工持股计划坚决推行。员工拥有企业的部分股权, 属于企业积极推行的一种员工鼓励机制和产权结构的优化形式。这种利用股权的合理分配将企业发展与自身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效降低了代理费用, 并有效增强了员工促进企业结构治理、管理优化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推动企业的综合性提升。 (3) 加大管理层的持股份额。企业管理层就是整个企业的核心部分。加大管理层的持股份额, 用股份分配进行管理层奖罚办法, 为调动专业管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积极性、规避管理层以损害企业长期发展能力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行为, 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个企业明确对管理层与员工的股权分配细则, 让他们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掌握持股资金的具体来源与获得渠道, 是实现员工追求个人劳动报酬的公平与激发管理层积极参与管理的重要方式。
3. 开展资本运营。
增强企业价值、提升企业实力, 是家族企业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而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 必须对市场发展规律和资本投入方向做到准确把握, 进而推动家族企业向公众公司的转型, 有助于企业发展的资本投入、经营发展和家族和谐。
4. 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 是创新家族企业产权制度的一种助力。政府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对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 并主动向民营创新主体提供产权制度转变中个体自由市场经济贸易不能提供的公共制度产品。
结语
家族企业发展具有区别于公众公司的优势与不足。为了实现这两者之间的转型, 要积极促进家族企业制度的创新, 使企业产权明确、优化股权结构、开展资本运营、政府政策扶持等经济手段落到实处, 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产权制度是促进家族企业发展的特有模式。伴随经济利润增长、企业规模扩大、经营领域扩展, 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本文从保障我国家族式企业的健康运行出发, 简单分析了利用明确企业产权、优化股权结构、开展资本运营、政府政策扶持等经济手段, 对家族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些益处, 有助于推动家族企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因分析 第9篇
1、产权概念的界定
罗纳德H·科斯于1958—1959年间完成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
科斯认为:“产权是对物品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且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目前, 学术界多采用菲吕博滕和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一文中的产权定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本文采取的产权定义以国内学者袁庆明在《新制度经济学》 (2005) 一书中所做的概括为准:“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不是由个别权利构成的, 而是一种权利束, 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
2、产权制度与企业发展关系的研究述评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即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而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其特定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基础, 完善产权制度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郑兴山、唐元虎认为:合理的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合理的产权制度是促进企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其次, 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资本实力以及对风险的态度, 有助于树立当事人对企业稳定发展的信心。再次, 产权制度还具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功能, 可以有效协调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总之, 合理的产权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当事人的激励, 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还可以约束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及其产权制度的研究综述
关于民营企业发展初期古典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 国内学者们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几类。刘晓华认为民营企业在初创期, 一般采取个人业主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古典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及代理成本, 提高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鹿麟、王乃峰认为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约束的前提下, 传统家族制度中的家长制权威以及家族成员间的高度认同感, 都会降低民营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成本。
关于我国公司制民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国内学者们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叶晓华认为, 部分民营企业改制后仍存在“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对公司的根本意义和目的认识不足, 改制只是为了赶潮流, 企业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切实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去做, 发挥作用的依然是那些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汤美芳认为, 我国民营企业改制只是一种形式, 其本身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公司运作, 缺乏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权仍深受出资者个人财产权的干扰和控制, 企业不可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
三、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因分析
1、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前提
民营企业初期的古典家族企业产权制度重点在于确定家族成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至于企业与外界相关部门的产权关系则很少涉及, 或者在当时并没有必要涉及。由于企业初期主要采取业主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根本没有法人的存在, 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因此并没有引起重视。公司制改制, 对民营企业而言, 不应仅仅体现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上, 更应该予以关注的是民营企业内部的产权制度转变, 即企业在运行中是否做到了法人财产权和出资者个人财产权的彻底分离,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公司产权制度, 因为公司产权制度的完善, 是民营企业改制能够获得最后成功的关键。公司产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法人制度, 即法人财产权的存在及其独立发挥作用, 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个人财产权的严格分离, 是确保法人财产权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 只有在个人财产权不干预企业经营的情况下, 作为法人的企业才能切实运用法人财产进行一切经济活动。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有着特殊的成长历程, 多数企业的创业者都已经习惯把企业的财产看作自己个人的财产, 在日常经营中也很少区别两者, 鉴于这种经营传统的影响, 即使在民营企业改制以后, 企业主对公司法人财产的认识仍然没有彻底的改变, 出资者个人财产仍然与法人财产混在一起, 没有清晰的界定。法人财产权在民营企业中实施的意义, 关键就在于减少甚至杜绝出资者个人对企业经营的干预, 保证企业可以按照公司制的规范化要求进行日常活动, 而不用担心企业财产被个人财产侵占, 使法人财产保持其完整性和永续性。公司产权制度对法人财产权还提供一种隐形的制度保护, 因为, 任何出资者个人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处置法人财产的, 在公司存续期间, 法人财产是不允许被割裂或者抽调的。这不仅排除了企业经营的后顾之忧, 而且有利于经营者和内部员工形成稳定的工作预期, 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促进企业发展。
2、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各个产权主体参与收益分配的保障
为了激发每个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民营企业需要制定与企业发展相应的收益分配规则, 能否达到这一目的, 关键要看收益分配规则是否公平合理。然而, 规则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企业产权制度密切相关的。
在民营企业中, 产权制度是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积极性, 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通过收益分配机制确保了每个产权主体获得相应的报酬, 并为这种机制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只有各个产权主体的收益得到保障, 他们才会积极地去寻求市场机会, 把其所拥有的要素投资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用途上, 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 产权制度对民营企业各个产权主体的权利还提供着一种保护, 即每个要素所有者的报酬都是取决于其所提供的要素数量多少和质量高低, 以刺激各个产权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而在经济活动中供给更多的资源, 同时不断提高资源的质量。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 经济利益协调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经济关系和谐的前提要求人们提供的要素要与其获得的贡献相一致。因为, 在有些利益不协调的地方, 或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而引起纷争, 或产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等。企业内部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收益分配关系直接影响着企业内部各个产权主体的积极性, 而产权制度则可以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从事某项活动当事人的预期收益, 使人们获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决于他们投入要素的数量和质量, 确保要素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报酬, 调节产权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 协调企业内部关系。
3、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健全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永恒话题, 只要有生产活动就必然存在激励问题, 源于产权关系而产生的激励作用, 使产权成为最基本的激励手段。企业激励机制的设立实质上是出资人通过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监控经营者行为, 促使经营者把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现阶段, 我国民营企业采用的主要激励机制是传统的薪酬制度, 这种机制重在评价事后结果进而对员工提供一种激励, 而忽视了对员工的事前激励, 因此不能有效地发挥员工主动性, 企业难免遭受一定的效率损失。
产权制度在健全民营企业激励机制方面发挥的作用, 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产权制度为经济活动确立了竞争规则, 这些明确的竞争规则明确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组合, 消除了产权主体行动的不确定性, 从而有效抑制了民营企业内部产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为各个产权主体提供了有效信息, 稳定了他们对未来工作的预期, 一定程度上激励员工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动性。其次, 产权制度可以起到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民营企业中, 产权主体得到的激励刺激无非来源于经济活动成本的降低。既然产权制度明确了产权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 肯定与维护了产权主体的利益, 降低了产权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 那么就为其行为提供了一种内在动力, 增加了其获得的收益, 自然实现了对产权主体的激励。
四、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经济活动是人类与稀缺资源之间的一种关系, 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 决定了任何社会都必然出现人与人之间为分享现有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为了减少由于冲突所带来的各种资源浪费, 合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其重要。民营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在经营中难免要面临资源的选择, 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如何才能发挥各种资源的效率, 实现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 是我国民营企业完善公司产权制度的一大目标。
民营企业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是指资源从低效领域向高效领域的流动过程, 实质上代表着各种资源的所有者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 把资源配置到预期收益最大领域的过程。只有公司产权制度完善, 才能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优化方面的作用。因为, 公司产权制度为民营企业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奠定了基础。企业内部产权主体只有在责、权、利统一的情况下, 才会积极地寻求市场机会, 争取把资源运用到更高效率的用途上, 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且, 产权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 有助于减少产权交易中的各种矛盾,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产权的高效流动, 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民营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优化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员工完成的, 因此, 员工的知识和能力将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完善的产权制度既可以让员工拥有一种公平感, 又可以稳定他们对未来的预期, 发挥他们的主动性, 而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员工的这种不断创新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五、产权制度是提高民营企业信用的关键
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秩序规范的信用经济。产权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础, 产权制度是企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依据。因为市场交换的实质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换, 企业为追求产权, 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有了产权, 企业才有履行信用的能力;有了产权, 企业不守信用或违背市场秩序就会被剥夺产权, 甚至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可能导致破产, 这就形成了企业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可见, 产权制度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规范企业成员之间或者企业之间的交换行为 (产权交换) , 树立良好的信用度, 并打击失信者, 力求从信用的根源处着手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重塑信用, 减少民营企业间出现的各种失信行为, 降低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道德成本支付, 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虽然, 造成我国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因素很多, 如民营企业家自身素质的问题、社会经济体制的问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的问题等。但是, 完善的产权制度才是建立良好信用制度的基础, 因为产权归属清晰可以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 明确界定交易的预期收益, 在权责明确的情况下, 使交易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不会向其他经济主体推卸责任, 这样就使交易双方有了守信履约的压力。只有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鼓励民营企业重塑信誉、诚信经营, 才是提高经营效率的根本。
民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只有认清此举的原因, 从企业实际出发, 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产权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实现民营企业的新腾飞。
摘要:产权制度是民营企业发展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的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与民营企业发展之间的阶段性融合, 即民营企业要根据其自身的特定发展阶段选择相应的产权制度, 适时地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文章就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因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原因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0.
[2]科斯、诺思、阿尔奇安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3]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5.
[4]郑兴山、唐元虎:产权制度和企业绩效[J].经济体制改革, 2001 (1) .
[5]刘晓华:论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 2003 (S1) .
[6]鹿麟、王乃峰:家族企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J].科技与管理, 2005 (2) .
[7]叶晓华:“建制”如何带来“转机”——析有限责任公司“穿新鞋走老路”[J].上海企业, 1995 (5) .
[8]汤美芳:试论家族企业的制度创新[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4) .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10篇
关键词: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人力资本质量,创新路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力资本产权的确立和制度安排已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人力资本产权能够产生制度的“外部性”和制度创新效应, 人力资本产权的确立能够促使其他制度创新, 对提升我国人力资本质量有重大意义。
一、人力资本相关制度缺失的表现
1、约束机制。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企业中, 它包含了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两个方面的内容。内部约束机制是由企业的自身特征决定的, 表现为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企业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对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主体的行为, 防止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为企业节约由此造成的交易费用。人力资本产权的外部约束包括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个人、企业是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 市场是其活动的主要场所, 对其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个人要谋得生存和发展, 需要工作, 而企业更是需要个人的参与。在市场条件下, 由于信息不对称, 容易导致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 需要法律来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2、我国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中的不足及对效率的影响。
我国企业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缺失, 人力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企业经营效率的好坏、高低, 既取决于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和质量, 又取决于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在使用过程中完全充分供给并发挥作用才能得到高效率的效果。在同等的健康条件下, 人力资本使用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人的努力程度, 人力资本与其物质载体不可分离, 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着人力资本的供给量, 这时机会主义倾向就会发生。在工作中, “懒惰行为”和“搭便车”等现象就会出现, 使人力资本利用效率的低下。
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由于经济、制度因素的制约, 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还存在着问题, 主要表现在:
1、我国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环境不完善。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 人力资本投资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的, 教育、培训及收入分配制度、医疗保健等都会对人力资本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相关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国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是稀缺的, 然而, 知识存量、技术、制度供给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制约着我国的制度供给和创新, 使制度在我国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政府在推进人力资本产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困境, 没有相关的体制与之相配合, 只是出台了相关文件, 没有形成完整地一套制度, 加之各种固有因素的约束,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我国企业产权结构失衡、缺乏人力资本激励机制, 人力资本的价值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 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的合约形式, 企业将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按照特别的原则组织起来进行经营, 剩余索取权在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衡分配是这一制度的核心。目前, 我国的大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结构只注重物质资本的产权, 而忽略了人力资本产权。在这种体制下, 企业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无法享有赢得的利益和权利, 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没有动力关注企业的发展, 降低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行为科学理论认为, 人的行为源于动机, 而动机产生于需要。只有激起人的内在动机, 才能高效率的使用人力资本, 自觉完成企业的目标, 发挥自身能力不断进行创新。
三、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 调动人的积极性, 提升人力资本质量
1、明晰人力资本产权, 建立产权激励机制, 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产权明晰到自然人并不是指所有的产权都要明晰到每一个自然人, 对于只能够明晰到企业法人或是政府机构的产权也应该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 建立约束企业法人和政府的有效体制, 促进法人或是政府高效的使用稀缺资源, 充分发挥高质量人力资本的价值和优势。企业的人力资本并不是指企业中的所有人, 而主要指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 因为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拥有高质量的人力资本, 其人力资本的使用能够通过外溢产生大量的正的外部性。因此,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要清晰, 才能调动和发挥经营者和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建立需要相应的环境制度相配合。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是人类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制度之一, 与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紧密相关,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国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否则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或是管理机制等可能会失效。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支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产权, 将财产等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并且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更多的产权关系需要借助于法律来加以规范。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只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才能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促进人力资本的生产和积累, 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本的质量要求日益增高, 而高质量的人力资本需要大量的投入才能获得。
四、结束语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 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意味着必须对人力资本载体进行有效的激励, 人力资本才能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人力资本产权能够发挥积极的激励效应和经济效应, 提升人力资本的质量, 因此,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安排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跃华.论人力资本投资对农村劳动转移之影响[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6, (11) :56-57
[2]、马国垒.论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J] .华商, 2007, (2) :65-67
[3]、王傲兰.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 2001, (9) :54-57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11篇
一、宜昌高新区“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情况
宜昌高新区是宜昌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下设东山、猇亭、白洋等6个园区,规划面积320平方公里,共有“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30个,每个园区都涉及这三类村级组织。
宜昌高新区作为先期试点实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3个村,分别为周家冲村、万年村、张家村,均为东山园区所辖的“城中村”,且地处宜昌市主城区。3个村共有农户2476个、人口6973人、土地面积2224亩。这3个村于上世纪80年代未由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成建制划归宜昌高新区管辖。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演进,3个村的可耕地基本被征占殆尽,属于典型的“城中村”。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就业技能限制,给基层组织带来了较大的转移安置压力,加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叠加,使其成了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潜在不稳定因素。3个村为了生计和既得利益的上访投诉从未间断过,个别村甚至成了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的高发区、重灾区。这3个村虽然聚集有5.38亿元集体资产,且每年有不菲的收益,但因村级资产属于村民共有,共有对象的权属份额不明确,贸然分配必将因公平与否引发矛盾,造成社会动荡。
为了让这些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住有房、病有医、学有教、劳有岗,在公平前提下享受到集体资产经营发展的成果,宜昌高新区于2011年5月出台了《宜昌高新区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周家冲村、万年村、张家村3个“城中村”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3个村分别成立了村级股份合作社,共归集集体净资产2.73亿元,折股161956股,按照3:7配股原则, 3个村级股份合作社共配股48586股,符合配股条件的村民共配股113370股。经过3年的发展,目前3个村的集体资产总额已达7.29亿元,增长35.10%;2014年,集体经营总收入为11016.13万元,上缴税金1049.058万元;累计用于村级公共事业支出1628.78万元,可分配收益为3430.92万元,计提公积金、公益金657.08万元后,累计为村民股东分配收益2773.84万元,平均每股享受了244.67元的收益,村集体和村民在获得分配收益的同时,现所有者权益已由股改时的平均每股1573元增值到了2069元,每股溢值高达31.5%;3个试点村实现财务收入2960万元,向股东分配收益 967.76万元,计提公积金、公益金148.67万元,分别占全省试点村三项指标总额的6.36%、15.6%、3.4%。
村民变股民,失地也生金。如今,在宜昌高新区3个完成产权制度创新的“城中村”,单个农户每年仅持股分红一项就不乏超过1万元的对象。持股分红加上适龄老年农民的退休金和青壮年农民的转移就业工资收入,让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3个“城中村”的所有农户拥有了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长期困扰各级干部的失地农民生存发展及管理问题,也在村级产权制度创新带来的“红利效应”中迎刃而解。上级组织的施政权,村级组织的话语权,农民群众对村务活动的参与权、监督权等都得到了同步增强。
二、宜昌高新区“城中村”实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具体做法
宜昌高新区实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3个“城中村”,是全省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试点村,其做法可概括为“一组建、二配置、三对接、四选拔、五建制”。
“一组建”,即各村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一注册需突破股份合作社无专门法律支撑的瓶颈。我国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农民个体间的抱团发展,尚无涉及村级集体产权改革的《股份合作社法》,工商注册在寻求突破的同时,也推动了立法补缺。随着“张家村股份合作社”成功注册登记,为周家冲村和万年村注册股份合作社创设了通道。
“二配置”,即配置股份合作社集体股和社员个人股。3个村级股份合作社通过清产核资,共按净资产2.73万元配置股份161956股;通过清人分类,共明确6574人可按基本股、劳龄股、劳动贡献股等不同情形享有合作社不同份额的股权。3个村的股份合作社一律持有总股份的30%,70%的股份按可持股社员享有的不同份额配置到人。持股最多的社员持股数达39股,最少的为3股。所有社员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管理办法,持股社员离世,其股份依法实行继承。3个村级股份合作社对配置的社员股转让分别有不同规定,张家村、万年村两个股份合作社明确规定社员股原则上不能转让,确需转让也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周家冲村股份合作社允许社员转让不超过50%的持股,向股东外转让必须报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时规定,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通过受让股份,达到总股份5%时必须公告。
“三对接”,即各村股份合作社依法成立董事会,对接村民委员会;成立监事会,对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股东大会,对接村民代表大会。股份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运行,确保改革创新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虚化村级组织建设。
“四选拔”,即每村选拔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成员5人,推选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同为村委会成员,董事长同为村委会主任;选拔股份合作社监事会成员3人,推选监事长,监事会成员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事长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选拔股东代表大会成员25至45人,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同为村民代表大会成员;选拔股份合作社“三部一室(经济发展部、资产管理部、综合服务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名,均作为村委会和股份合作社后备干部培养管理。
nlc202309050006
“五建制”,即建立“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细化单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三资”账务管理由各村委会委托街办“三资代理中心”代管(俗称村账镇管);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各村级股份合作社根据当年可实现的财务收入,按照量入为出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对确需追加的支出预算,须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年度预算明确和街办下达的经济指标,对股份合作社管理层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与工资待遇挂钩进行绩效管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各股份合作社管理层薪金实行有奖有惩的兑现模式;建立内外并重监督制度,各股份合作社内部实行监事会、股东大会民主监督,负责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检查,纠偏查违,外部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督,依律接受纪检、监察、农经等党政职能机构监督,分年实行“三资”及运营情况的专项审计;建立社(村)务公开制度,各村股份合作社按月通过社(村)务财务公开栏向股东(村民)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股东(村民)质询。参照国企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向上报告制度,对资源发包、资产处置、单笔过万元的资产购置依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单笔超过10万元的工程、劳务、购置及“一事一议”项目,按程序表决后,实行先报批,再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招标。
三、宜昌高新区“城中村”实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积极效应
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3个“城中村”实施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3年来的实践,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意愿,赢得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破解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难题,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公有制”的强农惠民魅力,重构了新时期新阶段新型农民的核心价值观,有力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积极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基层政权建设,重构了统分结合模式。宜昌高新区3个“城中村”的集体资产产权股改,是在“城中村”农民失去土地的新形势下,对以家庭承包、集体统一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格局的延续与重构。股改过程的制度设计、股份配置等,最大限度地追求了公开、公平、公正,突显了村级组织公心为民的务实作风,让百姓看到了村级组织领导与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树立了村级组织的权威,有效强化了基层政权建设。通过股改,“城中村”失地农民由过去村级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演变为村级资产集体经营、个人持股受益,实体上没有改变农村改革的统分结合的架构,形式上让村民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了拥有村级资产持股权、收益分享权。这种改革也为越来越多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改革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移植复制模式。
(二)发展了村级集体经济,破解了农村变革难题。“城中村”村级集体资产没有股改前,集体资产按政策应界定为村民共有。因享有对象、份额不明确,形成的是产权虚置事实,村民无法合理地分享资产经营收益,让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口号。股改后,村级股份合作社在制度框架、绩效考核机制以及股(村)民监督下合规经营,认真履责,自觉追求效益最大化,进而利用土地征占收入和资产盈利解决老百姓衣食住行问题,以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与此同时,股(村)民还按持股份额逐年货币化分享经营收益,改变了失去土地即无收入来源的尴尬状况。宜昌高新区3个“城中村”利用土地征占收入、资产经营收入,兴建824套安置保障房,办理2205人失地农民保险,完善安置小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集体积累这一“蛋糕”保持了20%以上的年均递增,集体资产总额达到7.29亿元。3个“城中村”还未雨绸缪,科学考察项目,发展“飞地经济”。张家村、周家冲村分别在高新区生物工业园征地建设孵化器、标准化厂房,计划投资4500万元。万年村建设的占地1.4万平方米的“南苑科技创业园”已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为高新区成功孵化科技企业3家。经过发展,万年村现已成为3个“城中村”中规模最大、资产最优、实力最强、后劲最足的村级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已达3.83亿元,比股改时增长22%。块头较小的张家村集体总资产由股改时的9200万元,增加到了1.48亿元,增长幅度高达63%,张家村每股权益由股改时的919元增加到了1784元,溢值94.12%
(三)升华了农民思想境界,夯实了村民自治基础。宜昌高新区3个“城中村”实行股改后,农民因变身股民而成了集体经济组织名副其实的主人。由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村民的思想境界得以不断提升,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普遍增强,对村务、社务、财务的关注度也急剧提升,出现了人人献良策,个个思发展的齐心协力局面。由此,不仅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与日俱增,民主自治的基础由虚变实,而且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管理民主要素也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背景下落到了实处。过去村民烦开会、厌议事,现在股民不但盼会开,还主动研究发展问题,提交商议事项。
(四)优化了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城中村”实行股改后,不仅让农(股)民有了稳定可靠的收益分配收入,而且还让一批没有转移就业技能的农(股)民在股份合作社和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上实现了就业,消化了无地可耕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据统计,3个村共有179人在股份合作社工勤岗位、安置小区保安保洁岗位就业,月均收入在2000元左右。每逢建军节、重阳节,3个村都会到烈军属、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家中慰问,并发放慰问金。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的生活,终结了子女供养老人的历史。张家村70岁婆婆赵长秀在股改前一直靠远在美国的子女寄来生活费。股改后,老人专门打电话告诉子女,自己不仅有了退休金,还有近万元的分配收益,再也不用寄来生活费了。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3个“城中村”先后有20多个农户主动退出了低保照顾。结合配股分配收益,3个“城中村”先后出台《村规民约》,敦促村民恪守法律法规,弘扬公序良俗。过去让村干部棘手的邻里纠纷、乱搭乱建、占地拆迁、绿化美化等问题也迎刃而解。村民们还自觉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先后清偿拖欠集体的各类债务208.04万元。3年来,3个“城中村”村民无一人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正常死亡、无治安灾害事故,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祥和安定。
nlc202309050006
四、宜昌高新区“城中村”实施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
宜昌高新区3个“城中村”实施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是一项在新常态下顺应时势、顺应民意的革故鼎新之举,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有益探索。这一改革创新之所以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主要得益于以下五点。
(一)党的领导是保证。创新启动前,宜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门成立了《宜昌高新区“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街办、村对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为稳妥推进改革,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审定出台了《宜昌高新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宜昌高新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纲领性文件。完成股改后,宜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本着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的负责态度,做到了改革创新班子不散、力量不减、工作不断,使创新试点工作边深入运行、边优化完善。
(二)遵循民意是前提。试点工作启动前,宜昌高新区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发动,讲透了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意义和目的,让农民明白了自己是集体资产的主人,是产权制度创新的决策主体、受益主体,调动了农民参与改革、投身创新的积极性。试点村的股改方案坚持“三上三下”修改完善,确保了农民发声、农民评议、农民认可,推动了改革在和谐氛围中有序开展。
(三)公平公正是核心。鉴于村级集体支持产权制度创新是涉及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利益分配的深度变革,宜昌高新区始终坚持让农民知情,请农民参与,邀农民监督。每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制度设计都做到公开透明,绝不搞暗箱操作。3个试点村在资产清理、配股人员界定、股份配置权重、合作社章程制定等各个环节,都把最终表决权交给农民,确保了制度设计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四)解放思想是关键。随着高新区不断发展中冒出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越来越多,宜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认识到推行这一改革创新已时不我待,必须解放思想投身改革,并追求后来居上的改革目标。正是因为突出解放思想这一主线,宜昌高新区在村级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时突破了配套法律法规滞后的制约,在村级安置管理上突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最终催生了农民变股民,享受村级组织发展红利的制度创新。
(五)助推发展是动力。改革创新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提升民众幸福指数,是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宜昌高新区实施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立足点,正是体现在这三个方面。这一改革,摸清了村级家底,盘活了存量资产,为村级股份合作社居安思危,谋求长足发展增加了压力与动力;为增加失地农民货币性收入,改善群众生活,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开辟了新的路径;为壮大村级积累,兴办公共事业,体现公有制优越性找到了切入点。多个积极因素的调动与整合,在改革创新的动力上形成了叠加效应。
(调研组组长:杨美仁;副组长:许刚、陈公才;调研组成员:黄学敢、王运福、刘远兵、陈继平、刘爱斌、张明文执笔:张明文)
责任编辑:欣闻
产权制度创新论文 第12篇
过去30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蔓延到了不同的维度。保护的范围从发明创造延伸到了发现、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件,从机械装置到了生活设备,从技术信息到了科学信息,从工业产品和技术方法到了服务和金融管理方法,保护期限的延长,以及从传统的固定形态发展到了现在的数字化形态。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界定越来越模糊,往往出现交叉保护和覆盖保护,如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竞合。
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造就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R&D之间特殊的价值框架体系。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主要围绕技术知识开展,技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1],知识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活动,而技术创新又离不开R&D的投入与产出。
现阶段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之上。而且更多的是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激励或抑制技术创新的单向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1)“抑制论”。
Dear-dorff利用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框架得出全球福利净损失之后,Help-man利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贸易模型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和模仿创新的一般动态均衡分析框架,通过引入FDI变量,得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剧垄断,从而抑制技术创新的结论。
(2)“激励论”。
Diwan and Rodrik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不同需求的设想,通过纳什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得出促进区域创新活动的结果;Lai构建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的产品周期模型,通过引入FDI作为内生变量,发现通过FDI、TI、EX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会促进技术创新,而通过模仿的方式转移则会抑制技术创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技术创新。
(3)“倒U型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上述结论的研究和分析,Furukawa构建了无规模效应的内生增长模型,引入“干中学”效应,指出尽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直接增加对创新的激励,但是在长期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干中学”效应,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通过知识驱动和研发驱动技术进步的相互作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2]
以上观点都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基准,通过其度量指标的浮动指数来衡量技术创新的速率,分析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然而,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历史路线和沿革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激励技术创新的唯一要素,且上述的各种理论更证明了其发展是一个相互反馈、彼此互动的动态促进过程。人们都知道在过去的18世纪60年代以来的几次技术革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保护全球化等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强烈,社会生活综合性和多元性增强;尽管如此,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还是基本上负担了每一次技术创新后的技术信息保护任务,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之前有必要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做简要的描述中。
1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后来在工业时代兴起以后,为了促进工厂的效率和技术工人的创新积极性,政府组织开始发起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适当地激励技术所有人的生产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结合的产物,它本质上就是为了解决自然人和法人智力成果的权属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激励和调节经济生产和发展的效力机制。[3]技术创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是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主体,在今后以技术知识为主体的知识经济时代,它必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保护制度,包含科技、文化、信息、医疗、工业制造、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以及工业设计等领域。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源起时必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技术创新的R&D投入、技术的扩散、技术成果的产出,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制、融资机制以及产学研转化机制等方面的框架体系构建。具体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第二,因地制宜在相关地域和行业领域推行技术创新的实施战略;第三,在引导和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四,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努力促进发达国家不保护而我国富余的资源保护。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交互决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作为众多制度创新的一种,其与技术创新不仅相互决定,而且相互促进。[4]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技术创新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技术创新产出的技术成果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从社会发展的历程和科学技术史的沿革我们可以看出,正是技术创新的不断产出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扩大了其保护的范围。例如,计算机软件和生物多样性的诞生,不仅在内容、范围、强度等方面影响了知识产权的进程,知识产权制度也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殷实。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的边界。虽然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但同时制度也将技术创新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艺术的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由于技术创新的技术成果不同,给予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并不一定会给予专利权的保护。此外,专利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最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维持了一种动态的浮动平衡关系,在一定程度内会激励创新,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抑制创新。
2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作为一种界定智力劳动成果的政策工具,其效用主要通过影响技术创新呈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手段》中把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归结为四个方面:(1)专利信息为技术转让和投资提供便利;(2)能够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3)促使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业的创立与发展;(4)企业能够在许可使用、合营或其他创收性的交易中积累和使用专利。[5]《TRIPS协定》同样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的,应当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所有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6]但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都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作用关系:一方面,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高或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会抑制技术创新。
针对技术创新的不同分类,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也有所不同,既可以直接作用于创新主体的R&D,又可以通过影响FDI、国际贸易(IT)、技术引进(TI)等国际技术转移方式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具体如图1所示。
2.1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直接作用机制
2.1.1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非独占排他性使其得不到有体物所有权那样的占有保护,知识产权易于传播且蕴含技术经济价值,所以一经公开便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长期下去必定会打击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不受他人的侵犯,为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利益是发明人和创新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直接动力,通过“创新———收益———再创新”的良性生态循环,激励企业进行进一步的R&D投入,进一步的促进技术研发革新。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正在于,通过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6]
2.1.2调节机制
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其发明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收回其劳动成本,并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但每一件发明创造都得益于上一代发明创造的继承和积累,其中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平衡独占私益与共享公益。给予一定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加以许可或转让的限制,既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促进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进而兼顾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1.3配置机制
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将技术应用于市场竞争之中,如果为防止他人侵犯而将其束之高阁,不但浪费了前期的成本投入,使其失去本质意义,而且还会失去预期的竞争优势和预期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配置途径,一方面设置了规范的申请、授权、公开保护机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规定了规范的技术授权使用、转让、许可、交易机制,有利于权利人,使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和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市场配置机制,使得技术创新资源,包括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技术创新的质量,加速技术创新的进程。[7]
2.2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间接作用机制
2.2.1对FD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FDI技术溢出是指外资在进入国内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时,不得不利用其具有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这样就会产生技术扩散,促进当地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激励循环,不断地促进技术创新。当然,上述良性循环需要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得以保障。如,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FDI内部化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从FDI的方式转向技术许可的方式。[8]而从FDI流入质量方面,相关学者又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高质量的FDI流入,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质量,技术密集程度越高的FDI越依赖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9]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既可以促进又可以抑制FDI的技术溢出。一方面,适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增加FDI的流入量,技术交流的机会,经过不断地良性激励,FDI流入的技术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同时带动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通过产业关联效应促进本土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带来了FDI技术的垄断,削弱了新技术带来的竞争效应,外资企业也不必增加R&D投入以及提高FDI技术的质量,由此就造就了一个安逸的恶性循环,不利于技术创新。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又会影响FDI技术的流入量,也不利于本土的技术创新。
2.2.2对IT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发频繁,通过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进出口获取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流模式之一。一般进口的都是国内比较薄弱的领域,通过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提取相应的技术信息,逐步完善该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自己的产品,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找到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就必然会增加该方面的科技研发投入,以寻求一定的市场份额,因而受竞争和利益驱动又能不断地激励创新。
当然,上述良好的竞争环境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以保障。对出口国而言,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对其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提供直接和完善的保护,使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技术和价格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进而形成“创新———高额收益———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技术创新。但对于进口国来说,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进口产品的竞争周期,而且会加大自身技术创新的难度,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效率。
2.2.3对T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技术引进分为专利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流程等技术资料的直接引进和设备、仪器、样品和样件等实物产品的间接引进。前者可以使国家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知识,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后者只能通过对实物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消化吸收其蕴含的技术知识,进而推动技术创新。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决定了该过程能否健康有序的进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为技术的引进和输出提供法律保障,提供良好的实施和保护环境,从而促进出口国进行技术输出,而在技术输出竞争中又会不断地促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而进口国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之后可以降低国内资本的重复研究投入,进而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技术创新之中。
3结语